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最新物業與商場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簽訂采購合同優秀篇一
資格審查也就是審查合同相對方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直接影響著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因此應該對合同相對方企業的主體資格以及合同實際簽訂人的資格進行嚴格審查。)
對單位就是審查對方是否有從事相關經營的資格、資質、履約能力(注冊資本審查)和信用等級等;對公民就是公民是否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是否對合同標的有處分權。
因此我方可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并在所提供的文件上簽名蓋章確保真實,文件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明、授權委托書,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住址(地址)、電話等。如對方是單位的要特別注意對方簽合同的工作人員是否有單位的授權,保存對方的授權委托書。在審查對方的營業執照時,應注意企業參加年檢的情況,有的企業因連續兩年不參加年檢,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與其簽訂的合同也將因為對方沒有主體資格而失去效力。
在一般的商業實踐中,合同相對方一般委托其子(分)公司或相關業務人員作為代理人進行合同簽訂。因此我方在簽訂合同時首先應該對相對方的主體資格進行確認。第一,確認合同簽訂方不能為相對方的業務部門,如:業務部、銷售部等,應該由其上級的公司法人簽訂合同。第二,如果公司法人授權其分支機構簽訂合同,應當出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也就是說先要了解對方是否具備法人或者代理人資格,有沒有簽訂合同的權利,并對代理人的代理權限進行確認,否則該合同往往會因為缺乏主體合法資格而無效或者由于代理人超過代理權限或者無權代理而使合同成為效力待定合同。 備注:對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時,應向對方索取《授權委托書》。
2. 合同條款審核
1) 設備的規格、型號、功能與價格的匹配性
在合同應盡量明確所購買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設備的功能模塊,盡量避免使用過于模糊的產品質量標準,諸如“低壓配電柜ggd”,在情況允許下盡量在采購合同后附上技術協議,在主合同中以下文字約定“低壓配電柜ggd,詳細的參數標準請參見附件”,以避免糾紛。
備注:在設備采購中,經常會出現對設備的隨機備件約定不明確的現象,諸如“供方提供隨機備件一套(含易損件及關鍵件),詳見供方的產品說明書”,這種規定顯然使我方對供方提供的備件缺乏清晰的了解,而處于被動。產品說明書是供方制定的,我方無法準備了解供方所提供備件的種類和數量。供方可能會出現通過抽調核心備件或減少相關備件降低成本,這樣即使我方將價格談得很低,但實際上供方仍可以通過對備件提供的安排而折回成本,而我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果相關部件損壞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部件,又會再次向供方購買相關部件。總之,對于隨機備件的種類和數量的約定,盡量明確規定在技術協議中,防止供方通過抽調備件的手段來節約成本,損害我方利益。
2) 關于預付款與定金的約定
“定金條款”要慎用。大型設備采購合同中一般約定“預付款”條款,切忌與“定金”條款混淆。根據合同法第1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合同中所謂的定金罰則。因此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我方如違約,則我方無權要回定金。如對方違約,將雙倍返還定金。關于預付款,法律上規定預付款為貨款的一部分,即使我方違約,我方仍有權要回預付款,因為依據《合同法》第97條和《物權法》第39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我方有權要回預付款。
所謂定金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完全履行,在標的物價款或酬金的數額內(一般不超過20%,根據《擔保法》第91條及《擔保法解釋》第121條的規定:“定金的金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貨幣。因此,即使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了定金條款,也不能高于貨款的20%,否則我方有權要求將定金修改為“預付款”或者將定金金額修改為貨款的20%。
另,關于定金條款的認定,只有在合同中以“定金”字樣出現才會被認定為定金,否則將被認定為預付款。
3)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的約定
關于權利擔保條款主要是指涉及到產品專利、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等知識產權的擔保問題,其中主要是賣方提供的產品是否存在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50條和151條的規定:“出賣人就交付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義務”,也即賣方有義務保證任何第三人不得主張我方所買的產品或者貨物侵犯第三人的知識產權,但我方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對方將不再承擔權利擔保義務。因此當出現法律糾紛時,雖然我方可依據合同法第150條的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擔保,但是我方還是不可避免的介入了法律糾紛,產生了相應的訴訟成本和經濟成本。因此,建議公司在簽訂涉及產品專利或實用新型等知識產品的采購協議中,要在合同中明確注明權利擔保條款及如若發生第三方主張權利給我公司造成損失時的違約責任。另外,建議公司的相關采購人員或者采購調研組在調研時也要著重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產品是否具有獨立的知識產權進行審查。
4) 關于質量條款、質保金的約定
質量條款是設備采購合同中的核心條款,直接關系到我公司購買的設備或產品能否滿足企業的需求。在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設備或產品的規格型號以及主合同后附的技術協議;第二部分為質量保證條款。設備或產品的技術指標部分,前面已經論述。下面,重點就設備采購合同中的質量條款及質保金方面進行闡述。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當著重對合同的質量條款進行審查,以避免合同標的物的質量存在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法定標準)。為了防止質量瑕疵糾紛的發生,我們應當在合同中盡量明確產品的技術規格與指標,并在合同的質量條款中盡量明確、細化驗收的標準,防止出現諸如“質量要求技術標準:按有關標準執行。”等模糊約定;對于大貴精設備,建議單獨制定詳細的“質量保證協議”(可與技術指標及參數等包含在技術協議中),以防止糾紛發生時,我方維權無事實依據。
在質量條款或質量保證協議中應該明確規定以下條款:
a.質保期的約定:質保期的具體時間標準應與供方協商確定,并規定在合同中,一般來說設備的質量期為一年。在質保期條款中,質保期計算的起始期的確定也尤為重要。我方應要求在設備安裝調試合格后的次日為質保期的計算的開始時間,而非設備或產品交付后。另外,在質保期內,買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約定也十分重要。一般來說,應強調供方在質保期必須保證設備質量,并且在質保期內向我方提供免費的設備維護與修理。對于合同約定的,由于我方原因造成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轉的設備維護需我方支付相應修理費用的條款,我方也應盡量爭取優惠或確定維修費用的標準,以防止供方維修時故意刁難或漫天要價。另外,對質保期結束后的維修,也應盡量在合同中明確,盡量爭取免費維修,如若不能也應爭取優惠(備注:當然解決上述問題的最好的辦法,就是要求對方對設備適用和維護提供相關的培訓,以使我公司具備相應的人才直接維修,減少供方維修的概率。)
b.質保金的約定:在設備采購合同中應嚴格約定質保金,一般為合同標的額的10%,待設備的質保期結束后歸還于供方。對此,在簽訂合同中,相關的工作人員要予以重點審查。另外,對于合同中約定質保金條款的,應同時對質保金歸還的方式以及證明予以明確,以防止我公司雖然向對方歸還了相應的違約金,可是由于給付的對象不是簽訂合同的主體或者相對人,而出現法律糾紛。例,若合同的主體為母公司,而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為授權代表代表母公司與我公司簽訂設備采購合同。在質保期結束后,我公司按照合同相對人(母公司)的授權代表的要求向子公司的賬號打回質保金,而同時由于子公司資不抵債宣布破產,法律對子公司的資產進行清算時,將我公司打回的質保金作為資產的一部分,而合同相對人(母公司)顯然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經濟損失,(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母、子公司分別為獨立的法人,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東,股東對其所投資創立的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即僅以其投資額對外承擔責任。而我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屬于我公司與母公司發生的債權債務,因此我公司向其子公司歸還的質保金顯然是歸還對象錯誤,因此母公司有權要求我方承擔繼續歸還質保金的法律義務,對此我方將承擔法律風險。)因此,建議在規定質保金條款時,應同時明確質保金歸還的方式、歸還的對象及其賬號等相關信息,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或風險。
備注:在質量條款中或者其他補充條款中,在有需求的情況下,應當對供方是否提供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以及是否需要供方提供使用培訓進行規定。
5) 關于交貨時間、方式以及風險轉移條款的約定
在合同中,交貨時間及方式的約定也尤為重要,因為如果對交貨時間無明確的約定,則賣方可能無限期的拖延下去,雖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相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我方有權要求供方隨時供貨,但是由于這時一般來說,供方已經拖延很久,對我方的需求已經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應在合同中盡量明確交貨時間及期限。
備注:對于安裝調試條款,應注明供方為免費安裝調試。另外對于運費的條款的規定,我在審核以前簽訂的合同時發現存在著將運費包含在貨款中的現象,對此建議取替這種規定方式,因為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對于固定資產采購的費用和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扣除或抵扣率是不同的(一般增值稅含固定資產為17%,運輸費用為7%)。因此這樣就增加了我公司的稅務成本。另外,即使對方給予我方開出一張包含所有款項的設備采購發票,我公司將來仍面臨著稅務查賬偷減稅的處罰。
6) 關于法律適用條款(糾紛解決機制)及其他條款的約定
所謂法律適用條款就是當雙方產生糾紛時如何進行確定糾紛的解決方法和機制或者說選擇時間、地點以及爭議的解決方式和方法。一般來說,當合同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就平等公平協商的原則解決彼此的矛盾或分歧。但當糾紛到達了雙方協商無法解決時就要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彼此的合法權益,解決相應的糾紛。而法律手段無非就是仲裁和法律訴訟。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無約定的情況下,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如果當事人對訴訟地無明確約定,則誰起訴將前往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因此如果我方主張對方產品不合格或者違約,則應向對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顯然這種方式對我方不利。因此在簽訂合同時,應盡量明確將爭議解決的法院確定我方。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采取仲裁方式作為爭議解決方式時,雙方產生糾紛才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當然雙方也可以在糾紛發生后協商確定仲裁解決,但此時對仲裁地的選擇將會產生爭議,因此為了避免諸如此類的法律風險,建議我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法律適用條款規定如下:“合同雙方發生糾紛時,應首先友好寫生妥善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在需方所在的人民法院(或仲裁庭)進行裁決。
另外,一般在合同的最后,都要對合同的次要條款或者非主要條款進行規定。諸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的有效期、合同附件的效力以及其他合同未盡事宜的補充規定辦法進行規定。以上條款雖然是合同的次要條款,但其作用卻不容忽視。
第一, 合同的生效時間。應規定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注:不能為財務章,合同章也可)盡量避免讓供方提出“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并在需方支付預付款后合同生效”等其他生效附加條件。
附件1:……
附件2:……
最新物業與商場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簽訂采購合同優秀篇二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是位于 市 區 路(街)某某商業廣場 座首層 號鋪(“商鋪”)的產權所有人,擬將商鋪出租給乙方,乙方同意承租。現甲、乙雙方就商鋪租賃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
第一條 商鋪的位置、面積和用途
1.1 商鋪的位置和面積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出租和承租位于 市 區路(街)某某商業廣場(“商場”) 座首層 號鋪(見本合同附件一圖示),且甲、乙雙方同意遵守某某商業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經營管理相關制度和物業管理規定。
商鋪的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積為本合同所述物業管理費的計算依據和為本合同所述租金的計算依據。如果交付時實測面積/產權登記面積與上述面積不一致的,以實測面積/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1.2 商鋪的用途
乙方承租商鋪只能用于經營(商品種類) 。
非經甲方及某某商業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約定的租賃期內將商鋪用于經營其他任何種類的商品和用于其它任何目的。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對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行為未及時制止并不表示對乙方行為的默認。
第二條 租期
租期自 年 月 日(如商場開業時間晚于上述起租日的,以商場開業日為計租開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開始前甲方允許乙方進場裝修,租期開始前的裝修期稱“免租期”,免收租金,免收物業管理費,但仍應繳納水、電等能源費。其他情況下,乙方裝修期間也應支付租金、物業管理費。具體裝修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_____月 日止。
本合同在商場確定的統一開業日前 日簽訂本合同的,則乙方應在統一開業日前正式對外開業,否則每延遲一日,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期租金總額1%的違約金。但是本協議簽訂日在商場開業日前的,如商場開業時間晚于上述租期開始日,以商場開業日為計租開始日,租期開始前甲方允許乙方進場裝修,租期開始前的裝修期稱“免租期”,免收租金和物業管理費,但應支付水電等費用。開業日指商場具備對外營業能力時。乙方應按照商場確定的開業日對外營業。
第三條 租金
3.1 租金
乙方在前述租期內租賃商鋪的租金為:
3.1.1 年 月 日前(以商場開業日為計租開始日的,該日期應為開業日起屆滿一年整)租金標準為: 每月每平方米(小寫) 元(大寫) 元,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年 月(第一個月如果不是整月時)租金按日計付,租金標準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月租金合計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3.2 支付期限和方式
3.2.1 支付期限
首期(即租期開始之日至 月月底)租金在進場裝修前支付。除首期租金外,乙方須在 月的225日前向甲方交付下下 租金。
3.2.2 支付方式
開戶行:
戶 名:
帳 號:
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甲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按照本條約定執行。
第四條 物業管理費
4.1 商鋪的物業管理費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人民幣29元,月物業管理費合計為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前述物業管理費包含商場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費,公共區域保安、保潔、綠化美化的水、電等能源費以及商場所有區域的中央空調費等。物業管理公司可能會根據推廣商場等經營需要適當提高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費應由甲方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但在本租賃合同期間甲、乙雙方同意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終止后仍由甲方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
4.2 物業管理費支付方式
4.2.1 物業管理費由乙方承擔。
4.2.2 物業管理費按月支付。除首期物業管理費外,乙方須在每月的2二十五日前直接向物業管理公司萬達商業廣場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交付下下月物業管理費。
物業管理費自租期開始之日由乙方承擔。乙方需在租期開始日前進場裝修前向物業管理公司交付首期物業管理費(從租期開始之日至____月月底)。
4.2.3 支付方式
乙方可以現金、銀行轉帳支票或銀行匯款的方式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按該等方式支付的款項均以物業管理公司或其銀行實際收到款項之日為付款日。所有因執行本合同乙方付款發生的銀行手續費由乙方承擔。
物業管理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如下:
開戶行:
戶 名:
帳 號:
乙方按照本合同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均按照本條約定執行。
第五條 能源費
乙方進場裝修前應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能源押金________元。商鋪的水、電等能源費采取分戶計量,乙方應當自行承擔,從進場裝修日開始計收。乙方應按物業管理公司書面通知直接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水、電路損耗等能源損耗按照出租商鋪實際用電量占商場總用電量的比例分攤。租賃期內前180日(不含免租期)能源損耗的月平均損耗將作為計算剩余租期內能源損耗數的標準。
第六條通訊設施租金及押金
6.1 乙方租用商鋪自行申請通訊設施如下:電話/傳真__部,上網專線__條。
6.2乙方向相關部門支付前述通訊設施租金為電話/傳真每月人民幣____元/部,上網專線每月人民幣____元/條。
6.3 乙方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前述通訊設施及押金為:每部電話/傳真人民幣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元;每條上網專線人民幣____元/條,共計人民幣____元。
6.4 乙方所租用的通訊設施自行到相關部門支付租金。
6.5 電話費、上網費等通訊費用(含月租費、手續費等),由乙方自行向電信部門支付。
第七條 保證金
7.1 為確保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租金,乙方須于簽訂合同同時向甲方一次性交付相當于兩個月租金的租金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7.2 為確保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物業管理費,乙方須于簽訂合同同時向物業管理公司一次性交付相當于兩個月物業管理費的物業費保證金共計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元。
7.3 在本條中保證金指前述租金保證金和管理費保證金。
7.4 保證金的扣除
7.4.1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支付租金或滯納金,甲方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證金沖抵,其沖抵金額相當于乙方前述欠費。該等沖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須支付前述欠費的義務。
7.4.2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向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物業管理費、能源費或滯納金,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扣留全部或部分管理費保證金沖抵,其沖抵金額相當于乙方前述欠費。該等沖抵并不能免除乙方仍須支付前述欠費的義務。
7.4.3 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任何條款,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均可分別扣留全部或部分租金保證金或管理費保證金,以抵償由乙方違約行為造成的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的直接和間接損失。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七日內將保證金補足。未及時補足的,按欠費處理。前述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損失的,乙方仍應補足實際損失。
7.5 本合同終止后,若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在甲方、物業管理公司直接折抵乙方未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違約金等應付款項后,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應在乙方歸還甲方商鋪后十日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八條 進場經營質量統一經營管理保證金
乙方應向物業管理公司繳納統一經營管理進場經營質量保證金人民幣小寫 元,(大寫) 作為在商場經營期間遵守統一經營管理相關制度商品質量、服務質量的保證金。前述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損失的,乙方仍應補足實際損失。乙方違反統一經營管理相關制度時,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沒收全部或部分統一經營管理保證金,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七日內將保證金補足。未及時補足的,按照欠費處理。該項保證金的補足方式與本合同第七條關于保證金補足方式的約定一致在乙方出售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有降低商鋪所在廣場的聲譽時,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直接從保證金中向消費者直接支付退貨款和賠償款。
本合同終止后,如果乙方完全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物業管理公司在乙方歸還甲方商鋪且清繳全部欠款后10日內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 滯納金
本合同項下付款時間遇節假日均不順延,所述“日”均指日歷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乙方拖欠租金、物業管理費、能源費、通訊設施租金及押金、各項保證金等應當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支付的任何費用,每日應按照拖欠費用 33‰ 向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繳納滯納金,從應付日至實付全部清償之日止。
第十條 續租
10.1 如果乙方愿意在租期屆滿后繼續承租商鋪,可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申請,但此申請須于租期終止日30日前、180日內提出。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30日未收到乙方的續約通知,視為乙方放棄續租,本合同自租期終止日自行終止。租期終止日前180日期間,甲方有權在不妨礙乙方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帶客戶查看商鋪場地,乙方應予配合。
10.2 如乙方續租,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租金的收費標準。
10.3 在租期屆滿前,甲方與第三方確定租賃意向,且就租賃條件達成一致時,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應在收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內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承租權;如果乙方在前述期限內沒有給予甲方答復,則視為乙方放棄優先承租權。
第十一條 進場移交
11.1 甲、乙雙方應在租期開始日前30日內辦理商鋪移交手續。
11.2 商鋪移交時狀態見附件二,甲、乙雙方在移交時應給予確認。
11.3 乙方進場后,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仍有權繼續進行大廈周邊環境的建設、公共區域或個別賣場區域的裝修、宣傳廣告工作及其他改造、修繕工程。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無需為此而對乙方作出任何賠償,乙方同意不干涉。
11.4 如由于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乙方延期進場,起租日期和租期均相應順延。延期超過90日的,乙方可以在前述90日屆滿后七日內選擇解除本合同,乙方選擇解除合同的,甲方應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無息退回乙方已付費用,但無須承擔其他任何責任。
第十二條 商鋪的使用
12.1 裝修和改造
乙方自行承擔商鋪的裝修或改造費用和責任,裝修改造方案和施工公司必須經過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審查書面認定,但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并不因審查而承擔任何責任。裝修或改造應當遵守商場裝修管理制度和規定。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有權監督乙方的裝修工程施工過程,并隨時對不符合裝修管理制度的行為加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如果乙方拒絕改正,則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自行加以糾正,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12.2 乙方應嚴格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已經和將要制定的商場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各項物業管理公約和制度、以及甲方與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的統一經營管理合同、物業管理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因違反相關制度、規定和約定所遭受的處罰和應當承擔的責任應由乙方自行承擔。
12.3 乙方應在其經營范圍內合理使用并愛護房屋各項設施、設備,保持商鋪在租期內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12.4 乙方應自行為商鋪內部的裝修、設備和其他財產購買保險,否則應自行承擔上述財產的風險。
12.5 未經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將商鋪轉租或分租給任何第三人。乙方擅自轉租或分租的行為無效,轉租或分租期間乙方所收租金或其他收益全部歸甲方所有。甲方及物業管理公司有權選擇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16.2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離店
13.1 因任何原因導致本合同終止后十日內,乙方均應將商鋪交還給甲方。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無條件保留店鋪內所有裝修(乙方損壞的應予賠償),或將商鋪恢復至接收商鋪時的狀態(正常使用及時間因素的耗損除外)。乙方未恢復原狀的,甲方可代為恢復,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果乙方未按前述約定期限交還商鋪,則視為乙方放棄商鋪內一切財物所有權,由甲方自行騰空、收回商鋪,處理商鋪內財物,由此產生的損失和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應賠償由此導致甲方的全部損失。 在甲方按照前述約定收回商鋪前,乙方除仍應承擔延遲期間物業管理費、能源費等各項費用外,還應再向甲方支付雙倍租金。
13.2 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時應付清所有應付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及其他應付款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罰款等)。
13.3 如乙方在本合同終止時尚未付清所有應付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相關款項及其他款項,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有權扣押或阻止乙方轉移乙方在商場內的財物,因此造成乙方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優先購買權
甲方有權隨時向任何第三方轉讓商鋪,但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購買該商鋪。乙方應當在收到該通知后三日內做出答復;超過該期限乙方未答復的,視為乙方放棄該商鋪的優先購買權。甲方轉讓商鋪后,乙方應與新的商鋪所有人按照本合同的內容簽訂新的租賃合同。沒有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甲方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新的商鋪所有人享有和承擔,乙方依然負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和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十五條 稅費
甲方負責房產稅、土地使用費及房屋租賃管理費。乙方負責經營所引起的一切稅費。其他稅費甲、乙雙方按照中國法律各自承擔應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提前解除
16.1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解除。
16.2.1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六個月內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付足商鋪六個月的租金,補繳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總額10%【律師建議,不要低于25%】的違約金或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其中較高者為準。
16.2.2 如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六個月后要求終止本合同的,乙方應補繳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總額10%【律師建議,不要低于25%】的違約金或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其中較高者為準。但乙方終止合同距合同期滿之日不足三個月的,違約金為剩余期間的租金。
16.3.1 乙方拖欠任何一項應付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超過 三十 15日,因違反本款約定導致本合同解除的,乙方還應同時承擔逾期滯納金。
16.3.2 乙方未經甲方和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對所租房間或大廈其他部位進行裝修、改建或其他破壞行為。 16.3.3 乙方擅自經營其他種類商品或變更租賃用途,經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15日內改正的。 16.3.4 在經營期間以任何借口擅自關門、停業、張貼非經營性文字及其他任何不利于商場經營、聲譽的行為,乙方應支付甲方違約金人民幣兩萬元,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通知后未在三日內改正的。
16.3.4 乙方違反商場經營或物業管理規定給甲方造成損失或其他嚴重違反本合同或商場經營或物業管理規定的。
16.3.6 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16.4 甲方依照上述約定解除合同發生在本合同簽訂后六個月內的,乙方應向甲方付足商鋪六個月的租金,補繳免租期租金,并向甲方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或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其中較高者為準。甲方依照上述約定解除合同發生在本合同簽訂后六個月后的,乙方應向甲方補繳免租期租金,并支付相當于本合同未到期租金總額10%的違約金或相當于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其中較高者為準。,但解除合同距合同期滿之日不足三個月的,違約金為剩余期間的租金。
16.5 乙方單方面終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甲方或物業管理公司可直接扣除乙方繳納的保證金折抵拖欠的租金、物業管理費、違約金等應付款項。
16.6 因甲方違約致使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在扣除乙方應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能源費等費用后,退還乙方已交付的保證金剩余部分(不計利息)。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三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
16.7 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關門,停業。如未經物業管理公司同意擅自關門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并處罰款貳萬元人民幣。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如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人力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的社會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所租商鋪在租賃期間內不能正常使用,租期相應順延,但如果商鋪已無法繼續使用,則本合同自動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
18.1 本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釋、爭議解決等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8.2.1 提請南寧仲裁委員會按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8.2.2 向商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且須符合物業管理公司統一經營管理的相關制度及物業管理規定,自甲、乙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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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車輛行駛及停泊
(七)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八)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九)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十)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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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業主大會的各項決議,接受廣大業主的監督;
(十)監督公共建筑、共用設施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十)物業公司應忠實地、合法地履行職責,謹守職業操守。在規勸、阻止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不當行為時,應當尊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人格尊嚴,不得擅自處置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財產,不得侵害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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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賣方有房產_____個單元,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計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現自愿將該房產賣給買方。售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原樓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二、買方對上述房屋已核實,并審閱了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同意交付上述房產價款。買賣雙方一致自愿成交。
三、本合同一經簽署,買方當即將房產全部價款交給賣方,賣方在收到該房產價款后,即將上述房產權證書及有關資料交給買方。
四、雙方買賣成交后,即攜帶房產權證書到__________市房地產權登記處辦-理房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該房產所有權即歸買方所有。
五、賣方所賣房產如有抵押、按揭等手續不清時,概由賣方負責,與買方無關。
六、買方交付房產價款后,而賣方不能交房時,則賣方應即退回房產價款,并負責賠償買方損失。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用鋼筆填寫與打字油印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___份,市公證處執_____份,均具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