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篇一
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本單位工作,與本單位簽訂的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作部門、崗位和職務為:_________,本單位工作年限共計_________月。
b、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
c、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d、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雙方協商一致,由單位解除;
f、雙方協商一致,由勞動者解除;
g、勞動者辭職;
h、合同期限屆滿,依法可以終止的;
二、單位依法(填寫“應當”或“無須”)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金額為_________元;社會保險費已繳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單位蓋章:_________ 勞動者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經辦人: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留置送達的時間和地點: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
送達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說明:
1、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勞動者送達本證明書。
用人單位直接送達證明書時,勞動者拒簽收的,可留置送達;無法直接送達或留置送達的,可在單位內公告并用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只有勞動者下落不明的,才可以公告送達。
2、本證明一式兩份,勞動者簽名后自留一份;用人單位存一份。
用黑色水性筆填寫,不能復寫,涂改無效。
3、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篇二
茲有 工作并于 同志,于 年 月 年 月 日來我單位日簽訂勞動合同,現因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現 介 紹 去 你 處 登 記 , 請 予 辦 理 。 (原身份: )
用人單位蓋章 20xx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工 種
技 術 等 級
月 工 標 準 資
本 工 企 作 時 業 間
補償金金額: 其中: 經 濟 補償金 醫 療 補助金 備 注
注:①此證明書報市勞動局仲裁處、養老保險機構各一份,送本人及本人檔 案留存各一份。 ② 職 工 個 人 應 當 持 本 證 明 書 , 自 解 除 合 同 之 日 起 60 日 內 , 到 失 業 保 險 經 辦 機 構 辦 理 失 業 登 記 和 失 業 保 險 金 申 領 手 續 。 無 法 定 理 由 , 未 在 60 日 內 辦 理 失 業 登記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視為放棄領取本失業期的失業保險金。
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篇三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我國勞動法在規定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時,就勞動者有過錯和勞動者無過錯兩種情況作了不同的規定。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里需要特別提出的是,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這樣做,不僅有利于維護企業經營者的權威,幫助企業行政方面更好地行使職權,也有利于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穩定職工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