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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一
全院干部職工必須嚴格遵守醫院八小時上班制及作息時間,考勤打卡制度,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脫崗、串崗,嚴禁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等娛樂活動,嚴禁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嚴禁-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志、書籍等,不得在科室大聲喧嘩,聊天。
如發生按以下規定處罰:遲到、早退在10分鐘內罰款10元,遲到、早退在30分鐘內罰款20元,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半天處理。脫崗參照遲到、早退處罰。如發現在上班時間玩電腦、手機、打撲克牌,干私活,吃零食、打瞌睡、看與醫學無關的報刊、雜專、書籍,在科室大聲喧嘩,聊天,發現一次罰款5―10元。
內補齊請假手續,方可按病、事假處理。曠工除扣除曠工天數的基本工資外,取消當月的獎金,曠工連續達三天以上者經教育無效視同自動離職,醫院可單方予以辭退。(病、事、婚、喪假按醫院原規定執行)
全院各級各類員工要認真履行自己的相關崗位職責,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完成好各自的工作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服從醫院及科室的統一安排。如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玩忽職守,而造成工作失誤,罰款50―100元。如造成醫療糾紛及事故按醫院相關規定處理。不服從醫院及科室的工作安排,并討價還價,出現一次罰款10―50元。如對工作認真負責,扎實肯干,積極主動,不分份內份外,并能服從醫院領導及科室的安排,除院領導口頭表揚外,并作為醫院評先條件,醫院給予物資獎勵。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二
第一節 職工招用
第1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6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 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
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 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 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
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 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
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 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 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
動合同: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 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 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
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 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 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 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 工資福利
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
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第五節 社會保險
第23條 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
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 勞動紀律
第24條 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離職手續。
第七節 附則
第25條 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
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 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 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 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公司
年月日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三
第1條為規范中小企業和職工的行為,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企業和全體職工,職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職工;包括試用工和正式工;對特殊職位的職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3條職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企業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4條企業負有支付職工勞動報酬、為職工提供勞動和生活條件、保護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獎金分配權、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權等權利。
第一節職工招用與培訓教育
第5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應當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6條職工應聘企業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第7條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失業證或解除和終止合同證明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
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擔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第8條企業加強職工的培訓和教育,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職業教育或在崗深造培訓教育,培養職工的職業自豪感和職業道德意識。
第9條企業提供專項培訓經費選送職工專業技術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10條企業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部門備案一份。
第11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條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時成立并生效。
年的,試用期1個月;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2個月;合同期限滿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14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與職工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15條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企業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16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企業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企業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業不得依據本規定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20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江西省錦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20xx年3月1日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四
第一節職工招用
第1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年滿18周歲,并持有居民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第2條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系,如實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
第3條 公司根據職工素質和崗位要求,實行職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等。
第二節勞動合同管理
第4條公司招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自職工錄用之日起3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5條勞動合同必須經職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條公司對新錄用的職工實行試用期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設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第7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條公司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由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變更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
第9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3)嚴重違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不能達成協議的。
公司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1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條職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職工依本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
第13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職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職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不同意續訂,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公司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14條職工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職工應賠償公司如下損失:
1、甲方為其支付的培訓費;
2.對生產,經營等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3.本合同所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三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15條公司連續生產崗位實行綜合工作制,銷售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管理崗位實行標準工作制。
第16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但須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17條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節工資福利
第18條職工基本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19條安排職工加班的,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第20條公司以現金形式按月足額支付職工工資;
第21條因職工原因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職工賠償,可從職工當月工資中扣除。
罰款和賠償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除的額度不超過職工基本工資的20%,扣除后的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22條有下列情況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減發職工工資而不屬于克扣工資:
(1)代扣代繳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2)扣除依法賠償給公司的費用;
(3)扣除職工違規違紀受到公司處罰的罰款;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扣除的工資或費用。
第五節社會保險
第23條公司按政府規定為職工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依法由公司和個人分別承擔。
第六節勞動紀律
第24條職工必須遵守如下考勤和辭職制度:
(1)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請假,不得無故曠工;
(4)一次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的,應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5)未履行請假、續假、補假手續而擅不到崗者,均以曠工論處;
(6)職工因故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部門經理或主管提交《辭職報告》;
(7)職工辭職由部門經理或主管批準,辭職獲準后,公司方與其辦理離職手續。
(8)遲到者罰款金額50元,病事假者扣除當天工資,無故曠工者扣除當天的雙倍工資。
第七節附則
第25條本制度是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具體化,本規定與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以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26條本制度與勞動合同有抵觸的,以勞動合同為準。
第27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或法律規定更新時,通過通告的形式補充或更新。
第28條本制度已由全體職工討論,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29條本制度自2012年1月30日生效。
二0一二 年一月三十日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五
一、認真執作息時間,堅守工作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凡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不請假外出的,每次罰款20元,工作時間打撲克、打毛衣、下橡棋、打麻將、打籃球、羽毛球的,每次罰款50元。
二、實行周六、周日和法定節日公休制度,凡在規定公休天數外不能上班的,一律視為事假。每多休息一天(本人因工致傷除外),減發工資20元。(本月內請假天數與加班天數可以相抵)。病、事假超半年的,只發基本工資的80%。
三、除公休假日外,本人或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有婚、喪、嫁娶者,可加假5天,本人或直系親屬病重到外地住院及本人家中建房者,可視情況給予照顧。
四、因工作需要,法定假日(五一、十一、元旦、春節)不能休息的,按國家規定發給雙薪。經領導批準,公休日加班的,每加班一天增發工資20元。
五、嚴格請銷假制度。除法定公休假日外,有特殊情況請假者,需經領導批準,并將本人負責的工作安排好后,方可離開崗位。請假批準程序是:科長請假要寫出請假條,經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準;其它人員請假,寫出請假條交給本科科長,由科長報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批準,假滿后按規定銷假,上班時間需外出辦事的,科長、付科長向主管機關工作的主任請假,科員向科長請假,否則按早退處理。無故曠工者,每天罰款50元。
六、建立考勤登記制度。實行辦公定、人事科、財計科和資產科輪流管理考核,每科負責一個月。堅持每人每天在上午八點半前親自簽到,嚴禁他人代簽,上班不簽到按曠工處理。因外出不能簽到的,回來后補簽或有主管科長寫明原因。雙休日或法定節日,除門崗人員外,其它人員不再簽到,不再計入考勤天數。領導批準加班的,由批準人代簽??崎L要委托一名付科長負責,把每天的到崗情況,在上午八時半前結清,對遲到、曠工者進行認真登記。月底把簽到薄和考勤匯總情況一并報主管主任審批。每天到點結不起來或考勤失真的,每次扣發科長、主管科長工資10元。
七、實行義務工制度,每人每年12天,財務科要建立義務工臺賬,年內加班超過12天后,方可領取加班費。
八、加強領導、抓好落實,成立由縣社主任為組長、付主任為付組長、各科科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負責抓好管理制度的落實。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嚴肅處理。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六
第一條全體員工有責任和義務保持工作場所的清潔衛生,遵守規定的作息時間,維護良好的工作環境。
第二條全體員工應在正常上班前作好自己崗位的清潔衛生,當日清潔值班人員按清潔值日規定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三條因工作需要通知員工加班時,員工不得無故不到崗或中途脫崗。員工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加班時應向負責安排加班的領導說明理由,不得無故推諉。
第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辦公人員的作息時間擬定為:每周為六個工作日,休假一天。
每個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的權利,節假日加班享有加班工資。每個工作日的作息時間安排如下:上午8:00—11:30,下午12:30—17:00;生產作業班按計件工資制度的,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按生產需要實行兩班或三班制。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條公司考勤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考核執行,各車間(部門)考勤員分管本部門的考勤事務。考勤記載要求真實、準確、完整,不得因顧及私情和講求面子而故意遺漏、隱瞞。
第七條公司嚴禁無故缺勤,擅離職守。
第八條員工均須按規定時間上下班。未經公司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均無權更改或縮短工作時間。
第九條公司員工上下班,實行刷卡制。要實事求是,不托人、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不得弄虛作假,為難考勤記錄人員。
第十條員工考勤分出勤、出差、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假、曠工、遲到、早退等。
第十一條員工請四小時以下事假,按半天計算,超過四小時而不足八小時按一天計算。
第十二條遲到。除班車原因之外,上班遲到20分鐘內為遲到。超過20—200分鐘以曠工半天論處。凡在本廠規定的開會、學習和領導通知的活動時間,不按時出席的,均作為遲到(事先經過批準可不作為遲到)。
第十三條早退。未到下班時間提前20分鐘之內下班者為早退,早退超過20分鐘,為曠工半天論處。末到正點離開工作崗位或中斷學習、活動,又未經批準,作為早退,經主管簽證請假或公出者除外。提前就餐,一經發現一律以早退論處。第十四條各車間(部門)在每月5日前把上月出勤情況進行匯總,并附請假手續,報車間(部門)領導簽字,送勞資部門作為編造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的依據。
第三章請銷假制度
第十五條事假
1、員工上班,因公外出,須向領導報告,并在辦公室去向登記本上認真填寫外出日期、時間、事由等。
2、員工如因私事須請假,應提前一天向部室(車間)領導提出書面申請,注明請假原因和天數,經領導批準,辦妥手續后才可離崗。特殊情況可電話、傳真請假,但事后應履行補假手續,經所在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報主管經理審核后,可作為事假。不得托人代為請假。事假手續不完備均作曠工論處。
3、非特殊情況事假,一律嚴格控制。
4、已批準事假的職工,按請假天數,扣發基本工資和崗位工資(按日工價×請假天數)。
第十六條病假
1、員工因病請假,回公司后應出示醫院證明。
2、非因工負傷需休息,可參照病假處理。
3、因病長期休息達六個月的,病愈后要求復工,必須持醫院復工證明,報人力資源部同意在原崗位試工一個月,能正常工作,方可辦理正式上崗手續,如在試工期間原病復發,病假連續計算。
4、長病職工應每月到公司,將復查報告送人力資源部,如有違者,停發病假工資。
5、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也不能勝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應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連續休息時間在六個月以內者,根據勞保條例規定,連續工作八年以下者,發本人月基本工資的60%;連續工作8—15年者,發本人月基本工資70%;連續工作15—25年者,發本人基本工資80%;連續工作25年以上者發本人工資100%。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連續休息超過六個月以上者,發本人基本工資的60%。病假期間,崗位工資全部扣除。
第十七條工傷假
1、工傷假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需要治療、恢復,不能正常上班的假期為工傷假。
2、員工在企業外因搶險救災或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斗爭而負傷,憑有關證明,可比照工傷。
3、符合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第二章
第八條的按工傷假處理。
4、工傷假由工傷人員持醫院鑒定,經企業生產部確認責任工傷或非責任工傷,審定后方可作工傷處理。
5、工傷人員待遇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中有關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第十八條婚假
1、凡符合婚姻法規定,已領證結婚的員工,均可享受婚假。
2、婚假一般為三天,如雙方年齡達晚婚,其婚假為十天。
3、經批準的婚假,按公假處理,基本工資照發,崗位工資扣發,月獎、營養費、津貼適當扣發。
第十九條產假
1、企業在職女員工,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本人申請,持部門和工會意見,辦理休假手續,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2、凡符合婚姻法規定生育第一胎達法定年齡的女員工,享受產假為90天(包括產前假15天);符合晚育條件的,并有醫院上環證明的,增加女員工產假30天;屬難產的或雙胞胎的,增加休假30天。
3、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根據醫療單位證明和工會意見,可休20—30天產假;三個月以上至七個月以下的,產假60天,七個月以上的,產假90天。
4、產假期間待遇:聘用人員、合同工、計劃內臨時工其基本工資照發,計劃外臨時工按其基本工資的80%計發,崗位工資扣發。月度獎金、年度獎金中的此月所得部分,月度營養費(在夏季包括冷飲費和高溫費),勞保用品均不享受。
5、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員工,不安排晚班勞動,每班勞動時間內安排休息1小時。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第二十條護理假
1、雙方達晚婚年齡,女方生育孩子后,男方享有護理假。
2、男方護理假一般為5天。
3、護理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
第二十一條哺乳假
1、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每次30分鐘,雙胞胎每次增加30分鐘。每班勞動時間內的二次喂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
2、哺乳時間,單位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3、女員工產假期滿后,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同意,工會出具手續,原則上可考慮半年的哺乳假。
4、哺乳假待遇:聘用人員、合同工、計劃內臨時工,工資按基本工資的80%計發,崗位工資扣發,國家規定的補貼照發,效益工資、月度獎金、年終獎金中此月所得部分、月度營養費(在夏季包括冷飲費、高溫費),勞保用品不予享受,計劃外臨時工不休哺乳假。
第二十二條喪假
1、員工本人直系親屬(父母、養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配偶和子女)死亡時,由單位領導批準給假3天。旁系親屬死亡時,經單位領導批準,休假一天。
2、員工去外地料理喪事,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車船費自理。
3、假期基本工資照發。
第二十三條公假
1、員工根據國家規定,參加由國家、地區組織的各類考試或競賽活動等,憑有關方面證明,由當事人申請,部門負責人同意,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批準,可享有公假。
2、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團、女代表等參加有關會議可作公假。
3、由單位組織的員工健康體檢、婦女病普查按公假處理。
4、經單位領導同意,按國家有關法令法規和地方法規規定的公益事項,可享有公假。
5、公假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條其他假
員工違反治安管理被傳喚,其缺勤時間作事假處理。第二十五條曠工
1、未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末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一律作曠工處理。
2、員工無故不服從組織調配,經教育仍堅持錯誤拒絕分配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3、無故擅離生產、工作崗位,以及生產、工作時間不從事生產、工作滿半天以上者,以曠工論處。
4、上班干私活或無事生非、爭吵打鬧、尋釁斗毆,一律以曠工論處。
5、各種假期無正當理由無故超假者。超假時期作曠工論處。
6、對經常無故曠工,經說服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單位通知本人期限不回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7、其他條例中規定為曠工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準假權限
1、副總經理請假,由總經理批準。
2、各單位中層干部請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3、部室、車間管理人員請假,三天內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
4、職工請假,一天內由主管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下,由部門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公假由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6、工傷假需持醫院醫療證明,經勞動部門鑒定,報單位領導批準。
7、婚、產、哺乳假,憑單位工會意見,經本單位領導批準。
8、任何員工請假必須遞交書面申請,按照程序得到批準方可休息,否則一律按曠工論處。
9、如因特殊情況無法事先請假者,需電話征得部門主管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須在第一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七
第一條、公司所有員工自請辭職者,應按下列期限預先提出辭呈并交書面的申請。
1、經理(含)以上人員,應于離職二月前提出。
2、主任(含)以下人員,應于離職一月前提出。
凡經理以上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二月擅自離開公司的或主任以下人員自辭職申請上交起未滿一月擅自離開公司的,一律按違約處理,公司有權扣留其工資和風險金。
第二條、所有離職者經部門主管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按照員工離職辦理表的相關內容進行手續辦理,待完善各項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三條、因故被公司解聘的人員,由人力資源部提前一月書面通知,待完善相關手續后方可離職。
第四條、經批準離職人員,應在離職前辦妥業務移交手續,并經由部門主管監督交接完成后,可發給當月工資,未辦妥各項離職手續者,工資延發。
第五條工作移交時,接任員工對于移交事項查有遺漏或手續欠妥者,應會同主管、離職人員核對,自移交日起三日內補辦清楚。
第六條:凡有下列行為的人員,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予以辭退,永不錄用。
1、不服從公司管理和安排,經勸告仍不改正的。
2、安全意識較差,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自己的安全職責,累計3次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安全教育培訓的。
3、一年內發生事故三次以上,累計事故損失4萬元以上的。
4、不遵守管理制度,工作不認真負責,服務態度極差,造成機械損失或重大投訴。
5、有嚴重經濟問題,搞徇si舞弊的。
6、擅自停運、堵站、堵路、聚眾鬧事、干擾他人正常經營,不服從公司安排管理或給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
7、發生甩客、宰客,有重大服務質量投訴,侮辱、謾罵、毆打乘客,情節嚴重的。
8、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并負主要責任或以上的。
9、一年內有三次或三次以上劣跡記錄的。
10、被列入公司黑名單的。
11、被行業主管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或從業資格證的。
12、嚴重違規經營的。
13、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14、造成重傷傷人事故的。
勞動管理規章制度篇八
為規范公司的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及公司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紀律是職工從事集體生產勞動共同遵守的規則和秩序。它要求每個職工按照規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應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條、職工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勤奮工作,全面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第三條、加強勞動紀律管理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維護和鞏固紀律,主要依靠經常性的理想、道德和紀律教育,依靠經常性的嚴格管理,依靠各級干部骨干的模范作用和職工之間的監督,使廣大職工養成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
第五條、強化勞動紀律管理,是保證公司有序進行運作的基礎。各級各部門要做好對職工遵守勞動紀律的宣傳教育和日常檢查,把嚴格貫徹執行勞動紀律納入崗位職責中。
第六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職工。
第七條、勞動紀律管理實行公司、部門管理體系,逐級負責。公司辦公室是勞動紀律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做好記錄,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考核和通報。行政部做好公司各個部門勞動紀律的監管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
第九條、公司行政部對崗位的勞動紀律管理和勞動紀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并制定出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
第十條、職工在工作時間應當做到:
一、不妨礙正常的組織、指揮。
二、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三、不睡崗、不串崗、不脫崗。
四、不酒后上崗。
五、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六、不打架斗毆,不無理取鬧影響正常工作。
七、不聚眾賭博。
八、不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九、不起哄滋事。
十、不準在員工中散布自由主義或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
十一、不準對公司的一些臨時規定存在某種抗議的情況。
第十一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視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無不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公司規定,或者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施工等造成事故的,或使員工生命和身體健康受到傷害和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公司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財資,損公肥私,使公司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八)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特別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處分的目的:嚴明紀律,規范管理。
第十三條、處分的原則:依據事實,懲責相當。
第十四條、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行政警告,記過,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依據懲責相當的原則給予一次性罰款。
第十五條、處分條件
(一)不執行上級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二)消極怠工,無故不參加學習、工作等。
(三)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或者逾假不歸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
(五)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起哄滋事、聚眾賭博等妨礙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打架斗毆或者聚眾鬧事的。
(七)在員工中散布自由主義及影響安定團結的言論的。
(八)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責任事故或者其他損失的。
(九)違反公司保密規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的。
(十)工作失職,造成公司財物丟失的。
(十一)盜竊、詐騙公私財物的。
(十二)挪用、隱瞞、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違反財經紀律的。
(十三)其他方面違反紀律,其性質、情節同上列違紀行為相當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情節嚴重在公司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職(級)或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對職工給予辭退和開除處分,須經部門經理提出,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普通員工降為試用期員工,薪酬按照試用員工薪酬計算,試用期不超三個月。
第十七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會議充分討論,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第十八條、實施處分的程序
(一)由行政部組織或者承辦部門負責,對違紀者的違紀事實進行查證,并寫出書面材料。
(二)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對違紀者的處分,會議必須有公司總經理參與。
(三)根據會議決定,由行政部實施處分。
第十九條、處分決定宣布前,應當聽取受處分者本人意見。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一周內,向行政部提出書面申訴。但在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二十條、考勤管理:公司所有員工每日均需打卡上下班,不能按時打卡的,應事先向考勤員說明原因。上下班時間按公司通知執行。
第二十一條、考勤獎懲:公司所有員工考勤按月計算出勤率,每月未發生任何缺勤現象的,計全勤獎,每月獎勵、50、元。
第二十二條、請假管理:公司所有員工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請假的,應先向本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到人事部領取假條填寫。凡未請假或請假不準未到者,以曠工論處,曠工一日扣發、100元、工資。
第二十三條、公司實行國家統一的法定節假日。
第二十四條、具體實施辦法參照“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各部門領導負有維護紀律的直接責任。
行政部和財務部作為公司的職能部門,應當以身作則,嚴于律己,嚴格遵守和執行紀律。、各部門領導對發現違紀行為制止不力或者不予制止的,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對帶頭違反紀律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領導必須按照公司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嚴明紀律,因管理不善造成下屬嚴重違紀的,負領導責任,應當給予批評或者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