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漢語詞語,公文的一種格式,是指對上級有所陳請或匯報時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那么報告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報告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一
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托合同關系,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系。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一、二級物業資質證書及所轄各縣級市(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堅持合理、公開以及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原則上3年調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省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確定本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十條 新建普通住宅銷(預)售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要求公示。市(州)、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示內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第十四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更換,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條件,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已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物業買受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或書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7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轉供費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并定期公布。
對供水、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由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綠化用水,免收污水處理費。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單位或個人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對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件工本費、裝修押金等,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由物業企業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的規范,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物業當事人雙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廳20xx年發布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后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二
“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下文是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印發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提倡建設單位、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指導監督工作,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市、縣(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和辦公寫字樓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其他類型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特約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見附表)。設區市(楊凌示范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基準價,結合當地物業環境、硬件設施、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成本、物價指數等因素制定浮動幅度,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雙方約定。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或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計費方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承擔。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主要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構成。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包括以下內容: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養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內清潔衛生費用(不含居民生活垃圾收費);
4、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灌溉、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內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列入維修資金專項支出解決,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物業服務成本。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的維修和設備更換,應由原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由業主承擔。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代管性質,為交納費用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對供熱、中央空調等動力設備發生的能源費用應分別計入其供應價格中,不得另外向業主(使用人)收取。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活動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九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
第二十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物業服務資金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經業主驗收,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裝修)因故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從驗收或業主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即日起,其物業服務費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轉嫁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公共照明、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條 自備供暖系統且未實行分戶計量的小區,其采暖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收費方案,征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后據實收取。采暖期結束后,須向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監督檢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楊凌示范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轄區具體實施細則,并報省物價局、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xx年8月31日。陜西省物價局、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xx年印發的《關于重新修訂印發〈陜西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陜價經發〔20xx〕106號)同時廢止。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后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三
為規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了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服務收費行為,依法維護委托人和律師的合法權益,促進律師服務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及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事務所駐京分支機構在本市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本市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本辦法或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具體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本市律師事務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適用當地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第三條 律師服務費是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務報酬。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不屬于律師服務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條 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委托人付費的原則。
委托人可以自主選擇律師事務所提供服務。律師事務所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當事人接受服務并收費。
第五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降低服務成本,體現社會公平,便民利民,為委托人提供勤勉盡職的法律服務。
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 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制定。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律師服務收費方式
第十條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收費方式。
第十一條 計件收費是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事務或制作法律文書等服務,按照服務的件數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二條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當事人爭議財產的數額,按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第十三條 計時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按照確定的單位時間收費標準,根據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所付出的有效工作時間,計算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十四條 風險代理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托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第十五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律師事務所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導價后,委托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六條 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案件。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案件。
第十七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應當明確告知委托人收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與委托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載明收費條款。
(一)提供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方式、收費標準及費用計算方法。
(三)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費用概算及收取方式。
(四)收費爭議的解決方式。
(五)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應當約定雙方各自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數額或比例、收費階段、結算方式等內容。
《律師服務收費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律師協會制定。
第二十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合同后,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提高或者變相提高收費數額、比例。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接受監督。
第二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就提供法律服務的實際類型與委托人簽訂委托代理合同,不得為規避政府指導價改變或變相改變所提供法律服務的類型。
第二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預收全部或部分費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在提供法律服務期間或完成法律服務后收取。
第二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
法律服務過程中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等需要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上述費用及墊支辦案差旅費的,應當憑有效憑證與委托人結算。律師事務所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 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
除前款所列三項費用外,律師事務所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費用。
律師個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預收辦案差旅費,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據。
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對承辦律師辦案支出費用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九條 律師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條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減收、免收律師服務費的,應當在合同中注明減收、免收的原因、方式、范圍及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律師事務所應當嚴格執行律師服務收費的有關規定,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 市、區縣司法局和市律師協會應當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律師協會發現律師事務所、律師收費行為違反律師執業管理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違法行為構成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報市司法局。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辦案差旅費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市律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三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市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30日起試行。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四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豫計收費[2003]2265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提供市場化、專業化物業服務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積極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標準相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我市中心城區(包括南陽油田)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形式。
普通住宅區(建筑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各類非住宅及業主大會成立后,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普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制定相應等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實行招投標的普通住宅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按招標價格確定。經半數以上業主同意,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的指導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收費標準。無法約定的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進行等級評定。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等級管理,按級收費,動態管理。物業服務收費等級的評定由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負責。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小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實行百分制。考評在90分以上者執行一級收費標準;在80—89分之間執行二級收費標準;在70—79分之間執行三級收費標準;在60—69分之間執行四級收費標準。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物業服務企業及所服務小區基本情況、申請等級和標準,同時交驗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物業管理資質證、法人代碼證、小區平面圖(復印件加蓋公章)各一份。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等級評定的收費標準核發《收費許可證》。
1、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費用;
3、物業服務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房屋產權面積收取。已辦理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六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售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十七條 小區內公用設施、設備、公共照明用電及綠化用水,應單獨裝表計量,物業服務企業應每月公示其共用水、電的數量、單價、金額及分攤方法,其費用由業主共同負擔。物業服務企業自用水、電費用由物業企業負擔。
第十八條 在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是否交納車位占用費,由業主大會決定,經營收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按規定交納車輛停放服務費,車主對車輛有特殊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業主或使用人房屋裝修期間,已按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再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人收取正常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
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規定處理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處理的,清運收費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手續費標準應按規定收取,無規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以外服務的,收費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南陽市物價局和南陽市房產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原南陽市物價局、南陽市房產管理局《關于印發〈南陽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宛價房[20xx]2號)同時作廢。本辦法實施前頒發收費許可證的小區仍按收費許可證核定標準執行,待許可證期滿后按本辦法重新核定標準)。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五
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全文)
為了規范相關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范相關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體現“質價相符、優質優價”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青海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星級標準和收費標準,或按照當地政府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與物業服務星級標準相對應的收費標準,對特定住宅小區內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維護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
第四條 住宅物業服務原則上實行星級物業服務(共5個等級)。住宅物業服務星級標準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相對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實施所有5個級別星級服務,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為暫定和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實施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服務。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指導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以及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與物業服務星級相對應,由市(州)或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物業服務發展水平、物業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應服務等級的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通過自行管理形式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管理服務方式和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予以約定。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星級和收費標準,按照優質優價原則,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協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成本等進行評定。
第八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應根據物業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標準要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星級,以物業服務合同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的服務星級、收費方式、具體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收費標準應當與《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星級標準》相對應。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一)人員費用。包括管理和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二)共有部位和設施設備運行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費用,公共區域(含樓道)用水用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包括保持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垃圾處理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包括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監控設備和器材裝備費用。
(六)辦公費用。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在物業服務項目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年限分攤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物業服務企業購買的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用為準。
(九)其它費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十)法定稅費。
(十一)合理利潤。
第十二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及已由專業經營單位接收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等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費之外,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電梯運行費、衛生費、公共區域用水用電公攤、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相關費用未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公共區域內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電差損由業主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可據實收取,但須向業主及時公布差損及分擔情況。
第十五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空置房產,房屋裝飾裝修后,業主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入住使用,且水、電等計量度數未發生變化的;或者房屋未裝飾裝修,且水、電等計量度數未發生變化,同時未堆放物品的,當期物業服務費用按照收費標準的70%計收,但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減免物業費的書面申請,約定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針對業主提供的非強制性、個性化服務,由物業服務企業自主確定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有償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經營所得收益為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停車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階段及停車場地類型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條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停車物業服務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已出售、具有獨立產權(或使用權)的專屬停車位、車庫,其業主應當繳納停車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專有部分占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協商確定,也可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并約定。專屬停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照明、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未出售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或承租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并約定,也可單獨約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用于停車服務,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停車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收取的停車服務費作為全體業主共有資產,收益分配和用途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車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向業主強制服務、強制收費,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其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自行出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并應向有管轄權的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該小區物業星級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停車物業服務費標準以及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事項,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向小區業主收取費用時,應當出具相應憑據;費用收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公示,合同未明確的,應當于每年2月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及其它費用;同時具有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就物業服務工作提出建議、實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有關事項、定期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星級服務標準要求的,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后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雙方共同認可,當年物業服務費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本地區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檢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定服務質量及相應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別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商業區、寫字樓、辦公樓、賓館飯店、工業廠房等物業服務可參照普通商品住宅物業實行星級物業服務制度,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四條 普通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協商,可繼續執行原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青海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計價格〔20xx〕102號)同時廢止。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六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四條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權限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九條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管理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業主大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五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六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八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收費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計委、建設部印發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計價費[1996]266號)同時廢止。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七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德宏州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并取得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服務的收費行為,以及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管理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業主,是指房屋(含車庫、車位)的產權所有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相應資質,專業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物業服務收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一)物業服務區域內的綜合管理服務;
(三)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以及小區安全防范工作等;
(五)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等綠化養護;
(六)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的其他特約服務。
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一筆計價收取。收費標準應當與服務項目的具體內容、質量要求、服務承諾事項相對應。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州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州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部門的職能職責,負責全州物業服務收費的業務指導、監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并公布12358價格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按照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物業服務收費,住宅小區及非住宅均實行市場調節價。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業主委托,為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各縣、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不同類型、服務等級標準、服務內容,以及物業服務成本、業主(物業使用人)承受能力和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等因素,制定相應物業服務等級的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同時報州級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物價水平變動情況,適時調整。
州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根據物業服務企業行業管理規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劃分和界定物業(住宅)類型,并向社會公布,以指導和規范全州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為價格主管部門制定、調整不同類型、不同等級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提供依據。
各縣市制定、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建議,轉呈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在成本監審的基礎上依據《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或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
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最高上浮浮動幅度,由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或調整。各縣市執行的具體上浮幅度,由各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狀況、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在不超過州定最高上浮浮動幅度內核定。
第十一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大會規程》等規定,督促、指導物業服務小區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房屋時,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應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約定,具體收費標準應在房屋交付前報價格主管部門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并在收費地點及物業小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二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本著平等自愿原則,在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并由物業服務企業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雙方簽訂物業服務合之日起30日內,將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復印件;
(四)小區物業服務等級證書復印件;
(六)批準成立業主大會的相關材料;
(八)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需要調整時,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須將合同樣本、以及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確定調整物業服務收費的相關文件(材料)復印件,提交物業所在地的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為體現“優質優價、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管理。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可在各等級收費基準價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各物業服務小區具體執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業主大會,依據縣市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基準價及核定的浮動幅度協商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由物業服務企業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德宏州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及評審考核辦法確定。
物業服務等級的考核評定應以獨立的物業服務區域為單位,一個小區確定一個服務等級。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物業服務收費屬于臨時性收費,當業主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成立業主大會并自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應當重新約定新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特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約定。
(1)業主對房屋進行裝修時,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業主簽訂房屋裝修管理協議,可以向每戶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收取不高于20xx元的裝修押金。裝修押金只能在業主裝修房屋時收取,不得提前收取。
(2)裝修完畢后,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檢查驗收,沒有發生損壞房屋結構、外貌和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行為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裝修押金全額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裝修企業。
(3)裝修造成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壞的,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若裝修業主(物業使用人)不能及時修復的,可按雙方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裝修押金對裝修造成損壞的部位和設施進行修復。房屋結構、外貌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修復后,裝修押金有剩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修復后15日內如數退還業主(物業使用人);若押金不足以支付修復費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在修復后15日內補齊修復費用。
(4)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結算修復費用時,應當出示修復工(料)和價格清單。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物業使用人)對修復費用有爭議的,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協調解決,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解決。
(5)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房屋裝修企業收取裝修管理服務費、裝修期間的電梯使用費(電梯增容費)或變相收取其他相關費用。
(6)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裝修企業收取裝修垃圾和渣土清運費、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具體標準由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清運成本、制作成本制定。物業裝修期間產生的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清運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取清運費。
第十九條除按規定收取裝修人員出入證押金或者工本費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向進入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配送、安裝、維修、中介等服務的外來人員和其他來訪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重合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相分離,且雙方沒有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交納。
物業服務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物業或者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業主大會成立前的物業服務區域,因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分期開發、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區配套設施和綠化環境未能達到購房合同約定標準的,物業服務費用應減免20%,差額部分由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補償給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購買物業或物業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空置期間的物業服務費用按實際執行收費標準的80%交納。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物業服務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委托單位應當支付手續費,手續費由委托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相關費用的,應當向業主出具專業經營單位的票據,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二條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要求,物業服務小區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實施二次加壓產生的運行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物業服務小區未實施二次供水的住宅物業,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二次加壓運行費。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的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應按合理、公開的原則由受益人分攤,費用收支情況和分攤情況應單獨列帳,定期公布。
電梯、中央空調等公共設施設備運行及一般維護(小修和養護)費用已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不得再另行收取該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購房合同中房屋建筑面積或者房產測繪部門實測的房屋建筑面積計算。
物業服務收費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自物業交付業主之日開始計收;按月計費,以一個季度或半年為一次交費時限。
房改售房、公有住房等房屋按同區域、同類別、同結構的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積計收物業服務費。
車庫(車位)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庫(車位)的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經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的,以及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
經征得相關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所得收益和資金使用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公布一次。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自身購買所有的場地或者物業服務區域外的場地開展機動車停放服務等經營活動的,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業務經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其收費標準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研究確定。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協商約定的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應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
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六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設施設備維修養護在保修期限內的,其維修養護費用由保修單位負擔,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收費成本。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由所有受益的業主據實分攤。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區域內實行出入證管理的,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車輛出入證和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車輛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擁有的車輛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兩輛車輛的出入證(含ic卡等)。摩托車、電動車等不實行出入證管理。
居住人員出入證應當根據業主實際居住人員數核發,每戶可免費核發三人的居住人員出入證(含ic卡等)。
出入證不得有出入的時間、次數、有效期等限制。業主申請多配置或者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以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各縣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物業服務收費在備案期間,發生物業服務企業變更、管理面積或者管理服務標準變化等情況,經雙方協商需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做相應調整的,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時,應對物業服務范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簽收,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業主公示。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進行保險的,應當及時將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等有關單據進行公示。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在開展物業服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管理制度,不斷改善經營環境,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按規定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了業主委員會、自主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對違法違規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有權向當地價格、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三十四條各企業、事業或者其它單位獨立的住宅小區,其物業服務未實現社會化管理(即沒有選聘本實施細則所稱物業服務企業),而是由本單位或者下屬機構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就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有關問題向職工進行說明,征得職工同意后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住宅小區由業主自行管理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不得超過價格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最低服務等級的收費標準。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
(二)擅自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范圍內的服務價格的;
(三)擅自設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收費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并收取費用的;
(五)不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而收取費用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的;
(六)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未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而實施收費的;
(八)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其他價格行為,以及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價格行為。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實施前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已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按照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項,按《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云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德宏州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德宏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各自職能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月1日。
服務收費管理工作報告篇八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后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