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使用范圍很廣,按照上級部署或工作計劃,每完成一項任務,一般都要向上級寫報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況、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教訓、存在的問題以及今后工作設想等,以取得上級領導部門的指導。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帶來的優秀報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一
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班組、項目部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監科。
2、項目部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經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經理組織安全、技術、生產等部門及工會成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2、凡由上級機關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盡努力積極協助調查。
3、凡調查涉及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5、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6、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2、事故處理結果應向全公司干部職工公開宣布。并將整個事故處理情況寫出書面材料,向有關部門報告。
3、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三不放過”。
4、對本公司處理不服的,可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異議和起訴。
5、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6、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二
沐川縣津玉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沐川縣鳳村鄉
二、企業類別:
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
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
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
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20xx年3月15日下午17:30,由代班組長巫*兄在更衣室組織**掘進工作面組員周*森、宋*君、王*軍、張*其、魏*宣、向*全、楊*軍7人召開了班前會。會上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及防范措施,明確了分工,由放炮員周*森、押運員王*軍負責到庫房領取炸材:其余5人到磧頭作業,1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榮檢查瓦斯,巫*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于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余人員在后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后,班組人員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桿,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云、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并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桿,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煤礦安監科
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三
依照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這是工傷事故責任的基本處理方式。但由于工傷事故發生在一個多種社會關系交錯的領域,工傷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責任的競合,如何處理二者之間的關系,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并無明確規定,學術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認識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筆者認為,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是解決上述問題的基本前提,為此筆者不揣淺陋試對其進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我國工傷保險賠償責任的制度規定,經歷了從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不重復到并行的變化,與此相應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也經過了從單純保險責任到認可社會保障與侵權責任雙重性質的過程。雖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責任的屬性,并無法律上的明確規定,但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中可以推導出處理工傷賠償關系兼有民事賠償關系的原則―不同責任的不重復負擔即互相抵免原則;對并行立法思想的體現,最早見于20xx年我國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52條的規定: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同年頒布的《安全 生產法》第48條也規定:因生產安全 受到損失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其后出臺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對此卻未作相應明確具體的規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 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延續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思路,明確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勞動者可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和實踐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 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續一)》(征求意見稿)中,對工傷事故賠償請求權作出以下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到傷害,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又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或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已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又請求用人單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雖然該征求意見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從中我們也能夠發現最高人民法院在處理工傷事故責任問題上的傾向性,以及為解決這一立法遺留問題所作的努力。至此,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將采取雙重賠償責任兼得的方式處理工傷事故。
(二)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認識上的理論分歧
對工傷賠償責任性質的認識,集中表現在如何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民事侵權賠償之間的關系問題上。鑒于我國工傷保險立法的現狀,學者們對工傷保險賠償與侵權賠償關系認識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業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之外的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準是什么 。而對于因第三人過錯造成工事故的,應允許勞動者分別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權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對于兩種賠償之間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項目抵扣的辦法進行協調,即是否允許勞動者雙重受益仍有分歧。對于工傷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順序以及是否允許社保經辦機構代位工傷職工求償等問題也存在不同的觀點。筆者贊同工傷事故具有社會保障和侵權賠償責任雙重屬性的看法。
(一)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首先屬于由社會分擔的保障責任
界定工傷事故賠償責任性質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為了對工傷事故這一現象給出處理方案,更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種處理方案更具有正當性。從工傷事故賠償制度的發展過程可以看出,為勞動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護的追求,一直是該制度發展的主要推動力。實行工傷保險,正是由雇主承擔勞動關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義務要求的必然結果。現代社會的工傷保險賠償制度是對雇主過失責任的補充和完善。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社會發展選擇的結果,對工傷事故責任的處理首先應當強調其社會保障屬性,讓工傷職工能夠“傷有所養、死有所賠、遺有所慰”,使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及時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濟。工傷保險賠償標準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險基金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做法,使得賠償結果與具體用人單位的償付能力之間不再有關聯,從而能夠為所有受害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工傷待遇。同時,由社會分擔了原本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的責任,有助于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保證基本的社會公正。而工傷表現賠償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具有一種較為直接的效應,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過難關。舍棄工傷保險賠償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責任,則是一種制度浪費,更是一種低效率的救濟選擇。
然而,首先由工傷保險承擔對工傷事故的.賠償責任,在于強調在對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處理過程中,受害勞動者不享有對賠償責任順序上的選擇權。這一點是由工傷保險的強制屬性所決定的。工傷保險賠償權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類似“公法”性質的權利,不存在可處分性,不能以協商等方式放棄或讓與。
強調責任分擔的順序,意味著不排斥其他 賠償責任的存在。工傷保險制度的本質不僅為損失填補,更具有生存權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補償功能是次要的,其補償標準的整齊劃一決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賠償。可以說,保險“賠償”掩蓋了受害勞動者所受損害的個體差異,在保障標準相對較低的情況下,其救濟能力的不足則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賠償責任的介入,不利于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與我國勞動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傷事故產生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侵權賠償責任存在的可能
“工傷”是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因工作受到的意外傷害”。所謂“意外”,是指發生工傷事故的勞動者本身對工傷結果的出現沒有主觀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對工傷損害后果存在過錯。當然對于不可抗力或勞動者單方過錯(過失)造成的工傷事故,其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獨自承擔,這是工傷保險分散工業災害風險的體現。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過錯或用人單位以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傷事故的,都可能發生侵權責任的負擔問題。如用人單位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表現為安全設備設施不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等;或者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存在過錯,如用人單位指揮勞動者冒險違章作業,勞動者為追求經濟效益,而勞動者為更多賺錢加班加點、疲勞作業;以及由第三人的過錯造成工作期間的勞動者的人身傷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四
金工車間
一般安全事故
x級
沖床操作工泮雪琴在進行機殼鋼板下料作業時,由于忽視安全操作規程,嫌安全夾使用影響送料速度,私自不用安全夾,在左手取料未及時收回的瞬間被沖壓,后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造成左手食指軟組織缺損的傷害。
這是一起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而引起的事故,本次工傷事故是人的不安全因素所致。
1) 員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
2)安全意識不強,不使用安全輔助工具操作沖壓設備;
3)未對泮某的行為進行制止,監護不到位;
4)該車間對安全工作監管不嚴、對職工安全教育不夠。
安全工作管理,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車間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
3)加強車間安全防護巡查工作。杜絕各種安全隱患。
1)對車間副主任王杰,罰款50元;
2)對違反操作規程員工泮雪琴,罰款20元。
9.參加調查人員:
事故責任人:
負責人簽名:
制表人簽名:
制表日期
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工傷事故調查報告篇五
二、企業類別:煤炭工業 企業性質:民營
三、直屬監管部門:沐川縣安監局
四、事故發生時間: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晚上20:00分
五、事故發生地點:123b6掘進磧頭
六、受傷情況:傷一人
七、事故經過
8:00分大家分別在調度室報道入井,19:10時到達123b6磧頭作業,首先由代班組長巫良兄檢查磧頭安全,然后布置沉底板炮眼,19:40炮眼打完瓦斯檢查員李成榮檢查瓦斯,巫良兵派人設好警戒,放炮員周其森開始裝藥、聯線、放炮,于19:50放炮作業完畢,代班組長巫良兄進入磧頭清理危巖,其余人員在后面負責監護頂板,在清理危巖過程中磧頭東邊上幫垮落一塊長0.8m、寬0.3m、厚度0.2m的塊砂砸傷楊正軍的腰椎。事故發生后,班組人員立即匯報調度室,并扶送傷員出井,安監科立即下井堪查現場,公司立即落實車輛將其送往峨眉山市中醫院治療。
八、事故發生原因
1、楊正軍安全意識差,班組長在處理安全過程中自己躲避位置不當,未認真履行監護頂板職責,導致頂板片幫傷人事故。
2、代班組長巫良兄未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清理危巖不徹底,不認真、不仔細。
3、現場安全管理監督不嚴格,巷道成形差,幫上留下傘檐,幫錨桿,錨網未及時跟緊磧頭。
九、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
1、組長萬仕華負這次事故現場管理責任,按掘進班長目標責任書考核扣安全低押金。
2、傷者楊正軍安全意識差,自己躲避位置不當,導致自己受傷按照相關規定罰款300元。
3、掘進副礦長曹幫森負管理責任,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4、掘進隊長王潤全、魏世貴、徐金華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5、安監科長王芝云、通風技術員吳遠森2人,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6、安全礦長徐施銀年終按目標責任考核。
7、班組對這起事故負連帶責任,按照掘進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500元,并支付傷者一個月傷假工資。
8、瓦檢員李成榮現場監督不力,按照目標責任相關規定罰款100元。
十、事故防范措施
1、加強職工教育培訓工作,提高員工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2、加強頂板管理,嚴格使用前探梁,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及時清理危巖,活矸。
3、加強掘進工作面現場管理和工程質量管理,巷道成形必須符合作業規
程規定。嚴禁留下傘檐。
4、班組長加強施工地點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問題必須及時先處理,確保安全生產。
5、錨桿,錨網必須緊跟磧頭,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20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