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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請休假工作報告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一
一、 本制度參照常林集團考勤休假管理制度制定,適用于力士德公司所有員工。
二、 本制度各種假期不積累,不跨年使用,天數連續計算(含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
三、 請假手續辦理
(一) 要求
2. 確因情況特殊無法履行請假手續時,應在上班時間前通知主管領導及部門考勤員,并在休假3日內及時補辦相關休假手續,逾期的按曠工處理。
(二)審批流程
(一) 休息日
公司每周的作息時間遵循年歷規定,各部門因工作需要安排人員在公休日加班(值班)的,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由本人填寫《調休單》報部門經理審批后交考勤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補休。
(二) 法定節假日
1. 現執行法定節假日明細:
3. 原則上不提倡法定休假日加班,但因工作需要加班(一般指一線的生產操作崗、生產支持崗,或常年需值守的特殊崗位),需提前填寫《加班審批單》, 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通過后執行,對于不按照有關規定申報加班的員工,將不予認可; 對于法定節假日期間安排值班的員工,將予以安排調休,不再額外支付加班費用。
(三) 事假
1. 事假期間不發放工資;
2. 每月事假超出7天(不含公休日),取消當月績效工資;
4. 月度事假及公休日累計超15天以上者,當月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由個人全額承擔。
(四) 病假
患疾病的員工醫療分為門診治療和住院治療兩類。
1. 門診治療:
門診治療的員工一次請病假不得超過3天,請病假時需提供縣級及以上診斷證明。超3天后,按事假對待。
2. 住院治療:
次醫療期內的醫藥費用單據。
(2) 需住院治療卻因家庭困難或其他原因,無法住院醫治的職工,如取得市級及以上人民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并征得分管領導同意后,可享受“住院治療”的待遇。
(3) 由于急診原因住院而未能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要在病休3天內補辦,方可按病假對待,逾期的按曠工處理。
(4) 醫療期:
c. 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 薪資標準:
病假期間的工資按下列方式計算,期間不享受績效獎金:
a. 本企業工齡20年及以上的,發最低工資標準的100%;
b. 本企業工齡10年以上的,發最低工資標準的90%;
c. 本企業工齡10年及以下的,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d. 1年內病假累計超過180天的,在規定醫療期內發最低工資標準的80%的病假救濟費。
4.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人力資源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五) 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經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根據國家規定申請工傷假。
1. 職工發生工傷時,所在部門負責人須在8小時內將《安全事故報告單》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并填寫《工傷責任認定表》。事故發生部門24小時內將《工傷責任認定表》分別報送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及人力資源部備案,沒有備案記錄的,不予發放工傷工資。
2. 工傷醫療期薪資:
(1) 休工傷假期間,崗位工資福利補貼不變,但不參與績效獎金的分配。為了便于執行,工資標準參照員工的社保繳納基數,如果員工的崗位工資低于社保繳納基數,則執行員工的崗位工資。
(2) 休工傷假滿6個月但未超醫療期,因工傷未愈不能正常上班者,期間依據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期間必須履行正常請假手續,每次請假的期限不得超過15天)。
3. 復工后,因工傷復發再休假時,應到市級及以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如不夠評殘標準,不再享受工傷假,按病假對待。
4. 工傷醫療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臨沂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期超過二十四個月仍不能工作者,參照事假標準執行。
(六) 產假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相關條款,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享受法定的產假。
1. 符合計劃生育的女員工,須憑準生證原件、產假期間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的繳納收據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后方可休假。
2. 符合法律規定生育的女職工,享受產假158天(含節假日、公休日)。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職工請產假除按規定的第一款要求審批外,還須到計劃生育辦公室進行審核。男職工可享受護理假7天,護理假期間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4.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5. 自生育起1年內,每天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需以書面報告形式呈現,明確開始及結束時間。
6. 產假薪資
女職工(參保生育保險的)生育后,于2個月內提交相關生育資料到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人社局報銷女職工的醫療費及生育津貼;男職工(參保生育保險的)的家屬如無工作的,生育后提供相關資料,可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在人社局報銷一部分生育醫療費。
(七)年休假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1. 年休假的休假天數:
(1) 累計工作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
(2)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
(3) 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為15天;
(4) 以上休假天數指工作日。
2.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況:
(3) 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員工,非出勤天數累計4個月以上的;
(4) 在校實習生、剛工作未滿一年的。
3. 相關規定:
(1) 職工依法享受的各種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
(2) 各部門在當年度內須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完員工年休假,年底清零。
(3) 年度內員工因故需請事假的,須在年休假休完的條件下申請。
(4) 員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第2條列舉的情況之一,將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4. 公司1年內可以承擔1次員工在休“帶薪年休假”期間回家往返路費(家庭住址距離公司駐地200公里以上),報銷標準參照本公司的《差旅費管理規定》。
5. 員工在休“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及福利待遇不變。
(八) 婚喪假
1. 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3. 以上情況需持結婚證原件到人力資源部備案后休假。
4. 凡直系親屬(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喪假假期為3天。
5. 需去外地參加喪禮可算上來回路程,婚喪假期間工資及各項福利待遇不變。
考勤和請休假工作報告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工作的有序進行,提高員工的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工作作風,根據國家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考勤包括對員工上下班、休假情況等進行考核,休假類型包括事假、病假、工傷假、年休假、公休假、法定節假日、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
第四條本公司執行以下的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公司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40小時,一周兩天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三)銷售、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在工作現場和在外執行公務時應服從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五條多班制
(一)因工作需要,經部門經理批準,可以實行多班制。員工將按照不同的班次輪流上崗、公休,但其每周的平均工作時數仍為40小時。
(二)實行多班制的部門,應當執行下列規定:
1、為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在安排班次時,要使員工上一班下崗與下一班上崗的時間間隔至少為12小時。
2、員工在夜間22:00至次日凌晨8:00的工作時間為夜班工作時間,享有夜班津貼。
3、實行多班制工作計劃表,須交人力資源部門備查。
第六條關于懷孕女員工
(一)懷孕期在7個月或以上、在生產一線工作的女員工,依據國家相關法律及政策規定,享有不上夜班的權利。
(二)如果懷孕女員工的身體較弱,無法堅持工作,持縣級以上醫院的相關證明,經報批后,可在家休養;其每月工資暫定為600元,并保證在扣除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之后,月薪不低于當年北京市的最低生活標準。
第七條考勤工作是對員工的實際出勤情況進行記錄,以加強公司對作息時間的實施,并提供必要的統計資料。
員工使用考勤卡(上下班刷卡)來記錄個人每天的出勤情況。公司嚴禁代打卡行為,對于代打卡員工,一經發現,一次扣發當事人(代打卡人和委托人)人民幣300元。
(二)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或做私活等活動者;
(三)超過批準的假期又沒有及時早報續假,未提供有關證明的缺勤;
(四)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假者;
(五)單位、部門或職位調整,不服從分配,逾期不到崗的。
第十條培訓學員的考勤
(二)在國內或出國學習的學員,根據被批準的實際在外天數,由部門自行考勤。
第十一條員工缺勤,按如下辦法考核并計扣工資:
(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不得遲到、早退。
(二)公司對遲到、早退按月進行累計,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達到3次,按曠工半天計扣工資;超過3次,按曠工1天或1天以上處理。
員工當月遲到、早退累計次數1-2次,其缺勤時間在30分鐘以內不扣工資,超過30分鐘按實際時間計扣工資。
(三)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2日崗位工資;當月連續曠工3天或當年累計曠工超過7天,公司可對其解聘,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月有曠工記錄者,當月無績效工資。
第十二條考勤管理
(一)公司各職能部門、研究院、市場總部(含所屬各地代表處)的考勤由各部門人事專員或相關人員直接負責;每月月底將本部門考勤情況匯總后于次月10日前報送人力資源部薪資福利部門,缺勤人員的工資從其下月工資中扣除。
(二)移動電話制造部、移動電話營銷中心及維修中心、數據網絡事業部、寬帶接入產品事業部的考勤自行管理,缺勤人員的工資由本部門薪資專員直接從其月崗位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需從事個人的特定活動,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準,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員工按國家或公司的規定時間,進行休息或休養。
第十四條法定假日(除公休假日外,休假期間,帶薪)
(一)公休假日,一周兩天(星期六和星期日)
(二)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計10天,即:
元旦:1天,1月1日;
春節: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五一”國際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
“十一”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服務期可休假天數
(日歷年)(工作日)
加入公司當年每工作滿一個月累積1天,總數不超過10天
次年(1月1日起)-第四年每年10天
第五年以上每年休假15天
計算休假天數時,從員工開始工作的下一個月(1日)開始計算。
(二)年休假按天整日計算,原則上當年休假當年享受。如因工作原因,經員工與公司協商后,當年未享受的年休假可順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末,且當年不能享受下一個日歷年的年假。
(三)公司于每年7月-8月間統一放假5天(各業務單元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報請批準后進行調整),放假天數從年休假中沖減。
(四)原則上給公司造成重大事故、損失的人員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待遇。
第十六條探親假
(一)員工入職的當年不能享受探親假。
(二)未婚員工探望京外父母,每年二十天;已婚員工探望京外配偶,每年三十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二十天。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公司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按上述有關分類標準休探親假。
(三)總部員工探親假可分兩次休完,并享受1次路程假,按火車硬座價格報銷一次路費。外派員工以及在外省市任職的代表處員工,每年按火車硬臥價格報銷兩次路費(其他特殊情況另行報批)。
(四)在一個年度內,員工不能兼休探親假和年休假。
第十七條病假、事假
(一)帶薪病、事假
1、員工原則上每月享受1天的帶薪病假或事假,全年累計12天;
2、帶薪病或事假1天以內,由部門經理批準;2-3天,由人力資源部批準;4天以上,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二)非帶薪病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后,所超的病假天數按日崗位工資標準扣除,直至扣減到600元人民幣。如員工處于醫療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非帶薪事假:員工全年病、事假累計超過12天以后,所超的事假一律以小時工資計扣,按月崗位的1/168(21×8)計算。
(一)加入公司滿一年的員工方可享受帶薪婚假。
(二)員工在原單位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公司。
(三)員工結婚,給婚假3天,并給婚前檢查1天。晚婚(男25周歲,女23周歲)且初婚者增加晚婚獎勵假7天。
(四)員工的婚假需在結婚后一年內休完。
第十九條喪假(帶薪)
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父母死亡時,給喪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赴外地料理喪事的,另給路程假,路費自理。
第二十條產假、計劃生育假(發崗位工資,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一)已婚女工生育時(已取得生育指標)產前、產后連續計算產假,順產產假9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難產有醫院證明的,增加15天。晚育的女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勵,獎勵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
除產假外,女員工需要修延長假的,需在產假期滿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報公司領導審批。
男員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的假期。
(三)因節、絕育手術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一條工傷假
(一)員工的工傷假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6個月。其醫療或休養期間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月平均崗位工資。
(二)員工工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部門確認,分別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請假程序
(一)員工請假,必須事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假期方為有效。
(二)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經理請假,返回公司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
員工休年假、探親假前,至少提前一周與直接上級和人事專員協商,妥善安排好工作。
第二十三條全體員工應當充分利用工作時間,高效優質地完成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應由員工填寫《加班申請單》,由直接主管審核,交部門(單位)經理批準,作為記錄加班時間、發放加班工資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對加班員工首先應考慮在部門內部安排倒休(法定假日加班除外),不發放加班費;不能安排倒休的,為員工提供加班補償,加班時數以《加班申請單》為依據。
a(元/小時)=員工月工資(元)/168
加班報酬b(元)=加班時數x加班比例x小時工資
正常工作日下班后加班,每小時支付1.5a的報酬;公休日加班,每小時支付2a的報酬;節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3a的報酬。
特殊工種人員加班工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上面所述的“帶薪”是指月崗位工資和績效工資均不受影響,“崗位工資”是指員工在現崗位上的月固定工資。
考勤和請休假工作報告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三
根據國家和山東省及省醫科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所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各種假期的種類、期限和要求
1、工休假
(1) 根據“魯電發[1991]42號文件”精神,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職工不享受公休假;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工休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和探親假、產假等。
(2)工休假統一安排在暑期休完;因工作值班者,應在工休假后一周內集中補休,過期不休作自動放棄處理。
2、探親假
(1)凡錄用來我所的職工,工作時間滿1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未婚職工每年一次,已婚職工每4年一次,每次20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另加路程時間。與父親或母親一方同住一地的,不享受此待遇。因父母分居在兩地,一次只能探望父親或母親。
(2)見習期間的職工不享受探親待遇。見習在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3)男女雙方都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期前往一方的父母所在地結婚的,雙方均可享受探親待遇,并按其各自原來探望父母時所需的往返路費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4)職工在探親期間因病超過了假期,必須由鄉鎮以上醫院證明,經所領導批準可按病假處理。
(5)職工探親往返途中,遇到意外,造成交通停頓,致使不能按期返所工作的,要持有關證明,向分管所長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其超過日期可作為探親的路程假處理。
(6)職工在一年內請事假與親屬團聚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可以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不再享受探親假待遇;職工在家與親屬團聚累計超過探親規定天數的,取消當年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7)職工探親無辜超假,按曠工處理。職工探望父母親,均以他們的定居地(戶口所在地)為準。
(8)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結婚的職工,不再另給結婚假。新婚職工,夫婦兩地分居,必須結婚滿一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一次,每次30天(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另加路程時間。
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職工不受軍隊干部是否已利用年休假與其團聚的限制,仍可申請探親假到部隊探親。
(9)已婚職工與父母、配偶分居三地,符合探父母和配偶兩種待遇的,在探望配偶的當年又探望父母的,可以一次給假,假期按規定一并計算。
(10)己婚職工配偶死亡或離婚后又未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在喪偶或離婚滿1年后,可按未婚職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婚假
達到晚婚年齡(男25周歲,女23周歲)的職工結婚假15天;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未達到晚婚年齡的職工,結婚假3天。
4、產假
育齡女職工可休產假5個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剖腹產者另加產假15天。
5、哺乳期事假
產婦職工,產假期滿后因特殊情況,確需本人在家照看孩子的,可申請哺乳事假,一般為5-7個月(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6、喪假
職工本人直系親屬去世后,可請喪假3天,外地另加路程時間。
7、病假
職工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憑定點醫院的病例和出具的證明請病假。
8、事假
職工個人的事情應盡量利用公休日和節假日處理,特殊情況急需時,可請事假。
二、各種假期的批準權限和請假手續
1、探親假需由本人填寫“休假申請單”,室主任同意后報所長審批。
2、請事假者,一天以內可事先提出中請,經室主任同意后方可離崗;一天以上者,由本人填寫請假單,室主任同意報所長審批后方可離崗;室主任請假須經所長批準后方可離崗。
3、請病假者,一周以內由本人持醫院證明向室主任請假,室主任簽字后交所辦公室備案;一周以上,報所長審批。
4、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均須由本人寫出申請,室主任同意后報所長審批。
5、院、所公益性集體活動及各種會議和政治學習必須參加,不能參加者必須事先請假;一次無故不到者,按曠工一天處理。
三、各種假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1、由單位統一安排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工資等福利待遇不變。
2、哺乳期事假期間,除扣發保健衛生津貼、誤餐補助費、考勤及目標管理獎外,再扣發職務工資的30%。
3、工作人員休病假按“國務院國發[1981]52號”文件規定執行。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除扣發衛生津貼和誤餐費外,原工資全發。
a、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
b、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全發;
(3)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病假期間工資:
a、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b、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者,發給本人工資的80%;
(4)上述病假期間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
4、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工資,按人事部“人薪發[1994]7號”文件精神執行,發給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5、職工休婚假、喪假期間扣發衛生津貼及誤餐補助。
7、凡無故曠工一天者,扣發當月工資50%,年終獎50%;曠工2天者,扣發當月工資及全部年終獎金;長期曠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8、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個月者,扣發全年獎金。
四、考勤辦法
1、考勤登記以科室為單位進行,室主任為考勤員。
2、考勤要逐日登記,每月月底前將考勤記錄報辦公室;辦公室根據考勤情況計發上述各種補貼。
4、全年出勤情況作為評選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的條件之一。
機關干部請假制度
1、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工作作息時間,因并因事須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曠工。委落實專人負責考勤工作,上午、下午上班時間進行簽到登記,當日由綜合科考勤匯總,每月底匯總核算,按公務員管理條例和區委、區政府月度考勤獎實施細則執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停發當月考勤獎(金額為250元):
(1) 當月曠工一天以上;
(2) 當月病假累計超過5天或事假累計超過2天;
(3) 當月遲到累計3次以上。
3、因事外出離揚,主任事先向分管副區長和區長、書記報告,副主任向主任報告,并告知辦公室備案;科室負責人向分管領導報告并向辦公室備案,其他工作人員向科室負責人報告,并向辦公室備案。
4、正常工作時間內,各科室每個辦公室必須至少留1人值班,以保證職能工作正常進行。機關工作人員臨時外出,應向科室負責人或其他人員說明去向。領導班子成員外出以及全體人員外出的科室須在委辦公室留言去向。
5、機關工作人員休假,需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科室負責人同意,報分管領導和主任批準后送辦公室備案。享受公休假不再發公休補助,病事假、曠工全年累計后按天扣除相應補助。
6、由綜合科定期對各科室外出請假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3次的科室進行委內通報批評;發現違反上述規定3 次的個人則取消年度考核為“優秀”的資格,情節嚴重的扣全年目標獎和年終工作獎,并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增強工作人員組織紀律觀念,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對局機關作息時間、請假銷假、帶薪休假、考勤獎懲措施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特重新修訂全局干部職工考勤請假制度。
局機關全體干部職工。
二、考勤的內容及方法
1、上下班考勤
考勤簽到時間為上班8:30以前,下班5:00以后(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規定作相應調整)。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手續的視為曠工。具體工作由局人事科、監察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實施。
2、會議和重大活動考勤
實行簽到制度,如有請假者,由科室負責人將請假者名單及請假事由交考勤人員,由考勤人員匯總定期向局領導匯報。
工作時間科室、單位人員不得隨意關門,外出時,要在辦公室門上公務活動告知牌上明確去向。
因公外出和請假,按管理權限逐級報批。
科室人員請假:1天內的(含1天),普通工作人員經本科室負責人批準;科室負責人經分管局長批準。5天內的(含5天),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批準;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準。5天以上的普通工作人員依次報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 、 局長批準;科室負責人依次報分管局長、局長批準。
副局長、紀檢組長及縣級非領導職務人員請假:1天及以上的報局長批準。
凡請假人員均須履行請假手續,按照審批權限批準后報人事科,作為考勤依據。
4、請假的考勤
產假、護理假、婚假、探親假和年休假,由休假人填寫《休假審批表》,在人事科審核休假期限后,休假人按管理權限簽字報批。休病假需出示公費醫療醫院的診斷書休假。休假、事假需要事前辦理手續,事后補辦的無效。喪假,允許休假人口頭請假(事后補填事假審批表)。
因公出差、檢查、執法等不能簽到、簽退的,要填寫《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干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工作人員5日內的由主管局長審批,5日以上的由局長審批。審批表報人事科備案。因執法、檢查等工作原因,臨時外出來不及辦理手續的,必須提前打招呼,告知人事科和分管局長,由人事科登記備案。外出歸來2日內,補辦《牡丹江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干部職工外出簽報表》,報人事科備案。
三、各種假期時間
(一)產假: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二)婚喪假: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假期一至三天。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職工晚婚的(男25歲,女23歲),增加婚假十五日。
(三)探親假:根據xx《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新招錄試用期未滿的職工不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四)年休假:根據xx《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考勤的獎懲
每個月,遲到或早退的累計6—9次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含年度各種獎勵,以下同)10%;10次以上的一次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累計超出30次的,取消一切評先爭優資格并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
當月累計曠工1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10%,當月累計曠工2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當月累計曠工3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累計曠工超過5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全年病假超過30天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病假累計60天以上(含6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并按有關規定扣發相應工資。
全年事假累計7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20%,全年事假累計15天以上扣發年度考核獎金50%,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含20天)扣發全部年度考核獎金。
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五、考勤紀律
1、全體工作人員必須自覺嚴格遵守機關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或隨意脫崗;工作時間不準干私活,不準大聲喧嘩,不準帶孩子到辦公場所;嚴禁下棋、打牌,嚴禁無故串崗,嚴禁利用微機聊天、玩游戲、炒股票等。
2、未在規定時間簽到視為遲到或早退,未簽到又未事前履行請假或報告。
考勤和請休假工作報告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員工的正當權益,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公司系統各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考勤
第三條公司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正,下午1時正至5時正,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由公司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五條公司各部門落實專人負責考勤。考勤員須嚴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時、如實做好考勤登記。部門負責人負有考勤監督責任。
第六條月度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員于每月26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考勤匯總表及原始單據報送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章請假
第七條員工休假必須事先請假并經批準。除因急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況員工不能自行請假可由同事或家屬代請假之外,均應親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自行離職的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員工休假,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及以上人員由主管領導批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第四章休假
第一節法定公休假
第九條法定節假日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
一、初二、初三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節5月4日14--35周歲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條公休假日為:每星期
六、星期日。
第十一條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二條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周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年休假
第十三條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新進公司的大中專畢業生連續工齡滿1年,從次年起按規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條年休假標準:
連續工齡
滿1年
不滿5年
滿5年
不滿15年
滿15年
不滿25年
滿25年以上年休假天數591318
第十五條員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天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須連續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條員工享受年休假,原則上在當年使用,確因工作關系無法休假可順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公司各部門在不妨礙工作情況下,自行安排員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條年休假僅限員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條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節事假
第二十條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請事假。
第二十一條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節婚假
第二十二條員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方不早于22周歲,女方不早于20周歲,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條婚假標準:
一員工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員工晚婚,即男方滿25周歲初次結婚,女方滿23周歲初次結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條婚假應當在登記結婚當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動取消。
第二十五條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節喪假
第二十六條喪假標準:
一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
二員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2天喪假。
三員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予1天喪假。
第二十七條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六節探親假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與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員工長大的親屬、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晝夜的,可享受探親假。
第二十九條員工享受探親假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須經領導按權責核準,報公司干部人事部審核備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探親假標準:
一員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
三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為20天。
第三十一條員工已離婚或配偶已死亡,尚未再婚的,視作未婚員工。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再婚,而且身邊無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待遇享受探親假。
第三十二條員工探親假中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員工探親給予路程假,但最多不超過2天。
第三十三條員工探親假期間患病,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順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滿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數可根據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第三十四條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三個月以上,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親假。
第三十五條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廢。
第三十六條探親假期間公司支付假期工資按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為基數計算。路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報銷。
第七節病假
第三十七條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醫療單位證明確定不能堅持工作,可參考醫生建議,給予病假。
第三十八條醫療期是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公司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根據員工在公司包括公司各系統單位的工作年限設置醫療期,標準為:工作第1年,醫療期為3個月,以后工作每滿1年,醫療期增加1個月,但最多不超過24個月。
患病6個月以內
病假工資
患病6個月以上
疾病救濟費
連續工齡不滿
2年
滿2年不滿
4年
滿4年不滿
6年
滿6年不滿
8年
滿8年及以上不滿
1年
滿1年不滿
3年
第四十條員工病假工資或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員工個人繳納的四金的80%。
第八節生育假期
第四十一條生育假期標準:
一產前假:妊娠7個月以上,給予每天休息一小時。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部門批準,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
二產假:順產,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三哺乳假:女員工生育后,在嬰兒一周歲內,給予每天1小時授乳時間。若有困難且工作上許可,由本人申請,部門批準,可請哺乳假6個半月。
第四十二條已婚女員工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24周歲的為晚育,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已婚男員工的配偶符合晚育條件,該員工可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和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條產假期間按《本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生產或流產員工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不足部分由公司發放。產前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原工資的80%。
第九節節育手術假期
第四十四條女員工施行節育措施種類及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3個月、6個月、12個月內各隨訪一次,以后每年隨訪一次,每次休息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當年內,每月經期休息1天。取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二單純輸卵管節扎休息30天。
三皮下埋植休息5天,術后半年內每月隨訪一次,每次休息1天。取皮下埋植休息3天。
四輸卵管藥物粘堵休息30天。
五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診斷性刮宮休息5天。
六人工流產:第一次因放環、節扎、皮下埋植術后失敗的再次人工流產者,凡小于孕13周,行吸宮術及藥物流產者,休息14天;行鉗刮術者,休息21天;凡大于或等于孕13周者,均休息30天。
第四十五條男員工施行節育措施,輸精管節扎休息7天。
第四十六條節育手術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節工傷假
第四十七條員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為職業病,由本人并所在部門報公司干部人事部,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診斷為職業病日起30天內,由公司干部人事部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經認定后,給予工傷假。
第四十八條醫療待遇:
一工傷醫療費用除按照市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二工傷員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本市規定的標準和輔助器具項目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四十九條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傷員工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公司按其原待遇按月支付薪酬福利。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本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二工傷停工留薪期原則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者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第十一節公假
第五十條員工按照國家法令,因短期服役、義務勞工及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等,憑證明文件申請公假,經領導按權責核準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一條公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中的工資是指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報酬。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年休假自****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五十四條公司原先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與本制度如有抵觸,以本制度為準。
第五十五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公司干部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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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和請休假工作報告 考勤休假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條 為保障員工的正當權益,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全體員工。公司系統各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條 公司實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正,下午1時正至5時正,因季節變化需調整工作時間由公司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四條 員工應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落實專人負責考勤。考勤員須嚴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時、如實做好考勤登記。部門負責人負有考勤監督責任。
第六條 月度考勤時間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止。考勤員于每月26 日后的2個工作日內將考勤匯總表及原始單據報送公司干部人事部。
第三章 請假
第七條 員工休假必須事先請假并經批準。除因急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況員工不能自行請假可由同事或家屬代請假之外,均應親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未辦妥請假手續,自行離職的.以曠工論處。
第八條 員工休假,部門經理助理及以下員工由部門經理批準;部門副經理及以上人員由主管領導批準。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出差須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第四章 休假
第一節 法定公休假
第九條 法定節假日為: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五)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六)青年節(5月4日)14--35周歲青年放假半天
第十條 公休假日為:每星期六、星期日。
第十一條 法定公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二條 婦女節(3月8日)、青年節(5月4日),可分別組織婦女和青年(35周歲以下)參加紀念活動。如不組織活動,則分別給婦女、青年員工放假半天。對參加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員工,均不支付加班工資。如婦女節、青年節適逢法定公休日,則不補假。
第二節 年休假
第十三條 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員工享受帶薪休假。新進公司的大中專畢業生連續工齡滿1年,從次年起按規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四條 年休假標準:
連續工齡
滿1年
不滿5年
滿5年
不滿15年
滿15年
不滿25年
滿25年以上
年休假天數
5
9
13
18
第十五條 員工有年休假待遇在5天以上(不含5天)者,至少有一次休假必須連續5天以上(含5天)。
第十六條 員工享受年休假,原則上在當年使用,確因工作關系無法休假可順延至次年第一季度,逾期不休假作自動放棄。
第十七條 公司各部門在不妨礙工作情況下,自行安排員工休假日期。
第十八條 年休假僅限員工本人使用。
第十九條 年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三節 事假
第二十條 員工因事必須由本人處理的可申請事假。有調休假或年休假者,須在調休假和年休假用完后請事假。
第二十一 條 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四節 婚假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方不早于22周歲,女方不早于20周歲,可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條 婚假標準:
(一)員工符合法定年齡結婚(包括再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員工晚婚,即男方滿25周歲初次結婚,女方滿23周歲初次結婚,可再增加婚假7天。
第二十四條 婚假應當在登記結婚當年或次年一次休完,逾期不休或少休的,假期自動取消。
第二十五條 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五節 喪假
第二十六條 喪假標準:
(一)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3天喪假。
(二)員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2天喪假。
(三)員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予1天喪假。
第二十七條 喪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六節 探親假
第二十八條 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與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員工長大的親屬)、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晝夜的,可享受探親假。
第二十九條 員工享受探親假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須經領導按權責核準,報公司干部人事部審核備案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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