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委托的內容可以是個人事務,也可以是組織或單位間的合作事項。以下是一份經典的婚前協議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乙雙方簽訂的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雙方經協商一致,就定金擔保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依據主合同,甲、乙雙方應履行如下義務:
第二條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向乙方交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四條甲方履行主合同義務后,乙方應返還定金或以該定金沖抵甲方應付乙方款項。
第五條甲方不履行主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乙方不履行主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罰則的執行,不影響任何一方要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條爭議解決: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七條本合同經雙方簽章自定金交付之日起生效。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購買方。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
經友好協商,平等自愿原則下雙方簽訂如下協議:
甲方銷售標的物(位置包裝規格型號數量)為甲方所有;
乙方購買甲方的以上標的物價格多少。
付款方式:現金或者支票。協議簽訂當日乙方付定金___元,余款于___月___日付清。(注:_______________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償)。
交接方式: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貨款后提貨,
運輸方式:乙方自行承擔。
本協議自甲方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全部責任,雙方協商不成由本市仲裁機構裁決!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三
本文目錄。
租賃房屋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
借款合同提前收貸條款不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進行強制性規定的和同無效。稅收是國家以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形式授權實施的行政征收活動。征收項目、納稅義務人(或稱納稅人)、稅率等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出租房屋獲取租金所應繳納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出租人,且營業稅的計稅基數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出租人在合同中作上述規定明顯有非法轉移納稅義務的企圖,且有非法降低計稅基數逃避納稅的嫌疑,違反了稅收征管規定,屬無效合同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條款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出租人無權要求承租人承擔他自己應繳的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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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應當如何進行處理?
在房屋交付過程中,還存在著這樣的一種情況,即房屋租賃雙方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租賃房屋交付標準,但出租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時,承租人發現房屋存在著缺陷,并且該缺陷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那么該承租房屋應該如何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減少租金。如果該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
如果房屋在交付時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條件,尤其對于商鋪等商業性房屋來講,將會使承租人蒙受損失。因此,當承租人遇到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賃合同的規定,造成其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時,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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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銀行與乙公司于xx年1月簽訂借款合同,約定乙公司向甲銀行借款1000萬元,期限為5年;乙公司應于xx年6月底前辦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否則甲銀行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合同簽訂后,甲銀行如約出借款項,但乙公司一直未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xx年3月,甲銀行將乙公司的信用等級登記為次級,并發函通知乙公司依約終止借款合同。同年5月,甲銀行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乙公司則以借款合同尚未到期、甲銀行無權解除合同為由抗辯,請求法院駁回甲銀行的訴訟請求。
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借款合同關于提前收回貸款的約定是否屬于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條款。
第一種觀點認為,提前收回貸款會產生與行使解除權一樣的法律后果,故關于乙公司不辦妥抵押手續、甲銀行就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的條款屬于約定解除權的條款;合同解除權應及時行使,否則不利于合同關系的穩定;甲銀行享有解除權近兩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已超出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應當駁回甲銀行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借款合同關于提前收回貸款的約定,不屬于當事人約定解除權的條款;在甲銀行提前收回貸款的條件成就時,其據此訴請要求借款人乙公司提前償還借款本息,法院應予支持,該訴請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
條款定性,決定著法律思維分析的起點和方向。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審判實踐中,準確識別爭議條款是否屬于約定解除權條款,是正確適用合同解除權規定解決相關紛爭的基礎和前提,直接影響案件處理結果。
當前越來越多的金融借款合同中包含了特定情形下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的約定,該案因此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案件處理而言,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除前述理由外,還有以下三點考慮:
1.透過合同法相關法條的表述,可以看出“提前收回貸款(借款)”與“解除合同”在邏輯關系上系不同概念。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該條款雖系針對未按約定使用借款的情形,但已可以說明“提前收回借款”與“解除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
2.根據相關金融法規,甲銀行的訴訟請求應當得到支持。《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據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3.案涉借款合同有關提前收回貸款的條款,其實也可看成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終止條件所作的約定,即相關情形出現時,甲銀行有權按照約定,通過提前收回貸款的方式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了合同終止的七種情形,包括合同解除、債務相互抵銷、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情形等。據此,合同終止是合同解除的上位概念,不應將合同終止等同于合同解除。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四
男方:
女方:
男女雙方均已喪偶,生活實有困難,經過相互了解,自愿結成合法夫妻,但雙方都有子女,為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經雙方充分考慮并協商,訂立如下協議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雙方各自婚前所有的財產,婚后所有權不變,仍為各自財產。婚前個人債務由各自償還。
2.雙方再婚時,雙方子女均已成年,因此雙方同各自子女的贍養關系不變。
3.雙方各自婚前財產有各自子女繼承,雙方故世后,各自子女對各自父母后世的處理權利不變,由各自子女為自己老人送終。
4.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并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大額日常開支雙方要進行協商。
5.雙方婚姻關系建立后,共同居住用房由男方提供,如果男方先于女方故世,由男方子女對該房屋全部繼承,女方有權繼續在該房屋居住到再婚或故世。
6.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并經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男方:
女方:
日期: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五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___。
設備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一條: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質量標準:按國家標準制作出賣人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不回收隨機的必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辦法: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合同損耗標準及計算方法:無標的物所有權自貨款付清時起轉移,但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標的物屬于出賣人所有。
第七條交(提)貨方式、地點用戶指定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汽運、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第九條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標準驗收。
第十條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無。
第十一條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
第十二條擔保方式(也可另立擔保合同):無。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本合同自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六
甲乙雙方與年月日登記結婚,甲乙雙方在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自愿一起訂立此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房屋購買費用為_______方婚前出資_______元,自本協議簽字日起歸_______方個人所有,屬_______方個人財產。
二、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經手的債務由各自承擔。任何一方所欠下的任何債務,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均由欠債方個人進行償還。
三、雙方各自生產經營工作等各項收入歸各自所有,另一方不得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主張其享有份額。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產生法律效力。自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有義務在今后的交往中告之第三人,甲乙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已進行婚內財產劃分的'事實,以保證另一方的合法權益。該協議不因離婚而失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
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簽字日期:______________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七
一、婚前財產范圍:_________________甲方的財產有,住房一套(______市______區路號居民小區___號,面積100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銀行存款30萬。乙方的財產有,銀行存款兩萬元,新大洲踏板摩托車一輛。為建立家庭,雙方共出資購買了長城牌40寸液晶彩電一臺,海爾冰箱一臺,lg中央空調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房歸甲方所有,甲方與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車歸乙方個人所有,存款歸甲乙共同共有。雙方為建立家庭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歸甲乙雙方共同共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八
協議人(甲方):
住址:
協議人(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經自由戀愛,準備依法登記結婚。現根據公平、自由原則,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以下約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財產
2、于________銀行的存款,此款項若用于婚后共同生活,應予以返還;
二、乙方的婚前財產
3、于_________證券交易所股票
4、債權、基金等其他財產性權利;
5、牌號為____________的車。
三、婚前財產歸屬約定
對上述財產的歸屬,為個人財產,其具體約定如下:
6、甲、乙雙方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甲、乙各自所有。若發生離婚等原因致婚姻關系終止,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主張所有權。
7、甲、乙雙方對各自的婚前財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處分婚的行為進行干涉。
8、甲、乙雙方婚前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責任。
四、婚前財產婚后收益約定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分紅、利息以及房屋租金等收益的約定:
9、房屋如果出租,其租金分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有剩余,________%歸甲方,________%歸乙方;如果沒有出租用于夫妻雙方居住使用。
10、對于各自存款利息分配,歸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存款利息的處分。
11、對于債權、基金等財產性權利產生的收益,雙方平均分配。
12、乙方的車用于夫妻雙方日常生活代步工具,雙方共同使用。
五、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甲方:乙方: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九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簽訂稅務代理協議如下:
一、代理事項。
_________。
二、代理期限。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代理費用。
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
1.雙方同意就乙方依本協議提供的服務,甲方應按下述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務費:
a.服務費總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
b.在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c._________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2.如甲方無故終止履行協議則已收的代理費用不退;如乙方無故終止協議則已收的合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
3.與相關政府部門協調聯系時,如需必要應酬的,經甲方同意并由甲方主持,該應酬費用由甲方承擔。
4.如因委托的代理事項遇到重大問題,致使乙方實際工作量有較大幅度增加,甲方在了解實際情況后,與乙方協商酌情調增代理費用。
5.乙方去甲方現場辦公或為甲方服務發生的必要的交通、飲食費用由甲方負擔。
6.到外地為甲方辦理業務,除以上規定,外地差旅、通訊、住宿及飲食費用由甲方負擔。
7.甲方如委托乙方提供不屬于本協議的服務范圍的服務,需另行按有關規定單項收費,乙方優先辦理,并予以收費優惠。
五、雙方責任。
1.乙方在代理期間向甲方出具的書面資料,僅限于前述委托項目之用,不得另做它用,由于使用不當所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雙方對其依本協議履行義務時所獲得的對方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義務,該保密義務應當不受時間限制而持續有效。
六、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
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及時、不全面給乙方工作造成重復,由此產生附加工作量,甲方有義務支付額外費用。
如果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造成偷稅、欠稅以及由此而受到處罰,由甲方負完全責任。
2.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3.按本協議書之規定向乙方及時足額支付代理服務費用。
七、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依法代理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期間的_________工作,保護甲方合法權益。
2.按時保質保量完成甲方代理事項。
3.遵守職業道德,對甲方的情況保密。
八、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九、雙方未盡事宜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項完成時終止。
十一、本業務約定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稅務登記號:_________稅務登記號: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同時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了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過程中,目前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么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么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一)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六個月,勞動合同法的具體措施。
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么技術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的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說,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德國《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能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以約定。意大利法律規定,一般工人的試用期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術人員為三個月,企業管理人員為六個月。
(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這就涉及到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
(三)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征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四)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并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后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二)同時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的約定條件,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等。
(三)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也就是說,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同期限里。不管試用期之后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不訂立勞動合同,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四)勞動合同法關于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等。如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為了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經平等、自愿、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婚后能夠共同使用,但歸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二、甲、乙婚后所得收入每人每月各拿出______元,為雙方共同生活所用,其余的分屬各自所有,不屬共同財產。
三、甲、乙婚前或婚后各自所產生的債務,由各自獨立承擔,另一方不負清償職責。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即行生效。
附婚前各自財產清單:(略)。
甲方:_______(簽字)。
乙方: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則協商并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位。
第二條合同總值。
第三條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裝運港。
第五條目的港。
第六條裝運期。
________分運:
________轉運:
第七條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陸路運輸,防潮、防濕、防震、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凈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第十條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__%,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
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________運輸公司。
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裝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提供全套技術文件的確認書一式兩份。
2賣方在裝船后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文件,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________運輸公司。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十五、十八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____方承擔。
第十一條裝運條款。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____噸,長____米,寬____米,高____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裝船只,提前或推后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后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后,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越過船舷脫離吊鉤后,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后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于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致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第十二條技術文件。
1下述全套英文本技術文件應隨貨物發運:
基礎設計圖。
接線說明書、電路圖和氣/液壓連接圖。
易磨損件制造圖紙和說明書。
零備件目錄。
安裝、操作和維修說明書。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后60天內,向買方或用戶掛號航空郵寄本條第1款規定的技術文件,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第十三條保質條款。
賣方保證貨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藝制成、嶄新、未曾使用,并在各方面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性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____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檢驗條款。
1賣方/制造廠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簽發質量證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的質量、規格、性能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賣方或制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后,買方須申請____國商品檢驗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并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商檢局的檢驗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或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到港___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合同第十三條所規定的保證期內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的.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并有權依據商檢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于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須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限____天。
第十五條索賠。
1賣方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負有責任且買方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在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征得買方同意后,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理賠:
同意買方退貨,并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并承擔買方因退貨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他必要的費用。
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度、損失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的金額將貨物貶值。
用符合合同規定、質量和性能的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并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2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書后一個月之內不予答復,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
1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應按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期限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或終止時盡快電告另一方,并在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第十七條仲裁。
雙方對執行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執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按項仲裁。
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進行仲裁。
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機構另有裁定。
仲裁期間,雙方須繼續執行合同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其他條款。
第十八條延期和罰款。
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在議付行付款時扣除,但罰款總額不超過延期貨物總值的5%,罰款率按每星期05%計算,少于7天者按7天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10個星期時,買方有權取消合同。盡管取消了合同,但賣方仍須立即向買方交付上述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附加條款。
本合同由雙方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市用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__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以下述第款方式生效。
1立即生效。
2合同簽署后____天內,由雙方確認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簽名: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三
男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
一、男方日后可能從男方父母處取得的財產,具體如下:
(四)登記在男方母親名下三套拆遷房:__________第一套位于________,不動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房屋面積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第二套位于________,不動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房屋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第三套位于________,不動產權證號為:__________,房屋面積為:___________平方米。
二、經雙方協商一致上述任一財產,日后男方獲得(包括但不限于繼承獲得),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各占50%份額。
三、經雙方協商一致,男方婚內的所有財產都歸女方保管,歸女方所有。
四、雙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內容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已向律師咨詢了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也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后果;雙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簽訂本協議后,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六、協議在履行過程中,如一方認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議和理由,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協議的附件。如未達成新的修改意見,則原協議繼續有效。
七、本協議一式二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男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女方(簽字捺印):__________。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四
仲裁請求:
1、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貨款人民幣28萬元(以下幣種相同);。
3、本案仲裁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xx市x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xxxxx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于xxxx年5月7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機電產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產品名稱、型號、數量、金額、交貨時間、結算方式等具體內容,合同總金額128萬元。
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依據被申請人指示陸續交付全部貨物,并已開具全額增值稅專用發票。被申請人依約向申請人分三次支付100萬元貨款后,未再支付剩余28萬元貨款。后經發函多次催討未果,被申請人對欠款事實雖無異議,但仍故意拖延拒絕付款至今。
綜上,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合同中載明的仲裁條款向你會提出仲裁申請,請依法裁決。
此致
合肥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xx市xxx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蓋章)。
xxx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
1、申請書副本五份;。
2、證據目錄及證據五份;。
3、委托材料一套。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五
茲因甲乙雙方情投意合準備結婚,締結良緣,并本于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雙方約定對婚前以及婚后財產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和乙方結婚后,乙方自愿將自己婚前以及婚后的所有財產歸甲方一人所有,乙方自動放棄婚后財產處理權,若日后雙方任何一方提出離婚,乙方無權支配一切財產,均由甲方一人處理及獲得。
三,由于乙方工作性質,甲方無法掌握,每日空床費300元。
四,丙方和丁方是此協議的見證人,以證明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該協議。
五,此協議由甲乙丙丁四方簽字后方為有效且具有法律效力。
六,此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男方:
女方:
日期:
熱門合同差旅費的約定通用篇十六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往往約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管轄地,實踐中真正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選擇其他有管轄權地仲裁時,用人單位提出異議,勞動仲裁并非全部移送處理。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約定管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僅通過相關法律條款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注冊地、用人單位經營地可以管轄,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時在勞動合同履行地、用人單位注冊地、用人單位經營地三地之間選擇一個進行約定實踐中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必要在理論上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種觀點認為:第一,勞動糾紛是民事糾紛,約定管轄是民事主體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人民法院不應干涉;第二,勞動合同是民事合同,自然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約定管轄的規定;第三,約定管轄對當事人的利益并沒有實際損害,其實體權利仍受到約定管轄的仲裁機構及法院的保護;第四,勞部發[1995]209號《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管轄范圍的復函》明確了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管轄。
另一種觀點認為:首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格式合同,其中的仲裁條款是用人單位的單方意思表示,不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其次,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均沒有約定管轄的規定,如認定約定管轄有效則限制和損害了勞動者依法選擇仲裁機構和法院的權利;最后,勞部發[1995]209號復函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仲裁管轄的缺陷,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了對勞動者有利的解釋,而本案適用該復函的規定則與該復函的解釋目的相違背,不應予以適用。
筆者認為:首先,勞動爭議案件在理論原則上不適用約定管轄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約定管轄沒有法律依據;其次,雙方約定管轄的條款系格式條款,不能真實反映雙方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的意思表示;第三,約定管轄將會限制勞動者的訴權,特別是現階段,三地分離現象普遍存在,若勞動爭議允許約定管轄,將與立法目的相背離。
判斷勞動爭議案件能否由雙方約定管轄,在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具體規定情況下,應從約定管轄的立法目的、適用范圍結合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實踐進行分析判斷。
一、民事訴訟法約定管轄的立法目的和適用范圍
(一)開具發票約定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本案中雙方約定,普陀公司6300萬元收入,由武漢公司向受讓人開具發票。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履行開具發票、申報納稅的法定義務,如果其違反規定,將開具發票、申報納稅的義務以協議方式轉讓給他人,則一律無效。在本案中,普陀公司作為納稅義務人,應當按規定向受讓人開具6300萬元發票,并申報納稅,而其卻以協議的形式轉讓給武漢公司,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稅收征管法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無效。
所以,普陀公司與武漢公司之間關于開具發票的約定是無效的,自始至終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承擔稅款的約定合法有效
雖然我國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禁止納稅義務人將必須由其承擔的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義務以協議或其他方式轉移給其他任何個人和單位,但并未禁止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第三人承擔稅款,即對于實際是誰繳納的稅款并未作出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此種觀點得到了《合同法》解釋(二)的支持。根據該解釋,對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情形,作了限制解釋,將“強制性規范”限制解釋為效力性強制規定,即必須是以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哪些行為屬于無效,其目的是從嚴掌握合同無效情形,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不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就應當認定約定有效,應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和義務。況且,只要納稅義務人能夠按時足額交稅,稅款究竟由誰承擔并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以協議的方式對稅款承擔作出約定是合法有效的。當然,根據規定,合同部分無效的,不影響其他有效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即開具發票約定的無效,不影響稅款約定的效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交易雙方對稅款負擔的約定只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約束力,對稅務機關沒有任何拘束力。對稅務機關而言,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履行義務,其作為納稅義務人主體資格是不能改變的,但相對人或第三人可以納稅義務人名義支付應納稅款,或在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向其支付稅款,此時納稅義務人并不因此而喪失納稅義務人資格,承擔稅款之人也不會轉化為納稅義務人。
根據《合同法》規定,對于合同無效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本案中,普陀公司被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是由于雙方之間存在著開具發票的約定,而開具發票的約定是無效的,對此雙方均有過錯。正是由于雙方的過錯,才出現了事實上無人向受讓人開具發票的結果,而普陀公司亦未履行申報納稅的義務,導致稅務機關要求普陀公司補交稅款,要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這對于普陀公司來說是損失,是由于雙方過錯而造成的,是本來可以避免的。
據此,雙方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普陀公司有權依過錯原則向武漢公司主張損失賠償。
(一)律師分析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稅金的約定是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該約定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已依法成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另一方有權依據該協議追究違約責任。。
(二)案件結果
最終普陀公司與武漢公司通過協商方式解決,一是普陀公司按規定繳納了稅款及滯納金和罰款;二是武漢公司按約定向普陀公司支付1310萬元;三是滯納金和罰款,由于雙方爭議較大,幾經努力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武漢公司承擔40%,即712.8萬元,其余部分由普陀公司承擔。
(三)律師提示
本案中,如果能夠及時申報納稅,則需交納的稅款只有823.125萬元,然而由于雙方之間存在開具發票的約定,結果導致普陀公司未履行申報納稅義務,被稅務機關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為此遭受損失達 1119.45萬元之多。
二是可能構成逃稅,面臨逃稅罪的刑事責任風險
根據《刑法》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構成逃稅罪,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雙方在簽訂稅費承擔協議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逃稅,則可能會面臨承擔逃稅罪刑事責任風險。
三是對合同效力認識上存在錯誤的理解
雖然說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做出任何約定,但要注意我們在在約定時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即使是約定了,也會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并且還可能給當事人帶來更大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據此,根據本文的分析,如果當事人之間想通過協議的方式對稅費承擔做出約定,雖然這種約定是有效的,但在具體操作時應當注意:稅款可以約定由他人承擔,但開具發票、申報納稅的義務必須由納稅義務人來承擔,納稅義務人也應當積極履行申報納稅義務,在繳納稅款之后,根據約定向相對人主張合同約定的權益,從而避免使自己陷入行政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
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在我國市場經濟形成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注重誠實信用并貫徹于各自的交易行為中。于是,在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不為履行的一方便擔負起通知的義務,及時告知對方合同不能履行的事實和原因,甚至在合同中也約定了這樣的通知義務。但是,不履行方履行了通知義務,是否就符合法律誠實信用的原則,就可以免責?顯然不能一概而論。尤其由于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僅履行通知義務并預約因此免除責任,不僅不能免除責任,其行為與誠實信用也有背道而馳和規避法律的嫌疑。
依誠實信用原則,交易雙方互為尊重、互為信賴。因此,在交易的不同階段,交易當事人都有對那些構成交易本質或者交易基礎的本質事實的存在或變化負有通知的義務。在締約時,有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瑕疵告知義務、忠實告知義務等等;合同關系終了時,也有各種通知義務,如通知履行完畢等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包括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發生時,當事人也應當承擔通知的義務。凡此種種,在英美法上將其稱為“披露義務”,在大陸法上稱其為通知義務或告知義務,為附隨義務之一,它幾乎伴隨交易的全過程。不承擔上述義務,在英美,承擔侵權責任;在大陸法國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和合同責任。當然也有謂之侵權與合同責任之竟合者。
但是,通知義務并不是構成合同關系的唯一義務,合同義務非由單一義務構成,其構成可稱其為義務群;同時,一般情形下,通知義務也不是合同義務群中的核心義務,因為它不是交易的目的,交易的目的在于給付,實現利益。即:合同的核心義務在于給付,給付義務構成合同的主要義務。除給付以外,尚有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也包括通知義務,它們被統稱為附隨義務,它們是依據給付義務的發生、變化的需要而產生的合同其它義務。在締約階段,因契約尚未達成,交易目的未實現,即未形成合同的主要義務,因此其表現出的義務種類比較單一,多為以告知為形式的通知義務或披露義務,但也有不同于通知或披露義務的保密義務等,這些義務皆為合同的附隨義務,它們因不同締約情形而發生,而不論主次。但在合同達成后,不論其能否履行,其法律關系所蘊涵的義務就不僅為通知義務,而是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其出賣物并移轉其所有權的義務,買方負有支付貨款的義務;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于承租人的義務,承租人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而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負有組織旅行團員成行的義務,旅行團員負有支付旅行費用的義務,等等。履行這些義務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所在,是交易的根本目的。
因此通知義務的履行效力無論在合同的哪個階段都不能一言以蔽之即可免除其它義務,尤其主要合同義務。
它的功能主要在于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或者在主給付義務沒有形成或不能履行時維護他方當事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前者為通知義務的輔助功能,后者為保護功能。尤其在合同的給付義務不能履行情形下,因發生原因不同,法律對是否履行通知義務有不同要求。因可歸責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不能履行合同時,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并不構成合同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法律無須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考察違約當事人履行通知義務與否。考察與否,違約者承擔的法律后果并無差別,都要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為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采取補救措施等。旅游合同因旅行社原因履行不能的責任承擔即屬于此類情形。
然而可否在合同中預先約定因履行通知義務而免除合同主要義務?對此,各國民法首先主張,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合同責任的條款為無效,其理論依據為公序良俗原則。我國合同法第53條對此也做了相同的規定。其次,又普遍主張,當事人一方利用其經濟及社會地位優勢,在訂立合同時強要他方預先免除其所應負擔的過失責任,則為權利的濫用,不能以合同的方式免除。在我國合同法第40條中所規定的對格式條款的限制即是,它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述情形為交易中的多數情形,但也有例外,即合同不履行的原因不是可歸責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發生,則通知義務的有無便具有法律意義。各國民法典中雖多無明文規定,但學者多主張基于誠實信用原則,應當認為有通知義務,并在實踐中加以應用。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了這種義務,即當不可抗力發生時免除給付義務,但負有通知的義務。
總之,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產生合同的主要義務-給付義務,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雙方當事人都應依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相關義務,包括給付義務履行發生變化的通知義務,以保證實現合同的目的及交易的根本秩序,形成平等尊重、相互信賴的良好的交易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