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體會是我們在學習和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寶貴經驗,它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認識自己。心得體會是在個人經歷的基礎上對所得到的思考與感悟進行總結和概括的文字材料。通過寫心得體會,我們可以進一步加深對所學知識或所做事物的理解與把握。寫心得體會可以幫助我們回顧過去的經驗并從中汲取教訓。寫心得體會是對自己思考、理解和成長的一種自我反省和總結。寫心得體會需要我們充分表達自己的思考,并結合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怎樣寫好一篇心得體會?這是許多人在寫作時常常遇到的困惑。接下來,我們將分享一些精彩的心得體會,讓大家共同成長和進步。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一
在環保公益訴訟制度的構建上,還有一個非議之處,即“環境公益訴訟到底涵蓋不涵蓋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責任”。《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草案和審議通過的修正案,均未正面涉及該題,僅將公益訴訟范圍表述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筆者主張,應將環保公益訴訟范圍明確擴張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
首先,公益民事訴訟和公益行政訴訟的旨意具有同一性。允許社會組織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公益民事訴訟,是借助相對強勢的群體力量來克服弱勢群體在私力救濟活動中的功能缺陷,旨在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受害個體之利益。而允許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行為提起公益行政訴訟,同樣是通過擴張訴訟主體范圍來實現環境保護和私權救濟。
其次,允許公益行政訴訟,符合新環保的責任本位理念。清華大學環境學院環保產業研究中心主任傅濤表示,“環保法重點是講責任歸屬,而不是權利歸屬”,“如果說老的環境法是在分配權利,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則己經開始在分配責任,他初步構架了一個以責任為主導的、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全新體系,雖仍有些許不到位,但己經向責任性環境法走出決定性的一步。”針對生態環境所引致的責任,應當組成周延的責任體系,既包括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應當包括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法律責任,而對于后者責任的追究,理應擴張訴訟主體范圍,適用公益訴訟規則。
再者,允許公益行政訴訟,能促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新《環境保護法》增設一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正體現立法者極力強化公眾環境保護功能的意愿,打破行政機關對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的壟斷局面。允許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對行政機關提起訴訟,恰好是社會組織參與、監督行政機關保護環境工作的強有力保障。
簡言之,將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范圍放寬至行政機關的不作為,與新《環境保護法》所新增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理念相契合,也與新《環境保護法》的價值取向相一致。允許環保行政公益訴訟,也是對環境行政代履行制度閥失的一種補充,“從目前我國環境執法實踐來分析,環保機關執行力的強化雖是急需,但強化應只是弱化的過渡,以最終實現環境法執行的公權與私權共同參與、共同保障。”據此,“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共同居于‘一體兩翼’的地位,不可偏廢其一”。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二
讓我告訴世界,婦女命運自己主宰,讓我告訴未來,婦女進行著改革賽,承前啟后的領路人帶領我們走進那新時代啊!帶領我們走進那新時代,我們唱著東方紅,當家作主站起來我們講著婦女的故事,女權運動起來繼往開來的領路人,帶領婦女走進那新時代…這么多年,我們一直以男性為主的中國也終于認識到了女性的偉大,終于也有了給我們女性安全感的東西《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這不是最終的勝利,這只是最初的認識,因為偏見還是如影隨形,到處存在。方方面面可見,如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社會的進步絕不僅僅是男人的進步,若對女性的教育跟不上,就請別說女人是累贅,是拖后腿的生物,沒有人是天生的天才,可以不用學就知道所有的事。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也已被推翻很多年,中國婦女已經走出秀閨,不在是大門不出二門不邁,我們也希望像男人那樣學習打拼,創造屬于自己的一片天,屬于自己的精彩人生。所以,對于那些還在認為女孩不必多讀書,讓男孩上學,女孩就該在家做家務的人請趕快覺醒,否則,你就會被無情的指責,被淘汰。各國婦女爭取到受教育的權利到如今,婦女教育教育已取得長足的進展。婦女文盲率普遍降低;婦女的受教育年限普遍增加。但是,與男性相比,女性中的文盲較多仍是一個普遍現象;女童失學率也普遍高于男童。要繼續提高婦女的教育水平,使之達到男性教育的水平,還須經過長時間的不懈。
的機會和待遇,不得歧視婦女,不適當地提高條件和標準。
相信有這些保障我們女性學習機會的權利的存在,我們在受到更好教育及更少歧視后,我們定能乘風破浪,所向無敵,不敢說比男些男性好多少,至少不會差太遠。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讓全世界的婦女有了保障,讓婦女不會背歧視,讓婦女能夠工作,讓全世界的婦女也能當家作主。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三
《環境保護法》是中國環境法治建設的重要成就,我們學習完了環境保護法是要寫。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體現了強烈的底線思維,生態保護紅線被首次寫進法律之中,這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個重大亮點,也是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突破。不但從法律制度上確保了生態保護紅線在具體實踐中的落地,也使得這條生態保護“高壓線”變得更有威懾力。
其中大量內容涉及到企業發展,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為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于:(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著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于實現現代化生產。
實踐還證明,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系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把生態保護紅線確立下來,有利于從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態安全,也為保障國家安全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用立法形式把生態保護紅線確定下來,有利于推動建立基于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進一步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我們要牢固樹立紅線就是底線、紅線就是高壓線、紅線就是生命線的意識,以守住底線,增強環境保護對社會建設的支撐力,對經濟發展的優化力,對國家安全的保障力。嚴格按照紅線要求進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態修復和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現有森林、濕地、野生動植物及其生物多樣性,盡快扭轉生態系統退化、生態狀況惡化的趨勢,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更牢固的生態環境基礎。
4月24日,歷經4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經十二屆全國人大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將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環境保護法》是我國現行法律中最嚴格的一部專業領域行政法,表明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同時,也表明環境保護工作迎來了新的春天。新的《環境保護法》對原法進行了較大的改進。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一是立法理念有創新,二是基礎手段有加強,三是監管模式有轉型,四是監管手段出硬招,五是監督參與顯民主,六是法律責任求嚴厲。本人通過學習,淺談自己的感受。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彰顯了勇于擔當的精神,對政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企業、公民的權利義務作出界定,并對決策機構、監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環境保護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推動解決了原《環境保護法》存在的職責不清、權限模糊等問題,實現了權責匹配,有利于從根本上提高環境法的有效性和權威性。此次修法彌補了地方政府環保責任虛化的弊端。強調了各級政府履行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要求各級政府把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和基本環境質量作為重要公共服務職責。片面注重管理權力,忽略責任履行和追究,對上下級政府之間責任劃分和監督考核機制規定籠統,必然導致地方政府責任虛化,出現不作為、亂作為等現象。因此,必須在立法上首先確立“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的理念,厘清權利義務的邊界,規范和約束地方政府環境行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有力強化了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責任,從環境信息公開、完善環境監測制度、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到政府環保履職考核,再到建立引咎辭職機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權責邊界,推進形成完備的環境保護社會治理結構。此次修法扭轉了環保部門環境監管措施弱化的局面。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環保部門一定的行政強制權,同時也進一步嚴格了環境監管部門的責任。長期以來,環保部門的執法方法太少、手段單一、權力偏弱,監管和執法力度有限,導致監督管理職能往往難以有效履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環境監察機構及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部門現場檢查權,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權,有利于樹立環保部門執法權威,為環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時,通過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建立社會誠信檔案,公布違法“黑名單”等制度,使環保部門擁有更多的管理手段,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期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
此次修法根治了過去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軟化的痼疾。原《環境保護法》中盡管有80%的法律條款針對企業,但是受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嚴密、手段不強硬等因素的影響,企業污染防治責任落實情況堪憂。加大處罰力度,讓污染者切實承擔環境污染成本,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一大亮點。企業生產和發展的權利需要保護,但治理污染的責任也決不能偏廢。查漏補缺,進一步明確排污企業污染防治和突發事件的應對責任,是今后一段時期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增加了按日計罰、暗管滲坑排污可行政拘留等處罰措施,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力度,其目的就是要將污染責任一追到底。
此次修法改變了社會公眾參與環保要求泛化的狀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賦予了公眾更多的參與權利。每個公民都有參與環境保護的義務。但過去對公眾等第三方主體在環境問題上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缺乏充分保障,影響了公眾參與的積極性。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舉報人保護專門作出規定,并強調了公眾保護環境的責任,明確了公民環境權利和義務,有利于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形成全民參與環保的良好局面。權責對等,才能最大限度發揮各主體的作用。環境保護具有綜合性的特征,必須明晰全社會的權利和責任,營造統籌推進的大格局。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構筑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提供了良好契機。
此次《環境保護法》修訂,不僅提出生態文明的理念,而且規定了相關的法律制度、機制和責任,以及保障生態文明理念的具體實施。毋庸置疑,法律的強制性在于其嚴厲性。我國的環境污染形勢之所以如此嚴峻,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便是法律責任不嚴厲。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訂,讓《環境保護法》長出了能夠制裁違法行為的“爪”與“牙”:其一,對4種情況規定了行政拘留措施。如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就擅自開工建設的污染項目,對其負責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偷排、暗排的企業,對其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隱報、瞞報或篡改排污數據的企業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對于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亦可予以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措施的采用具有極大的威懾力,將對推卸責任的企業起到有效的威懾作用。其二,針對發生重大環境違法事件的地方政府分管領導及環境監管機關的主要負責人,設立了引咎辭職制度。即對于那些因監管缺位、越位、不到位,以及其他一些環境行政違法行為而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或環境監管機關的相關領導,責令其引咎辭職,從而通過與其政治前途掛鉤的做法促使其忠實地履行法律規定的職責。其三,對企業規定了按日計罰的措施,即對于那些責令其限期整改卻屢教不改的企業,從責令之日起按日計算罰款,并且鼓勵各地方按照地方實際設定罰款的數額,可見罰款上不封頂。這種嚴厲的制裁措施有利于遏制那些心存僥幸的企業的僥幸心理,并解決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問題,做到原則性與靈活性的有效結合。
當前,環境意識和環境質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必須對環保教育和環保活動達到共識:環保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意識是現代人的基本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必須從兒童抓起,才能從根本上決解問題。
“綠色學校”的創建就是環保教育的具體體現。我們學校通過創建“綠色學校”活動大力推進青少年素質教育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構筑素質教育平臺,促使學生素質更全面、更成熟地發展。
為培養出更具時代特色的“綠色人才”,我認為首先必須讓學生明白“創綠”的意義。讓學生從思想上得到共識。這樣才能向學生進行切實可行的環保教育和環保知識教育,并把環保教育納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疇。
其次,對學生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并把它作為規范來履行。在學校本次“創綠”活動中,向學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覺節約能源,讓學生知道不浪費水、電、糧食、紙張,就是保護環境。
2、變廢為寶,把可回收垃圾分類。
3、吃東西要選擇綠色食品,讓學生懂得這樣有利于健康。
4、愛護動植物,讓學生明白這是保護生態平衡的重要內容。
5、講究衛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這樣才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環保教育,增強學生的環保意識,并自覺按照環保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做一個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為教師,我更明白應把環保教育滲透在課堂教學中。如在數學課上,我為學生提供一系列的數字,讓學生自己計算出一天里全國小學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數量。讓學生從具體的事例中體會到白色污染的嚴重性,激發學生環保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我們教育的目的。
最后,教師應該在日常生活中,率先垂范,為學生樹立學習的榜樣。因為無聲的教育勝過于有聲的教育。讓全人類都行動起來,投入到拯救地球母親的行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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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四
現在進行了城鄉綜合保護環境,給我的身邊帶來了巨大的變化。
這項活動給我周圍的一些地方帶來了巨大的變化。當我沒有進行城鄉綜合保護環境時,我一出門就看到了垃圾。我走過的路上沒有水果皮和紙屑。當我走進校園時,我的快樂心情變得更糟了,因為我看到一些學生在前面掃地。有些學生在后面被破壞了。他們把從包里拿出來的一張紙撕成碎片,扔到天上。碎紙散落在每個角落,學生們不得不再次掃地。當我走進教室時,我看到學生們用的紙滿地都是。垃圾桶旁邊一定有很多糖紙。如果我不把它們扔進去,我就不在乎他們了。中午,學生們剛掃完地,不久之后,到處都是紙和糖紙。如果用四個字來形容我們周圍和學校的環境,那就太糟糕了。
自城鄉環境綜合保護以來,這一切都消失了。自開展這項活動以來,不再有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事情發生了。走進學校,再壞的心情也會變好,學校不再有亂扔垃圾的現象,走進教室,一塵不染。當然,我不甘落后。現在,一片葉子落在我家門前的'幾棵樹上,我會立刻沖過去撿起來。我現在看著沒有垃圾的世界,心情變得很開心,現在我的眼睛不能容忍一點垃圾,我看到墻上有很多小廣告,所以拉著我的朋友和我一起處理,幾個小時后,新墻出現在我面前。那個不起眼的小角落有一點糖紙,我要撿起來。有些小妹妹不懂事亂扔垃圾。我得對小妹妹說:“垃圾的家在垃圾桶里,不要讓它流落在外面。”。
要創造一個美麗的環境,我們應該從自己做起。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五
我們的地球是越來越不可避免地受到環境破壞的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保護法治培訓變得越發必要。作為一名公民,為了更好地保護我們共同的家園,我參加了一次環境保護法治培訓,來深入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相關內容。培訓期間,我虛心聽取了專家的講解,認真思考了相應的問題,在此,分享一下自己的心得體會。
環境保護法治,是保護我們生存環境的法治。環境問題已經成為全球性問題之一,尤其在中國這樣一個工業大國,環境污染愈發嚴重。因此,要保護我們周圍的生態環境,發揮法律監管的作用,是一個非常必要的手段。只有在保障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的基礎上,才能保護自然環境,保證可持續的生產和生活。
第三段:了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內涵和意義。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涵蓋的內容很廣泛,如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尤其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所涉及到的范疇更全面、更深入。了解這些法律法規,有助于我們更好地認識到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們應該承擔的責任以及堅持的原則,如嚴格落實“誰污染、誰治理、誰承擔”的原則,掌握環境信息公開的渠道和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舉報渠道。
法治的核心在于實踐,能否為推動實踐服務,是衡量法規制定質量的重要標準。在現實生活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各級政府嚴格落實,嚴格執行污染控制、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等法律制度,重點監測企業排放情況,嚴厲打擊非法污染行為,通過清理整頓污染企業、關閉廢水池等措施,全面深入地推動環境保護法治的實踐。
第五段:個人的責任和行動。
作為公民,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對環境保護法治負責任,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行動中去,每個人都可以做到情節報告不開車,綠色出行、貢獻公益,從自身入手,努力提高環境保護意識,通過宣傳和普及環保知識,賡續生命之源,為綠色家園貢獻我們的力量。
總之,環境保護法治的培訓,使我們認識到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是建立在公民責任感之上的,深入理解了其深層內涵,掌握了其具體意義,對我們每個人都是有啟示意義的。只有深入實踐,真正做到行動,在實現美好家園的道路上邁出更大的步伐,讓我們每個公民都以實際行動落實好環境保護法治。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保護自然環境”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這就是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壞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人類改造自然、發展生產,必須同時注意自然界的“報復”,注意發展生產給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影響,而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環境保護工作就是要明確提出這一限度,通過宣傳使大家認識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并盡力實施這些規定,否則人類的生存環境就會遭到破壞。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為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走過的道路早就證明,沒有一個清潔的環境也就沒有現代化。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這是由于:(1)自然資源的退化和破壞將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障礙;(2)隨著生產的發展勞動人民對環境的要求愈來愈高,如果環境污染嚴重將會引起尖銳的矛盾,影響人的生產積極性;(3)現代化的生產裝備(設備、儀表等)需要一個清潔的環境(精密的產品也是如此),在某種意義上說,搞不好環境保護也就難于實現現代化生產。
環境污染的遠期影響,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過胎盤危及胎兒,以及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問題,嚴重時可能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后代,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自然資源的破壞,有的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則難以逆轉。
目前全世界估計有25000種植物,1000多種脊椎動物,正處于滅絕的邊緣。盡管人類正在采取許多局部性保護措施,但一些珍貴動植物還在繼續走向滅絕,因為人類活動形成的全球性有害影響遠遠勝過局部保護性措施所產生的效果。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非認真解決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環境污染嚴重,由于大氣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增加(呼吸系統疾病)。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系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為環境保護工作者、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深刻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促進生產發展,作到環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為人民創造一個美好。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我們對這個星球上的生態系統有著永遠擺脫不完的依賴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斷地提供植物和動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夠厚度的大氣層,來保護人類不受過高或過低氣溫,以及過量紫外線的傷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夠量的水和氧氣來維持生命的存在,而沒有了綠色,這一切豈不成了無本之源,好比毛長在皮子上,沒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綠色銳減,吞噬綠色的,正是人類自己,是人類發展模式中那種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破壞性開采。人類對綠色的無盡索取仍在威脅著生態平衡,破壞著生態的結構。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愿,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于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并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影響下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于人類生命活動。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七
“自從看了區里設立的新《環境保護法》的宣傳展板后,讓我們更近距離地學習了新《環境保護法》,更好地參與到環境保護中,用法律監督企業發展,保護我們的家園。”日前,長治郊區大辛莊鎮小常村村民馬文兵在看完環保宣傳展板后這樣說。
自新《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該區在送法入企業、進社區的同時,又將宣傳延伸到鄉村,在全區122個行政村全部設立了宣傳展板,實現了鄉村宣傳全覆蓋,真正讓新《環境保護法》在郊區落地生根。該區成立專門的宣傳機構,并針對不同的人群制定了相應的宣傳模式,抽調專業強、技術硬的環保專業人才深入田間地頭向群眾宣傳,讓群眾在家門口就能了解到新《環境保護法》的意義和作用。
此外,該區將貫徹落實新《環境保護法》與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污水防治工作結合起來,用新《環境保護法》指導農村生態鄉鎮、生態村的創建工作;同時,升級改造12369環保服務平臺,暢通群眾訴求渠道,認真傾聽社情民意,對群眾反映突出的工業企業排污、建筑施工噪聲擾民等環境熱點、難點問題開展集中整治行動,讓群眾生產生活更加安心舒心。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八
當前,環境意識和環境質量如何,是衡量一個國家和民族文明程度的一個重要標志。我們必須對環保教育和環保活動達到共識:環保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意識是現代人的基本素質,增強環保意識,必須從兒童抓起,才能從根本上決解問題。
“綠色學校”的創建就是環保教育的具體體現。我們學校通過創建“綠色學校”活動大力推進青少年素質教育和學校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構筑素質教育平臺,促使學生素質更全面、更成熟地發展。
為培養出更具時代特色的“綠色人才”,我認為首先必須讓學生明白“創綠”的意義。讓學生從思想上得到共識。這樣才能向學生進行切實可行的環保教育和環保知識教育,并把環保教育納入到德育工作的范疇。
其次,對學生提出具體明確的要求,并把它作為規范來履行。在學校本次“創綠”活動中,向學生提出如下要求:
1、自覺節約能源,讓學生知道不浪費水、電、糧食、紙張,就是保護環境。
2、變廢為寶,把可回收垃圾分類。
3、吃東西要選擇綠色食品,讓學生懂得這樣有利于健康。
4、愛護動植物,讓學生明白這是保護生態平衡的重要內容。
5、講究衛生,不使用白色污染的用品。
這樣才能對學生進行有效的環保教育,增強學生的環保意識,并自覺按照環保的要求規范自己的行為,做一個文明的青少年。
而作為教師,我更明白應把環保教育滲透在課堂教學中。如在數學課上,我為學生提供一系列的數字,讓學生自己計算出一天里全國小學生家庭白色污染的數量。讓學生從具體的事例中體會到白色污染的嚴重性,激發學生環保的積極性,從而達到我們教育的目的。
最后,教師應該在日常生活中,率先垂范,為學生樹立學習的榜樣。因為無聲的教育勝過于有聲的教育。讓全人類都行動起來,投入到拯救地球母親的行列中。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九
社會團體違反職業操守和社會道德風尚,雖然有《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具體罰則來約束和規范,但因新環保法是規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本源法律,若該法僅對“牟取利益”進行消極評價,未明確納入主體資格要件,容易產生歧義,難以推定適用,畢竟“牟取利益”在決定社會團體資格,與決定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上屬于兩個不同的問題。此外,新環保法未明確規定主體資格喪失的具體情形和后續處理,若擬通過援引其他法律法規來彌補該本源法律的疏漏,在邏輯上是難以實現法律規定的閉合。
基于法律完整性和統一性的考量,筆者建議增設“社會組織與其所從事的公益活動沒有經濟利益關系”這一規定,并置于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與其他兩項并列作為環保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要件。同時,將“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修改為“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的,法院有權中止該社會組織的訴訟活動,符合第五十八條所列條件的其他社會組織向法院申請參與該訴訟活動的,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公益訴訟實際上己經構成對傳統訴訟主體資格制度的突破,通過較大程度地開放公益訴訟,“有助于治療‘違法成本低’的中國環保病疾,加強行政執法效力。”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
我們環衛工人有著不怕困難的精神,他們把生產發展和環境保護有機地結合起來,把保護生態環境與改善人類的健康作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目標。
我國的環境狀況比較復雜,生態環境與經濟、社會的發展有密切的關系,環境問題的發生與,都對人的身體健康產生了嚴重的影響,如何解決環境問題,提高的環境素質,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和群眾關注的重點。因此,在環境問題中人們要從小處做起,從小事做起。
1、在社會生產過程中,人們的行為不是自己制造出來的,所以我們要從小處著眼,從小事做起,要有一次清理垃圾的思想準備。我們作為一名小學生就要從生活細節做起,不能只顧小自己,不顧大局,在學校做一名合格的環衛工人,這樣是不好的,因為我們要從小事中來,不要隨便丟東西,要做到垃圾不落地。
2、我們在學校里是要注意的,不要隨意丟棄果皮紙屑。
3、垃圾分類收集,不隨便丟棄果皮紙屑。
4、垃圾要分類存放,不隨便倒掉。
5、不要將廢棄果皮隨風隨走,要保持果皮紙屑一次性收集。
6、在公共場所不要亂扔果皮紙屑。
7、垃圾分類收集,不隨意亂放。
環衛工人的.工作看似簡單,做起來確是非常不易,我們這一代的環衛工人,就應該學著為了公共場所的環境,為自己是一名環衛工人而努力工作,不要為一些小事而損害了我們的形象,因為環境的美跟我們的生態環境的美緊密相連,保護好我們的環境就是維護生態美!
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如果人類在自己的家庭中處處都保護好了,就不可能讓我們的地球上有污染,所以我們就應該從自己做起,從現在做起,不浪費資源,愛護環境,保護大自然。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一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二)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必須按有關規定編制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備案。”
(三)刪去第八十條中的“審核和”。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并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備案”。
(二)將第十四條中的“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從事捕撈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海洋大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的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必須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未依法經海關注冊登記,不得從事報關業務。”
(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營境內客、貨運輸,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海關接受申報后,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但符合海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四)將第八十六條第八項修改為:“(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五)刪去第八十八條中的“和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
(六)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其業務范圍進行報關活動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七)將第九十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撤銷其報關注冊登記,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不得重新注冊登記為報關企業。
“報關人員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八條中的“經全國或者省級煙草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批準后”。
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并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并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二
最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地方環境質量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并采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于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三
為了全面提高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身心健康,減少污染,不擾民、無噪音危害,實行工地標準化、規范化,使企業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保障,本項目部根據工程具體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環境方針。
以公司“強化環境保護”的方針為導向:
1、為保護周邊環境,對公司所有環境體系內的成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整頓;。
3、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領域開展污染預防,節能降耗和減少廢棄物的活動;。
4、實施環境審核,努力提高自主管理水平;。
5、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環境意識;。
5、向社會公開與環境有關的方針、目標和指標,以及實施狀況,接受社會的監督。
1、噪聲排放達標;。
2、現場無揚塵;。
3、運輸無遺灑;。
4、生產及生活廢水達標排放;。
5、施工現場夜間無光污染;。
6、杜絕施工現場火災、爆炸事故;。
7、合理處置固體廢棄物;。
8、最大限度地節能降耗;。
9、不使用有害的建筑材料。
1、組織管理。
成立以項目經理為首的環境保護小組,以預防為主,全面綜合治理。建立環境保護體系,將責任落到施工人員;根據公司的質量/環境管理體系、程序文件編制具體的環保措施,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員環保意識。
2、技術措施。
(1)防噪音技術措施。
為減少擾民,在施工方法的制定上早做考慮,通過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改變傳統落后的施工方法,減少噪音。
1)框架柱梁板墻模板采用木膠合大模板,減少了傳統小塊組合鋼模的施工噪音。
2)梁板支撐系統采用快拆支撐技術,簡化傳統鋼管支撐程序和減少鋼管的用量,從而降低了支模過程中的噪音。
3)采用先進的砼攪拌機,減少噪音的產生。
4)減少噪音大的振動棒和使用頻率,提高使用效率,樓板采用無噪音的平板振動器。
5)砼澆筑能在白天澆筑完一個工作面的,盡量不在夜間進行砼澆筑。
6)操作層外圍防護腳手架,滿掛竹笆和密目安全網,具有較好的隔音效果。
7)木工車間、鋼筋車間均采用隔音木板封閉,以減少電鋸等機械。
設備的噪音。
(2)防揚塵技術措施。
1)施工現場、生活和辦公區道路硬化有專人灑水清掃,以控制揚塵。
2)采用砼自動攪拌站,并加以封閉,水泥采用散裝罐儲,以降低施工時產生的水泥揚塵量。
3)土方運輸應限制裝土的高度,且表面噴灑水并覆蓋,防止揚塵污染。
4)樓層垃圾的清運,應灑水、清掃,集中裝袋后,用人力或垂直運輸機械向下運送,嚴禁將垃圾從樓面上直接向外拋撒。
5)施工現場裝修原材料盡量采用半成品(如灰膏),減少揚塵。
6)灰土集中過篩、拌合并設圍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3)廢水排放達標措施。
1)降水工程應設沉淀池,沉淀后排入雨水管道。并設置貯水池,用作施工用水。
2)攪拌站設沉淀池,廢水沉淀后排入業主指定的排水管網。沉淀后的水可二次循環使用。
3)生活區和辦公區設排水溝和沉淀池,沉淀后排入污水管道。
4)水沖式廁所產生的污水應經過化糞池(沉淀池)處理后排入業主指定的排水管網。
(4)防止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工材料的污染措施。
1)油料、油漆應隔離入庫存放單獨標識,庫內通風良好。
2)庫外有明顯的禁止煙火的標志,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油料、油漆桶及擦手布等廢料應集中處理,嚴禁到處亂扔,以免污染環境。
4)機械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嚴防油料污染土地,廢油應集中回收二次使用。
(5)防固體廢棄物污染的措施。
1)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應集中分別入垃圾池,適當覆蓋并及時清運。
2)木工作業產生的廢料應及時回收清運。
3)電氣焊廢料及廢棄的包裝材料應及時收集,統一處理。
4)現場的金屬廢料應及時收集入池。
(6)有害建筑材料的防護措施。
1)砼生產采用的外加劑嚴禁含有尿素成份。
2)防水材料選用環保型材料,粘結劑選用不含有刺激性氣味的材料。
3)裝飾材料以及油漆、涂料等采用環保型材料,嚴禁使用能產生有害物質的材料。
4)設備維修保養產生的廢油應集中存放,二次降級使用。
(7)美化環境,減少大氣污染的措施。
1)辦公區、生活區及加工區應進行合理的布置,最大限度的增加綠化面積,以美化環境,凈化空氣。
2)職工食堂宜采用燃油灶或電爐灶,減少用煤帶來的大氣污染。
3)施工現場嚴禁熔化瀝青和焚澆油氈、油漆等其它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味的廢棄物。
四、地上地下物保護措施。
1、地上設施的保護措施。
(1)地上高程控制點的加固保護。
1)在進行平面布置時,一定要考慮高程點的保護方法,在其周圍。
嚴禁堆放任何材料。
2)在高程點處加砌一座暗井,并加封蓋上鎖,嚴禁任何人擾動,嚴防車輛和雜物碰撞。
(2)場區道路及構筑物的保護。
1)道路:嚴禁在場區道路上堆放任何材料,決不允許在其上面拌制灰漿,進場車輛所掉落的材料及時清走,路面安排專人天天打掃、灑水,以保持路面清潔,清掃時應將塵土及垃圾集中運到垃圾池內,嚴禁將塵土及垃圾掃入雨水口內,確保排水暢通。
2)場區內所有的雨水井、污水井、閥門井等檢查井蓋上嚴禁堆放任何材料。
3)施工和生活廢水嚴禁直接排入雨、污水管道,必須經過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雨污水管道。
(3)場區建筑物的保護措施。
1)嚴禁任何人在建筑物上亂寫亂涂,確保其結構、建筑裝飾不受損壞和污染,必要時設置保護圍欄和標識牌。
2)所有的建筑材料和周轉材料堆放時應與建筑物保持一定的距離,嚴禁緊靠建筑物放置,以免造成損壞、污染。
2、地下構筑物的保護措施。
(1)地下文物及障礙物的保護。
1)施工前,首先應通知當地文物部門對施工區域進行地下勘測。
2)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障礙物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安排專人對現場進行保護,任何人不得亂動,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報甲方代表和監理,等待處理。
(2)地下管道、電纜、光纜的保護。
1)首先,項目總工應同甲方協商有關地下管道、光電纜等設施的事項,項目部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和有關資料,對施工工長進行技術交底。
2)測量定位、放線時,應放出地下管道、光纜和電纜等設備的具體位置,并且設置標識牌。
3)施工中如遇到上水管、下水管、電纜、光纜等設施時,不得自行處理,一定要及時地通報甲方代表。
五、防止大氣污染。
1、清理施工垃圾,必須搭設封閉式臨時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運,嚴禁隨意凌空拋撒。施工垃圾及時清運,適量灑水,減少揚塵。
2、散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散體材料,應安排在庫內存放或嚴密遮蓋,運輸時要防止灑、揚,卸運時采取有效措施,以減少揚塵。
3、施工現場道路硬化,并經常保持整潔,灑水降塵,以減少道路塵土飛揚。
4、混凝土和砂漿攪拌在攪拌設備上安裝噴淋除塵裝置后,方可進行攪拌,以減少攪拌揚塵。
5、灰土施工要適當配合灑水,杜絕揚塵。
六、防止水污染。
1、凡進行現場攪拌作業的,必須在攪拌機前臺及運輸車清洗處設置沉淀池,廢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線或回收用于現場灑水降塵。未經處理的泥漿水,嚴禁直接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和河流。
2、現場應設置專用的油漆油料庫,油庫內嚴禁放置其它物資。庫房地面和墻面必須進行防滲漏的特殊處理,儲存、使用和保管都要專人負責并采取措施,防止油料跑、滴,污染水體。
3、設置簡易有效的隔油池,將產生的污水經隔油池后排放到下水。
管道。加強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4、嚴禁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環境。
七、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施工現場應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制定降噪制度。盡量減少人為的大聲喧嘩,增強全體施工人員防噪聲擾民的自覺意識。
2、在進行強噪聲作業的,嚴格控制作業時間,一般為早7時至夜間20時,特殊情況需連續作業的,應盡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圍群眾工作,并報工地所在地環保局備案后方可施工。
3、對人為的施工噪聲應有降噪措施和管理制度,并進行嚴格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擾民。
不同時間作業噪聲限值:
白天:70,主要噪音源為混凝土攪拌機、震搗棒、電鋸等及吊車、升降機等,
夜晚:55,主要噪音源頭為混凝土攪拌機、震搗棒、電鋸等及吊車、升降機等。
6、盡量選用低噪聲或備有消聲降噪設備的施工機械,現場的強噪聲機械應設置封閉的機械棚,以減少強噪聲的擴散。
工場界噪聲限值》標準的,要及時對施工現場噪聲超標的有關因素進行調整,達到施工噪聲不擾民的目的。
1、每天由項目工長、環境保護責任人對現場進行一次巡視檢查,對違反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規定的,及時指出,并責令整改。檢查情況記錄在安全生產檢查記錄上。
2、項目每星期由項目主管經理牽頭,項目工長、項目環境保護責任人配合,對施工現場進行一次檢查,對檢查出不符合環保要求的要發出書面整改通知書,限定期限整改,整改完畢由整改隊組填寫反饋信息書,并由檢查組對整改情況做復查確認。每次檢查后填寫評分記錄表,做為項目文明施工考評及考核分包隊的依據,所有檢查資料歸檔項目安全部。
九、施工現場環境衛生。
1、環境衛生管理措施。
(1)施工現場應經常保持整潔衛生。運輸車輛不帶泥砂出場,并做到沿途不遺撒。
(2)現場辦公室、宿舍要保持整潔、有序,做到窗明地凈,施工現場天天打掃,保持整潔衛生,場地平整,道路通暢,無積水,有排水措施。生活區周圍應保持衛生,無污物和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時清理。
(3)施工現場應供應開水,飲水器具要衛生。
(4)施工現場的廁所有防蚊蠅的紗門紗窗,有專人保潔,按規定采取沖水或加蓋措施,有消毒措施,及時打藥或施灑白灰,防止蚊蠅孽生。墻壁屋頂要嚴密,門窗要齊全。無下水的糞池要及時清運。
(5)施工現場應設垃圾站,及時集中分檢、回收、利用和清運。
垃圾清運出場必須到批準的垃圾消納場傾倒,不得亂倒亂卸。
(6)施工現場零散材料和垃圾要及時清理,垃圾臨時存放不得超過三天。樓內清理垃圾,要有容器或小推車,用龍門吊運下,嚴禁高空拋撒。
(7)對生活區的衛生要做到清潔、整潔,宿舍鋪上、鋪下做到整潔有序,室內和宿舍四周保持干凈,污水和污物、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及時外運。
(8)衛生區的平面圖按比例繪制,并注明責任區編號和負責人。
(9)廢水設有污水池,做到衛生區內無污水、無污物,廢水不得亂流。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四
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才能保障人體健康,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海洋環境的保護法,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從事航行、勘探、開發、生產、旅游、科學研究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沿海陸域內從事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以外,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建立并實施重點海域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確定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并對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數量。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并負責全國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全國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外國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輪檢查處理。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造成損害的,應當吸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工作,并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漁業污染事故。
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本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擬定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報國務院批準。
沿海地方各級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和地方海洋功能區劃,科學合理地使用海域。
第七條。
國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制定全國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毗鄰重點海域的有關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建立海洋環境保護區域合作組織,負責實施重點海域區域性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態保護工作。
第八條。
跨區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有關沿海地方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政府協調解決。
跨部門的重大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協調;協調未能解決的,由國務院作出決定。
第九條。
國家根據海洋環境質量狀況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
沿海地方各級政府根據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的規定和本行政區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狀況,確定海洋環境保護的目標和任務,并納入政府。
工作計劃。
按相應的海洋環境質量標準實施管理。
第十條。
國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應當將國家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準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在國家建立并實施排污總量控制制度的重點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還應當將主要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指標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排污費。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傾倒費。
根據本法規定征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于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對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減任務的,或者造成海洋環境嚴重污染損害的,應當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十三條。
國家加強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境監測、監視規范和標準,管理全國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網絡,定期評價海洋環境質量,發布海洋巡航監視通報。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分別負責各自所轄水域的監測、監視。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全國海洋環境監測網的分工,分別負責對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監測。
第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編制全國環境質量公報所必需的海洋環境監測資料。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與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有關的資料。
第十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環境監測、監視信息管理制度,負責管理海洋綜合信息系統,為海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報,并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本行政區域近岸海域的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八條。
國家根據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需要,制定國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計劃。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依照國家的規定,制定污染事故應急計劃,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發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時,必須按照應急計劃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在海上實行聯合執法,在巡航監視中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并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態的擴大,并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海灣、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
對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價值的已遭到破壞的海洋生態,應當進行整治和恢復。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級政府應當根據保護海洋生態的需要,選劃、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二條。
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
(二)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
(三)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
(四)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
(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特殊地理條件、生態系統、生物與非生物資源及海洋開發利用特殊需要的區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別保護區,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和科學的開發方式進行特殊管理。
第二十四條。
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破壞。
第二十五條。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二十六條。
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應當采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不得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二十七條。
沿海地方各級政府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對海岸侵蝕和海水入侵地區進行綜合治理。
禁止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海防護林、沿海城鎮園林和綠地。
第二十八條。
國家鼓勵發展生態漁業建設,推廣多種生態漁業生產方式,改善海洋生態狀況。
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場,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海水養殖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并應當合理投餌、施肥,正確使用藥物,防止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九條。
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三十條。
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選擇,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后,報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設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須征求海洋、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排污口深海設置,實行離岸排放。設置陸源污染物深海離岸排放排污口,應當根據海洋功能區劃、海水動力條件和海底工程設施的有關情況確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污染防治有關法律的規定,加強入海河流管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質處于良好狀態。
第三十二條。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陸源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和資料。
排放陸源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
拆除或者閑置陸源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堿液、劇毒廢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
嚴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廢水;確需排放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輻射防護規定。
嚴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第三十四條。
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必須經過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能排入海域。
第三十五條。
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應當嚴格控制向海灣、半封閉海及其他自凈能力較差的海域排放。
第三十六條。
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鄰近漁業水域的水溫符合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準,避免熱污染對水產資源的危害。
第三十七條。
沿海農田、林場施用化學農藥,必須執行國家農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
沿海農田、林場應當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長調節劑。
第三十八條。
在岸灘棄置、堆放和處理尾礦、礦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事先取得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同意。
第四十條。
沿海城市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其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城市污水的綜合整治。
建設污水海洋處置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大氣層或者通過大氣層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四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在依法劃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濱風景名勝區、重要漁業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不得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項目建設或者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海洋環境進行科學調查,根據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合理選址,編報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四十四條。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四十五條。
禁止在沿海陸域內新建不具備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制革、電鍍、釀造、煉油、岸邊沖灘拆船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項目。
第四十六條。
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存環境和海洋水產資源。
嚴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開采海濱砂礦和從岸上打井開采海底礦產資源,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第四十七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標準,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
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核準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必須征求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批準,建設項目不得試運行;環境保護設施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閑置環境保護設施,必須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四十九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的材料。
第五十條。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需要爆破作業時,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資源。
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及輸油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發生。
第五十一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須經過處理達標后排放;殘油、廢油必須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經回收處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
鉆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漿和其他有毒復合泥漿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漿和無毒復合泥漿及鉆屑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
海洋石油鉆井船、鉆井平臺和采油平臺及其有關海上設施,不得向海域處置含油的工業垃圾。處置其他工業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第五十三條。
海上試油時,應當確保油氣充分燃燒,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未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任何廢棄物。
需要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向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后,方可傾倒。
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廢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
第五十六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廢棄物的毒性、有毒物質含量和對海洋環境影響程度,制定海洋傾倒廢棄物評價程序和標準。
向海洋傾倒廢棄物,應當按照廢棄物的類別和數量實行分級管理。
可以向海洋傾倒的廢棄物名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五十七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科學、合理、經濟、安全的原則選劃海洋傾倒區,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務院批準。
臨時性海洋傾倒區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選劃海洋傾倒區和批準臨時性海洋傾倒區之前,必須征求國家海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八條。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傾倒區的使用,組織傾倒區的環境監測。對經確認不宜繼續使用的傾倒區,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封閉,終止在該傾倒區的一切傾倒活動,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五十九條。
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必須按照許可證注明的期限及條件,到指定的區域進行傾倒。廢棄物裝載之后,批準部門應當予以核實。
第六十條。
獲準傾倒廢棄物的單位,應當詳細記錄傾倒的情況,并在傾倒后向批準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傾倒廢棄物的船舶必須向駛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第六十一條。
禁止在海上焚燒廢棄物。
禁止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質。廢棄物中的放射性物質的豁免濃度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任何船舶及相關作業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和壓載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質。
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艙、洗艙作業活動的,必須具備相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六十三條。
船舶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持有防止海洋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在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時,應當如實記錄。
第六十四條。
船舶必須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其結構與設備應當能夠防止或者減輕所載貨物對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五條。
船舶應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防止因碰撞、觸礁、擱淺、火災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難事故,造成海洋環境的污染。
第六十六條。
國家完善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賠償責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船東和貨主共同承擔風險的原則,建立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
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七條。
載運具有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須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六十八條。
交付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單證、包裝、標志、數量限制等,必須符合對所裝貨物的有關規定。
需要船舶裝運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進行評估。
裝卸油類及有毒有害貨物的作業,船岸雙方必須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規程。
第六十九條。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第七十條。
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
(一)船舶在港區水域內使用焚燒爐;。
(三)船舶、碼頭、設施使用化學消油劑;。
(四)船舶沖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質的甲板;。
(五)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六)從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撈、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第七十一條。
船舶發生海難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重大污染損害的,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強制采取避免或者減少污染損害的措施。
對在公海上因發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重大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船舶、海上設施,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采取與實際的或者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必要措施。
第七十二條。
所有船舶均有監視海上污染的義務,在發現海上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必須立即向就近的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報告。
民用航空器發現海上排污或者污染事件,必須及時向就近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立即向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通報。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罰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質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
(三)未取得海洋傾倒許可證,向海洋傾倒廢棄物的;。
(四)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處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規定申報,甚至拒報污染物排放有關事項,或者在申報時弄虛作假的;。
(二)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不按照規定記錄傾倒情況,或者不按照規定提交傾倒報告的;。
(四)拒報或者謊報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申報事項的。
有前款第(一)、(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拒絕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珊瑚礁、紅樹林等海洋生態系統及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破壞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設置入海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關閉,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擅自拆除、閑置環境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轉移危險廢物的,由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非法運輸該危險廢物的船舶退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新建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工業生產建設項目的,按照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政府責令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或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未建成環境保護設施、環境保護設施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使用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施工或者生產、使用,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使用含超標準放射性物質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質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其停止該建設項目的運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傾倒,或者向已經封閉的傾倒區傾倒廢棄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可以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廢棄物運進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傾倒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根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船舶未配備防污設施、器材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證書、防污文書,或者不按照規定記載排污記錄的;。
(四)船舶載運的貨物不具備防污適運條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船舶、石油平臺和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不編制溢油應急計劃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予以警告,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第九十條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第九十一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前款規定的罰款數額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損害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責任:
(一)戰爭;。
(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三)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第九十三條對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有關繳納排污費、傾倒費和限期治理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四條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二)內水,是指我國領海基線向內陸一側的所有海域。
(三)濱海濕地,是指低潮時水深淺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濕地帶,包括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間帶(或洪泛地帶)和沿海低地等。
(四)海洋功能區劃,是指依據海洋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以及自然資源和環境特定條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導功能和使用范疇。
(五)漁業水域,是指魚蝦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的養殖場。
(六)油類,是指任何類型的油及其煉制品。
(七)油性混合物,是指任何含有油份的混合物。
(八)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噴出和倒出。
(九)陸地污染源(簡稱陸源),是指從陸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場所、設施等。
(十)陸源污染物,是指由陸地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
(十一)傾倒,是指通過船舶、航空器、平臺或者其他載運工具,向海洋處置廢棄物和其他有害物質的行為,包括棄置船舶、航空器、平臺及其輔助設施和其他浮動工具的行為。
(十二)沿海陸域,是指與海岸相連,或者通過管道、溝渠、設施,直接或者間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及其相關活動的一帶區域。
(十三)海上焚燒,是指以熱摧毀為目的,在海上焚燒設施上,故意焚燒廢棄物或者其他物質的行為,但船舶、平臺或者其他人工構造物正常操作中,所附帶發生的行為除外。
第九十六條。
涉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本法未作規定的,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五
在現代社會開展中,由于人們對工業高度興旺的負面影響預料不夠,預防不利,導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機:資源短缺、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假如我們不注意環境愛護,就會嚴峻破壞地球母親:使地球上的生態系統受到破壞和影響,如沙漠化、森林消滅;給人類造成危害,如人類生存環境的質量下降、身體健康和生產活動受到不利影響。
人類只有一個地球,她是我們漂亮家園,當地球正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危機,為了地球母親和人類的生存,我們必須愛護環境。“救救地球”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烈的呼聲!
怎樣挽救我們的地球、愛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呢?首先我們要有愛護環境的意識,有依法治理環境的意識,愛護生態環境,倡導文明新風!所謂生態文明,是人類文明的`一種形式。它以尊重和維護生態環境為主旨,以可持續開展為依據,以將來人類的繼續開展2優美、植物多樣、清新舒適的人居環境。
怎樣低炭生活呢?其實低碳是一種生活態度,低碳生活是指生活作息時耗用的能量要盡量減少,從而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例如平常我們出行時少開私家車多坐公交車,能減少碳排量;不用一次性木筷,少用紙巾,重拾手帕,每張紙都雙面打印能減少森林的損耗;臟衣服用手洗,能節約水電;隨手關燈,少用空調,節電及減少氟利昂的使用;植樹為你排放的二氧化碳埋單,排多少,吸多少;綠化不僅是去xx區種樹,在家種些花草一樣可以;不亂丟棄廢電池,使用節能燈泡等。生活中還有許多我們可以做到低碳減排的小細節。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六
環保是現代生活中人類面臨的最大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需從我們身邊做起,首先,要大量傳播,提高人們的覺悟與相識,加強環保意識……其次,要進展廢物回收利用,削減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運用塑料制品,其次,要進展廢物回收利用,削減對森林樹木的.砍伐。還要加強對白色污染的處理,少運用塑料制品。
為了地球的明天,我們必需從此時此刻起先努力,從我們身邊的小事做起,要好好地愛護環境,為此我想提出如下幾點:
1、買菜時,少用塑料袋,盡量用竹籃子。
2、用筆盡量用可換芯的,削減圓珠筆外殼的奢侈與垃圾量。
3、外出吃飯時盡量不用一次性飯盒,可以用消毒過的碗筷,那樣既環保又衛生。
在80年頭前,洪凝河的水可以說是雪白如玉,澄澈見底。有時會有人在水中劃船,也有人在岸上玩耍,我們同人們一同歡快的玩耍著,玩耍著歡樂極了。可是在80年頭末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在洪凝河邊建了工廠、紙廠、化工廠、醫院、賓館、居民區等,我來一一講一講。工廠,它排出的各種污染水對水質的破壞最大,第一它排出的水有毒、有害;其次它冒出的煙氣,可以破壞臭氧層,也會形成酸雨,污染水質。
我們只有一個地球,想安康就要先愛護好環境衛生,所以我們要一起努力,加油!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七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于4月24日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于1月1日起施行。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對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完善了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強化了企業污染防治責任,加大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法律條文也從原來的47條增加到70條,增強了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境保護法。
二、主要內容。
(一)引入了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新法明確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充分體現了環境保護的新理念。
(二)明確了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和基本原則。新法進一步強化環境保護的戰略地位,增加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并明確“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者擔責的原則。”
(三)完善了環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環境監測制度。新法在第17條規定: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要求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測范圍;明確了監察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二是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違法責任,沒有進行環評的項目不得開工,新法在第19條增加規定“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區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條規定:“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聯合防治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區域限批制度,補充了總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確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任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且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態保護紅線規定。新環保法第29條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明確了生態保護紅線的范圍。
(四)突出強調政府監督管理責任。
新的環境保護法調整篇章結構,突出強調政府責任、監督和法律責任。
新法在上級政府機關對下級政府機關的監督方面,加強了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同時,增加規定了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規定了上級政府及主管部門對下級部門或工作人員工作監督的責任。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關系。要求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政府環境保護具有監管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就是講環境保護目標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加大其在考核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五)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第五章)。新法專章規定了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
(六)規定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和環保義務。增加規定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規定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七)強化了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責任。包括編制本行政區域環保規劃、制定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場檢查、查封、扣押、等。
(八)強化了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保責任。實施清潔生產、減少環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標準和總量排放、安裝使用監測設備、建立環境保護制度、繳納排污費、以及制定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九)完善了環境經濟政策。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十)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新法第33條增加規定各級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規定“縣、鄉級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第49條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增加規定“縣級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責任。解決了違法成本低的問題,新環保法加大了處罰力度。
一是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按日計罰”,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不再是一次性罰金,同時罰款總額上不封頂,且建立“黑名單”制度,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
二是責令停業、關閉。第60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縣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閑置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三是規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評,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通過偷排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關亮點。
新《環保法》的亮點。
新《環保法》主要呈現六大亮點:
亮點一:立法理念有創新。
新《環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并明確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大對生態保護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新《環保法》還突出“保護優先”原則,將保護環境確立為國家的基本國策,將“保護優先”列為環保工作要堅持的第一基本原則,提出要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突出強調經濟社會發展要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同時,圍繞生態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強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環保考核制度和環境信用制度等。
亮點二:治理要求更嚴格。
新《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對重大投資進行環境風險調查,包括重污染企業必須全面實施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等內容;確立了政府的主導責任,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質量負責”,各級政府既要對地方經濟發展負責,更要對地方的環境質量負責,讓政府在平衡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確立了企業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承擔“誰污染、誰治理,誰污染、誰付費”的責任,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企業,以排污企業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企業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更加突出排污企業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企業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企業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企業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企業自律;確立了第三方連帶責任,明確規定嚴格追究環境監測服務、環境影響評價、治污設施運行維護機構等第三方連帶責任。
亮點三:監管手段出硬招。
新《環保法》增加了環保查封、扣押和限產、停產等處罰措施,改變以前環保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也可以對環境違法企業采取行政代執行,即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明確各地要建立企業誠信檔案,對于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政府必須公開企業信息,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并從土地供給、銀行融資、供電供水和財政補助等領域采取綜合性調控處罰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對違法排放污染物企業,可以查封、扣押設施設備;限產、停產就是對企業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可以責令企業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
亮點四:法律責任超嚴厲。
新《環保法》明確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上不封頂。“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業違法成本,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
新《環保法》明確對環境違法企業必要時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要拘留。構成犯罪的,將嚴格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五:監管模式開始轉型。
過去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我們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面源污染等。新《環保法》對流域性、區域性的農業面源、水和大氣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特別是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縣級以上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當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強化了對大氣污染、特別是霧霾的區域聯動治理和應對。
亮點六:突出社會公眾參與。
老《環保法》分為準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責任、附則總共六章。新《環保法》改為七章,在法律責任之前增設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公益訴訟專章,明確各級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依法公開環境公共信息、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企業違法類信息的義務;明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舉報和訴訟環境保護的權利,鼓勵公民進行違法舉報、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嚴格環境公益訴訟,明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意識,樹立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和作用。
環境保護法心得體會(實用18篇)篇十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包括“保護自然環境”與“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兩個方面。這就是說,要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壞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
多年的實踐證明,人類改造自然、發展生產,必須同時注意自然界的“報復”,注意發展生產給包括人類在內的整個生態系統所帶來的影響,而不能超過某一個限度。環境保護工作就是要明確提出這一限度,通過宣傳使大家認識這一限度,以政策、法律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并盡力實施這些規定,否則人類的生存環境就會遭到破壞。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工農業的現代化,保護和改善環境就成為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走過的道路早就證明,沒有一個清潔的環境也就沒有現代化。我國是發展中的社會主義國家,如果不注重環境保護工作,甚至造成了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退化,則不只與我們發展生產力的根本目的不相符合,而且也會危害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本身。
環境污染的遠期影響,是對人類健康的嚴重威脅,不只是致癌,而且可能通過胎盤危及胎兒,以及引起遺傳變異,染色體畸變和遺傳基因退化。這不只是第二代、第三代的問題,嚴重時可能使人類的質量退化,貽害子孫后代,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自然資源的破壞,有的要幾十年、上百年才能恢復,有的則難以逆轉。
當前,我國環境污染和自然資源破壞的情況也是相當嚴重的,非認真解決不可。例如,有的城市環境污染嚴重,由于大氣污染使冬季人的死亡率顯然增加(呼吸系統疾病)。生產建設和生態平衡之間的關系是否協調是經濟建設中的戰略性問題。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比例關系失調,花幾年功夫可以調整過來。而生態平衡遭到破壞,沒有十幾年,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時間是難以調整過來的。這樣來分析問題,才能更深刻地認識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迫切性。因此,作為環境保護工作者、要既有生產觀點,又要深刻認識保護環境的重要性,在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搞好環境保護,保護環境也要促進生產發展,作到環境效果與經濟效果的統一,在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過程中,為人民創造一個美好。人類只有一個地球,我們對這個星球上的生態系統有著永遠擺脫不完的依賴性,需要地球源源不斷地提供植物和動物的食物,需要有足夠厚度的大氣層,來保護人類不受過高或過低氣溫,以及過量紫外線的傷害,需要地球提供足夠量的水和氧氣來維持生命的存在,而沒有了綠色,這一切豈不成了無本之源,好比毛長在皮子上,沒有了皮,毛又咋生根?綠色銳減,吞噬綠色的,正是人類自己,是人類發展模式中那種對自然資源的掠奪性、破壞性開采。人類對綠色的無盡索取仍在威脅著生態平衡,破壞著生態的結構。
環境保護就是通過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科學技術等多方面的措施,保護人類生存的環境不受污染和破壞;還要依據人類的意愿,保護和改善環境,使它更好地適合于人類勞動和生活以及自然界中生物的生存,消除那些破壞環境并危及人類生活和生存的不利因素。環境保護所要解決的問題大致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保護人類身心的健康,防止機體在環境的影響下變異和退化;二是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進入環境,以及保護自然資源(包括生物資源)的恢復和擴大再生產,以利于人類生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