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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項目策劃書案例 工程項目策劃書誰編制篇一
今年,省、市政府把農村沼氣建設列為民生工程。為加快農村沼氣項目建設步伐,讓這項民生工程真正惠及千家萬戶,現制定本方案。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提高資源利用率,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目標,按照“因地制宜,群眾自愿,建管并重,注重效益”的原則,大力實施農村戶用沼氣、鄉村沼氣網點建設和養殖企業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推進沼氣建設與養殖、種植業有機結合,促進生態循環農業發展。努力實現農村沼氣建設“三大轉變”,即由數量型向質量型轉變,由分散型向規模化發展轉變,由重建設向重服務轉變。
長豐縣用沼氣825戶,建設內容為“一池三改”,新建鄉村沼氣服務網點20個。肥西縣新建鄉村沼氣服務網點40個。安徽長風農牧科技公司新建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1個。
1、農村戶用沼氣建設。按照“政策引導,群眾自愿,規模發展,配套服務”的思路,精心組織實施長豐縣20xx年新增戶用沼氣項目建設,實施以沼氣建設為紐帶,以“一池三改”為主要內容戶用沼氣建設,即每戶建設一口8立方米沼氣池,同時配套改廚、改廁、改圈。大力推廣“豬(禽、牛)—沼—漁(菜、糧、果)”模式,開展綜合利用,力爭實現家居溫暖清潔化,庭院經濟高效化、農業生產無害化目標。
2、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結合實施生態家園富民工程,以規模化養殖企業污染治理為重點,認真組織實施大型沼氣工程建設。因地制宜地推廣“能源生態型”、“能源環保型”沼氣工程建設模式和“三沼”綜合利用技術,促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推進農畜結合的高效循環農業發展,促進農業增效。
3、鄉鎮沼氣服務網點建設。按照“政府引導、多元參與、方式多樣”和“專業化服務、物業化管理、市場化服務”的原則,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十個有”縣級服務站,即有民政部門登記的沼氣協會、有固定辦公場所、有連鎖經營店、有鄉村服務網點、有專門的服務熱線、有專業施工隊伍、有業務熟練沼氣技工、有完善的服務制度、有專業服務設施、有農戶服務合同,“六個一”鄉鎮服務站,即一處服務場所、一套進出料設備、一套檢測設備、一套維修工具、一批周轉配件、一套服務制度和收費標準,“五個一”村級服務網點,即一名持證技工、一套檢測設備、一套維修工具、一批周轉配件、一套服務制度和收費標準,逐步建立健全縣、鄉、村沼氣服務網絡。鼓勵協會領辦、個人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參與沼氣服務網點建設與管理,形成縣級沼氣服務站為中心、鄉村沼氣服務站為重點、農民沼氣技工為骨干的服務體系,為沼氣戶提供便捷、高效、優質服務。
農村沼氣工程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受益農戶共同投資建設。農村戶用沼氣建設,中央補助部分資金,受益農戶每戶承擔500元,其余部分省與縣按8:2比例負擔,市級對3個縣不承擔配套資金。鄉村沼氣服務網點建設和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建設,除中央和省補助外,其余由項目單位自籌。
1、加強領導,明確責任。項目縣要建立行政領導責任制和項目法人責任制,縣政府農業主管副縣長是項目行政負責人,對項目的領導、組織、協調、配套資金落實、計劃任務完成等負總責;縣農委主任為項目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實施和管理負責;縣農村能源辦主任為項目法人,對項目建設、管理、技術指導和項目建設質量負責。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使用管理。各項目縣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認真落實“五定”要求即定領導、定任務、定人員、定責任、定時限,進一步細化、量化工作目標,將建設任務落實到部門、鄉村和農戶。
2、落實配套,加大投入。農村沼氣建設是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公益性強,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突出,項目縣政府要加大投入,按戶落實配套資金,確保沼氣項目正常實施。
3、加強管理,確保質量。項目縣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強管理,全力推進,確保計劃任務順利完成。
一要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照《安徽省戶用沼氣項目建設技術規范與質量標準》、《安徽省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財務管理實施細則和會計核算實務》(試行)、《安徽省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驗收(試行)辦法》、《安徽農村沼氣國債項目檔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要求組織實施,嚴格標準,規范管理,確保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符合國家要求,確保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二要推進管理公開。使用中央、省財政補助資金購置的沼氣灶具及配件等,按照《政府采購法》及安徽省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實施招標采購,項目建設任務、資金補助標準、物資采購與分配、監督服務聯系等情況要在村內公示。沼氣服務網點專用設備和物資由各縣農能辦會同財政局集中采購,將統一采購的設備撥付到各服務網點,并就政府投資購置的鄉村服務網點專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使用權做出規定和進行設備撥付監管。
三要嚴格資金管理。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監管,杜絕擠占、挪用。嚴格執行農村沼氣國債項目資金財務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項目縣根據建設進度撥付資金。
四要保證建設質量。嚴格執行農村沼氣建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從事戶用沼氣建設的施工人員和直接面向農戶的技術服務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有“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聯戶沼氣要有技術過硬的技工組成的施工隊伍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場大中型沼氣工程項目要委托有資質的專業設計機構設計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五是嚴格項目驗收。農村沼氣項目完成任務后,項目縣要及時整理相關資料,先行自驗,并進行項目審計。自驗合格后,書面報請省、市農能辦驗收。
4、加強督查,快速推進。要認真落實項目計劃,加強工程建設質量和財務管理。項目縣要強化農村能源管理部門建設,充實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項目實施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對于項目執行不力、建設進度遲緩的項目縣,將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于逾期不能完成項目建設任務,并在上級核查檢查和項目驗收存在較多問題的項目縣,3年內不允許申報農村能源建設項目,以促進項目建設。各縣承擔以往年度的農村沼氣項目要加緊實施。
5、加強培訓,加強隊伍建設。項目縣要進一步加強農村能源管理與服務機構建設,充實管理和技術人員。同時,加強沼氣技術培訓,不斷提高沼氣建設隊伍的人員素質和技術水平,加大職業技能鑒定力度,嚴格執行沼氣工職業資格準入制度,實行持證上崗。
工程項目策劃書案例 工程項目策劃書誰編制篇二
本施工策劃書體現我項目部用科學合理的管理方法,完全實現該工程各項目標的總體施工部署,是指導施工的大綱。
(1)全套施工圖紙; (2)招標文件、圖紙答疑(3)現場的施工環境、施工條件;
(4)國家現行的建筑法律、法規、條例、操作規程及施工工藝; (5)公司制定的《質量手冊》、《程序文件》。
本工程為航天四院經濟適用性高層住宅建設項目二區高層住宅工程,施工地點位于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建設單位為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四研究院。
本工程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建筑工程等級一級,屋面防水等級i級,建筑結構類型為剪力墻結構,建筑物抗震設防烈度八度,建筑層數為地上三十三層,地下一層,建筑高度為96.15m。
本工程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人防抗力等級為甲類核6常6,黃土地區建筑物分類為甲類,本工程設計標高±0.000相當于絕對高程440.65m,本工程砌塊砂漿潮濕房間采用水泥砂漿,其余采用預拌砂漿。
(1)要求達到市優質工程和省文明工地要求。 (2)施工質量要求高,管理難度大。 (3)一次性開工面積較大,工程量較多。 (4)本工程工期較緊。
項目采用總承包的管理模式,組建總承包項目部,將工程劃分為幾個部分,分包給具有實力的專業公司施工,總包項目部負責組織、協調、控制、監督、驗收。組織機構采用了直線職能式的組織機構形式,以利于明確職責、強化管理、便于協調,指令明確。
(1)部門經理:
①組織帶領公司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對開發項目編制《工程管理策劃書》以及工程建造技術標準化工作,確保工程建造過程的品質管理。
②組織落實工程管理策劃要求,對項目進度、質量、成本進行實質性管理。
③督辦項目部在整個施工過程的各種證照、批文辦理,確保項目按期施工、竣工驗收。
④審核項目部《工程管理月報》,及時掌握項目進度、質量、安全等執行狀況。
⑤定期檢查、指導、監督項目部的工程管理工作,發現重大偏差進行及時的糾偏處理和跟蹤檢查,控制現場簽證及其他無效成本的發生。
⑥參與項目工程的供應商、勞務承包商的日常管理。
⑦組織施工現場大檢查,對質量缺陷和隱患進行指導整改,確保工程的順利施工。
⑧負責擬定本部門團隊的人員招聘計劃并進行入職把關,人員資質認證、培訓及日常管理工作。
⑨負責本部門各崗位績效指標確定和績效考核管理工作。
⑩負責本部門員工的職業生涯規劃和團隊組織建設工作。
(2)項目工程師:
①協調安排各專業工程師進行工程管理策劃及工程建造技術標準化工作,確保工程建造過程的品質管理。
②負責建立并動態修訂、完善公司的工程管理規范、工程驗收標準等,規范和提高公司整體的工程管理水平。
③定期檢查、指導、監督項目部的技術管理工作。
④參與工程類、材料及設備類的招投標工作,負責編制招標文件中技術標書和合同技術條款。
⑤編制施工現場的施工方案、協助建設單位解決技術難題、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⑥按照部門績效指標完成績效要求工作。
⑦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
(3)工程管理人員:
①《工程管理策劃書》中技術細節的編寫及工程建造技術標準化工作。
②負責建立并動態修訂、完善公司的工程管理規范、工程建造標準、工程驗收標準等。
③定期檢查、指導、監督施工現場的技術管理工作。
④參與工程類、材料及設備類的招投標工作。
⑤實施現場的施工方案、協助解決技術難題、提供技術和專業支持。
⑥協助勞務單位以及分包施工班組的管理工作。
⑦進行工程施工中的檢查,對質量缺陷和隱患進行指導整改,確保工程的順利進行。
⑧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
(4)工程內業:
①收集、整理、登記、保管好項目工程中辦理的文件和相關手續。
②做好項目部與建設,設計,監理以及勞務方在工程中所有簽字文件的收發存檔工作。
③負責工程所有工程圖紙資料的整理、保管和歸檔工作。
④負責收集和保管好工程中所有核定單、工作函、通知、會議紀要等文件資料。
⑤工程竣工后,及時辦好工程檔案的裝訂、移交工作,確保工程及時順利完成建設工程綜合驗收工作。
⑥協助部門領導做好質量管理體系、部門流程體系運轉的相關工作。
⑦按照部門績效指標完成績效要求工作。
⑧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
項目開工前由項目部根據合同工期目標編制施工總計劃,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由工程部負責備案。
(1)各施工單位交叉作業,互相影響
(2)施工順序復雜多變
(1)施工進度計劃審核
項目部編制工程總體施工進度計劃,并組織公司相關部門對計劃進行討論和評審,并填寫項目施工進度控制計劃評審記錄,以保證計劃的可行性和嚴肅性,并認真審核。
(2)施工過程中施工進度計劃審核
項目部根據審核后的總體施工進度計劃安排實施工程的施工。
工程項目策劃書案例 工程項目策劃書誰編制篇三
第一條為了規范教育系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是指教育部門和單位以國有資產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工程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是指項目投資經濟活動開始至項目竣工驗收前,教育系統審計機構對與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目的,是促進項目建設有關單位加強管理,保障建設、修繕投資合法、合理使用,正確評價投資效益,提高基建、修繕工程項目管理水平。
第五條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基建及大型維修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十合法,投資是否納入國家或單位的年度投資計劃;
(二)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投資來源是否合法,當年資金是否落實;
(三)基建規模和設計標準是否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相符,有無超規模、超標準問題;
(四)工程招標、承包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合法,所訂合同或協議書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取費等級、撥付款辦法,獎罰、保修及時效等內容是否全面、合規;
(五)與設計單位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規,收費是否合理。
第六條審計機構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征地拆遷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道路、通水、通電等費用支出是否真實、合法;
(二)調整概算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編制辦法、定額和標準,是否經過審批;設計變更的內容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齊全;有無擅自擴大建設規模和提高標準等問題;
七)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與所需投資計算是否正確、合規;
(八)項目結余資金情況,包括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是否真實、準確;庫存物資實際存量是否真實,有無積壓、隱瞞、轉移、挪用等問題;往來款項是否真實、合法,有無轉移、挪用建設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不及時等問題;
(九)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實、合法;
(十)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情況如何,包干結余分配是否合規。
第八條審計機構開展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應當配備必要的工程、經濟等專業人員,也可以采取聘用有關專業人員、向有關部門和人員咨詢或者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等方式,所發生的費用由基建經費中按規定支付。
第九條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積極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報表和資料:
(一)項目批準建設的有關文件、設計文件、歷次調整概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驗收報告;
(三)承包合同或協議及結算資料,自行采購設備、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單及出入庫資料,重大設計變更資料;
(四)自項目建設之日起的工程進度報表和財務報表、工程竣工決算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五)國家有關基建工程項目管理法規和當地政府發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及其配套的有關取費文件等。
第十條審計機構在對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應當按照《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準則》組織實施。對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為和損害本部門、本單位權益的行為及其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系統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評審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教育系統企業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工作,保障審計i作質量,根據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教育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所屬、所辦或占控股地位的企業、公司和各種經濟實體(以下簡稱企業)。教育系統實行企業管理的單位可依照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內控制度)評審,是指教育系統審計機構依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評價。
第四條 內控制度評審的目的,是通過對內控制度的審查和評介,明確審計的范圍、重點和方法,減少審計工作量和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同時促使被審計單位加強內部管理,從根本上減少和防止弊端產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貨幣資金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與核對銀行帳及支票、收據、印鑒的保管與使用等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二)貨幣資金業務是否都由領導審批授權;
(三)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和財務處理是否經過嚴格審核;
(四)收、付款業務是否在原始憑證上簽字蓋章,并及時足額入帳,作到日清月結;
(五)會計與出納是否定期核對日記帳與總帳,主管會計是否定期與銀行對帳、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調整未達帳項,稽核人員是否定期和不定期地監盤庫存現金,庫存現金的數額是否超過規定限額;
(六)出納主管的現金和銀行單據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現金收付是否集中辦理并及時解交銀行;
(七)是否周密地計劃預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數量和時間,以及用于短期投資的資金。
第六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存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存貨的采購、驗收、保管、發貨、裝運、付款、盤存等職務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并建立崗位責任制;
(二)存貨的購入、發出是否經過授權和嚴格的審批手續;
(三)存貨的辦理過程中是否經過采購計劃、銷售計劃、合同、入庫單、發貨單、領料單和帳簿記錄等方面的審核;
(四)存貨的購銷是否與對方簽訂有效的經濟合同;
(五)是否設置獨立的存貨驗收部門,所有采購的存貨是否根據合同進行嚴格的驗收,包括核點數量,檢測質量,出具驗收單等:
(六)是否對存貨進行定期盤點與稽核,保證財會部門與倉庫的帳帳、帳實一致;
(七)是否及時辦理貨款的結算與清理手續,對延期未付或遲收貨款的存貨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時解決;
(八)各項存貨的交易是否及時入帳。
第七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應收款項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接受客戶訂單、調查信用、批準信用、填制銷貨通知、發運商品、結算開單、辦理銷售退回、折讓、收取貨款、會計記錄和核對帳目等職務是否分離,并明確各自的職責;
(二)是否實行銷貨合同制,根據合同規定的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和供應期發貨,并根據合同規定的收款方式和時間及時收回貨款;
(三)采用賒銷方式售貨時,是否對購貨單位的信用進行了調查,對不符合賒銷標準的購貨單位是否采用現銷制;
(四)是否根據銷貨訂單發貨,并以發貨單或送貨單作為產成品減少的原始憑證;
(五)是否根據有關單據和發票及時辦理銷售貨款的入帳手續;
(六)是否定期編制客戶欠款分析表,及時催繳貨款,按期收回并入帳;
(七)應收帳款的壞帳注銷是否經有關部門審批;
(八)應收票據的保管與經管現金或一般會計記錄是否分離,票據的承兌是否經保管票據以外的主管人員批準,違約票據的沖銷是否經主管人員批準。
第八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固定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固定資產的購置、調出、出售、報廢、對外投資等是否經有關部門授權和審批并履行相應的手續;
(二)新增固定資產在交付使用時,有關部門對其數量、規格、名稱、出廠或建成日期、備品備件、原始價值、性能、新舊程度等是否逐項驗收,并確定其年限、折舊率,同時填制“固定資產驗收清單”交財會部門入帳,固定資產的出售和對外投資是否對其性能和新舊程度進行檢驗;
(三)固定資產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和財會部門是否對增減的固定資產在卡片、明細帳和總帳上進行平行登記,是否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資產的歸口、檢修和調撥移動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資產盤點,是否及時處理盤虧盤盈。
第九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對外投資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投資管理部門是否提出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確定投資立項的依據、所需資金、投資時間、預計效益及回收期;咨詢部門或其他部門是否對發行證券單位或接受投資企業的信譽和經濟實力進行調查;財務部門是否會同投資管理部門對投資所需資金的籌集進行可行性分析;實物投資是否對接受投資的項目進行可信性論證;投資項目報告書或立項報告書是否經主管領導審批;
(二)是否通過投資計劃的編制、執行和檢查對投資進行控制,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是否經過領導審批;
(三)短期投資是否對證券市場行情的變化進行了分析,長期投資是否對接收投資企業行使了所有者的監督權、決策權和投資回收的控制權;
(四)是否定期對投資效果進行分析,提出投資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五)是否建立了相關的資產、資金和有價證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實行投資的總分類核算、明細分類核算,定期與原始憑證和管理部門的實物帳核對,并通過清查盤點實物進行核實,由稽核人員抽查監督;
(七)股票和債券是否由獨立于投資授權人、投資記帳員與出納員之外的專人保管,并有嚴格的防火、防盜具體措施,是否由內部審計人員或不參與投資業務的其他人員定期檢查其存在性和帳實是否相符。
第十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購入無形資產是否進行了市場調研并編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購入計劃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
(二)是否對協商價格的合理性進行了審核和深入調查;
(三)是否通過合同方式進行購入與轉讓;簽訂合同時,是否審查了無形資產的證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續的齊備性;
(四)取得的無形資產是否根據有關憑證及時入帳;
(五)是否對每期攤銷和期末余額定期進行復核,查明攤銷期限是否合理,攤銷額計算是否正確;
(六)無形資產的轉讓是否經最高管理部門批準,作價是否合理,轉讓的收入是否及時入帳。
第十一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流動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流動負債的經辦人員、記錄人員和業務審批人員是否進行了分工;
(二)導致負債的業務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金額較大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經業務主管人員專門批準或授權執行;
(三)所發生的流動負債業務是否及時入帳;
(四)是否由專人定期核對流動負債業務、實有數額及到期日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長期負債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舉借長期債務是否有借債使用計劃、歸還計劃;企業最高管理機構是否制訂舉債政策及內部審批程序,審慎地作出借債決策,并與債權方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與權利;
(二)舉債投資是否進行可行性研究,明確款項的數額、用途,測算預期收益,決策后授權財務部門執行;財務部門是否向金融機構提交借款申請,說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額、使用時間和計劃、歸還期限和計劃,并辦理借款審批手續;是否簽訂借款合同并將借款存入銀行,是否在貸款限額內按計劃實際需要和規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規定還本付息或辦理延期借款手續;
(三)債款的取得、使用和歸還是否及時、完整地根據有關憑證入帳,業務處理和會計記錄等職責是否嚴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續是否完備;
(四)是否對長期負債資金的使用和歸還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
第十三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資本金的投入、增資、減資、轉讓以及企業在經營結束或破產清算時的清算、分配和歸還等資本業務,是否經企業最高權力機構審核與授權,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是否經管理部門授權并以章程形式明確有關部門與人員的職責,劃分不相容職務;
(三)資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資和清算退還是否經過驗證和評估,認定其真實、合法、正確;
(四)是否根據評估、驗證并核實后的憑證,將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及時地登記入資本投入明細帳,其后發生的增資、減資變動是否及時地記入明細帳與備查簿中;
(五)是否對資本金的籌集、存留、增減情況和股利、紅利的分配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投資活動和會計處理是否真實、合法、正確,是否加強了對資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四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實現的盈利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分配,盈余公積的提留是否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是否按規定的用途使用、分配,專戶記錄,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積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經董事會授權批準,用公積金發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規定予以嚴格限制;
(四)是否對向投資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積金、公益金等帳戶進行定期檢查清理,驗證其真實性,正確性,是否正確評價資本的增值。
第十五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銷售計劃是否以正確、可靠的市場預測和銷貨合同為依據,是否運用科學的方法編制,各項指標的計算是否準確并保持先進合理水平,是否與其他計劃保持時間和空間上的協調、銜接,是否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
(二)銷貨合同簽訂是否由專人負責,簽訂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內容是否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要求,所簽合同是否經部門負責人審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與協作的基礎上,嚴格劃分有關部門及部門內部成員之間的權限及職責,嚴格劃分不相容職務;
(四)是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對銷貨發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等進行嚴格控制,并保證其合法、真實和正確;
(五)是否建立、健全產品發出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其安全、完整,及時辦理貨款結算和收回;
(六)發出商品或提供勞務之后,財會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結算制度,恰當地選用結算方式及時進行款項結算并確保結算的正確無誤;
(七)是否根據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原則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合理地設置會計科目、帳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規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六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產品成本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進行成本預測;成本預測的依據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學、合理,結果是否正確;
(二)產品成本計劃是否與利潤、銷售、生產等項計劃和有關技術經濟定額相互銜接、協調,保持先進、合理的水平,并進行指標分解,層層落實;
(三)是否建立成本歸口分級管理責任制,形成縱橫相連的成本控制網絡;
(四)是否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的基礎工作,嚴格、準確計量驗收,健全原始記錄和先進、合理的技術經濟定額;
(五)各項成本費用支出是否都經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所有的原始記錄是否由專人復核;
(六)是否正確研究成本計算對象、成本計算期、費用歸集的程序和分配的方法,以及成本計算方法。
第十七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期間費用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期間費用項目開支計劃、預算、定額,以及相應的管理制度,并將計劃、預算和定額分解下達到各部門、各單位;
(二)各部門、各單位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事先提出申請,財會部門對照開支標準、計劃和預算進行審核,并經主管人員批準后開支;
(三)使用經費的各部門、各單位是否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財會部門的審查、稽核、記帳是否由不同人分管;
(四)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取得真實、合法的憑證,并按規定程序經開支部門、單位主管人員審批,財會部門審核無誤;
(五)經審核后的各項費用開支是否及時、正確入帳,并于期末全部結轉“本年利潤”帳戶;
(六)是否通過檢查費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揭示差異,分析原因,及時將信息反饋給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利潤形成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事先編制年度利潤計劃,并以此為依據編制企業生產經營計劃和實施措施;利潤計劃控制的依據是否可靠,方法是否科學,計算是否正確,措施是否切實可行;
(二)利潤形成是否有嚴格、合理的職責分工,不相容職務是否分離;
(三)財會部門負責人和主管會計是否負責日常核算和期末結帳的審核,財會部門是否按規定的會計組織核算程序,及時、正確地進行帳務處理,并核查其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利潤分配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根據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訂包括分工責任制在內的利潤分配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是否設專人對企業凈利潤總額進行審核,正確確定利潤分配基數,并據此按規定的利潤分配順序及規定的稅率、比例,由財會部門編制“利潤分配表”;
(三)財會部門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是否對“利潤分配表”的內容逐項進行審核并簽章;
(四)會計人員是否根據審核的“利潤分配表”填制記帳憑證,經主管會計審核無誤后及時登記“利潤分配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戶。
第二十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財務報告內控制度評審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制定嚴密的工作程序,明確每一環節的工作內容、質量要求、時間限制、各崗位人員的職責和權限,以及各崗位之間的相互配合和制約關系;
(二)是否制定結帳日程表,對結帳程序進行合理安排,并規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時限,對影響結帳的關鍵環節,提出妥善的對策;
(三)對本期發生或完成的經濟業務是否全部入帳、帳簿與記帳憑證是否一致、復算發生額和余額計算是否正確等,是否嚴格檢查和核對;在編制會計報表前,是否對帳簿與記帳憑證及其所附原始憑證之間、各種有關帳簿之間、帳簿記錄與財產實有數之間進行認真的核對,做到帳證、帳帳、帳實三相符;是否在正確結帳、認真對帳的基礎上,進行試算平衡工作;
(四)是否嚴格依據會計制度對報表種類、格式、項目排列、項目內容和編制方法的規定編制每一報表,并保證每一報表內和不同報表有數量對應關系的項目之間保持應有的對應關系;對于必須予以反映而會計報表規定的項目內容中無法容納的重要財務信息,是否在相關項目或通過附表,附注等加以說明;
(五)財會部門負責人或主管會計是否對編制完畢的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正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并簽章;
(六)會計報表是否按月、季或年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構對企業內控制度評審的程序和方法:
(一)收集與描述被審計單位的內控制度;
(二)健全性與合理性評價,
(三)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總體評價,即通過符合性測試,評價內控制度的可信賴程確定其對實質性測試的可靠性;
(五)實質性測試;
(六)提出審計報告,對企業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并針對制度缺陷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