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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一
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參考。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以下簡稱黨的機關)工作的需要,實現黨的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的機關的公文,是黨的機關實施領導、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格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和交流情況的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包括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立卷歸檔在內的一系列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按照行文機關要求和公文處理規定進行的原則,做準確、及時、安全、保密。
第五條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黨的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秘書部門或者配備秘書人員具體負責公文處理工作,并逐步改善辦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質量。秘書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和業務素質,工作積極,作風嚴謹,遵守紀律,恪盡職守。
第二章公文種類
第七條黨的機關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用于經會議討論通過的重要決策事項。
(二)決定用于對重要事項做出決策和安排。
(四)意見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五)通知用于發布黨內法規、任免干部、傳達上級機關的指示、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發布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有關單位共同執行或者周知的事項。
(六)通報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溝通重要情況。
(七)公報用于公開發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件。
(八)報告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十一)條例用于黨的中央組織制定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規章制度。
(十二)規定用于對特定范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定具有約束力的行為規范。
(十三)函用于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向無隸屬關系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等。
(十四)會議紀要用于記載會議主要精神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八條黨的機關公文由版頭、份號、密級、緊急程度、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發文機關身名、成文日期、印章、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抄送機關、印制版記組成。
(一)版頭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或者加括號標明文種組成,用套紅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頁上部。聯合行文,版頭可以用主辦機關名稱,也可以并用聯署機關名稱。在民族自治地方,發文機關名稱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漢字印刷。
(二)份號公文印制份數的順序號,標注于公文首頁左上角。秘密公文應當標明份號。
(三)密級公文的秘密等級,標注于份號下方。
(四)緊急程度對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間要求。緊急文件應當分別標明“特護、“加急”,緊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急”、“加急”、“平急”。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發文年度和發文順序號組成,標注于版頭下方居中或者左下方。聯合行文,一般只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報公文應當在發文字號右側標注“簽發人”,后面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公文主題和文種組成,位于發文字號下方。
(八)主送機關主要受理公文的機關。主送機關名稱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的統稱,位于正文上方,頂格排印。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位于標題或者主送機關下方。
(十)附件公文附件,應當返于主件之后,與主件裝訂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發文機關著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應當用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十二)成文日期一般號會議通過或者領導人簽發日期;
聯合行文,署最后簽發機關領導人的簽發日期;
特殊情況署印發日用。成文日期應當寫明年、月、日,位于發文機關署名右下方。決議、決定、條例、規定等不標明主送機關的公文,成文日期加話號標注于標題下方居中位置。
(十三)印章除會議紀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頭的普發性公文外,公文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
(十四)印發傳達范圍加括號標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題詞按上級機關的要求和《公文主題詞表》標注,位于抄送機關上方。
(十六)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內容的上級、下級和不相隸屬機關。抄送機關名稱標注于印制版記上方。
(十七)印制版記由公文印發機關名稱、印發日期和份數組成,位于公文末頁下端。
第九條公文的漢字從左至右橫排;
少數民族文字按其書寫習慣排印。公文用紙幅面規格可采用16開型(長260毫米,寬184毫米),也可采用國際標準a4型(長297毫米,寬210毫米)。左側裝訂。
第十條黨的機關公文版頭的主要形式及適應范圍:
(一)《中共××文件》用于各級黨委發布、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重要報告、請示。
(二)《中國共產黨××委員會(××)》用于各級黨委通知重要事項、任免干部、批復下級機關的話示,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三)《中共××辦公廳(室)文件》、《中共××辦公廳(室)××》用于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根據授權,傳達黨委的指示,答復下級黨委的請示,轉發上級機關的文件,批轉下級機關的報告、請示,發布有關事項,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四)《中共××部文件》、《中共××部(××)》用于除辦公廳(室)以外的黨委各部門發布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上級機關報告、請示工作。
第四章行文規則
第十一條行文應當確有需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可發可不發的公文不發,可長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二條黨的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
(一)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主送一個上級機關;
如需其他相關的上級機關閱知,可以抄送。
不得越級向上級機關行文,尤其不得越級請示問題;
因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上級機關。
(二)向下級機關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三)黨委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的相關部門行文。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行文;
黨委的其他部門,不得對下級黨委發布指示性公文。部門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四)同級黨的機關、黨的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之間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
(五)不相隸屬機關之間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條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寫明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由主送機關負責答復其請示事項。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應當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十四條向上級機關請示問題,應當一文一事,不應當在非請示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請示事項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時,應先經過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后上報;
經過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當在請示中寫明。除特殊情況外,請示應當送上級機關的辦公廳(室)按規定程序處理,不應直接送領導者個人。
黨委各部門應當向本級黨委請示問題。未經本級黨委同意或授權,不得超過本級黨委向上級黨委主管部門請示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對不符合行文規則的上報公文,上級機關的秘書部門可退回下級呈報機關。
第五章公文起草
第十六條起草公文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全面、準確地反映客觀實際情況,提出的政策、措施切實可行。
(三)觀點明確,條理清晰,內容充實,結構嚴謹,表述準確。
(四)開門見山,文字精煉,用語準確,篇幅簡短,文風端正。
(五)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準確。公文中漢字和標點符號的用法符合國家發布的標準方案,計量單位和數字用法符合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文種、格式使用正確。
(七)杜絕形式主義的繁瑣哲學。
第十七條起草重要公文應當由領導人親自動手或親自主持、指導,進行調查研究和充分論證,征求有關部門意見。
第六章公文校核
(一)報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二)是否確需行文。
(三)內容是否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機關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準確地體現發文機關的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四)涉及有關部門業務的事項是否經過協調并取得一致意見。
(五)所提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六)人名、地名、時間、數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級、印發傳達范圍、主題詞是否準確、恰當,漢字、標點符號、計量單位、數字的用法及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文稿如需作較大修改,應當與原起草部門協商或請其修改。
第二十條已經領導人審批過的文稿,在印發之前應再作校核。校核的內容同第十八條(六)款。經校核如需作涉及內容的實質性改動,須報原審批領導人復審。
第七章公文簽發
第二十一條公文須經本機關領導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應當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聯合發文,須經所有聯署機關的領導人會簽。黨委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授權發布的公文,由被授權者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領導人簽發公文,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并寫上姓名和時間。若圈閱,則視為同意。
第八章公文辦理和傳遞
第二十二條公文辦理分為收文辦理和發文辦理。收文辦理包括公文的簽收、登記、擬辦、請辦、分發、傳閱、承辦和催辦等程序。公文經起草、校核和領導審批簽發后轉入發文辦理,發文辦理包括公文的核發、登記、印制和分發等程序。
(一)簽收收到有關公文并以簽字或蓋章的方式給發文方以憑據。簽收公文應當逐件清點,如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向發文機關查詢,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急件應當注明簽收的具體時間。
(二)登記公文辦理過程中就公文的特征和辦理情況進行記載。登記應當將公文標題、密級、發文字號、發文機關、成文日期、主送機關、份數、收發文日期及辦理情況逐項填寫清楚。
(三)擬辦秘書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提出辦理意見,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領導人批示。
(四)請辦辦公廳(室)根據授權或有關規定將需要辦理的公文注請主管領導人批示或者主管部門研辦。對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指明主辦部門。
(五)分發秘書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領導人批示將公文分送有關領導人和部門。
(六)傳閱秘書部門根據領導人批示或者授權,按照一定的程序將公文送有關領導人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換公文去向,避免漏傳、誤傳和延誤。
(七)承辦主管部門對需要辦理的公文進行辦理。凡屬承辦部門職權范圍內可以答復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直接答復呈文機關;
凡涉及其他部門業務范圍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辦理;
凡須報請上級機關審批的事項,承辦部門應當提出處理意見并代擬文稿,一并送請上級機關審批。
(八)催辦秘書部門對公文的承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催辦貫穿于公文處理的各個環節。對緊急或者重要公文應當及時催辦。對一般公文應當定期催辦,并隨時或者定期向領導人反饋辦理情況。
(九)核發秘書部門在公文正式印發前,對公文的審批手續、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確定發文字號、分送單位和印制份數。
(十)印制應當做到準確、及時、規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應當由機要印刷廠(或一般印刷廠的保密車間)印制。
第二十三條公文處理過程中,應當使用符合存檔要求的書寫材料。需要送請領導人閱批的傳真件,應當復制后辦理。
第二十四條秘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或機要通信)傳遞、密電傳輸或者計算機網絡加密傳輸,不得密電明傳、明電密電混用。
第九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五條黨的機關公文應當發給組織,由秘書部門統一管理,一般不發給個人。秘書部門應當切實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發揮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二十六條黨的機關秘密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下級機關、不相隸屬機關如需變更,須經發文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公開發布黨的機關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同發文機關正式印發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條復制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機關名稱、翻印日期和份數;
復印件應當加蓋復印機關戳記。復制的公文應當與正式印發的公文同樣管理。
第二十九條匯編上級黨的機關的秘密公文。須經發文機關批準或者授權。公文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并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絕密級公文應當由秘書部門指定專人管理,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一條秘書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秘密公文進行清理、清退和銷毀,并向主管機關報告公文管理情況。
銷毀秘密公文,必須嚴格履行登記手續,經主管領導人批準后,由二人監銷,保證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擅自銷毀公文。
第三十二條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立卷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其他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登記銷毀。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保管、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十章公文立卷歸檔
第三十三條公文辦理完畢后,秘書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收集齊全,進行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三十四條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立卷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領導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其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的機關立卷歸檔。
第十一章公文保密
第三十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保密法規,遵守黨的保密紀律,確保黨和國家秘密的安全。
凡泄露或出賣黨和國家秘密公文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黨內秘密公文的密級按其內容及如泄露可能對黨和國家利益造成危害的程度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不公開發表又未標注密級的公文,按內部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條發文機關在擬制公文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和工作需要,嚴格劃分密與非密的界限;
對于需要保密的公文,要準確標注其密級。公文密級的變更和解除由發文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適用于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二
公文的擬制
1.公文擬制包括哪些程序?應當做到哪些?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2)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3)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 準確,文字精煉。
(4)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5)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6)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草擬也稱擬稿,即起草公文,它是形成文件的首要環節。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簽發是指發文機關負責人對文稿審定后批注發文意見并簽署自己名字的過程。簽發是制文階段的最后決定性環節。
簽發的要求有:(1)簽發前應對文稿作全面的審查;
(3)簽發人簽署意見時,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姓名和審批日期。同時,書寫材料應符合存檔要求,不能用圓珠筆、鉛筆和紅筆,也不要把意見簽在裝訂線內。
5.簽發的權限是什么?
(2)重要文件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
(4)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注意: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
第二節 公文辦理
1.公文辦理包括哪些內容?
收文辦理是指對收到的公文進行簽收、登記、初審、承辦、傳閱、催辦、答復等過程,其中可分為收進階段和閱辦階段2部分。
收進階段包括:文件的簽收、拆封和登記
(1)對符合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擬辦意見送負責人批示或交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
(2)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3)對不屬于本單位職權范圍或者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應及時退回交辦的秘書部門并說明理由。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5.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怎么處理?
(1)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
(2)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
(3)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三節
辦畢公文的處理
1.辦畢公文處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含義:辦畢的文件要進行立卷歸檔,首先要按規定將留在各個工作人員手中的文件收起來,這就是文件的清退工作。
清退工作包括發文機關收回需退文件和收文機關文書人員收回傳閱、送閱文件。
(1)通知清退
1)機密文件的清退:由文件印發部門填寫“文件清退通知單”
2)傳閱、送閱文件的清退:領導或有關部門人員審閱后,由
文書人員負責收回
3)征求意見文件的清退:在文件標題旁注明“征求意見稿”
4)有重大錯誤文件的清退:及時收回
4.公文的保管方法是社么?
文件的保管應堅持按立卷類目、平時歸卷、正式立卷、按期歸檔的工作步驟和方法進行。
5.公文的立卷歸檔的含義及意義是什么?
含義:公文立卷歸檔,是指把一年內已辦畢的具有查考、保存價值的公文,在平時歸卷的基礎上,加以系統整理,組成一個個案卷,轉化為檔案保存。
意義:(1)公文組成案卷,便于查找利用;
(2)公文組成案卷,有利于保護公文;
公文立卷工作由文書部門負責,檔案部門應對公文立卷歸檔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凡本機關、單位工作活動中辦理完畢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均應立卷歸檔。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三
1.《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是全新的首次統一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范標準。
2.在“文種”方面,在《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13個文種基礎上,增加了黨委的“決議”和“公報”兩個文種,共15個文種。
3.在“格式”方面,取消了主題詞;行政公文也要署發文機關名稱。
4.在公文擬制方面,要求“重要公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
5.在行文規則方面,增加“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民意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6.在公文管理方面,增加發文立戶的規定。
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是黨政機關公文進行了統一;
二是公文種類增加了決議和公報;
三是在公文日期的上面增加發文機關署名;
四是取消了主題詞;
五是增加二維碼標示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章 公文種類
第八條 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條 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__________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一條 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第十二條 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 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三條 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 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 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 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擬制
第十九條 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煉。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第二十一條 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六章 公文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第二十六條 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 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 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 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定。
第三十二條 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
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 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第三十四條 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 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 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并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 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四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 ,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 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 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 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 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 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 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 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五
先 進 材 料
2008年以來,在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市政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下,我緊緊圍繞全縣突破發展和災后重建工作大局,辦認真貫徹執行中、省、市關于公文處理的各項規定,努力增強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公文和公文處理工作在機關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積極推動公文處理工作上新水平,取得了顯著成效。
1發公文,在蓋章時對公文的格式、內容、發文范圍作最后的把關審核,確保萬無一失。正是有了這支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勇于奉獻的政務干部隊伍,我辦的公文處理工作水平才得到了不斷提高。
2作程序。三是推行政務積分卡制度。強化對全體政務人員文秘工作質量的考核,政務人員在將自己撰寫、起草和修改的每一篇公文提交政務主任審核時,附上“文秘工作量化考核打分卡”,由政務主任對政務人員的公文處理質量進行量化打分,年終時,將每位政務人員的得分進行累計后排出名次,兌現獎懲,同時還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評先樹優樹模、提拔重用的主要依據,從而不斷增強公文辦理人員的工作責任感和壓力感。
三、認真校核,提高公文處理質量。在行文中,我們堅持做好“五個校核”:一是發文校核。從工作需要出發,堅持從嚴把關,少發文,克服“文山”現象的發生。二是格式校核。通過嚴格校核,使文件格式方面能夠遵循正確的行文關系,準確恰當的選擇文種,使用完整的文件格式,嚴防漏項、錯項或多項現象的發生。三是內容校核。在公文審核時,依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結合國家、省、市、處要求,進行認真核對,嚴防出現原則性失誤和錯誤。四是文字校核。在保持公文原意的前提下,進行文字核對與處理,使公文的觀點明確、思路清晰、結構嚴謹、語言簡練,字詞標點使用恰當,人名、地名、時間等數字準確無誤。在來文管理中,我們堅持“四個嚴格”,3即:嚴格按文件發布層次分發閱讀文件;嚴格按規定份數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對于涉密的公文嚴格按程序登記備案并及時銷毀;嚴格執行復制、匯編文件的有關規定,及進、規范地對公文進行立卷歸檔;嚴格執行公文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幾年來,辦公室從未發生遺失密級文件或泄密事件。
我辦的公文處理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與領導的要求也還有一定的距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強化措施,不斷提高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水平,為突破發展和災后重建做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六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 、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 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
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 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 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中辦發〔2012〕14號。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 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 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 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 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 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 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公文處理工作總結心得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篇七
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全文,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適應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黨政機關)工作需要,推進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黨政機關公文是黨政機關實施領導、履行職能、處理公務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是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公布法規和規章,指導、布置和商洽工作,請示和答復問題,報告、通報和交流情況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公文處理工作是指公文擬制、辦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公文處理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準確規范、精簡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隊伍建設,設立文秘部門或者由專人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廳(室)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并對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八條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決議。適用于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決定。適用于對重要事項作出決策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和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命令(令)。適用于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措施、批準授予和晉升銜級、嘉獎有關單位和人員。
(四)公報。適用于公布重要決定或者重大事項。
(五)公告。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六)通告。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七)意見。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八)通知。適用于發布、傳達要求下級機關執行和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批轉、轉發公文。
(九)通報。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況。
(十)報告。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十一)請示。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二)批復。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請示事項。
(十三)議案。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十四)函。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五)紀要。適用于記載會議主要情況和議定事項。
第九條公文一般由份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志、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頁碼等組成。
(二)密級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級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應當根據涉密程度分別標注“絕密”“機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緊急程度。公文送達和辦理的時限要求。根據緊急程度,緊急公文應當分別標注“特急”“加急”,電報應當分別標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發文機關標志。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也可以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文時,發文機關標志可以并用聯合發文機關名稱,也可以單獨用主辦機關名稱。
(五)發文字號。由發文機關代字、年份、發文順序號組成。聯合行文時,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
(六)簽發人。上行文應當標注簽發人姓名。
(七)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
(八)主送機關。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九)正文。公文的主體,用來表述公文的內容。
(十)附件說明。公文附件的順序號和名稱。
(十一)發文機關署名。署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
(十二)成文日期。署會議通過或者發文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聯合行文時,署最后簽發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發文機關署名的,應當加蓋發文機關印章,并與署名機關相符。有特定發文機關標志的普發性公文和電報可以不加蓋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發傳達范圍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說明、補充或者參考資料。
(十六)抄送機關。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者知曉公文內容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機關全稱、規范化簡稱或者同類型機關統稱。
(十七)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公文的送印機關和送印日期。
(十八)頁碼。公文頁數順序號。
第十一條公文使用的漢字、數字、外文字符、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按照有關國家標準和規定執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漢字和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
第十二條公文用紙幅面采用國際標準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紙幅面,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第十三條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注重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條行文關系根據隸屬關系和職權范圍確定。一般不得越級行文,特殊情況需要越級行文的,應當同時抄送被越過的機關。
第十五條向上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機關,根據需要同時抄送相關上級機關和同級機關,不抄送下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應當經本級黨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權;屬于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當直接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三)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如需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請示,應當提出傾向性意見后上報,不得原文轉報上級機關。
(四)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五)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事項外,不得以本機關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公文,不得以本機關負責人名義向上級機關報送公文。
(六)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一個上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六條向下級機關行文,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發文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
(二)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注明已經政府同意。
(三)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四)涉及多個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
(五)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
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其他同級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屬于黨委、政府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
黨委、政府的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九條公文起草應當做到:
(一)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并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
(二)一切從實際出發,分析問題實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切實可行。
(三)內容簡潔,主題突出,觀點鮮明,結構嚴謹,表述準確,文字精練。
(四)文種正確,格式規范。
(五)深入調查研究,充分進行論證,廣泛聽取意見。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起草單位必須征求相關地區或者部門意見,力求達成一致。
(七)機關負責人應當主持、指導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據是否準確。
(二)內容是否符合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是否完整準確體現發文機關意圖;是否同現行有關公文相銜接;所提政策措施和辦法是否切實可行。
(三)涉及有關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經過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
(四)文種是否正確,格式是否規范;人名、地名、時間、數字、段落順序、引文等是否準確;文字、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用法是否規范。
(五)其他內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關要求。
需要發文機關審議的重要公文文稿,審議前由發文機關辦公廳(室)進行初核。
第二十一條經審核不宜發文的公文文稿,應當退回起草單位并說明理由;符合發文條件但內容需作進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單位修改后重新報送。
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經本機關負責人審批簽發。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制發的公文,由受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簽發。簽發人簽發公文,應當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閱或者簽名的,視為同意。聯合發文由所有聯署機關的負責人會簽。
第二十四條收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簽收。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逐件清點,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并注明簽收時間。
(二)登記。對公文的主要信息和辦理情況應當詳細記載。
(三)初審。對收到的公文應當進行初審。初審的重點是:是否應當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文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區或者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是否已經協商、會簽,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經初審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應當及時退回來文單位并說明理由。
(四)承辦。閱知性公文應當根據公文內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確定范圍后分送。批辦性公文應當提出擬辦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批示或者轉有關部門辦理;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辦理的,應當明確主辦部門。緊急公文應當明確辦理時限。承辦部門對交辦的公文應當及時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
(五)傳閱。根據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將公文及時送傳閱對象閱知或者批示。辦理公文傳閱應當隨時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傳、誤傳、延誤。
(六)催辦。及時了解掌握公文的辦理進展情況,督促承辦部門按期辦結。緊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應當由專人負責催辦。
(七)答復。公文的辦理結果應當及時答復來文單位,并根據需要告知相關單位。
第二十五條發文辦理主要程序是:
(一)復核。已經發文機關負責人簽批的公文,印發前應當對公文的審批手續、內容、文種、格式等進行復核;需作實質性修改的,應當報原簽批人復審。
(二)登記。對復核后的公文,應當確定發文字號、分送范圍和印制份數并詳細記載。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須確保質量和時效。涉密公文應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場所印制。
(四)核發。公文印制完畢,應當對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質量進行檢查后分發。
第二十六條涉密公文應當通過機要交通、郵政機要通信、城市機要文件交換站或者收發件機關機要收發人員進行傳遞,通過密碼電報或者符合國家保密規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進行傳輸。
第二十七條需要歸檔的公文及有關材料,應當根據有關檔案法律法規以及機關檔案管理規定,及時收集齊全、整理歸檔。兩個以上機關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歸檔,相關機關保存復制件。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所兼職務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歸檔。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管理制度,確保管理嚴格規范,充分發揮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條黨政機關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人統一管理。設立黨委(黨組)的縣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機要保密室和機要閱文室,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配備工作人員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公文確定密級前,應當按照擬定的密級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確定密級后,應當按照所定密級嚴格管理。絕密級公文應當由專人管理。
公文的密級需要變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三十一條公文的印發傳達范圍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執行;需要變更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批準。
涉密公文公開發布前應當履行解密程序。公開發布的時間、形式和渠道,由發文機關確定。
第三十二條復制、匯編機密級、秘密級公文,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并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絕密級公文一般不得復制、匯編,確有工作需要的,應當經發文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批準。復制、匯編的公文視同原件管理。
復制件應當加蓋復制機關戳記。翻印件應當注明翻印的機關名稱、日期。匯編本的密級按照編入公文的最高密級標注。
第三十三條公文的撤銷和廢止,由發文機關、上級機關或者權力機關根據職權范圍和有關法律法規決定。公文被撤銷的,視為自始無效;公文被廢止的,視為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條涉密公文應當按照發文機關的要求和有關規定進行清退或者銷毀。
第三十五條不具備歸檔和保存價值的公文,經批準后可以銷毀。銷毀涉密公文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登記手續,確保不丟失、不漏銷。個人不得私自銷毀、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條機關合并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并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經整理后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工作人員離崗離職時,所在機關應當督促其將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條新設立的機關應當向本級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提出發文立戶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列為發文單位,機關合并或者撤銷時,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黨政機關公文含電子公文。電子公文處理工作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條法規、規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和2019年8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