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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電動車治理工作總結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篇一
為進一步規范校內電動車充電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電及停放不當而引發的火災、觸電事故,確保電動車的充電及停放安全。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
第二條電動車應按學校指定的`區域停放,遵守停放規范,服從學校管理。
(一)停放區域為校內自行車棚;
(二)不得在學校建筑房屋內停放;
(三)嚴禁在建筑的首層門廳、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地下空間等區域停放、充電。
第三條電動車充電必須在學校電動車車棚,遵守電氣安全規范,積極預防電氣火災事故。
(二)嚴禁私自接線給電動車或自動車蓄電池充電;
第四條師生員工應當遵守政府部門關于電動車的安全使用管理規定,禁止私自改裝和拆卸原廠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關鍵性組件、私自更換大功率蓄電池等行為。
第五條學校保衛、后勤等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制度對校內電動車進行管理,依據法規和學校制度處理違規行為。違反電動車安全使用管理規定,拒不糾正,學校管理人員可實行暫扣、禁止電動車進入校園等措施,必要時,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
2、學校教職工要積極配合電動棚管理人員做好工作,嚴格遵守制度。
3、電動車棚內寄存車輛管理必需每天要擺放劃一,衛生環境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和其它相關物品。
4.電動車棚值班人員要注意棚內外的安全,保證用電安全,及時報告安全隱患,防止出現問題。
6、電動車棚管理人員要每天按時到崗,經常巡查,管理好電動車的停放和充電。
第七條本辦法適應于進入校園的電動車。
第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實行,解釋權歸學校安全保衛科。
2023年電動車治理工作總結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篇二
為了規范x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x物業管理處辦理。
2023年電動車治理工作總結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篇三
為了規范xx小區電動車輛管理,給業主電動車充電提供方便,結合實際,特制定以下管理規定,望共同遵守執行。
1、充電站僅xx小區業主電動車充電使用,外單位及其他人員不得使用;
4、本設備上對應的一個插座充一輛電動車,嚴禁一座多充現象;
8、電動車內嚴禁擺放貴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違者后果自負;
10、請自覺愛護充電設備,損壞照價賠償;
11、需要購買充值卡的業主,請到xx物業管理處辦理。
2023年電動車治理工作總結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篇四
進入21世紀以來,電動自行車交通得到我國普通工薪階層的青睞,電動自行車產業飛速發展,產量和保有量均急劇增加。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貴陽市電動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電動自行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并且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的特種自行車。
國家對電動自行車及其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由市、區(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領域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的監督管理。
市場監管、城市綜合執法、工業和信息化、物價、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商務、民政、公安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配合做好本轄區電動自行車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城市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協調配合的執法工作機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購買相關保險。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電動自行車的行為向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對受理的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章生產銷售
第九條在本市生產、銷售電動自行車應當依法申請辦理有關許可手續。
第十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工商、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依法取得電動自行車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載明生產企業名稱、品牌、型號、定型技術參數等內容,向社會公告,并適時更新完善。
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擅自改變國家標準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相應電動自行車涉及信息從產品目錄中刪除。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產品目錄編制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電動自行車經營戶(以下簡稱經營戶)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銷售憑證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并且已經列入產品目錄。
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貨或者更換該電動自行車。
經營戶應當主動告知消費者所購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駕駛常識和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經營者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
第十三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自行車;
(三)擅自更換電動自行車動力裝置;
(四)拆除或者改動電動自行車的消音、限速裝置;
(五)更改電動自行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其通行安全的其他拼裝、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銷售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企業、經營戶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以舊換新或者回收利用服務,并按照規定建立管理臺賬。經營戶應當將收集的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生產企業回收利用,沒有條件交生產企業回收利用的廢舊鉛酸蓄電池,應當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集中處置,不得交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
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收集、存貯、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送生產企業或者經營戶進行回收,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六條鼓勵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或者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鼓勵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主動置換或者報廢廢舊、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第十七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督促企業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及質量要求生產電動自行車。
第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經營戶建立并且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核查整車質量、外形尺寸等參數,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標準及產品質量。
第三章登記管理
第十九條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未經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通過電子政務信息系統等方式提供快速登記及其他便民服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二)電動自行車發票或者車輛合法來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前款規定材料齊全并且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
不能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材料或者不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不予登記,并且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屬于產品目錄范圍內的電動自行車但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符合登記條件的新購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可以持購車憑證,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臨時通行。
(四)牌證損壞、遺失的,其所有人應當交驗車輛,申請換領或者補領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四章道路通行
第二十三條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在指定部位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及其他車輛的電動自行車牌證。
第二十四條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以上,并且無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
(二)服從交通警察的指揮;
(三)攜帶行駛證;
(五)轉彎時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時,應當下車推行;
(十)戴安全頭盔;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禁止下列行為:
(一)酒后駕駛;
(二)載客營運;
(三)逆向行駛;
(五)違反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指示;
(七)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電動自行車;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電動自行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未設置停放地點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確需占用城市道路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的,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市容市貌和不損壞市政設施的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提出合理設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且向社會公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車站、軌道交通站(點)等交通集散地和醫院、學校、商場、步行街、體育場(館)、展覽館、集貿市場等人員流動較多的場所,可以根據交通需要合理設置電動自行車停車場,按照《貴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規范管理。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動自行車信息采集和檔案管理,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加強路面巡查力度,保障道路暢通;對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增強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和自覺守法意識。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質量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銷售、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由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因經營戶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質量不合格或者未列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自行車,導致消費者不能在本市辦理登記手續,拒不退貨或者拒不更換該電動自行車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將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交由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處置,或者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鉛酸蓄電池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貴州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罰款規定》、《貴州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三十五條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駕駛電動自行車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300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扣留其駕駛的電動自行車。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退還其電動自行車;逾期不接受處理的,被扣留的電動自行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經營戶違反本規定的不良記錄,由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記入其信用檔案,并且輸入誠信信息系統,通過互聯網、報紙等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觀保養
電動車主要配件是塑料和金屬的,平時最好不要放在外面暴曬和淋雨,最好是放在車庫或有遮擋的地方。因為塑料配件暴曬久了會加速老化,鐵制金屬淋雨后會生銹的。
剎車系統,傳動系統維護保養
一般電動車的剎車正常可以使用一年,平時盡量不要高速急剎,這樣浪費電的同時,會增加追尾風險,同時使剎車片磨損加劇。剎車不靈時要及時到店中更換維修。傳動系統中的飛輪和鏈條要定期加潤滑油,以防生銹。
電動車最好不要在積水路面騎行,以免剎車片泡水,影響使用壽命。
輪胎的維護保養
平常在路上時,都會看到有些人的車胎沒氣,一步一躥的推著車,艱難前行,我也經歷了多次,大家都不希望這個事發生在自己身上吧,那么就要注意輪胎的維護保養了。
電池的維護保養
常用的是鉛酸電池和鋰電池,平時電池不要過充、過放,長時不用時也要充一下電。鉛酸電池使用壽命是兩年左右,但平時注意保養用四年也沒問題。
鋰電池使用時要特別注意安全,當鋰電池被外力撞擊時有可能會劇烈爆炸燃燒。
電機、控制器的維護保養
控制器是電動車的控制中心,平時騎車久了,會發現控制器非常燙,所以要避免長時騎行。
2023年電動車治理工作總結 電動車管理制度通用篇五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電動自行車的管理,維護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暢通,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打擊盜搶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自行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自行車。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履行監管職責,并將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道路通行管理,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盜搶案件的預防及偵辦工作。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制定并公布在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進行查處。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電動自行車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要求,協助做好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在本市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最高車速、制動性能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條 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屬于危險廢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企業、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制造企業、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銷售商應當承擔回收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的責任。
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交由電動自行車銷售商、電動自行車蓄電池的銷售商回收。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自行車廢舊蓄電池。
第七條 本市電動自行車實行登記制度。
凡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行駛。
公安機關應當將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條件、程序、收費標準等在辦公場所進行公示,并提供業務查詢等便民服務。
第八條 電動自行車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號牌、行車證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行駛。
第九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時,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車輛登記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
(三)車輛出廠合格證明以及產品相關技術參數說明書。
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核發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車證。
第十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更換電動機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時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行車證和車輛登記人的身份證明。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變更車輛登記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轉移登記。辦理時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行車證、原車輛登記人和現車輛登記人的身份證明。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補領號牌和行車證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辦理補領手續。辦理時應當交驗車輛,并提交車輛登記人的身份證明。
(一)未列入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
(二)電動自行車車身號、電動機號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
(三)拼裝或者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辦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車證。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購買、使用無合法來歷證明的電動自行車;不得拼裝電動自行車;不得改變電動自行車出廠時的結構、構造;不得擅自改變電動自行車的車身號、電動機號。
第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自購買之日起滿五年的,應當報廢。
達到報廢年限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道路上行駛。
第十四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年滿16周歲;
(二)隨車攜帶行車證;
(三)在規定位置安裝號牌,并保持號牌清晰、完整;
(四)保持轉向、制動、后視鏡、夜間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齊全有效;
(五)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避讓行人;
(六)按照交通信號通行,服從管理;
(七)只能附載一名16周歲以下人員并確保乘坐安全;
(八)橫過機動車道、人行橫道、過街天橋或者制動器失效時下車推行;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逆向行駛;
(二)醉酒駕駛;
(三)在機動車道內行駛;
(四)駛入高架橋上層、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電動自行車通行的區域;
(五)安裝、使用妨礙交通安全的裝置;
(六)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七)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行車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鼓勵車輛登記人和駕駛人為電動自行車購買相關保險。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盜搶重點地區和場所的監控和管理,定期清理并規范二手電動自行車市場、電動自行車維修站(點)、廢舊電動自行車收購站(點),依法查處盜竊、搶劫、非法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其他違反電動自行車道路通行規定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動自行車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實施前未辦理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的,應當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注冊登記。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