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語通過簡潔有力的語言塑造企業形象,提升產品或服務的認知度。在編寫標語時,可以借鑒其他成功案例,但要注意避免抄襲和剽竊的行為。下面是一些成功的標語案例,希望能夠給你提供一些靈感。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一
一、基本情況。
20xx年11月,師宗縣成立了全省第一家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并于20xx年5月被省農業廳批準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試點縣。在四年多的時間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在縣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和幫助下,積極組織開展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截止目前,共接到農村土地承包糾紛200起,受理177起,其中仲裁14起,調解處理163起。仲裁工作的開展,不僅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進一步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處理機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積累了不少經驗。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類型。從幾年的仲裁實踐看,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流轉糾紛;侵害婦女承包經營權糾紛;土地補償費糾紛;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幾種形式。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類型:
1、先棄后取,引發糾紛。一些農民承包集體土地后,沒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蕪,其他人趁機利用,進行種植;或未明確責、權、利關系,交給他人使用。現在承包人以土地經營權是自己所有為由,要求取回土地,與種植人發生糾紛。全縣共接待此類案件102件,占總案件數的51%。主要發生在丹鳳、高良、五龍、彩云等人均占有耕地較多和經濟條件較好的鄉(鎮)。
2、土地流轉不規范而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33件,占16.5%。
3、出嫁女為爭得土地與其娘家發生糾紛。此類案件共16件,占8%。
4、原“農轉非”戶要求返還其原承包地。此類案件11件,占5.5%。
5、同一承包地重復發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6件,占3%。
6、私自買賣承包地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2件,占1%。
7、承包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發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引發的爭議,此類案件共1件,占0.5%。
8、承包地繼承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9、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3件,占1.5.%。
10、征地補償款分配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4件,占2%。
11、承包戶內家庭成員之間,主要由于贍養問題及兄弟不和而要求分戶引發的糾紛,此類案件共18件,占9%。
(二)糾紛調處途徑。我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主要通過以下5種途徑解決糾紛:
1、自行協商。農民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后,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的情況比較多,但由于缺乏必要的來自第三方的疏導,往往偏執于自己的一方之理,很難聽進對方當事人的不同意見。因此,雙方當事人的自行協商很容易擱淺。
2、請求調解。這是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形式。糾紛當事人通過請求村干部、鄉鎮調解委員會幫助解決糾紛,如果調解成功,主持調解的機構(個人)及時讓雙方當事人簽訂書面協議,并應幫助和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調解也是我們仲裁機構的重要工作方式。自20xx年11月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和各鄉(鎮)成立“調解委員會”以來,共接待群眾來信來訪案件200件,通過調解處理了163件。
3、申請仲裁。與訴訟相比,由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僅省時、省錢,而且程序簡便,處理爭議較快。現也成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手段。20xx年以來,我縣共仲裁糾紛14件,僅2019年就仲裁6件,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
4、提起訴訟。因為通過訴訟得到的判決更具權威性,并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當事人最終權利的實現有較充分的保障。當事人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5、申請政府處理。此類糾紛一般是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清引發的糾紛,我縣主要采取政府受理,交由農經部門調查核實,并擬出《行政處理決定書》,由政府簽章核發的方式進行處理。
(一)成立仲裁機構。
為保證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20xx年11月,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成立,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主任,農業局長和政府辦副主任任副主任,國土資源、林業、農村辦、民政、司法、信訪、經營管理等部門領導為組成人員,下設辦公室在經營管理站,由農業局分管農經的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農經站長、副站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具體負責全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的日常工作,并配備了4名專職工作人員。各鄉鎮相應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并配備了專職工作人員。
(二)完善仲裁機制。
1、規范仲裁原則。
堅持地位平等的原則。糾紛仲裁當事人無論是農戶、業主,還是村(社)集體經濟組織,在糾紛調解、仲裁過程中,其法律地位人人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地調處糾紛。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后,仲裁委員會要對承包糾紛案件進行調查了解,依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受理后,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實事求是,分清是非曲直,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提供可靠證據。
堅持調解為主的原則。雖然一般申請仲裁的案件都是經過多次調解無果,但仲裁委仍然堅持調解為主、裁決為輔,在制度上和程序上保障將調解結案作為首選目標,并在工作中努力貫徹。確實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依法及時作出裁決。
2、制定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范化制度。結合土地承包體制的特點,仲裁委借鑒(民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做法,參照法院民事審判的規則,制訂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暫行辦法》和《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制度》。
3、設計法律文書和操作流程。由于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體操作無現成格式可用,而案件從受理到仲裁文書的送達、回訪等都需要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包括立案、現場勘查、取證、庭審、合議、調解、裁決和結案等每一環節都要制訂操作規程,保證糾紛公正裁決。因此,仲裁委參考法院民事審判制度,在不斷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制定了《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紀律》、《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回避制度》、《師宗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檔案管理制度》等內部規范制度。同時,陸續設計并不斷修訂完善了《仲裁。
申請書。
》、《不予受理案件。
通知書。
》、《立案登記表》、《受理案件通知書》、《法定代表人身份。
證明書。
》、《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授權。
委托書。
》、《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筆錄》、《開庭通知書》、《仲裁庭組成通知書》、《開庭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決議書》、《合議記錄》、《裁決書》、《送達回證》等18種標準法律文書格式。
4、建立土地承包仲裁政策法規數據庫。由于土地承包相關法滯后,此前有法可依的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解釋,審理依據嚴重不足。為此,仲裁委對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大規模的檢索研究,同時還收集了國家、省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文件,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專用政策法規電子數據庫,主要包括法律依據、政策依據和制度依據三方面內容,其中相關法律法規32件,政策文件27件,為依法審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據。
5、探索制度創新。
建立核稿發文制度。所有仲裁文書均由案件首席仲裁員把關。仲裁裁決書實行主任核發制,未經主任審核,不得下發;若發現有重大問題,及時與該案首席仲裁員溝通,必要時可請該案仲裁庭重新合議。
建立裁后回訪結果通報制度。仲裁委對已到法律生效期的案件都要作裁后回訪。凡是無法執行或被法院審理后推翻的案件,都要進行內部分析總結,便于及時吸取教訓。
(三)制定統一程序,實行標準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僅要法律適用準確,還要程序合法。為此,我縣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仲裁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了統一嚴格的仲裁程序。
1、案件的申訴與受理。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經過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及時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受理條件的,及時填寫立案登記表,并由副主任(農業局長)審批,立案后,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取得送達回證,并要求當事人15日提供授權委托書、答辯狀及相關證據。通過嚴格把關,防止越權受理現象的發生,避免仲裁的盲目性。
2、指定仲裁員。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員會指定3名仲裁員(其中1名首席仲裁員)和1名書記員組成仲裁庭,負責整個案件的處理工作。
3、深入調查。仲裁庭組建后,由仲裁庭人員深入基層,深入實際,進行調查了解,基本掌握案情,并取得必要證據。
4、堅持先調解后仲裁的方法解決糾紛。調解是仲裁的前提,我們始終把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和仲裁的全過程,以最大的誠意,教育、說服、勸解當事人,盡量爭取協調解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下發調解書。
5、開庭審理。糾紛案件的仲裁主要采取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公開庭審方式進行,仲裁庭確定開庭時間、地點后,提前5個工作日將《仲裁庭組成通知書》和《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依法缺席裁決;被申請人經2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依法缺席裁決。當事人要求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證明材料作出裁決。仲裁的案件,都是通過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進行裁決。案情較為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其裁決由仲裁委集體討論決定。
6、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進行仲裁。在仲裁過程中,始終要求當事人用事實、證據、法律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員幫助當事人依法搜集證據,確保事實客觀公正。
7、限時辦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最多可以延期30日,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執行。當事人對仲裁決定書不服的,可以依法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拒不執行裁決的,仲裁機構協助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
20xx年6月,我縣被列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省級試點縣,在省農業廳的支持下,我縣新建了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庭,配置了電腦、攝像機、掃描儀、打印機等設備,購置了仲裁桌椅,不僅較大地改善了仲裁工作條件,更增強了仲裁機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五)加強學習,強化培訓,努力提高業務素質。
從20xx年開始,我們就不斷從書店訂購了一些相關的學習資料,堅持學習,堅持定期在單位內部開展業務技能和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知識的交流活動。在20xx年仲裁試點工作開展以后,更是加強了指導,每當有案件發生時,縣仲裁委員會都是精心審理或派人現場指導和把關,把學習和實踐充分結合起來。通過不斷學習實踐,積累了經驗,提高了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
(六)推行信息化管理。
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20xx年,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圍繞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我縣安排了100萬專項經費,全面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將全縣77038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信息錄入電腦,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并進行新證打印制作換發。實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后,通過網絡,將極大地方便查詢土地承包、土地流轉信息數據,方便查閱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關情況,有利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切實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
(一)探索了可行的仲裁機制,破解了投訴無門的“三難”怪圈。師宗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以來,已從政府部門“很難插手”、村級組織“不愿協調”和法院“不予受理”這樣的一個“三難”境地,走到了現在的“投訴有門”。應該說,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具有司法的嚴肅性,同時具有行政的靈活性,開辟了當代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紀元,填補了機制上的缺陷。
(二)更好地實現了社會公平,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面廣量大,糾紛情況錯綜復雜、政策性強、解決難度大。此類問題成為社會熱點。自從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工作以來,此類信訪逐漸減少,群體性鬧事事件也得以平息。可見仲裁方式既克服了信訪渠道解決問題周期長、成功率低的問題,又避免了民事訴訟程序復雜、成本高的問題,及時有效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糾紛,維護了社會公平和農村穩定。
我縣丹鳳鎮新村原村干部梁某1998年將同村舒某因農轉非自愿交回集體的5.2畝耕地承包耕種,二輪延包時,在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私自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xx年因國道324線改道新建,征用了其中部分土地,梁某私自占用了這部分征地款,村民知道后,集體上訪多次,鎮、縣人民政府分別進行調解,雙方均不滿意。20xx年村民代表到縣仲裁委申請仲裁,我們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進行宣傳。在調解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依法進行仲裁,雙方基本滿意。通過仲裁,解決了一起多次上訪未果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極大地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
(三)提高了村干部素質和依法行政意識。
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以來,通過調處各類糾紛案件,開展過農村土地糾紛調處工作的農村基層干部都普遍深刻認識到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在調解處理工作中,既讓廣大農村基層干部學到了一些結合實際有用的法律法規知識,又增強了基層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我縣丹鳳鎮法雨村一五保戶方某夫婦,20xx年先后去世,其近親屬為爭奪其承包地引發糾紛,并多次發生打架事件,村組干部多次調解無效,在村民的建議下,20xx年初,發包方法人代表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收回方某夫婦的承包地。仲裁庭通過深入細致調查了解,依法進行仲裁,大多數村民比較滿意。通過仲裁,不僅解決了糾紛,維護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更提高了農村干部依法行政意識。
(四)發現了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提供了翔實的立法依據。師宗縣在開展仲裁試點的過程中,由于深度介入現實糾紛的全程調查處理,陸續發現了不少體制缺陷和法律空白,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成員身份界定,村(社)、組(隊)所有制相嵌,承包地征收補償利益分配等問題,并通過多種方式參與國家和省的立法進程。
(五)培養出一批精通業務的骨干力量,促進了政策法規的普及。農業部門歷來缺乏法律專業干部。通過開展仲裁工作,不但多了一個依法護農的得力手段,也培養、鍛煉出一批具有更高水平的依法行政業務骨干。由于長期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過去律師隊伍中極少有這方面的業務知識,很不利于為被代理人維護合法權益。但凡參與了仲裁活動的,在這方面的水平都有明顯提高。仲裁機構在審理案件、尤其是群體案件的過程,本身也就是一個宣傳普及法規和政策的過程,各方當事人或代理案件的律師,都普遍反映學到了不少相關知識、受益匪淺。鄉鎮、村干部和相關管理部門則表示有助于促進他們完善制度、加強管理,舉一反三、正確處理歷史遺留問題。
(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促進了仲裁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試點,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項。
規章制度。
完善了各種法律文書格式積累了不少寶貴的經驗教訓和示范案例為我省全面開展仲裁工作積累了寶貴的經驗教訓。
(一)法律依據不足。以前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少數幾部法律和相關規定不夠具體,以至對許多問題的判斷和處理無法可依。云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出臺后,在許多方面做了規范。但仍然還有一些問題,譬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界定問題,承包地征收補償安置利益的合理分配,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后自留地的定性,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置等等。
(二)仲裁經費缺乏。由于財政困難,經費無法保障,我縣仲裁委員會工作經費相當緊張,土地承包糾紛數量逐年增多,并且大多案情復雜,解決起來也非常的棘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不僅辦案人員無津貼可言,連日常辦案經費都無法保障。
(三)司法接軌不暢。雖然我縣審結的大部分案件都已經自動履行,但由于我國相關立法的滯后,在訴前證據、財產保全和裁決結果的強制執行等司法強制措施方面,還未得到有關部門的有效支持。此外,對有些土地承包的法規和政策,法院和我們的認識差距較大。
(四)業務素質有待提高。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是一項新生事物,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借鑒,而且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特別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農村土地承包政策都有不同的變化,對仲裁員的業務要求極高。雖然仲裁員基本上都是選擇熟悉農業農村工作、懂一定政策和法律知識的人來擔任,但是同樣面臨著加強培訓、盡快熟悉業務的問題。
(五)不規范的村規民約還在一定范圍內存在,也還有一定的勢力。
五、下步工作建議。
(一)建議加快相關立法,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仲裁規范,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所需的法律依據。
(二)建議加大仲裁宣傳,統一思想,與司法部門加強溝通,為仲裁工作的長期開展奠定基礎。
(三)將仲裁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隨著農業產業化推進步伐的不斷加快,以及勞務產業的不斷發展。土地流轉面積將會逐漸增大,由此引發的土地糾紛將呈上升趨勢,為使仲裁這一解決土地糾紛的良好方式堅持做下去,建議政府將仲裁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加強培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是政策性、法律性、時效性、程序化、制度化很強的一項工作,現時仲裁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就是人員素質問題。建議組織仲裁員參加了省、市相關培訓,通過學習,提高了仲裁委員會的整體素質和辦案效率以及辦案質量。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二
第二章調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一節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
第二節申請和受理。
第三節仲裁庭的組成。
第四節開庭和裁決。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三
甲方(入股方):
住所:聯系電話:
乙方(受讓方):
地址:文家店街上聯系電話:
為了“響應貴州省省政府、銅仁市政府打造思南片區連片種植黑桃王國的政策號召”為了積極推進統籌城鄉發展工作,“政策推動,統一規劃,集中開發,規模經營,還利于民”的土地流轉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科學有序開展土地流轉工作,提高土地的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況及用途。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于鎮村組畝土地(詳見下表)向乙方入股,從事(主營項目)核桃種植及林下種養、種養及產品深加工等生產經營。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為公司畝產利潤20%(具體計算方法根據專業合作社每年畝產年平均辦法利潤分配辦法執行,理事會、與監事會共同完成)。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為__年,自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長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紅與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經乙方經營銷售后以現金方式支付甲方入股紅利。即每畝每年由乙方以人民幣現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平均畝產值利潤20%。具體分配金額以當年平均畝產值利潤銷售收入經過理事會、監事會共同計算分配當年數額作為作為股權紅利。具體分配數額向全體股民張榜公布。
四、交付土地的時間。
甲方應于__年月日之前將擬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五、權利和義務的特別約定。
1、甲方有權按照合同規定收取股權紅利;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轉的土地。
2、甲方有權監督乙方合理利用、保護入股土地,但甲方應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乙方在受讓地塊上具有使用權、收益權、生產經營權和產品處臵權;。
4、乙方應當依照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股權紅利。
5、乙方向甲方提供季節性或長期性勞務用工,便按市場價格向乙方付清勞務用工工資。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后應本著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2、甲方非法干預乙方生產經營活動,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乙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股權紅利的,按應支付紅利的5%承擔違約金。甲方不按時交付入股土地的,應按每天100元承擔違約金。如果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經濟損失,違約方應在違約金之外增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依具體損失情況,由甲乙雙方協商或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核定。
八、解決爭議途徑。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村、鎮調解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依法向貴州省思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訂立后,雙方應將合同報發包方、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備案;。
2、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補充,并報村和鄉(鎮、街道)備案,有關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鄉(鎮、街道)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如有鑒證,相應增加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四
第一條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七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十四條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三)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受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仲裁申請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需要通知第三人參加仲裁的,仲裁委員會應當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權利義務。
第十七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十八條答辯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二)對申請人仲裁申請的答辯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九條當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答辯書、有關證據材料及其他書面文件,應當一式三份。
第二十條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并告知申請人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十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獨任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后,首席仲裁員應當召集其他仲裁員審閱案件材料,了解糾紛的事實和情節,研究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和理由,查核證據,整理爭議焦點。
仲裁庭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自行調查取證的,調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
第二十五條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及時向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認為仲裁員有回避情形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其回避。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回避申請或者發現仲裁員有回避情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主任的回避。
第二十七條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一)被決定回避的;。
(二)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因被除名或者解聘喪失仲裁員資格的;。
(四)因個人原因退出或者不能從事仲裁工作的;。
(五)因徇私舞弊、失職瀆職被仲裁委員會決定更換的。
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后,仲裁程序繼續進行。當事人請求仲裁程序重新進行的,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向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政策解釋,幫助當事人自行和解。
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當事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應當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糾紛事由、仲裁請求和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在調解書簽收前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的陳述、意見、觀點或者建議,仲裁庭不得作為裁決的證據或依據。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放棄仲裁請求并撤回仲裁申請,且被申請人沒有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程序。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就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提出反請求的,應當說明反請求事項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附具有關證明材料。
被申請人在仲裁庭組成前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在仲裁庭組成后提出反請求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受理。
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受理反請求的,應當自收到反請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反請求申請書副本送達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反請求申請書副本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反請求答辯書,不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與申請人的請求合并審理。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反請求的,應當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變更仲裁請求或者被申請人變更反請求的,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仲裁庭組成后變更請求或者反請求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準許的決定。
第三十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開庭進行。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第三十五條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請求變更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應當在開庭三個工作日前向仲裁庭提出,并說明理由。仲裁庭決定變更的,通知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決定不變更的,通知提出變更請求的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公開開庭的,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等信息予以公告。
申請旁聽的公民,經仲裁庭審查后可以旁聽。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就反請求缺席裁決。
第三十八條開庭前,仲裁庭應當查明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并逐一核對身份。
開庭由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宣布。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宣布案由,宣讀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仲裁庭紀律、當事人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仲裁員回避。
第三十九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的機會,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代理人陳述事實、意見、理由。
第四十條當事人、第三人應當提供證據,對其主張加以證明。
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自行調查收集的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向雙方當事人出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第三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仲裁庭應當準許,并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
證人不得旁聽案件審理。
第四十五條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組織當事人、第三人交換證據,相互質證。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向證人詢問,證人應當據實回答。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六條仲裁庭應當保障雙方當事人平等行使辯論權,并對爭議焦點組織辯論。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雙方當事人、第三人的最后意見。
第四十七條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庭書面提出先行裁定申請,請求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破壞性行為。仲裁庭應當自收到先行裁定申請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仲裁庭作出先行裁定的,應當制作先行裁定書,并告知先行裁定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先行裁定書應當載明先行裁定申請的內容、依據事實和理由、裁定結果和日期,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四十八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第三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不予補正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中止: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仲裁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仲裁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
在仲裁庭組成前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中止仲裁;仲裁庭組成后發生仲裁中止事由的,由仲裁庭決定是否中止仲裁。決定仲裁程序中止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委員會或者仲裁庭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恢復仲裁程序的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和第三人。
第五十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程序終結:
(二)被申請人死亡或者終止,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其他應當終結仲裁程序的。
終結仲裁程序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自發現終結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一條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首席仲裁員組織仲裁庭對案件進行評議,裁決依多數仲裁員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第五十二條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和依據、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和期限。
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三條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裁決書中有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補正。補正構成裁決書的一部分。
第五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仲裁裁決。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書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延長期限的,應當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第三人。
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鑒定、當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補充申請材料和補正裁決的時間。
第五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第三人。
直接送達的,應當告知當事人、第三人下列事項:
(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決書所確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五十六條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
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第五十七條獨任仲裁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簡易程序的仲裁規則由仲裁委員會依照本規則制定。
第五十八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庭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
第五十九條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第三人,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六十條仲裁文書格式由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共同制定。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鑒定等發生的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五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第二章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第八條當事人一方為五戶(人)以上的,可以推選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
第九條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第十條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或者第三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仲裁。
第十一條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因申請調解、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
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事由,當事人不能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第十三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
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材料,應當出具回執。回執應當載明接收材料的名稱和份數、接收日期等,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六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案由: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仲裁請求:
請求被申請人返還其依職權強占的屬于申請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份額________畝,并獨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________系被申請人________的女兒。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嫁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村,與________結婚,________年離婚后回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村委會________家。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申請人與________結婚,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協議離婚后回到娘家。由于父親________重男輕女,多次逼我離家出走,無奈之下,我只好離開家到________市________鎮打工為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我與________登記結婚,至今一起生活。期間,我的戶口一直和被申請人________及弟弟及弟媳、侄兒在一起,直到現在。我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涉及的土地也和在被申請人承包經營權范圍內。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被申請人的一再逼迫之下,我只好將我的戶口從被申請人的戶口簿上遷出,獨立成戶,仍然為農業戶口。因為當時農村承包經營期還未屆滿,被申請人承諾在新的承包合同簽訂時更改承包經營權證,將應該屬于申請人的份額劃分給申請人。出于信任,申請人答應按照這種方式執行,屬于自己的承包經營份額暫時交由被申請人及其他家庭成員管理耕種。
________年,申請人戶的承包經營權到期后,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繼續承包________年,需要簽訂和統計新的'承包經營情況。被申請人利用它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________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________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________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事后,由于申請人一直在________市打工居住,直到最近才得知事情真相。于是,申請人多次找到基層人民政府幫助解決,經________市________鎮________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及________市________鎮司法所多次調解,被申請人拒不返還本應屬于申請人的土地承包經營份額。
申請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土地承包經營依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六條也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被申請人________利用自己當時擔任社長的便利,私自更改承辦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情況,將申請人從共有人中剔除,將全部原先承包的________畝承包土地繼續承包,霸占了申請人________畝的承包經營份額,并據此辦理了________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致使申請人在莫名其妙的情況下變成了失地農民,該行為嚴重侵害了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19條、20條、21條之規定,向貴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望你們查明事實,依法處理,支持申請人的仲裁申請,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七
住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
住所: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糾紛一案,申請人提出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申請人的具體仲裁請求)。
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審理此案。仲裁庭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以下協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員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八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照當事人和解、鄉、村調解、縣仲裁的方式,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要求進行調解和仲裁。
發生土地承包糾紛的,村委會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拿出書面意見到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鄉鎮調解不成的,鄉鎮要寫出調解意見到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員會接到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理糾紛案件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2、取證。
糾紛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根據,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公民調查取證,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調解。
仲裁委員會審理糾紛案件,應先調解,調解在自愿和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成立,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4、裁決。
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在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和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出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庭的,可作為缺席裁決。
5、送達。
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派人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6、起訴。
仲裁書送達之后一月之內雙主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可到縣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如雙方當事人均在一月之內未去人民法院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按裁決書履行。
7、執行。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請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發。
生法律效力后,即對仲裁當事人、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社會公眾產生約束力。仲裁裁決生效后,就其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皆無權任意改變仲裁裁決,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就該仲裁裁決所涉爭議提出的申請或者起訴。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九
申請人___________(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被申請人___________(被申請人是公民的,寫明公民的姓名、年齡、住所、郵政編碼、電話或者其他通訊方式;被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寫明其名稱、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通訊方式。)。
對于申請人_______________與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所提出的仲裁一案,(可以寫明撤回仲裁申請的原因),現申請人請求撤回仲裁申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寫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名稱)。
申請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十
(1)注明文書名稱。
(2)反申請人和被反申請人基本情況。
(3)案由:寫明反申請人針對何糾紛提出仲裁反請求。
主要寫明反申請人提出仲裁反請求的具體請求項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1)反請求事項;(2)事實和理由。
(1)致送仲裁機構名稱。
(2)反申請人簽名。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
(3)反申請日期。
(4)附項。
仲裁反申請書
反申請人(本案被申請人):
被反申請人(本案申請人):
案由:
反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仲裁委員會
反申請人:
年月日
附:1.證據份;
2.本反申請書副本份。
申請人:××省××縣××經貿公司地址:××省××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a
職務:經理
仲裁代理人:b
××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省××縣××有限公司地址:××縣××路××號
法定代表人:c
職務:經理
案由:貨物買賣糾紛
請求事項:
1.終止合同。
2.賠償因被申請人所交貨物的低質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失××萬元人民幣。
事實和理由:(應詳述,此略。)
基于上述事實,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仲裁委員會予以仲裁。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地址:××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年××月××日××食品研究所的質檢報告。
此致
××市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縣××經貿公司
法定代表人:a××年××月××日
附:
1.貨物買賣合同1份;
2.質檢報告1份;
3.本申請書副本×份。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十二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申請人_______省_______市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我廠在_______市簽訂銷合同一份,采購我廠生產的鋼窗_________副。合同對鋼窗的質料、規格、數量和單價都作了明確約定,交貨日期為_______年_____月份。我廠按期向被申請人交付了鋼窗并經過合格驗收,但對方卻遲遲不支付貨款,后又稱有部分鋼窗不符合市場變化的影響,公司資金緊張,一時難于支付貨款。由于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違約拒不支付貨款,我廠幾次到_______省_______市往返交涉,給我廠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市鋼窗廠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
1、本仲裁申請書副本___份
2、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復印件_____份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十三
申請人: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_大街__________號。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購銷合同糾紛。
仲裁要求:
一、立即支付貨款_______________元。
二、賠償損失費__________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上述情況,根據原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特申請__________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此致
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最新土地糾紛仲裁書大全(14篇)篇十四
申訴人:
姓 名
性 別
年 齡
被訴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請求事項:
事實和理由:(包括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等情況):
_此致
申訴人(單位):___________(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1.副本__________ 份
2.物證__________ 份
3.書證_________ 份
(2) 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文書時應當注意的問題是:
第一,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前應當對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一條例》規定,勞動爭議是指: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發生的爭議,比如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等;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只有在上列幾種情形下,爭議雙方當事人方可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申請書提起仲裁程序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薦代表人進行勞動調解或者仲裁活動。同時,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既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第二,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根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縣、市、市轄區仲裁區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發生地的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如果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轄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爭議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書時,應當有正本和副本兩份,正本提交給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副本發送給被申訴人,當事人應當按照被申訴人的人數提交申訴書副本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被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