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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論文選題篇一
我國行政刑罰研究
試論物業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政府信息公開立法問題探析
論犯罪被害人之國家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中公權與私權的沖突與和諧
轉型期中國行政聽證制度多視角研究
論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抽象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研究
氣象行政執法研究
行政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研究
我國公安行政執法權行使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
學校法制教育序列化研究
關于完善我國國家賠償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行政契約若干問題研究
聽證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稅務行政強制研究
如何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的'立法
論契約思想引入行政法的必然性
醫療損害賠償研究
我國機動車登記制度研究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歸責問題研究
行政程序立法問題研究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初論
我國刑事賠償制度的反思和重構
論現代警察理念
醫療事故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醫療糾紛概念的法理探討
論《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立法缺陷
《國家賠償法》增設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研究
我國大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對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研究
在校未成年學生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研究
教師聘任制度實踐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建立我國知情權保護制度
醫療侵權中醫療過失認定標準研究
行政問責制研究
論我國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
我國公立中小學校教師權益的法律保護及救濟
試論轉型期中國行政法制度的變遷
行政補償制度研究
論行政相對人的防衛權
行政公務回避研究
論行政不作為的責任及其法律救濟
行政行為說明理由制度研究
商品房預售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論行政合同違約責任與司法救濟
行政賠償決定
教育過程中教師權力與學生權利關系探究
論醫療事故的處理依據及程序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二
在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給出了這樣的概念“依法行政就是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必須把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做到既嚴格依法辦事,又積極履行職責。”因此,我認為,依法行政原則是是行政法的生命,是行政法的基本,其他原則都可以被理解為這一原則的擴展與延伸,其含義包括:
(一)、法律保留,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動都只能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進行,包括:
1、依法只能由法律規定的事項,行政機關除非獲得授權,否則不得做出任何規定;
2、在沒有立法文件規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做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二)、法律優先,指的是所有的行政活動都不得違背現有法律的規定,包括:
2、對于法律授予的職權,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在法定的范圍內行使;
3、對于法律規定的義務與職責,行政機關應當積極有效地履行或執行。
二、程序正當
在行政法規范中,程序性規范占據了極大比例,因此程序正當也是法律對行政活動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1、信息公開,指的是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其活動的依據、過程以及結果。當然,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在公開之列2、公眾參與,指的是行政機關做出重要的規定或決定時,應當聽取公眾意見,尤其是應當聽取直接相對人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陳述、申辯3、公務回避: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的公務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其處理的公務無利害關系時,但由于其他的原因影響客觀中立時,也應回避。如行政處罰中已經參與了某一案件調查的人員,由于受到“先入為主”的影響時,可能已經對案件形成了難以改變的固定的看法,就不適合擔任聽證程序的主持人。
三,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原則是針對行政活動的效率提出的,因為一個好的政府,其行為應當是合法的,也應當是有效的。包括:
四,誠實守信
誠實守信原則包括兩個方面1、誠實,即信息真實,行政機關無論面對特定對象,還是普通公眾,它所提供的信息都應當是真實有效的,行政機關不能提供虛假信息對當事人或社會公眾進行欺騙2、信用,即信賴保護,行政機關的決定或規定一旦做出,就不能輕易更改,如確因法律變動、情勢變更、公共利益等原因而必須改變它們時,除了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并遵循法定程序外,還應當給予權益受損人以一定的經濟補償或采取補救措施。
五,權責統一原則
權責統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享有法定職權時,同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而論,權責統一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有權必有責。試想一想,如果行政機關只有權力而沒有責任,那么結果會是什么樣呢?結果只能是權力被濫用,成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對于行政機關和執法人員來講,一定要增強責任意識,明白權力是人民給的,行使權力是有責任的。
第三,用權受監督。杰斐遜說:“在權力問題上,不要談論對人的信任,而是要用鎖鏈限制他們,防止他們作出傷害人的事情”。這表明對權力實施監督的重要性。沒有監督的權力,即使法律責任設定得盡善盡美,也將導致;第四,違法要追究。違法要追究是保障權利運行規范正確、責任落實到位的最后手段,只有違法行為得到追究,才能確保“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原則落到實處。
六,總結
首先,國家行政機關的活動具有公共性質,以整個社會為對象,以公共利益為目標,如果行政活動可以隨意實施而無需承擔責任,就會引導整個社會進入無秩序狀態。其次,行政活動是以行政權力作用于公民、社會團體為特征。公共權力的運用就是以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權益產生某種影響力為特點。如果這種活動可以不負責任,任意影響而無需負責,那就將對公民、社會團體的權益構成極大的威脅,從而危及到整個社會。再次,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基于我國特定的國情。我國有著較長期的歷史,封建傳統觀念在現實生活中并未徹底根除。官貴民賤、官本位、官管民等封建意識很強烈。相反,責任意識卻很淡漠。而新中國建立以來,依法行政未得到提倡和重視,在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中,官員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責任觀念并未成為普遍的意識。因此將責任行政原則作為我國行政的基本原則,對行政主體依法行政,樹立起責任行政的意識,實現依法治國,將會起到積極的巨大的作用。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三
近幾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機動車輛的增多。起訴到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也逐年增多。但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法律法規卻沒有隨之健全,還只是停留在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上,而《民法通則》對這類案件的處理只作原則性的規定。《處理辦法》雖作了較具體的規定,但又存在許多界定不明確的地方,這就造成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無法準確把握尺度,使各地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做法不一,產生分岐。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確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以下幾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應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原告就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執而請求人民法院予以保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原告,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使其人身或者財產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人的權利繼受人以及死者生前、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對于根據根根據根據把受害人列為原告,這不會產生異議。但對權利繼人以及被撫養人作為原告的,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只把權利繼受人被撫養人中的一人作為代表,列為原告,而有的地方則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全部列為共同原告。由于各權利繼受人和被撫養人的權利是各個人享有的,其權利范圍也不一樣,如同一順序的財產繼承人中,只有16歲或者已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才享有請求賠償扶養費的權利,因此,應把所有的權利繼受人和被扶養人列為共同原告,而不能只列其中的一人為原告,而又對全案的權利人的權利都做出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權利繼受人的范圍不難確定,但對于被扶養人的范圍的確定,卻爭議很大。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7條第九項的規定,被扶養人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從文字上看,似乎已規定得很明確,但由于社會生活的復雜性,在實際操作中還是不好把握,如非婚生子女、外生肓的子女,非法收養的子女,以及雖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所實際撫養的人,這些人是否屬于被撫養人呢?筆者認為,被撫養人應是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有撫養義務并實際撫養的人,即扶養人與被撫養人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死者生前或殘者殘前對非婚生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因而未滿16周歲或者因殘疾而不能獨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應屬于被撫養人。
2、計劃外生育的子女,雖然計劃外生育違反了《計劃生育條例》以及我國政策的規定,但違法者不是該子女,而是其父母,政府應對其父母按照規定作出處罰。而超生子女本身并無過錯,其與其他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如果不把未滿16周歲外生育的子女列為被撫養人,實質上是剝奪了該子女的被撫養的權利。
3、對于非法收養的子女則應視不同情況做出處理,如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還健在并有撫養能力的,應由其生父母領回撫養而不屬于死者生前或者殘者殘前撫養的被撫養人。如該非法收養的子女的生父母已去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已無撫養能力的,則應視為被撫養人。
4、而對于那些沒有撫養義務,但為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撫養的人,因為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撫養與被撫養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作為被撫養人參加訴訟,他們的生活問題應通過民政部門解決。
被告,被告就是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對賠償主體規定的不明確,導致人們對其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在確定賠償主體的被告上很不一致。有的不管是什么樣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都只列駕駛員為被告,有的只把車主作為被告,有的把駕駛員,車輛所有人列為共同被告,有的把與肇事車有一定關系的人全部列為共同被告。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法律關系是比較復雜的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定應做到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不宜統一定論。
筆者認為,要正確確定賠償主體,首先應弄清何為機動車所有人。所有人就是車輛的所有權人,即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的人。而這四種權能又是可以分離的,對于汽車在承包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于承包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具有處分權,而發包人因發包而暫時讓渡占有、使用權,也不完全具備四項權能,因而只有承包人與發包人相結合才能構成完全所有權,因此應把承包人與發包人都視為機動車的所有人。
機動車已轉讓他人,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根據規定,汽車買賣必須辦理過戶手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視為買賣尚未成立。但實際又已交付他人使用經營,這種情況則應把買賣雙方視為共同所有人。掛戶車主是否是車輛所有人,爭議最大。目前,大多數地方政府為了便于汽車的管理和各種規費的收取,都要求把個體運輸戶組成車隊,在交警的車管檔案里,車輛的所有人都登記在車隊的名下,而實際上汽車又全部由個人出資購買,也是由個人單獨經營,而車隊只是代辦保險、代繳養路費等,也只收取少量的代辦費或管理費,而且這些車隊本身沒有經營車輛,也沒有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不具有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象這種情況,是車隊為車輛所有人還是個人呢?從所有權的四項權能看,車輛掛戶后,車隊仍然不參與經營,不享受收益,這種車隊的實質是個體運輸行業的行政管理部門,而個人仍然對車輛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至于對車輛的處分權,只要不欠繳法定的各種規費,也仍然由該個人享有,并不因掛戶而受限制。因此,如把這種車隊做為車輛所有人而列為被告顯然是不妥的,而應以實際所有者的個人為所有人。如是車隊與個人合資購買的汽車,掛在車隊名下,在經營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車隊和個人作為車輛的共同所有人。
在弄清車輛所有人后,對賠償主體被告的確認就容易多了。
1、如果駕駛員同時又是機動車所有人的,肇事駕駛員理所當然就是被告。
2、如果駕駛員是在接受所有人或所在單位的指派,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負有交通事故責任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作為被告,而應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1條規定,駕駛員所在單位或機動車的所有人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因此案件的處理結果與駕駛員是有利害關系的,這樣既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實,又有利于案件的處理。
3、如機動車在租用或借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把出租人租用人或者出借人借用人列為共同被告。如果汽車是在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則應列盜竊犯,搶劫犯為被告,而車輛所有人不作為被告,因為此時的車輛所有人對車輛已失去控制,無法支配車輛的運行。
二、財產損壞的賠償標準及范圍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但是賠償恢復到這些物品損害前的價值,還是簡單地賠償維修費;折價賠償是賠償重置價,還是賠償損壞前的價值,對造成車輛報廢的是否還應包括車輛掛牌、保險等損失,各地的做法不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或者他人的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但是物品損壞后經過修理,是不可能恢復原狀的,其價值都會發生變化。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由于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很復雜的,過錯責任人在主觀上都是出于過失,而且間接損失又難于認定和計算,因此在賠償損失時應就直接損失進行賠償。直接損失的計算應是有關部門評估的物品,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價值差。因此,1、對于物品,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和修理前與修理后的差價,不能修復的,應按損害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對于車輛損壞,能夠修復的`,應賠償修理費、施救費、車輛損壞前與損壞后的差價,以及車輛在修理期間原已繳納但不能退回的保險費等各種規費。2、不能修復的,應按車輛損壞前的價值折價賠償。包括車輛的本身的價值,車輛的購置費、掛牌費,以及已繳納但尚未到期又不能退回的保險費、養路費等各種規費,而不能只簡單地賠償修理費或汽車本身的價值。
三、賠償責任的承擔
對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怎么承擔,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僅承擔連帶責任;有的由駕駛員所在單位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任何責任;有的只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車主不承擔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它體現的是過錯責任原則。而《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對方人員死亡或者重傷,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應當承擔10%的經濟損失。這體現的是無過錯責任。因此,《處理辦法》采取的是以過錯責任為主,以無過錯責任為補充的歸責原則。我們在審判實踐中也應根據這種歸責原則來確定賠償責任的承擔。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主要在于駕駛員,除非該駕駛員可以證明是車子所有人或者其所在單位,強令其違章駕駛,或者可以證明由于車輛的機械問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因此在確定賠償責任時應按誰過錯誰承擔的原則承擔。
駕駛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如因駕駛員違章駕駛而發生的交通事故的,根據民法的轉承責任原則,駕駛員的過錯責任先轉由雇主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但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所在單位仍可根據過錯責任原則主張追償。因此,對于駕駛員沒有履行能力的,可先由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駕駛員有履行能力的,而且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又有主張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也可把駕駛員列為第三人,直接判由駕駛員承擔責任。這樣既不影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又可減輕追償的訟累。如果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所在單位強令駕駛員違章駕駛或者車輛的機械問題而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不承擔責任。如果機動車方無過錯,但根據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就只能由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所在單位承擔。
受雇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無論是因過錯責任還是因無過錯責任而承擔的賠償責任,都只能由肇事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出借車輛的受雇駕駛員承擔連帶責任。
機動車輛在出租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有過錯責任的,由駕駛員承擔賠償責任,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駕駛員沒有過錯的,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按一定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車輛被盜、被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搶劫者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因已對該車失去監控,其對發生交通事故無任何過錯,因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四
摘要:
行政法的適用規則是諸如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等其他相關制度不能包容的,而應當與其他行政法制度相并列。在理論上構設行政法適用標準時,應貫穿以下規則,即現時考慮優于立法背景考慮、縮小解釋優于擴大解釋、一致性優于多樣性、社會認同優于利益體現等。
一、淺析行政法中合理原則的適用
如何正確的適用合理性原則是我們追求公平與正義的重中之重。首先合理性原則包含有如下的含義。第一,必要性,是指在實施行政行為已達到所欲追求的行政目標時,該行政行為必須是必要的,也即不得不采取行政行為。第二,最小損害性,即所要采取行政行為必須是在各種可行的行政手段中對相對人損害最輕的一種。在合理性原則的適用中,首先我們應該以合法性原則為第一要則,在合法的框架內,綜合考慮多種相關的因素,排除不合理的因素,正確的實施行政行為。合法與合理并不是當然沖突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當然應以合理性為原則,不合理的法律會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適用條件的變更而逐漸被廢止,剩下的就是相對合理的部分,但是又因為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和社會的復雜性,很多合理的部分由于情勢變更慢慢便得不合理,但這些都是暫時性的問題,并不必然引起矛盾。
行使行政權力,尤其是在對以老百姓為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行為中,貫徹好合理行政的原則要求,有助于減少社會的摩擦和沖突,緩和社會矛盾,軟化公權力,保護好私權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目前,在行政權的實施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怎樣才能合理,怎樣才算合理。合理性適用中,最難把握的就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也就是最小損害原則,是指行政實施者在選擇所要采取的多種手段以達到行政目標時,所采取的手段應是最小的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造成損害的那種。合理性的第一要義是利益的權衡,當公權與私權的利益相悖時,我們所考慮的具體因素是哪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
第三,以一般理智健全人認為合理為標準。關于合理標準的問題,關乎行為合理的程度,合理可以是輕度合理,一般合理,非常合理,那這就取決于整個社會的價值形態和不同人群的世界觀價值觀,在承認差異性的同時,我們還要找到一個大多數人的標準來作為合理的尺度,這樣才能有利于社會整體的公平。
第四,事前和事后的合理性評價。事前的合理性評價在現行的法律體系中有所涉及,具體體現為在決定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及有關參與人的陳述權和建議權,該權利可視為是一種事前的合理性評價。事后的合理性評價是對事前合理性的一種約束和監督,當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作出時,該行為是否合理并不是行政行為實施者的個人感受,行政法律行為是相互性的法律行為,當行政行為實施后,來自于行政相對人以及社會公眾的反饋,也是評價該行為是否合理的一個重要的標準,當事后的反饋多為負面時,行政實施者就應該主動的考慮該行政行為是否真正合理,并可以自覺做出變更,這種做法有助于減少行政相對人因為不合理的行政行為而進行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時間和成本,也節約了行政受議和受訴機關的辦案資源,使整個行政行為更加的合理,形成一套自我監督完善的機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有利于合理行政原則的有效實現。
合理行政原則以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最具代表性,以此例具體分析,當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時,應注意以下的原則:第一,合憲合法原則。在進行自由裁量時,我們首先要遵守的是合法性原則,只有在守憲守法的前提下,才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依法行政是合理行政的必要前提。第二,必要性。例如,在有必要進行行政處罰時,才能談得上在行政處罰時進行自由裁量,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可以采取時,或者并不一定要進行行政處罰時,不需要實施行政處罰行為,也就更談不上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第三,平衡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衡平公權力和私權利,力求在它們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尋求相對的公平正義。第四,正當的目的和動機原則,行政實施者實施行政行為時,要出于正當的目的,動機要合理,不得違背社會的道德標準和公序良俗。第五,相關聯系原則。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我們要考慮合理的相關因素,對于與該行政行為無關的其他因素應予以排除,不能作為自由裁量權的依據。第五,公正正義的精神。每個社會都會形成自己的一套特有的公平正義的理念和評價體系,當行政機關在進行裁決時,要以人們心中的良知與正義為最根基的衡量標準,在這個最根基的標準的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進行自由裁量。
二、結束語
在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管理職能的不斷完善,行政權已經日益擴大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對人們的權利進行著限制和制約,行政實施者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注意衡量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合理行政,使整個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五
[摘要]一方面,憲法是行政法的基礎,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行政法的發展離不開離不開憲法原則、憲法理念的指引,憲法的實施、憲政的生長也同樣離不開行政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行政法的發展能夠對憲法起到補充、發展、完善乃至修正的作用,從而推動憲法、憲政日臻完善。因而,深入探究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全局性的戰略意義,我們必須站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高度,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關系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互動辯證關系法治
當今法學界普遍認為,憲法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處于最高位。在憲政國家,憲法不僅具有形式上的最高地位和效力,并且具有實質上的最高地位。從此意義上講,憲法是一切部門法的淵源,指導著各個部門法的運行。但是,處于對限制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力的共同關切,二者在內容、功能上又頗多相同之處,都被認為是傳統公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剖析
作為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核心內容是對國家權力的實現方式及運作進行規范,行政法所關心的則是行政權的'存在及行使的合法性。因此,憲法與行政法在調整對象、范圍及方法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然而,憲法與行政法關注的問題具有相似性,二者之間除了從屬關系與部分重合關系之外,還存在補充、發展關系具體而言,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在憲法的范圍內有能動活動的余地,并對憲法的發展起著實際的推動作用。行政法與憲法之間是一種互動辯證關系。
1。憲法是行政法的根基。憲法為行政法的產生、發展指引著方向,行政法的發展則落實了憲法的基本原則、傳播了憲政的基本理念。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行政法的產生是以憲法的產生及實施作為基礎和前提的,行政法對憲法有一定的依存性。
2。行政法是憲法的具體化。國家生活的復雜化加上立法機關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行政立法在當今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地位。民眾不僅要求參與民主制度權利的實現,還對于自身權益,諸如勞動、接受教育、享受優質的環境等,有著更為強烈的要求,這些有賴于行政程序法、勞動法、教育法及環境保護法等的制定與實施,而這是憲法所辦不到的。行政法是將憲法所確認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權利予以具體化的主要途徑,是實現國家目的重要手段,保障公共利益與提供服務是其價值所在。
3。行政法的發展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補充、發展了憲法,其深入發展是推動憲法的修改重要的源動力。眾所周知,由于立法者主觀認識的局限性與社會生活瞬息萬變的無限性之間存在著難以消解的矛盾,立法如此,立憲亦如此。成文憲法的高度原則性、概括性及預測能力的有限性,都注定了其往往滯后于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就調整對象而言,憲法與行政法有相當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行政法在遵循憲法基本原則、精神的前提下,對憲法的發展是有很大作為的。
二、行政法與憲法關系之發展
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也存在著失衡的一面,這種失衡既表現為行政法的發展可能突破憲法原則甚至完全偏離憲政的軌道,也體現在行政法的發展有可能因憲法的嚴重滯后而受阻。因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努力推動行政法與憲法之間互為協調促進的發展方向。
1、通過各種有效的變遷手段,促使憲法積極地回應行政法發展所帶來的挑戰。
誠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包括兩重含義:已通過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為“法上之法”的憲法,無疑更應該獲得全社會的普遍認同,且其自身的規定也應當是健全的、良好的。否則,憲法缺乏權威,憲政、法治就永遠難以實現。我國行政法的發展已經對憲法提出了一系列深層次的要求,回顧現行憲法來的實施歷程,不難看出,修憲已經成為我國最重要且使用最為頻繁地憲法應變方式。同時,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有解釋的權力。在社會急劇發展的今天,釋憲權對于維持憲法的穩定,彌補憲法條文規定的不足,推動憲法制度的實施和觀念的普及顯得尤為重要。
2、以“憲法優位”、“憲法保留”為原則,牢固樹立“憲法至上”的基本理念。
憲法作為法治的最高和最集中的體現,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居于不可動搖的崇高地位。憲法如果不具有至上的權威,那么,憲政、法治將失去最基本的依托。因此,“憲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核心,也是法治國家所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憲法至上”理念具體到行政法上,就是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依憲行政”,這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礎。“憲法擁有權威的關鍵不在于公民是否服從它,恰恰在于政府自身是否服從它。”因此,為了推動行政法與憲法關系的良性互動,我們首先就要積極地宣傳、普及憲法至上的理念,使社會成員尤其是政府官員實際感受到憲法的存在,自覺地遵守憲法、維護憲法權威。
3、盡快健全相關的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制度,保障并監督行政法對憲法的發展
如前所述,行政法的發展對憲法的完善與更新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然而,這又似乎存在著某種違憲的嫌疑。那么,行政法實踐到底能在多大限度內發展憲法呢?可以認定,行政法對憲法的補充、發展及推動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憲法的發展絕不能僅僅拘泥于表面的文字,它理應包括依照憲法精神的發展。因此,在把握憲法原則與精髓的前提下,即使行政法的發展突破了某些文字,也不能簡單地視之“違憲”,更不能以所謂的“良性違憲”為名替其“粉飾”,而應當肯定地認定其“合憲”。違憲審查制度和憲法訴訟機制確保了這種最高效力的實踐價值。通過違憲審查機制的有效運作,我國行政法與憲法之間的互動辯證關系有望朝著良性的方向發展,從而推動中國憲政時代的早日來臨。
參考文獻:
[1][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1
[2]焦洪昌主編:《憲法》,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3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六
19世紀末期以戴雪為代表的一批法學家對行政法懷有一種“近乎頑固”的偏見,認為行政法與英國的法治、普通法和憲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來日益發展的事實證明了戴雪等人的觀點顯然是對行政法的一種誤解,行政法在英國的存在已經基本上為英國法學界所接受。
韋德認為,行政法是“關于控制政府權力的法”,是“管理公共當局行使權力、履行義務的一系列普遍原則”。(p5、p6)可見,控權,無論如何,都是行政法的核心,這一點與戴雪等人的看法是一脈相承的,也可見戴雪的“偏見”全然不是謬誤。不過韋德并不因此認為應當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權,對行政機關的積極行為大亮紅燈,相反,人們必須正視“行政國”之到來這一事實。所以,一方面,任何權力都有可能被濫用,政府權力必須受到控制,沒有絕對的、不受制約的行政權力,政府要受到議會的政治控制和法院的法律控制;另一方面,這種控制又不能使政府落到“只有責任、沒有權力”的境地(p42),行政法要保持“國家和公民權力之間的平衡”(p7),“對自由裁量權所加的限制則有程度上的差別”,“法院必須努力在需公正有效的行政與需要保護的公民免受行政專斷之間作出平衡”(p26)。
緣于英國的傳統及法律特性,英國行政法直接來源于法治下的憲法原理、議會主權和司法獨立,因此英國行政法學可以視為憲法學的一個分支。在法治、議會主權和獨立的司法權等一些基本的憲法原則之上,英國行政法派生出了對行政進行司法控制的總原則――越權原則,“幾乎所有法庭敢于都建立在這一原則上”(p9)。
韋德分析了法院權力的憲法基礎。
首先是法治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基礎。它有幾層含義:一是“任何事情都必須依法而行”,即合法性原則。政府行使權力的所有行為,即所有影響到公民權利、義務和自由的行為,都必須說明它的嚴格的法律依據,如果不能證實有法律授權,則當事人克訴諸法院,請求撤銷該行為。而是“政府必須根據公認的、限制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和原則辦事”,即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現代政府不能不具備許多自由裁量權,但如若無限制的行使這種權力,則必不符合公平行政、保障民權的要求,因此,行政除了要符合合法性原則外,還必須依據公認的合理性原則進行。三是“法律必須平等對待政府和公民”,不能給予政府在普通法律上不必要的特權和豁免權。四是“對政府行為是否合法的爭議應當完全有獨立與行政之外的法官裁決,既要保證司法對政府的高度獨立。
其次是議會主權原則,這是英國憲法的一個支柱。議會作為立法機關是至高無上的`、超越一切法律控制的,所有的公共權力均要從屬于議會的法律,因為主權立法是不受限制的,它因自身和有效,不屈從于任何更高的權力,所以政府只能依議會的授權而行事,對議會負責、受議會監督,不得質疑議會的立法。英國從來就沒有實行過人們一般認為的那種嚴格的三權分立,也沒有一部統一的成文憲法。英國法官不具有美國法官那樣的憲法地位,無權進行違憲審查。但是,由于法院適用法律,而且有權解釋法律,議會也從來未反對過法院的解釋,所以實際上“法律的一切問題最終總是法院說了算”,“他們的憲法服從地位并不影響他們創造性地發展行政法原則”。
再者是政府服從法律。這也是法治原則和議會主權原則的必有之義,它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普通法的適用。法院在處理涉及政府和公共當局的爭議時,通常是將公共當局視為與一般私人一樣的當事人,適用普通法。公共當局超出其權力范圍行事,就要向私人當事人一樣對其行為負責。二是公法救濟。對政府實施的一般私人不可能從事的行為,依普通法不能管轄時,法院應當對行政相對人體公共法救濟,讓公共當局承擔公法上的責任。三是司法審查與上訴制度,這是保障征服服從法律的兩種重要手段。
在這些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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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論文選題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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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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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論文題目:試論企業管理中的個性化激勵
二、選題的背景、目的和意義: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到來,越來越多的企業卷入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間的競爭本質上是“人”的競爭。人是企業的靈魂,是一切企業競爭力的原動力,是一切企業利潤的源泉。如何激勵企業中員工,從而發揮其自身的潛力,是企業管理者必須面對的問題和掌握的技能。現在有不少企業管理者已經開始重視對企業員工的激勵工作,建立起一套激勵體系,并已經取得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不少未解決的問題。如:由于所有制差別、行業差別、員工身份差異,尤其是文化的差距所產生的影響。應該如何針對上述差異,采用個性化的激勵手段進行有效激勵,是激勵工作中的難題,仍待研究解決。因此,研究探討企業管理中的個性化激勵問題是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領域的研究成果及現狀
早在十九世紀,馬克思提出“人的主觀能動性對物質具有反作用”、“榜樣力量是無窮的”。因而一直以來,馬克思主義管理學者都十分重視對人的激勵研究,并創造性提出許多激發人們潛力的方法,特別在精神激勵方面取得了豐碩理論和實踐成果,集中體現在“發揚當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
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激勵理論取得卓有成效的進展,出現了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麥格里格的x理論與y理論和赫茲伯格的雙因素理論。這些早期激勵理論提出了一些激勵方法,并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程度的應用。隨著統計學發展和管理實踐的豐富,具有相當確鑿支持性材料的當代激勵理論不斷產生。主要有愛爾德弗的erg理論、麥克萊蘭德的需要理論、認識理論、公平理論、期望理論。這些理論在企業管理工作中的應用使企業的人員激勵工作上了一個新臺階,都在不同的范圍內取得了明顯的成效,是當今企業廣泛采用的激勵理論。
四、研究思路和方法
本文擬分為三部分撰寫。第一部分:概述激勵的含義、意義及分類,分述主要的激勵理論以及對激勵理論的思考。第二部分:通過審視不同所有制企業對人員的激勵方法,詳細闡述與分析激勵理論在所有制差別、行業差別、員工身份差異和文化差距等條件下的應用,總結當中所取得的成效及不足。第三部分:承接第二部分的分析,總結企業管理中個性化激勵的作用意義,提出個性化激勵的基本內容、做法以及原則、要求。第四部分:總結全文。
本文擬采用以下的手段和方法:
1、實證分析和規范分析相結合,列事實,擺依據,理論和實踐相結合,引用分析等方法。
2、主要通過圖書館、網上瀏覽及實地調研等方法收集材料。運用人力資源管理學、組織行為學、企業管理學、領導學及統計學等相關知識來撰寫。
五、研究的時間安排
1、6月28日至6月30日:撰寫開題報告。
2、7月4日至8月31日:進行企業調研,在圖書館及網上搜集相關資料。
3、9月1日至9月18日:分析整理資料,寫出論文綱目。
4、9月24日至10月23日:撰寫完成約一萬字的論文初稿。
5、10月24日至11月23日:根據導師的批改意見修改完成論文第二稿。
6、11月24日至12月16日:論文定稿,準備答辯。
行政法論文選題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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