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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篇一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林農生產的積極性,實現“山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的目標,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本村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經雙方共同協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坐落在 片林地發包給乙方,地名 大班號 小班號 面積合計 仟 佰 拾 畝 分 厘,(詳見附表)
二、該林地所有權屬甲方,林地使用權歸乙方,承包方只能用于種果樹,不能造林。承包期 年,即從20xx年 月 日至2044年 月 日止。
三、承包期間乙方應向甲方繳納林地使用費,林地使用費標準每畝每年 整,合計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林地使用費一次性繳清。
1、承包經營期間內,乙方不得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或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也不得違法將林地連續拋荒2年以上,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采石、取土、筑墳等。
2、乙方承包的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時,應該事先征求甲方同意,采取轉包、出租、互換等其他方式流轉的,必須在 天內將合同報發包方備案。
3、承包的林地被依法征、占用的,甲、乙雙方均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1、乙方使林地出現拋荒2年以上時,甲方可向乙方收取拋荒費,從連續拋荒的第二年起,每年每畝按 元標準收取,若出現違法將林地用于非農建設,依法給予處罰。
2、甲方干涉乙方經營自主權或不提供應盡的義務的服務時,乙方可以 。
六、其他協議:
七、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林業站一份,縣林權辦執一份。 本合同從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發包方(蓋章) 承辦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篇二
甲方委托人:
乙方:
1.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的自身權益,甲乙雙方在公平、自愿、誠信、合作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2. 甲方將粵林證字第號,編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除原有桉樹外),林地使用權轉讓給乙方。
3. 林地原有桉樹歸甲方所有。甲方在辦理過戶前負責砍伐原有林地桉樹,砍伐期為本協議簽字付款后月。
4.粵林證字第號,編號林權證,林地所有權權利人,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除原有桉樹外),使用權利人轉讓費萬元人民幣。甲方前期收取乙方轉讓費萬元人民幣,辦理過戶給乙方姓名等手續,依收據為證(若過戶不成功,甲方全額退還乙方)。待林權證過戶給乙方姓名后,乙方將剩余款項及時轉到甲方賬戶上。
5. 林地面積、四至及林權證及其附圖為準。
6. 轉讓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地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轉讓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權屬糾紛,不是甲方債務的抵押物。
7. 乙方對轉讓林地依法享有經營權、收益權、有權依法自主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及其產品。
甲方:乙方:
甲方身份證號:乙方身份證號:
甲方委托人:
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篇三
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承包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為維護林地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林地承包方案,在公開、平等、自愿的原則下,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承包林地的基本情況及承包方式、承包期限
甲方同意將 宗林地使用權及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發包給乙方,面積共 畝。
(二)承包期限:承包方承包經營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承包林地的用途
本承包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改變林地用途。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所有權。
(2)監督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3)有權制止乙方非法損害承包的林地、林木及其他森林資源的行為。
(4)乙方對承包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2、義務
(1)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協助乙方做好護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林權確權和糾紛調處等工作。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權和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林業生產經營和依法處置林木及產品;有權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權與其他農戶聯合,將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林業合作生產。
(2)承包的林地、林木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3)有權享受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
(4)對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林地的,在承包期內,乙方家庭內部成員分戶需要對承包林地進行分割經營的,可經家庭成員協商一致后,以原承包合同為依據,各分立的家庭分別與甲方簽訂承包合同,并依法申辦林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5)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依法繼續承包。
2、義務
(1)維持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屬生態公益林的,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準許他人在承包林地內毀林開墾、采石、挖沙、開礦、取土等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在承包林地內發生毀林和亂占濫用林地行為時,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3)落實造林和管護措施。荒山應及時造林,采伐跡地應在當年或次年更新。
(4)保護好野生動物、植物資源,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承包期內,轉讓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經甲方同意;轉包、出租、互換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甲方備案。
(6)如遇國家征占用林地,必須服從需要,配合林業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三)其他約定
1、甲乙雙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2、承包林地在承包合同期內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林地補償費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處理,林木補償費歸承包者所有。
3、承包期滿后,未采伐林木的處理約定:
4、其他:
四、以其他方式承包林地的價款及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乙方按每畝 支付林地承包費(或實物),合計 ;林地上已有林木一并承包給乙方的,價格為每畝 ,合計 。共計 (大寫: )。
支付方式(現金、實物、分期兌付等):
支付時間:
五、違約責任
(一)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乙方為多人的,共同承包人對甲方負連帶責任。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擅自終止合同的,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三)在承包的林地上非法建筑、開礦等改變林地用途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視情節交由相關部門處理。
六、附則
(一)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或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提請林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負責人或乙方代表的變更而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甲方交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一份,用于辦理林權證一份。
發包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
承包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篇四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主要負責人: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甲方自愿將陽和坪荒山承包給乙方,乙方自愿承包。四至界限為:東與巡田鄉界境線交界;南與東安大廟口林場紫云工區陽和坪新東交界處為界;西與趙海成承包交界;北至各農戶責任山(巖老頭齊脊倒水)為界。
二、甲方自愿將此荒山出租承包其最重要的首要條件就是要求乙方在協議簽訂之后,馬上動工修通響水巖至陽和坪的護林防火道路,路一年之內全部修好,山六年之內全部消荒,六年以后未消荒的剩余荒山地甲方有權收回。
三、承包年限為35年,即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到期乙方要無條件退包,甲方即時收回,包括地權、林權及證,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借故不退。
四、分成標準:甲方以荒山地入股分成,現有林木全部歸乙方所有,新造林甲乙雙方按二、八比例分成,即甲方占20%,乙方占80%,砍伐林木時的總產值除去砍伐工資、運輸、砍伐證標準開支再另行分成,政府及政府有關單位向乙方收取管理費和造林全過程的所有開支由乙方單方承擔,為公正起見,開始砍伐林木時,甲方必須參加與乙方共同管理經營,并可以雙方公平競標,山地界線糾紛以及甲方內部糾紛,甲方全權負責處理,與乙方無關。
五、在承包期限內,不管乙方的承包經營情況怎樣,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降低或提高承包比例分成,乙方不得以承包狀況差為由而要求降低分成,甲方不得因社會發展國家政策變異而要求提高分成。
六、甲方發包山場內現有的包括以后國家增劃、增加的生態公益林補助款仍歸甲方領取,但在承包期限內乙方自己爭取的國家項目款、優惠待遇歸乙方享有,承包期滿后乙方不再享有。
七、在承包期限內,乙方對承包山場享有絕對的經營管理權,甲方村民不得隨意進入乙方承包山場內進行伐薪、伐林,乙方為加強管理有權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章條約,甲方及全體村民應無條件支持遵守。
八、在承包期限內,乙方有權從甲方無償獲得道路的通行權,乙方因開發、經營的需要修建道路占用甲方的土地,甲方應當同意支持并負責調解好矛盾,經濟開支由乙方負責,馬路以響水巖為界,上段新修的由乙方負責維修,下段原有的由甲方負責維修。
九、在乙方承包期限內,因本地習俗,甲方村民病故,如選墳地,在乙方承包山場內,任其選于何處,乙方必須無條件答應和提供地方,如果有不屬甲方村民的其它村人士進入乙方承包山場內選用墳地,乙方無權答應提供墳地,必須得到甲方同意。
十、承包年限滿期時,未砍伐完的林木,乙方不能要求延時再砍,應由甲方無償收回,砍伐完林木的空地,甲方也不能以任何借口要求乙方再補造。乙方在承包過程中,因管理經營所需所建置的設施工程和財物,歸乙方全權所有,承包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繼續承包,其設施工程不能拆除帶走,如乙方愿意繼續承包,在同等條件下必須優先乙方,而甲方不愿發包給乙方,那乙方所有設施工程和財物可以拆除帶走,甲方需要的(除馬路外)必須適當議價,甲方付現金給乙方。
十二、本協議簽訂以后,一式六份,雙方簽字生效,發生法律效力,每條每款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或違反,否則,由違約方支付2萬元的違約金,并賠償守約方因此所造成的直接、間接的經濟損失。
甲方簽字:日期:
荒山林地承包合同篇五
發包方:________鄉(鎮)________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村____組(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森林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為進一步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村民大會討論同意和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將______畝山林發包給乙方(具體地塊見登記表)。承包林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乙方在承包期內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時間______年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__日止。
二、乙方的權利
②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乙方的義務:
①維持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設;
②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給林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③依法依規自覺上繳稅費;
④有責任保護承包林地上的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四、甲方的權利:
①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林地;
②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的約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③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林地、林木及林業生產設施的行為;
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五、甲方的義務:
①維護承包方的山林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不得擅自解除承包
合同;
③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等服務;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合同變更。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除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林地或承包方依法承包林地合同自動解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解除山林承包含同。
七、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山林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要求鄉(鎮)政府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從承包期開始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林業站各留存一份,申辦林權證一份。
十、雙方簽字:
甲 方(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乙 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