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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一
篇1:國家賠償申請書格式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漢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職務:院長
請求事項:請求因*****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違法造成被查封的財產滅失,侵犯公民的財產權造成損害,賠償請求人損失******元。
事實根據和理由:
一: ********* 附:證據清單:
賠償請求人:***** ****年**月**日 篇2:國家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覃韋女,1967年12月22日出生于來賓市興賓區,壯族,初中文化,下崗職工,住來賓市興賓區東南一路105號1棟2單元6-9號。現在外打工,沒有固定住址。身份證號碼;452226196712220624。電話聯系;18076743863,15577060337。
被申請人;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曾文光,職務;法院院長。
本人依法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新囯家賠償法》行政訴訟法律有關規定。向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上級法法院提訴訟請求。要求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申請人:興賓區人民法院歸還違法扣押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物,或賠償損失;當時購買總價值金額人民幣共計;(¥386650元)叁拾捌萬六仟六佰伍拾元整。附:要求賠償被扣押財產清單一份。并要求賠償加重損害費人民幣10萬元。根據市場物價上漲財產產生孳息費人民幣30萬元。三項損失要求興賓區法院責任賠償人民幣共計(¥786650元)
原因和理由;
嚴重的侵犯的我當事人和案外人的生存權。同時在執行現場造成我妹覃美術被火嚴重燒傷毀容。興這區法院超長扣押不 在執行范圍內所有的物品,以及有生活用品,衣服之類等在內,并私自評估低價拍賣。本人對興賓區執法工作人員因侵權行為造成我個人所有的損失。本人已在2014年4月21日向義務機提起行政訴訟賠償。在我向興賓區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賠償的過程中,由興賓區法院收到訴訟材料之日起。已有60日期滿不作任何答復,興賓區法院領導及辦案工作人嚴重違法行政行為審案,權勢施壓對我本人加重損害,執法犯法。
關于我本人與韋忠安、吳壽能、方曉三人民事債務糾紛法律判決生效的案件。興賓區法院執法工作人員在執行本案件過程中,自行擴大執行違法扣押不在執行范圍內,我當事人和案外人我親妹覃美樓的合法財產沒有扣押清單各票據,證據事實。
復印件2張。是2013年3月28日來賓看守所工作人員給我的,并非我本人簽收。并且這兩份扣押清單有造假的嫌疑。在場人不符合法律要求在場簽字。
本人已變賣房產歸還興賓區法院民事債務糾分判決生的案件,債務執行完畢。
(2007)興法執字第721-3號,一份,拍賣財物扣押清兩張。才發現法院所拍賣的財物和扣押回法院的財物不一致,法院不但私自評估低價拍賣,也明顯造成了我個的財產受到損失。在法院拍賣財物的清單上除了電器以外,還有衣服、食用油、基本生活用品等。
案件發生經過; 2008年11月5日上午分興賓區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我位于來賓市興賓區東南三路百貨公司住宅小區4棟2-4-5號房產作為債務抵押擔房產,也就是興賓區法院作出法律判決生效的民事債務糾紛案件。興賓區法院作出評估以11萬人民幣成交拍賣給張壯敏。但是法院沒有按法律程序給我或我的家人提前送達房屋價格評估通知單,2008年11月5日直接采取強勢執行。當時我本人在外打工不在家,我妹覃美樓和她的仔一直住在我家,當時覃美樓本人也沒在家,喊我妹覃美術去我家幫她照看小孩上學。興賓區法院去執行我房子時,是覃美術在我家里幫法院執法工作人員開門。我本人歸屬于來賓市興賓區城鎮戶口,下崗職工,也只有這一套房屋作為基本生活居住的房子,法院在強制執行之前也沒有給我安排基本生活居住。當時法院執法工作人員還從外面請來搬運工來執行搬東西,清空我房子里所有東西,包括所有的生活用品、衣物、貴重物品、衣物、貴重物品、所有的票據、有購房發票、我有用的證件之類、小孩學習用品、食品、廚具、還有覃美樓留在家里的1000元人民幣現金生活費等。法院全部清空我家房子把我家里所有的東西全部搬回興賓區法院,沒有任何發票以及扣押清單。當時我妹覃美術在現場要求法院執法工作人員給這些東西給她保管,法院工作人員拒絕覃美術的要求,并且也沒給覃美術簽收財物扣押清單。法院將執行完畢覃美術被汽油燒身嚴重被燒傷毀容,覃美術現是4級殘疾。我妹覃美術被燒傷之后法院工作人員把送
她去醫院搶救,嚴后繼續清空我房屋里的東西,全部清空,換鎖鎖門,之后把東西搬回法院查封。興賓區法院把我家里所有的東西都搬回興賓區法院查封之后,加上覃美術被火嚴重燒傷需要巨額醫藥費,給我的家庭帶來了巨大生活困難以及精神上的各種壓力。我的家人多次去找興賓區法院要求拿回基本生活用品回來用,興賓區法院工作人員拒絕不給拿。也沒給財物扣押清單。2012年3月28日我本人和債主去興賓區法院找辦案工作人員在執行局辦公室要求以調解處理我和債主的債務案的事,并要求興賓區法院歸還扣押所有財物、物品,法院沒給,要求給財物扣押清單法院也沒給,嚴后興賓區法院工作人員直接在興賓區法院把我以拒不履行裁定罪進行關押。之后同年4月5日因這件民事法律判決生效的案件來賓公安分局以詐騙罪對我刑事關押。當時我被關在來賓市看守所,2013年不3月5日,興賓區法院直接私自作出評估低價拍賣我所的財物、物品,連把衣服,被子一起拍賣抵押韋忠安清還債務,法院沒有告知我本人。同年3月有28日拿拍賣裁定書給來賓看守所工作人員簽收拿給我。拍賣裁定清單上明顯和扣押回去的財物、物品不一至,決少了很多樣東西沒見。,我被釋放回來后,2013年10月10日我拿法院拍賣的執行情況裁定書(2007)興法執字第271-3號到執行局找執行局局長盧統英,講他們法院私自拍賣我的財物,并拍賣清單上和扣押的財物、物品不一至。執行局局長盧統英,他沒有任何解釋。
據了解,興賓區法院拍賣扣押的財物沒有經過任何機構評估,債權人韋忠安本人也承認沒有拿到法院拍賣財物的錢。財物扣押清單上沒相關在場人員簽名,只有興賓區法院的工作人員和一個來路不明人韋金生作為在場人簽名。興賓區法院拍賣完扣押的財物、物品后才給我送達財物扣押清單。
上述材料情況屬實;
本人認為,興賓區人民法院執法工作人員沒按國家有關法律程序執行判決生效 的案件,扣押財物沒有扣押清單,私自拍賣扣押的財物、物品。侵犯了我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了我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嚴重損失,和其他的經濟損失,興賓區人民法院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依法賠償我個人的經濟損失,歸還或賠償扣押財物、物品。要求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作出公平、公正裁決。 來賓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致;
申請人;覃韋 2014年 月日
同時送達部份附卷證據材料;
復印件2張。
送答材料1-5頁; 篇3:國家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蒙文龍,男,1971年1月生,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二塘村二塘組,身份證號:522425197101220913,電話:18386130913。
申請人:蒙文虎,男,1974年6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7707180952,電話15885238396。
申請人:蒙杰,男,1977年7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7707180952,電話:15917211035,(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請人:王成平,女,1952年3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5203240924,電話:13984589223,(系死者之妻。)
愛害死亡人:蒙無吉,又名謝家銀,男,69歲,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二塘村二塘組,身份證號:522425194201210911.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49年8月生,現住雙堰街道星秀社區玉屏路108-2號系死者兄弟。
被申請單位:貴州省織金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曉,公安局長。
被申請人:李拓,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所長(現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請人:李發仁,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警察。
被申請人:曹陽,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民警。 被申請人:羅,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民警。 申請案由: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導致死亡一案。
賠償申請要求:(1)死亡賠償金,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元整(元)(2)貴州至廣東往返車費誤工費玖仟元(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元)(3)給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費(55800元)伍萬伍仟捌佰元整。(4)合計: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處嚴懲涉案相關人員。
事實根據和理由
派出所的才把車子開轉二塘寨子出路口,由龍開舉協助通知我姑爹萬孝義來,說把蒙元吉扶背回家去,萬孝義步行走了一里多路到停車處,待萬到車邊看時不予領手,還說要通知城里的蒙文虎來,又是幾經周折后,派出所的車子方才開往仁愛醫院施行搶救,當天下午六時許亡故,此間萬孝義一直陪付至遺體脫離醫院,醫院治療費用都是公安局支付,人死后,我蒙文龍、蒙杰、蒙文珍、蒙忠明等從廣東趕回時已是3月26日,公安局的張軍出面商談喪葬費六萬元,還威協我家如不同意只給壹萬元,并且埋葬前只給四萬元,逼迫我家盡快埋葬,當時只給四
萬元,所以拖到晚上11點多鐘才將遺體起運,動用特警持槍武裝控制醫院死者的現場,裝運尸體的車子是公安局找的,運費也是公安局的支付,公安局的特警車送我們死者的全體家屬到二塘,于4月5日安葬后才去補領那二萬元錢,于后鄉民政通知去領六佰肆拾元(元)喪葬費。
據此,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在沒有依據,不明不白的突然將我父蒙元吉(又名謝家銀)限制人身自由去上警車,導致其難以承受巨大壓力,其思想高度緊張,精神崩潰。而且,幾次幾經周折,拖延時間,嚴重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我父蒙元吉(謝家銀)沒有得到及時救治才死亡,織金縣公安局綺陌鄉派出所應負全部責任。 我父蒙元吉(謝家銀)死后派出所的人才說:羅老幺(羅承勇)的舉報導致此事發生的,就是這個羅承勇,在我們(蒙文龍等)小時候他就偷過我家一頭肥豬,我父親蒙元吉拉馬車在路上遇著后,追到買豬人在殺豬,證實是羅承勇(羅老幺)賣的,羅承勇不得已賠了我家800元的豬價,以后經常揚言要整我家,隨時尋機報復我家,這就是公安人員工作不認真,辦事粗糙,不作詳細調查,沒有以人為本,視人命為兒戲,導致這樁不該發生的人命事情發生。
為此,我家申請要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按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元的二十位計算,70554元×20倍=1411080元整,我母親王成平(亡者之妻)已無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死亡時止55800元,導致我家在廣東做工來回往返損失車旅費、生活費、誤工費、蒙文友、羅天英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1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2=元=元,蒙杰、王琴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費100元,誤工22天×元×2=×2=元,蒙忠明、江盟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100元,計22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2=元+220=元,王吉、蒙文珍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費1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計計元。 肖揚(姑爹兒子)車費、生活費1100元誤工22天×元+1100元=元;蒙文虎、唐琴夫妻,開三輪車購買蔬菜每天誤工收入300元×26天=7800元。申請應支付賠償金總計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元),要求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綜上所述,根據《中國xxx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xxx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款、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特申請上級相關部門及時立案,及時支付我家如前申請訴求。
織金縣公安局、織金縣政法委
畢節市公安局、畢節市政法委
申請人:蒙文龍、蒙文虎、蒙杰、蒙文珍、王成平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 2012年8月11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二
國家賠償申請書
申請人:蒙文龍,男,1971年1月生,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二塘村二塘組,身份證號:522425197101220913,電話:18386130913。
申請人:蒙文虎,男,1974年6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7707180952,電話15885238396。
申請人:蒙杰,男,1977年7月生,漢族,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7707180952,電話:15917211035,(以上三人系死者之子。)
申請人:王成平,女,1952年3月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522425195203240924,電話:13984589223,(系死者之妻。)
愛害死亡人:蒙無吉,又名謝家銀,男,69歲,漢族,住貴州省織金縣綺陌鄉二塘村二塘組,身份證號:522425194201210911.委托代理人:蒙睿山,男,1949年8月生,現住雙堰街道星秀社區玉屏路108-2號系死者兄弟。
被申請單位:貴州省織金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曉,公安局長。
被申請人:李拓,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所長(現在三甲派出所)。 被申請人:李發仁,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警察。 被申請人:曹陽,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民警。 被申請人:羅,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民警。
申請案由: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導致死亡一案。 賠償申請要求:(1)死亡賠償金,壹佰肆拾壹萬壹仟零捌拾元整(元)(2)貴州至廣東往返車費誤工費玖仟元(肆萬肆仟捌佰玖拾肆元肆角整(元)(3)給付死者之妻王成平生活費(55800元)伍萬伍仟捌佰元整。(4)合計: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511774元)(5)要求查處嚴懲涉案相關人員。
事實根據和理由
2012年3月23日上午10時許,我父親蒙元吉,又名謝家銀挑豬食去喂豬,距離路程310米左右,在轉回家時已走60米左右路到謝俊家門口時,綺陌派出所的民警李發仁、曹陽、駕駛員羅三人在其回轉的路上謝俊院壩路口欄住我父親蒙元吉要叫跟他們去,豬食桶,扁擔都丟在路上,派出所三人將我父親蒙元吉帶走至寨子路口他們的停車位子,這段路程350米許,全部路段走了720多米路,也就是壹華里多路遠,(半公里多之遠)就上了派出所的車子,上車不知派出所的開往什么方向(因家里人都不知道,我蒙文龍、蒙杰、蒙文珍等全家人在廣東打工,蒙文虎全家在縣城居住,不知事過多少時間,據二塘村支書龍開舉證實說,派出所的李發仁電話通知他去時,龍開舉在石貓貓警務室門口看見蒙元吉的時候
股酒氣,又經過幾翻周折后,派出所的才把車子開轉二塘寨子出路口,由龍開舉協助通知我姑爹萬孝義來,說把蒙元吉扶背回家去,萬孝義步行走了一里多路到停車處,待萬到車邊看時不予領手,還說要通知城里的蒙文虎來,又是幾經周折后,派出所的車子方才開往仁愛醫院施行搶救,當天下午六時許亡故,此間萬孝義一直陪付至遺體脫離醫院,醫院治療費用都是公安局支付,人死后,我蒙文龍、蒙杰、蒙文珍、蒙忠明等從廣東趕回時已是3月26日,公安局的張軍出面商談喪葬費六萬元,還威協我家如不同意只給壹萬元,并且埋葬前只給四萬元,逼迫我家盡快埋葬,當時只給四
萬元,所以拖到晚上11點多鐘才將遺體起運,動用特警持槍武裝控制醫院死者的現場,裝運尸體的車子是公安局找的,運費也是公安局的支付,公安局的特警車送我們死者的全體家屬到二塘,于4月5日安葬后才去補領那二萬元錢,于后鄉民政通知去領六佰肆拾元(元)喪葬費。
據此,織金縣綺陌鄉派出所在沒有依據,不明不白的突然將我父蒙元吉(又名謝家銀)限制人身自由去上警車,導致其難以承受巨大壓力,其思想高度緊張,精神崩潰。而且,幾次幾經周折,拖延時間,嚴重耽誤了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我父蒙元吉(謝家銀)沒有得到及時救治才死亡,織金縣公安局綺陌鄉派出所應負全部責任。
我父蒙元吉(謝家銀)死后派出所的人才說:羅老幺(羅承勇)的舉報導致此事發生的,就是這個羅承勇,在我們(蒙文龍等)小時候他就偷過我家一頭肥豬,我父親蒙元吉拉馬車在路上遇著后,追到買豬人在殺豬,證實是羅承勇(羅老幺)賣的,羅承勇不得已賠了我家800元的豬價,以后經常揚言要整我家,隨時尋機報復我家,這就是公安人員工作不認真,辦事粗糙,不作詳細調查,沒有以人為本,視人命為兒戲,導致這樁不該發生的人命事情發生。
為此,我家申請要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按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元的二十位計算,70554元×20倍=1411080元整,我母親王成平(亡者之妻)已無勞動能力、生活費應給付至死亡時止55800元,導致我家在廣東做工來回往返損失車旅費、生活費、誤工費、蒙文友、羅天英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1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2=元=元,蒙杰、王琴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費100元,誤工22天×元×2=×2=元,蒙忠明、江盟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100元,計22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2=元+220=元,王吉、蒙文珍夫妻每人車費1000元,生活費100元,誤工22天每天元×22天=計計元。
肖揚(姑爹兒子)車費、生活費1100元誤工22天×元+1100元=元;蒙文虎、唐琴夫妻,開三輪車購買蔬菜每天誤工收入300元×26天=7800元。申請應支付賠償金總計壹佰伍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整(元),要求處理相關責任人員。
綜上所述,根據《中國xxx黨紀政紀處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xxx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六款、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特申請上級相關部門及時立案,及時支付我家如前申請訴求。
織金縣公安局、織金縣政法委 畢節市公安局、畢節市政法委
申請人:蒙文龍、蒙文虎、蒙杰、蒙文珍、王成平
委托代理人:蒙睿山
2012年8月11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一)賠償請求人:李**,漢族,現住惠城區馬莊路24號,電話:13902626***。賠償義務機關:惠城區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陳**職務:院長請求事項:請求因惠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法院)......
文章標題:國家賠償申請書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住所地:**縣****鎮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
國家賠償申請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用)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法定代表人:案由和賠償的具體請求: 事實與理由: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賠償請求人:年月日注:1.本申請書樣式......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三
賠償義務機關: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昌平區西環路南側 郵編:102200
申請事項:
申請人李秀芹因違法拘留賠償一案,請求依法作出以下賠償決定:
1、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被羈押15天賠償金人民幣元; 論文聯盟
2,賠償義務機關支付李秀芹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3、賠償義務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李秀芹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實。
申請人之子陳洋(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依據京建昌拆許字(2009)第178號(一期)《房屋拆遷許可證》 在昌平區沙河鎮地區進行昌平區沙河鎮鞏華城區及北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的房屋拆遷工作。陳洋的宅基地房屋,在此拆遷范圍之內,因拆遷安置補償事宜雙方協商未果,2010年10月份北京市土地整理土地儲備中心向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申請裁決。2010年11月3日該建委下發昌住建裁字【2010】第10號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陳洋自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范圍內房屋騰空,并與附屬物一同交與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拆除。
2011年4月6日北京市昌平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執行,2011年4月14日賠償義務機關作出(2011)昌執字第2020號行政裁定書。
2011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的時候,申請人李秀芹居住在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宅基地房屋,起來準備上廁所,剛打開街門看見有200多名身穿綠衣服戴著紅袖標的人,這時從南面串出 4個彪形大漢,不由分說的就把李秀芹拽了過來,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連拉拽的拖出200多米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這時看見自己的兒子陳洋也被抓到昌平區法院。當日,北京市昌 平區人民法院將李秀芹送到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申請人李秀芹在拘留期間,感覺自己冤枉,要求釋放未果,最后徹底絕望,患病住院治療4天,(2011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5日)由此,給其身體和精神上造成極大的傷害。
2011年5月30日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李秀芹送達了(2011)昌執字第2092號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內容記載被拘留人李秀芹于2011年5月16日經本院(2011)昌執字第2092號決定書決定,依法拘留15天 ”同日,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給李秀芹送達了京公昌解字第(2011)1160治安解除拘留證明書,因拘留期滿,予以解除拘留。回家當日,李秀芹見到2011年5月16日被拘留的當天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給家屬送達了(2011)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從拘留所出來至今李秀芹的個人生活受到監視,每天均有6人至7人跟著,現在李秀芹的日常生活沒有隱私而言,人身自由受到違法的監視,個人合法權益受到嚴重的侵害。
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李秀芹作出的司法拘留決定,程序嚴重違法并剝奪了李秀芹申請復議的權利;
賠償義務機關在司法拘留家屬通知書中,說因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根據《xxx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決定對李秀芹拘留15日,自2011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現寄押于北京市昌平區拘留所。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作出拘留決定書,如果李秀芹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4條之規定需要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采取拘留措施的,應經院長批準作出拘留決定書,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該若干問題意見第121條規定、被拘留的人不服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上級人民法院應在收到復議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然而,本案賠償義務機關并沒有及時給李秀芹依法送達其作出的《(2011 )昌執字第2092號司法拘留決定書》,剝奪了李秀芹對拘留決定不服,依法享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進行申辯的權利。
三、賠償義務機關,確認申請人李秀芹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無事實依據。
以上案件基本事實介紹的很清楚,2011年5月16日凌晨4點鐘左右,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其下發的(2011)昌執字第2020號行政裁定書,對陳洋居住的位于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后街89號,宅基地面積1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進行強制執行。當時,李秀芹正在自己家里,昌平區沙河鎮豐善村前街29號院房屋居住,準備去廁所時被4個彪形大漢,用手銬子把雙手拷在背后,扔進警車拉到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最后被司法拘留,這些事實很清楚的看出,李秀芹根本沒有出現在執行案發現場,怎么能夠談得上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對司法人員進行侮辱呢?
因此,賠償義務機關以此為由對李秀芹進行司法拘留15日,沒有任何事實依據,且拘留期間造成李秀芹患病住院治療,在身體上和精神上均受到極大的傷害,嚴重的侵害了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
綜上事實:申請人李秀芹根據最《xxx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法向貴院申請國家賠償,望給予支持。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1年9月6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四
委托代理人:張紹明,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律師。
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xx縣xx鎮xx路。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檢察長。
請求事項: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元/天)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xx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xx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x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02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xx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xx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xxx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賠償請求人:
xxx年x月x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五
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xx 職務:縣長
住所地:**縣****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xx縣沙金xxx簽訂了定開發治理xxx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xx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xxx年9月12日,沙金xxx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xx及沙金xxx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xxx和村民xx(尹xx弟弟)、李xx(尹xx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xxx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xxx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xxx年10月3日,我向xx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xxx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xxx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xx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10年,卻由于xx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xx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xxx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xxx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xx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xx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土地權屬未明的情況下,xx縣政府違法向占地xxx發放土地證
xxx年10月3日,我向xx縣法院起訴沙金xxxxxx長xxx私自重新劃地授意xxx等人侵權搶地。xxx年12月14日xx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xxx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xxx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xxx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xxx年5月18日,xx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xxx年3月12日xx縣土地局給沙金xxx土地管理站站長xxx辦理了磴國用(xxx)字第x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xx縣土地局給xxx辦理磴國用(xxx)字第xxxxxxx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xxx徇私的可能。
3、在鐵的事實面前,xx縣人民政府于xxx年11月15日以xx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xxx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再次將爭議土地認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
我由于對xx政府xxx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xxx〕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xxx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xx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xxx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xxx年6月13日以〔xxx〕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xx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xxx〕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xx縣政府地權字〔xxx〕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xx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xx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xx縣人民政府才于xxx年11月15日以xx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xxx〕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xxx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xx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xx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xx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xx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致
**縣人民政府
賠償請求人:***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六
申請執行人:xx,女,漢族,xx年8月13日出生,xx班學生,住xx樓3單元12號。
被執行人:xx醫院,住所地:xx路189號。
請求事項
1。強制執行生效的(xx)豫法民提第xx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所列明的xx之款項。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一案,業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9月14日作出()豫法民提第100號判決:xx市人民醫院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xx醫療損害賠償款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xxx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現人民醫院拒絕給付金錢。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xx市華龍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xx宇
法定代理人:xx
xx年9月28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七
*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__________(*方)與__________(乙方)就房屋漏水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因*方房屋漏水造成如下損失:
雙方就上述損失數額協商達成一致,共計元。
二、經雙方簽署協議后,*方一次*支付乙方__________賠償費用合計**________元(大寫____元整)。
三、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后果不再與*方有任何關系。
四、*方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保*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五、*方履行賠償義務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的結果亦有乙方自行承擔,*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協議內容*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乙雙方明白違反協議所涉及后果,*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八、本協議為一次*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八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21號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終止雙方的業務合作行為,將申請人托管給被申請人的業務及資產交還給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返還相應的價值 1150萬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可得利益損失450萬元。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墊付的資金。
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合作期間,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停止競爭協議,申請人上千萬的墊資投入不能正常經營,過萬線已架設的分配電纜因不能吸收新用戶被閑置,申請人預期收益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20xx年2月至合作期滿期間,不能吸收新用戶導致的利潤損失;一是合作期滿后,申請人因不能吸收新用戶造成終端用戶減少,導致交還給被申請人終端用戶減少,被申請人返還價值相應減少的損失。
現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業務代理合作補充協議》第十一條,如發生爭議的一方可向岳陽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約定,特申請貴會
予以仲裁。
此致
申 請 人: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九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賠償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賠償申請書。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申請人袁影
20xx年5月4日
申請人:深圳市a13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南新路xx大/d三樓302房電 話:0755-被申請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地 址:深圳市南山區㈩環路號電 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深圳市cd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本案...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
申請人:趙xx,男,xx歲,住開封縣袁坊鄉張吳寨村5組。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開封市中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x,公司經理。
公司地址:開封市三里堡90號。
申請請求:
1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xx元,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xx元,護理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以上共計:xx元。
2 賠償申請人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上述具體數額待鑒定結果出來后確定。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xxx7年承包了正陽小區1號樓施工工程,申請人自xxx7年10月8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施工,xxx8年3月19日晚9時許,被申請人強令申請人冒險施工,致申請人從三樓頂墜落,造成申請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請人于xxx8年7月向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9月被認定為工傷。
從事故發生至今,被申請人拒絕賠償任何費用,無奈向貴院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公司待遇,請貴院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此致
開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趙xx
xxx8年9月24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趙xx,男,xx歲,住開封縣袁坊鄉張吳寨村5組。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遼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開封市中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xx,公司經理。
公司地址:開封市三里堡90號。
1 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醫療費xx元,伙食補助費xx元,交通費xx元,停工留薪期間工資xx元,護理費xx元,后續治療費xx元,以上共計:xx元。
2 賠償申請人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工傷醫療補助金,上述具體數額待鑒定結果出來后確定。
事實與理由:被申請人于20xx年承包了正陽小區1號樓施工工程,申請人自20xx年10月8日開始為被申請人施工,20xx年3月19日晚9時許,被申請人強令申請人冒險施工,致申請人從三樓頂墜落,造成申請人趾骨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申請人于xxx8年7月向開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9月被認定為工傷。
從事故發生至今,被申請人拒絕賠償任何費用,無奈向貴院申請仲裁。
綜上所述,申請人因工受傷,依法應享受公司待遇,請貴院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請求,以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此致
申請人:趙xx
xxx8年9月24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二
文章標題: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男,73歲,蒙古族,現住********,電話:*****。
賠償義務機關:****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建平職務:縣長
住所地:**縣****鎮
請求事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磴口縣人民政府因違法行政給賠償請求人楊玉林所造成的一切損害依法承
擔和履行國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月1日,本人響應***盟委、行署和***縣縣委、政府關于開發烏蘭布和沙漠的決定,懷著一腔報國之心,與磴口縣沙金蘇木簽訂了定開發治理額爾特坑南沙灘1000畝沙漠的合同,并在磴口縣公證處作了公證。之后,我帶著兩個兒子和十幾年經營照相館、修理鋪積攢下來的資金,一頭扎進烏蘭布和沙漠,開始了對承包土地的開發和治理。經過努力,我結合沙區的實際首創了井灌打井提水灌溉的方法,投資15萬元打了5口深水井,投資21萬元開墾可耕地300畝,在開發的1000畝沙地上種了3000多棵白楊樹、500多棵果樹和小麥、玉米、籽瓜等農作物。正當我的開發取得初步成果的時候,1996年9月12日,沙金蘇木團結嘎查書記沙拉扣、村長尹饅頭及沙金蘇木土地資源管理站站長楊五和村民敖騰(尹饅頭弟弟)、李延寶(尹饅頭大舅哥)五個人,開著兩輛推土機到了我開發的土地上,借口以沙金蘇木當時給我劃的地不是當前的這塊地為由,要給我重新劃地。對此,我當然不能接受。但他們強行將推土機開入我開發的土地,將我承包區內的一口機井添埋,推倒楊樹300多棵,霸占耕地600余畝,其中100多畝是已經開始耕種的好地。事發第二天,我即找到當時沙金蘇木的黨委書記李榮濱反映了情況,又向分管政法的李再河副縣長作了反映。李縣長讓我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此事。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狀告沙金蘇木政府私自重新劃地并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但在訴訟開始之后,磴口縣政府卻徇私舞弊,通過非法發放土地證和違法進行土地等一系列行為,使土地權屬問題成為該案的焦點。導致我的案件一波三起,讓一樁簡單的民事案件變成一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交織的復雜案件。現在案件雖然歷經10年,卻由于磴口縣政府的從中作梗,導致法院認定我的承包合同效力待定,使案件一托再托,我至也未能得到補償。我認為,磴口縣政府的違法行政行是造成我案件遲遲得不到公正解決和得不到賠償的主要原因,已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根據《xxx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和《xxx國家賠償法》第二條之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我要求磴口縣政府對其違法行政給我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現就磴口縣政府政府在我案件審理期間所作違法行政行為一一列舉如下:
1996年10月3日,我向磴口縣法院起訴沙金蘇木蘇木長秦杰私自重新劃地授意楊五等人侵權搶地。1998年12月14日磴口縣法院判決,“雙方所簽合同符合當前國家開發政策,應為有效。但四至界限不清,雙方應完善合同內容,保持現狀,繼續履行各自義務,沙金蘇木賠償楊玉林機井損失、開墾地費用10500元。”1998年12月25日我不服,以自己承包的地已被侵占應恢復原狀為由,向巴盟中級法院上訴。巴盟中級法院于1999年4月27日裁定,“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1999年5月18日,磴口縣法院重審后裁定,“因所爭議的土地所有權和性質有爭議,需確認后再行審理,裁定中止。”原因是1998年3月12日磴口縣土地局給沙金蘇木土地管理站站長楊五辦理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
我認為,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20條規定,“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造冊,不發土地證書”。磴口縣土地局給楊五辦理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行為是錯誤和違法的。這里邊不排除土地局向土地局工作人員楊五徇私的可能。
1999年5月20日,我以磴口縣人民政府頒發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侵權為由,向磴口縣法院起訴磴口縣政府和楊五。1999年8月4日,磴口縣法院以楊玉林與沙金蘇木簽定的土地和磴口縣政府給楊五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土地是不同位置的兩棕地為由,以第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維持磴口縣政府頒發的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我不服于1999年9月5日上訴巴盟中級法院。1999年11月2日巴盟中級法院以“磴口縣
人民政府在土地發生爭議的過程中,權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予以登記發證錯誤,撤銷磴口縣法院第6號行政判決書,撤銷磴口縣人民政府頒發的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同時向磴口縣人民政府發司法建議,建議縣人民政府對楊玉林與楊五的糾紛,先進行土地權屬的確認后再發證”。磴口縣政府的違法發證行為被認定。
違背事實和法律,以集體草原證為依據對國有土地進行確權,讓國有土地披上了集體土地的合法外衣
在巴盟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后,磴口縣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即《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坑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決定第一條明確規定,“額爾特坑地區的土地所有權由于一直由團結嘎查的農民經營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為團結嘎查頒發第九號《草原所有證》,確定了該地區屬于團結嘎查村所有”。這一決定明顯有違國家法律和事實,其理由如下:
⑴額爾特坑地區1993年已納入了烏蘭布和沙區綜合治理開發的總體規劃中,屬于國有土地。我所承包開發的土地,位于烏蘭布和沙區。1993年2月20日《巴彥淖爾盟盟委、行政公署關于加快巴盟土地資源開發的意見》和1994年6月10日《磴口縣縣委、政府關于加快烏蘭布和沙區綜合治理和加強經營管理的規定》中,已將該土地列入烏蘭布和沙區綜合治理開發的總體規劃中。我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磴口縣縣委、政府在《關于加快烏蘭布和沙區開發治理和加強經營管理的規定》中規定:“凡規劃并批準的開發區,所在鄉、蘇木黨委和政府要耐心說服和教育當地農牧民,樹立顧全大局的思想。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要服從長遠利益和全局利益,要克服封閉自守的思想,積極支持引進開發,以開放促開發,以開發促發展,要為開發創造條件,絕不允許借故阻撓。要十分慎重地處理好土地開發占用當地農牧民草場的問題,凡開發占用草地的,開發單位或個人給農牧戶開發所占用草場面積1%的土地,作為農牧戶的飼草料基地,以補償其損失。”以上事實充分說明該地區由于開發已被國家征用,屬國有土地,難道磴口縣政府在作確權決定的時候忘記了1994年下發的這個規定了嗎?
⑵團結嘎查所持第九號《草原所有權證》的法律效力及合法性存在很大疑問。磴口縣政府一直堅持將該片土地確定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主要依據之一就是團結嘎查所持的第九號草原證。而事實上1985年3月26日磴口縣草原站代磴口縣政府頒發的第九號《草原所有證》,已于1985年6月18日由于《xxx草原法》的頒布而作廢,因為《草原法》實施后,磴口縣政府都重新換發了《草原所有證》,而我所開發的沙區包括其他沙區不屬草原都沒有發證(這一事實已被巴彥淖爾市檢察院調查認定)。此外,第九號《草原所有證》也不規范,《所有證》規定團結嘎查擁有草原468000畝,但那個地方是天然沙區而不是草原。同時,468000畝等于312平方公里,按照該證理解,周邊的幾個鄉鎮、蘇木都在團結嘎查地界之內。所以,這個草原證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都存在很大的疑問,又如何能作為確權依據?
⑶訴訟期間,楊五于1999年8月將霸占我的土地以86萬元賣給郭錫源,磴口縣政府又為郭錫源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0年6月28日,磴口縣人民政府(2000)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即《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坑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第一條明確規定,“額爾特坑地區的土地所有權由于一直由團結嘎查的農民經營使用,1985年3月16日磴口縣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為團結嘎查頒發第九號《草原所有證》,確定了該地區屬于團結嘎查村所有”。而磴口縣土地局于1999年8月,卻將這塊有爭議的土地以磴國用(1999)字第14002號國有土地使用證頒發給新開發商郭錫元,上面也蓋有磴口縣人民政府的大印,而且這個土地使用證的發證審查人是巴盟土地管理局磴口分局所長魏均,其是參與我請求撤銷磴國用(1998)字第a141013號集體土地使用證行政訴訟一案的磴口縣縣長的委托代理人。我認為,魏均由于始終參與了我請求撤消土地證的訴訟,明知該土地有爭議,還為本單位的楊五賣出的土地所有者郭錫元辦證,是有法不依,在行政執法中故意違法的行為。說明磴口政府并非不知道該片土地是屬于國有土地的。從這兩個文件的前后矛盾,可以看出同一片土地,什么時候是國有,在誰名下是國有,和法律無關,磴口縣政府想怎么說就怎么說。
我由于對磴口政府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磴政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權屬文件做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確權決定》不服,先后向巴盟行署申請行政復議,被維持;向磴口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維持;又向巴盟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被維持;我又于2001年向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行政申訴狀。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內行監字第41號行政判決書,認定磴口縣政府的確權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了臨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號行政判決,撤銷了磴口縣政府地權字〔2000〕第1號土地確權決定,并判決由磴口縣政府重新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但磴口縣政府對高院判決書中提出的司法建議,一直不予理會,遲遲不作出新的行政行為。直至我向巴盟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磴口縣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磴口縣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號作出了《關于沙金蘇木溫都爾毛道(團結)嘎查額爾特地區的土地重新確權決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磴口縣人民政府竟然僅以內蒙古高院行政判決書作為確權的法律依據,就再次作出了該片土地仍為團結嘎查集體所有的確權決定。
綜上所述,磴口縣人民政府在我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逃避責任,多次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徇私舞弊,給我造成極大的損害,嚴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權益,磴口縣政府對此應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為此,我要求磴口縣人民政府對我的損失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及金額附后)。
致
**縣人民政府
賠償請求人:***
二○○五年*月*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來源于,歡迎閱讀國家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三
申請人:a,男,××歲,×族,××省××縣人,××省××縣××公司職工,現住××縣××路××號
被申請人:b,男,××歲,×族,××省××縣人,××省××縣××公司職工,現住××縣××路××號
原起訴案由:
申請人于××年××月××日訴被申請人損害賠償一案,已被你院受理。
撤訴請求與理由:
現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過協商,達成和解。被申請人自愿賠償申請人××元人民幣。申請人訴訟目的已達到,雙方糾紛已解決。依據
此致
××縣人民法院
申請人:a
××年××月××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四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賠償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20__年12月12日以及20__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20__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__]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__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__。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賠償申請書。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__年6月9日至20__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__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__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申請人袁影
20__年5月4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五
賠償申請人:袁影,女,現年51歲,住永川區桂山路74號2-3-4#,
電話:。
被賠償申請義務機關:永川區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豐川,職務局長:
地址: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東路66號
賠償申請事項:
1、請求法院依法責判令被賠償申請人對申請人排除妨礙、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2、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限制人身自由37天的損失費元。
3、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賠償申請人賠償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萬元。賠償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一、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12月12日以及20xx年4月28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遞交了賠償申請。至今4個多月未作出賠償決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第十五條;上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賠償案件立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的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再次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起申請。
賠償申請人于20xx年6月8日收到重慶市公安局渝公確復字[20xx]第8號確認復查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在20xx年8月6日實施刑事拘留申請人時沒有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以及現場勘驗筆錄,甚至今日還沒有釋放證明書,經申請人多次索要以上文書,被申請人仍拒絕送達(附證據20xx。12。30申請書),永川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公文羈押申請人37天純屬故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亂抓亂捕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賠償申請書。
再次,證人也具有不同于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證人參加刑事訴訟不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而是客觀地陳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而不管其陳述是有利于還是不利于一方的當事人。強調證人作證是向國家盡義務,而不是向當事人盡義務,具有重大的意義,它可以為我們提供理解很多證人制度的鑰匙:
第一,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就應當如實提供證言,如果故意作偽證,就意味著他在故意違反法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為此,各國法律不僅在實體上規定了偽證罪,而且在程序上規定了作證的宣誓或者具結程序。
第二,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經司法機關合法傳喚,證人就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拒不出庭作證就不應僅被視為對當事人的不負責任,而應視為對國家法律的公然對抗。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理解,強制作證便具有了理論根基。
第三,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證人作證的費用就應由國家承擔。
第四,證人作證既然是向國家盡義務,那么國家就有責任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
根據以上規定被賠償申請人非法刑事拘留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理應承擔侵權賠償的責任。賠償請求人根據新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1)(4)項、第十八條(1)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故請求人依法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賠償。
現將計算方式列羅如下:
1、非法拘留37天125,43元5倍=4640,005倍=23204,55元
2、20xx年6月9日至20xx年4月2日共計270天,減去羈押時間37天,其余233天125,42元=29225,00元(以20xx年社會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標準)。
3、20xx年6月9日確認申請人進京辦事的火車費238元,汽車費27元,住宿費2個月210元/月=420元。生活費每月按500元2個月=1000元。
4、三星牌手機一塊270。00元(以票據為證、新手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確定民事精神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第9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之規定,因此,賠償申請人要求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永川區公安局賠償申請人一次性精神撫慰金50000元。總計:103699,55元。
根據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故賠償申請人依法再次向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判令被申請人給予賠償。
此致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
賠償申請人袁影
20xx年5月4日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六
委托代理人:xxx
賠償義務機關:xx縣人民檢察院。住所地:xx縣xx鎮xx路。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檢察長。
1、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賠償因錯誤關押申請人而應當承擔的賠償金(310天×元/天)元;
2、請求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精神撫慰金20萬元。
申請人原系某某縣xx水泥廠的負責人,該企業因經營需要,從而向某某縣農業銀行申請貸款8萬元。xx縣農業銀行將貸款發放后,某某縣人民檢察院便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于20xx年8月2日以涉嫌“xx罪”為由將申請人及銀行工作人員馮xx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準逮捕。在關押期間,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了刑訊逼供和人身摧殘,暴力傷害,由于申請人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在被錯誤關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請人及馮xx均被撤銷案件,無罪釋放。現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已對同案嫌疑人馮xx作出了國家賠償決定,并已經兌現。可某某縣人民檢察院卻至今未對申請人作出賠償,且經申請人多方反映無果。為此,根據《xxx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現提出申請,請求進行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七
xx瑤族鄉人民政府:
我是xx鄉xx村xx屯村民xx,我有一塊杉木地在xx新村對面,xx年1月份我在該地已種上杉木苗1400多珠,我對該杉木已護理4年,大的已長有一層樓高。xx年2月5日有xx新村一群兒童在河邊放炮(注:街邊賣的震天雷炮),飛過河落在我的杉木地腳邊爆炸后起火把我的杉木燒掉1000珠左右,還有xx家和xx家三家的杉木共被燒壞4000多珠。以種20年為例每珠純收入100元計算,造成經濟損失80000多元。就以我這塊地為例這4年多來我投工投勞和買木苗共用去5000多元。
事后經過調查得知是xx新村xx和他父親xx當天從xx街買得炮到家后,xx的大兒子xx點燃的炮起火燒山。后經xx新村和xx兩屯群眾大力救火,否則損失還要多。為了我們的損失得到適當賠償特懇請政府領導為我作主。在2月5日事發當天我也到政府辦公室口頭匯報過這件事,也向派出所林業站匯報過,事情過去一個多月了,望鄉領導安排有關人員及時幫我們處理好這事。
特此申請
申請人:
醫療事故賠償申請書
國家賠償申請書篇十八
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住所:21號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終止雙方的業務合作行為,將申請人托管給被申請人的業務及資產交還給被申請人,由被申請人返還相應的價值1150萬元。
2、請求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可得利益損失450萬元。
事實與理由:
被申請人在與申請人合作期間,與中國電信集團公司簽訂停止競爭協議,申請人上千萬的墊資投入不能正常經營,過萬線已架設的分配電纜因不能吸收新用戶被閑置,申請人預期收益不能實現,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賠償申請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其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包括兩個方面:一是20xx年2月至合作期滿期間,不能吸收新用戶導致的利潤損失;一是合作期滿后,申請人因不能吸收新用戶造成終端用戶減少,導致交還給被申請人終端用戶減少,被申請人返還價值相應減少的損失。
現申請人依據雙方簽訂的《業務代理合作補充協議》第十一條,如發生爭議的一方可向岳陽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約定,特申請貴會予以仲裁。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