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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一
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的祖先智慧的結晶,它直觀地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過程,具有歷史的、社會的、科技的、經濟的和審美價值,是我們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物證。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民族的dna,依靠口傳心授來傳承,傳承鏈條極易斷裂。在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地球愈來愈成為一個小村落的`過程中,文化遺產保護顯得尤為重要,她是我們區別與別民族的重要依據,是我們精神的歸屬地,是我們發展前行的重要根基。12月2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中一項重要舉措就是:決定從起,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為營造保護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提高公眾對文化遺產保護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共同參與、關注和保護文化遺產,特發出以下倡議:
一、對破壞偷盜倒賣文物的行為進行堅決打擊舉報。
二、自覺保護身邊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筑及各種文物資源。
四、自覺投身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廣泛宣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保護。讓我們攜手共同保護我國豐富的文化遺產,使我們的民族文化能永遠長存。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它包括古遺址、古墓、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歷史上各時代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傳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說、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文化遺產是滋潤現代科學、教育、文化和民族自尊心的源泉,對文化遺產的破壞和丟棄,終將導致精神的貧乏和歷史記憶的缺失。
在當今社會快速發展的歷史進程中,對于這些依附著民族魂魄的珍貴文化遺產,我們只有倍加保護,才更有利于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和人類文化的繼往開來。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二
第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單位或個人申報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
對具有重大保護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申報省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具有代表性的,在當地具有影響力,能代表一方文化或習俗的縣級以上保護項目,可以在本行政村或社區設立保護村或保護社區。
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省級保護項目的,由文化主管部門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予以命名;屬縣級保護項目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和命名。
第十九條單位或個人申請并獲得列入縣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確定和命名其保護單位或傳承人。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可以申報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單位或傳承人: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在研究、傳播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經常開展民間傳統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向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傳承人命名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擬確定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或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沒有異議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命名。
第二十二條傳承人或保護單位享有以下權利:
(一)使用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供的傳承場所;。
(二)開展傳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有償提供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藝以及有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四)開展傳承活動有經濟困難的,可以向自治縣人民政府申請資助;。
第二十三條傳承人或保護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新的傳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實物;。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其命名的傳承人、保護單位進行評估;對喪失命名條件、不履行義務以及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撒銷命名并予公告。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三
第二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開發和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傳承、傳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所需的天然原材料,發展民族民間文化產業。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民族博物館,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保存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產品,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服務,以及其他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業,應當保護文化生態資料和文化原貌。禁止對各民族文化進行破壞性開發活動。
第二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
(四)發展黎族、苗族等民間醫藥,推廣黎族、苗族特色療法;。
(五)錄制、編寫、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志書,宣傳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投資的公共活動場所建筑物要突出民族特色,增加民族特色圖騰、雕塑雕刻等內容。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做好民族特色風情小鎮和民族特色村莊建設。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椰林鎮應當規劃建設民族風情一條街。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在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建設和旅游景點的規劃設計、改造升級中要注入民族文化元素,提升自治縣旅游文化品位。
第二十九條黎族、苗族聚居地區的新建建筑,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結合當地傳統建筑特點和風情小鎮建設,體現黎族、苗族文化特色。
黎族、苗族聚居的村莊可以根據本民族文化特點,開發黎族、苗族文化產業開發示范園。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四
《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6年11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1月30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五
我們有幸,還能領略萬里長城的蜿蜒巍峨、橫亙東西,還能駐足莫高窟飛天的衣裙飄曳、華美艷麗,還能仰視南禪古寺的歇山斗拱、瓦頂銅鈴。我們有殤,歲月無情,萬里長城已不見昔日輝煌,而且正一段段地湮滅,風蝕雨侵正在撕裂壁畫的古韻風華,功利短視已經讓很多古建筑在推土機下轟然倒塌,還有大量的文保單位大門緊閉,處在“映階碧草自春色”的窘境。我們有責,絕不能讓五千年綿延不斷的文明根脈在我們手中斷裂,絕不能讓中華民族的金色名片在我們手中失去榮光!我們有責任讓更多的文物完整真實地傳之于后世!文物保護,人人有責!
我們是51個以保護中華民族文化遺產為宗旨、自愿發起成立的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首次聚會北京,共同探討社會組織廣泛參與文物保護的有效途徑。在此,我們向全國的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團隊發出以下倡議:
深入了解當地文化遺產保存狀況,拓寬傳播渠道,宣傳普及文物保護法,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聯絡吸引文人鄉賢、退休干部教師參與研究和挖掘社區文物的歷史文化,通過撰寫文物保護單位解說詞等方式,講好文物故事,闡釋家鄉歷史。
培訓、組織志愿者參與社區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巡察,通過手機拍照和微信、郵件等方式及時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文物保護狀況,推動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監督管理體系,緩解基層文保力量薄弱的壓力;及時向文物部門、政府、媒體反映損壞、損毀、偷盜文物的違法違規行為,堅持原則、堅守底線,切實履行社會組織協助政府保護文物的職責。
圍繞社區文物保護的.急需,結合社區群眾的普遍關切,依據文物保護法,在文物部門指導下,重點選擇低級別文物進行保護與修復;開展勸募工作,善于包裝項目,開展區域內的募捐,號召文物保護愛好者和有識之士慷慨解囊,為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吸引、組織各方面專業人才參與文物修復的設計工作,集眾智、聚眾力,提升文物保護與修復的社會化水平。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六
明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權利性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是近幾年來的熱點話題。下文是上海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和發展上海歷史文脈,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保存、認定、利用、傳承、傳播等保護活動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新聞出版、規劃國土資源、經濟信息化、商務、工商、農業、衛生計生、民族宗教、知識產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承擔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關的具體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保護機構,加強專門人才培養和專業隊伍建設。
第六條本市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七條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及相關的學術交流、咨詢服務、權益維護等工作。
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其他社會組織、公民、法人通過研究、收藏、展示、傳承、捐贈、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
第二章調查與保存。
第十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并對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調查難以覆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的具體方法和要求,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認定、記錄、建檔,建立健全調查信息共享機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收集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其他有關部門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應當匯交給同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三章代表性項目名錄。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
第十四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從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中,遴選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列入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向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
第十五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家委員會中,選取五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按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標準和程序,對擬列入或者被推薦、建議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后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間,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異議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核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重新進行評審。
第十七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區、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分類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十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市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十九條對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將其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編印圖書,制作影音資料,建立檔案等方式,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二十條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扶持傳承基地等方式,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二十一條對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扶持、引導、規范對項目的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使該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產實踐中得以傳承。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二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予以保護;鼓勵依法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二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華老字號和上海老字號企業的傳統技藝,優先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大保護和扶持力度,促進本市工商業文化的傳承與發展。
第二十四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區域,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相關的場所和實物,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
實行區域性整體保護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區域空間規劃的,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內涵及自然演變進程為原則,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態和文化風貌,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通過與文化產業發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二十七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章傳承與傳播。
第二十八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參照執行本條例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評審的規定。
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一)開展知識和技藝傳授、藝術創作與生產、展示、表演、學術研究等活動;。
(三)取得傳承、傳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動相應的報酬;。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和程序,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
(三)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三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結合市民文化節、文化遺產日、傳統節慶和民間習俗活動,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成果,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會氛圍。
鼓勵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區域、商業營業場所、公園、綠地等具有展示空間和條件的公共場所,對宣傳、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保護機構,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檔案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工人文化宮、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等公共文化機構,以及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等,應當根據各自業務范圍,有計劃地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研究、收藏、展示、傳承等活動。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機構,設立展示和傳承場所,舉辦公益性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活動,研究、收藏、展示、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整理、翻譯、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或者與特色課程相結合、開設校本課程等方式,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利用財政性資金開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展室應當為學校開展教育活動提供服務和便利。
第三十六條鼓勵和支持其他地區具有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傳承、傳播,并與本土文化融合發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本市應當設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組織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等。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參照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的相關規定,設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屬于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財政部門申請預算經費。
第三十八條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符合國家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的,在申報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時,應當予以支持。
單位和個人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專題公共文化設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機構內設立專門展室,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
第四十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教育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將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技藝傳承相關專業列入職業教育獎勵專業目錄,實施學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第四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金,捐贈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和保護資金等方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接受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登記入庫、管理使用等制度,妥善保存。
鼓
勵志。
第四十二條對做出顯著貢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保護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評比表彰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鼓勵公民學習、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技藝,對表現優異的后繼人才給予適當資助。
第四十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相關部門履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職責情況,納入對其績效考核的內容。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定期評估制度。市和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三年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情況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
經評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或者保護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履行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或者區、縣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或者保護單位資格,并予以重新認定。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違反法定條件或者程序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代表性傳承人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特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的傳承就顯得尤為重要。
截至20xx年,我國共有昆曲、古琴藝術等26個項目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羌年、中國木拱橋傳統營造技藝等3個項目入選“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成為世界上入選項目最多的國家。
申報原則。
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根據逐級申報的原則,向單位或居住地所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提出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申請。
非物質文化遺產由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如發明于宋代的“青州白丸子”被譽為中醫藥發展的活化石。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七
近幾年來,在自治區黨委、地委行署的正確領導下和自治區人大、地區人大工委的關心支持下,阿瓦提縣將傳承、保護刀郎文化作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性工程,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不斷滿足各族人民文化生活需求,有力推動了城鄉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為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提供了文化條件。現將有關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非遺”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門組成工作隊,確保工作力量。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舉辦鄉鎮主管領導和“非遺”普查工作人員專題培訓班2期,確保了全縣“非遺”普查申報工作順利完成。
二、認真貫徹兩個《條例》,“非遺”普查工作成果豐碩。 在“非遺”普查工作中,我縣認真貫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草案)》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取得豐碩成果。截止目前,已對全縣區域內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傳統手工藝、民間舞蹈、雜技與競技、民俗等6個大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了全面普查,并重點對民間音樂、傳統手工藝進行了普查。普查民間藝人107人,收集演唱、制-作-工-藝過程的攝像資料34盤(長達16個小時),照片228余張,錄音資料120段,調查表107份。同時,積極做好“非遺”申報工作,目前已成功申報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項,自治區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8項,地區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10項,收錄縣級“非遺”保護名錄項目26項;自治區級“非遺”傳承人7名,地區級10名,縣級28名。
三、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刀郎文化傳承和保護工作成效顯著。
(一)深入挖掘整理刀郎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保護。組織21名民間老藝人對流傳于縣域內的刀郎木卡姆進行挖掘,整理出12個刀郎木卡姆,共160段、648句。創編了以刀郎木卡姆為題材的大型歌舞《刀郎之魂》、《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刀郎木卡姆健美操》,2017年,我縣參加全國少數民族健身操大賽,《刀郎木卡姆健身操》榮獲銀獎。目前,《刀郎木卡姆健身操》已在全縣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學校等全面普及。
(二)培養刀郎文化傳承人,充分發揮老藝人帶培作用。充分
發揮文化陣地的作用,每年利用寒暑假在縣文化館、鄉鎮文化活動中心等城鄉文化活動場所,舉辦刀郎文化傳承培訓班,由帶領老師專門對有興趣愛好和擅長表演的.青少年及兒童進行集中培訓。加強對民間老藝人的關心和保護,為107名民間藝人建立檔案,不斷提高民間藝人的生活待遇。從2017年,、政府為30名民間藝人每人每月發放350-530元不等的生活補貼,為20余名民間藝人減免義務工。2017年開始,、政府給8名刀郎農民畫傳承人每月每人發放600元的生活補助;2017年,縣政府領導帶領宣傳文化部門領導給生活貧困的10名老藝人送去了價值2萬元的電視機,逢年過節送去慰問品和慰問金,春耕時送去化肥等生產資料,切實解決老藝人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同時,充分發揮老藝人的傳幫帶作用,要求每名傳承人每年帶培2-3個徒弟,目前已培訓民間文藝骨干120余人。通過一系列培訓措施,確保了全縣刀郎文化傳承后繼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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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八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組織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收集、搶救、整理、研究與出版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評估。
對于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搶救和保護的意見或建議。對通過調查或者其他途徑發現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立即予以記錄并收集有關實物,或者采取其他搶救性保存措施;對需要傳承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傳承。
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予以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及其附屬物,應當注重保護原貌。確因國家建設需要遷移且屬于文物的,應當依照有關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珍貴的傳統技藝、工藝流程、制作材料等需要保密的,依法實行保密制度。
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或者指定的其它機構,依法接受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捐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捐贈者,應當給予獎勵,并頒發捐贈證書。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征集屬于個人和單位所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時,應當以自愿為原則,合理作價,并頒發證書。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屬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對征集或者受捐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應當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實物應當采用先進技術長期保存。
第十三條個人和單位收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等,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境外團體、個人到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性考察與研究,應當提供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五條個人和單位持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和實物或者載體進入市場流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走私出境。
第十六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開展相關教育活動。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各種形式對文化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進行教育培訓,有計劃地選送專業人員到專業院校培訓,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專業隊伍。
自治縣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傳承人到自治縣各中小學校傳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開展各種技藝實踐課活動。
每年6月份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活動宣傳月”,每年6月份的第二個星期六為“文化遺產日”,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傳承活動。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廣泛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九
晉城市作為華夏文明的重要發祥地之一,數千年的社會演變在太行山南端這段美麗的土地上留下了眾多的文物遺存,形成了深厚的物質文化積淀。
我市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43處、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33處、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5處,古民居、古廟宇、古墓葬、古城堡隨處可見,石橋、石塔、石碑、石窟星羅棋布,磚雕、石雕、木雕精美絕倫,僅以宋金古建筑為例,我市有50多處,約占全國同期同類古建筑的三分之一。這些古代文化遺存,使我市自豪地驕傲地躋身于全國文物大市之列。這些珍貴的文物凝聚著澤州先民的智慧,見證著晉城悠久古老的文明。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無情的歲月風雨正在侵蝕這些珍貴的文物,不少極具價值的文化遺址正在我們眼前消失。文物資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我們在為它們感到驕傲和自豪的同時,更加有責任和義務去愛護它們、保護它們。為此,晉城市旅游文物局、晉城市旅游文物協會向廣大干部群眾發出倡議:
一、積極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用法律法規來規范我們的文物保護行為。
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各級基層政府應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認真落實“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切實有效地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三、城鄉基本建設工程選址,應當盡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施工前要及時上報文物部門進行審批和文物保護工作。日常生產生活中,如果發現地面或地下有價值的`文物時,要立即向我市文物管理部門報告,并自覺上交文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暫時不能上報上交時,要妥善采取有效保護措施,以便文物不致流失。
四、無論何時何地,凡發現文物面臨被毀、被盜危險的,要立即制止,并及時報請市文物管理部門,以便對文物進行及時搶救保護。
五、社會人士通過捐贈等方式支持文物保護工作,市級文物部門將予以表彰和獎勵。
六、不盜竊、哄搶、私分、非法占有國家文物,旅游時不刻劃、涂污、損毀文物,發現或者撿拾到文物,要及時上交文物管理部門。
七、勇于同盜竊文物、走私文物、破壞文物等違法行為作堅決的斗爭,發現盜竊、哄搶、破壞國家文物行為時,要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提供線索,向文物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盡可能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文化的支撐,保護文物就是保護歷史、保護文明,文物是我們的文化之根,更是我們創造新時代的源泉和動力。讓我們把保護文物當責任,為保護文物盡義務,為傳承中華民族的文明薪火而努力工作,為建設晉城和諧家園而努力奮斗!
倡議人:xxx
xx月xx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
第二十五條對瀕危的有重要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及時進行搶救性保護。實施搶救性保護應當在專家指導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一)采用文字、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真實、完整記錄、整理;。
(二)征集、收購相關資料、實物,保存、保護相關建筑物、場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實施的搶救措施。
征集、收購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原則,合理作價,并標明出讓者的姓名。征集、收購的資料、實物,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跟蹤調查保護情況,建立專門檔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傳承、弘揚。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場所、遺跡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城鄉規劃和建設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七條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限量開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八條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區域,可以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應當劃定保護范圍,設立保護標志。
第二十九條傳統民間藝術特色鮮明,并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區域,可以命名為民間文化藝術之鄉。
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命名。
第三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豐富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題博物館,收藏、保存和展示當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專題博物館、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質文化遺產。
文化館(群藝館)、圖書館、博物館等文化機構,應當組織開展相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活動。
第三十一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和制作技藝等,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確定密級,并予以保護;屬于商業秘密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納入保密范圍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授、使用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途徑進行。
境外團體和個人到本省行政區域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對具有保密性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學術性考察與研究,應當報經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及其基于傳統知識、民間文藝所產生的'其他權利,依法予以保護。
第三十三條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資料和實物,限制經營、出境。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計劃,有關部門應當按計劃要求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對普查結果進行分類、登記;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價值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申報書應當說明其歷史沿革、現存狀況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會環境,并提出具體保護計劃和措施。
省級、市級和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向社會公示,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保護責任單位,落實保護責任。
保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申報書提出的保護計劃和措施履行保護義務,并按年度向項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報告保護計劃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確認和命名。
確認和命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組織有關專家評審,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對公示對象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確認、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制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二)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和團體,可以申請或者被推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單位:
(一)掌握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表演藝術、傳統工藝、制作技藝等表現形態;。
(二)具有若干名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并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三)保存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資料、代表性實物;。
(四)在一定區域內被公認具有代表性或者較大影響。
第二十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傳藝、展示技藝、講學以及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等;。
(三)取得有關活動相應的報酬;。
(四)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條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存、保護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
(二)積極開展展示、傳播等活動;。
(三)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開展傳承活動,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場所;。
(二)給予適當的資助;。
(三)促進交流與合作;。
(四)其他形式的幫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可以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給予適當的津貼。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另行確認并公布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怠于履行傳承義務的,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的資格。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教育機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納入教育內容,開展普及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的活動,建立傳承教學基地,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才。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門在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等工作中,應當聽取專家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民間性活動,對開展相關活動給予指導,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資助。
鼓勵社會以捐贈、認領保護、設立保護專項資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捐贈的,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優惠待遇。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三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工作,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專業人才隊伍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規劃,明確重點科研項目,采取課題申報和項目招標等方式,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
第三十五條鼓勵、支持大專院校、科研機構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和實踐結合的科學研究,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內容的科研活動;鼓勵、支持與境外的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科學研究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六條鼓勵、支持以弘揚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為目的的文學藝術創作;有計劃、有重點地做好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始文獻、典籍、資料等的整理、翻譯、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具有較高價值的民居、建筑物、場所等加以維護、修繕,具備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
第三十八條鼓勵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學合理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適度運用于文化、旅游等相關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作、改編、表演、展示、產品開發、旅游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濫用。
第四十條在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考察、采訪和其他相關活動中,不得非法占有、損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料、實物,不得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四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以下是小編收集的一篇關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
倡議書。
歡迎閱讀。
朋友們:
中國是歷史悠久的文明古國,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及其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傳統體育和游藝;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為了擔當歷史賦予我們的重任,維護全人類文化的多樣性,我國在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同時,還主動與周邊國家合作,為跨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共有資源建立聯合保護的工作機制。
作為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廣大民眾知識和智慧的結晶,是中華民族卓越創造力和思想情感的體現,是我們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精神寶庫。在廣大民眾適應周圍環境以及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中,非物質文化遺產被不斷地再創造,為我們提供認同感和持續感,增強了對文化多樣性和民族創造力的尊重。
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會議以來國家在一系列重要講話中多次指出,要加強對優秀傳統文化的保護,像愛惜自己的生命一樣保護好城市歷史文化遺產;城鎮建設要融入現代元素,更要保護和弘揚傳統優秀文化,延續城市歷史文脈。
在2019年文化遺產日(每年6月第二個星期六,2019年為6月14日)期間,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將以“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為主題,在全國所有城鄉社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共同向全國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社會發展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文化傳統是一條豐沛的河,源自遠古,流向未來。關愛它、保護它,讓它川流不息,奔涌向前,是我們每一個中華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文化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
20xx年5月22日。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五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所指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資料、實物、建筑物和場所,已被確定為文物或者文物保護單位的,適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本條例所稱的文化空間,是指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者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六
(8月26日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制定209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在本地世代相傳并被公認為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之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文物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處理好政府和社會、事業和產業、保護和利用的關系。
第五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并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管理、監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劃布局、項目準入、資金投入、場所調配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商標、字號、版權等知識產權的保護。
第六條市、縣級市(區)文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相關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有關單位、專門人員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社會組織、人民團體應當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指導、督促成員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八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的基礎上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對尚未列入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條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開展搶救、記錄、傳承等保護工作。
第九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對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保護單位制定項目保護規劃。
第十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條件、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檔案。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二年對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一次評估。經評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取消其資格,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不再享有相應的權利。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被舉報或者經檢查發現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績效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給予補助、資助、獎勵的依據。
第十一條文化主管部門在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和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時,應當依法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評審意見向社會公示。
文化主管部門在作出編制保護規劃、實施重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和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等決策時,應當聽取專家、公眾的意見和建議。
對列入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按照項目保護規劃要求實行嚴格保護。對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昆曲、古琴藝術、端午習俗、香山幫傳統建筑營造技藝、緙絲織造技藝、宋錦織造技藝等項目,應當按照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要求實行嚴格保護。
第十三條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特點和現狀,可以采取搶救性保護、記憶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和區域性整體保護等方法實行分類保護。
第十四條對存續狀態受到威脅、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施搶救性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加強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并建立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搶救保護方案,優先安排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記錄、整理、保存項目資料和實物,修繕建(構)筑物和場所,改善或者提供相應的傳承條件,安排或者招募人員學藝。
第十五條對喪失傳承人、客觀存續條件已經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實施記憶性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記憶名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列入記憶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及時開展調查,收集相關資料和實物,形成系統完整的文字、圖片、音像等資料,建立數據庫、檔案庫。
第十六條對存續狀態較好、有一定的消費群體,具有市場潛力和發展優勢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在有效傳承其核心技藝和文化內涵的前提下,通過培育和開發市場、完善和創新產品或者服務等形式,實施生產性保護。
實施生產性保護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持傳統工藝流程的整體性和核心技藝的真實性,并可以借助生產、流通、銷售等手段,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資源轉化為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文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產性保護項目現狀、市場情況,制定扶持政策,積極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作用。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等方式,對實施生產性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第十七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相對完整、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較好的傳統村鎮、街區等特定區域,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的特定區域,設立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的文化生態保護區,并逐步建立文化生態保護扶持機制。實施區域性整體保護應當保持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歷史風貌和傳統文化生態,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居環境。涉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的,應當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協調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
第十八條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動物、植物等天然原材料的保護。
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有權優先利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依法需要經過特別許可的,從其規定。鼓勵種植、養殖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鼓勵科研創新,開發、推廣和使用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十九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和引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傳承、保護、管理等專門人才。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符合行業特點的招聘標準和培訓大綱,引進、培養社會專門人才。鼓勵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采取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措施,資助學生學習傳統技藝。
第二十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列入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學藝者予以扶持。
取得初級職稱、國家四級職業資格(中級工)或者達到同等技藝水平的學藝者,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給予專項資助。取得中級職稱、國家三級職業資格(高級工)或者達到同等技藝水平的非本市戶籍的學藝者需要加入本市戶籍的,參照引進緊缺人才的戶籍準入辦法執行。本條第二款、第三款扶持政策的具體規定,由市文化主管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文化主管部門編寫有地方特色的讀本,并支持中小學校開發校本教材,將本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列為特色教育的重要內容。
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應當通過走進學校、社區等形式,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二十二條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重點課題招標、研究成果評估、優秀項目成果獎勵等方法,吸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
第二十三條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傳統文化產品、服務和旅游項目。
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符合本地文化傳統特色的民俗節慶加強保護,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結合民俗節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展示、展演等活動。
第二十四條鼓勵、支持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資助、獎勵、提供商業保險、設立基金等形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對做出顯著成績者,由市、縣級市(區)和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志愿者隊伍,引導公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宣傳。
第二十五條未取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不得以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5月18日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蘇州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辦法》同時廢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和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產生活的傳統民居建筑、服飾、器皿、用具等;。
(七)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獻、譜牒、碑碣和楹聯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屬于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
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有關的保護、開發、利用、經營等活動,應當尊重其形式和內涵,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禁止以歪曲、貶損等方式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的領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協調機制,并將保護、保存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逐步加大投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基礎設施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面扶持革命老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其職責是:
(六)組織評審、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責任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
(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教育、民族、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旅游、新聞出版廣電、體育、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宗教、檔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宣傳,提高全社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宣傳,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工作,培養專門人才,提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與合理利用的科學水平。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需要,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掌握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現狀、傳承、傳播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工作領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調查。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運用圖片、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認定、記錄、建檔,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并妥善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匯交同級文化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外,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予以公開,便于公眾查閱。
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供非物質文化遺產線索,依法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并在調查結束后將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非物質文化遺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活動,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在調查結束后,及時將調查報告以及實物圖片、資料復制件提交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
境外組織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第十四條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察、采訪和實物征集等活動時,應當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完整性,不得非法占有和損毀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等,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本行政區域內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予以保護。
設區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應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申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一)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
(二)具有優秀傳統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體或者地域范圍內世代傳承、傳播的特點;。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從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列入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體現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建議或者申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收到的建議或者申請應當及時處理,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回復建議人或者申請人。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介紹,包括項目的名稱、歷史、現狀和價值;。
(三)保護要求,包括保護應當達到的目標和應當采取的措施、步驟、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說明項目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對被推薦、建議、申請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進行評審。
評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專家評審小組和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得少于五名,專家評審小組的成員不得同時擔任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成員。初評意見應當經專家評審小組成員過半數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對初評意見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經過專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擬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的項目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向負責公示的文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異議。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核,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異議人并說明理由;認為異議成立的,另行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再次審議。
公示期滿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公示結果,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可以認定其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包括個人和團體。
(二)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區域內具有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名單向社會公布,并建立代表性傳承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開展技藝傳授、技藝展示、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等活動;。
(二)自主選擇、培養傳承人;。
(四)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鼓勵、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
(三)支持代表性傳承人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表演、傳播等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支持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對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和后繼人才,予以重點扶持和培養。
第二十五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難以履行傳承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或者補充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自治區有關規定,從愿意承擔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義務,具備開展保護工作所需人員、設施、場地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中,認定該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
(二)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推薦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三)依法獲取補助經費;。
第二十九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傳承、傳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職業院校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業或者課程,建立教學、傳承基地,培養專業人才。
中、小學校應當采取課堂教學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方法,通過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融入相關課程,向學生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
鼓勵和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參與學校開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課程。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不同狀況和特點,實行分級、分類保護,對瀕臨消失的或者本地區特有且歷史文化價值較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瀕臨消失、活態傳承較為困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表現形式、技藝流程等予以記錄、整理,實行搶救性保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通過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培養后繼人才、建設傳承基地、扶持基地運營等方式,對受眾較為廣泛、活態傳承基礎較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傳承性保護。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具有生產性技藝和社會需求,能夠轉化為文化產品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傳統醫藥藥物炮制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合理開發利用,實行生產性保護。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生產性保護,應當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不得擅自改變其傳統生產方式、傳統工藝流程和核心技藝。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瀕危原材料,禁止或者限制開采、采集、捕獵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密切相關的珍稀礦產、植物、動物等自然資源;鼓勵種植、養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開發、推廣、應用相關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集中、特色鮮明、形式和內涵保持完整、具有一定規模和自然生態環境良好的特定區域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實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設立自治區級、設區的市級、縣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的條件和程序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尊重當地居民的意愿,并保護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避免遭受破壞。
第三十七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以保護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為核心,兼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宅和相關文物的保護,設定保護范圍和保護標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保護單位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內應當設置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館或者傳習場所。
鼓勵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開展符合其特色的旅游活動。
第三十九條文化生態保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納入本地區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文化生態保護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有經營性收入的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經費,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四十條文化生態保護區因保護不力,致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相關的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批準設立文化生態保護區的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第四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基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所產生的著作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屬于國家秘密或者商業秘密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采取相應保密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人才隊伍建設,培養、引進和招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等各類專門人才。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需要安排專項經費,主要用于:
(七)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傳承、交流場所和傳承基地建設,根據需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館(傳習所)、專題博物館或者陳列館,用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宣傳、展示、傳承和保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專題博物館,開設傳習館(傳習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展示活動。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三)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時不尊重民族風俗、信仰和習慣,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申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取消其參評資格;已被認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及其保護單位或者代表性傳承人的,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退還項目保護、傳承的資助、補助經費。
第五十一條侵占、破壞已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相關資料、實物、建(構)筑物、場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自201月1日起施行。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實用18篇)篇十八
親愛的朋友們:
--年6月14日是我國第九個“文化遺產日”。今年文化遺產日主題為“非遺保護與城鎮化同行”,在全地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系列活動,讓廣大民眾更方便、近距離地了解非遺,參與保護。在此,我們向全地區發出倡議:非遺傳承,人人參與!
--是藏民族的搖籃、藏文化的發祥地,我們勤勞、智慧的祖先,創造了瑰麗多彩、蔚為大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對列入國家級和自治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實施重點保護。精心組織久河卓舞、扎塘果諧等優秀非遺節目和杰德秀邦典編織技藝、澤貼爾編織技藝等優秀傳統手工技藝參與區內外文化交流,向世界人民展示了西藏傳統文化的獨特魅力,展示了勤勞勇敢的--人民戰勝高原的蓬勃氣勢和生生不息的偉大民族精神,受到了社會各界的一致好評。
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民眾,民眾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也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發展的主體。人人參與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好的傳承保護。
我們相信,有您的參與,那些祖輩們唱過的歌、跳過的舞、扮過的戲、做過的手工技藝以及傳統的民間實踐活動和高度智慧的思維方式將重放異彩,為--文化強地建設注入強勁的活力。而您,將獲得參與非遺實踐活動的教益和快樂;在與祖先、與今人的精神共鳴中,加深對傳統文化的理解和熱愛,獲得豐厚的人生滋養。
關愛文化遺產、保護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雅礱兒女的歷史責任。今天,這份責任傳遞到你我之手,為了使--文化遺產與時代同行,為了實現民族復興、文化復興的共同愿望,讓我們從我做起,從今天做起,傳承非遺,弘揚傳統,美麗人生!
--地區文化局--地區文明辦。
--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