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是指對某一階段的工作、學習或思想中的經驗或情況加以總結和概括的書面材料,它可以明確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提高工作效益,因此,讓我們寫一份總結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總結很難寫?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作總結書范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一
(二)購置部門采購物資應及時與總務部負責人和倉庫員聯系,通知到貨時間、數量、貨物品種,并協助做好搬運工作。
(三)倉管員對倉物料必須嚴格驗查物料的品名、規格和數量。發現品名、規格數量、價格與單據、運單不符,應及時通知購置部門向供貨單位辦理補料或退貨手續。進倉物料的質量驗收由購置部門負責。
(四)經辦理驗收手續進倉的物料,倉管員應及時開出“倉庫收料單”,倉庫據此記賬并送經辦人一份,用以辦理付款手續。
(五)各部門領用物料,必須填制“倉庫領料單”,經使用部門經理(負責人)簽名,再交總務部負責人批準,方能領料。公司貴重物品的領用,由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公司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辦理領料手續。
(六)為提高各部門領料工作的計劃性及有利于加強倉庫物資的管理,采用隔天發料辦法,定為星期二、三、五,三天辦理領料事宜,特殊情況除外。
(七)各部門下月領用物料的計劃,應在上月終5天前(即每月的二十五日)報總務部。臨時補給物資必須提前三天報總務部。
(八)物業出倉,必須辦理出庫手續,填制“倉庫領料單”,并驗明物業的規格、數量、經總務部負責人簽字后,方能發貨,倉管員應及時記賬。
(九)倉管員對任何部門均應嚴格按先辦出倉手續后發貨的程序發貨。嚴禁先出貨后補手續的錯誤做法。嚴禁白條發貨。
(十)倉管員應對各項物料設立“物料購、領、存貨卡”,凡購入,領用物料,應立即做相應的記載,及時反映物資的增減變化情況,做到賬、物、卡三相符。
(十一)倉庫應每月對庫存物資進行一次盤點,發現升溢、損缺,應辦理物資盤盈、盤虧報告手續,填制“商品、物料盤盈、盤虧報告表”,經公司領導批準,據以列賬,并報財務部一份、總務部一份。每月月報表、匯總表、盤點表需送總經理閱示。
(十二)為及時反映庫存物資數額,配合使用部門編好采購計劃,以節約使用資金,倉管員應每月編制“庫存物資余額表”,送交財務部及有關部門各一份。
(十三)倉庫物資必須按類別、固定位置堆放。注意留通道,做到整齊、美觀。填好貨物卡,把貨物卡掛放在明顯位置。
(十四)庫內嚴禁攜帶火種,嚴禁吸煙,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庫存內。
(十五)倉管員要認真做好倉庫的安全工作,經常巡視倉庫,檢查有無可疑跡象。要認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盜工作,檢查火災危險隱患,發現問題應及時匯報。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二
1、生產調度受分管經理、主管直接領導和管理,日常生產工作指揮、協調、管理行使生產經理權力。當班工作中應按公司管理制度,以全局利益為出發點,抓好安全、穩產,促進系統長周期安全運行。
2、認真執行“生產管理標準”,嚴格執行勞動紀律,加強生產調度指揮,搞好安全生產,促進當班中的生產作業和經濟指標完成。
3、負責當班中各崗位設備、工藝正常運行,抓好煤、水、電、汽、氣的平衡調度,指揮協調。生產過程中,有權減量,無權超標。
4、加強巡回檢查,全面檢查、了解各工序指標變化,發現設備、工藝有不正常時,要組織解決,并反饋有關領導。
5、認真組織大班班前會,將生產調度例會主要精神傳達給員工,并作好當班生產的安全注意事項安排。
6、負責當班中系統開停車及設備的停機檢修,倒機開車。
7、確保安全第一,加強各車間、工序的聯系,對生產運行中有疑難問題,有權通知有關車間,部門協同處理。對當班中出現的事故要通知所在車間召開分析會,并拿出事故處理意見。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三
一、妨礙公司管理法律后果
1、妨礙公司管理以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論處。
2、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是指公司、企業違反公司法、企業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妨害國家對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活動,侵犯公司、企業及其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1999年1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公布了《刑法修正案》對本節的個別罪名作了變動,并增加了新罪名,包括:虛報注冊資本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等。
二、妨礙公司管理法律依據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對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和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之下罰金。
與單位犯前款罪的,對該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之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小企業管理制度標準
1、公司員工上下班必須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行,不遲到、早退;
2、上班考勤實行實時簽到制度,不得故意誤簽上班時間,必須本人親自簽到確認;
3、工作期間內不得竄崗、閑聊、玩網絡游戲、網絡聊天、利用公司電話打私人電話、吃食物、聽音樂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員工必須服從上級管理人員領導,不得工作怠慢;
5、上班前30分鐘和下班前20分按《衛生輪流值日表》打掃辦公區域內衛生,保持整潔、干凈的工作環境;
6、下班時必須關好門窗及設備電源,防止安全事故發生;
7、工作期間遇到顧客訪問時,必須主動、親切的接待或提供咨詢;
8、有來訪電話時必須做好記錄,包括:來電單位、內容摘要、來電時間、紀錄人等重要信息;
9、上班要佩帶工作卡,必須保持良好的工作態度和風貌;
10、外出辦公事時要向領導或同事打招呼,說明去向;
11、特殊私事要向領導請假,待領導批準方可離開單位,否則根據情節處理;
12、當日的工作必須在下班前結束,不得拖到第二個工作日;
13、愛護公物,節約物品。
14、積極學習業務知識。
15、同事間要相互協作,相互支持。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四
第一條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提高對進冀建筑業企業的服務水平,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確保投資效益,根據《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條例》、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進冀建筑業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進冀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進冀企業”),是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注冊地不在本省行政區域,進入本省行政區域進行建筑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進冀建筑業企業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外埠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進冀備案手續。
進冀備案包括單項工程備案和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
第六條進冀企業擬在冀承攬單項工程,應辦理單項工程備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申請表
(二)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
(三)企業法人委托書及被委托人身份證;
(四)企業營業執照;
(五)企業資質證書;
(六)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七)項目經理資質證書(或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項目經理部成員職稱及職業資格證書;
(八)企業注冊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未發生質量安全事故和市場違規行為的信譽證明;
(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進冀企業擬在冀年度承攬施工項目超過2個(含2個)的進冀企業,應當設立進冀企業分公司,并辦理進冀企業分公司備案,由分公司統一管理在冀的施工項目。
辦理進冀分公司備案,除按第六條要求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提交:
(一)分公司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書;
(二)分公司成員的職稱及資格證書。
第八條辦理備案手續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向擬承攬工程所在地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資料;
(二)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進冀企業提供的備案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發現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1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進冀企業的備案文件后,應進行登記、核查;核查合格的,在1個工作日內,簽發同意上報意見,由申請人持該意見及有關材料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四)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人報送的備案文件后,在1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要求的辦理使用備案手續,頒發相應備案證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作出不予備案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中標(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包工程)后,企業應到工程所在地設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領取《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進冀備案證書;
(二)中標通知書或按規定可以不經招標直接承攬工程的證明材料;
(三)施工承包合同;
(四)選用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證書,勞務作業人員《職業技能崗位證書》;
(五)專業承包、勞務分包合同。
第十條《進冀建筑業企業施工服務手冊》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其內容包括:
(一)進冀建筑業企業服務指南;
(二)建設工程基本情況;
(三)進冀建筑業企業和進冀施工人員基本情況;
(四)本省建設行政管理的有關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進冀企業分包工程,應選擇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并依法和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進冀企業應按規定,定期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筑業企業基本運行情況表》。
第十三條進冀建筑業企業享有與省內企業同等的權力、并承擔相同的責任和義務,接受本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的監督、管理、檢查。
第十四條進冀企業的基本情況、資質情況、業績和市場行為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納入本省建筑市場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進冀企業的作業人員和分包作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崗位證書》持有率不低于100%。
第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進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的培訓。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進冀企業遵守建設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可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冀企業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書》、施工項目的有關資料等。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資料后,組織有關專家對進冀企業的市場行為、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進行檢查。
第十八條檢查結論為分為合格、不合格兩種。
進冀企業有下列情形的,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 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三)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四)嚴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五)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的;
(六)隱瞞或者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七)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技術工種的作業人員未經培訓、考核,未取得證書上崗,情節嚴重的;
(八)未履行保修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情節嚴重的;
(十)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企業工程款和作業人員人工工資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進冀企業不合格名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并限期停止企業在冀投招標資格。
第二十條注冊地在國外及港、澳、臺地區的建筑業企業進冀施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二__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進冀施工企業備案管理辦法》(冀建建[20__]163號)同時廢止。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案防工作,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外國銀行分行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的目標是,通過建立健全案防管理體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強化法人負責和責任追究,推進案防長效機制建設,實現案防關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風險。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其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當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案件。
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組織架構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案防工作第一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與本機構風險管理、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防管理體系,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案防管理體系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等,下同)職責;
(二)監事會職責;
(三)高級管理層職責;
(四)適當的組織架構;
(五)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六)內部監督與檢查。
第七條董事會應當將案件風險作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一項重要風險,將董事長列為案件風險防范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下設合規委員會或承擔合規管理職責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案防工作。專門委員會中應當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專門委員會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議批準案防工作總體政策,推動案防管理體系建設;
(二)明確高級管理層有關案防職責及權限,確保高級管理層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監測、預警和處置案件風險;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體要求,審議案防工作報告;
(四)考核評估本機構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確保內審稽核對案防工作進行有效審查和監督。
未設董事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由經營決策機構履行董事會的有關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監事會或監事應當監督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案防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監事長是案防工作監督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高級管理層應當有效管理本機構案件風險,行長(或總經理等,下同)是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高級管理層應當明確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案防工作的職責分工,確保專人負責,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一名合規總監或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合規總監)負責本機構合規及案防工作。合規總監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范圍,崗位變動要按照監管管轄事前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合規總監向行長報告工作,同時向專門委員會報告工作。
合規總監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查、檢查和監督執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全面掌握本機構案防工作總體狀況,并定期報告;
(三)建立與各業務條線和分支機構的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權責明確、報告路線清晰、運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負責合規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合規部門)為案防工作牽頭部門,將本機構案防工作組織實施作為其重要職責。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其案防方面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定本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組織實施、協調落實案防工作決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計劃;
(三)收集匯總案防工作情況,定期分析本機構案防形勢,確定案防工作重點;
(四)督促各部門及分支機構切實履行案防職責,確保案防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五)跟蹤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案防監管要求;
(六)定期組織案防工作培訓。
第三章制度及質量控制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具體業務部門發起制定業務制度和辦法。業務制度和辦法應當覆蓋全部業務流程,明確責任部門,確保員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違規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制度后評價體系,對各項制度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結果和業務發展需要及時修訂完善,確保制度涵蓋所有業務領域和環節。
第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并完善統一授信、分級授權制度以及前、中、后臺職責明確、崗位分離、制約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對各部門及分支機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統,提高通過技術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類管理信息適時、準確生成,對關鍵業務環節實時監控,確保業務的連續性、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符合本機構特點的案件風險排查、報告、處置、問責以及整改、后評價等專門制度。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績效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確保業務發展與內部控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規范各級機構及其員工行為,防止因考核激勵機制不科學誘發員工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檢舉、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和堵截案件的獎勵制度,強化員工參與案防工作的激勵引導,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人員培訓與行為管理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員工培訓教育作為案防工作的重要內容,建立完善的員工合規及案防培訓體系,制定合規及案防培訓計劃和重點業務培訓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訓考核機制,并與員工崗位、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履行職責相匹配的能力、經驗和專業素質。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為案防管理人員提供系統的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強化員工職業規范約束,將員工行為管理與操作風險管理有機結合。主要工作至少應當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員工管理制度,將員工入職前背景考察、職業操守、八小時內外行為規范等要素納入案防管理范疇;
(二)加大對員工參與民間借貸、非法集資、充當資金掮客、洗錢、涉黃、涉賭、涉毒、經商辦企業、過度消費及負債、頻繁請假等異常行為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并加大對案件易發部位和薄弱環節的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整體案防工作情況、案防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內外部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檢查評價,并根據檢查評價結果促進內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整體移位、突擊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合理設定突擊檢查頻率、覆蓋范圍、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質量評價標準,加強對基層網點和一線柜臺的突擊檢查。
第二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與客戶建立獨立的信息反饋渠道,實現內部監督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
第六章考核與問責
第二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案防評價制度,對各級機構案防工作進行考核,并作為經營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考核要素至少應當包括案防工作組織及質量、內控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審監督、案發情況、責任追究和整改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公平、公正原則建立有效的違規及案件問責制度,嚴格責任認定與追究,嚴肅處理違規失職人員,發揮違規懲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質量控制,業務條線管理、合規管理、內審稽核等負有檢查職責的部門對具體發案業務已做過專項檢查或審計,應發現未能發現問題或發現問題后未及時報告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七章案防工作監管
第二十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實施監管,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按監管管轄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
第三十一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防工作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對于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和評估中發現的有關案防工作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個別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架構設置不完全適用本辦法有關要求的,相關機構法人應當按監管管轄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決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企業制度執行情況總結篇六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建立優勝劣汰的動態管理機制,提高企業綜合素質,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省屬駐昌和外地進昌各類建筑業企業。所稱的進昌建筑業企業,是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冊地不在本市范圍內,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具體負責建筑業企業的誠信管理工作。
第四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進入本市參加建設市場活動,應提供完整、真實、合法、有效的資料到市建委辦理進昌登記手續。
第五條 進昌辦理登記手續須提供以下資料(原件核對后歸還):
(一)《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的在昌負責人的委托書,企業在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任命書、職稱證書、勞動合同 (含社會保險憑證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三)外省企業應提供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出具的外出介紹信,省內企業應提供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
(四)由企業所在地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二年未發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列舉行為的證明,以及無拖欠農民工工資 的證明;
(五)企業參加項目管理的項目經理、技術、質量、安全、經濟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職稱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主要技術工種操作人員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技術、管理人員等總人數不少于15人,項目經理或建造師限二級以上,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技術負責人應為高級職稱),以及社會保險證明;
第六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設立分公司的,在昌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總承包企業不小于200平方米,各專業企業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辦理在昌工商注冊、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及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七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具備了第五條、第六條所列條件的,可向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省屬駐昌和本市各類施工企業憑資質證書副本,可到市建委申領《誠信管理手冊》。進昌建筑業企業不設分公司的不發《誠信管理手冊》。
第八條 《誠信管理手冊》是本市和駐昌、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合法承接工程的信用檔案,記錄企業及項目經理在昌的業績和獎懲情況。持《誠信管理手冊》可參加本市所轄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持《誠信管理手冊》參加招投標時,加入3分誠信分值;有違反建筑市場行為,被處以不良行為記錄的每次扣2分,扣分分值可累加(不良行為記錄當年有效,不跨年度)。
第九條 領取了《誠信管理手冊》的建筑業企業變更企業名稱和法人代表、資質等級、指定在昌負責人等,應從變更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明文件到市建委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國(境)外施工企業進昌施工按照國家、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建筑業企業在昌承接工程后,應組織項目管理機構,配備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施工管理員、材料管理員必須是本企業職工。
第十二條 建筑業企業應定期按要求向市建委和市統計局報送建筑業企業各類報表。
第十三條 建筑業企業應遵守國家、江西省及本市有關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合同管理、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 、法規 和規章。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令整改、通報批評、收回《誠信管理手冊》的處理:
(一)在昌無固定的辦公場所,駐昌機構主要管理人員實際到位情況與進昌登記的資料不相符的;
(二)企業管理不規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保證體系不健全,項目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設置與施工工程規模程度不相適應,以及項目管理人員長期不在施工現場(經3次以上檢查均不在施工現場的視為長期不在施工現場),技術工種和勞務作業人員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其他從業資格證書上崗的;
(三)總承包企業和專業分包企業將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或未與勞務分包企業簽訂書面勞務分包合同的;
(四)出租、涂改、偽造或采用不正當手段騙取《誠信管理手冊》的,以及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使用《誠信管理手冊》的;
(五)不及時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
(六)勞動用工管理不規范,克扣或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的;
(七)不按規定上報各類報表的;
(八)在昌施工期間發生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或質量安全等級事故的;
(九)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
第十五條 市建委對所持《誠信管理手冊》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年度檢查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進昌建筑業企業應根據當年的年度檢查通知進行年度檢查申報,填寫年度檢查報表,提交《誠信管理手冊》,交驗《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在昌分公司《企業非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原件。
(二)外省外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昌設有辦事處的,該地企業將申報資料提交到駐昌辦事處,由駐昌辦事處統一將年檢資料交市建委;無駐昌辦事處的企業將申報資料直接報市建委。
(三)對年度檢查資料齊全的企業,市建委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檢查結論,記錄在《誠信管理手冊》年度檢查記錄欄內。
第十六條 年度檢查的內容是: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施工條件是否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是否與其在昌施工承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是否存在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市場行為、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年度檢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類。
第十七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在昌的施工條件符合進昌登記時應具備的條件,且與其在昌施工的工程規模相適應,在過去一年中沒有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經批評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發生第十四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建委收回其《誠信管理手冊》,在兩年內市建委不再發給該企業《誠信管理手冊》,并給予不良行為記錄,在此后的兩年內參加本市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時,每次扣4分。
1、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2、連續兩年年度檢查結論為基本合格的;
第十九條 年檢時間為自下發年檢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特殊情況企業可申請延期,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在規定時間沒有參加年度檢查的進昌建筑業企業,其《誠信管理手冊》自行失效。
第二十條 進昌建筑業企業遺失《誠信管理手冊》,應在本市登報聲明作廢后,重新補發。
第二十一條 企業終止在昌承接工程,應到市建委辦理離昌手續,同時上繳《誠信管理手冊》。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