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合同的有效性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并經過買賣雙方的自愿、平等和真實意思表示。銷售合同范本的內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調整,以滿足雙方的具體需求。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一
甲方:
鑒于甲方擁有《陽光家庭365》的版權有效性及開發與推廣權利,甲乙雙方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及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則,經友好協商,就授權乙方代理銷售甲方音像教材的事宜,達成如下合作協議:
一、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保證《陽光家庭365》版權的有效性;。
2、免費為乙方提供推廣產品所需的宣傳樣單;。
3、甲方在確定客戶將金額存入到指定帳戶后,一個工作日內發貨;。
4、甲方負責郵寄及相關費用,必須保質保量、按時發貨;。
5、因質量或供應脫節而造成的損失和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6、如發現vcd質量問題,由甲方負責為第三方調換;。
7、為乙方免費提供《陽光家庭365》講座系列樣品全套,不退。
二、乙方責任及義務:
1、獨立、積極進行《陽光家庭365》的推廣及銷售;。
2、在經營過程中,有義務如實向甲方反饋經營情況及市場銷售狀況;。
3、維護甲方的良好形象,不得從事有損甲方形象之事;。
4、乙方收到第三方征訂的信息后,應立即與甲方溝通;。
5、有義務協助甲方打擊盜版行為,發現盜版現象,應及時通知甲方。
三、合作方式:
1、乙方通過自有渠道代理推廣銷售甲方《陽光家庭365》教育系列。
2、甲方在收到乙方定貨傳真單后兩個工作日內發貨,為客戶提供全額發票。
四、結算方式:
1、購買商通過甲方帳戶直接匯款。
2、《陽光家庭365》教育系列產品種類及價格:
3、在合同期內,乙方享受該價格的折優惠。
4、甲乙雙方每月結算一次。甲方將乙方應得稅后傭金匯入指定帳戶。
五、違約責任及終止條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非法產品視為違約,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直接損失由甲方負責。
2、乙方擅自加印、復制甲方產品視為違約;甲方有權視情節輕重做出中止合作的決定。合作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再續簽。
3、任何一方宣布破產或進入清算或解散程序。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二
甲方擬修建一條生產路,由乙方負責修建。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經平等協商,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
1、工期要求:從_____年____月_____日開工,_____年____月_____日完工,工期為______天。
2、尺寸要求:路面寬4米,厚度20公分,總長度2700米。
3、質量要求:石灰土基層應做到生石灰充分消解過篩,石灰與土的用量控制標準,路拌深度應達到表面平整密實、無坑洼。
4、工程量以路中線實測實量延長米為準。
1、監督檢查全過程、技術規格與質量。
2、提供一個土場。
3、對違規和影響質量的行為,采取果斷的處理手段。
1、負責備料,并組織施工設備。
2、自己提供料場、自己負責接通電源、水源。
3、路肩墊土砼實由乙方負責。
4、負責操作規程,把握質量標準。
5、負責安全施工(如有大小事故乙方自己負責)。
6、接受甲方監督檢查和處置決定。
7、修路期間負責道路看護。
工程總款項________元,第一次付款方式在施工后_____天內,第二次付款在________,第三次付款在道路建成并經甲方驗收后_______天內給付。
以上協議雙方共同協定,簽字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授權委托人(簽字)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三
合同解除的條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條件和約定解除的條件之別,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之分。
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
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 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 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一、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的形式。
二、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后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第94 條第1項)。
四、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五、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也有時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拒絕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對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項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七、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一)協議解除的條件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兩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如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的'形式等。
(二)約定解除的條件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后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第1項)。
由于有了解除程序,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采取救濟措施,因此具有優越性。
(四)違約行為
1、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
(2)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
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的數量有所短缺的,屬于量的不完全履行。
它可以由債務人補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者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合同目的,債權人就有權解除合同。
債務人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但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或者標的物有隱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等,都屬于質的不完全履行。
在此場合,應多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債權人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4、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四
為了加強高校與行業間的協作,促進高等教育與行業的共同發展,本著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的原則,邢臺學院貿易經濟系(以下簡稱甲方)與(以下簡稱乙方)就共同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作目的。
1,加強高校與行業的協作,實現高校與行業共同成長,發展的雙贏。
2,探索高等教育與行業協同發展的新型合作模式,實現適應行業發展需求的人才培養,人力資源開發,技術服務,科研成果轉化等全方位一體化鏈接。
二,合作領域。
1,就業實訓。從協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可根據人才培養計劃,每年選派必須數量的學生,到乙方所屬企業進行崗位實訓,具體人數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2,定向培養。乙方根據行業實際需求,可委托甲方進行人才定向培養(含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甲方根據乙方要求,實施針對性教育。
3,校企戰略合作。甲方為乙方行業的技術革新,項目開發,員工培訓,文化建設產業發展等帶給教育與科技服務;乙方為甲方在校大學生進行崗位實訓指導,創業教育和職業指導,為甲方畢業生帶給就業與就業實訓崗位。
三,甲乙雙方的職責和義務。
(一)甲方。
1,根據人才培養計劃要求,擬定每次崗位實訓的詳細方案,并與乙方協商共同制定具體的實施計劃。
2,根據乙方要求,及時帶給定向培養及畢業生生源信息。
3,邀請乙方代表來校參加有關活動,加強甲乙雙方的相互交流;邀請乙方對大學生開展職業指導。
4,根據乙方的具體需求,優先推薦綜合素質較高的畢業生,并為乙方來校招聘帶給便利條件。
5,根據乙方行業發展需求,為乙方行業的技術革新,項目開發,員工培訓,文化建設產業發展等方面工作帶給教育和科技服務。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五
合同解除作為一項合同法律制度,是提前終止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一種原因或情形。根據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條件可分為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的解除條件。
一、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之分。
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二、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簡單的說就是以下兩種情形可解除合同: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協議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協議)方式,因此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采取適當的形式。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員工工號: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了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甲方支付方經濟補償金(違約金)____________元;。
三、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加蓋甲方勞動合同專用章后生效;。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六
根據甲、乙雙方于年月日簽訂的勞動合同,甲方按照以下合同條款之()項原因,決定自年月日終止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二)在試用期內證明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
(三)乙方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四)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甲方違背真實意思簽訂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六)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七)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十二)乙方主動提出辭職;
(十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其他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七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履行完畢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行為。一般情況下,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在履行中由于對方當事人嚴重違約從而使債權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達到。即使在以后能夠遵守,使債權人目的仍不能達到。因應債權人宣告解除后,及時消除或減少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并不是說一旦違約都可以導致合同的解除。因此要對法定解除加以嚴格的限制,更好的保護非違約方的利益。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我國《合同法》將不可抗力單獨列出作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一方面從各國立法看,各國均未將其單獨列為一項法定解除的條件。如《德國民法典》新文本僅在第326條第5款的規定在給付障礙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英美法系國家利用合同落空原則解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問題,確認合同解除。但這種解除不經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兒時由法官裁決。另一方面,法定解除作為一項違約救濟措施,其發生的基本條件是違約行為本身,而不是引起該違約行為的具體事由。因此在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根本違約或逾額外期限不履行的情形時,非違約方的法定解除權并非源于不可抗力本身而是源于不可抗力所引起的嚴重后果。
無論從各國的通常做法還是從法定解除自身內涵看,均沒有必要將不可抗力單獨列為法定解除提之一。我國將其單獨列出,雖很獨特,但不利于法定解除立法體系的簡潔和明確。有必要借鑒各國法律,將其加進引起嚴重后果的體系中。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
要債務。
這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毀約。而且這種毀約發生在履行期屆滿前。這在英美法系上稱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違約。包括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的預期違約在英國法院的實踐是預先違反合同即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預先申明他不打算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使自己處于一種不可能履行合同的狀況。那么,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且可以立即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賦予非違約方立即起訴的權利旨在使無辜的當事人遭受的損失盡快獲得補償。默示的預期違約在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定,當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他可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預期違約。由于單純地預見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并不意味著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美國法將提供保證作為其他救濟手段適用的前提,消除了主觀“預見”所帶來的隨意性限制了對合同解除權的濫用,更為合理,值得我們借鑒。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減輕了非違約方可能承擔的不當解除的風險。我國可以借鑒cisg關于本條件的相關規定,同時借鑒大陸法系關于催告的方式的規定,使我國《合同法》關于催告告別空白。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或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院裁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從這一合同解除概念來看,合同解除程序有兩大類:一是當事人解除的程序,二是法院裁決解除的程序。
(一)、當事人解除的程序,其又可分為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和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1、當事人協議解除的程序是指當事人雙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權。當事人協議解除程序存在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約定或在訂立合同后另行約定合同解除的條款,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另一種是協商解除,也稱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了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
2、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就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的也有限制。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八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結果:除了按上述標準發放經濟補償金,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如果辦理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了退休、退職待遇的,用人單位不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情況四:勞動合同訂立時,“約好”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又不能就變更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九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人們物質財富的不斷增加,贈與活動以及贈與糾紛不斷增多。“給出去的東西就沒法往回要了”,這種觀點,聽起來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贈人的所作所為卻令贈與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合同是可以撤銷的,不過要符合一定的條件。
一贈與合同的法律特征。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與受贈人所有,受贈人也表示接受贈與的協議。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無償性。2單務性。3轉移贈與財產的所有權。4贈與是雙方的法律行為。5贈與為諾成合同。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
合同解除的條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條件和約定解除的條件之別,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別法定解除的條件之分。
合同法規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條件大致有四大類型:一是協議解除的條件;二是約定解除的條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四是違約行為。
其中,違約行為原則上是債務人違反合同的主給付義務,違反從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時可以解除合同。
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
協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的形式。
約定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或在其后另訂的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權產生的條件。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會產生解除權的條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應予以消滅。但通過什么途徑消滅,各國立法并不一致。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第94條第1項)。
四、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
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五、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也有時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拒絕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對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項不要求債權人為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可分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質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可以解除合同的規定,可解釋為是對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作為解除條件的承認。
七、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為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項關于“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一
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只能由贈與人本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行使。贈與人當然享有獨立的撤銷權,而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只有在贈與人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而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可以行使撤銷權。
第一,贈與合同是非經公證證明訂立的;。
第二,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三,贈與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性質或道德義務性質;。
第四,只能在贈與財產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
第一,受贈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第二,應當在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第三,只能由贈與人本人行使撤銷權。
第一,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4撤銷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銷權一經行使即發生效力。因撤銷權為形成權,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贈與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所以,當贈與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銷權的,贈與人自可以拒絕履行而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當贈與物已交付受贈人后行使撤銷權的,受贈人因失去取得贈與物的合法根據而應當返還受贈與的財產。受贈人拒絕返還的,贈與人有權請求其返還。
撤銷贈與合同能夠使贈與財產物歸原主,自然維護了贈與人的合法權益,筆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贈與行為之前,一定要慎重!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二
我國現行勞動法規對試用期的規定有明確的規定,合理合法的試用期受到法律的保護。《勞動法》第25條關于用人單位或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之一“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是指勞動者實際上不符合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264號文件對此由專門的規定。
其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出于對勞動者保護制定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
一、用人單位招工要求的條件和標準要進行明示,不能沒有理由任意解除。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必須是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單位只是簡單的認為試用期內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導致勞動爭議的發生。
對于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最好能夠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有利于對員工的管理和避免勞動爭議難以舉證的問題。同時錄用條件和招聘條件也存在一定的區別,不可把兩者的'概念混淆。
二、試用期內,勞動者要具備自我維權的心理素質和法制觀念。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仍然應當遵守法定的各項勞動標準,如工作時間、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加班費等規定。尤其是社會保險應該按月繳納,做一個月的工也要繳納一個月的社會保險。
2、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3、試用期限要合法。
試用期約定與勞動合同期限有著密切的聯系: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立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規定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之間的關系,主要也是為了對試用期的約定加以限制和規范,對于短期間合同,可以在合同期內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設立試用期,也為了防止一些企業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頻繁換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4、試用期內特殊的權利。
主要表現在解除勞動合同的特殊性。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而用人單位除要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以外,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也沒有提前30天的約束。
目前,有不少用人單位正是因為對試用期的理解存在著一定的片面性和錯誤,導致了濫設試用期、濫用企業權利等情況的發生。這是不利于企業人才開發和管理的,也與現行的政策法規背道而馳的,會給企業和勞動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害,希望企業和勞動者正確的認識試用期,以便正確的對待和處理有關問題。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三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四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銷售代理合同解除條件(匯總15篇)篇十五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