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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一
信訪是基層的重要工作,也是銜接群眾和政府的紐帶。信訪工作得當,既有助于解決實際問題,緩和社會矛盾,又能提高政府形象和權威。從2015年6月1日起,新版信訪工作條例正式實行,條例全面規范了信訪工作的組織管理、信訪群眾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責任等各個方面。雖然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對于整個社會治理有著重要的意義,但舊版信訪工作條例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同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對于新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也有著很大的啟示意義。因此,本文將重點探究和總結老版信訪工作條例中的心得體會,為新時代的信訪工作提供借鑒和參考。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于1993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其出臺背景是當時國家對于群眾信訪的高度重視和政治變革的需要。隨著法制建設和社會治理工作的不斷完善,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逐漸從初期的“見情實事”、“疏通渠道”向“預防為主、維穩為輔”的原則發展。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對于信訪工作的組織管理、信訪群眾的權利和義務、信訪工作的法律保障及責任等各個方面都做出了明確和詳細的規定。
第三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貢獻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實施對于推動信訪工作的標準化和規范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信訪工作的工作機構和職責,確保了信訪工作的有序開展。其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了信訪群眾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保障了信訪群眾的合法權益。再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公安、法院等相關部門對信訪事項的受理、協調、處理和解決范圍和程序, 強化了信訪事項的法律保障。此外,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還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加強信訪工作的信息公開和接待群眾的工作力度,增強了政務公開和政府透明度,為信訪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四段:老版信訪工作條例的問題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雖然對于信訪工作的有序開展和群眾權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著一些問題。首先,由于當時國家對信訪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如現今,因此其法律效力和社會認同度相對較低。其次,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制定時期較早,對于現代化形勢和新的矛盾問題未作出充分的考慮。最后,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在實踐操作中的執行效果有待進一步強化和完善。
第五段:結論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是我國信訪工作發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對于整個社會治理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都起到了重要作用。雖然新版信訪工作條例在全面規范信訪工作方面有著更高水平和更完善的制度設計,但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制定的過程和執行過程中所積累的豐富經驗仍有著深遠的意義和很大的借鑒意義。在今后的信訪工作實踐中,應該不斷總結和探索新的信訪工作模式和機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政府與群眾之間的聯系,形成新的信訪工作理念和實踐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二
為了保障信訪人(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上海市推出上海市信訪條例。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上海市信訪條例,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信訪人(進行信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信訪活動的正常秩序,促進國家機關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書信、走訪等形式,向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反映情況,表達意愿,并由有關機關和單位負責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信訪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權利,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途徑,是國家機關發揚社會主義民主,聯系人民群眾,接受監督的一種方式。
第四條 信訪工作是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確定一位負責人分管信訪工作,并為信訪工作提供必要的業務設施和工作條件。
第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倡導和支持信訪人對本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教育、城市建設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并認真聽取、研究和處理;信訪人所提批評和建議對改革開放、發展經濟、穩定社會、改進工作等有顯著作用的,有關機關應當給予表彰和鼓勵。
第六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公開信訪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七條 處理信訪事項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二)按照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辦事;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
(四)處理實際問題與進行思想教育相結合;
(五)及時辦理,力求把信訪事項解決在當地或者基層。
第二章 信訪人
第八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其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
(一)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
(三)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問題、提出要求;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
(四)接受國家機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通過書信反映問題,提倡簽署真實姓名,寫明通信地址和郵政編碼。控告、檢舉、告訴、申訴信要寫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單位、基本事實和投訴要求。
第十二條 通過走訪反映問題,除重要的情況和建議或者緊急問題外,應當先向責任歸屬單位反映。
反映群體意愿的走訪,應當推選代表進行。代表人數最多不超過五名。
第十三條 市和區、縣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機構;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可以建立信訪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信訪工作人員;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信訪接待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信訪工作人員。
(一)接受來信,接待來訪,為信訪人提供服務;
(三)參與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
(六)向信訪人宣傳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第十五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應當選擇作風正派,廉潔奉公,實事求是,責任心強,有必要的法律知識、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群眾工作經驗的人員從事信訪工作。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在信訪活動中有提出建議、應急處置、作必要的取證和參加有關會議、閱讀有關文件的權利。
第十七條 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法律保護。信訪工作人員的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侵害時,當地公安、保衛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八條 信訪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學習,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主動與有關單位合作,努力做好信訪工作。
第十九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人或者信訪事項當事人有親屬關系和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受 理
第二十條 本市各級國家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受理下列信訪事項:
(一)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和建議;
(三)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方面的詢問;
(四)對國家機關提出的申訴和要求;
(五)對國家工作人員的控告和檢舉;
(六)屬于本市各級國家機關職權范圍內的其他信訪事項。
第二十一條 來信來訪的受理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信訪的受理實行分級負責制,信訪事項由責任歸屬單位受理;
(五)對責任歸屬單位已合并的信訪事項,由合并后承擔其職責的單位受理;責任歸屬單位已經撤銷的,由其上級機關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受理。
第二十二條 對應當通過仲裁、復議、訴訟或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的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仲裁機構、復議機關、司法機關或者調解組織提出。
(五)對轉辦、交辦不當的信訪事項,有關單位應當在收到轉辦、交辦件之日起五日內退回轉辦、交辦件,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對屬于上級國家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立即報送有關上級國家機關。
對有較大參考價值的建議和意見,反映群體意愿的信訪,應當提請有關機關負責人及時研究處理。
第二十五條 信訪事項的復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三)上級機關對信訪事項的復查,如果確認原處理并無不當,應當予以維持,并向信訪人作出說明;信訪人對復查說明仍不服或者不滿意,但又提不出新的事實和理由,原處理單位和上級機關一般不再處理。
第五章 信訪秩序的維護
受理信訪事項的單位負責人和工作人員應當正確對待和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積極維護信訪秩序。
信訪人在行使信訪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嚴禁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收受賄賂;
(四)嚴以自律,認真負責,不得丟失、隱匿和擅自銷毀信訪材料。
違反上述規定和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由主管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維護治安秩序,不得在走訪中造謠惑眾、煽動鬧事、沖擊機關和會場、攔截公務車輛。
違反上述規定和有其他擾亂信訪秩序的行為,經教育無效的,由信訪人所在單位或者地區帶回,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危害社會治安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精神病人到來訪接待場所糾纏,其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有責任接回,其住所地公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無家可歸,又無經濟來源的,由民政部門收容。有肇事、肇禍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接待單位發現來訪者患傳染病,應當向所在地衛生部門報告,并會同衛生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于已經接待處理完畢,堅持不走,經說服教育無效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本市郊縣的來訪人,由本市縣級以上國家機關信訪工作機構出具公函,由接待來訪當地的公安部門協助,送收容遣送站。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本市各級國家機關。市級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市各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的信訪工作,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3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規范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在信訪事項辦理中的聽證行為,增強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及時準確查明事實、分清責任,提高處理信訪事項的有效性,根據《信訪條例》、《上海市信訪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各級行政機關在處理、復核信訪事項過程中進行聽證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基本原則)
聽證程序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信訪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四條(聽證范圍)
對于下列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各級行政機關可以舉行聽證:
(一)涉及人數多、政策性強、群眾反映強烈或社會影響大的信訪事項;
(三)對于可能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越級去京上訪的疑難信訪事項;
(七)上級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信訪事項;
(八)處理機關或復核機關認為有必要聽證的信訪事項。
第五條(聽證人員的回避)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系下列人員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信訪當事人、第三人;
第六條(聽證機關)
信訪事項的聽證主體為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和復核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以下統稱聽證機關)。
第七條(聽證主持人)
聽證會由聽證機關的承辦工作人員(以下稱聽證主持人)主持。
聽證主持人行使下列職責: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和結束;
(三)決定聽證員、記錄員是否回避;
(四)詢問聽證參加人;
(五)接收有關證據;
(六)維持聽證秩序;
(七)主持聽證合議;
(八)聽證機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聽證員)
聽證員為3-5人(包括聽證主持人),一般為聽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法律工作者等人員擔任聽證員。
聽證員在聽證過程中,有權詢問聽證參加人、參加評議和合議。
第九條(記錄員)
記錄員由聽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擔任。
記錄員行使下列職責:
(一)進行聽證征詢、通知、公告等有關工作;
(二)查明出席聽證會人數;
(三)宣布會場紀律;
(四)做好聽證會、評議和合議筆錄。
第十條(聽證參加人)
聽證參加人包括信訪人、被信訪人反映(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行政機關、有關單位或者復查機關、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
聽證參加人放棄聽證的,不影響信訪事項的處理或復核。
涉及集體信訪事項,應當推選不超過5名代表參加聽證。
信訪人具有下列權利:
(二)對信訪事項涉及的事實、法律、法規、政策等進行陳述和申辯;
信訪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提問;
(三)如實提供證據材料;
(四)遵守聽證會紀律。
(二)對信訪人提出的新證據進行質證;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提問;
(三)如實提供證據材料;
(四)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第三人權利義務)
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對信訪事項提出異議。
為查明、查清信訪事項,分清責任,聽證機關可以通知第三人參加聽證,第三人也可以申請參加。第三人拒絕參加的,不影響聽證舉行。
第三人具有下列權利:
(一)對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事實、法律、法規、政策等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三人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參加聽證會;
(二)如實陳述事實、回答提問;
(三)如實提供證據材料;
(四)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三條(委托代理人)
信訪人一般應當親自參加聽證,不能親自參加的,可委托1-2名代理人參加聽證。委托代理時應出具授權委托書,并指明代理事項與代理權限。
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已死亡,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聽證。有權申請聽證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聽證。有權申請聽證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繼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聽證。
第十四條(旁聽人員)
聽證機關可以邀請下列人員參加公開舉行聽證會的旁聽:
(一)信訪人的親屬;
(二)知情群眾代表;
(三)信訪人所在地區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四)信訪人所在街道、鄉鎮政府或居(村)委會等工作人員。
旁聽人員應當遵守聽證會的紀律。第三章聽證的程序
第十五條(聽證征詢與回復)
對本辦法第四條信訪事項,有權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理意見或復核意見前,可以書面征詢信訪人是否同意聽證。
信訪人拒絕聽證的,不影響處理、復核工作的正常進行。
信訪人同意聽證的,應當在接到聽證征詢的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3個工作日內未回復的,視為不同意聽證。
第十六條(聽證通知)
聽證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回復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舉行聽證,并在聽證舉行的3個工作日前,通知信訪人和被反映(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行政機關、有關單位或復查機關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相應的準備事項。必要時,予以公告。
信訪事項涉及第三人的,聽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在聽證會舉行前自行獲悉,并要求參加聽證的,聽證機關應當立即審核,告知審核結果。
聽證員、記錄員在接到聽證通知后,不得違反規定私自會見信訪人、被反映(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行政機關、有關單位或復查機關及其委托人。
在舉行聽證前,信訪人自愿提出撤回書面回復、第三人自愿提出撤回聽證申請的,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公開舉行)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事項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第十八條(聽證舉行)
聽證會由記錄員查明出席人數后,宣布聽證會紀律。
第十九條(聽證會紀律)
聽證會紀律如下:
(一)聽證參加人不得隨意發言和提問;
(二)聽證參加人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四)聽證參加人發言不得使用人身攻擊或者侮辱性語言;
(七)對違反聽證秩序的,聽證主持人有權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退場。
第二十條(聽證開始)
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后,應當公布聽證事由及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姓名,并詢問聽證參加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聽證參加人申請聽證人員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聽證參加人申請聽證主持人回避的,聽證主持人應當宣布暫停聽證,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是否回避;申請聽證員、記錄員回避的,由聽證主持人當場決定。
第二十一條(聽證步驟)
聽證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信訪人或其委托人陳述信訪事項并提供有關證據;
(五)相互質證,相互辯論;
(六)聽證機關對未查明的事項質詢或補充發問;
(七)信訪人最后陳述;
(九)與信訪事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最后陳述;
(十)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二條(聽證筆錄)
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聽證參加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三)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姓名;
(四)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五)第二十一條聽證步驟所規定的內容。
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蓋章。聽證參加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聽證筆錄上予以說明。
第二十三條(聽證視聽資料保存)
聽證機關應當對舉行的聽證會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聽證評議、合議)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及時召集聽證員就聽證事實和證據以及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等發表聽證意見,經評議、合議后形成聽證結論。
第二十五條(聽證筆錄、結論的效力)
在聽證中形成的聽證筆錄和聽證結論,應當作為聽證機關作出辦理、復核結論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六條(聽證中止或延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會中止:
(二)聽證期間矛盾有激化傾向影響聽證會效果的;
(三)聽證主持人決定的其他情況。
中止聽證的,應當在中止情形消失后5個工作日內恢復聽證并通知聽證參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聽證會延期: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如期舉行聽證,經聽證主持人同意的;
(三)聽證主持人決定的其他情況。
延期聽證的,聽證機關應當書面告知聽證參加人延期理由和延期聽證時間。
第二十七條(聽證放棄)
信訪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放棄聽證:
(一)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聽證申請的;
(二)撤回聽證申請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
(四)在聽證過程中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擅自退場或者嚴重違反聽證會紀律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八條(聽證異議)
第二十九條(相關責任)
按照本辦法,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而未組織聽證的,由其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應當組織聽證的情形,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聽證范圍,且信訪人書面回復同意聽證的信訪事項。
被信訪人反映(提出意見、建議或投訴請求)的行政機關、有關單位或復查機關未按時參加聽證,造成聽證會中止的,由聽證機關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條(聽證費用)
組織、舉行聽證所發生的費用,由聽證機關承擔。聽證機關不承擔聽證參加人因聽證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參照執行)
本市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實施信訪聽證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三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民以及社會團體越來越重視信訪工作。近年來,我國信訪工作也逐漸得到穩步推進,并且出臺了新一輪的信訪條例。新的信訪條例為解決群眾反映強烈、人事機構難以處理的問題提供了更多有效的措施和管道。下面將從五個方面解讀新信訪條例,并談談我的心得體會。
首先,新信訪條例明確了信訪工作的目標和原則。條例將滿足人民群眾合理合法的訴求作為信訪工作的根本目標,引導信訪工作圍繞群眾的實際利益,提高審查審核質量。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了公正公平的原則,建立健全信訪工作機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監督制約。通過明確目標和原則,新信訪條例為信訪工作提供了明確的方向,使其更加高效和規范。
其次,新信訪條例進一步加強了信訪信息的管理和使用。條例規定信訪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訪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分類信訪信息,全面掌握信訪情況。此外,條例還規定信訪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信訪信息進行分析研判,提供決策參考或公開發布。通過加強信訪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可以更好地輔助對信訪事項的研判和解決,提高信訪工作的科學性和針對性。
再次,新信訪條例強調了信訪工作的責任承擔。條例規定信訪部門應當定期開展信訪工作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信訪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的,條例還規定了相應的行政問責和法律責任。通過加強責任承擔機制,新信訪條例可以更好地推動信訪工作的規范化與規范化,提升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果。
第四,新信訪條例加強了信訪工作的維權措施。條例規定信訪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維穩協調機制,及時化解信訪糾紛,確保社會穩定。此外,為了保護信訪人員的合法權益,條例還明確規定信訪機關應當保護信訪人員的隱私,并且嚴禁任何形式的打擊報復。通過采取維權措施,新信訪條例可以更好地保障信訪人員的權益,化解信訪風險,創造社會和諧穩定的環境。
最后,新信訪條例加強了信訪工作的宣傳與教育。條例規定信訪部門應當加強信訪工作的宣傳與教育,提高群眾參與信訪工作的意識和能力。此外,為了更好地推動信訪工作的參與和監督,條例還規定鼓勵社區、媒體等社會組織和力量參與信訪工作。通過加強宣傳與教育,新信訪條例可以增加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使信訪工作更加公正公平并得到更廣泛的社會參與。
總的來說,新信訪條例為信訪工作提供了更明確的目標和原則,加強了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強調了責任的承擔,增強了維權措施,加強了宣傳與教育。通過對新信訪條例的解讀,我認識到新信訪條例對于改進和完善信訪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信訪工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原則、方向、科學性的指導,需要更多的受理渠道和有力的措施。相信隨著新信訪條例的落實,信訪工作將會更加規范化和產生更好的效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四
黨的“十八大”以來,“鐵八條”深入人心,反“四風”、拔“爛樹”、治“病樹”、正“歪樹”,反腐倡廉一系列“組合拳”如懸空的利劍,令貪腐之輩,惶惶不可終日,政治風氣為之一新,黨心民意為之一振,清清爽爽、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正在形成,“中國夢”亦如添翼的種子,播遍神州,落地生根。中華大地,人人爭先,競相逐夢,華章不斷。
古人云:“老驥伏櫪,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壯心不已?!弊鳛榛鶎幽贻p干部,要時刻銘記“少壯不努力,老大徒傷悲”、“一寸光陰一寸金”的道理,以時不我待的緊迫感,“本領恐慌”的危機感,不進則退的壓力感,干事創業的責任感,執政為民的使命感,扎根基層,干事創業。
我們都知道,在放風箏時,手里的線越長,風箏就飛得高遠,這就告訴我們“心有多大,舞臺就有多大?!睆V大年輕干部要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遠大志向,追逐為國家富強、民族振興、人民幸福而不懈奮斗的偉大夢想。樹木之所以參天,是因為根須深植;豐碑之所以巍峨,是因為底座牢固?!盎A不牢,地動山搖。”如果放飛風箏者身體素質不夠硬,外加風力不佳,則必然線斷箏落,人生亦是如此,筑牢基礎才是關鍵。“天高任鳥飛,海闊任魚躍”,年輕干部在基層工作,要有如魚得水、如鳥脫籠之感,強化學習、公仆、家庭、擇友“四種意識”,拼命地錘煉才干,筑牢夢想之基,放飛夢想,追逐夢想。
一、強化學習意識,筑牢綜合素質
二、強化“公仆”意識,筑牢為民情懷
三、強化家庭意識,筑牢身心歸巢
“一個美滿的家庭,猶如沙漠中的甘泉,涌出寧謐和安慰,使人洗心滌慮,怡情悅性?!奔彝?,不僅是我們身體的住所,更是我們心靈的寄托處,美滿幸福的家庭生活,是幫助我們成事立業的重要因素。因此,基層年輕干部要善于經營家庭,確保事業家庭兩不誤。一是對待父母既要孝更要順?!按绮菪摹毖赡堋皥蟮萌簳煛?,我們要從現在做起,從一點一滴的小事做起,千萬不要留下“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同時,隨著我們成家立業、生兒育女,父母對我們的愛的表達方式逐漸演變為對我們后代的關愛,這時,我們要清楚照顧子女的艱辛,多關心父母的身體,多陪陪他們,和他們說說話、談談心。在對子女的養育方式上存在分歧時,我們應盡量地傾聽他們的意見建議,保留自己的看法,畢竟他們才是“過來人”。二是對待妻子要相敬如賓、舉案齊眉。無論順境還是逆境,富裕還是貧窮,健康還是疾病,快樂還是憂愁,都要毫無保留地愛著自己的妻子,對她忠誠到永遠。要關心妻子的身體,尊重妻子的想法,成全妻子的事業,要同呼吸、共奮進。三是對待孩子要嚴慈相濟。事業忙豈是不陪孩子的理由?要知道,“時間就像海綿里的水,越擠越多?!币虼耍贻p干部要多擠出時間陪陪兒女,陪他逛逛游樂場、蹲蹲書店,散散步、說說話,掌握孩子的心理想法,正確引導其“三觀”的建立。同時,要明白“嚴是愛,寬是害”的道理,寵愛但不溺愛,確保他能快快樂樂、健健康康地成長。
四、強化擇友意識,筑牢社交防線
人是社會之人,任何人都不能脫離社會而過著“人”的生活,社會是人的集合體,人在社會上生活,首要的問題就是要學會為人處世,其關系到人的身心健康,關系到人的事業成敗。筆者認為,作為年輕干部,為人處世首在慎交友、交益友。一要善謀擅斷,用心交友?!敖煺叱?,近墨者黑?!薄芭c善人居,如入芝蘭之室,久而自芳也;與惡人居,如入鮑魚之肆,久而自臭也?!蹦贻p干部要善觀察、多思考,善謀“君子之交”,遠離小人。此外,“一個籬笆三個樁,一個好漢三個幫?!贝嗽挷粺o道理,但這不是拉幫結派、團團伙伙搞“山頭主義”、“圈子文化”的理由,年輕干部要堅決摒棄“圈子“思想。二要胸襟寬廣,堅持原則?!八燎鍎t無魚,人至察則無徒?!薄敖馃o足赤,人無完人?!币虼耍鋈瞬灰量?,看問題不要過于嚴厲,不要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而斤斤計較。但這絕不是搞“好人主義”的理由。年輕干部要堅決抵制“難得糊涂”,要有求真務實的作風,在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面前,講真理不講面子,講原則不講私情,直言不諱,敢于較真碰硬,當寬則寬、當察則察。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基層工作任重而道遠,年輕干部肩負著黨賦予的光榮使命,承載著百姓的信任和期待,要從現在做起,從點滴做起,腳踏實地,銳意進取,爭取在平凡的崗位上干出不平凡的實績,奮力逐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五
交警信訪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和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推進社會進步和保障人民安全至關重要。而交警信訪工作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規范了交警信訪工作的組織和程序,提高了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從過去的實踐中,我深切體會到交警信訪工作條例的指導作用和切實可行性,它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啟示。
首先,交警信訪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信訪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流程。條例要求交警機關要堅持依法行政,公開、公平、公正地接受信訪,并及時、妥善處理信訪事項。這使得信訪工作更加制度化、規范化,避免了以往在處理信訪問題時的隨意性和主觀判斷的干擾。我曾親身經歷過一起信訪案,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處理不公正引發的信訪糾紛。通過執行條例中規定的程序,我們按照法定要求進行了調查取證,并在依法獨立裁決的基礎上,解決了問題并化解了糾紛。這次經歷讓我深感交警信訪工作條例的指導作用和重要性。
其次,交警信訪工作條例明確了交警機關及相關使命的職責和權力。條例明確規定了交警機關要依照法律和職責范圍,從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同時,條例還規定了信訪工作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處理程序。在實踐中,我們遇到了一些信訪案件,既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又與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全息息相關。通過條例的明確規定,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問題性質,并且運用職責和權力合理、有效地解決問題。這使得交警信訪工作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準確性。
再次,交警信訪工作條例規定了信訪人的權益和保障措施。條例明確規定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包括收集、提供信息的權利,得到回應和解釋的權利,以及在法律和程序約束下得到保護的權利。這些規定使得信訪人感受到了法治社會和公平正義的保障,增強了信訪人的信心和對信訪工作的積極性。在過去的辦案中,處理信訪案件時,我們秉持著尊重信訪人的權益和合法權力,確保信訪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為我們贏得了信訪人的認可和支持,推動了信訪工作的順利進行。
最后,交警信訪工作條例提出了信訪工作的監督和評估機制。條例規定了監督部門有權對信訪工作進行監督和評估,并要求被監督單位配合工作并及時整改問題。這使得信訪工作更加透明和公正,有效避免了一些不規范和錯亂的現象。在過去的工作中,我們經常收到監督部門的指導和評估報告,通過這些監督和評估機制,我們不斷吸取教訓,找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提升。這為我們的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反饋和改進的方向。
總之,交警信訪工作條例的制定和執行,大大提高了信訪工作的透明度和規范性,增強了交警機關的監督和評估能力,加強了信訪人權益的保障。通過過去的實踐,我深感交警信訪工作條例的為我們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和操作指南,使我們的工作更加有力、高效和有序。同時,我也意識到信訪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責任的重大性。作為一名交警,我們要始終堅守本職工作,嚴格遵守信訪工作條例,并通過不斷學習和提升,更好地服務人民,維護社會穩定和道路交通秩序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心得 老版信訪工作條例心得體會篇六
20xx年1月10日,國務院溫家寶簽署第431號令,頒布了新修改的《國務院信訪條例》。新《信訪條例》從今年5月1日起實行。《信訪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促進依法行政,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將發揮重要作用。
一、暢通信訪渠道制度。
信訪渠道是連接政府與群眾的重要橋梁。老百姓說,信訪不通,上層耳聾;信訪不復,百姓在哭;信訪不查,貪官不怕。條例規定了五條信訪渠道:1.書信;2.電子郵件;3.傳真;4.電話;5.走訪。新條例規定,利用現有各級政府政務網絡信息系統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并實現上下級政府互聯互通,既有利于信訪人查詢信訪信息,也有利于上級政府信訪機構及時了解、指導和督辦重要信訪事項。
二、信訪事項的提出制度。
1.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信訪人主要有7項權利和5項義務。
權利:
1.信訪事項提出權(信訪權);
2.不受報復權(要求保密權);
3.請求復查權;
4.了解權(要求答復權);
5.申述權(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反映重大、緊急信訪事項權。
7.接受獎勵權(提出的建議對黨和國家有重大貢獻)。
義務:
1.遵守提出程序的義務;
2.如實反映情況的義務;
3.遵守禁止性行為的義務;
4.遵守上訪程序的義務;
5.執行行政機關處理決定的義務。
2.信訪人的信訪對象和信訪內容。信訪人對下列信訪事項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對信訪人對下列組織或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信訪對象是五類組織或工作人員: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二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三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四是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五是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信訪內容是: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安环ぷ魅藛T職務行為”主要是指信訪人不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侵害了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信訪人的信訪方式。第十六條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三、信訪事項的受理制度。
第一、明確受理機關??h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一是信訪人向一會兩院(人大、法院、檢察院)提出的,交由“一會兩院”辦理;二是向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本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三是向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交下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辦理。特別要提到是,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里講的是“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而不是“逐級轉送”。轉送時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這樣規定減少了中間環節,縮短了辦理時間?!跋录墶焙汀跋乱患墶笔莾蓚€不同的概念。
第二、明確職責要求。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并屬于本級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第二十三條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過去信訪的弊端大都是“不規范”所致。如:層層批轉,以致“把秦香蓮的申訴批轉給陳世美閱處”。致使信訪人受到打擊報復。
第三、緊急信訪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各級各類信訪機構如果互不通氣,以致一個信訪人可以就一件事向十個部門信訪,十個部門可以對同一件事給當事人作出十個不同答復;有關負責同志批閱信訪無一定標準,一個批示可以吊起千萬人的胃口,解決一件信訪可以引出千百件信訪。
認真學習和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新《信訪條例》,必將對密切黨和政府同人民群眾的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起到良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