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報告具有語言陳述性的特點。報告書寫有哪些要求呢?我們怎樣才能寫好一篇報告呢?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一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同志們:
同志們,貫徹落實新的征地標準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我們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堅定信心,扎實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為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二
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以市、縣行政區域為單位劃分不同區片,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制訂并經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二、凡在海南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其中征收農村宅基地、農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本標準測算基準日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縣政府應對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定期更新,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標準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市、縣政府公布實施。
四、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片年產值執行。
五、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征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征地補償標準。
六、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其征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七、在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辦理用地報批但尚未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八、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市、縣政府應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從本市、縣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資金,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統籌基金,專項用于解決征地補償遺留問題。
九、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必須按照本標準執行。
十、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各市、縣政府必須按本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標準自省政府批準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征地補償安置必須以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為原則。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等。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四)征收其他土地,按第(一)項中旱田的標準減半支付。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屬短期作物的,按一茬(造)產值支付,屬多年生作物的,根據其種類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支付;人工林和零星樹木按實際價格支付。征收城市效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應當定期調整。
征地方案公告發布后被征收土地單位自行砍伐的人工林或者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條 征地補償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支付;逾期支付的,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并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款總額的1%。支付滯納金。逾期利息和滯納金應當支付給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依法應當獲得補償的被征地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市、縣、自治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的,不得使用被征土地,不得辦理供地手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緩下達該市、縣、自治縣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依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需要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報請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三
為維護被征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用地征收工作和項目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征收土地,征地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等相關費用(見附件1)。
(一)征收耕地面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統一按相應耕地地類平均年產值的10倍、15倍(人均耕地不足0.4畝)、1倍計算。
(二)征收園地等其他地類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倍數按附件1的相應標準執行。
(三)市轄四區的水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600元/畝,旱地平均年產值統一為1300元/畝。
二、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和構筑物補償標準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樹、果苗的補償標準按附件2、3的相應標準執行。
(二)征遷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附件4、5、6的相應標準執行。畜舍、禽舍等臨時簡易搭蓋物按建筑面積70-100元/﹐予以補償,室外廁所、雜物間等附屬房按建筑面積100-120元/﹐予以補償,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審批手續的土地,按200元/﹐補償。
三、集體土地的房屋征遷安置條件
被征遷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給予安置: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有權機關批準的建房用地手續等有效證件。
(二)雖無權源證件,但確系建國前建造的舊房或能確認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房審批手續雖不健全,但 經歷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年)或兩權發證處理并補辦有關手續和補交了款項的房地產。
(四)歷年經國土、建設等部門行政處罰到位(含提供相應票據等),一直作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處住房的。
(五)2017年航攝影像圖上有建筑圖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規定條件的居住房屋,三層以下的(含三層),按實際丈量面積的50%予以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
房屋征遷補償費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構)筑物征遷補償費。
(一)房屋征遷補償費。按附件7、8、9相關標準執行。凡被征遷的主房為一層平房的,按建筑面積另加300元/﹐給予補償,為二層的,按建筑面積另加100元/﹐給予補償。
(二)安置房價格。采取房屋產權置換安置方式,安置房價格分三種類別:1、安置價:多層安置房1300元/﹐,高層安置房1600元/﹐,被征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與可享受的安置面積相等部分,按安置價計價。2、優惠價:多層安置房1600元/﹐,高層安置房2100元/﹐,被征遷人所選安置房面積超過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內的,按優惠價計價。3、市場參考價:由有資質評估公司結合安置區片范圍內商品房均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隨同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安置房面積超過被征遷人可享受的安置面積15﹐以上的,按市場參考價計價。
高層安置房以第7層(含第7層)為基準層,7層及7層以下不計層次差,7層以上另計層次差。基準層不包含裙樓。
(三)安置方式。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遷補償采取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兩種安置方式,由被征遷人自主選擇。
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被征遷人應選擇與被征遷房屋面積最接近的安置房進行產權調換。被征遷房屋為一層的,按被征遷主房建筑面積的1.3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二層的,按被征遷主房建筑面積的1.1倍面積予以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三層的,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被征遷房屋為三層以上的,一至三層部分按照1:1給予等面積安置,三層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單戶被征遷主房占地面積超過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后,只給予貨幣補償但不予安置。安置房配備工具間或商業用房的,計入安置面積,價格按實際評估價計價。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除按被征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外,再給予貨幣安置作價補償金(具體金額由各縣區根據項目實際設定,報市政府批準)。項目因特殊情況需使用集體土地建設聯體住宅進行征遷安置的,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以參照多層安置房的安置標準執行。
(四)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遷的,須制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報市政府批準執行。各縣區政府可根據經批準的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制定實施細則,并在細則中制定征遷工作獎勵辦法。
五、仙游縣可參照本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六、凡由國土資源部門上報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的陸域土地,適用本標準;由海洋漁業部門上報辦理用海審批手續的海域部份,適用海洋漁業部門制定的用海補償標準。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農轉用及土地征收的,仍按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補償標準執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莆田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莆政綜[2017]39號)同時廢止。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四
1高速公路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性規定基礎上,對高速公路建設實行政策傾斜。
2明確責任,強化管理。省交通廳全面負責高速公路建設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征地工作的組織實施,沿線各市政府負責動遷工作的組織實施,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積極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廳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征地補償投資協議,與工程沿線各市政府簽訂動遷補償投資協議。
3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包括鐵路、軍事、林地等)的預審、報批、征地實施、占補平衡造地、施工期間服務、補充擴大征地、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及涉及征地的協調服務工作。征地補償費要嚴格執行實施本方案所定標準,并足額及時補償到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負責地上地下附著物的動遷、地方協調等項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動遷投資范圍內可細化補償標準,合理調劑使用資金。
5凡由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減免。涉及國有資產的電力、電信、鐵路、水利、管道及軍用設施等構造物的動遷,按成本價給予適當補償。
6因工程需要擴大征地以及動遷增加的費用,在相應補償投資協議的不可預見費中列支。增加的補償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核定。
7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政府應依法征地、動遷,合理保護被征地和動
遷群眾的利益,承擔因征地、動遷所涉及的法律、經濟、群眾上訪等責任。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重大意義的宣傳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發生阻礙工程施工現象。
(一)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遼寧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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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五
一、本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仍按現行規定和標準執行。
二、非農業建設用地需要收回農林漁場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執行征收鄰近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坑塘水面、農村道路及設施農用地等參照執行鄰近水田(非基本農田)補償標準。征收牧草參照執行園地的補償標準。征收其它草地、墳地參照執行鄰近林地(非經濟林)補償標準。非線性工程跨區域(片)征地時,可按適當從高原則執行同一補償標準。對國家和省興建公路、鐵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征地補償區域(片)以縣區為基本單位劃分并公布,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零陵、冷水灘區征地補償區域(片),由市人民政府劃分并公布(見附件2、附件3)。
四、征地補償費屬于集體資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規的原則進行分配。各縣區要根據征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訂征地補償費分配指導意見,確保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費。
五、本標準自2017年3月1日起執行。現行規定中凡與本標準不一致的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一律廢止。本標準施行前,市、縣區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標準執行前,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在本標準執行后,市、縣區人民政府尚未實施征地,或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征地補償按照本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六
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以市、縣行政區域為單位劃分不同區片,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制訂并經省政府批準公布的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二、凡在海南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標準見附件),其中征收農村宅基地、農村企業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其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所在區片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補償。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本標準測算基準日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縣政府應對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進行定期更新,原則上2—3年更新一次,更新標準經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由各市、縣政府公布實施。
四、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綜合補償倍數(30倍)乘以所在區片年產值執行。
五、同一市、縣行政區域內一個建設項目涉及不同區片征地的,按照從高的原則統一確定其征地補償標準。
六、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其征地補償仍按雙方約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七、在本標準公布實施前已依法辦理用地報批但尚未與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書》的項目征地,按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八、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市、縣政府應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從本市、縣土地出讓收益中提取資金,建立征地補償安置統籌基金,專項用于解決征地補償遺留問題。
九、本標準公布實施后,各類新建項目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必須按照本標準執行。
十、經依法批準征收土地的,各市、縣政府必須按本標準及時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十一、本標準自省政府批準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包括青苗補償標準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二、凡在海南省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均按本標準執行(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依法收回國有農、林、鹽場土地使用權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本標準執行。
三、本標準中青苗補償標準測算基準日為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各市、縣政府應根據情況適時進行更新調整,并在公布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同一地塊上間種或套種其他種類作物的`,其套種或間種的青苗補償標準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征地時按照實際情況與產權人協商確定。
五、本標準中的青苗不包括花卉、景觀苗木、名貴樹木、特大樹木等特殊苗木。涉及特殊苗木補償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取得產權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議價方式確定其補償標準。
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市、縣政府按照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市場重置價格制定并公布實施。
七、涉及補償被征收土地上的電力、通訊、水利、交通等設施的,應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確定其補償標準。
八、征地公告后,突擊搶種的作物、搶建的建筑物或構筑物,依法不予補償。
九、本標準自省政府批準公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七
為保證全省各市、縣(市、區)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工作的質量,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13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96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技術方案。
一、 調整的對象
1、 本次征地補償標準調整要以2017年成果為工作基礎。
2、 本次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成果表達方式統一為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
二、 原則和依據
(一) 測算成果調整原則
1、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原則。征地補償標準要與本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充分考慮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體現長遠生計和未來發展的需要。
2、同地同價原則。同一區片內,相同土地類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補償標準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差異。
補償標準,相鄰區域的征地補償標準應互相銜接。
4、公開聽證原則。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要求,依法組織聽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 調整依據
1、 文件依據
2、資料依據
(1)統計資料(2017、2017、2017年統計年鑒);
(2)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料;
(3)實際征地案例資料,收集2017——2017年當地實際發生征地案例。
三、成果調整要求
(一)基準時點和總體工作安排
測算的基準時點為2012年1月1日;
市縣初步成果要求2011年7月15日;
設區市的匯總和綜合平衡成果2011年8月31日上報省廳; 省級匯總要求2011年9月30日完成。
(二)成果編制與整理
1、 縣(市)級成果
(2)××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圖;
(3)調查數據、技術文件、調查計算表格等基礎資料匯編;
(4)縣級成果數據庫、電子文檔。
2、設區的市
2、 省級成果
(1)《安徽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更新成果報告》;
(3)《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匯總平衡表》;
(4)成果數據庫、電子文檔(報告、圖件)
(三)調整過程中的幾點要求
1、統一年產值標準調整依據。統一年產值主要依據各市、縣(區)原確定的主要農作物近三年(2017——2017年,下同)平均年產量和價格較前三年(2017——2017年,下同)提高情況調整;補償倍數主要依據各市、縣(區)201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標準較2017提高情況調整。
2、區片綜合地價調整依據。主要依據各市主要農用地近三年平均年產值較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農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標準2017年較2017年提高情況調整。
3、為保證區片價的實用性,減少征地過程中價格差異產生的矛盾,在成果調整過程中,要把握刪繁就簡的原則,將征地補償水平差異不大的區片進行合并,適當控制區片個數和價格層級。原則上,各市、縣(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區域或區片綜合地價區片數量一般為3~5個,最多不超過6個,原劃分區域(區片)較多的,按標準相近原則合并。
4、凡與鄰省接壤的市、縣(市),要積極主動與鄰省接邊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聯系,了解目前其征地補償標準的提高幅度,以便進一步平衡我省征地補償標準。各市要依據本市各縣(市、區)農民收入水平、人均耕地狀況、人均gdp情況、城市地價水平等,平衡各縣(市、區)新征地補償標準,避免綜合經濟水平相當的地區補償標準差距過大。
5、考慮到近兩年全省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的變化情況、全省范圍內實際發生的征地案例的補償水平,本次調整工作應在2017年測算成果的基礎上全面上調,原則上上調比例不應小于10%。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技術方案》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余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
征地補償標準制定工作報告篇八
土地是農業生產的基礎。盡管目前部分農民朋友外出經商務工,有的還在城市里定居,但是,我國現階段的農民身份與農村土地之間的連接關系在短期內仍不能分離,土地仍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我們祖祖輩輩在這塊土地上生產、生活,對山山水水、一草一木都充滿了深厚感情。征地后,土地所有權就歸屬于國家了,這意味著失去了這一份重要的生產資料,也割斷了與這塊土地的感情紐帶。所以說,征地與農民朋友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應該引起高度重視。當前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道路、工廠、房屋建設需要大量征地,有些農村的土地已經被征用,有的正在被征用,有的將來可能被征用。因此,了解征地的有關政策、法律,對我們妥善處理征地事宜,積極預防和解決征地糾紛都有幫助。一方面,我們農村黨員要帶頭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涉及到征地時,要帶頭支持、配合政府的征地工作,并且,能運用所掌握的法律政策知識做好群眾工作,減少征地過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糾紛,使建設項目盡快落地,發展好本地方的經濟。另一方面,運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在征地過程中依法維護合法權益,避免我們的應該享有的利益受損失。
由于目前國家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征地法,有關征地的法律規定主要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中。不僅法律淵源比較零散,并且各個地方的規定和具體做法有所不同。下面簡要介紹征地工作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基本知識。
一、土地征用
什么叫土地征用呢?土地征用也簡稱征地,是指國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鎮化、工業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簡單說,原來的地是屬于村集體的,經過征地手續后,土地就屬于國家的了,國家給予相應補償。聽起來象做生意一樣,一方交貨,一方給錢。其實,征地與交易有根本區別:交易的雙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征地則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間存在著非平等的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行政法律或經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許還存在著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強制性。
我國的土地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于我國的土地存在著“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態,國家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搞建設,就必須辦理征地手續,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開發建設。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銜接的兩大塊,分別是征地的批準程序和征地的實施程序。批準程序是行政機關內部的事情,農村集體和農民不參與其中的工作,在這里僅作簡要的介紹;實施程序的每個步驟都涉及到被征用土地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需要農民朋友的積極參與,故做詳細的介紹。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主要分為5個步驟: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在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征地的批準權在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廣西境內征地,只有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批準征地,并且,征用的土地之中包含有基本農田的,只有國務院才有權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征地的實施機關是市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值得注意的是,市轄區政府雖然與縣政府同級,但法律規定市轄區政府不能作為征地的.實施機關。征地的具體工作由市、縣的國土資源局承擔。征地的實施程序主要分為六個步驟:第一、發布征地公告;第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第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第六,土地交付。
1、發布征地公告。
征地的主要公告有2個,一個是征地公告,一個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這兩個公告都非常重要,為了規范土地征用的公告工作,國土資源部專門制定了《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從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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