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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事業單位考核評語范本一
2、填寫聘用合同書一律用藍、黑墨水書寫,字跡清晰、工整,涂改處必須加蓋校對章,否則無效。
3、本聘用合同書須由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雙方當事人親自簽訂,因故確需代簽的,須經本人書面委托,否則代簽無效。
4、本聘用合同書內的年、月、日一律使用公歷,除落款日期外,均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工資報酬等金額一律使用大寫。
甲方(聘用單位)
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5號)和________________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項執行:
(一)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日終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部門從事 _________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后,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一)甲方有權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三)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崗位工作條件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職業特點的工作日制。
(三)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一)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工資的構成和標準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資調整,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盡的權益,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付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可以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附件一),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后調整崗位,并向乙方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附件二),對本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一)甲方、乙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甲方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負責人)
乙方(簽章)
年月日
關于事業單位考核評語范本二
市、區各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各縣人事局、在寧部屬事業單位、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
為貫徹執行寧政發[1994]184號文《關于印發〈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特制定本實施細則,請遵照
執行。
一、實施范圍及對象
(一)凡本市市、區機關、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在寧的部屬事業單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的全體工作人員均實行養老保險。
(二)全體工作人員包括國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勞動合同制工人和計劃內臨時工。
(三)本著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1994年列入首批統籌的范圍和對象為:
1.本市市、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聘用制干部。
2.本市市、區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包括集體事業單位)和工資關系由本市代管的中央部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以及駐寧部隊所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全體職工。
(四)其他單位和人員逐步展開。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及籌集標準
(一)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承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統一籌集。
(二)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按下列渠道列支:國家機關及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在行政事業費中列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按照差額比例,分別在財政和自有資金中解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含集體事業單位)在創收收入中列支,稅前提取。
(三)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籌集標準,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依據全部在職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和離退休人員費用兩項之和的23繳納;聘用制干部和勞動合同制工人由單位按其工資總額的23繳納;在職職工個人按照本人工資額的1繳納。
(四)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資管理部門出臺的各種工改答復口徑為準。具體組成項目如下:
國家機關:干部實行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技術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獎金;普通工人實行的崗位工資和獎金。機關工人獎金占工資構成的30。
事業單位:職員實行的職務工資和崗位目標管理津貼,專業技術人員實行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津貼;技術工人實行的技術等級工資和崗位津貼;普通工人實行的等級工資和津貼。上述津貼部分在自收自支事業單位中占工資構成的50。
工資總額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的職務崗位津貼;工改后保留的綜合補貼和各種保留外掛工資。
實行“工效掛鉤”和工資總額包干的事業單位,其工資總額應以市、區人事局工資計劃部門核定的工資總額為準。
各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開戶銀行按時代為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各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為扣繳,并按季向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處(以下簡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繳納。
(五)原未參加養老保險的勞動合同制工人(含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非在職聘用制干部,其基本養老保險費應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交至1993年12月底,補交部分由單位按1993年12月本人工資額的15一次性繳納,個人部分免交。
(六)合同制工人和非在職聘用制干部投保年限必須滿15年以上,對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只能按其在職期間繳費每滿一年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執行國家工資標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投保繳費不足15年的,也按上述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
(七)原在勞動部門參加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自本實施細則執行之日起一律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投保,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市勞動局根據寧政發[1994]184號文件規定劃轉到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管理。
三、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撥付
(一)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按季收繳,全額結算,差額撥付。各單位在每季度的首月10號前填報本單位上季度的養老保險基金結算表,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10日內審定結束,開出委托收款憑證,委托各單位所在開戶銀行代為扣繳或劃撥,扣繳部分存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
(二)各單位應按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納數額的5‰。滯納金。對虛報冒領者,處以3倍于冒領金額的罰款。滯納金和罰金委托各單位開戶銀行收繳,并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三)各單位可根據自身的經
濟實力,從自有資金中提取一部分為本單位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亦鼓勵職工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本金和利息記入職工的《養老保險手冊》,所有權歸個人,離退休(職)時由本人或法定受益人選擇一次或分次領取。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保險基金及利息,不得進行社會調劑。
(四)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
老金的支付項目和計發比例,根據國家、省、市歷年來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含按蘇人四[1994]18號文模擬套改的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以蘇政發[1994]3號文及省、市工改答復口徑為準。
2.未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標準(等級)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蘇人八[1994]25號文增發的退休補助費、副食價格補貼和生活補貼、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3.參加1985年工資套改但未參加1993年工資套改的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支付項目包括:離退休(職)前的基本職務工資、工齡津貼、職務崗位津貼、國發[1989]82號文增資、1993年工改增發的平均增資額和已實行的各項津、補貼。
上述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為國發[1978]104號文、國發[1982]62號文、蘇人四[1986]26號文、蘇人八[1994]25號文,蘇政發[1994]3號文及有關政府文件所確定的計發離退休(職)費的比例。
離退休(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仍由各單位代為發放。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
(一)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轉入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在銀行開設的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全體參加投保的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或挪作他用。對存入銀行專戶的養老保險基金,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基金的一部分可以購買國家債券等,結余部分實行財政專戶存儲,確保其保值增值。
(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應為職工建立《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期填寫繳費情況并代為保管。《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離退休(職)時計發養老保險待遇的依據,流動時隨同轉移。
(三)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具體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等工作,可按規定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管理服務費,主要用于必要的行政和業務開支,不計征稅費。
(四)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的財務管理,接受市財政、稅務、審計部門的監督。
五、其他
(一)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到市、區人事局計劃部門審批工資基金時,必須先審查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結算憑證,否則不予批準工資基金計劃。
(二)職工實行養老保險后,原單位與離退休(職)人員的隸屬關系不變,其政治、生活、醫療和未列入養老保險的各項補貼等待遇不變,仍由原單位負責。
(三)為確保離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可根據社會物價、工資增長和離退休費用的變化情況適時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比例、支付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四)單位成建制改組、合并、解體時,應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發生債務時,不得用養老保險費做抵押或償還債務,其離退休(職)人員應隨同在職職工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統一合理劃轉,并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同時辦理有關手續。新建單位自發工資之日起,必須按寧政發[1994]184號文規定,為本單位人員辦理養老保險。
(五)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有權核查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帳目、報表、工資總額及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情況,被核查單位應予配合,據實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查詢本單位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記載情況,職工和離退休(職)人員有權向市機關事業社保處和所在單位查詢本人各項養老保險費繳納和領取情況,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或單位應予提供方便。
(七)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由縣人事局負責,接受市機關事業社保處業務指導。
(八)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的對象必須是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干部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工人年滿五十周歲的離退休(職)人員。
(九)本細則實施后,對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職)人員,在辦理離退休(職)手續時,須將有關審批資料報市機關事業社保處,經審核認可后,方能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本細則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人事部門另有統一規定的,按統一規定執行。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1994年1月1日起實行。
(十二)本實施細則由南京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關于事業單位考核評語范本三
第一條 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實現公益目標,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單位名稱是 。
第三條 本單位類型是 。
第四條 本單位住所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是 。
第六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 萬元。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單位是 。
第八條 本單位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是:
第九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應載明事業單位的公益目的,文字精煉。一般不超過20字。】
第十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
; ; ; 。【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如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應與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確認的業務事項相一致,且應載明行業資質證書名稱全稱、證書號和行業許可內容、項目。一般不超過130字。】
第十一條 本單位決策機構是:
。【黨委會、行政辦公會、舉辦單位或其它】
決策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五)決定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等等。】
第十二條 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
;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 。主要行政負責人經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第一責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 ; ; 。【如:(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 【決策機構】 的決議。(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三)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四)代表本單位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等。】
第十三條 根據《 》文件規定,本單位設置 、 、 等
個內設機構,其主要職責分別是:
; ; ; 。
第十四條 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五條 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十六條 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十八條 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條 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后,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信息公開辦法》(魯政辦發[20xx]73號)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公開以下信息:
;
;
第二十二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單位主要職責經機構編制部門調整的;
……
(…)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本單位章程的修訂,由決策機構提出意見,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合并、分立、解散;
……
(…)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二十五條 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向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處置。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 (決策機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 (決策機構)。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之日起生效。
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
舉辦單位(章):
年月日
關于事業單位考核評語范本四
第一條:本單位的宗旨為。
第二條:本單位的名稱為。地址位于。
第三條:本單位性質屬公益服務性事業單位。
第四條: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屬下屬xx級事業單位。
第五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是:
(一)。
(二)。
……………….
第六條:本單位的負責人由直接任命。
第七條:本單位的最高權力機構是xx辦公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單位的規章制度。
(二)審議單位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維護和保證職工合法權益。
(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八條:本單位的經費來源(包括資金和實物)由國家財政支出。
第九條:開辦資金共計 萬元,其中固定資產為 萬元,其它資金 萬元。
第十條:本單位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一條:本單位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十二條:本單位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和 財政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單位的資產。
第十四條:對本單位章程的修改,須經xx辦公會通過后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五條:本單位修改的章程,須在全處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并報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
第十六條:如因故單位的終止由主管部門向縣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批復撤銷之后終止。
第十七條:本單位在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八條:本單位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注銷登記。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舉辦單位和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最終解釋權歸望都縣,其中未盡事宜按國家對事業單位的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本章程報舉辦單位 批準,并報本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備案。
負責人簽字:
本單位意見(蓋章):主管部門意見(蓋章):
年月日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