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應包括勞動雙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內容與職責、工作時間與休假、薪酬與福利、勞動保護與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一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工程項目”是指業主委托實施建設監理的工程項目。
(2)“項目法人(業主)”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3)“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者。
(4)“監理機構”是監理單位派駐本工程現場直接承擔合同監理業務實施責任的組織,由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
(5)“總監理工程師”是由監理單位提名經項目法人(業主)同意后委派,代表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合同履行的總負責人,也是監理機構的全面負責人。監理單位委托總監理工程師行使監理合同中業主賦予監理單位的權限,也同時承擔其相應的合同責任。
(6)“第三方”是指除業主、監理單位以外與工程建設有關的當事人。
(7)“日”:是指一個正常的日歷日。
(8)“月”:是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章 適用法規和監理依據
第二條 工程建設監理合同適用的法規包括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水電工程建設監理及水電建設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有關法規。
第三條 開展建設監理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或國家授權部門與機構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建設合同文件。
第三章 通知與聯系
第四條 業主應當授權一名熟悉本工程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常駐代表負責與監理機構聯系并通知監理機構。更換常駐代表,需提前通知監理機構。
第五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雙方的一切聯系均以書面形式為準。特殊情況下可先口頭或電話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
第六條 一般情況下,監理機構是受監項目代表業主唯一的現場施工管理者,業主對有關工程項目施工的主要意見和決策,應通過監理機構下達實施。
第四章 監理單位的義務
第七條 向業主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和分項目監理細則。
第八條 按監理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設備和人員計劃,調集設備和派出專業配套、資質合格人員進駐工程施工現場,組建監理機構并開展工作,完成監理合同文件中約定的監理任務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第九條 在監理服務期限內,監理單位可根據工程進展和監理業務需要對監理機構人員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以相當資質與技能人員。其中,由專用條件約定屬于主要監理人員的,其調整與更換應事先報經業主同意。監理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以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條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遵循監理職業準則和行為規范,應用合理的技能為業主提供與其監理單位資質水平相適應的服務,通過科學、認真、勤奮與高效工作,幫助業主實現工程建設合同預定的目標。
第十一條 監理機構應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開展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理方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監理機構應及時將其授予現場主要監理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業主及被監理方。在監理過程中,監理機構可以通過書面文件發出或變更這種授權。現場監理人員在有效授權范圍內發出的指令、指示、簽證均被認為是監理機構所發出的。
第十三條 監理機構使用業主提供的設備、設施和物品除有特殊的規定外,屬于業主的財產,在監理業務完成或合同終止后,應將其設備、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與監理合同規定相違背的任何活動。除業主同意外,監理機構及其人員也不應接受監理合同約定以外的與監理工程項目及監理業務有關的報酬。
第十五條 在本合同期內和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活動有關的注明保密的資料。
第五章 業主的義務
第十六條 業主應當負責工程建設所在地的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外部條件。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機構所需要的工程承建合同文本、技術報告、圖紙等工程資料。上述工程資料的提供方式、份數、保存、回收及保密要求,應在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在專用條件約定的期限內,就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書面提交并要求業主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決定送達監理方。若超過約定期限監理方未收到業主的決定意見,可理解為業主對監理方的明確建議意見無異議,并將該建議意見視為業主的決定。
第十九條 監理業務開展之前,業主應當將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以及委托監理單位的職責與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方及有關的第三方。其賦予監理單位或監理機構的職責與權限應在與被監理方簽訂的工程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 業主應為監理機構提供如下協助:
(1)獲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二十一條 業主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本合同附件約定的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 如果雙方約定,由業主有償或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職員和服務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明確。這些人員應被視同為監理機構的成員接受監理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安排,并對監理機構負責。
第六章 監理單位的權利
(1)選擇工程設計、施工和供貨單位的建議權;
(3)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解釋權;
(4)對設計和工程承建單位選擇分包單位的確認權與否認權;
(5)就工程建設中有關事項向業主提出優化建議權;
(6)工程施工措施、計劃和技術方案的審批權;
(7)工程項目承建各方現場協調的主持權;
(8)按合同規定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復工令;
(10)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合同工期的簽認權;
(11)有獨立處理在專用條件中約定金額以下的工程變更的處置權;
(13)有權要求承建單位撤換不稱職的現場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監理機構收到業主或被監理方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應及時核實并評價,再與雙方協商。當業主與被監理方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提出書面處置意見。
第七章 業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業主有權依據監理合同對監理機構和監理業務進行檢查和監督。業主對工程建設中質量、進度、造價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六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主要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第二十七條 業主對監理單位調換總監理工程師有批準權和否決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按合同附件的約定提交監理工作報告。
第八章 監理單位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應承擔履行本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業主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如果因監理單位過錯而造成了業主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用總數,具體條款在專用條款中商定。
第三十二條 監理單位對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交工)時限,不承擔責任。但應承擔監理應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第九章 業主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主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違約,應向監理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比例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如果給監理單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向監理單位進行賠償。
第十章 合同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雙方完成簽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服務期滿終止。在監理過程中,如果業主要求延長監理服務期限,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服務期,并續簽合同服務期延長協議。
第三十六條 由于業主、或第三方、或不可抗力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監理單位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業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附加工作,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三十七條 如果因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監理合同需進行變更時,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并簽署監理合同變更或補充協議后,合同變更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變更要求需至少提前42天將書面要求送達對方,以便對方有必要的考慮時間。
第三十八條 業主如果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或終止監理合同,則應當在56天前通知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立即作出安排,停止執行監理業務。同時由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合同一方認為合同另一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合同義務時,可向合同另一方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送達通知后28天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此后14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監理合同即行終止。
第四十條 合同生效后出現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變化時,簽約雙方經協商后可對合同有關條款和文件作出調整和變更。
第四十一條 在監理合同服務期內,由于項目建設計劃的重大調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項目全部或部分暫停,直至不得不終止合同時,經業主提出合同終止的書面通知后,監理合同終止。已履行的監理服務部分按合同收取監理費用,未履行部分,經雙方協商,對善后工作給監理單位一定的補償。
由于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合同終止,監理單位不得接受未履行監理業務期的費用。
第四十二條 合同的協議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一章 監理費用計算與支付
第四十三條 常規的監理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合同附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四條 如果業主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到實付之日止,除應當向監理單位支付酬金本金外尚應補償拖欠期的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貸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四十五條 如果業主對監理單位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費用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7天內向監理單位發出異議通知,但業主不得拖欠其他無異議費用或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四十六條 委托的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所必須并經業主同意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費用,由業主承擔。
第十二章 合理化建議
第四十七條 監理機構在監理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業主得到了直接經濟效益,業主應按監理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給予監理單位合理化建議獎勵。項目提前投產獎按專用條件約定執行。
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八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所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應當本著互相諒解、平等互利的原則友好協商解決。如未能協商達成一致形成合同爭議,根據合同專用條件的約定可提交國家水電主管部門調解。仍不能達成一致時,可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九條 在合同爭議的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過程中,雙方仍應保證工程建設的正常進行。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二
乙:
第一條 總則
一、雙方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二、甲以本協議為基準,把協議規定的產品委托給乙生產,乙接受此委托,并保證將合格產品提供給甲。
第二條 本協議應用范圍
一、本協議適用于根據此協議由雙方締結的、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所有具體的委托加工訂貨單(見第三條)。
二、所有書面簽署的委托加工訂單,如有不明確、不詳盡之處,將按此協議相關條款執行。
第三條 委托加工訂單
一、在每次生產前,甲需開立具體的委托加工訂單,其一般條款由本協議規定,補充條款在訂單中說明,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訂單的主要內容為加工的貨物名稱、數量、以及具體的特定要求等,其經雙方確認簽字蓋章后,具有同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委托加工訂單附屬本協議,符合本協議中的一般規定,為本協議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條 項目約定
一、甲委托乙加工生產之產品為出口液壓件等系列產品,乙保證按甲乙雙方確定的委托加工訂單和甲提供的圖紙要求進行加工。
二、甲負責制定所生產產品的圖紙文件、產品生產工藝要求等所需的一切資料,并對乙技術人員作必要的技術支持。
三、甲委托乙加工的產品最終以甲的量具和其它檢測設備經甲技術人員檢測的數據為檢驗標準來確定乙所加工的產品是否合格。
四、乙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公開或透露甲產品與乙的關聯,保護甲產品的獨立性,且不得將產品任何相關資料透露或轉予第三方,亦不可授權第三方代為加工。
五、乙所加工生產甲委托之產品,其產品技術所有權、知識產權、技術信息、商業信息、財務信息等所有權均屬甲所有,乙有保密義務,未經甲書面同意,乙不得抄襲、修改或復制,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復制品,不得自行加工銷售予第三方,亦不得利用甲產品技術自行進行同類產品研發。
六、乙加工所需要的車床、量具、刀具、夾具、檢驗設備等其他設備均有乙自己購置,如需甲代制作、代購,乙需按照甲合理提出的價格等金額的支付。甲目前提供的車床從11月1日起終止。乙加工所需的原材料有甲提供,乙加工后的副產物(鐵屑、鋁屑等)由乙作為乙成本計入利潤進行核算。
七、因產品檢測程序復雜,若乙沒有條件提供檢測,可協商讓甲提供設備和場地。乙只安排員工到甲提供的場地進行檢測或進行培訓、指導。
第五條 產品質量標準與責任
一、乙所交付的加工好的產品,按甲的品質檢驗標準進行驗收,產品性能質量應與品質檢驗標準相符(參見第四條之第三項)。凡不能達到檢驗標準的,甲有權要求乙返修,到符合甲驗收標準為止。
二、對于報廢的產品數量每批、每種不同規格按報廢率進行核算,超出的產品超出部分按甲規定的相應單價照價進行賠償,未超出的無須賠償。每批、每種不同規格的產品,數量小于或等于20xx件的,報廢率為3‰,數量大于20xx件的,報廢率為2‰其它特殊加工產品,報廢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并由甲乙雙方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三、若產品不良屬于甲提供的材料造成,或是由于甲設計原因,或提供資料有誤,則由甲支付返修費用,或由甲自行返修。來料不良以一對一兌換。
第六條 訂貨與供貨
一、交貨期:
乙收到甲提供的技術資料及原材料后,乙應及時安排生產,確保按甲要求的交貨日期進行交貨。
二、甲、乙雙方的訂貨單一經簽署即不可取消,如需變更,要雙方協商一致。乙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數量、質量要求向甲供貨。
三、乙對甲提供的原材料做外觀、變形的檢查,不作其它檢查,不符合要求的或數量不足的,應立即通知甲,未提出異議即視為甲提供了符合要求的原材料。
四、乙應妥善保管甲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造成毀損、丟失的,應當支付相應損失。
第七條 勞動報酬
一、甲、乙雙方的交易價格,按一下方式進行結算 :
其它特殊產品的價格,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并以書面形式簽字確認。
二、付款方式:每月30號結算本月應付金額。每月10號發放前第三個月工資。
若出現延誤,甲乙雙方共同協商。
第八條勞動保護
一,乙員工的各項事宜由乙安排。
二,乙在雇傭員工生產甲委托加工的產品時,不論是何原因造成的工商事故或其它糾紛均由乙負責,甲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以上條款甲、乙雙方必須遵守,凡違約者,按照本協議約定條款處罰,未盡之處,雙方另行協議處罰。
二、違約之處罰原則:違約者無條件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直接及關聯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因素之條款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戰爭、國家政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的違約,雙方均不予以追究,相應損失各方自負。
第十一條仲裁原則
一、協議包括訂購單等有關附件在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協商未成,可由告訴方提請所在地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二、仲裁原則以本協議及其附件為依據,依約履行。
第十二條協議有效期
一、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若期間任何一方經判定有違約行為,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述權。
第十三條 其他
一、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在意見達成一致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
二、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 代表:代表:
日期:日期: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三
工程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簽訂時間: 年月日
簽訂地點:
為了明確雙方職責,確保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任務,依據《^v^合同法》、《^v^電力法》及其它法律、法規,遵守平等、自愿和誠實守信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括:
1、工程名稱:
2、建設地點:
3、工程內容:
4、承包方式:
二、駐工地代表
1、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
2、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
三、工期:
1.本工程的工期為 天,開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為 年 月 日 。
2.若因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而造成的工期延誤由甲方負責。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
1、工程項目計費標準執行標準及備材料價格按工程開工期間市場價計列。
2、據工程概(預)算書,合同價格定 ,(小
寫:.00 元)。
3、若因設計變更造成的工程量增減,在辦理工程竣工結算時調整,若無調整以此合同款結算。
五、工程款支付
1、在乙方開工前,甲方預支付工程款 圓整,(小寫: .00元)。
2、整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余款甲方應在一周內付清。
六、施工安全
1、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2、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為此提供方便條件。
七、工程質量
1、乙方按相應的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約定采用的標準、設計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進行返工、修改,承 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工期相應順延。
2、以上檢查檢驗應執行電力建設工程施工質量檢驗及評定標準等規定,在不影響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進行,如影響正常施工,除非經檢查檢驗為質量不合格,因此發生的費用則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3、因工程不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對質量的要求,乙方應無條件返工。
4、執行電力建設工程啟動及竣工驗收規程、工程質量管理辦法等規定,乙方對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質量缺陷負責維修。
八、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的承擔
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暴風、暴雨、地震等。由此造成的損失除補償乙方適當工期外按以下規定承擔。
1、已完工程、施工設施和甲乙雙方已購材料、設備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乙方為防止、減少不可抗力對工程的損害應采取措施,所發生的費用及損失,由甲方承擔。
3、乙方的施工機械設備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人員傷亡由其單位負責處理并承擔費用。
九、雙方一般責任
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樹木賠償、房屋拆遷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四
甲方(來料、來件方): 地址:
乙方(加工、裝配方):
地址:
一、加工方式:
1、甲方提供產品原材料、產品工藝文件及要求或實物、樣板等。
2、乙方按產品工藝文件及要求或實物、樣板等加工生產。
二、雙方責任:
1、甲方提供的產品原材料必須為合格材料且有可制造性,甲方須提供正常原材料損耗,普通元器件損耗比例8‰,芯片、bga 等貴重器件為零損耗。超出部分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必須提供完整準確的產品工藝文件及相關要求或實物、樣板等,包括產品的包裝和防護要求以及特殊器件的組裝要求,新產品加工應提供樣板。甲方已投或欲投產品如有技術或其它更改,則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由此所引起的質量事故或導致乙方停產、返工等,甲方須賠償乙方受到的相關損失。
3、甲方應根據包裝要求提供可靠的產品包裝材料,否則乙方只提供臨時普通包裝(或周轉箱),甲方應在使用完畢后完好地返還給乙方。
4、乙方對甲方提供的產品原材料進行數量核對和來料抽檢,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給甲方,甲方須在48小時內給予解決,由此造成的生產延期由甲方負責。
5、乙方必須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產品原材料,不得人為損壞或丟失,除正常生產損耗和材料本身問題外的材料損失,乙方須按市場價賠償損失材料費用。
6、乙方必須完全按照甲方提供的工藝文件及要求編制生產工藝,并根據交貨期安排生產計劃,乙方必須按每批訂貨合同約定的交貨日期交貨(甲方原因造成交貨期延遲的除外)。
7、乙方在每批產品加工完畢后,除甲方聲明由乙方暫管外,應及時將產品剩余材料退還給甲方,同時提供余料清單。
8、乙方未經同意不得將甲方所提供的一切工藝文件資料轉借給第三方,加工過程必須遵守和保護甲方的技術秘密。
三、產品質量及驗收:
1、乙方保證按甲方提供的技術要求加工產品。
2、甲方對每批產品的驗收及提出異議的期限為乙方交貨后5日內,如在此期限內甲方未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則視為該批產品驗收合格。
3、甲方在驗收時如發現焊接質量問題,須保持原狀并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同時雙方約定返修方式及時間。乙方未在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視為接受甲方對貨物的提出的異議。
4、非乙方焊接質量問題造成的不合格品,乙方不承擔責任。
四、交貨方式:
乙方負責將產品送至甲方公司。
五、結算方式及期限:
1、合同簽訂后首個訂單每批送貨后,當面付清50%全款。首個訂單交付完成,當面付清首個訂單全款。
2、自第二個訂單始,每周周五結賬付款。
六、合同糾紛的解決
1、就本合同履行中的爭議,雙方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解決。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應遵守。
2、對本合同履行中的爭議雙方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的,甲、乙雙方均同意提交 市人民法院。
七、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即生效。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甲方應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圖紙資料及技術要求或實物、樣板等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應遵守。
付款賬號: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委托代表簽字: 委托代表簽字: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五
本合同書由項目法人(業主)?(以下簡稱"甲方")與監理單位?(以下簡稱"乙方")協商一致簽訂。
一、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工程項目的建設監理。
1.1?建設監理范圍與內容在合同附件中予以確定。
1.2?建設監理服務期限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1.3?本工程項目建設監理費用金額(人民幣)?由甲方按附件規定向乙方結算支付。
二、本合同組成文件及其順序為:
2.1?建設監理合同書;
2.3?建設監理合同附件;
2.4?建設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2.5?建設監理合同標準條件;
2.6?建設監理投標書;
2.7?建設監理招標書(或委托書)及其澄清文件。
三、合同組成文件形成一個整體,互為補充和解釋。其內容若有歧義,以所列順序,在前者為準。
四、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若干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本合同簽于?年?月?日
簽約地點: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六
乙方(全稱):
依照《xxx合同法》、《電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電力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3、工程內容:
4、承包方式:
二、合同工期
1、工期:自簽訂合同之日起60天
三、質量標準:以國家頒布的施工及驗收規程、規范和設計要求的工程質量標準為依據,要求竣工驗收單位工程質量合格率為100%,優良率:安裝工程為:85%,土建工程為75%。
四、合同價款和支付方式:
1、合同價款:。
2、付款方式:合同簽訂后,甲方向乙方支付20%合同款,款項合計 元,其余款項根據工程進度進行支付,留合同價款的5%為質保金,質保期滿后付清。
五、其他約定:
1、合同價格調整:合同簽訂后超過3個月由于甲方原因不能實施的,若主要設備材料價格上漲超過10%的則按照新價格執行。
2、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交付使用,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乙方延誤一天工期須按合同價款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一章 雙方一般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甲方代表
甲方派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在施工現場代行甲方在合同中約定的部分職責,如隱蔽工程和中間檢查驗收,有關施工需要配合停電等。
第二條 乙方代表
乙方委派駐施工現場代表,按照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和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第三條 甲方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開通施工場地內的主要道路,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并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2、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線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準確負責。
3、辦理施工許可證、10kv線路紅線圖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施工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等的申請批準手續。
4、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費用由甲方承擔。
5、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古樹名木等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6、竣工工程交付給甲方后,由甲方負責保護工作,由于甲方保護不善發生損壞或被盜的由甲方負責。
第四條 乙方工作
1、按照合同所要求的工程規模、質量標準及設計圖紙來組織材料供應和施工。
2、按工程需要設置施工安全防護設施,并做好安全防護設施的維修。
3、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4、向甲方提供年、季、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和相應施工進度報表。
5、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6、工程在未交付給甲方之前由乙方負責保護工作,保護不善發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若施工場地在甲方地址內,乙方可以委托甲方進行保護,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發生被盜或損壞的由甲方負責。
7、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施工場地內工料盡場地清,乙方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二章 工程驗收
第五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工程具備隱蔽條件或達到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進行自檢,并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驗收,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由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乙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第六條 竣工驗收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及竣工驗收報告,甲方負責組織供電等部門驗收,乙方協助。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驗收報告后28天內不組織驗收,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甲方從第29天起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第三章 設計變更
第七條 設計變更
甲方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或同意乙方的變更設計申請,應按約定的期限送交原設計單位審查、修改、補充,取得相應的圖紙和說明,對于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還應取得有關部門的批準,預算資金不足的追加投資后發給乙方設計變更通知,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因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減及造成的一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四章 質量保修
第八條 質量保修
保修期為兩年,從工程實際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屬乙方提供的設備材料及安裝質量問題,乙方應及時處理好,并承擔費用,屬甲方自己購買的設備材料的質量問題,甲方不按操作規程使用、人為損壞以及不可抗拒的自然 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并承擔費用。
第五章 爭議、違約
第九條 爭議
一、甲乙雙方對于合同權益有不同的主張和要求,可通過協商或約定的單位、人員調解。
二、協商、調解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雙方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違約
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0%。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一條 安全施工
一、乙方執行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有關規定,認真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防事故。
二、乙方承擔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現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安全責任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非乙方責任造成的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及費用,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關規定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
第十二條 工程停建和緩建
一、由于政策變化、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可簽訂協議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雙方互不負違約的責任。
1、甲方應按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在合同變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價款,以及已進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務費用等為完成整個工程所發生的開支,并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二、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責任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責任方除應賠償對方為該工程所投入的設備材料費損失及人工費。
第十三條 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一、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在工程移交生產、甲方支付完工程款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十四條 合同份數
合同一式陸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賬號:法人代表:委托代理:電話:簽訂日期:
開戶銀行: 賬號: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電話: 簽訂日期:
電力工程勞務合同 電力工程監理合同優質篇七
乙方:
1.0協作內容:
1.1乙方為甲方協作加工產品,具體以
1.2乙方為甲方協作加工價格,具體為 2.0協作要求:
2.1甲方于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外協產品加工計劃,并通知乙方。通知方式包括:電話、傳真、生產計劃等。
2.2乙方憑甲方外協產品加工計劃,提供符合相關標準的貨源。
a:延遲發交,但未造成甲方生產秩序的破壞,視實際情況雙方協商確定。
c:延遲發交,造成甲方停線壹小時處罰人民幣1000元。
d:延遲發交,造成甲方客戶裝配線停線、生產停頓,每發生一次處罰人民
幣20__-5000元,同時承擔按甲方客戶對甲方處罰的雙倍賠償。
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4乙方給甲方供貨,運輸工具和運輸費用由一方負責。
2.5有關技術質量問題,按技術協議(附錄1)、質量協議(附錄2)中的條款進行。
3.0結算方式:
乙方開具的發票,必須按甲方財務制定的票據,經甲方廠長批準后,交由財務部門辦理有關結算手續。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有效期為1年。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