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學校里,學生經歷了許多豐富多彩的學習和成長的過程。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介紹一些學校總結的寫作技巧和注意事項。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一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實行租售并舉,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源籌集。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縣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通過新建、收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
第六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建相結合的方式,戶型以一、二居室小戶型為主。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其中對于政府所屬機構或政府批準的機構建設的,其用地可采取租賃方式,按年繳納土地租金。
第八條金融機構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出租工作,有關單位可按規定條件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使用信托資金、發行債券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等方式融資。此外,可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籌集社會資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及配套設施回收資金、社會捐助及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資金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包括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尚在輪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難家庭。
第十條已通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由產權單位編制配租方案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準后組織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條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60周歲(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員、殘疾人員、復轉軍人、優撫對象或屬重點工程拆遷的可優先配租。
第十二條符合配租條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三條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并結合承租家庭負擔能力和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租金。
第十四條政府所屬機構以及政府批準的機構按照規定的租金出租公共租賃住房凡符合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的,可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維修、養護、管理由產權單位負責,產權單位也可委托專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第十七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第十九條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第二十條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政府批準負責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機構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申請審核、租金標準、配租管理等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二
第十九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由戶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與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具有當地戶籍、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年齡的單身居民,按家庭對待。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然后由用人單位按規定的`程序統一申請。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包括單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當地城鎮實際居住;。
(三)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新就業職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婚;。
(二)具有就業地城鎮戶籍;。
(三)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
(四)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
(六)個人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標準;。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就業職工結婚后,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條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三)在當地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或者無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個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標準;。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申請之日前5年內在就業地有房產轉讓行為的;。
(二)通過購買商品住房取得當地城鎮戶籍的;。
(三)在申請所在地,申請人的直系親屬具有住房資助能力的;。
(四)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五)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保的;。
(六)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收入標準、財產限額、直系親屬的住房資助能力等,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城鎮住房保障覆蓋面以及保障能力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確定或者調整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城鎮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六條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各自的準入條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請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勞動(聘用)合同;。
(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證明;。
(五)婚姻狀況證明;。
(七)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已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正在輪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八條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及申請人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經初審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和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所有成年家庭成員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送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
第二十九條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復審,提出復審意見。認為符合條件的,將復審意見連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一并報設區的市住房保障部門。
第三十條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縣(市)住房保障部門在審核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車輛、財產等有關情況進行審核。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將申請人申報的基本情況在當地媒體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如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對舉報人舉報的情況進行查證。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由住房保障部門予以登記。由用人單位統一提交申請的,由受理申請的住房保障部門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由用人單位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
第三十一條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真實或者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初審、復審或者審核部門應當退回其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單位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按本辦法規定的條件提供有關材料。單位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查證異議不成立的,由單位予以登記、公布,并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三
為了保障學校師生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打贏疫情防控戰,特制定防控疫情期間學生管理方案,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組長:薛某某。
副組長:張某某。
組員:陳某某、薛某某。
1、加強疫情防控教育。利用微信平臺、學院官某某,宣傳普及疫情防控知識和防控要求;利用“學習強國”app等軟件,使學生及時了解疫情防控動態。
2、加強誠信教育。利用微信平臺、學校官某某或各班開展線上班會,向學生宣傳有關因瞞報產生嚴重后果的案例,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
3、加強愛國主義教育。開展“【抗擊疫情眾志成城】活動;開展“我與父母共看紅色電影”溫情活動,傳遞正能量。
4、加強珍愛生命教育、感恩教育、規則教育。利用微信平臺及管網,定期推送相關內容;開展珍愛生命、感恩等系列線上活動,培養學生的感恩心、責任心等。
1、實行疫情“打卡”簽到制度。各班班主任每天通過班級群要求學生認真如實報告個人身體健康情況,再由班主任匯總,做好學生的健康監測。
2、建立健康臺賬。學生每日的健康情況需登記備案,如發現發熱、咳嗽等癥狀,要第一時間上報。
1、發布心理健康服務熱線。在疫情期間,若學生出現難以排解的負面情緒,可及時尋求學校心理健康服務。
2、發布。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四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當地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實行輪候,輪候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與當地住房保障業務辦理機構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向本單位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配,并與其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有剩余房源的,由設區的市、縣(市)住房保障部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并由產權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符合承租條件的家庭成員中含有優撫對象、65周歲以上老人、殘疾人員、患大病人員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個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可優先輪候分配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保障面積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標準,補貼標準參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水平進行核定。
第三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面積需要調整的,應當向當地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具體調整辦法按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就近安置。申請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簽訂租賃合同、不按規定時間辦理入住手續的,視為放棄本次分配公共租賃住房的資格。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五
為保障師生健康、校園安全和教學秩序,健康教育專家根據國家發布的學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術方案,為學校教職員工履行疫情防控責任提出以下建議。
新冠肺炎疫情深刻影響著學校的教學模式、生活方式和運行秩序。學校教職員工都是校園疫情防控的責任人、奉獻者,也是自身健康的負責人、守護者,更是學生健康成長的引路人、促進者。教職員工全身心抗疫,同疫情交戰,與時間賽跑。作為教職員工,要踐行“健康第一”理念,加強個人防護,保重身體,對自身健康、學生健康和校園健康負責,確保健康、安全、高效工作。
堅持科學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常通風、少聚集等良好衛生習慣。保持心理健康,加強健身鍛煉。在校外避免進入通風不良、人群密集的密閉空間或公共場所。減少參加校外大型會議、培訓、聚會、聚餐等聚集性活動,不將疫情風險帶入校園。
自覺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訓,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為準則》,在日常工作生活和抗疫實踐中跟進學習疫情防控政策、法規和制度,提高防病意識、自我防護能力與環境消毒技能,增強疫情防控實際本領。在校園進入疫情防控應急處置狀態時,按崗位分工配合做好核酸檢測、流調轉運、隔離管控、住院就醫等重點工作,主動完成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等各項任務。
積極配合入校登記,接受身份核驗和體溫檢測,必要時出示健康碼、行程卡、核酸檢測結果證明,健康碼和體溫正常、佩戴口罩方可進入。嚴格落實外出請假備案制度,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風險地區,倡導非必要不出校、不出市、不出省。遵守學校疫情防控期間工作規定,學校一旦進入疫情防控應急狀態,嚴格遵守當地封控、管控或防范管理。
主動如實報告自身及共同居住人員的健康狀況尤其是新冠肺炎相關癥狀以及近期行程等信息。符合接種條件的要按要求接種新冠病毒疫苗。配合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或就醫。
全面履行學校疫情防控職責,為學生履行疫情防控個人責任做表率。各科任課教師認真備課,上好每一堂課,線上教學高質量,線下教學保安全。輔導員、班主任密切與學生及其家長聯系,傾聽學生心聲,加強學生思想引導、生活關心、心理關愛。分類精準指導在校、居家防護、隔離醫學觀察或住院就醫的學生安全學習、健康生活。
學校黨組織書記和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疫情防控的組織領導,明確各部門、各崗位教職員工的防控職責并組織監督落實,關心關愛全體師生員工身心健康。組織落實國家決策部署、屬地政策規定、教育系統要求,加強學校常態化疫情防控,完善學校突發疫情應急預案,健全學校疫情應急處置機制,將學校疫情防控納入屬地聯防聯控機制。
校醫院、醫務室等工作人員應發揮專業技術保障作用。支持學校制定實施疫情防控方案、突發疫情應急預案。對接聯系疾控機構、醫療機構,做好橋梁紐帶。負責學校衛生設施管理、衛生保障、監督落實等工作。組織校內外出就醫人員的閉環管理。
校內(臨時)隔離(留觀)室的工作值守人員,要確保必備物資齊全,操作流程規范,記錄詳細完整,業務技術合格,以備人員出現發熱等癥狀、可疑感染或較高風險暴露時立即進行緊急隔離。
學校衛生管理員、宿管人員、輔導員或班主任、校內志愿者、宣傳員等校園防控隊伍要規范開展服務。加強個人防護,按照規定堅守崗位,原則不出校門,不參加具有疫情風險的活動。負責學生管理和服務的校園防控人員,必須掌握“三區兩通道”和穿脫防護服等基本知識和技能。
校(樓)門值守人員、保潔人員和食堂工作人員等應接種新冠病毒疫苗,工作期間全程佩戴醫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級別口罩,佩戴一次性手套,口罩弄濕或弄臟后,及時更換。食堂工作人員應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保持清潔、定期洗滌與消毒。如出現發熱等新冠肺炎相關癥狀,應立即上報并及時就診,不得帶病工作。校內工地施工人員進入校園及到崗工作應檢測體溫,查驗健康碼、行程卡。
校內負責外出采購以及接受校外物流的工作人員,科學佩戴n95口罩和防疫手套,強化個人防護,按規定做好物流緩沖區物資管理工作,對外來物資配送和快遞人員核查、登記與管理,加強冷鏈食品包裝、郵快件預防性消毒,接觸校外來人應保持安全距離。根據疫情變化遵守學校相對閉環管理規定,減少或不與校內其他教職員工接觸。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六
學校竹園小區住房配售完后,校內尚有一批舊房空置,為了更好的利用好學校住房資源,同時解決一部分教職工的住房困難,學校住房管理辦公室經過認真的市場調查,結合學校房產管理辦法,于2014年2月18日在校園網上發布了《關于辦理教職工租用學校住房登記手續的通知》,至3月8日共收到教職工(含外聘員工)申請62份。由于地域的不同,西區住房十分緊張(33人報名,現只有8套住房),為緩解此突出的矛盾,根據學校有關住房管理規定,特提出教職工租用學校住房的辦法如下。
一、選房的.順序。
1、學校在編職工無房戶。
2、學校在編職工孝感市城區范圍內無房戶。
3、學校外聘職工無房戶。
4、學校外聘職工孝感市城區范圍內無房戶。
5、學校在編職工孝感市城區有房戶。
6、學校在編職工校內有房戶。
7、學校外聘職工孝感城區有房戶。
8、其它情況者。
9、在同一順序內,合租者優先。
二、住房的管理。
1、所有的租用住房由學校住房管理委員會統一分配和管理,由學校后勤與校產管理處負責落實執行,保衛處負責進行入住人員建檔登記。
2、所有的租用住房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期限原則上為三年,一年一檢查,視履約情況再確定是否續簽。
3、所有的租用學校住房,不得私自轉租和挪作他用,一經發現,立即收回租用住房,拒不執行者,按同期房租的兩倍收取房租。
4、所有租用學校住房的教職工,不得改變房屋的結構及破壞性的裝修。租用的房屋所發生的裝飾裝修費用由租住者個人承擔,退出時還原房屋入住前初始狀態,若不能還原,學校和后租者不承擔此項費用。
5、水電費、衛生費、物業管理費按學校標準由租住者個人交付。
6、學校按每人500元收取押金,退房時無人為因素損壞房屋退還押金。
7、學校有重大建設或用途,承租住房教職工必須無條件退出。
三、租金的收取標準。
1、在編無房的教職工按過渡房標準收取。即:三年內單租3元/月/m2;合租者2元/月/m2,三年后單租者6元/月/m2,合租者4元/月/m2。
2、除在編無房的教職工外,其他按下列標準收取,單位(元):元/月/m2。
年限西區醫學分院永新路。
單租合租單租合租單租合租。
三年內645343。
三年后10108888。
四、租金收取辦法。
先交租金后入住,租金一年一交。具體辦法在合同中約定。
住房管理委員會。
201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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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七
第三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
第四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年度進行調整并公布。
企事業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第四十一條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合同期滿不再符合條件的,應當退出承租的住房;暫時不能退出的,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標準不變。過渡期滿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出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行為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合同期滿后需繼續承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經審核仍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統一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用人單位提供擔保。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有關規定的,用人單位作為擔保方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轉租或者閑置,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及配套設施,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違法活動,不得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損毀、破壞房屋和配套設施的,應當負責維修或者照價賠償。
第四十四條承租人應當及時繳納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約定處理,也可以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承租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繳納租金、相關費用和滯納金的,由用人單位履行擔保責任先行墊付,再由用人單位向承租人追繳。
第四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結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驗房屋并辦理退房手續。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動超過規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申請單位應當及時書面告知住房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保障對象的有關信息進行審核,并根據保障對象告知的信息和審核的結果作出延續、調整或者終止住房保障的決定,并于下月起執行。
第四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與承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承租人購買、受贈、繼承或者租賃其他住房的;。
(二)獲得其他形式城鎮住房保障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及相關費用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內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不告知的或者經催告拒絕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情形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租賃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的,記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的服務設施,提供安全、衛生、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和社會環境。
公共租賃住房由其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費由承租人承擔。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單身宿舍的管理,做好服務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xx科工委機關所有單身宿舍的管理。
第三條申請入住單身宿舍的職工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xx科工委機關正式職工;
(二)父母家在外地;
(三)在京確無住房。
第四條凡具備申請單身宿舍條件的職工,按以下程序辦理核對和入住手續:
(一)本人填寫《單身宿舍入住申請表》(附件1),經本部門核對后由人事教育司負責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入住條件進行核對。
(二)人事教育司核對后,職工本人將《單身宿舍入住申請表》交行政處。
(三)行政處負責統一安排宿舍。職工本人與行政處簽訂《單身宿舍租賃協議書》(附件1)。
(四)行政處負責通知申請人入住時間及房間號,并發放單身宿舍鑰匙。
第五條租住單身宿舍的職工需要退房時,請按以下程序辦理退房手續:
(一)申請退房職工提出書面“退房申請”交行政處。
(二)行政處將職工“退房申請”轉后勤保障處,后勤保障處負責收回房間鑰匙,并進行房租、水、電及天然氣等費用的結算。
(三)行政保障處通知職工到機關服務局綜合處交齊各項費用后,到行政保障處辦理退房手續。
第六條租住協議到期后,繼續租住的職工應在規定時間內續簽協議。
第七條行政處根據單身職工的變化和單身宿舍的使用情況,隨時對單身宿舍的安排進行調整。
第八條入住單身宿舍的職工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入住單身宿舍的職工,應遵守滿庭芳園物業管理規定。
(二)服從管理,尊重并配合單身宿舍管理人員開展工作。
(三)愛護公共財產(電器、家具、炊具、衛生潔具、房門鑰匙、電費卡以及宿舍內其他設施、設備),人為損壞或丟失,按原價賠償。
(四)宿舍內各房間的家具、電器等均按規定配備,不得私自挪用、轉讓。
(五)不得將來訪的客人留宿。
(六)保管好自己的物品、注意防盜。
(七)注意室內用火、用電、用水安全。
(八)保持室內清潔衛生。
(九)室內不得大聲喧嘩,以免影響他人。
第九條單身宿舍水電費、熱水費、天燃氣費的計算與繳納。
(一)單身宿舍的電費繳納。
宿舍為磁卡式電表的,由各宿舍職工自己按規定購電;
宿舍為普通電表的,由后勤保障處按規定收取,收取時間以有關部門的要求為準。
(二)單身宿舍的水費、熱水費、天燃氣費等費用。
(三)每套單身宿舍的上述費用由本套宿舍的所有租住人平均分攤。
(四)單身職工入住或退出單身宿舍的當月居住時間不超過15天,按半月計算上述費用;超過15天時,按全月計算上述費用。
第十條房租費計算與繳納。
(一)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積(m2)×3.05(元/m2)。其中:
1.租住面積按《租住面積核算辦法》的計算原則計算。
2.臥室內有陽臺和衛生間的應計入本人使用面積。
(二)單身職工入住或退出單身宿舍的當月居住時間不超過15天,按半月計算房租;超過15天時,按全月計算房租。
(三)租金如遇國家規定調整,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房租費每月25日繳納,由后勤保障處統一收取。
第十一條為保證單身宿舍的正常使用,單身職工結婚后(即:領取結婚證后),應及時向行政處書面報告,并在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退房手續。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搬出時,按下面公式計算房租費: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積(m2)×20(元/m2)。
第十二條租住單身宿舍的職工因工作關系,調離本單位后,應在3個月內按規定辦理退房手續,并搬出單身宿舍。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搬出時,行政處報局領導同意后,可暫時居住。在調離職工暫住單身宿舍期間,行政處有權根據單身宿舍的使用需求隨時要求調離職工搬出。暫住期間按下面公式計算房租費:
每人每月房租(元)=本人租住面積(m2)×30(元/m2)。
第十三條單身職工因故不能按時繳納房租費、水費、電費、天燃氣費等費用時,后勤保障處將情況報送局領導批示后由行政處通知財務處從職工本人當月的工資中代付。
第十四條單身職工入住單身宿舍后應遵守本規定。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機關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九
第四十九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督和考核。
第五十條各級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監察等部門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住房保障部門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租賃雙方當事人、擔保人合法權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有關部門或者監察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出具虛假證明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服務企業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者不按規定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補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五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為其代理轉讓、出租或者轉租公共租賃住房。違反此規定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五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承租人檔案。檔案內容應當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出租情況,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使用以及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并納入河北省數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
第五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擔保書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五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擴大至除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之外的建制鎮。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8月1日起施行。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一
2、本制度中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
4、本制度中的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違背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1、所有因公出差的教職工在出差前須填寫“出差申請審核表”,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執行。
2、出差教職工(管理人員除外)在出差前須到辦公室辦理考勤登記。
3、出差人員需事先和辦事有關部門聯系,確認可以辦理時,按時出差,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務,并按規定時間返回。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及時通知主管領導并在出差結束后提供相關證明。出差教職工違反此規定者,不予報銷差旅費,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因公出差的教職工需預支差旅費的`,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審核表”到報賬員處按規定辦理差旅費預支,預支金額為核準金額的50%。
5、教職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辦公室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補休。
6、員工出差核準權限:
a、省、市內出差須經單位主管領導核準;
b、國內出差須經文教局主管領導核準;
7、凡參加各種會議,交納會務費,在會議期間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差旅費;
8、凡兩人一同出差,住宿費用按一人計算,超出標準住宿者,超出部分費用自理。
9、出差結束后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辦理出差費用核銷及提交相關報告。
1、市內出差。
學校教職工在市內出差,一般情況下不派公務車且不得乘坐出租車,特殊情況需要單位派公務車或乘坐出租車的,事前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1)住宿費、交通費按標準報銷,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會議安排住宿的,不得重復報支。
(2)差旅費用一律憑證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3)出差當日返回不報銷住宿費。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二
第一條我校的教職工宿舍是學校的公有財產,由學校統一安排使用和管理。不經學校批準,任何人無權私自安排入住使用。
第二條住房標準:教職工帶家屬且長期住宿為一間,夫妻均為本校教職工且有子女隨同住宿的可考慮兩間或一間半。其他單身教職工原則上二人一間。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經學校分管領導會同總務處的負責同志研究后,酌情安排(以上對象為居住地離學校在5公里左右的教職工)。
第三條家俱配備標準:原則上每人配備木床(單人)一張,桌一張,凳一張。如需增配其他物品,必須經學校領導批準。
第四條收費標準。
1.房租費:每月1元/m2,同一房間多人居住的,按住房人數均攤。超出規定的2元/m2。
2.水電費:按表計量收費。嚴禁私拉私接電線和自來水管道,違者處100—500元的罰款。
第五條宿舍人員變動或遷出時,總務處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準,統一安排調整,對不服從調整,搶占房間,私讓房間,私留校外人員住宿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六條不準私自改動和安裝電氣設備,不得私自改變房屋結構。衛生間維修由學校負責,但如屬主觀原因或人為破壞,維修費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七條宿舍內,嚴禁飼養犬、家畜、家禽和其他寵物。
第八條學校為教職工宿舍配備的各種家具,是學校的公有財產,不得個人挪做它用,總務處負責登記管理,使用人簽字辦理有關手續。室內公共設施,如桌椅、門窗、燈具、玻璃等,由室內人員管理使用,因管理使用不善或造成丟失、損壞,由使用人或室內人員共同負責賠償。住宿人員遷出時,必須到總務處辦理清退房間、物品交接手續,并經總務處現場檢查驗收,方能遷出。
第九條室內衛生和該宿舍門前走廊衛生由居住人負責。
第十條住宿人員要嚴以律已,自覺執行規定,積極協助有關人員做好管理工作,做文明寢室。
第十一條有關費用由會計室于學期末統一扣除并公示。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三
即使是成功的課堂教學也難免有疏漏失誤之處,反思自己教學存在的問題,側重審視自己課堂教學的失誤之處,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對策。
時時反思。
課前反思:在課前當你對教材內容全面的思考以后,你就能從情感、知識、技能等多方面檢索目標的適宜度;在課前當你對教學目標有了清晰的認識以后,“教什么”的問題就會變得非常明確,整個活動的教學“主線”就不會有偏離,也不會出現一些無效的環節。
課中反思:可以調控教學,提高教學效益;比如,教師在課堂教學過中,發現學生的學習情緒存在問題,及時發現了問題產生在的原因,對教育教學方法及時進行了調整,調動了學生的積極性,產生了良好的教學效果,這就是課中反思產生的效應。
課后反思:
進行教學反思有助于教師立足于教學實踐,深入地鉆研、體會教學理論,從而不斷提高自身專業素質和能力。能夠充分激發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和創造性,并為其專業發展提供機會和條件。教學反思鼓勵教師通過多種策略和方法審視、分析自身的教育觀念及教學活動,充分尊重了教師的主體地位,發揮了教師的能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
同伴互助——基于團隊合作的專業能力訓練。
(2)每周四集體備課時間進行教學設計、說課研究;對課堂教學進行集中評議,量化評分,不斷整改提高。
(3)學校領導自始至終參與本年級的說課、聽課、評課,保障了活動的實效性。領導班子成員每人最后都形成了《教學崗位大練兵調研報告》,為今后制定教學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在充分運用上述研修方式的同時,我們注重從實際出發,不斷創新練兵的方式、方法,形成學校各教研組教師崗位大練兵不同的風格與特色。比如:過去我們只注重了教師的個人能力考查,以單兵作戰為主要模式;本次崗位大練兵改變了以往側重于單兵作戰的考核模式,我們在制定方案是特別提出了,不僅要有個人考核,還要有團隊考核,這樣可以集中教師的集體智慧,提高每個人的水平。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四
為了加強我校教職工考勤管理,建立規范的考勤管理秩序,根據上級部門教職工管理辦法的有關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婚假:教職工符合法定年齡,婚假為15天。
2、產假:女教師產后給一個學期產假。或者憑孩子出生證明,從出生第一天起含寒暑假連續放假168天。男教師妻子在政策內生育,可給護理假15天。
3、喪假:凡教職工父母公婆、岳父母病故者,給喪假7天,其他親屬的給喪假3天。
4、住院假:教師因病住院,憑醫保結賬單據,可按住院時間給予批假,屬于手術治療的,報銷后自費在一萬元以上的,可增加15天修養假。
5、考試培訓假:教職工參加教學業務方面的各類培訓、進修,考試期間一律為公假。
6、小產假:女職工懷孕2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的產假;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具體細則補充如下:
(1)小產假期間,含雙休日,含五天公假。
(2)流產時間認定以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為準。
7、關于公假的補充說明:
(1)以上六種情況在固定期限內屬于公假,超出時間的按病事假對待。
(2)進修、培訓超過20個工作日的,其他公假超過10個工作日,不享受學期滿勤獎。
1、病事假:教師在家休病或有特殊情況,不能正常上班,按以下標準給予扣除:1—5天內為公假,學校將給滿勤教師每天獎勵1000元;6天以上每天扣除50元,不超半個月者,可去休息日記扣;超過半個月者連同節假日連續記假。
2、親情假:教師父母、子女在縣城內醫院住院期間,教師向教導處提出申請,學校只考勤教師的上課和會議情況,不考勤其在崗情況。如外出治療者,按事假對待;子女當年參加高考的教師,在高考學期可提前離校一節,但不能影響課堂、會議、公開課聽課。
(1)學校在隨機查崗時,教師不在學校,且未向教導處請假,進行不同標準的經濟懲處。凡在工作時間查崗不在單位的,每次扣除100元。
(2)一學期內,在學校臨時查崗中有3次不在學校的教師,停發一個月的績效工資;超過5次的,停發半年績效工資。
(3)教師曠工一天者扣除200元,超過連續三個工作日或累計5個工作日的停發一學期的績效工資,并按上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教師經常性遲到早退,經教育仍不改正者,可進行一定程度的經濟或組織處分。
教師隨意脫離課堂,按曠工半天對待,扣除100元,一學期達到3次停發一個月績效工資,3次以上停發一個學期的績效工資。
3、會議管理。
(1)教師因事不能參加學校的各類會議,請假一次扣除20元,曠會一次扣除100元,當日請假者不累加扣除。
(2)會議尚未結束,提前請假離會的扣除10元,擅自離會的按曠會對待。
(3)教師因頂課誤會的需向組織會議的領導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4、公開課管理。
學校安排的公開課活動,本教研組的人員必須全員參與。請假不到者,每節扣除20元;擅自不到者,按曠課對待;因為頂課或領導成員外出工作,不能聽課的需向教研組長提前請假,方不予扣除。
教職工請假5天內由教導處審批;6—30天由校長審批;一個月以上本人寫申請,學校提出意見,報教育局審批。
1、學校每學期給滿勤教師獎勵1000元,作為考勤的基礎性獎勵。
2、校聘教師滿勤獎勵與在編教師相同,請假在六個工作日以上每天按50元計扣,請假超過一個月按天工資平均數計扣,曠工曠職同其他教師一樣。
3、教職工一學期內請假在一個月以上者取消當年評優晉級資格。
4、班主任請假在10個工作日以內,班主任津貼正常發放,超過10個工作日每天扣除班主任津貼20元,滿一個月者,班主任本月津貼自然取消。
5、臨時替代班主任工作者,按具體工作日每天補助20元,連續兼任一個月以上,領取本月班主任所有津貼。
6、教師臨時頂課標準為:有作業科目(語數英科)每節課為20元;無作業科目及數輔、晨讀每節課為15元;一般性照課每節為10元。
7、學期中途因人事變動,學校進行的工作調整,教師新增加的課時不按上條對待,如工作量較重的可給予一定工作補貼。
8、學校集體安排的加班、開會等,教師出現缺勤、曠工情況,一律按上班時間缺勤、曠工對待。
9、教師有事需要提前向教導處請假,在崗位檢查過程或簽到期間打招呼者,請假無效。
10、實行四簽到計扣辦法:學校實行四簽到后,教師未簽到20次以下,每次扣除10元,超過20次后,每次扣除20元。
11、日常考勤由值月領導或其他領導負責;集體會議由教導主任負責;教研會、公開課由教研組長負責。
12、教職工請假在42天以下,由本人自己選擇臨時代課教師,學校支付代課補助;如本人拒絕安排,由學校安排代課教師,代課補助從本人績效工資中扣除。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五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教職工因公出差行為,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全體教職工(含聘用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差是指教職工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從事公務活動的行為。
第四條:出差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事原則。因工作需要,必須外出完成工作任務的,才能提出出差申請。
(二)精簡原則。盡量減少出差人員和出差次數。若無特殊情況,上報、領取材料等事務性的工作,一般采取信函、傳真、代送等方式辦理。
(三)時限原則。出差人員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出行和返回,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出行或推遲返回。
(四)審批原則。擬出差人員應按本辦法規定逐級向上提交出差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出差。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出差行為:
(一)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各類會議、學習、培訓等;
(二)參加由學校安排的各類外出學習、培訓等;
(三)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審批各類相關材料等;
(五)經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同意的其他出差活動。
第六條:社會團體、協會、學會等組織的學習、培訓和會議,原則上不安排參加;如確有必要的,應事先報經學校主要領導同意后,再按本辦法辦理。屬進修行為的,按學校教職工進修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條:擬出差人員出差前應填寫《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經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同意后方可出差。《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用于財務處報銷差旅費時用。
第八條:出差申請流程如下:
(一)學校主要領導(黨委書記、校長)出差,應于事前相互溝通情況,并由黨政辦按上級規定向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
(二)其他校領導出差應事前報請學校主要領導批準,并將行程通知黨政辦。
(三)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差,應報請學校主要領導批準。
(四)部門副職出差經本部門正職同意后,應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準。
(五)部門其他人員出差,由部門負責人批準,情況特殊,應報請學校分管領導批準。
第九條:《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需要校領導審批的,應至少在出差前1天報請學校領導審批,并在出差前辦理請假手續。
第十條:出差人員的出差時限由審批領導予以核定。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延長出差時限的,應向批準此次出差的領導報告,返校后補辦審批手續。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應事先向審批領導請示批準,返校后補辦手續。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應在出差前做好相應的工作安排,保障工作正常開展。如需要處室、系部協調的,應提前提請處室、系部做好協調,相關系部、處室應按規定做好統籌安排,不得因教職工出差而延誤正常工作的開展。
第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期間代表學校形象,應注意個人言行舉止,不得做有損學校聲譽和利益的事。
第十三條:《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被批準后,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該審批單所明確的事項執行,不得更改出差人、隨行人員、出差日期、出差事由、出差路線及里程和交通工具等事項。因特殊情況確需更改的,應報請批準此次出差的學校領導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不得參加旅游觀光活動。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計劃和有關規定,杜絕無實質性任務的照顧性出訪,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繞道、順訪其他地方。
第十六條: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相關業務部門組織的會議、學習、培訓人員,原則上應在返校一周內將學習培訓心得體會或會議精神向批準此次出差的領導匯報。有時間要求的,應按要求及時匯報。多人同時參加的,可推薦一人負責匯報。
批準此次出差的領導根據匯報內容和要求,酌情組織參加會議、學習和培訓的人員作專題宣講或專題報告(多人參加的,可推薦一人主講),分享學習培訓成果或傳達會議精神。
第十七條:出差費用按學校《差旅費管理辦法》、《公務卡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報銷。出差人員憑《教職工公務出差審批單》及相關審簽后的票據到財務處報賬。
第十八條:下列費用不予報銷:
(一)未經有關領導批準,擅自出差產生的所有費用;
(二)未經有關領導批準,擅自更改出差路線及里程、交通工具等產生的所有費用;
(三)出差期間擅自參加旅游觀光活動產生的所有費用;
(四)出差結束后未經批準不按時返校產生的所有費用;
(五)其他不符合上級和學校財務有關規定的費用。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學校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的出差管理規定同時作廢。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六
(1)每位教師都能夠擠時間讀一些教育理論書籍和文章。學校訂閱了教育教學雜志,每期重點讀幾篇文章。通過閱讀,不斷吸取新的教改信息,盡快轉變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提高了理論水平,跟上時代步伐。
(2)教師養成了積累教學經驗的習慣。把從書刊、報紙上看到的教學小技巧和自己教學實踐中想出的好點子做成了卡片的形式,按教材內容順序分類存檔,以供教學設計時查用。
(3)為教師提供了參加學習培訓、教研教改等活動的機會。從別人的研究、講座和討論中學習新方法、策略。促進了教學教研水平的提高。
(4)教師寫教學案例、教育故事、經驗論文、讀書體會。通過這幾類文章的撰寫,促使了全體教師學習和思考問題,能使“教”與“研”更深入一步,寫的過程是總結和提高的過程。在教學的同時要養成了把點滴經驗、體會記載下來,把看書得到的收獲記載下來的習慣。拿起筆時就會認真思考、仔細回顧,廣泛聯想。使教師的思想得到整理、提煉,產生新的見解和認識,便會發現問題。
確立一個主攻方向鍥而不舍長期堅持積累知識、形成了有用的知識體系。
(6)發揮了名師的引領作用,以高水平、有影響的教師為導師,跟隨聽課,虛心求教,把自己在教學、學習、研究中的成功與困惑及時匯報。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七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學校差旅費預算管理,完善公務活動管理制度,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黨政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暫行)》,結合學校所在地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
第三條:差旅費標準按照分地區、分級次、分項目的原則制定。
第四條:學校建立公務差旅費審批制度,學校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分管領導或聯系領導批準,其他人員參加區內外各種會議或培訓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上述人員報銷差旅費時,需持領導批準的參加各種會議或培訓通知書,財務處按規定報銷費用。
第五條:學校各單位要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加強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
第六條:交通費分城市間交通費和市內交通費。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
第八條:城市間交通費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九條: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限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一條:出差人員的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實行定額補助,包干使用。在固原市內出差,每人每天補助50元(包括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等);在區內其他四市(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和自治區外出差,每人每天補助80元。
第十二條:住宿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入住賓館(包括飯店、招待所,下同)發生的房租費用。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開支標準按自治區內、區外和地區確定。在自治區內具體標準如下:
銀川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7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固原市:學校校級領導每人每天430元、其他公務人員每人每天33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費開支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
住宿費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具體標準和規定根據財政部、財政廳另行發布的通知執行。
第十四條:學校校級領導、其他公務人員依據住宿費等級開支標準住普通單間或標準間。
第十五條: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發票的,不報銷住宿費。
出差人員當天往返的,原則上不報銷住宿費。當天往返但公務活動超過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住宿費最高按全天房價的一半報銷。
以上未按規定限額標準住宿的,超支部分個人自理。
第十六條:伙食補助費是指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給予的伙食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計算,按規定標準定額補助,包干使用。
第十八條:在自治區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為:每人每天補助100元。
在自治區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參照財政部發布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經學校同意離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必須在就讀學校的普通學生公寓住宿。經學校同意在職讀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的教職工,住宿費上限標準每人每天150元。其他費用報銷按寧師院發〔20xx〕116號文件執行。
第二十條:經學校同意參加自治區廳(局)組織的學習或培訓(個人繼續教育學習除外)一個月及其以上的職工,學習期間因公事,經學校領導同意返回單位的,報銷往返長途客車或火車交通費(學校派車接送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經學校同意安排去黨校、干部學院、其他大學等單位脫產學習、培訓、進修、掛職的人員,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5元;在自治區外: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10元。住宿費按校內住宿規定,據實憑據報銷不再發放公雜費。寧師院發〔20xx〕116號文件關于“參加中期培訓和長期培訓者,專任教師每月核發生活補貼600元,雙肩挑人員崗位津貼照發”。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經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等部門安排學校職工在區內掛職(學習)的,按財政廳轉發的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行)發〔20xx〕1312號)規定執行,每人每天補助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該條款根據新文件規定可隨時調整。
第二十二條:經學校同意工作人員參加各類會議,由召集單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費嚴格按照會議通知規定憑據報銷,不享受住宿費和伙食費包干補貼;召集單位未統一安排食宿的,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往返在途期間按照學校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二十三條: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學校計算課時津貼,教師帶學生實習(見習、寫生)期間,在自治區內伙食費補助標準每人每天60元。
第二十四條:學校學生在見習、寫生期間或參加一些競賽、演出活動等期間,應本著節約的原則,兩個學生住一個標準間。在自治區內:標準間每天200元;在自治區外:標準間每天300元。
第二十五條:學校安排的長期支教、扶貧人員,實行交通費、差旅費包干補助辦法。原州區內每人每天補助12元,固原市所屬其他縣每人每天補助15元。
第二十六條:兩地分居的教職工探望配偶或與父母長期遠居的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與父母長期遠居的已婚職工探望父母(不含配偶父母)每四年可報銷一次往返乘坐火車或長途客車交通費(分居和遠居指居住在自治區以外省(市、區))。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由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報銷市內交通費補助。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原寧師院發〔20xx〕20號、寧師院發〔20xx〕156號文件同時廢止。
學校教職工管理(優秀18篇)篇十八
根據忻州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各類假規定有關的基本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其目的在于嚴肅勞動紀律,統一學校教職工的步調,保證學校各項工作正常運轉。
1、教職工一律實行座班制。
上午下班時間,教學人員有課的按課表作息時間下班,沒課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原則上11:30下班。下午上下班時間:“五一”至“十一”2:30-6:00,“十一”以后2:00-5:30.
2、上班時間嚴禁搞任何娛樂活動(打撲克、下各類棋、打乒乓球等),所有文體娛樂活動,都要在大課間、課外活動時間進行。課外活動時間以課程表及作息時間安排為準。
3、遲到、早退半小時以內記錄,半小時以上又說明正當理由按事假累計缺勤。經常遲到早退者累計按曠職論,3-5次記曠職一天,5-10次記礦職兩天,以此類推。組長要真正履行職責。要嚴格考勤。如抽查發現失職現象,將扣減組長考核1-5分。
4、無正當理由,事先不獲準假、事后不補假而不到校工作者,一律按曠職論;無故不參加政治、業務學習一次計曠職半天。
5、凡到幼兒園接孩子的教職工,按學校規定,每天可提前20分鐘離校。周五由對方或家里其他親屬去接。要保證參加每周一次理論學習或全體會議。特殊情況個人寫出申請,校長批準。
1、病假一天以上者,須持指定醫院的病假條計病假。看病半天,按病假算,不足三小時不計假,但要有記載。
2、事假半天或一天由部門主任批準,兩天以上者,由校長批準。請假半天以上者,均需填寫請假單,并報組長登記考勤,將請假單貼在考勤表背面。請假不足半天,又超過兩小時的`,以小時累計,滿七小時算一天事假。每次不足兩個時,但次數較多,也要累計,滿七小時算一天事假。
3、事假須事先獲準,來不及請假時,須事后及時補假并經批準。未經批準自行不到校者按曠職論。
4、請假、事假按國務院忻州市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各類假文件規定,除婚假外,一律連續計算,包括公休假在內。
1、婚假。教職工本人結婚,可請婚假、假期不得超過七天,工資照發。晚婚的增加獎勵假7天,不包括公休日在內。
2、喪假。教職工的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請喪假,假期不得超過5天,工資照發。
3、生育假。女教職工的產假,正常生育假三個月90天。剖腹產增加半個月,大齡結婚享受一個月獎勵假,男女雙方均可享受半個月,如果男方不休,女方可憑男方單位證明,休滿全月。產期,即大齡又剖腹產者,休4個半月135天,正常生育120天。如果男女均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方一個月工資的獎,獎勵由夫婦雙方單位各負擔50%。此外,可增加產假三個月,但免三年獨生子女費。女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產假順延。
4、節育、絕育、人流等算公假,假期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計劃生育規定執行。絕育假14天;采取長效措施放假3天;如采取避孕失敗懷孕,做人流假期14天。沒有按規定采取避孕措施做人流者一律算事假。
5、一周歲以內的小孩的母親每天享受1小時喂奶時間。
6、家長會按公假統計。
7、房管部門維修、拆遷住宅需在家照料算公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