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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一
起訴單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被告單位(全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訴訟請求:
責令甲方償付工程款和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一)付清宿舍樓、教學樓拖欠款_______元;
以上三項合計,共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縣建筑工程總公司______公司(原告,以下簡稱乙方)同______市職工教育培訓中心(被告,以下簡稱甲方)簽訂了《建筑安裝工程合同》,標的是乙方為甲方修建教工宿舍樓兩幢。承包方式是“議標形式,也工包材料”。承包額為_______元。開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定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簽定后,乙方按時將設備機具等運進工地,但甲方因工地、圖紙等原因沒有同有關單位交涉好,直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才正式開工。在長達______天之內,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開進工地的_____余名職工無活可干,機具設備長期無用,給乙方經濟上造成損失達________元。甲方雖然承擔了_______元的誤工費,但尚有_______元到今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兩幢宿舍樓建筑安裝工程竣工后: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乙方又同甲方簽訂教學樓工程的施工合同書。教學樓工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完工。三幢樓均經______市建筑工程質童監督站校驗合格交付被告使用。
工程結算書經甲、乙雙方審定后,交______市建設銀行校準定這雜,雙方無任何爭議。甲方應依合同書之規定與乙方結清工程款,但至今甲方仍拖欠乙方工程款_____元。
從______年元月開始,甲方要求乙方為其零建工程拖工。經多次協商達成協議,乙方又為甲方修建了汽車房、鍋爐房、壩墻等多項零建工程。但價值______元的工租款至今不與乙方結算。因甲方一再拖欠乙方工程款,致使乙方工人工資長期不能支付,被迫于______年______月底撤離甲方工地。
為了收回甲方拖欠的工程款,乙方組織專人多次與甲方交涉。開始,甲方以工程資料不全為由予以推拖,乙方只得將自己的全部資料復印交給甲方。后來,甲方又以有關建材差價不合理為由拒絕支付原宿舍樓、教學樓所拖欠的工程款,并推而廣之,拒絕審核乙方后期施工的全部零建工程的結算。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單位: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二
《建筑法》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涵蓋的建筑范圍方面缺陷,面太窄。未包括“鐵公機”工程以及水利、水運、港口碼頭等,一是包含的建筑流程方面缺陷,線太短。未包括勘探、設計等。
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開始實施。歷時兩年多的司法解釋出臺后,在當時引起很大的反響,被認為是解決建設施工合同糾紛的“寶典”。這部“寶典”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準”,有許多模糊的地方,有許多回避的內容。
這些模糊和回避的內容,本可以通過修訂《建筑法》來彌補,但是由于《建筑法》立法的先天不足以及修改《建筑法》的種種局限,一部涵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基礎設施工程的跨行業部門的,以及包含勘探、設計和施工的全國性《建設工程法》至今沒能出臺。修改《建筑法》的呼聲,自2005年開始達到高潮后,突然偃旗息鼓。因此,各地高院和中院,針對各地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制訂了一些指導意見。
隨著上海工程項目規模的減縮,上海的許多施工企業走出上海,走向華東地區,走向全國各地。因此,了解各地法院指導意見的特別規定,我們律師為施工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更具有針對性和現實性。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暫行意見(2002年8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
(一)掛靠、轉包、違法分包以及內部承包之間關系及法律效力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規定:
第四條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1.關于掛靠: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低資質的施工企業借用高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去投標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關于違法分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專業違法分包是指發包人(業主、總承包人)將61項專業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專業資質的公司或個人;或者該61項專業分包沒有經過業主同意,總承包人擅自分包。勞務違法分包是指發包人(總承包人、專業分包人)將13項勞務分包項目分包給不具有勞務資質的公司或個人。
福建高院規定:如何區分勞務分包與轉包、違法分包?
答:勞務分包是指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或者專業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鋼筋、混凝土、腳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鈑金、架線等)發包給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的活動。轉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項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設,其中《建筑法》與《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列的四種行為屬違法分包。勞務分包既不是轉包,也不是分包;轉包及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止,勞務分包則不為法律所禁止。
(1)總包合同合法;
(2)分包單位具備與分包工程相應的資質等級;
(3)對外分包工程須在總包合同中約定或經建設單位認可;
(4)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必須由總包單位自行完成;
(5)分包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再行分包。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總分包合同,應認定無效。
合同一方當事人將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認定轉讓有效。
(1)被轉讓的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
(2)合同轉讓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3)受讓人必須是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
(4)轉讓方不得牟利和違背法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合同轉讓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其轉讓行為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在冊職工簽訂合同,將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給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施工,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的,可認定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于建設單位內部承包合同,應當認定為是工程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并不禁止,該承包人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一方以內部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該內部承包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而掛靠則是指實際施工主體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建設工程,該實際施工主體與被掛靠企業間并不存在隸屬或管理關系,構成獨立主體間的承包合同關系,如果掛靠單位并無相應施工資質的,應認定該承包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二者區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問:如何認定施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與效力?
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與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屬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規對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應對工程施工過程及質量等進行管理,對外承擔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以內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無施工資質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評價:如果屬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有效合同,轉包合同是無效合同,發包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解除《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如果屬于掛靠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是無效合同,掛靠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發包人可以請求確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被解除與合同無效,其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二)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合同出現糾紛,被掛靠人是否承擔責任?
1.“掛靠”行為是施工行業普遍現象,責任如何承擔?
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
2.“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采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于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5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北京高院規定: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定: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南通中院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履行合同的,應由實際施工人自行承擔責任。實際施工人以建筑單位(即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商事合同,應區分被掛靠人是否構成職務行為、授權代理行為和表現代理行為。
山東高院規定: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福建高院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廣東高院規定: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筑施工企業,并以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筑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院14號《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2002年頒布的《暫行意見》有過規定,但是,2004年出臺了14號《司法解釋》后,法院好像不重視這部司法解釋了。
浙江高院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在一審庭審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予以竣工核實的,可認定有效。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山東高院規定:頒發施工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否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廣東高院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無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無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無辦理報建手續的"三無"工程建設施工合同,應確認無效;但在審理期間已補辦手續的,應確認合同有效。
發包人經審查被批準用地,并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只是用地手續尚未辦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不宜將因發包人的用地手續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認定所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無效。
深圳中院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在審理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主張合同無效的,在開庭前發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無效;開庭前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上述行政許可,但未取得施工許可的,應認定施工合同有效。
安徽高院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取得規劃許可證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超規模建設的,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起訴前補辦手續的,應認定合同有效。
江蘇高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中標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的。
深圳中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經過招投標而簽訂的施工合同,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主張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合同履行中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低于成本價或承包人對總價包干合同中工程量有重大誤解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撤銷或變更合同的,應予支持。
承包人就招投標工程承諾對工程價款予以大幅度讓利的,屬于對工程價款的實質性變更,應認定無效;承包人就非招投標工程承諾予以讓利,如無證據證明讓利后的工程價款低于施工成本,可認定該承諾有效,按該承諾結算工程價款。
山東高院:如果雙方約定的工程款價格明顯低于建設工程的成本價格,則違反了有關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可以主張優先受償權?
浙江高院、安徽高院和杭州中院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分包人或實際施工人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且工程質量合格,在總承包人或轉包人怠于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時,就其承建的工程在發包人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可以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優先受償權?
廣東高院和深圳中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人不能主張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
3.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能否轉讓?
江蘇高院規定:承包人將建設工程價款債權轉讓的,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隨之轉讓。
深圳中院規定:承包人將其對發包人的工程款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能隨之轉讓。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承包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深圳中院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前,建設工程合同被解除的,承包人對已完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
5.優先受償權適用范圍的擴大和限制?
浙江高院和安徽高院:
工程勘察人或設計人就工程勘察或設計費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不予支持。
廣東高院粵高法發[2004]2號意見:
《合同法》第286條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工程幕墻裝修、裝飾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基礎工程,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消防工程、玻璃幕墻工程、裝修裝飾工程,在該工程增加價值的范圍內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總承包人分包的專業工程,專業工程分包人不享有工程價款優先權。
6.廣東高院的優先受償權的其他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訂立總承包合同后,再由總承包人訂立分包合同的,在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發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總承包人可以對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主張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于其參與建設的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承包人對其承建的建設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對于因建設工程的使用、出租所產生的收益不得行使優先權。
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未經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承包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因第三人行使抵押權等權利時需對該建設工程進行處分的情形除外。
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人不能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事后承包人以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是法定權利為由向人民法院主張合同約定無效并要求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該約定有效。但在2002年12月28日之后,承、發包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超過6個月的,超過部分無效。
承包人在超過法定的期限后向人民法院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個月期限的起算點應區分以下情況予以確定: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已實際竣工的',工程實際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發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時工程未實際竣工的,約定的竣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約定的竣工日期早于實際停工日期的,實際停工之日為六個月的起算點。
權利人未在上述期限內行使優先權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喪失。
建設工程承包人自行與發包人協商以該工程折價抵償尚未支付的工程價款,或者提起訴訟、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或者直接申請法院將該工程拍賣以實現工程款債權,或者申請參加對建設工程變價款的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均屬于對建設工程價款依法行使優先權。
建設工程承包人提起訴訟、申請仲裁僅要求判決或裁決由發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確認其對該工程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不視為行使優先權。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范圍為建設工程的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和用于建設工程的墊資款等。工程價款的利息不在優先受償范圍內。
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為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
建設工程承包人只能在其承建工程拍賣價款的范圍內行使優先受償權,對該工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拍賣價款不能主張優先受償。
實際操作中可對建設工程和土地使用權分開進行價值評估,確定各自在總價值中的比例,然后一并拍賣,拍賣成交后再確定建設工程承包人可以優先受償的金額。
建設工程承包人承建的部分工程因發包人的其他債務被人民法院執行的,承包人只能根據被執行的工程占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比例,對相應的工程價款主張優先受償。
答:雖然上述批復規定了該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為六個月,但從《合同法》第286條的條文本意分析,該六個月的期限,僅是規定應由承包人向發包人催告支付工程價款,至于是否選擇折價、拍賣等形式受償的,并不在該期限內。
但應當明確,從承包人催告時起,就意味著其知道自身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了,所以也應當從這一時間點計算該項權利的訴訟時效,即為兩年,若兩年還內不起訴的,則應喪失該優先受償的勝訴權。
山東高院規定: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合同不適用《建筑法》調整,適用《合同法》承攬合同規定。
福建高院規定:城鎮個人自建房屋適用該司法解釋,但農村建房不適用該司法解釋,農村建筑活動由國務院《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調整。
橋梁、鐵路、公路、碼頭、堤壩等構筑物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構成專業承包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等施工合同適用該司法解釋。
江蘇高院規定:勞務承包合同糾紛和家庭住宅裝修合同糾紛案件不適用《指導意見》
(1)細化了“掛靠”的表現形式,四個“有無”:資產產權、統一財務,人事任免、調動,社會保險。
(2)突破建設工程價款在鑒定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出具的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有瑕疵,鑒定機構未予認定,人民法院按照鑒定報告支持工程價款;但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工程簽證單等工程施工資料載明的工程內容確已完成的除外。
(3)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中的一方當事人作為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要求合作各方當事人對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承包人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所獲得的利潤以及實際施工人支付的管理費,人民法院可以收繳。
2.浙江高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總價包干方式,當事人以實際工程量存在增減為由要求調整的,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總價包干范圍明確的,可相應調整工程價款;總價包干范圍約定不明的,主張調整的當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
(1)法院以職權審查合同效力,在審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合同效力不予主張,法院也應審查合同的效力,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確認和說明。
(2)確定顯示公平的幅度為30%,在審理建筑工程欠款糾紛中,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和結算方式進行結算;但約定的價款明顯超過或低于市場的30%,所得的勞動報酬明顯超過或低于同類勞動標準的30%,致使雙方利益嚴重失衡的,應公平合理地對約定價款予以變更。
(3) 明確規定無效合同的損失范圍,因無效合同造成損失范圍包括窩工停工費、機械設備調遣費、建筑材料和構建積壓費、保管費、機械設施閑置費、租賃費、臨時設施建造費以及其他直接與該工程有關而獨立發生的費用等。
4.福建高院:拒絕承包人修復,發包人另請他人修復費用,承包人不承擔,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承包人應當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發包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由承包人修復而另請他人修復的,因另請他人而增加的費用不應由承包人承擔。
(1)結算后仍可主張違約金及墊資款利息,發包人在工程款結算后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即使雙方已經結算,承包人請求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及墊資利息的,應予支持。
(2) 簽約后又毀約,發包人應賠償承包人預期利益,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后又毀約的,應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損失,該損失應當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1)所有人與發包人不同時,應共同作為案件原被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并非建設工程項目的所有人,發包人以自己的名義實際履行合同的,建設工程的所有人應與發包人列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共同原被告。
(2)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為固定總價的,承包人以工程量增加為由要求調整合同價款的,應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d.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后,工程發生重大變化或固定總價所依據的設計圖紙發生重大變更的,按照雙方確定的工程量清單單價據實計價。
1)內部協議具有內部約束力,工程掛靠、轉包、違法分包等關系雙方約定建筑單位對建設工程所涉債權債務不承擔責任的,僅在其內部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
d.實際施工人與相對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但相對人能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在訂立合同當時以建筑單位、項目部或工地名義,且其已知道實際施工人具有案涉工程項目部項目經理或其他相關身份的。
(3)標的物用途作為認定表見代理的重要因素,在結合相對人主觀以及客觀事實仍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表見代理的,應將合同標的物的用途作為重要參考予以審查,如購買的材料、租賃的器材和所借的款項實際用于項目施工的,可以認定建筑單位承擔責任。
g.運用經驗法則,通過對合同締結和出具債權憑證時間、以誰名義出具、標的物的種類性質及交付使用等情況的綜合分析判斷,實際施工人或其與相對人的行為明顯與常情常理不符的。
答:項目部是施工承包企業具體實施施工行為的組織體,項目經理指受企業委托對工程項目施工過程全面負責的項目管理者,是企業在工程項目上的代表人。從當前的建筑工程承包現狀來看,承包人的項目部或項目經理以承包人名義訂立合同,債權人要求承包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項目部或者項目經理沒有代理權限的除外。
但應當注意的是,對于除項目經理以外的所謂現場負責人或材料員、采購員等,因其自身并無法律、法規或行業規范所賦予的項目部管理權力,故對此類人員的簽證是否具有表見代理的效力,則應當由主張該表見代理行為成立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同理,對于項目部技術專用章的效力,也同樣如此。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三
上訴人{公司10}因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區人民法院東經初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公司10}委托代理人{黃1x}、{鞏2x}、被上訴人{公司3}委托代理人{徐5x}、{公司6}委托代理人{成8x}、{王9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裁定認定:6月6日,曹際樣以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給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各種建筑設備,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按約定支付租賃費。工程建設律師發現,合同上租用方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萬杰集團為被告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出具擔保書,約定所租物品的價值及租賃費由其擔保承付,在工程造價費中代扣。
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于5月24日注銷,其債權債務由其改制后的{公司3}處理。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曹際樣簽訂的租賃合同租用方雖然加蓋了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合同專用章,但由于改制后的{公司3}對該印章不予認可,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證明曹際樣經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授權的證據,故原告主張與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及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原告應向有關直接責任人主張權利,{公司3}不應作為本案的被告承擔責任,不具備本案被告的主體資格。原告以{公司6}為山東省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保證為由而要求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缺乏相應的事實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公司10}的起訴,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公司10}負擔。
上訴人{公司10}在二審中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請求依法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被上訴人{公司3}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被上訴人{公司6}以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由,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公司10}以萬杰集團為莒縣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書為由,起訴{公司6}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采納。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四
甲方:乙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開發的?土方分項工程由乙方承包施工。
二、承包范圍:
1、新建房屋的基坑土方工程和老建筑物遺留的基礎磚、石、砼的挖掘,破碎、裝卸、運輸和清理棄至場外。
2、施工所需的機械、工具、能耗、維修等均由乙方承擔。
三、承包價格:
1、土方、建筑垃圾、雜物、破碎快料外運,每立方米?元,甲方需留用的土方,乙方應在甲方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每立方米?元。以上價格的工作內容包括挖、裝、運、卸、外運,還包括途中產生的費用和卸物的地點由乙方解決和費用承擔。
2、施工時遇到體積大于0.6立方米砼、鋼砼,或厚度在30厘米以上的基礎需要破碎,按實際體積計算,破碎費每立方米?元。
3、砼地坪厚度超過20厘米,需要使用炮頭機打,每平方米?元,含破碎物清理外運。
四、工程量、計量方式:原始地面標高每棟房屋測6-8個點的平均數,由甲、乙雙方共同測量并做好記錄。(監理單位進場后可同時參加),參加人員簽字后土方開挖,待基坑挖好后,基底標高再測量記錄,經參加人員簽字生效,(砼破碎工程也同樣記錄、簽字生效)。記錄表格采用土方測量記錄單(甲方提供)。
五、施工質量和進度:乙方在施工進度中應根據甲方和監理人員指定的時間、施工范圍和施工圖要求進行施工,工作完成后應?甲方和監理對質量認可后雙方測量簽單。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應定期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教育,并做好安全工作措施,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必須有上崗證,因安全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2、施工過程中,遇到通信光纜,電纜和文物等重要跡象應立即停止施工,報告現場管理人員或甲方領導,待事情處理后再施工。
七、付款方式:
1、考慮到施工周期(各棟房屋不一定同時開工),定于每月的?號結算一次,結算根據施工時每棟房子已經簽字的記錄單,按完成量的70﹪付款,余款待小區改期工程全部完工1個月后的3個月工作日內結清。
2、付款時憑稅票并經相關人員簽字注明已完成付款的房屋樓號。
八、其它事項:
1、如甲方需工程進度加快而乙方無法跟進施工時,甲方可另行施工單位進場施工。
2、由于甲方付款不到位,乙方可順延工期。
九、本合同經雙方商定,不得違約,如一方違約,則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公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1,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謝某2,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原審被告)黃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漢族,住xx市徐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上訴貴院。
上訴請求。
1、撤銷xx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或者由貴院查清事實徑行改判。
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案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該房屋買賣合同須由上訴人四人共同行為,且以被告黃某為主導。
無論是合同的發起還是合同的履行(錢款往來)其中真正的主導應是上訴人黃某,而非上訴人謝某1。一審法院認為,謝某1始終代表四名上訴人,顯然定性不當。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黃某母親陶某所得動遷款項為大部分錢款所購置,且至今謝某1仍與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從整個房屋買賣過程來看,是由黃某提出售房,并讓謝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辦理掛牌,之后與被上訴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黃某出面,甚至被上訴人的兩次付款均是由黃某收款(謝并不在場),且匯入賬戶也是黃某私人賬戶。而且,從被上訴人提供的一審證據(8月19日的電話錄音)顯示,謝某1在與被上訴人協商該房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明確表示關于房屋買賣的問題“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見謝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訴人,他也自知無法代表所有上訴人。
再者,雖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四名上訴人的聯系電話都為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但并不能表明謝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權委托。僅填寫謝某1一人手機號碼,一則是為了便于進行及時聯系,二則也只能說明,由謝某1作為聯系人而已。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謝某1始終代表四被告與中介和原告進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協商,……”,故而推定謝某1就取得了代理權的原因之一,這顯然是擴大了僅作為聯系人的權利范圍,并且也忽視了其余上訴人應享有的對房屋的處分權。
二、7月25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系效力待定協議。
7月25日所簽訂的補充協議,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謝某1與乙方朱某私下擬訂。在甲方一欄僅有上訴人謝某1一人簽字,其他上訴人當時并不知情,后來知曉該事后,明確表示反對,至今其他上訴人對該協議堅決不予追認。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上訴人認為,第一,上訴人謝某1根本不構成表見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該意思表示;第二,該協議違背了除謝某1之外三人的真實意思表達,且不予追認;第三,該協議并未生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故該協議不應作為本案證據予以采信。一審法院在該合同不具備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訴人也沒有足夠證據表明其余三名上訴人授權于謝的情況下,僅以內心確認的方式,推定謝具備締約的代理權,從而認定7月25日協議有效的理由之一是與事實不符,也于法無據的。
至于上訴人黃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謝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三名上訴人始終不予承認7月25日簽訂的“協議”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產權證原件仍握在房產中介手中(現在房產證仍舊在房產中介處),三人是出于索要房產證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講,若四人真是前往辦理過戶登記,當場得知僅僅修改合同中的過戶登記時間,即能辦理過戶登記,當天馬上即可進行修改,無須拖延。而事實并非如此。故一審法院認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辦理過戶手續,并進一步推定三名上訴人用行為對7月25日之協議的效力進行了認可及追認,顯然不符合邏輯。
三、約定違約金數額畸高,違約條款應為無效。
上訴人謝某1與被上訴人于7月25日簽訂的協議中約定,若一方構成違約,則按照房價款的日百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該違約金條款無效。
首先,7月25日所簽訂“協議”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釋應作對被上訴人不利解釋。一審中,上訴人曾就提出被上訴人與中介公司存在利益關系,因被上訴人承諾若該房屋買賣成交,則由其單獨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傭金。顯然,該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其真正目的是針對上訴人而設定,不具誠實性。
其次,3月11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及時得以履行,其責任因由被上訴人承擔,因被上訴人錢款無法及時到位所導致。至7月25日,被上訴人錢款已到位,故向上訴人提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即7月25日之“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數額畸高違約金,顯然是出于保護被上訴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第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一再強調違約金應“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本案中的違約金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當屬無效,不應予以支持。
綜觀本案,原系被上訴人由于無法按時籌措錢款履行合同,導致合同沒有按時過戶,系違約在先。上訴人之一謝某1在無授權情況下,僅一人與被上訴人達成延期過戶協議,該延期過戶協議應屬效力待定,不應成為本案判決之依據。此外,本案涉案金額高達209萬元,屬爭議額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數眾多并存在責任不一,涉及的法律關系又較為復雜,一審期間上訴人曾提出希望該案件轉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實,作出公正判決。然而一審法院并沒有采納上訴人的建議,反而在還沒有查明事實,又缺乏有力證據的前提下,并加以判決,導致上訴人一審敗訴,并將面臨將市值高達250萬元的房屋近似無償地轉讓于被上訴人。上訴人家中耄耋老人無不老淚縱橫,茶飯不思,每每想至即將無處安老,悲痛欲絕。一審法院對于多處法律行為認定不當,故懇請二審法院,維護上訴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發回重審或徑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六
一、答辯人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綠化種植義務。雙方于xxxx年2月29日簽訂的玉皇新村綠化工程施工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工期為xxxx年3月29日至xxxx年4月8日。答辯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了綠化種植義務,并通過了原告驗收。原告于xxxx年7月10日按照約定支付了總工程款的50%,即原告訴稱的96906元。此款項支付了是答辯人履行種植部分義務的工程款,是總工程款的一半,并非全部工程款。因此,根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此款項不應當返還。
二、答辯人對草坪維護管理了三個月,原告應當支付這部分費用。在完成合同約定的種植工作后,答辯人從xxxx年4月9日起對合同約定的草坪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維護和管理。并因此發生了較大數額費用,原告因此獲得利益。原告應將此費用支付答辯人。
三、答辯人撤出草坪管理是經過原告同意,并將管理權交給原告的。因原告測算工程面積不合理、不提供維護水源等原因,答辯人向原告提出交涉。根據雙方協商,答辯人按照原告要求寫了書面申請,將草坪的維護管理工作交給玉皇新村項目部劉**、陳**等人,并約定由二人領取剩余工程款。在交付草坪管理權時,原告對草坪狀況并無異議,答辯人還將用于維護草坪的草坪機兩部一并交給了項目部。此后,原告從未與答辯人就此事進行聯系。由于原告疏于管理,為推卸責任將答辯人起訴。
四、原告現將本案爭議草坪管理權另行發包給他人。如果原告否認答辯人將管理權交還的事實,那么,首先應當向法院主張要求答辯人繼續進行維護管理,而不應要求返還工程款。原告一方面訴稱雙方未解除該合同,另一方面又將該合同涉及的草坪管理工程另行發包,本身就是一種違約行為。原告首先應當對自己的違約行為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答辯人已按合同約定工期完成綠化種植義務,原告支付的是種植工程的工程款,因此,答辯人無須返還。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訴訟費由原告自擔。另外,原告應當支付答辯人所支出的草坪維護管理部分的費用,原告對此保留訴權。
此致
黃*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周**。
xxxx年10月20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七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各種事實,是法院認定爭議案件事實的根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主要有以下七種: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書證的主要形式有:發包方的招標文件、承包方的投標書、承包方、發包方訂立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施工圖紙、設計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工程量簽證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設計變更的聯系單、隱蔽工程的驗收記錄、工程預決算書等。
2、物證:是指以其形狀、質量、規格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主要表現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物—已施工完成的建筑物、構筑物、工地施工的機械設備等。比如在對工程量的爭議糾紛中,已完成的形象工程即為物證。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案件中,視聽資料的主要表現為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有關工程方面的往來電話錄音、往來電子郵件、對施工現場的錄影錄像資料等。
4、證人證言:是指知曉案件事實的當事人的陳述。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證人證言主要是知曉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等事實的人員,所作的陳述。比如,工程監理人員對于施工方延誤工期事實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尤其是作為訴訟請求根據或反駁訴訟請求根據的事實,向法院所作的陳述。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而言,即為發包方、承包方在法庭上對爭議案件事實及反駁事實的陳訴。
6、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專門技術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作出的結論。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形式有:工程質量鑒定結論、工程款的決算結論等。
7、勘驗筆錄:是指審判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物品進行查驗、測量、拍照后制作的筆錄,通過勘查、檢驗等方法形成的證據。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主要表現為應承包方或發包方的申請,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施工現場的工程量、工程形象進度、停工、窩工、施工場地不具備施工條件等事實,進行證據保全而成的證據材料。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八
[提要]由多家單位聯合投資的建設工程有多種運作模式,其中一種就是由聯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此種運作模式下,一旦發包方和承包方之間發生合同糾紛,對于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本文筆者依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進行推演,認為應當將全體聯建單位都列為合同糾紛的當事人。
一、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而發包人支付價款的一類獨立的合同。由于建設工程存在建設周期長、資金需求量大的特點,由多家單位聯合投資的情況較為普遍。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有多種運作模式,常見的有三種,第一種是投資各方共同組建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作為發包人對外簽約;第二種是設立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不進行工商登記),由籌建辦公室或指揮部對外完成招投標及簽約工作;第三種是由聯建單位中的一家出面訂立合同,負責工程建設的日常事務,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資金,或是負責項目立項,一般不與承包方直接。
第一種模式由項目公司直接承擔責任,第二種模式則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關于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規定,由聯營各方承擔責任。目前爭議較大的是第三種運作模式。爭議在于是否要將未參與發包、簽約過程的聯建單位確定為訴訟主體。如果將未參與發包、簽約過程的聯建單位作為案件當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便會出現是否有依據判令其承擔合同責任的問題;如果僅僅是建設工程合同的當事人參與訴訟,由于合同相對方與其他聯建單位按約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權利,發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權利向承包方承擔債務,亦會產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護的問題。由于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各法院在實踐中做法不一,影響了執法的統一性。
二、目前的解決模式。
1、基于合同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該種模式認為,建設工程合同案件既然是基于合同而產生糾紛,法院就應當圍繞合同關系進行審理,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確認責任主體。如果將合同關系以外的主體列入合同糾紛中一并解決,勢必將同時審理兩個法律關系,有違一案一訴的基本訴訟原則。而且,合同的效力在一般情況下只及于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侵害債權等情況不屬本文討論范圍),對合同外的當事人不產生拘束力。因此,責任主體只能確定為簽約的建設單位。雖然如此處理,可能因合同相對方履約能力有限會對承包方的利益有所影響,但可促使承包方正視交易風險,規范建筑業市場,逐步杜絕承包方只與聯建單位中的一方訂立合同的現象。此外,承包方的利益不會因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而受實際影響,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了承包方對工程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承包方可以在執行階段直接申請拍賣建筑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九
第一就是仔細閱讀研究合同內的相關內容,不要一概而過,很多細小的問題就產生在合同內的文字里面。例如房產交易后就進行交房事宜,這句話中就沒有具體的交房時間,這就說明日后交房可能會有什么隱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話都要仔細研讀。
第二就是對于不合理的合同內容不可以默認,沒有辦法兩全的就結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腳。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時間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須按照合同內的方式進行,這也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不受損害。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
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在井岡山市投資辦廠,經注冊登記成立井岡山制衣有限公司(即本案的原告),12月30日,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與被告(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未對交付設計圖紙的地點進行約定。合同簽訂后被告多次到井岡山市實地勘驗,最后把設計完成的一部分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總部福建省三江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一部分交付給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的籌建辦公室(所在地為江西省井岡山市)。由于被告未按期交付全部設計圖紙,且交付的圖紙有的為無效圖紙,為此引發糾紛,經雙方多次協商未果,原告井岡山市制衣有限公司選擇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并以江西省井岡山市為合同履行地,向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
[分歧]。
對本案的管轄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屬建設工程的分合同,但《合同法》沒有規定建設工程所在地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本案的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也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本案屬履行地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屬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義務人交付的既不是貨幣,也不是不動產,而是建設工程設計圖紙,屬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其他標的”,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所在地,被告是負有交付建設工程設計圖紙義務的一方,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為被告所在地。由于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都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人民法院。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履行的義務是交付設計圖紙,那么在何地交付,則何地為履行地。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的設計圖紙根據交易習慣,一般來說是設計方完成設計圖紙后,交付給發包方。本案的設計圖紙大部分在原告所在地江西省井岡山市交付的,履行地應在江西省井岡山市,不存在履行地不能確定。故本案的管轄權應為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廈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事項。
1、裁決被申請人立即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萬元。
2、裁決被申請人按每日發生的違約金為欠款總額的千分之二向申請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暫計至為元,違約金總額從逾期付款之日計至實際付款日。
3、裁決被申請人承擔全部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年月日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下稱“原合同”,見證據2),約定:_________________被申請人委托申請人承擔安置用房項目的工程設計。原合同對設計內容、收費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做出了規定,并規定了違約責任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即原合同第7.2款:_________________“每逾期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原合同第8.7款還約定: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
原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履行了設計義務并將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交付予被申請人,工程方案及工程施工圖亦經相關主管部門及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3)。
1、設計取費:_________________新增用地建筑面積平方米套用原合同收費標準,需增補設計費萬元;本次設計需對原一期設計作重大調整,調整的工作量占原設計工作量的%,需增補設計費萬元;補充協議修改及新增部分的總設計費合計萬元;原合同仍按原約定履行。(見補充協議第一條)。
2、付款進度:_________________補充協議簽訂后7日內,支付該協議總設計費的10%即萬元作為定金;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部分)的方案批復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20%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施工圖提交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65%即萬元;本次修改及新增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后7日內,支付總設計費的5%即萬元。(見補充協議第三條)。
3、補充協議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未盡事宜參照設計合同執行。(見補充協議第四條)。
補充協議簽訂前,申請人即已根據被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補充協議所規定的改擴建設計工作,包括:_________________改擴建工程的設計方案已完成、交付被申請人并已經主管部門批復通過(見證據4),開始了施工圖設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補充協議的簽訂,是對被申請人的委托設計內容、申請人已完成和應完成的改擴建設計工作、設計收費以及雙方相關權利義務進行的書面補充和確認。補充協議簽訂后,申請人依約完成了補充協議規定的施工圖并交付予被申請人,該工程施工圖亦經廈門市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所審查合格。(見證據6、證據8)。
依據補充協議第三條,就申請人已完成的全部設計工作,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設計費累計萬元,為此,申請人于20__年月日開具了兩張總額為萬元的設計費發票(見證據9)提交被申請人以催討欠款。
迄今為止,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但被申請人并未依約支付全部到期應付的設計費及其相關逾期付款違約金(見證據10)。
綜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其行為已嚴重違約、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應繼續履行補充協議規定的付款義務并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依法請求仲裁庭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裁如所請。
此致
廈門仲裁委員會。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二
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返還借款______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與被告經過平等協商達成借款協議,約定被告從原告處借款____萬元,歸還期限為____年,即到____年___月____日被告必須歸還借款,并約定了以被告合法擁用有的土地使用權證(______(____)字第_____號證)為債務設定抵押。現已屆至還款期限,可是被告至今沒有還款給原告,并且將設定已經設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第三人_____________使用,侵犯了原告對抵押權的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經原告多次想要與被告協商交涉,但被告置之不理。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三
訴訟請求。
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建設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區梨園鎮某地的某項目b區的1#、2#樓的'外墻外保溫及飾面裝飾工程進行施工,工期為50天,從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合同還約定工程款的5%作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個月,項目最后的結算金額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然而,過了保修期后,該項目并未發現質量問題,被告卻以種種理由拒絕返還保修款。
原告認為,被告拒絕返還保修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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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四
1、判令被告支付撫養費__________元。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原告的父母離婚,法院判決被告每年支付給原告撫養費1000元,但是判決至今,被告從未支付過撫養費,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__________元,望貴院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五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因此,涉案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只能以《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記載的日期即10月20日為準,至于被告在竣工驗收之后何時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審查備案,則完全由其自主決定,原告只是應被告的請求予以配合而已。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六
原告:_____,性別___,_____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住址:
身份號碼:
被告: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日期間的休息日加班的工資報酬______元。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____年___月____日開始到被告公司工作,擔任_______。
原告與被告于____年____月_____日訂立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試聘用合同》,這期間原告的月工資為______元;每周上班___天。
原告與被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訂立自____年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的《聘用合同》,這期間原告的月工資為_____元;每周上班_____天。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日辭職。自入職之日至辭職時止,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每周的雙休日上班____天,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原告休息日上班____天,被告沒有依法發放給原告休息日加班的工資報酬。
原告于____年___月____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工資報酬______元,但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全部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
原告認為,_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全部駁回原告的仲裁請求,是判斷有誤的:
一、原告每周上班___天,即雙休日也要上班___天,證據確鑿。
二、原告每周上班___天,被告對此無異議。
三、______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與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等法律規定為駁回原告請求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____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被告可以在雙休日安排原告上班,這不違法,但原告請求的是支付加班工資報酬,原告以為并不能以此合法為由駁回原告請求,使得原告加班工資報酬求償未果。
原告認為,被告應支付原告___________元的休息日加班工資報酬。
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特予起訴,請求人民法院早日依法判決。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七
工程建設中發包方與承包方建立起施工合同關系,這種施工合同關系基本的表現形式就是書面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其附件、補充協議等。該施工合同以施工單位完成工程施工,建設單位支付工程價款為主要約定內容。《合同法》第269條明確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的含義和范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所以,施工合同屬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根據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決定》(法〔〕41號),該規定第100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項下做了九個子項的劃分:(1)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2)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5)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6)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7)裝飾裝修合同糾紛(8)鐵路修建合同糾紛(9)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其實,根據《合同法》第27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應當屬于委托合同,不屬建設工程合同。在民事案由規定中將監理合同列入建設工程合同類糾紛,主要考慮因其與建設工程密切聯系而已。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修建合同糾紛、農村建房施工合同糾紛均是施工合同衍生和細化的結果。
工程施工中容易出現合同糾紛,這些糾紛爭議焦點主要突出表現在七個方面:
2、合同無效是否應進行結算;。
5、工程款結算采取何種標準的問題;。
6、訴訟中,造價司法鑒定(司法審價)的范圍;。
7、關于工程質量、工期、農民工利益等問題。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出臺前,這些爭議問題,往往不同地區不同法院作出了不一樣的認定。隨著司法解釋及相關批復的出臺,在實踐中統一了大家的認識,有不同意見的,也只能叫學理解釋或“一家之說”,作為目前實務還應當遵循司法解釋的規定才行。
所謂無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雖然已成立,但因其內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時,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合同無效就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施工合同的無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這里的“法律”是“狹義”的,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頒布的“法”,而“行政法規”也僅指國務院制定頒布的法規,而不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規章。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龐雜,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臺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而且,司法實務界基本上將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區分為管理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把管理性規范作為行政管理范疇,不作為認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僅把效力性強制規定作為認定合同無效的根據。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一般主要從立法目的、設置該條款的目的來考察,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對此存有不同認定,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一些歸納和規定。
結合司法解釋之規定了,以下五類情形的施工合同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單位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
建筑施工領域實行嚴格的資質準入制度,《建筑法》規定了施工企業實行資質強制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就是生命,施工企業的施工能力是保證質量的前提,對施工企業的資質管理與審察,是施工建設的基礎,無資質和超越資質的企業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不能作為無效合同處理。
2、沒有資質或沒有相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單位名義的,通常說的“掛靠”;由于國家基礎建設的大規模上馬,城鎮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資渠道不暢,建設工程高利潤回報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掛靠”這一特殊形式就隨著建筑業空前繁榮的市場應時而生。不具有法定資質的民營企業和實際投資人借用具有相應資質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情況普遍存在,曾有意見認為將此種情況不應認定為無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營企業的發展和不利于推動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司法解釋最終否定了這種意見。將此情形作無效規定,維護了法律的價值,規范了建筑業市場,使建設工程質量有了保障基礎,也推動了建筑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當然,司法解釋沒有對哪種情形屬“借用資質”予以明確,將此認定交給了法官。實務中一般有這么幾個標準:第一,轉讓、出借企業資質證書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工程的;第三,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非承包人本單位人員。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種情況之一或同時存在的,可以認定為掛靠,簽訂的施工合同屬無效合同。
3、必須招標的未進行招投標或中標無效;。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工程必須進行招標的范圍進行了規定,詳細的規定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凡屬規定在招標范圍的工程未進行招投標的,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實踐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一、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土建與安裝工程以招標方式,而附屬工程如裝飾工程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那么,該直接發包的合同也屬無效合同;二、必須招標的項目,總包中標后,建設單位基于各種情況將總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給第三方施工,建設單位與第三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也屬無效。《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條規定了中標無效的六種情形。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中標通知對招標人和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中標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前提條件,中標無效必然導致施工合同無效。
4、違法分包;。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一、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二、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三、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5、轉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建筑法》第二十八條都明確規定禁止轉包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不得轉包工程,該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了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建設部124號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同樣的規定。需要注意,具有勞務作業法定資質的勞務承包人與總包方、分包人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當事人不能以轉包違反法律規定為由請求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也可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效施工合同是否應進行結算視工程質量是否合格而定。可分兩類情形:一、竣工驗收合格;二、驗收不合格,但經過修復后合格。這兩種情況下,施工方可以請求參照施工合同的約定來結算。司法解釋做出這樣的規定,來源于《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工程施工合同顯然不適合返還,而適用折價補償。實踐中,對“折價補償”在無效施工合同的適用中有爭議。一些法院認為,無效后的結算就是工程量據實計算、計價方式參照合同約定結算;一些法院認為,按定額計算,利潤、管理費等不能計算。但,司法解釋規定的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從文義上來看,就是按照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等來結算,涉及利潤、管理費等也應計算。在如此規定下,是否存在合同有效、無效都不影響結算呢?顯然不一樣,合同有效,合同當事方均應全面履行約定;合同無效時,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才可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結算范圍也應限于工程價款,涉及其他違約事項若參照合同尚存爭議。故業內人士認為,出現這樣的結果完全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推導出的結論,而非鼓勵違法簽訂施工合同。實踐中,還有一個問題容易出現:實際施工人往往從前手承包人手中接受施工工程,簽訂的合同價過低,實際施工人又如何主張權利?有人認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否請求參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是實際施工人的權利,而不是附帶的義務,那么,合同約定價款過低時,也可不請求參照該合同計算;同時,從《合同法》對無效合同的系列規定來看,若是再分包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形成事實上的施工合同關系,可主張參照發包人與直接承包人簽訂的施工合同來計算。當然,這僅是理論探討,實踐中待考察。
三、施工方與建設方在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等,在結算時,若該另行簽訂的合同(協議)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
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簽訂的所謂“黑白合同”問題,即備案中標合同(即白合同)與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或“施工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即黑合同)對結算的約定不一致而產生爭議如何處理。司法解釋出臺前,各地法院針對黑白合同在結算時如何認定存在爭議,而目前實踐中需執行該司法解釋的規定。在執行中還存在問題待明確:一、黑合同是否當然無效,以及關于結算“實質性內容”的范圍。應當注意到司法解釋并未直接規定“黑合同”為無效合同,僅在涉及工程款結算依據存在爭議時,規定以中標備案合同為依據。實踐中,承包方起訴支付工程欠款時,與發包方往往對合同效力不持異議,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則,法院也不必主動去認定合同效力問題,僅需確定按照哪一份合同作為結算的依據。涉及黑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這個“實質性內容”的范圍如何確定?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一般認為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是指投標人的報價、招標方式、技術規格等涉及合同主要事項的條款;《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一般約定的條款內容,但并未明確規定實質性條款。實踐中,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一般是指影響或者決定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如工程價款、計價方式、工程質量、工程期限。二、需要區分在中標備案合同之外另行簽訂的協議是屬于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還是屬于正常的合同變更。這里的合同變更屬狹義的,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主體的變更。《合同法》明確了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對合同內容可以作出變更。實踐中,不涉及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形成的協議,就不屬“黑合同”;涉及實質性內容的,也應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狀況、具體細節來認定;如工程價款有微調,工期有延期、一些分項目有調整等,這些調整跟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有關,一般工程施工中發生的設計變更、工程量增減、諸多原因的工期變更等,在實際施工中因客觀原因導致的簽證、技術核定等發生的對原備案合同內容的變更就不屬“黑合同”;故,是否屬于對實質性內容變更的“黑合同”還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工程施工的具體情況來作出具體的分析,應當把握合同當事人的合同變更權利不被不合理的限制和排除,又應當考量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簽訂黑合同搞不正當競爭來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這又成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范圍了。三、存在黑白合同不一致按白合同結算的規定,應當有個前提,就是這個備案的合同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形成的中標合同;沒有經過招標投標形成的合同即或也備案了,但不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這里還需注意的是,備案程序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屬行政監管手段,并在出現多個合同版本時,備案合同有利于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規則。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八
在合同約定建設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結算文件的60天內審查完畢,逾期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施工方決算的情況下,如果建設方在約定期限內未完成審查工作,是否可根據施工方報送的決算價直接確認工程造價?參加研討會的絕大部分同志認為:
——如果建設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決算價表示異議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確定不同的處理方式。全部表示異議的,決算價不能作為工程造價,應啟動審價程序;部分表示異議的,異議部分應啟動審價程序。理由是:這一約定是合同雙方對決算價成為工程造價所附的條件,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建設方提出異議,則不論異議是實質性的還是非實質性的,是全部的還是部分的,都應當作為所附條件沒有成就,不能按決算價確定造價。但這一異議建設單位應當明示,并應當是對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建設方提出審計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應啟動審價程序。該約定對審價程序的啟動產生限制作用。
——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關于雙方未約定決算審查期限的,均以28日為限的規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適用?我們認為:決算的審查期限應當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內容,本無須法律強行規定。該文件作為部門規章,對當事人的重要權利義務作出創設,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該文件并不適合在案件審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審理此類案件中,當遇到相對方以質量條款為異議對抗工程款的結算時應如何正確處理呢?筆者認為,由于建設方的主張不是針對決算價的,故不影響雙方按約定進行決算。
問題二:關于工期的變更。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十九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
2、請求被申請人承擔申請人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律師費;。
3、請求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于同日向申請人出具了一張借條,上面載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并約定如因執行本借款發生爭議,由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仲裁。經申請人多次催討,被申請人仍未歸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會提出仲裁申請。
此致
泉州仲裁委員會石獅分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合同糾紛解決方案(通用20篇)篇二十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公司(要求寫全稱,不可錯一字)。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市**區__________路______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被申請人董事長(廠長,經理等)。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仲裁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請求裁決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_____________年_____月至_____________年_____月的工資_____________元。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