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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一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無奈將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往往非常困難。此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化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二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對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其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確認下來,但這一規定目前僅停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獲怎樣的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三
【案例】“雙十一”購物節時,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并支付了貨款。收到貨后,王小姐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但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聯系網店店主,要求退貨,并愿意承擔來往的運費,但遭到店主的拒絕。
【解讀】近年來,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遠程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因為商家可能隱瞞了商品的負面信息,但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損失。此次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訂做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四
【解讀】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五
我想圍繞著消費者權益保護與這個主題以及企業品牌形象的提升,企業的健康發展,談一談自己的一點認識。也許能為家居企業創新營銷之道打開一些思路。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在國父論里面指出,消費是生產的目的,生產者的利益只有在促進消費者利益時才應加以注意。市場經濟是消費導向型經濟,經營者只有關注和尊重消費者權益才能實現經濟利益的化,樹立消費者權益至上理念,說起來容易,但要落實到行動上卻并非易事。近年來,每年都會有一些品牌的產品因為各種的原因發生問題,但在對待消費者方面各個企業卻差異很大。有的比較冷漠百般狡辯,拖延處理。在座的'都是消費者,我想大家都會有不同的體會。有的企業一再拖延,使事態一再擴大,最終引發全面的危機。也有的企業正視問題,積極表態,及時與消費者和消費者組織溝通,積極有效的推出合理解決措施,最終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產生這種差異,關鍵在于理念不同,我們希望眾多企業能夠真正樹立保護消費者的理念,時刻從消費者本位思考和處理問題,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場競爭的大潮中立于不敗之地。
近年來,全國各地消協相繼在企業推動建立了一批消協聯絡站,這些企業自愿接受消協組織領導,健全處理消費糾紛的機制,妥善處理消費糾紛,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做了積極的貢獻。最近中消協召開了全國消協企業聯絡站工作會議,在這個會上大家交流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驗和體會,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鑒。比如說在企業內部建立消費維權專門機構,明確職責、定期培訓、組織比賽、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費維權的制度、規則,推行質量擔保、先行賠付,建立消費者維權保障基金,引進冷靜期制度,實行無理由退換貨,發生消費糾紛用買家申訴賣家舉證的制度等。綜合各個企業介紹,強化消費維權機制,是贏得消費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寶。我們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業在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績,同時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業在這方面不斷創新,作出更大的成績。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六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對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其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方式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愿,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鏈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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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七
【法條】《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陳先生在飯店用餐期間,因飯店衛生間地板濕滑摔倒受傷。陳先生要求飯店賠償損失,對方卻以陳先生是因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傷為由拒絕賠償。
【解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新《消法》的規定,上述飯店因未盡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提醒】無論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點二。
缺陷商品須召回。
【法條】《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案例】國外某汽車公司宣布在中國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車。但是對自行將汽車送往4s店的消費者,汽車公司并不給予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解讀】該條款確立了召回加民事賠償的原則。新《消法》實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車公司須給予消費者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提醒】服務有缺陷也應召回。
亮點三。
耐用品舉證倒置。
【法條】《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冰箱,使用兩個月后,冰箱內壁出現了裂痕。商場認為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免費修理。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然而,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實踐中消費者舉證非常困難。根據新《消法》,類似情況,將由商家來舉證自己產品無質量問題。
【提醒】僅適用于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時限為六個月內。
亮點四。
所有商品都“三包”
【法條】《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2014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案例】胡先生花費9980元買來的液晶電視兩年后屏幕壞了,維修費竟要9480元。廠家稱,雖然“三包”規定保修期為3年,但液晶電視屏幕不屬于電視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解讀】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攬子納入“三包”范圍。七日之內,商品只要是有質量問題的就可以退貨。
【提醒】因退貨、更換、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亮點五。
遠程購物可反悔。
【法條】《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購買了一雙皮靴,收貨后覺得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當天就聯系網店店主,要求退貨,但遭到拒絕。
【解讀】新《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于網購等遠程購物方式。
亮點六。
格式條款要講清。
【法條】《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案例】劉先生在某通信運營商營業廳辦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網套餐,使用后發現每月沒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劉先生認為清零規定是霸王條款,但運營商解釋,在用戶的入網合同中對自動清零和交費周期都有詳細的規定。
【解讀】依據新《消法》上述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除了必須盡到提醒義務外,還有義務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以避免消費者因對格式條款存在誤解而造成損失。
【提醒】經過審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亮點七。
個人信息受保護。
【法條】《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并留了電話。可是不久,婚慶、旅游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后來得知,是酒店將其個人信息泄露給了其他公司。
【解讀】新《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受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證存在一定難度。
亮點八。
信息騷擾被禁止。
【法條】《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案例】沈先生經常收到一些莫名手機短信的騷擾,內容諸如“無抵押貸款”、“七折購車”等。
【解讀】如果不是消費者請求或未征得消費者同意,向消費者發送消費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種商業信息,如發布房屋交易廣告、推銷理財產品等,都會侵擾消費者。因此,新《消法》對此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提醒】遇到商業短信騷擾及時舉報。
亮點九。
公益訴訟獲支持。
【法條】《消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案例】杜先生發現,同品牌的香煙,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包裝上印的是名勝古跡,而向國外出口的香煙,都在產品上印制相關的警示圖片信息,如“變黑的肺部”煙草危害圖。
【解讀】國內煙草企業在香煙包裝上采用雙重標準,在國內銷售香煙包裝上并未印制警示圖片,未把完整、詳盡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費者。新《消法》賦予了消協公益訴訟的權利,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消協以及各省市消協可以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替受害消費者打集體官司,減輕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提醒】公益訴訟針對的是群體性消費事件。
亮點十。
網絡購物有保障。
【法條】《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吳女士在某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購買了一款手表。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其并非正品。由于該網店已關閉,吳女士找到網購平臺,對方稱,網店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無法找到該商家。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購物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有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新《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根據上述規定,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最好還是到大型網絡交易平臺購物。
亮點十一。
廣告代言要擔責。
【法條】《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某明星在其代言的某化妝品廣告中稱“連續使用28天,肌膚年輕”,呂女士使用后卻并沒有出現上述效果。
【解讀】明星有權為廣告代言,但是也有義務為所代言產品的真假問題承擔責任。根據新《消法》,今后出現類似消費者呂女士的遭遇,消費者都可以依據《消法》起訴廣告代言人,要求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提醒】保存相關證據很重要。
亮點十二。
懲罰賠償為三倍。
【法條】《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便買了1公斤。結賬回家后,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是按原價進行結算的,便向超市索賠。
【解讀】新《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金額進行了規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孫小姐可獲得三倍賠償,由于該金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提醒】遭遇欺詐,堅決索賠。
亮點十三。
精神損害可索賠。
【法條】《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和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張女士到超市購物,經過出口的防盜磁門時,磁門發出報警聲。超市工作人員對張女士進行搜身,卻并未發現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貨物。張女士要求超市賠禮道歉,并賠償4000元的名譽及精神損失費,對方予以拒絕。
【解讀】新《消法》中對保護人格尊嚴和賠償精神損害的規定,是對《憲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和人格尊嚴維護原則的進一步確認。
亮點十四。
企業失信應入檔。
【法條】《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案例】某防盜門生產企業擅自將該廠生產的普通防盜門貼上鋼制乙級防火門標簽,進行銷售。經當地執法部門檢測,該批防火門均為不合格產品。
【解讀】目前,假冒偽劣產品、消費欺詐、惡意拖欠貨款、虛假促銷等失信行為屢見不鮮,說明商務誠信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于失信企業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要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公諸于眾。“黑名單”制度將成為法律監督的利器,也是法律懲處手段的有效補充。
【提醒】發現經營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要果斷舉報。
亮點十五。
民事賠償要優先。
【法條】《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某食雜店店主銷售勾兌的假酒,致使一消費者飲用后中毒住院,執法部門做出了沒收假酒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由于該店主資金有限,在支付行政處罰金的同時,已無力再支付對受害消費者的賠償。
【解讀】新《消法》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其受損的權利得到補償,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提醒】務必及時索賠。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八
生活中,在我們消費購物的過程中,如果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該如何維權呢?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后文簡稱“消法”)又給我們帶來了哪些福音呢?請看下文對新消法亮點的解讀。
亮點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法條】《消法》第23條增加了一款作為第3款,內容為:“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迷你小冰箱,可使用兩個月后,小冰箱內壁便出現了裂痕。張先生拿著發票找到商場,但商場認為小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幫張先生免費修理。張先生將商場告上了法庭,但最終因拿不出證據證明所購小冰箱存在質量問題而被判敗訴。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消費者要想證明某個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須拿出證據來,但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消費者舉證住往非常困難。此次《消法》修改,將消費者“拿證據維權”轉換為經營者“自證清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確解了消費者舉證難問題。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無質量問題,應由商家來舉證。
【提醒】該規則僅適用于機動車等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且僅限于購買或者接受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超過六個月后,不再適用。
亮點二:賦予消費者七日反悔權。
【法條】《消法》第25條第1款、第2款為新增法條,內容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雙十一”購物節時,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上看到一雙高跟鞋,款式新穎,價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猶豫點擊了購買,并支付了貨款。收到貨后,王小姐覺得這雙高跟鞋雖然新穎,但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聯系上網店店主,要求退貨,并愿意承擔來往的運費,但遭到店主的拒絕。
【解讀】近幾年,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遠程購物的“非現場性”導致消費者和商家的信息極不對稱,因為商家可能隱瞞了商品的負面信息,但由于無法直接接觸商品,消費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損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于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消費者直接到商店購買的物品,不適用該條規定。另外反悔權的期限是七日內,且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點三:新增網絡等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制度。
【法條】第28條為新增法條,內容為:“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解讀】該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有助于明確解決網購等非現場購物面臨的突出問題。現實生活中,消協在解決網購過程中的爭議時,經常找不到相應的經營主體,而新《消法》的這項規定有助于幫助在發生問題時查找相應的責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項等,則可以對消費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對產品的負面問題做到全面、詳盡的了解;售后服務和民事責任事前需要明確,也有助于消費者在事后發生爭議時有據可查地解決問題。
亮點四:明確個人信息保護。
【法條】《消法》第29條為新增法條,內容為:“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并留了電話。可是不久,婚慶、旅游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不堪其擾。吳先生發覺,在婚禮操辦過程中,唯一留號碼的就是在訂酒席環節。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訴他,打電話的婚慶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這是酒店為方便新人而免費提供的一項增值服務,新人在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應的折扣優惠。吳先生聽了后非常氣憤,但卻“走投無門”。
【解讀】個人信息被隨意泄露或買賣,消費者的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誰都知道是商家“出賣”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但卻沒人管也沒地方去投訴。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提醒】雖然《消法》將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確認下來,但這一規定目前僅停留在文件上,具體操作性不強。如果個人信息被泄露,消費者如何取證、維權?相關經營者將獲得怎樣的處罰,有待進一步規定。
亮點五:消協可提公益訴訟。
【法條】《消法》第37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應履行以下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案例】杜先生請朋友到某餐館吃飯,結賬時,發現餐館多收了24元錢。杜先生詢問得知,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時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費用,所有顧客都收了。杜先生認為餐館這種強制性消費違法,向當地消協投訴。但經調解后,消協也表示愛莫能助,讓杜先生到法院起訴。為了24元錢到法院打官司太劃不來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罷。
【解讀】近幾年來,我國不斷出現侵犯消費者權益的群體性消費事件,對于消費糾紛數額較小的事件,相當多的消費者衡量維權成本后,出于各種原因不愿意維權。在諸如三鹿奶粉、問題膠囊等群體性消費事件中,消費者往往勢單力薄,舉證困難,消費維權常常陷入尷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確了消協的訴訟主體地位,對于群體性消費事件,消費者可以請求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請求當地的消協提起公益訴訟。
【提醒】公益訴訟針對的是群體性消費事件,單一消費事件,消費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亮點六:定位網購平臺責任。
【法條】《消法》第44條為新增法條,內容為:“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吳女士在某大型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中購買了一款某知名進口品牌手表。實際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自己購買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聯系賣家退貨,但通過網店中所留的電話、郵件等均無法聯系上。吳女士向網購平臺工作人員反映,他們在核實后表示,對方當時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目前他們做的只能是將這家網店關閉,吳女士所遭受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的購物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但另一方面,由于賣家眾多,網購平臺只是提供一個交易平臺,買賣自由,雙方自愿,要求網購平臺進行直接監管也是不現實的。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清晰定位,即網購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且對于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具有主觀過錯,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網購平臺承擔責任有前提。
亮點七:明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推銷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條】新《消法》第45條增加了兩款,內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新消法規定,對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及代言人、推銷人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對于影響我們生活質量最深的虛假廣告及明星代言來說,意義非凡。其大大強化了商家制作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及明星選擇代言產品的謹慎度,對于遏制虛假廣告、問題產品具有顯著作用。
【提醒】連帶賠償責任僅僅適用于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
亮點八:加大消費欺詐賠償。
【法條】《消法》第55條修正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覺得挺便宜,便買了1公斤。后孫小姐又買了1公斤蘋果,蘋果原價15.5元/公斤,促銷價10.1元/公斤。結賬回家后,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均是按大米和蘋果的原價進行結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賠償。
【解讀】修改后的《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數額進行確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修改后的《消法》,孫小姐可能獲得3倍賠償,由于該數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提醒】此賠償原則僅針對經營者存在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所謂欺詐消費者的行為,是指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中,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九
【法條】《消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陳先生在飯店用餐期間,因飯店衛生間地板濕滑摔倒受傷。陳先生要求飯店賠償損失,對方卻以陳先生是因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傷為由拒絕賠償。
【解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經營者在經營場所對消費者、潛在的消費者或者其他進入服務場所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依法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據新《消法》的規定,上述飯店因未盡保障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
【提醒】無論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點二。
缺陷商品須召回。
【法條】《消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案例】國外某汽車公司宣布在中國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車。但是對自行將汽車送往4s店的消費者,汽車公司并不給予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解讀】該條款確立了召回加民事賠償的原則。新《消法》實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車公司須給予消費者交通補貼、誤工補貼以及一定的經濟賠償。
【提醒】服務有缺陷也應召回。
亮點三。
耐用品舉證倒置。
【法條】《消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案例】張先生在某商場促銷活動中購買了一臺冰箱,使用兩個月后,冰箱內壁出現了裂痕。商場認為冰箱系張先生人為損壞,不同意免費修理。
【解讀】“誰主張,誰舉證”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證據規則。然而,因為不掌握相關技術等信息,實踐中消費者舉證非常困難。根據新《消法》,類似情況,將由商家來舉證自己產品無質量問題。
【提醒】僅適用于耐用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時限為六個月內。
亮點四。
所有商品都“三包”
【法條】《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2014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2014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亮點解讀。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案例】胡先生花費9980元買來的液晶電視兩年后屏幕壞了,維修費竟要9480元。廠家稱,雖然“三包”規定保修期為3年,但液晶電視屏幕不屬于電視主要部件,所以不能保修。
【解讀】新《消法》把所有商品一攬子納入“三包”范圍。七日之內,商品只要是有質量問題的就可以退貨。
【提醒】因退貨、更換、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亮點五。
遠程購物可反悔。
【法條】《消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做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案例】王小姐在某大型購物網站購買了一雙皮靴,收貨后覺得顏色跟網頁上的圖片出入很大,當天就聯系網店店主,要求退貨,但遭到拒絕。
【解讀】新《消法》針對網絡等遠程購物方式賦予了消費者七天的反悔權,旨在促進買賣雙方的平等地位。根據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王小姐有權要求退貨。
【提醒】反悔權僅適用于網購等遠程購物方式。
亮點六。
格式條款要講清。
【法條】《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案例】劉先生在某通信運營商營業廳辦理了20元包150m流量的上網套餐,使用后發現每月沒用完的流量都被清零了。劉先生認為清零規定是霸王條款,但運營商解釋,在用戶的入網合同中對自動清零和交費周期都有詳細的規定。
【解讀】依據新《消法》上述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除了必須盡到提醒義務外,還有義務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以避免消費者因對格式條款存在誤解而造成損失。
【提醒】經過審批的格式合同也可能“不平等”。、
亮點七。
個人信息受保護。
【法條】《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案例】吳先生在某大酒店預訂了婚宴,并留了電話。可是不久,婚慶、旅游等公司的電話便接踵而至。吳先生后來得知,是酒店將其個人信息泄露給了其他公司。
【解讀】新《消法》首次將個人信息受保護作為消費者權益確認下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一項重大突破。
【提醒】如何取證存在一定難度。
亮點八。
信息騷擾被禁止。
【法條】《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案例】沈先生經常收到一些莫名手機短信的騷擾,內容諸如“無抵押貸款”、“七折購車”等。
【解讀】如果不是消費者請求或未征得消費者同意,向消費者發送消費者根本不需要的各種商業信息,如發布房屋交易廣告、推銷理財產品等,都會侵擾消費者。因此,新《消法》對此作出了禁止性規定。
【提醒】遇到商業短信騷擾及時舉報。
亮點九。
公益訴訟獲支持。
【法條】《消法》第三十七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案例】杜先生發現,同品牌的香煙,在國內銷售的產品包裝上印的是名勝古跡,而向國外出口的香煙,都在產品上印制相關的警示圖片信息,如“變黑的肺部”煙草危害圖。
【解讀】國內煙草企業在香煙包裝上采用雙重標準,在國內銷售香煙包裝上并未印制警示圖片,未把完整、詳盡的警示信息明示消費者。新《消法》賦予了消協公益訴訟的權利,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消協以及各省市消協可以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替受害消費者打集體官司,減輕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提醒】公益訴訟針對的是群體性消費事件。
亮點十。
網絡購物有保障。
【法條】《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案例】吳女士在某網購平臺上的一家手表網店,購買了一款手表。收到貨后,吳女士發現其并非正品。由于該網店已關閉,吳女士找到網購平臺,對方稱,網店提供驗證的身份證件系假冒,無法找到該商家。
【解讀】網上購物方式同普通購物不同,對于商家是否具有經營資質、信譽等情況,買家無從查證,這就需要網絡平臺加強審查和監管。新《消法》對網購平臺的責任進行了明確。根據上述規定,吳女士有權要求網購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提醒】最好還是到大型網絡交易平臺購物。
亮點十一。
廣告代言要擔責。
【法條】《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案例】某明星在其代言的某化妝品廣告中稱“連續使用28天,肌膚年輕12年”,呂女士使用后卻并沒有出現上述效果。
【解讀】明星有權為廣告代言,但是也有義務為所代言產品的真假問題承擔責任。根據新《消法》,今后出現類似消費者呂女士的遭遇,消費者都可以依據《消法》起訴廣告代言人,要求其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提醒】保存相關證據很重要。
亮點十二。
懲罰賠償為三倍。
【法條】《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孫小姐在某超市購物時,看到一款促銷的泰國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銷價6.2元/公斤。孫小姐便買了1公斤。結賬回家后,孫小姐發現超市在結賬時,是按原價進行結算的,便向超市索賠。
【解讀】新《消法》不僅將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由“退一賠二”變為“退一賠三”,而且還對賠償的最低金額進行了規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為明顯構成價格欺詐,根據新《消法》,孫小姐可獲得三倍賠償,由于該金額低于500元,因此孫小姐可以獲得500元的賠償。
【提醒】遭遇欺詐,堅決索賠。
亮點十三。
精神損害可索賠。
【法條】《消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有侮辱和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張女士到超市購物,經過出口的防盜磁門時,磁門發出報警聲。超市工作人員對張女士進行搜身,卻并未發現其身上藏有超市里的貨物。張女士要求超市賠禮道歉,并賠償4000元的名譽及精神損失費,對方予以拒絕。
【解讀】新《消法》中對保護人格尊嚴和賠償精神損害的規定,是對《憲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和人格尊嚴維護原則的進一步確認。
【提醒】消費者人身權益不容侵犯。
亮點十四。
企業失信應入檔。
【法條】《消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案例】某防盜門生產企業擅自將該廠生產的普通防盜門貼上鋼制乙級防火門標簽,進行銷售。經當地執法部門檢測,該批防火門均為不合格產品。
【解讀】目前,假冒偽劣產品、消費欺詐、惡意拖欠貨款、虛假促銷等失信行為屢見不鮮,說明商務誠信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對于失信企業不僅要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要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公諸于眾。“黑名單”制度將成為法律監督的利器,也是法律懲處手段的有效補充。
【提醒】發現經營者有違法違規行為要果斷舉報。
亮點十五。
民事賠償要優先。
【法條】《消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某食雜店店主銷售勾兌的假酒,致使一消費者飲用后中毒住院,執法部門做出了沒收假酒及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由于該店主資金有限,在支付行政處罰金的同時,已無力再支付對受害消費者的賠償。
【解讀】新《消法》確立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使其受損的權利得到補償,充分體現了立法機關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
【提醒】務必及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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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
隨著消費結構逐漸調整,網購糾紛已經屢見不鮮,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網絡購物投訴16408件,同比增長99.7%。網絡消費中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宣傳與實物差距大;商品質量良莠不齊;售后服務爭議多等,這些問題正考驗著網購行業的健康發展。
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備受市場關注: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例外規定:該條例規定,由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數字化商品、報紙期刊等商品,以及其他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另外,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
修改后的消保法新增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必須對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另外,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三、監管與懲罰將“換代”
另外,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的職能。
不公平合理的合同格式條款、虛假廣告宣傳等受侵害對象眾多且不特定的案例,都可以由消協根據法律規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以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四、舉證責任倒置。
修訂后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文改變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今后舉證負擔轉移給了經營者,經營者需要證明商品在消費者購買時是沒有問題和瑕疵的。
【專家觀點】。
騰訊公司高級法律顧問趙治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后悔權”有助于樹立消費者網購信心,進一步確定電商產業的整體優勢。雖然與傳統零售業相比,電商具有低成本的優勢,但畢竟是新生事物,很多人對網購還有一定的陌生感及不信任感,“后悔權”的出臺有利于提高消費者對網購的信任程度。
【維權途徑多元化】。
新《消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該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一
在這篇作文的開頭,我先給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故事。
有一對貧窮的農民夫妻,因為買了假種子種到田里而顆粒無收還賠了本,夫妻倆越想越生氣,便買了瓶毒藥一飲而盡,但因為毒藥也是假的,他們昏睡了一天后又醒了過來,夫妻倆認為自己大難不死必有后福,便買了瓶酒以示慶祝,誰知,這對夫妻喝完酒后再也沒有醒來,因為他們喝的是假酒。
聽到這個悲慘的故事。我禁不住想,現在世上有多少假東西呀!坑害農民的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危害病人生命健康的假藥、有毒大米、蘇丹紅、人造雞蛋······,這些假東西造成了多少受害者呀!而那些負有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的人,只管收錢,對造假的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還為造假者通風報信。正是由于這些人的失職,才造成現在假貨滿天飛。
今天,又是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我興奮地來到大街上,希望能聽到有關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的宣傳。但大街上冷冷清清,沒有宣傳標語,沒有宣傳喇叭,人們冷漠地來來往往,世界消費日什么時候消失了呢?我心里不由得升起一絲疑問。這時,一陣風刮來,風雖不大,我卻感到明顯的涼意。它帶給別人的是清涼,而此時帶給我的卻是憂慮和悲傷。
3.15世界消費者權益保護日還有用嗎?在大多數人心中,也許已經不重要了,也許已經沒有用了,他們眼中能看到的,只剩下金錢、金錢、金錢······人們哪!醒醒吧,不要為了金錢而瘋狂了。我們不但要有誠信,更要有良心。讓我們一起來打假吧,讓我們生活在一個沒有假貨的世界里!我相信,這是每一個孩子的愿望,也是每一個大人的目標。來吧,讓我們找回誠信、喚醒良心,為徹底消滅假貨努力吧!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二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需求增長,法制觀念深入人心,消費者保護工作亦越來越受到重視。我國自1993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得到了長足發展,特別是著名的第四十九條,通過懲罰性措施維護了許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縱觀我國市場現狀,仍然存在消費者權益受損的情況。前幾年的蘇丹紅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等都是對我國《消法》實施的拷問,而消費者權益在受到侵犯后難以得到維護也使得我國消法發展步履維艱,在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因素要歸結于消費者對于維權方式的認識不足。本文從消費者維權出發,總結了幾種常見的消費者維權方式,以供廣大消費者參考。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糾紛仲裁。
引言: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經濟迅猛發展、我國消費者權益問題日益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先后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例如《價格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成為消費者保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堅強后盾。《消法》的確立無疑是通過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來平衡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地位,實現雙方之間的實質正義。《消法》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實現的,一是規范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安全、衛生狀況等方面的義務;二是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提供法律救濟,包括協商、仲裁、訴訟等。其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出的五種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給消費者指出一條如何保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清楚思路,并在這基礎上,給建立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提出一些建議。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給出了五種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途徑,分別是: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五條途徑給消費者指出了保護自我合法權益的清楚思路。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消費者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可以直接向商品或服務提供給自己的經營者求償,而不必深究造成損害的責任具體由誰來負。而這個和解是指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的形式分清責任,取得彼此諒解,最后達成公平合理的解決消費者爭議協議的一種方式。消費者與經營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有關爭議進行協商、交換意見而最終達成解決爭議的方案。消費者在發現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主動與經營者聯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協商這種方式具有簡便、高效、經濟的特點,且涉及的消費者爭議大多數是標的不大,案情比較簡單,不值得大費周章。協商和解在實際生活中最普遍,因為程序簡單、節省時間和精力。這種方式與其他的途徑相比成本最低,無論是對消費者或經營者,它都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途徑。
同時消費者在確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準備采取協商和解的方式予以解決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準備好詳實、充足的證據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2、要堅持公平合理、實事求是的原則。只有雙方都進行能實事求是,互相妥協才能促進問題的順利解決。
3、要注意時效性。有些問題的解決具有一定的時效性,一旦超過一定時間,會對消費者維權造成阻礙。在證據確鑿、事實明確的情況下,經營者還故意推諉、逃避責任,消費者就要果斷地采取其他方式來求得問題的解決。
但是這種方式的效果如何取決于消費者個人的力量和經營者的態度,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只有雙方都遵循老實信用的原則,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而由于消費者與強大經營者相比處于弱勢地位,無法與具有優勢地位的經營者抗衡。假如經營者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就會為消費者解決問題。但是如果經營者不講信用,推諉,逃避責任,那樣消費者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從而使得協商和解無效。協商和解的缺點就在于缺乏國家強制力,它只是人們自發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可能使消費者在碰到不負責任的經營者時候即使消耗精力、時間但問題仍得不到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高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按照《消法》規定:消費者組織應允許、支持消費者結成以保護自身權益為目標的社團組織,并開展宣傳,在社會范圍內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意識;接受消費者對消費者組織的監督;并幫助消費者完成對經營者的監督等。消費者組織應主動采取措施,與不法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作斗爭,并協助消費者順利實現自己的各項權利,向新聞媒體揭露不法侵犯行為,形成輿論監督效應等。因此,當消費者權益在受到侵害而自身與經營者協調和解無果時,可以尋求消費者協會的支持,請求消費者協會進行調解。
消費者協會受消費者委托時,是代表消費者利益的,是消費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費者投訴、為消費者排憂解難、并進行處理是消費者協會直接幫助消費者、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所謂消費者投訴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侵害,而這些損害往往標底金額較小,消費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些小事假如不及時的解決處理,往往又會縱容不法經營者繼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當消費者想消費者組織提起投訴時,消費者協會應當盡快調查清楚事情,積極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調解時消費者、經營者、消費者協會三方參加,由消費者協會居中調解,此時消費者協會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須公正的調解,不能一味的偏袒消費者;另外消費者協會在調解過程中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見,消費者協會在調解過程中只充當溝通者的身份,不能代替雙方做出決定,也不能強迫雙方作出決定。
調解能緩解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部分沖突,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途徑。但是調解也存在一些弊端,和協商調解一樣,調解也是一種民間由來已久的解決方式,由于消協等民間組織沒有法律強制力,實際操作起來沒有威懾力度,經常力不從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如果通過消費者協會調解不通時要依托于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來解決問題。
三、向有關部門申訴。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行政申訴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向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予以保護的請求。行政申訴提出后,由行政機關依法調查并做出處理決定。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部門申訴,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行政部門能夠高效地處理權益糾紛、防止糾紛的擴大化、及時制止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從消費者利益的角度上來看,要以申訴的方式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糾紛有很多優點;
1、以申述的方式解決與協商、調解相比較,申訴的程序比較正規,對于消費者來說可靠性會更強些。
2、以申訴方式解決消費糾紛會更經濟。《工商行政治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規定行政申述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會更有利于消費者。
3、另外申訴還有高效、快捷的特點。由于國家部門的介入,申訴同其他保護途徑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4、申訴往往比協商和調解更具有約束力和權威性。
四、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解決消費者爭議的另一種方式就是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行為。與其他處理消費者糾紛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費者、經營者、仲裁機構三方當事人參加,但是必須有仲裁協議,才能申請仲裁。仲裁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經濟性、快速性、保密性強的優點。
以消費者協會為依托的仲裁委員會分支機構,專門受理消費糾紛。當然,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要想正常發揮作用還需法律制度的認可,必須為現有的仲裁法所接納,其做出的裁決才具有強制執行力,否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將僅相當于現在的調解書,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也只不過是現有消費者協會協調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但仲裁機構只在設區的市設立,對于其他地區的消費者假如要想以這種方式解決糾紛將會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選擇仲裁的方式,仲裁機構將不受理。所以這種途徑在我國并不被爭議當事人看好,現在選擇仲裁方式做解決消費糾紛的不太多。
五、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我國消費者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爭議。訴訟是解決爭議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其判決具有強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職權強制執行生效判決。消費者的訴訟可分為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三種。在這,我們一般講的主要是民事訴訟。
在我國,一般消費者的權利意識差,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往往聽之任之、不到萬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費者對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對的經營者大多數是財力雄厚的大公司。對其是否能夠勝訴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僅受到的損害得不到補償,而且會造成更大的人力、財力的浪費。伴隨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宣傳力度的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識已培養起來。依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訴訟中的各種開銷費用全有投訴者承擔。但由于消費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贏了官司,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賠償金額。對于那些小金額的消費糾紛,消費者要以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就顯然得不償失。訴訟成本高成為了消費者選擇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絆腳石。
雖然這種途徑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實踐生活當中民事訴訟不應該成為解決消費者糾紛的主要途徑。
經過上述對比、分析維護消費者權益的五種途徑,筆者認為現實生活中,我國消費者在解決消費糾紛時可根據不同的標的、不同的情況選擇其相應的解決途徑。其中應以協商、調解為主要方式,以申訴、仲裁為補充,以民事訴訟為最后的渠道。同時國家應加強規范、完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行政法規章,增強行政執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層次。利用社會傳播媒介和消費者運動,廣泛宣傳消費者維權意識,形成“講誠信、反欺詐”抵制假冒偽劣商品,自我保護合法權益的良好社會風氣。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向前推進,市場經濟逐步完善,消費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途徑將會更加完備、高效。
參考文獻。
1.薛軍。司法立憲主義論[j].法學研究,2008(4)。
3.梁小民。西方經濟學[m].中國統計出版社,1998。
4.錢弘道。經濟分析法學[m].法律出版社,200。
55.劉文華、肖乾剛。經濟法律通論[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三
2006年7月。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共12分)。
1、c2、a3、b4、b5、d6、c7、b8、c9、b10、c11、c12、b。
二、多項選擇題(每小題2分,共14分)。
1、abcd2、abc3、ab4、abc5、abc6、bcd7、bcd。
三、名詞解釋題(每小題3分,共9分)。
1、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商業賄賂是指商品交易和服務活動中,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通過不正當手段收買對方當事人或其成員或政府部門工作人員,以促成交易或獲得優惠交易條件的行為。
3、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四、簡答題(每小題10分,共30分)。
答案要點:
消費者保護法與其他法律相比,具有以下幾個明顯的特征:
第二、消費者保護法是以消費者利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3分)。
第四、消費者保護法是法律淵源非常廣泛的法律(2分)。
要求適當展開,否則不能滿分。
2、品質擔保責任與產品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答案要點:兩者的區別是:
第一,品質擔保責任與產品責任的性質不同。
產品責任屬于侵權責任,品質擔保責任本質上是一種契約責任。(3分)。
第二,產品責任以產品存在缺陷為承擔責任的前提,而品質擔保責任是以商品存在瑕疵為。
責任的要件;(3分)。
第三,產品責任的發生以對他人造成損害為要件,而擔保責任的承擔是以提供的產品不符。
合擔保為要件;(2分)。
第四,產品責任的責任形式為賠償損失,而品質擔保責任的形式包括解除合同、瑕疵修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試題答案及評分標準第1頁(共2頁)。
賠償損失等。(2分)。
3、對于消費買賣合同,除了合同法規定外,對消費者還應有哪些方面的特別保護?答案要點:
第一,經營者前合同義務經營者除了履行合同義務外,還須對消費者承擔某些合同前的義務,如提供有關商品的信息知識等。(3分)。
第二,瑕疵擔保責任制度(2分)。
第三,售后服務義務包括修理、更換和退貨等。(3分)。
第四,經營者的其他附隨義務比如提供搬運條件或送貨上門、免費培訓等。(2分)。
五、論述題(每小題15分,共15分)。
答案要點:
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這就是懲罰性賠償的條款。(3分)。
懲罰性賠償責任的適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服務有欺詐行為之存在。所謂欺詐行為,是指以為了獲得有利的交易結果而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的行為。第二,消費者受到損害。首先要有消費者受到損害的事實發生,其次有損害著只能是消費者。第三,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雙倍賠償實際上是受法律保護的、消費者要求經營者賠償損失的最高限度,在此范圍內,消費者的要求受法律支持,在消費者提出后,經營者應但雙倍賠償。在以上條件同時具備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5分)。
眾所周知,在大陸法系,損害賠償僅具有補償性,懲罰性賠償從未被承認為民事責任的一種形式。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突破了傳統民事賠償責任的限制,出現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因為它符合我們社會的需要。(3分)。
懲罰性賠償的基本作用表現在:一是通過懲罰性賠償責任可以督促經營者誠實經營;從加害方角度分析,懲罰性賠償主要是通過使加害人負擔較重的責任,從而達到遏制其再次加害的目的。二是可以鼓勵消費者積極同經營者不誠實經營行為作斗爭。從受害方角度分析,懲罰性賠償不僅像傳統的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一樣具有賠償功能,更加重要的是,它能夠起到保護受害人的作用。對于已受傷害的受害人來說,懲罰性賠償通過向加害人要求超過賠償部分的懲罰性的賠償金額,能夠使遭受損害一方當事人得到完整的、實質的賠償。(4分)。
六、案例分析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1、答案要點:
工商局和糧食局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4分)。
因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對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依次,l省a市工商局和糧食局的行為很明顯屬于限制競爭行為,構成了不正當競爭。(6分)。
2、答案要點: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分)。
因此,針對某塑膠企業在本市晚報上作虛假廣告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李林完全可以通過向經營者計謀塑膠企業要求賠償自己的損失;但同時在晚報不能提供塑膠企業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情況下,李林可以要求晚報承擔賠償責任。(4分)。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四
1、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2、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3、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4、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5、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6、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7、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8、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9、做好消費指導工作增強消費者維權能力。
11、科學消費從小抓起,依法維權從我做起。
12、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營造公平交易環境。
14、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15、誠信經營,放心消費。
16、誠信守法經營,優化消費環境。
17、誠信為本,質量為金,文明消費。
18、創新消費指導模式,提升消費生活品質。
19、促進全市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
20、打擊假冒偽劣,增強消費信心。
21、打造金融品牌,提升行業文明,服務百姓民生。
22、大力開展“放心消費維權進農村”活動。
23、發動全社會,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24、發揮輿論監督作用,促進消費維權工作。
25、放心消費,誠信先行,依法維權。
26、改善民生,促進消費。
27、消費安全進校園,中小學生學維權。
28、人生青春無價,消費維權有約。
29、改善農村消費環境,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30、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社會發展。
31、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素質。
32、公平交易,健康消費。
33、公平正義,和諧消費。
34、共筑安全公平的消費環境,樹立消費信心。
35、關注民生,關注熱點,調解糾紛,排優解難。
36、關注民生,為廣大消費者服務。
37、廣泛開展“消費與發展”的宣傳活動。
38、化解消費糾紛,構建和諧社會!
39、積極倡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健康、文明消費。
40、搞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1、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為消費者排憂解難。
42、加強社會監督,增強維權意識。
43、加強市場監督,營造放心消費環境。
44、加強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45、加強宣傳引導,提振消費信心。
47、爸爸媽媽請放心,消費維權我能行。
48、安全消費,快樂起飛。
50、夢尋青春校園,心泊維權驛站。
51、積極開展消費教育,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可持續消費。
52、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53、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的'責任。
54、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55、構建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和意義,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
(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
(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六
一、大作業題目(內容):
一、簡述消費者協會在消費者保護工作中應履行哪些職能。(10分)。
二、簡述如何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消費糾紛。(10分)。
三、簡述經營者發現所提供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時應采取的補救措施。(10分)。
四、試述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20分)。
五、案例:1996年5月,女青年張某與劉某至某百貨商場化妝品自選柜臺選購化妝品。兩人在此挑選、試用化妝品約20分鐘,終因未曾選中合適的化妝品而離開商場。二人走到店門口時,化妝品自選柜臺的營業員和一位保安人員追了上來,指控二人偷了化妝品柜臺陳列的貨物,二人堅決否認,雙方相持不下,這時,另一位商場保安人員上來對張、劉二人說:“請你們到商場保衛科把事情說清楚。”到保衛科后,商場保安人員要求檢查劉、張二人隨身所帶的皮包,遭到二人的拒絕。保安人員對劉、張說:“如果你們確實沒有偷竊商場的貨物,就應該接受我們的檢查來證明你們的清白。”迫于無奈,劉、張二人交出了自己的皮包。經檢查,未發現任何商場的化妝品。此后,保安人員進一步提出要對二人搜身檢查并立即找來兩位女營業員對劉、張二人強行進行搜身檢查,仍然沒有找到任何商場的東西。事后,劉、張二人憤然離開了這家百貨商場。
1996年6月1日,劉、張二人以該百貨商場損害了自己的人格尊嚴為由提出訴訟,要求該商場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請問:法院應支持劉、張的訴訟嗎?為什么?(50分)。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七
第一,消費者經濟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個人力量獨立從事交易的消費者與作為生產者的大公司、大企業尤其是大的壟斷集團相比,其經濟力量極為弱小,造成了買賣雙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費者商品知識的欠缺。消費者只為滿足生活需要而購買品種多、范圍廣的多類商品,而經營者以營利為目的而專營特定的商品,兩者之間有關商品的知識存在著固有的差異,又加上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生產技術和工藝日益高度復雜化,使消費者越來越難以對所購商品的品質作出判斷,因而不得不形成對經營者的全面依賴。
第三,消費者固有的人性弱點。消費者購買商品不具有營利性,故其購買中缺乏經營者的理性,而是依據個人興趣喜好、虛榮心及僥幸心理等來選購商品。這些心理上的弱點最易被擁有現代營銷手段的經營者所利用因而導致對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費者組織上的缺乏。消費者在各項交易中力量本已極為弱小又歷來缺乏組織,不能通過團體的力量來與經營者組織體相抗衡,以致成為經濟上的從屬者,容易受到經營者的侵害。
由于這些原因,在現代經濟條件下,消費者在強大的經營資本面前,呈現出顯著無力的狀態,少數生產經營者為了追求利潤而不擇手段,使消費者置身于喪失財產乃至生命的危險之中。因此,要對處于弱勢的消費者進行保護。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具體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保護消費者權益有利于鼓勵公平競爭,限制不正當競爭。
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限制和打擊。如果放任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就會使廣大合法、誠實的經營者的利益受到損害,污染競爭環境。
(二)保護消費者權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八
(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倡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浪費。”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享有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
三、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四、第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將第二款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六、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其中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修改為“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為“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
八、將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退貨、更換、修理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五條:“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費者定作的;。
“(二)鮮活易腐的;。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
“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十三、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相應地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的“及其社會團體”修改為“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
十四、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十五、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
相應地將第十二條中的“社會團體”修改為“社會組織”。
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修改為“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二項:“(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第一款第三項改為第四項,修改為:“(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第一款第五項改為第六項,修改為:“(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第一款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第二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
十六、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第三項修改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八、將第三十九條改為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其中的“利用虛假廣告”修改為“利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方式”,“廣告的經營者”修改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真實名稱、地址”修改為“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增加二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告知消費者。”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七條:“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十一、將第四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其中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修改為“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一項修改為:“(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十二、將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合并,作為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十三、將第四十三條改為第五十條,修改為:“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一條:“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十五、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十六、刪去第四十六條。
二十七、將第四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二十八、將第五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第一款,其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修改為“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項修改為:“(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第四項修改為:“(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第六項修改為:“(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七項:“(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第八項改為第九項,修改為:“(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十一、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3月15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十九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1993年制定的。該法施行__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尤其是網絡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我國消費方式、消費結構和消費理念發生很大變化,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出現了不少新情況、新問題。20_年10月25日,新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新消法”)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上表決通過,新消法有什么新亮點?對這部將于20__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施行的新法,本博試作以下解讀:
亮點一、遇消費欺詐獲三倍賠償。
新消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而現行消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原價的一倍。
關于“賠償”原則,一直是消法修改的爭議焦點。草案將兩倍提高至三倍,顯然是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從“退一賠一”到“退一賠三”,在實踐中將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懾力。
亮點二、個人信息列入保護范圍。
我國現行消法只規定了消費者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等9項權利,但隱私權等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缺失。近年來,因住宿、購物等消費過程中個人信息發生泄露的事件屢有發生。一些經營者利用竟將消費者個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對此,新消法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消費者同意。
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或丟失的情況下,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當然,如何落實個人信息的權益保護,還必須采取制定一些細則,以落實新消法的規定。
亮點三、消費者有七天的“后悔權”
現行的消法中,沒有直接具體規定可以退換貨的天數,根據《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執行“三包”規定。目前僅有電視機、自行車等18類商品以及手機執行“三包”規定。
新消法確認了“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了買家一定的“后悔權”。根據新消法,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理由退貨,指的是消費者利用被賦予的“后悔權”,對自己購買的商品不喜歡了,在7天的冷靜期進行的退貨。由于這不是商品質量出現問題,退貨原因不在商家,為防止權利濫用,退貨運費由消費者來承擔是公平的。但如果是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質量問題,屬于有因退貨,就要按照三包規定來進行退換貨,這時的退貨費用就應由經營者承擔。
另外,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時,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這點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非常重要的,如近年發生的諸如"牛拉奔馳"、"錘打寶馬"等事件,多緣于消費者的舉證責任過大。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曾發布報告,售后服務、退款問題、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消費者投訴最多的問題。
如在網上購買商品,拿到實物的時候發現跟照片相差很大,這是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的問題。而在新消法當中,則提出了對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先行賠付制度——如果在網絡上購物,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而網交平臺需要先行賠付。
當然先行賠付責任的有前提,即網交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才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他們在賠付之后,也可以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新消法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應知銷售者或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亮點五、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也擔責。
針對大量虛假廣告充斥電視節目、明星代言產品質量參差不齊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新消法強化了虛假廣告代言人及發布者的連帶責任。此外,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增加一款規定: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個人在前款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的,同樣負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規定,使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有了更多的保障。
針對經營者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虛假宣傳等行為,第56條規定,除依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由有關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二十
保護消費者權益,這是個我們每個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詳的的詞,尤其是在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發,更是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自身權益的關注。但是還是有很多人缺乏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了解,以至于當自身的權益受到損害時,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所以,我覺得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法律知識,這樣不但能普及我國的法律,而且也能促進我國法律的發展,不斷健全和完善。經過一學期的學習,我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了一個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們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也懂得了當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法調整的對象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和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力,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作用,是與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頒布,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波律基礎,彌補了原有法律、法規在保障消費者權益方面調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有不少內容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如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等,但是對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的消費者權益受損害的問題,只有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確的規定。(2)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通過規范經營者應對維護消費者權益承擔何種義務,特別是著重規范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交易行為,即必須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產生重要的維護作用。(3)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是消費者個人之事,當代社會的生產和消費的關系密不可分,結構合理、健康發展的消費無疑會促進生產的均衡發展。沒有消費,也就沒有市場。保護消費者權益成為貫徹消費政策的重要內容,因此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出臺,有效的保護了我們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遇到侵害我們消費者權益的事情時,應該勇于站出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記得去年8月份時,我在學校里的中國林業部門促銷活動點買了一部華為的手機,當時銷售人員只跟我介紹了很多的優惠的政策,對于其中的一些條款卻只字不提,比如必須在網兩年等。沒回來有我才發現里面的很多強制性的附加條款,實際使用費用比促銷人員所說的要高出很多。當時就有種被欺騙了的感覺。學習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國林業部門的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我應該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他們的違法行為。
其實不單是我一個人有這樣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過。林業部門問題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訴熱點。林業部門企業在競爭中,因競爭需要,為了拉攏消費人群,在做宣傳時,往往對消費者承諾較多,而實際中卻有很多承諾不能兌現,甚至存在很多欺騙消費者的現象。例如有的林業部門運營商在消費者沒有申請開通某項短信服務的情況下給消費者開通短信服務,同時告知消費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項服務免費贈送,如果消費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續訂,運營商就一律視為消費者續訂,向消費者收取費用。這是典型的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條款。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視為合同延續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有效,林業部門運營商是沒有權力單方面認定合同延續的,經營者的以上行為屬于強制訂閱,是一種嚴重違規行為。
林業部門問題之所以會一直成為投訴熱點,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短信息市場潛力巨大,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少數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者在經營中存在不規范行為,他們不惜以欺騙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為代價,缺乏誠信。
(2)林業部門市場良性競爭不充分,從而導致運營商缺乏客戶至上的意識。運營商對違約、服務質量無保證的不能主動承擔責任。如網絡因技術或升級改造、人為原因導致通信中斷,僅以一紙通知告知消費者,而沒有足額、到位的補償。
在此,我也對林業部門運營商提出以下建議:
(1)運營商在處理用戶投訴時,2態度要誠懇,加強與客戶溝通力度。有條件解決問題的,要堅決為消費者解決;一時無法解決的,要做耐心細致的解釋工作,不能單純以“有關規定”為由生硬地回絕用戶,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應負的責任。
(2)運營商在推出五花八門的資費套餐時,要盡到告知義務,不要讓消費者“霧里看花”,掉進各種套餐陷阱。
(3)林業部門行業主管部門還要加大對林業部門運營商的監管力度。
(4)盡快建立sp服務商的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
雖然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存在著很多不足的地方,但它的頒布終究體現了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總之,消費者權益是關系到社會每一個人的權益,并隨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政以及經濟的發展、市場的繁榮會更加完善,對不法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將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將不斷提高,維權途徑將會更多,更高效。這些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二十一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亮點二:網購者享有七日反悔期。
賦予網購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亮點三:超過七日仍然可以退貨。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日后,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亮點四:不得擅自泄露個人信息。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并確保信息安全。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
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匯總22篇)篇二十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5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