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這里我整理了一些優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合同法管轄法院篇一
企業對外簽訂買賣合同,經常涉及“約定管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約定管轄”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我們應注重理解和運用,適當約定較為便利、合適的法院打官司,以節省訴訟成本,達到訴訟目的。
“約定管轄”須符合法定規則。筆者在多年的法制服務活動中,發現有些企業想方設法、費盡口舌爭取到管轄條款,卻因約定欠妥而得不到法院認可,到頭來空忙一場,還因管轄異議,被人為拖延訴訟,貽誤時機,實在可惜。
請看以下案例:
案例一:某不銹鋼制品公司與山東的某貿易公司簽訂供銷合同一份,約定不銹鋼制品公司向貿易公司供應不銹鋼緊固件。為保障貨款回籠,不銹鋼制品公司提議寫出約定:“如發生糾紛,由不違約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合同簽訂、送出30多萬元貨后,貿易公司遲遲不付款。為此,不銹鋼制品公司向本市法院起訴。但訴狀送達被告時,貿易公司卻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經審查認為,在審理前無法判定誰才是合同約定的“不違約方”。裁定將案件移送到被告即山東貿易公司所在地法院處理。
案例二:趙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在上海辦公司的沈某,兩人一見如故。當趙某拿出以往格式合同打算給對方簽字時,沈某仔細看過提出補充條款:“如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交由乙方(指沈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定”。趙某為了公平,要求把條款改為“交由甲方(指甲方工廠)或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終于達成協議。簽約后,趙某按時送貨到對方公司,可左等右要就是追不到貨款,則一紙訴狀送給本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看后告訴他,由于約定的管轄條款無效,須到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案例三:原告某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南通某貿易有限公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如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則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該案標的額不超過95萬元,屬基層法院管轄范圍,承辦法官查明事實后,將該案依法移送。
那么,究竟應如何有效地約定管轄法院呢?歸納起來,應把握“五個只能和不能”及“兩個不得”。
一是只能約定一審法院,不能約定二審法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法院確定后,二審法院則按照級別管轄的規定當然確定。一審判決、裁定后當事人上訴的,只能上訴至一審法院的上級法院,而不得向其他法院上訴。
二是只能約定有聯系的法院,不能約定無聯系的法院。根據我國新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選擇的管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超出該范圍任意選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是只能明確約定,不能模糊約定。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如有的公司約定“在甲方所在地按照合同法處理”。其本意是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訴訟,但是“按照合同法處理”的方式有多種。對方提出管轄異議后,法院認定異議有效,則裁定移送管轄。其實,該公司完全可以約定發生爭議“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五是只能以書面約定為準,不能以口頭約定為憑。約定管轄法院是要式行為,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管轄法院,僅口頭達成協議,即使對方予以認可,在沒有簽訂書面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該口頭約定仍不能采用。
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約定就無效。案例三就屬這種情況。我們應按其訴訟標的額選擇相應的人民法院管轄。至于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類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轄,其它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與其他法定管轄相比,專屬管轄具有優先性、排他性與強制性。如因不動產、港口作業、繼承遺產發生的糾紛,都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還有涉外專屬管轄案件,都不得通過約定管轄而更改。
當然,依法約定管轄法院,避免約定無效,這僅是基本前提。要使管轄約定既利于自己維護合法權益,又能使對方接受,還有不少策略、技巧有待探討掌握。
合同法管轄法院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原審原告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楊浦區xx路5號,法定代表人,張xx,電話xxxxxx。
被上訴人二(原審原告二):王xx,男,漢族,1979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xx路58號。
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已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號(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了上訴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上訴人不服,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管轄。
事實與理由: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雖然注冊地在上海市松江區洞涇經濟開發區,但從2007年9月至今,上訴人的營業地(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上海市虹口區xx路33號(有上海市xxx產業協會出具的`證明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但是在本案中,上訴人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的住所不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類似此情況全國或上海都較多,類似的情況應該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與法院無關。
本案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二款規定:“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沒有規定由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條規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上訴人的主要營業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虹口區,松江確實沒有營業地(辦公地),法院送達地址也在虹口區,即上訴人的住所地在虹口區,且被上訴人之一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的經營地在楊浦區,所以該案應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上海xxx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王xx訴上海xxx產業聯合有限公司合伙協議糾紛一案,應該由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故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1)松民二(商)初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書,將案件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管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x年x月xx日
合同法管轄法院篇三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區××街××國際3-2-1605。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武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路×號×棟×室。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因買賣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上訴人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洪民商初字第××號民事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將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上訴理由:
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x年7月14日簽訂的《協議書》中,既未約定合同履行地,也未約定交貨地點。雙方在《協議書》中特別提示約定:“所有貨物必須于收貨當日當著運輸公司人員的面開箱確認貨物外觀完好,……。如果甲方于收貨數日后而非收貨當日告知乙方貨物外觀由于運輸原因破損,由于已無法追究運輸公司責任,乙方對此破損不承擔責任。”以上約定應當正確地理解為雙方就貨物的交接驗收和責任劃分所進行的約定。然而,一審法院想當然地將其延伸理解為雙方對交貨地點的約定。而且這種錯誤的理解為一審法院錯誤地適用相關規定,錯誤地處理本案的管轄權異議埋下了伏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明確規定了以約定的履行地點或者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審法院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法發[]28號號司法解釋問題的批復》(法釋[]3號)明確規定廢止適用。該《批復》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法發[]28號),是一項關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轄問題的程序性規定。不論購銷合同是在該規定生效前簽訂的還是生效后簽訂的,凡在該規定生效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應適用該規定,而不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
所以,一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以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是錯誤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時,一審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 “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的,亦是錯誤的。上訴人依法認為,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本案不能依據履行地確定管轄,而應依上訴人的住所地確定本案的管轄,即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對本案行使管轄權是不適當的,應依法將本案移送到北京市××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嚴格執法,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x年六月八日
合同法管轄法院篇四
住所地:xx市xx區路號 x室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bbb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
2、依法將案件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一審法院在引用合同條款、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方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
首先,在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情形下,一審裁定書中僅引用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而對上訴人有利的條款視而不見,明顯違背法律規定,枉法裁判。
根據()立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書,xx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被上訴人訴上訴人服務合同糾紛案適用的是“合同履行地”的管轄原則。但該裁定在引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簽訂的《企業信托融資顧問合同》、認定案件、適用法律時,明顯偏袒被上訴人,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
在《企業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第二條中雙方約定,乙方(即上訴人)提供的服務主要內容包括:1、分析甲方的財務狀況和融資條件,策劃、設計和制定甲方(即被上訴人)多種信托融資方案;2、分析甲方的擬融資項目,根據企業融資需求,提供合理的融資建議,為甲方策劃并協助實施信托融資前整體包裝方案;3、受甲方委托,按照約定方案,代表甲方與各信托公司及國家相關部門溝通、聯系,為甲方信托融資2億元人民幣(或2億以上),并及時向甲方反饋相關信息。在《企業信托融資顧問合同》的實際履行中,也是上訴人項目小組在上訴人公司為被上訴人討論、策劃、設計信托融資方案,并郵寄給被上訴人;同時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引進的信托公司也在xx市xx區,上訴人多次與到信托為被上訴人聯系發行信托事宜,最終信托為被上訴人發行的信托計劃也在x區。
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時,已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第(3)項規定闡明理由,應由xx市xx區法院受理,但一審法院無視法律規定,枉法裁判。
依照《合同法》第62條規定第(3)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如果是給付貨幣,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本案是融資服務合同,標的是上訴人履行融資服務的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規定,應確定“上訴人人所在地”為履行義務所在地,本案應xx區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一審法院故意隱瞞事實,枉法裁判。
在一審程序中,上訴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曾提出:
1、即使xx市也可以確定為“合同履行地”。根據民訴意見第三十三條規定“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復立案,立案后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將案件移送給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基于同一法律關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實而發生糾紛,以不同訴訟請求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不同法院起訴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關法院先立案的情況后,應當在七日內裁定將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審理”。
上訴人于20xx年x月x日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起訴,案號為(f)朝民初字第號;被告是于20xx年x月x日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起訴上訴人,案號為(第x號。很明顯被上訴人是在收到上訴人訴狀后,故意隱瞞真相而向一審法院另行起訴。同時上訴人于 年 月 日將xx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的材料傳真給當時審判庭承辦法官fff庭長,并于當日也通過郵寄方式將xx區立案材料郵寄給fff庭長。一審法院無視本案事實及證據,隨意一句“但對其主張除其本人陳述外沒有提供其他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駁回了上訴人的管轄權異議,故意隱瞞事實,體現了對本案不負責任的態度。
再有,根據兩個案件審理的審理的具體內容,貴院應將案件移送至xx區人民法院。xx區法院審理的具體內容是“上訴人依約履行信托融資顧問合同且已到位資金1億元”;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內容是“上訴人未依約履行義務,給他們造成損失”,故,上訴人是否“依約履行并資金到位”是關鍵事實,雙方都是基于該事實提出請求的,對此事實的審理是由xx市xx區人民法院先立案,貴院立案在后,為了防止出現兩份判決書內容相悖的結果,貴院應當將案件移送至xx區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故意曲解法律、隱瞞案件事實,致使裁定違背法律規定,依法應撤銷該裁定并移送至xx市xx區人民法院審理。
此致
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aaa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合同法管轄法院篇五
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應履行義務的是出借人(即貸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3]10號批復規定,由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時應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即貸款人所在地),而不應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在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貨幣所在地履行。一般情況下,借款合同有效應判決履行,此時法院判決履行即判決貸款人履行義務,給付貨幣給借款人(接受貨幣一方),這樣裁定管轄權由貸款方(出借人)所在地(被告地)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執行(可理解為執行法院所在地法院管轄),此種情況比較少見。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規定如何適用借款合同中的民間借貸糾紛呢?民間借貸雙方當事人一般為公民個人,若借款時沒寫借條,沒約定利息,這樣的合同屬無償合同,是實踐性單務合同[2]。當出借人將借款交付給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負有其他任何義務,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借款人的義務,即具有給付貨幣付還出借人的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時,應適用民訴法二十二條的規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轄。
貸款人)未履行義務,導致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