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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醫療急救質控工作總結報告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和實施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地域范圍、經濟條件等因素,加強急救中心(站)的應急儲備工作。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
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應當對上述人員給予傾斜。?
第二十條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患者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患者;?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二十三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二十九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向公眾提供急救知識和技能的科普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醫療急救質控工作總結報告篇二
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制定了《淄博市院前醫療急救管理條例》,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及時有效地搶救急、危、重傷病員,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120”急救醫院在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下,對急、危、重傷病員在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本條例所稱“120”急救醫院,是指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
本條例所稱急、危、重傷病員,是指其癥狀、體征、疾病符合國家規定的急危重傷病標準,若不及時救治,病情可能加重甚至危及生命的傷病員。
第四條院前醫療急救應當遵循統一受理、統一指揮調度和快速救治的原則。
第五條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納入本級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保障其與社會經濟同步協調發展。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發展專項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具體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物價、通信、電力、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七條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以及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面向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和學校等單位的醫療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急救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公益宣傳,向公眾宣傳救死扶傷的精神,普及急救知識和技能。
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對教職員工和學生進行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居民急救意識。
第八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培養、聘用、待遇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醫務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穩定院前醫療急救隊伍。
第九條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由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和“120”急救醫院組成。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建設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
第十一條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院前醫療急救的組織、指揮、調度和急救網絡的管理;
(二)負責緊急醫療救援應急物資、裝備的儲備;
(三)制定院前醫療救援方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隨時受理呼救;
(五)保障院前醫療急救指揮調度通訊系統及其設備的正常運行;
(八)負責監管和調配本市“120”急救車輛;
(十)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三)具有完善的醫療急救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組織專家評審,確定“120”急救醫院,并向社會公布。
在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區域,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指定鎮衛生院或者中心衛生院為“120”急救醫院,承擔院前急救任務,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對指定的“120”急救醫院院前急救能力建設,使其具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能力和條件,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發展專項規劃,完善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區域“120”急救醫院布點,滿足當地院前醫療急救的需要。
第十四條“120”急救醫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二)建立專業化院前醫療急救隊伍,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五)定期開展急救知識、技能的培訓及演練;
(七)定期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本院的醫療救治能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120”急救醫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持續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應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
鼓勵“120”急救醫院開展急診與重癥監護一體化建設。
第十五條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包括醫師、護士、醫療救護員、急救車輛駕駛員等。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師、護士應當具備法定資格;
(三)急救車輛駕駛員應當具有準駕車型兩年以上駕駛經歷,具備相應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熟悉服務區域交通路線,并通過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崗前培訓和考核。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傷病員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傷病員;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十六條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應當配備醫師、護士、駕駛員。有條件的,可以配備醫療救護員等輔助人員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工作。
“120”急救醫院應當為有需求的患者提供有償擔架搬抬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在醫療服務場所、急救車輛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七條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按照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配備急救指揮車、應急保障車。
“120”急救車輛按照常住人口每四萬人至少一輛的標準配備。
“120”急救車輛應當專車專用,由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調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禁止使用“120”急救車輛從事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鼓勵醫療機構配備符合規定要求的醫療轉運車輛、設備、人員,為院內病人的轉診、恢復期轉運等提供有償服務。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120”急救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涂統一的急救標志,安裝、使用統一的警示燈具、警報器,安裝衛星定位、無線通訊、車載音視頻監控和急救信息傳輸等系統。
“120”急救車輛標志的圖案和位置以及“120”急救醫院的急救標志,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九條“120”急救醫院應當定期對急救車輛及其醫療急救器械、設備進行維護、保養、清潔和消毒,保持車況良好。“120”急救車輛使用年限超過八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四十萬公里的,應當及時更新。
“120”急救醫院應當設立“120”急救車輛專用通道和停車位,除“120”急救車輛以外禁止停車。
第二十條本市探索建立陸、空立體化院前醫療急救網絡。
鼓勵有條件的“120”急救醫院,探索實施陸、空一體化救援。
第二十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根據日常呼救業務量,設置足夠數量的“120”呼救線路、受理席位和指揮調度人員,保障及時接聽公眾的呼救電話。
指揮調度人員應當熟悉院前醫療急救知識、地理地形和“120”急救醫院的基本情況,具備專業指揮調度能力。
第二十二條公民撥打“120”急救電話應當說明患者所處位置、病情、聯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需要搬抬服務。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公共服務信息平臺與市醫療急救指揮平臺信息和資源共享機制,逐步實現老年病人“120”一鍵式呼救。
“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急、危、重傷病員的,應當告知報警人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
第二十三條指揮調度人員接到呼救信息后,應當按照是否為急、危、重傷病員進行分類和信息登記,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則,在接聽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鐘內向“120”急救醫院發出調度指令,并根據具體情況對傷病員或者現場其他人員給予必要的急救指導。其中,指揮調度人員獲知現場有醉酒人員,認為其可能對本人有危險、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同時通知“110”,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出警力到達現場依法處置。
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將“120”呼救專線電話錄音、派車記錄等資料保存兩年以上。
第二十四條“120”急救醫院應當在接到調度指令后四分鐘內派出急救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拖延。“120”急救車輛因特殊情況無法到達施救地點的,應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應當采取補救措施。
急救人員執行任務時應當統一著裝,佩戴急救標志,攜帶相應的藥品、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120”急救車輛應當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盡快到達急救現場。到達急救現場前,急救人員應當與呼救者保持經常聯系,指導自救并進一步確認候車地點。
第二十六條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按照醫療急救操作規范立即對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救治,并及時、準確地填寫電子病歷。
急救人員認為傷病員需要送至醫療機構救治的,應當在征得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后,及時將其送往派出“120”急救車輛的醫療機構救治,并通知醫療機構做好收治和院內搶救的準備。派出“120”急救車輛的首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急救人員應當立即將急、危、重傷病員就近送往具備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
(一)傷病員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險的;
(二)所選擇的醫療機構距離急救現場較遠,可能貽誤救治時機的;
(三)發生突發事件需對傷病員進行分流救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對傷病員進行隔離治療的。
急救人員拒絕傷病員及其近親屬、監護人選擇救治醫療機構要求的,應當向其說明理由,并如實記錄。
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下,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接到急救人員的報告后,應當及時通知相關醫療機構做好收治和院內搶救準備。
第二十八條急、危、重傷病員被送至醫療機構后,急救人員應當及時與接收的醫療機構辦理交接手續。接收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對傷病員進行救治。
第二十九條院前醫療急救的出車、診察、搶救、治療等費用,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收費標準應當在醫療服務場所、急救車輛醒目位置公示。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
在執行院前急救任務中產生的道路通行費由傷病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承擔。
“120”急救醫院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院前醫療急救中的醫療費用應當按規定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費用的人員發生急、危、重傷病的,接收的“120”急救醫院應當給予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者延誤救治。
對于身份不明的急、危、重傷病員,接收的“120”急救醫院應當通知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及時甄別其身份。
屬于身份不明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支付費用的急、危、重傷病員,“120”急救醫院可以依據國家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補助。
第三十一條公民發現需要急救的急、危、重傷病員,有義務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進行急救呼叫。
鼓勵經過急救技能培訓或者具備急救專業技能的公民在急救人員到達前,對急、危、重傷病員按照操作規范實施緊急現場救護,其緊急救護行為受法律保護。
在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的場所,經過培訓的人員可以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器械進行緊急現場救護。
對按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實施緊急現場救護的公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見義勇為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獎勵。
第三十二條禁止下列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行為:
(二)設置“120”以外的急救服務電話;
(三)假冒“120”急救車輛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活動;
(四)惡意撥打“120”急救服務電話;
(五)阻礙“120”急救車輛通行;
(六)損毀“120”急救車輛及急救器械、設備;
(七)侮辱、毆打急救人員;
(八)阻礙急救人員施救;
(九)擾亂院前醫療急救秩序的其他行為。
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員可以向“110”求助,公安機關接到求助后應當及時派出警力到達現場處置。
第三十三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120”急救醫院院前醫療急救工作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條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院前醫療急救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或者投訴,對被舉報、投訴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屬于實名舉報或者投訴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舉報或者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舉報人或者投訴人。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醫療緊急救援預案,遇到突發事件需要醫療緊急救援時應當及時啟動。“120”急救醫院以及其他醫療機構應當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實施院前醫療急救。
指揮調度人員接到突發事件緊急呼救信息后,應當迅速評估人員傷亡情況,合理調派“120”急救車輛和其他醫療機構的急救車輛。急救人員到達現場后,應當及時開展救治,收集傷亡信息,并立即向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報告。
發生突發事件時,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急救活動給予協助。
第三十六條大型會議或者文體、商業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提前三日將會議或者活動的時間、地點、參加人數等有關事項書面告知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
第三十七條火車站、長途汽車站、體育場館、會展場館、酒店賓館、大型購物和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學校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管理單位,建筑施工、礦山、交通運輸、危險品生產經營、大型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性或者群眾性救護組織,配置必要的急救藥品和器械,組織人員接受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在災害事故發生時協助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進行現場救治。
鼓勵前款規定的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三十八條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紅十字會應當制定社會急救培訓計劃,組織實施規范化培訓。
警察、消防、保安、導游等人員以及學校體育與健康教師、校醫、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員、乘務員,應當參加紅十字會、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或者“120”急救醫院等具備培訓能力的組織所開展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免費培訓。
鼓勵公民參加前款規定的組織所開展的急救知識和技能免費培訓。
第三十九條鼓勵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培訓,參與院前醫療急救志愿服務活動。
第四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建設,建立經費、人員、物資保障機制,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以及緊急醫療救援物資、裝備的儲備;
(三)加強醫療急救資源短缺區域“120”急救醫院的急救能力建設;
(四)院前醫療急救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院前醫療急救事業進行捐助和捐贈。
(五)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保障“120”急救車輛優先通行;
(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保障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120”急救醫院的安全、穩定供電。
第四十二條“120”急救車輛可以依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禁停區域或者路段臨時停放,使用消防通道、應急車道。
“120”急救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
對車輛或者行人因讓行執行急救任務的“120”急救車輛而導致的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免予行政處罰;對不依法讓行的,“120”急救醫院可以將其阻礙“120”急救車輛通行的情形通過視頻記錄固定證據并轉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罰。
“120”急救車輛非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時,不享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設立公益性崗位,用于協助指揮調度、開展急救知識宣傳工作。
(一)拒絕市醫療急救指揮機構管理、指揮、調度的;
(四)聘用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
(五)未經統一調度,擅自使用“120”急救車輛的;
(六)未在本條例規定時間內派出“120”急救車輛的;
(七)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轉運傷病員的;
(八)拒絕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擅自設置的“120”以外的急救服務電話,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請通信管理部門予以關閉,收回號碼資源。
第四十六條衛生計生、公安、交通等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院前醫療急救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院前醫療急救質控工作總結報告篇三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制定了《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和人員。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網絡醫院(以下簡稱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患者送達醫療機構救治前,在醫療機構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緊急救治以及監護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舉辦的公益性事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管理、實施。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醫療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四條 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規劃和實施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監督管理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急救網絡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
第七條 急救中心(站)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設置、審批和登記。
第八條 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縣級市),可以依托縣級醫院或者獨立設置一個縣級急救中心(站)。
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統一指揮調度縣級急救中心(站)并提供業務指導。
第九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布局、醫院專科情況等指定急救網絡醫院,并將急救網絡醫院名單向社會公告。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其承擔任務達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條 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按照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配置救護車。
救護車應當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標志圖案、標志燈具和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急救網絡醫院救護車以及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著裝應當統一標識,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
第十三條 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
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通訊系統應當具備系統集成、救護車定位追蹤、呼叫號碼和位置顯示、計算機輔助指揮、移動數據傳輸、無線集群語音通訊等功能。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的培訓,定期組織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演練,推廣新知識和先進技術,提高院前醫療急救和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能力與水平。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根據行政區域內人口數量、地域范圍、經濟條件等因素,加強急救中心(站)的應急儲備工作。
第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工作規章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保證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規范服務和迅速處置。
第十九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專業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醫療救護員。
醫師和護士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醫療救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考核合格。
在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核、聘任等方面應當對上述人員給予傾斜。
第二十條 醫療救護員可以從事的相關輔助醫療救護工作包括:
(一)對常見急癥進行現場初步處理;
(二)對患者進行通氣、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
(三)搬運、護送患者;
(四)現場心肺復蘇;
(五)在現場指導群眾自救、互救。
第二十一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配備專人每天24小時受理“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人員應當經設區的市級急救中心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在接到“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后,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或者從急救網絡醫院派出救護車和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不得因指揮調度原因拒絕、推諉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三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二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做好“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指揮調度等記錄及保管工作,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現場搶救、監護運送、途中救治和醫院接收等記錄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費用,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的現場救援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將救護車用于非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二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作好應急儲備物資管理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九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向公眾提供急救知識和技能的科普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急救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的設置管理工作,對其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現本轄區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未經批準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或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向同級公安機關通報情況。
第三十三條 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未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其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對本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管理、培訓和考核,并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表彰、獎勵、處理等。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使用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二)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救護車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
(四)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救護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四批新職業情況說明所定義,運用救護知識和技能,對各種急癥、意外事故、創傷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施行現場初步緊急救護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救護車,是指符合救護車衛生行業標準、用于院前醫療急救的特種車輛。
第四十條 在突發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單位開展的衛生救護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院前醫療急救質控工作總結報告篇四
一、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推動醫院各項工作,一年來,院領導深刻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保持醫院健康、持續發展,就必須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為此,我們堅持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抓住中共中央關于掀起學習“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為契機通過上黨課,學黨章,開展“行風評議會”,召開院職工會多種形式進行學習。讓全院干部職工感受到醫院實踐“三個代表”就是要牢固樹立“一切為了病人”的宗旨,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推動醫院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堅持誠信立院,保護病人利益,醫院把“誠信服務,透明醫療”做為醫院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醫院結合實際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一是在黨員干部和醫護人員中開展了救死扶傷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自覺抵制拜金主義;二是結合醫院特點,廣泛開展職業道德教育,重點強化以人為本的職業責任、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三是開展“一切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務于病人”的理念教育,進一步強化醫護人員對病人的愛心、關心、耐心、細心和責任心;四是結合行風評議和普法教育活動進行紀律和法制教育,組織黨員干部和醫護人員認真學習《黨員干部十不準》、《醫務人員十不準》、《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務人員職業道德規范》,自覺做到學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強法制觀念和紀律觀念。
1、做好2009年醫院工作計劃,進一步建立各組織機構,各組織按各自的職責開展各專業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評價、督促。努力使上級主管部門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實到實處。
2、進一步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工作質量標準、管理方案、管理辦法,使醫療護理活動有章可依,有規可循,嚴防醫療差錯事故的發生。
3、醫院完善了醫療質量管理負責制,頻繁對醫療護理質量進行抽查;堅持院長質量查房、院長總值班、護士長夜班、醫療缺陷告示、醫療護理分級管理制等重要的醫療安全管理制度.。.4、嚴格執行衛生部《醫院感染管理規范》和《消毒隔離技術規范》,合理使用抗生素,執行用血登記、用血報批、檢驗核對制度。加強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毀形、焚燒處理,把院內感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5、醫院緊抓以手術管理為核心的醫療風險教育,切實落實患者知情和風險告知制度。
6、強調對一些特殊用藥的管理,并對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環節的科室進行了重點要求,對重要崗位及工作環節不定期的進行了抽查,確保了安全醫療。
7、加強對臨床各科室危重病人的管理,嚴格三級查房制度,不定期地抽查各醫療區查房情況及門診首診負責制執行情況。
8、醫院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2007年增加了對一線醫護人員的獎金傾斜,較好地調動和穩定了一線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上述一系列質量管理措施,使“質量效益”這一管理概念轉變成醫院管理中最活躍、最行之有效的因素,把人員的技術和儀器設備的潛力充分有機的結合到一起,保證了醫療護理工作的高效和安全,最終反映在醫療質量上,取得了較好的成績。
四、抓繼續醫學教育,重視人才梯隊建設,努力開創業務工作新局面,人才培養,人才管理在醫院管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個醫院醫療質量的高低取決于技術人才素質。只有擁有一批具有先進科學技術和創造能力的技術人才,醫院才能辦出成績,才能適應快速發展的醫療科學水平。特別在醫醫療市場激烈競爭年代,我們用戰略的眼光,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去考慮,去落實人才建設工作。多年來我們重視人才建設,把好進人關,重視老隊伍的培訓提高,對年輕隊伍按著高起點、高要求、高素質,實用型人才標準建設。2007年,根據醫院人才實際需求,聘用專本科學歷人員2名。隨著醫學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新的科學,新的技術不斷涌現,知識廢舊率越來越快,如果不與時俱進,加強學習,很難跟上時代前進的步伐。因此,現代醫院管理非常重視醫務人員知識更新,技術換代。尤其競爭年代,誰掌握了高新技術,誰就掌握了制高點、主動權,誰就會占有一塊生存發展的空間。之所以,我們把專業技術人員知識更新,技術換代做為推動技術進步的動力并做為醫院可持續發展戰略來實施。并通過繼續醫學教育這一有效途徑去落實。2007年年,我們共派出2名人員到縣級以上醫院深造學習,10名醫護人員到縣、市、省級醫院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學習班參加短期培訓,11人接受本、專科專業教育。
1、服務質量及服務態度不優。這是當前損害醫院形象,制約醫院快速發展的一個突出問題,我們有些科室尤其是窗口科室,個別同志還沒有把熱情周到的服務當作醫院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認真加以對待,人性化服務還僅僅是一句口號。
2、醫療質量還有薄弱環節,在例行工作檢查中,發現有處方、病歷書寫不規范等情況。
3、醫院的學科發展不夠平衡,院內學術氛圍不夠濃厚,部分科室滿足于做好日常工作,無科室發展及專業建設的遠期打算及近期計劃,滿足于目前取得的成績,盲目樂觀,缺乏創新動力,責任意識不強,醫院學科的發展處于滯后狀態,某些學科甚至在倒退。
4、人才結構不甚合理,人才梯隊尚未形成,名醫、名科帶動效益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提高,學科帶頭人尚顯不足,人才斷檔現象存在。
5、少數職工事業意識淡漠,缺乏競爭意識和進取精神,遠遠不能適應醫院市場化的客觀需要,面對市場的激烈競爭,不少人仍然處在計劃經濟的年代,等、靠、要思想嚴重,仍有一部分同志“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經營意識危機意識缺乏,仍存有吃大鍋飯、抱鐵飯碗的思想,與形勢發展格格不入。
6、個別科室辦事缺乏計劃性,隨意性較大,缺乏按規章制度辦事的自覺性,在履行崗位職責上不盡人意。
7、今年雖然沒有發生責任性醫療事故,但醫療糾紛,醫療差錯事故苗頭尚存,如不引起重視,必將導致嚴重的后果。
8、醫院的硬件建設、就醫環境與群眾的需求仍有較大差距,特別是醫院門診部、急診科、功能科的就診條件急待改善。
在下半年的工作中,我們會做好09年下半年工作計劃,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提高醫院管理質量和管理水平,深化醫院改革,依靠科技進步力量全面提升醫院核心競爭力,搶抓新機遇,爭創新優勢,實現醫院發展新突破,再鑄新輝煌。
院前醫療急救質控工作總結報告篇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規范院前醫療急救行為,提高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水平,促進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按照統一指揮調度,在傷病員送達醫院內救治前,在醫院外開展的以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為主的醫療服務。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指導全國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監督管理,規劃和實施院前醫療急救體系建設。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從事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醫療機構。
制,保證院前醫療急救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和急救服務需求相適應。
第六條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按照“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則,統一組織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不得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管理
第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以急救中心(站)為主體,與醫院組成院前醫療急救網絡共同實施。
第八條 院前醫療急救網絡納入當地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則設立,統一規劃、統一設置、統一管理。
第九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未經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及其內設機構、個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稱,并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條 急救中心(站)負責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指揮和調度,按照院前醫療急救需求配備通訊系統、救護車和醫務人員,開展現場搶救和轉運途中救治、監護。急救網絡醫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揮和調度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在急救中心(站)設立緊急醫療救援中心,經衛生行政部門授權負責統一指揮和調度本轄區醫療資源,開展突發事件緊急醫療救援工作。
第十二條 一個設區的市設立一個急救中心(站)。確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設區的市院前醫療急救網絡未覆蓋的縣和縣級市,可以設立一個急救中心(站)。設區的市急救中心(站)對縣和縣級市急救中心(站)提供業務指導。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等因素,合理配置救護車,原則上不低于每5萬人口一輛救護車的配置標準,救護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救護車專業標準》。
第十四條 急救中心(站)通訊系統應當具備系統集成、救護車定位追蹤、呼叫號碼和位置顯示、移動通訊、無線通訊等功能。
第三章 執業管理
第十五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開展院前醫療急救工作應當嚴格遵守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診療指南。
第十六條 從事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
技術資格。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機構培訓合格,急救員可以從事相關輔助工作。
第十七條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為“120”。急救中心(站)設置“120”呼叫受理系統和指揮中心,負責本轄區內院前醫療急救受理、組織、調度等工作。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120”呼叫號碼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電話。
第十八條 急救中心(站)應當配備專人24小時受理“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120 ”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人員應當接受相關專業培訓并合格后方可執業。
第十九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在接到“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指令后,根據院前醫療急救需要迅速派出救護車和醫務人員出診。
第二十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要、兼顧患者意愿的原則,將患者轉運至醫療機構救治。
第二十一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應當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做好“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受理、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記錄及保管工作。
延誤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三條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網絡醫院救護車、院前醫療急救專業人員著裝應當統一標識,統一標注急救中心(站)名稱和“120”院前醫療急救呼叫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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