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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一
第六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 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二
乙方(受托方):
一、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全權行使以下房屋的出租和經營管理權力。
二、房屋基本情況
1.房屋名稱:
2.座落位置:
3.建筑面積:
4.房屋用途:
5.具體樓層:
三、委托權限
1.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
2.房屋的物業管理;
3.房屋的相關設施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4.法律法規規定由房屋產權方負責管理的其它事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為年,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蓋章和簽字):
乙方(蓋章和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三
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委托人為單位的,寫明單位名稱)
被委托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和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委托刑事案件的辯護人,只寫“為被告人(姓名)一案第x審進行辯護”)
(委托經濟、民事、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須寫明代理權限,特別授權的,應寫明授權的具體范圍,如代為起訴、提出反訴、進行和解、撤訴、上訴、簽 收法 律文書等)
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被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x年xx月xx日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四
期貨交易所謂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就是指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對期貨合約所對應的現貨,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個金融工具,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買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么他有義務買入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而期貨合約的賣方,如果將合約持有到期,那么他有義務賣出期貨合約對應的標的物(有些期貨合約在到期時不是進行實物交割而是結算差價,例如股指期貨到期就是按照現貨指數的某個平均來對在手的期貨合約進行最后結算)。當然期貨合約的交易者還可以選擇在合約到期前進行反向買賣來沖銷這種義務。期貨交易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
期貨交易[1]是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伙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合同交易中發現:由于價格、利率或匯率波動,合同本身就具有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期貨交易是投資者交納5%-10%的保證金后,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準化合約的交易方式。一般的投資者可以通過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獲取贏利。現貨企業也可以利用期貨做套期保值,降低企業運營風險。期貨交易者一般通過期貨經紀公司代理進行期貨合約的買賣,另外,買賣合約后所必須承擔的義務,可在合約到期前通過反向的交易行為(對沖或平倉)來解除。
期貨交易是商品生產者為規避風險,從現貨交易中的遠期合同交易發展而來的。在遠期合同交易中,交易者集中到商品交易場所交流市場行情,尋找交易伙伴,通過拍賣或雙方協商的方式來簽訂遠期合同,等合同到期,交易雙方以實物交割來了結義務。交易者在頻繁的遠期合同交易中發現:由于價格、利率或匯率波動,合同本身就具有價差或利益差,因此完全可以通過買賣合同來獲利,而不必等到實物交割時再獲利。為適應這種業務的發展,期貨交易應運而生。
期貨交易特點
1.以小博大。期貨交易只需交納5-10%的履約保證金就能完成數倍乃至數十倍的合約交易。由于期貨交易保證金制度的杠桿效應,使之具有 “以小博大” 的特點,交易者可以用少量的資金進行大宗的買賣,節省大量的流動資金。
2.雙向交易。期貨市場中可以先買后賣,也可以先賣后買,投資方式靈活。
4.市場透明。交易信息完全公開,且交易采取公開競價方式進行,使交易者可在平等的條件下公開競爭。
5.組織嚴密,效率高。期貨交易是一種規范化的交易,有固定的交易程序和規則,一環扣一環,環環高效運作,一筆交易通常在幾秒種內即可完成。
常用期貨交易方法
1.保持對于看好品種的中線持倉.2.對上述品種的輕量級日內慣性操作,一般連跌兩波后做多,沖一波平倉;或連升兩波做空,跌一波平倉。當出現意外情況如出現單邊行情,或者止損,或者換月反向開倉,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遠近的選擇及多空配比。
3.對于可能轉勢的品種如天膠,先選擇順勢開倉,在獲利情況下可當日平倉,如未獲利,則在收盤前換月鎖倉。
4.對于新進入視野的品種如玉米,先小規模做多,一但有方向感則立即增倉。
5.做短的品種最好選擇隔月價差較大的品種,以便在不利情況發生時換月鎖倉。
6.在技術上重視通道對于該品種的牽引作用及通道有效性及有效期問題。
7.不論當日交易順利與否,在收盤前盡量將保證金控制在2/3以下。如有對沖頭寸,則剔除對沖因素的保證金應控制在1/2至2/3之間。
8.不能只關注一類品種,這樣可能會失去全局感。
9.不論出現什么情況,都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適應價格及方向的改變,絕不吊死在一棵樹上。
10.一般來說,不主觀判定短線上漲和下跌目標,順勢而為,但不排斥對中期的價格認識。
11.適當運用k線組合的知識,但不作為唯一的操作依據。
12.遠離無趨勢品種,尤其是與工業及新能源產業無關的品種。
13.對于方向明確的商品,敢于立即介入。
14.風險與收益并存,要獲利就必須敢于冒險,前提是在操作前盡可能多地了解介入品種的基本面及技術特征。
期貨交易流程
一旦你選定了某一個合適的經紀公司,下一步就是開一個期貨交易帳戶。所謂期貨交易帳戶是指期貨交易者開設的、用于交易履約保證的一個資金信用帳戶。開戶工作很簡單,而且經紀公司將會非常熱心地提供有關幫助。
首先,風險揭示
你將閱讀一份“期貨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是標準化的、全國統一的)。期貨經紀公司在接受客貨開戶申請時,需向客戶提供《期貨交易風險揭示書》。個人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后,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客戶應在仔細閱讀并理解之后,由單位法定代表人在該《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上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簽署合同
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委托交易協議書,協議書明確規定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個人客戶應在該合同上簽字,單位客戶應由法定代表人在該合同上簽字并加蓋公章。個人開戶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留存印鑒或簽名樣卡。單位開戶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影印件,并提供法定代表人及本單位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姓名、聯系電話、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印鑒等內容的書面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權期貨交易業務執行人的書面授權書。
第三,申請編碼
交易所實行客戶交易編碼登記備案制度,客戶開戶時應填寫“期貨交易登記表”,把你的一些基本情況填寫在表格上。這張表格將由經紀公司提交給交易所,為你開設一個獨一無二的期貨交易代碼,也稱交易編碼。一戶一碼,專碼專用,不得混碼交易。期貨經紀公司注銷客戶的交易編碼,應向交易所備案。
第四,存入交易保證金
上述各項手續完成后,期貨經紀公司將為你編制一個期貨交易帳戶,填制“帳戶卡”交給你。這樣,開戶工作就完成了。客戶在期貨經紀公司簽署期貨經紀合同之后,應按規定繳納開戶保證金。期貨經紀公司應將客戶所繳納的保證金存入期貨經紀合同中指定的客戶賬戶中,供客戶進行期貨交易。期貨經紀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期貨經紀公司除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為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進行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第一,目的不同。傳統的貨物買賣是以獲得合同的標的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雖然買進合約的投資者如在合約到期時不能平倉,要收取合約所代表的貨物、賣出合約的交易者如在合約到期前不能平倉,要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雖然期貨交易中也有實物交割現象的存在,但這種現象是很少出現的,一般來說只有2-3%左右的合約需要通過實際交割貨物來完成交易。在期貨交易中,由于合約頻繁的倒手,貨物流轉額經常呈天文數字,大大超過了現貨市場的流通數量,從傳統貨物買賣的角度來考察期貨交易是無法理解這一現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合同條款達成一致后成交。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并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內的經紀人交易。
第五,合同標準化程度不同。傳統貨物交易,合同條款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商品的質量、數量、交割時間、交割地點都是確定的,唯一變動的是價格。
期貨交易主要當事人
1.期貨交易所
2.期貨經紀商
3.期貨投資者(客戶)
期貨投資者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進行期貨交易的單位或個人。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和單位都能從事期貨交易。就個人而言,要成為期貨交易的合格主體,首先應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得委托期貨經紀公司從事期貨交易,這種規定來源于民法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期貨交易這種專業性活動與他們的年齡、精神、智力狀況不相符。另外,在期貨交易中有違法行為的個人自違約事件了結之日起一段時間內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為防止利用行政權力及內幕消息謀利,國家期貨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被禁止從事期貨交易。為保護交易的公正性和廣大投資者的利益,除上述人員被禁止參與期貨交易外,下列人員的交易行為應在一定范圍內受到限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一定比例股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負責人;一定比例的股權被期貨經紀公司所擁有的單位的負責人;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貨交易員、財務人員及其他職員。以上人員的交易指令與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條件相同時,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優先執行其他期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
期貨交易的欺詐問題
期貨交易中的欺詐從其性質上來說是一種民事欺詐,但與一般民事欺詐相比,又有自己的特點,在認定上應有別于一般民事欺詐。一般民事關系雙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并不對等,這尤其表現在客戶與期貨經紀商、期貨顧問商、期貨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關系上。對于客戶來說,期貨交易是一個陌生且復雜的領域,而對方則是由專業人士組成的有雄厚經濟實力的專業性組織,雙方地位明顯不對等。根據保護弱小一方的法律原則,法律應傾向于保護客戶利益,而對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的行為加以嚴格限制。表現在欺詐問題上,法律應讓經紀商、顧問商、投資基金管理組織承擔更多的誠實信用義務和勤勉義務,這幾類組織應對任何捏造虛假事實、隱瞞真相以至引人誤解的行為承擔責任。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五
(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
(五)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十)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準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二)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四)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六)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并且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提供虛假申請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 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交割倉庫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期貨交易所暫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軟件資料,或者提供的軟件資料有虛假、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宣布該個人、該單位或者該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第七十九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六
茲有我司需辦理(辦理的事項)等事務,現授權委托我司員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前往貴處(司)辦理,望貴處(司)給予接洽受理為盼!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現授權我司員工: 性別:
身份證號碼:
授權其辦理以下權限: 授權日期: 年 月 日 授權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請貴處(司)接洽!
法人代表(簽字):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期貨委托書期貨委托協議書篇七
第二十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 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 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 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三)泄露與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二條 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