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規(guī)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借款方)簽訂的第號《委托擔保合同》和借款方與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的約定,甲方作為借款方的擔保人向貸款人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擔保貸款債權的實現,乙方為甲方提供反擔保。根據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反擔保范圍:_________________
二、如借款方未能按借款合同和委托合同規(guī)定履行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保證責任,而無須先向借款方追償,乙方保證在收到甲方第一次書面索付通知后5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上述借款方所欠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賠償金、擔保費及違約金等支付給甲方,其中借款人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至乙方實際支付日。上述索付通知書作為付款憑據,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
3、被行政機關執(zhí)行重大的行政處罰;
4、住所、電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注冊資本、公司章程等工登記事宜發(fā)生變更。
第1項情形應提前七日通知甲方,第2至4項情形應在事后三日內通知甲方。
四、如果乙方未能按前條規(guī)定期限履行保證責任,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就其違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日違約金數額為借款方應付甲方款項的5%,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損失的,仍應支付賠償金。
五、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經協商未能解決時,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簽字蓋章后生效。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配偶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二
合同編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甲 方(擔保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基本賬戶開戶行: 賬 號:
乙 方
住 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傳 真:
為保障乙方與債務方(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 (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債權(以下簡稱“主債權”)向乙方提供保證擔保,甲、乙雙方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主債權的種類和期限
的債權,主合同項下約定業(yè)務范圍為 ,期限自 20xx 年 12 月 4 日始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二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2.1甲方保證擔保的范圍為 及利息、逾期利息、罰息、復
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乙方為實現債權而發(fā)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公告費、評估費、鑒定費、拍賣費、差旅費、電訊費、律師費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債務人的應付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行還款義務時,如造成乙方損失的,乙方有權直接向甲方追償,甲方應立即向乙方清償主債權。
或減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減少。
項下未償還得余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條、保證期間
4.1甲方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情況下,每一筆債務到期之日;還包括依主合同約定,債權方宣布提前到期之日。
第五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愿承擔并履行保證責任。
5.2甲方保證簽訂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規(guī)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得到甲方上
有必要的授權。
甲方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5.4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均為真實、準確、合法、有效。
5.6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不再向第三方提供超越自身擔保能力的其
他任何方式的擔保。
5.7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間,應按乙方要求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財務報表,接受乙方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檢查、監(jiān)督。
和破產等經營方式、自身體制或法律地位發(fā)生變化的三十日以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方。
5.10若甲方變更住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七日內通知乙方。
第六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務報表及其他資料。
定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七條、違約責任
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
8.1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合同轉讓、變更與解除
9.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9.2在本同有效期內,乙方將主債權轉移給第三方的,無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x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 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擇的爭議解決方式為準。
第十一條 附則
面通知乙方時,乙方按本合同所載資料向甲方發(fā)送所有文書,視同送達。
11.2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表示該條款不適用。
11.4本合同甲方 份、乙方 份及 方 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11.5本合同項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甲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乙方(印章):
授權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三
擔保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反擔保的擔保人(以下簡稱乙方):
借款人(以下簡稱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丙方與甲方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及甲方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簽訂的擔保合同,甲方為丙方與貸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現在,乙方以其共同擁有或個人擁有的、現在擁有和將來擁有的全部財產向甲方提供反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的范圍
1.如果乙方人多,很多是獨立擔保人。
2.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是獨立完整的,不受其他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
3.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乙方對反擔保范圍內的債務清償與借款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4.如果對甲方的反擔保既有本保函又有物的擔保,乙方和物的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責任。在實現擔保權時,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前承擔全部擔保責任;甲方也可以先要求乙方對該財產擔保范圍以外的余額承擔擔保責任,然后在該財產擔保實現后無法清償的債權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第3條:反擔保期
反擔保保證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丙方付清全部款項時止。
第4條:反擔保的有效性
1.本合同是《保證合同》的從屬合同,但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證合同》效力的影響。即使保證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無效,反擔保行為仍然有效。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
1.乙方清楚了解丙方的業(yè)務范圍、信用狀況、財務和財產狀況以及該筆貸款的實際用途。
2.乙方已完全理解、明白并接受本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所有條款。
3.乙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有權簽署和履行本合同。
4.反擔保保證期間,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擔保。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1.反擔保債務全部清償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資料真實、完整、合法、有效。
二.接受甲方對其經濟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三.在保證期內,如發(fā)生下列情況,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2.與乙方或乙方主要負責人有關的重大違紀、違法或索賠;
3.乙方有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的;
5.乙方已經發(fā)生或即將發(fā)生訴訟、仲裁等法律糾紛;
6.其他可能影響乙方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的情況。
1.乙方進行對外投資或資產轉讓等重大事項;
2.乙方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3.其他需要乙方書面同意的事項。
5.在保證期內,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保證能力的擔保或以任何可能危及其保證能力的方式處置資產。
6.乙方在此授權甲方在甲方認為必要時全權代表乙方辦理其到期債權的追償和追索,由此獲得的款項將優(yōu)先用于清償乙方的反擔保債務。
第7條:違約和違約處理
乙方發(fā)生下列事件之一,構成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
1.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擔保責任的;
2.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或第五條規(guī)定的;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條款。
二、默認處理
違約后,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限期改正默認;
3.甲方有權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延遲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甲方對乙方的任何違約或延遲給予的任何寬容或寬限,均不損害、影響或限制甲方根據本合同及相關法律享有的所有權利,也不視為甲方對任何違約行為的許可或默許,也不視為甲方放棄對乙方當前或未來的違約行為采取行動的權利。
第9條:通知
乙方如變更地址、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應提前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如按上述地址向其發(fā)出通知,則視為已履行通知義務。
通知必須用中文。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合同的解釋應根據本合同的目的、所使用的詞語、相關條款、交易習慣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條款的真實含義。
第11條:適用法律和合同爭議的解決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如有任何爭議或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第12條:合同生效
如果乙方由一個以上的人簽署,并且只有一部分人,合同仍然立即生效。
第13條: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條:補充規(guī)定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乙方:(簽名);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
簽字日期: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四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后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并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兩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于六個月的規(guī)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后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相關知識: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質押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留置擔保范圍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綜上可知,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為兩年,但是由于情況不一樣,具體的擔保期限起算時間就會不同,同時在擔保的過程中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話,則擔保期限還有可能終止。更多擔保合同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了解。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五
乙方:
一、抵押物:
____區(qū)路號面積為平方米的房屋(房產證號)。
二、借款擔保:
1、借款:乙方用甲方房屋向銀行提出的抵押借款應單獨作為一筆借款,單獨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不得超過甲方房屋現行市場價(或按銀行要求進行評估的評估價),如超出,超出部分甲方不在房屋價值外承擔任何擔保責任,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年,在此時間內,如乙方還清借款后又需再次借款,未經甲方另行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本協議房屋擅自做抵押。
2、甲方同意為乙方的前款借款以本協議第一條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并協助乙方及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
三、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
1、作為借款抵押物的房屋其所有權、使用權等均屬甲方,乙方不得以本協議為依據對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2、乙方應確保所借款項用于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協議中約定的用途,如改變借款用途,一經發(fā)現,按本協議其向銀行所借款項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借款到期后,乙方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即時向銀行歸還借款及其利
息,如逾期還款,按應還借款及其利息總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4、銀行如因乙方未按約定還清借款及其利息而行使抵押權,如由此導致甲方對抵押房屋所有權的喪失,乙方應按甲方喪失房屋所有權時抵押房屋的市場價(不扣除折舊和土地使用年限)和裝飾的價值(不扣除折舊)總額的120%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5、乙方按其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還清借款及其利息,同時應主動或協助甲方辦理抵押登記的注銷,并由甲方收回全部房屋所有權憑證,如有違反,乙方按本協議其向銀行所借款項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四、其他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自各方簽字(蓋x)之日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____月____日
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有哪幾種篇六
1、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債務人和擔保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這種情況一般很少見,因為債權人對法律禁止性的規(guī)定應當知道,知道而違反即有過錯。但在債務人、但保人規(guī)避法律對債權人隱瞞法律所禁止的情況,債權人在不知真實情況的情形下訂立的無效擔保合同,債權人沒有過錯,過錯在債務人和擔保人,因而應由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認為,這種情況與共同侵權相似,擔保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公司法規(guī)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街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情形就屬于債權人無過錯,由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當說明,如果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擔保人以本公司的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接受了該擔保,債權人就有過錯,因而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不能認定擔保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擔保合同的無效,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
這種情況比較多見,債權人過錯的多少是確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下,適用上述規(guī)定。在債權人全部過錯的情況下,擔保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例如,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在債權人、擔保人都有過錯時,要看雙方過錯大小,根據雙方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由債權人和擔保人分擔。對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后清償債權的剩余部分。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是受到執(zhí)行為標準,方便執(zhí)行的財產已經受到執(zhí)行的,剩余債務部分即為不能清償部分。需要說明的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擔保人具體承擔多少,以債權人與擔保人的過錯大小進行比較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