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一
近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年輕人踏入職場。職場中的法律法規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勞動合同法就是職場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法規。在這篇文章中,我將分享我在職場中了解和應用勞動合同法的體會與心得。
第二段:勞動合同法的重要性
勞動合同法是職工和用人單位間協商確定勞動條件、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項法律。在職場生活中,勞動合同法能夠保護我們的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同時,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我們的權利和義務,我們可以通過執行勞動合同法來合理維護自己的權益,確保得到應有的待遇。
第三段:合同的簽訂
在職場中,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己權益的關鍵步驟。在簽訂合同前,需要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明確各項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同中涉及到的條款不清晰或不符合法律法規,應該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修改。如果發現用人單位不遵守約定,也應該及時提出異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四段: 合同的解除
在職場中,合同的解除也是勞動合同法非常重要的部分。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經過合法的程序或者理由存在問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解除決定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的,如果職工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被解除合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段:總結
在職場中,了解和執行勞動合同法,是保護我們自己權益的關鍵。合同的簽訂與解除都是非常重要的步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來執行。同時在職場中,秉持誠信守信的原則也是非常重要的,不僅是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維護良好的職場秩序和工作環境。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二
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釋義】本條是關于發包人未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的規定。
發包人在工程建設完成后,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進行工程決算,支付價款,在向承包人支付價款后接受工程。
在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
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
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
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當竣工報告批準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
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作出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并將副本送承包人。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將竣工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應當接收該工程。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從90年代初到現在,隨著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的過快增長,拖欠工程款的現象出現了大幅度增加的勢頭。
不少地區的工程款拖欠數額龐大,有的工程拖欠付款無期限,問題已經相當突出,不僅嚴重地影響建設企業的生產經營,制約了建設企業的發展,也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制約了投資效益的提高。
為了確實解決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保障承包人價款債權的實現,本條規定了發包人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經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包人按照本條規定行使優先受償權,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發包人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是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如果在該期限內,發包人已經支付了價款,承包人只能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約定的違約金或者支付逾期的利息、賠償其他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不能支付價款的,承包人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以優先受償。
2.承包人對工程依法折價或者拍賣的,應當遵循一定的程序。
發包人對工程折價的,應當與發包人達成協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一定的價款把該工程的所有權由發包人轉移給承包人,從而使承包人的價款債權得以實現。
承包人因與發包人達不成折價協議而采取拍賣方式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將該工程予以拍賣。
承包人不得委托拍賣公司或者自行將工程予以拍賣。
3.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后所得價款如果超出發包人應付價款數額的,該超過的部分應當歸發包人所有;如果折價或者拍賣所得價款還不足以清償承包人價款債權額的,承包人可以請求發包人支付不足部分。
4.根據本條規定,按照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承包人不能將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
如該工程的所有權不屬于發包人,承包人就不得將該工程折價。
如國家重點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也不宜折價或者拍賣。
在房地產建筑工程領域,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給承包人工程價款,致使承包人訂了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將嚴重損害了建筑施工企業的經營利益,特別是進城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
為保障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工程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20**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發了《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20**年12月8日,最高院做出了《關于裝修裝飾工程是否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復函》,明確規定裝飾裝修工程屬建筑工程,也有優先受償權。
如何正確理解,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駛條件。
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包括未按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數額和付款期限履行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不以數額確定為前提,承包人在工程價款結算訴訟中,同時請求行駛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2、16、20、22條規定的原則或是通過工程造價鑒定確定工程價款數額后,判決承包人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所承建的某項建設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關于受償權成立時間應當以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債權成立時間為準。
其次,承包人對發包人進行了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工程價款。
在司法實踐中,為減少爭議,催告應采用書面形式。
合理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發包人和承包人采用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訂立的合同,且專用條款中對通用條款沒有修改或者補充的,合理期限應當確定為56條。
同時,行駛優先受償權不應以工程竣工為前提。
承包人對未完工的建設工程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這是因為依據《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沒有竣工的建設工程,承包人行駛優先權的期限從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算,從而肯定了沒有竣工的工程也具有優先受償權;我國物權法、擔保法中均規定了尚沒有完工的建設工程可以設定抵押,成為抵押權的'客體,而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作為法定抵押權,不言而喻。
未完成的工程中包含勞動者的工資,最高院民一庭也認為合同法286條沒有明確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的先決條件是建設工程已經完工并經驗收竣工,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承包人對于未完工工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再次,建設工程的性質應當事宜折價、拍賣。
不宜折價、拍賣應理解為法律禁止流通物。
如公有物,如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物及軍事設施;公用物,如道路、橋梁、機場、港口、公共圖書館、公共博物館等。
在司法實踐中,應尊重建設工程價款同質量相統一的原則,如驗收不合格或經補救措施,仍然無法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視為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履行工程價款債務的條件不成就。
另在沒有完工的情況下,如已經完成的工程不合格,視為發包人對承包人是否負有債務尚不確定,不具有行駛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條件。
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
1、合同法286條的規定,優先受償的主體僅限于承包人,建設工程的范圍僅限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發包人欠付的工程價款,對于工程勘察合同、設計合同的工程承包人無優先權。
同時,對于合法分包人、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實際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也不具有優先權。
因為合法分包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無直接的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發包人無直接支付工程價款的義務,但發包人直接定了專業分包合同的除外。
如果工程欠款債權事實清楚,合法分包人可依據《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11條的規定,主張代位權,行駛權利。
因工程價款優先受償實際是一種擔保物權,不是債權。
實際施工人可依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26條的規定向發包人主張,無須行駛代位權。
2、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合同的承包人具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
自然,裝修工程屬于建筑物建造活動中的一道工序,屬建筑工程的范圍。
根據20**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做出了《關于裝飾裝修工程價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條規定優先權的復函》。
該復函規定:可適用合同法286條的規定享有優先權,但裝飾裝修工程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或承包人與建筑物的所有勸人沒有合同關系的除外。
也就是說發包人是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可以行使優先權,在發包人與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相分離的情況下,應擔由建筑物的所有權人擔保,才能行使優先權。
對于建筑物交付所有權人或占有人使用后,是否可以行使優先權,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筆者認為該裝飾相對于建筑物的價值非常微小,可通過合同關系實現債權,不享有工程優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權。
根據《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二條的解釋本意,工程款的結算不宜合同是否有效為依據,應當以是否合格為依據。
因為根據立法本意建設工程過程中勞動、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到建筑產品中去。
最高院(20**)法民一終字第18號民事判決書也認為:即使施工合同無效,施工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該工程性質也不會改變成補償款。
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客體。
該客體當然是建筑工程。
但不包括建筑工程所占用的建設用地,在司法實踐中,房地一體處分原則,但建設工程的優先受償主體僅包括建筑物的價值部分。
另外由于裝飾裝修工程由于具有優先受償權,建筑物價值不應包括在裝飾裝修工程范圍內。
在司法實踐中委托代建很常見,及工程所有權人同發包人不一致的情況下,是否具有優先權,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的規定。
既然該優先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保護承包人勞動力價值及物化到工程款中去的原材料,因此在此情況下,承包人仍然具有工程價款的優先權,除非建筑工程所有權人愿意代為清償工程價款債權。
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房住宅工程優先受償不能對抗交付購買購房款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的購房者。
四、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權利內容。
優先受償權內容,合同法286條規定為工程價款,依據原建設部1999年1月5日發布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價款由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利潤和稅金組成。
但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回復》第3條明確規定: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
根據該解釋,利潤被排除在之外,因發包人違約造成停工、窩工等損失也排除在優先受償之外。
但有些法院判決認為該違約損失系直接費用范圍,應優先受償。
同時拖欠工程價款利息系法定孳息,應是直接費用,屬優先受償保護的范圍。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三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25小題,每小題1分,共25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未涂、錯涂或多涂均無分。
a.同時履行抗辯權b.先履行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d.先訴抗辯權
2.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基于誠實信用原則,仍存在于當事人間的義務是
a.履行b.給付
c.清償d.保密
3.債權人為消滅債關系,向債務人實施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理論稱此為
a.免除b.提存
c.抵銷d.混同
a.清償充抵b.債務人清償
c.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清償d.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清償
a.試用買賣合同b.樣品買賣合同
c.分期付款買賣合同d.競爭締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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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轉移貨幣所有權的合同b.轉移貨幣使用權的合同
c.轉移貨幣占有權的合同d.轉移貨幣收益權的合同
7.根據《合同法》規定,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應簽訂書面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視為
a.定期合同b.不定期合同
c.合同不成立d.合同無效
8.在租賃期間,出租物的所有人發生變更,則以下租賃合同關系中正確的是
a.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沒有約束力
b.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有約束力
c.原所有人通知承租人的,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沒有約束力
d.原所有人沒有通知承租人的,對變更后的所有人有約束力
a.甲負擔b.乙負擔
c.甲乙共同負擔d.甲乙按份負擔
10.下列具有從合同特征的是
a.借款合同b.借用合同
c.買賣合同d.抵押合同
11.以下協議中,適用《合同法》調整的是
a.離婚協議b.收養協議
c.債權轉讓協議d.監護人變更協議
12.合同法理論中的無名合同是指
a.無名稱的合同b.無法律明文規定名稱的合同
c.無法理基礎的合同d.無形式的合同
1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的成立地點為
a.承諾生效的地點b.經常居住地
c.收件人的主營業地d.合同簽訂地
14.以招標方式訂立合同時,下列具有要約性質的是
a.招標b.投標
c.開標d.決標
a.甲和丙b.甲、乙和丙
c.三味蛋糕店和丙d.以上都不是
a.買賣合同訂立之時b.出賣人依約履行交付義務時
c.買受人實際占有該物時d.買受人合法占有該物時
17.下列屬于經當事人協商引起合同變更的是
a.合同當事人訂立變更合同內容的協議
b.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生效條件的出現
c.合同訂立后,一方因欺詐事由,行使撤銷權
d.合同義務人違約,法院判決原合同不再繼續履行,違約方單方支付違約金
18.債權讓與通知的性質屬于
a.意思表示b.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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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感情表示d.意思推定
a.5%b.15%
c.25%d.30%
20.關于雙方違約,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雙方違約只存在雙務合同中,不存在單務合同中
b.雙方違約只存在單務合同中,不存在雙務合同中
c.雙方違約既可以存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存在單務合同中
d.雙方違約既可以存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存在部分單務合同中
21.下列合同變更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是
a.租賃合同b.運輸合同
c.買賣合同d.承攬合同
a.改進方所有b.雙方共有
c.專利權人所有d.國家所有
a.委托人b.受托人
c.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d.委托人和受托人協商
a.適當履行b.協作配合
c.經濟合理d.恪守信用
25.下列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是
a.履行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
d.技術成果的內容是在法人或其他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上完成的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26.《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法定事由有
a.預期違約
b.延期履行主要義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c.瑕疵履行
d.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e.延期付款
a.經濟價值高,且關乎國計民生
b.投資大、周期長、技術要求高
c.必須采用招投標
d.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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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為建設合同的承包方
28.下列屬于實踐合同的有
a.買賣合同b.租賃合同
c.贈與合同d.保管合同
e.個人間借貸合同
29.下列從屬于債權的從權利,可以隨同債權一起移轉的有
a.利息債權隨本金一并移轉
b.債權之擔保權利隨主債權移轉而移轉
c.違約金債權隨本債權的轉讓而轉讓
d.破產法上的特權隨本債權一并移轉
e.與被讓與的債權請求權具有緊密關系的形成權
30.依照《合同法》,合同當事人雖約定不明,但不影響合同成立的條款有
a.標的條款b.質量條款
c.價格條款d.履行地條款
e.履行期條款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8分,共32分)
31.簡述附隨義務成立的條件。
32.簡述合同變更的條件。
33.簡述違約責任的特征。
34.簡述客運合同中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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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5分)
35.試論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及效力的認定。
五、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1小題,共18分)
36.甲多年在國外留學打工,后在國內買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長期住在國外,該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義將房屋出售給乙,并已交付房屋,約定三個月后辦理過戶手續。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獲得代理權的情況下,便出資裝修房屋,并喬遷入住。甲在得知賣房之事后,表示堅決反對,并以非法占有為由,提起訴訟要求乙遷出此房。法院判決乙退出房屋。
乙因與甲父的買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損失,不僅損失了房屋裝修、搬家費等,還因未及時購得房產,而遇到房產漲價導致損失,乙遂根據合同法狀告甲父。
請回答下列問題:
(1)合同法理論稱甲父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為何種類型合同?
(2)《合同法》對此類合同如何規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3)甲父在此案中,應對乙提起的哪些損失負賠償責任?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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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四
景區合同法作為一項法律法規,對于維護景區游客的合法權益,保障景區經營者和游客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近期閱讀了相關法律文件,并參觀了幾個景區,對景區合同法有了一些初步的認識和體會。本文將圍繞景區合同法進行探討,分享個人的心得體會。
第二段:對景區合同法的解讀
景區合同法是為了保護游客的利益而制定的,其中最重要的是規范了景區經營者在與游客簽訂合同時應承擔的責任。根據景區合同法,景區經營者應當向游客明確景區服務內容、價格、時間等重要信息,并提供安全保障。游客在享受景區服務的過程中,也有權要求景區經營者履行其合同責任,包括提供安全的游覽環境、完整的服務內容以及遵守游客個人隱私等。景區合同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法律對于景區服務合同的空白,為游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第三段:景區合同法的應用現狀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景區合同法的應用仍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景區經營者的宣傳和實際服務存在差異,游客在購買景區服務之前并不能真正了解到景區的服務質量。其次,景區合同法在對游客的個人隱私保護方面還有待加強,許多景區在實施安全檢查時可能會過度干涉游客個人權益。此外,景區合同法在對游客投訴的處理機制上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盡管游客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各項權利,但卻難以有效維權。
第四段:個人的體會與建議
在我個人的游覽體驗中,有的景區對景區合同法的實施力度較大,為游客提供了良好的服務體驗;而有的景區則對景區合同法認知不足,或者敷衍了事。筆者認為,景區經營者應當更加重視景區合同法的實施,并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充分向游客解釋合同條款,確保游客能夠充分理解合同權益。在游客投訴處理方面,各個景區應當建立完善的機制,及時對投訴進行調查與處理。此外,還應進一步完善景區合同法,在個人隱私保護和維權機制方面加以加強,保障游客的合法權益。
第五段:總結
景區合同法的出臺為維護景區游客權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仍存有一些問題。從我個人的角度來看,需要景區經營者更加注重景區合同法的實施,全面履行合同責任,保證景區服務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對景區合同法進行再審視,并制定更加完善的保護措施,以確保游客在享受景區服務的過程中能夠得到充分保障。只有這樣,景區合同法才能真正起到維護游客利益的作用,促進旅游產業的繁榮發展。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五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本條是關于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規定。
我國原來的法律并沒有對租賃期限的最高限制做出規定。
在某些情況下,由于時間過長,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約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利益,針對此情況,《合同法》做出了本條的規定。
租賃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根據其使用租賃物的目的和租賃物的性質自主決定。
應當說租賃期太長并不利于當事人權利的實現。
當事人要根據租賃物的性質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來確定確定租賃期限長短。
一般而言,動產租賃的租賃期限是比較短的.。
例如,租賃汽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汽車的使用壽命是十年,雙方當事人不可能約定一個租賃期超過十年的租賃合同。
不動產租賃的期限則比較長。
很多國家的法律都對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作出限制。
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逾三十年者,在經三十年后,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得在遵照法定期限的情形下,為預告終止契約的通知。
《意大利民法典》規定,租賃不得超過三十年,如果約定期間超過三十年或者永久的,則將被減至三十年。
《日本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規定,租賃契約的存續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所訂租賃契約比這個期間長的,要縮短為二十年。
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為了更有效地保護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對租賃期限的最高期限進行限制是必要的。
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賃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以延長租賃的期限,所以二十年實際上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最高限。
在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采取兩個辦法:一是約定更新。
雙方當事人根據原合同確定的內容再續簽一個租賃合同,如果需要較長的租期,當事人仍然可以再訂一個租期為二十年的合同……二是法定更新。
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異議。
這時法律規定視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變為不定期,即雙方當事人又形成了一個不定期租賃的關系。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六
段一:引言(200字)
景區合同是指景區與游客或旅行社等旅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合同,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為此,我在學習景區合同法后,深感其對于完善景區管理、營造良好旅游環境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對景區合同法所獲得的心得體會。
段二:景區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200字)
景區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可謂是切實有效。首先,景區合同法規定了游客權益的保護內容,明確了景區企業要履行的基本義務。其次,景區合同法規定了景區企業不得做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這些規定使得消費者享有合同法賦予的諸多權益,有效防范了合同糾紛的發生。在實際應用中,景區合同法為廣大游客提供了法律保護,增強了游客的安全感和滿意度,促進了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
段三:景區合同法對景區經營者的約束(200字)
景區合同法不僅保護了消費者權益,也對景區經營者提出了一些約束。景區合同法明確規定了景區經營者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以及他們不得違反的行為規范。這些規定使得景區經營者承擔起對游客的責任,確保游客的安全和滿意度。景區合同法還鼓勵景區經營者加強服務質量,促進景區內部管理的規范化和現代化。景區合同法對景區經營者的約束不僅促進了景區整體形象的提升,還為游客提供了更好的旅游體驗。
段四:景區合同法在實踐中的應用(300字)
景區合同法在實踐中的應用是其重要的體現。在景區合同的簽訂階段,景區應當向游客提供足夠的信息,明確告知客戶游覽的時間、路線、服務內容等,以免引發糾紛。同時,景區還必須確保合同的真實、有效,以確保游客的權益不受損害。在景區服務的過程中,景區應當與游客保持良好的溝通,及時解決游客的困擾和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景區應當確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提供合格的導游和安全措施。在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方面,景區應當充分尊重游客意愿,并依法進行相應的處理。這些具體的應用實踐為景區合同法提供了可行性,為景區經營和旅游市場的良性發展奠定了基礎。
段五:展望(200字)
在未來,景區合同法的完善依然需要我們的關注和努力。我們應當進一步明確景區合同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銜接,加強對景區合同履行的監管力度。同時,我們也需要加強對景區經營者的法律教育和引導,提高其法律意識和服務水平。只有不斷完善景區合同法,加強相關監管與教育,才能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總結:景區合同法的出臺為景區經營和旅游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景區合同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景區經營者的約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加強景區合同法的實踐運用和進一步完善,將有助于提高景區服務質量,促進旅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我們應當持續關注景區合同法的落實情況,并積極參與推進相關措施的落實,為中國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七
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釋義】本條規定了代位權。
代位權和撤銷權共為合同的保全。
保全,又稱責任財產的保全,指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防止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以確保無特別擔保的一般債權得以清償。
從保全責任財產的角度,保全屬于一般擔保的手段。
保全責任財產,最終使債權得以保障,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保全又為債權的保全。
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特別擔保,債務人以其財產承擔債務責任為一般擔保,作為一般擔保的債務人的財產亦稱為責任財產,責任財產的增減與一般債權能否實現攸關。
雖然債權人不能支配債務人的財產,倘若債務人任意處分財產,自由地減少責任財產,就會害及一般債權,故法律賦予債權人干預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權利。
當債務人消極地怠于行使權利聽任責任財產減少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維持責任財產。
當債務人積極地減少責任財產害及債權時,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恢復責任財產。
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可以有效防止責任財產的不當減少,使債權得以保全。
代位權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雖有代位訴權、間接訴權之稱,然其仍屬債權人的實體權利。
因代位權是債權人的權利,故代位權與代理權全然不同。
代位權發生的條件有四個:一是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
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尚需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二是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
債務人已經行使了權利,即使不盡如意,債權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權。
三是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若不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則不發生代位權。
四是需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和履行期間未屆滿的,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債務履行期間已屆滿,債務人陷于遲延履行,債權人方可行使代位權。
但債權人專為保存債務人權利的行為,如中斷時效,可以不受債務人遲延的限制。
具備上述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清償的財產額,應以債務人的債權額和債權人所保全的債權為限,超越此范圍,債權人不能行使。
例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100萬元,而不能請求償還200萬元。
又如,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為100萬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60萬元,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額只能是60萬元,而不能再請求償還其余的40萬元。
債權人有數人,一人行使代位權能夠保全其他債權人的債權的,其他債權人不能再就同一債權重復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1.對第三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代債務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因此第三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如不安抗辯、同時履行抗辯、后履行抗辯、時效屆滿的抗辯、虛假表示可撤銷的抗辯等,同樣可以對抗債權人。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且通知債務人后,債務人的權利并未喪失,其仍可行使自己的權利,惟債務人處分權的行使應受限制,即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其權利。
倘若妨害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如免除第三人的債務,債務人則不得行使,否則代位制度形同虛設。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訴訟,法院的判決對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是否發生效力?如果債務人作為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的判決自然對其發生效力。
如果債務人未參加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亦及于債務人。
例如,甲法院審理代位訴訟案,判決債權人敗訴,債務人又向乙法院提起訴訟,乙法院如判決債務人敗訴,則是一事二理,勞民傷財;若判決債務人勝訴,則造成兩個法院的判決不一致,既影響法院的威嚴,又使得第三人無所適從。
3.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為的是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充實債務人一般擔保的實力,第三人償還的財產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擔保物,故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不能因此獲得優先受償債權,而與其他債權人處于同等地位受償。
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基于法定的代位關系,故行使代位權的費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償還。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實踐中債權人行使該條規定的代位權要遵守下列規定: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4、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的,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止代位權訴訟。
6、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
7、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8、在代位權訴訟中,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9、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10、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11、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額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者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2、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
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八
買賣合同法是貿易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基石,對于商家和消費者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法規。買賣合同涉及到許多具體的規定,從合同的簽署到貨物的交付,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上,買賣合同法的重要性更加凸顯出來。在這種背景下,本文將簡要概述買賣合同法的主要內容,以及學習買賣合同法的心得和體會。
次段:買賣合同法的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法是以商品交易為核心的一項法規,針對的是商品的交易、交付程序、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問題。其中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就是對商品的標的的確定和規定。在商品標的的確定上,買賣合同法規定了一系列標準,包括商品的質量、數量、價格、付款和交貨條件等因素。同時,買賣合同法也要求合同當事人必須充分了解商品的實際狀況,確保交易能夠保持公平透明,同時避免欺詐和誤導。
第三段:買賣合同法的適用條件
除了明確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買賣合同法也明確了合同的適用條件。首先,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交付和付款的程序也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其次,商品本身必須是合法的、完整的。商品可能存在的任何質量問題也需要得到充分的考慮和規定。此外,合同雙方必須充分理解合同的內容,并對合同的解釋達成一致。
第四段:學習買賣合同法的心得和體會
買賣合同法學習過程中,我對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在貌似簡單的買賣交易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合同的簽署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任何小的疏忽或者忽略都可能導致重大的糾紛問題。因此,我們不僅要了解買賣合同法的具體內容和限定條件,也要在交易中加強權利和義務的理解,并根據整個交易流程保持風險的意識,以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第五段:結論
買賣合同法的意義在于整合和保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于商家和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一些行為有明確的要求,一旦出現問題,就可以引用引用法律來進行監管和維護利益。同時,了解買賣合同法對于買賣交易的成功也是至關重要的。我們應該認識到買賣合同法的重要性,必須保持對法律的尊重,并認真遵守合同條款,以構建更加公正、透明和有序的市場交易環境。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九
買賣合同是商業活動中最常見的交易形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買賣雙方需要借助買賣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雙方能夠順利地完成交易。在學習買賣合同法的過程中,我深刻地認識到買賣合同的重要性,并且對于如何制定、執行買賣合同也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
第一段:了解買賣合同法
學習買賣合同法之前,我首先需要了解買賣合同的基本概念、功能和類型。買賣合同是商業活動中指交易雙方為達成一項交易而所訂立的合同。在合同中,交易雙方必須共同確定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交付時間、交付地點等內容,同時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買賣合同在商業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以確保交易雙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第二段:學習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在學習買賣合同的內容時,我主要了解了合同的主要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中,交易雙方必須確定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付款方式、交付時間和交付地點等。其中,最關鍵的是商品的質量問題,雙方必須明確商品的合格標準和交貨條件,以保證商品的質量符合雙方的要求。此外,在付款方式上,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確保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三段:保障買賣合同的執行
買賣合同的執行非常關鍵,因為它直接影響到雙方的利益。因此,買賣合同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為保障合同的執行設置了相應的規定。例如,買賣雙方必須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交付商品,否則就會被認為違反合同。在合同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未能履行其義務的情況,此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四段:防范買賣合同糾紛
買賣合同糾紛是商業交易中常見的問題,各種各樣的原因都可能導致糾紛的產生。為防范買賣合同糾紛的發生,交易雙方應注意細節,盡量避免合同條款模糊、執行不當等問題。此外,使用法律語言書寫合同,可以有效避免合同的漏洞和爭議。
第五段:結論
通過學習買賣合同法,我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性,并學習了如何制定、執行、防范合同糾紛。在商業活動中,買賣雙方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約定,奉行誠信原則,以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因此,只有在合同的基礎上,才能建立良好的商業信譽,促進商業發展。
合同法共同債務承擔規定篇十
《買賣合同法》是我國首部涉及民間經濟活動的法律,自實施以來對于保障市場經濟的順暢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深入學習這部法律,不僅是提高法學素養的必要手段,也將對于未來從事相關行業的工作有著極大的幫助。
第二段:內容+分享心得
買賣合同法的大量條文都與我國的商業活動密切相關,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于合同的約定、條款解釋、違約責任等方面有著詳細的規定。在學習過程中,我深刻認識到,在每一筆交易中,雙方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并且在履行的過程中嚴格遵守。另外,在了解到合同的法律作用和保護范圍后,我也積極思考了如何在自己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避免因不當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和爭議。
第三段:反思與分析
在學習買賣合同法的過程中,我也發現了自身的不足和需要進一步提高的領域。一方面,雖然我已經掌握了大量的法律條文和法律術語,但是在將它們運用到實際案例中時,仍然存在一些應用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在處理糾紛和爭議時,我也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解法律精神與應用,并從中不斷提高自己的業務水平。
第四段:分享收獲
與此同時,在學習的過程中,我也獲得了一些寶貴的收獲和體會。首先,通過學習買賣合同法,我意識到作為法律人員的職責,除了具備扎實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外,還需要具備對于市場經濟和商業活動的深入了解,以便在實踐中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和人民群眾。其次,我也認識到法律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領域,需要我們在不斷學習與實踐的基礎上,不斷更新和完善自己的法律理論,在工作和實踐中不斷積累和提高。
第五段:總結
總之,買賣合同法是尤其重要的一門法律課程,對于我國經濟活動的發展,與個人生活和工作都有著重要的影響。通過對該法案進行深入地學習,我們能夠從中收獲大量的法律知識和經驗,不僅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業務水平,還能夠更好地服務于社會和人民群眾。我相信,只要不斷學習和實踐,我們一定能夠成為優秀的法律人員,為實現我們的夢想和志向而不斷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