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我給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分享借鑒,希望對大家能夠有所幫助。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一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實務操作指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變更的基本要求,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強行變更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形:
1、 試用期內。
2、 簽訂勞動合同時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應作相應變更。
3、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后不能從事原工作。
4、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對其工作崗位予以調整。
5、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發生分立、合并、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轉產轉型、技術改造后某些生產崗位消失等。
6、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后達成新的協議變更原有的約定。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二
先生/女士:
根據你與 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而無法繼續履行,現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三
用 人 單 位: ______
勞動者姓名: ______
簽 訂 日 期: ___年 ___月 __日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使用說 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全日制勞動者,即在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使用本合同書訂立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三、本合同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勞動行政部門(鑒證機關)各持一份。應由勞動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二○○七年十二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聯系電話
第二條 勞動者姓名 性別 民族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 街道(鄉鎮)
現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期限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 時止。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四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一)乙方的工作崗位:_____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地點: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崗位職責:
1。依照公司制定的銷售目標,制定本年度銷售預測及指標分解、銷售計劃,制定渠道。 對營銷思想進行定位,確保完成公司制定的銷售目標。
2。銷售隊伍的建設與培養,定期組織員工舉行例會,分享會,學習相關專業知識。
3。按規定處理客戶訂單(報價單,合同,任務單,出運單等),支持業務員確保重點客 戶訂單操作順暢及所有訂單處理無差錯。
4。依照公司財務政策,合同條款和出口信保相關規定,負責監督并支持業務員及時催收 貨款,確保貨款安全及時回收。
5。依據市場信息,參與及協助國內外市場的潛在及現有重點客戶談判,開發及后續訂單 操作,確保重點客戶成功率和簽約客戶滿意率。
6。按照公司領導要求,完成交代的其他任務。
7。注意業務員工作狀態,落實公司制度,對業務員要起到監督作用,防止業務員泄露公 司機密及飛單行為。(如因監管不力,制度落實不完善導致飛單或資源泄露,要負重要責任)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乙方業績、考勤、開展業務行為不符合甲方關于
業務人員考核和聘任的有關規定,甲方有權依據甲方的有關制度及本合同約定,調整乙 方工作崗位、薪酬待遇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工作時間
(一)雙方同意按訂______工時制度執行:
1、標準工時制。乙方每天工作不超過 8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40 小時。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者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
3、不定時計算工時制。應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自行安排。
(二)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費。但是,因銷售系列員工崗位的特點,乙方自愿在節假日等工作時間之外進行市場調研、客戶資料整理等工作,未經甲方確認加班的,甲方不支付加班費。
四、勞動報酬。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元。
(二)乙方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其他績效報酬:基本工資______元,提成額按照合同額的______%。提成款的發放方式:合同簽訂后,確定收到客戶定金后三日內付提成額的______%,收到客戶第二期應收款后三日內付提成額的______%,余款,等客戶結清余款三日內付清。
(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調整到相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五)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辦法調整乙方工資,乙方在60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勞動紀律。
(一)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工作任務可能產生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基本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7天書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滿;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有續訂意向的,應當在本合同屆滿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甲乙雙方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指定的個人交接工作,歸還其占有的甲方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資產,向甲方完全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與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辦理離職手續及其他未了結事項。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保險金。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親假、婚喪假、女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乙方生活補助費(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的發放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喪葬費、一次性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八、經濟補償、賠償與違約責任
(一)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時,對于符合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乙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解除本合同,對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下列損失:
1、甲方招收錄用乙方所支出的費用;
2、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雙方若另有培訓協議約定的,按照培訓協議辦理。
3、對甲方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其他乙方應當賠償的費用。
(三)乙方尚未與甲方解除本合同,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的法律責任。
(五)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六)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甲方可以根據乙方工作崗位的具體情況,與乙方訂立保密與競業限制條款。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安全準則、薪酬制度、考核制度、考勤制度等公司相關管理辦法,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
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經乙方同意,在其處于聯系障礙狀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喪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時,可由乙方指定的委托代理人代為接受和解與調解,代領、簽收相關文書。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雙方確認:
各方均已認真閱讀了本合同條款及附件,并對合同及附件內容完全理解,承諾嚴格遵守合同約定。
甲方(蓋章):
代表(簽名):
乙方(簽名):
合同訂立日期:
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五
搬運方(甲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搬運公司(乙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雙方可在貨物清單中標明貨物數量和價值,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貨物搬出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貨物搬到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車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預定貨物搬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六、包裝要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進行標準包裝。也可由乙方進行包裝,但包裝前應檢查物品,保證安全運輸。
七、乙方責任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將貨物安全運抵指定地點。對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無人為變質。在裝卸、運輸途中一旦出現貨物丟失、短少、變質、損壞等情況,原則上按到達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另有約定的,按約定限額賠償。但如果貨物的缺失和損壞是由不可抗力、貨物自身屬性決定的合理損耗或是甲方過錯造成,則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八、一般貨物保險由乙方負責,貴重貨物保險由甲方負責。甲方應及時對送達貨物進行檢驗,逾期未收貨,應向甲方支付保管費用
九、包裝運輸總費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結算方式:甲方已付定金_________。余下金額_________于貨物到達并驗收完好后一次性付清。
十一、甲方違約責任:乙方按要求將貨物送達后,甲方如不足額支付運輸費和保管費,乙方對貨物享有留置權。
十二、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合同在雙方履約后即行終止。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六
合伙人甲方: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
合伙人乙方: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
經甲乙雙方人醞酌,公平,同等,互利的原則下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農機配件加工生產廠,共同租憑廠房,甲方出資貳拾萬元人民幣(含拾萬元貸款)其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持(貸款手續)期限為壹年,乙方應負責技術銷售及相關產品手續(分廠)甲乙雙方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首先從盈利中先期償還甲方出資的拾萬元人民幣貸款及利息,隨后償還無息拾萬元。
第三條:本合伙經營農機配件加生產工廠期限為(拾年)在此期間如需擴大再生產應雙方同意,租憑期滿,如需合伙經營再延期,應在六個月前共同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廠業盈余按甲乙雙方各自股份分配。
第五條:廠內資金不可私自挪用,廠內資金收進和支出應雙方同意簽字,方可生效,如出現負債情況甲乙雙方應按各自持有股份比例共同承擔對外所有債務。
第六條:他人可以進伙但必須由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果。
第七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情況下。
第八條:本協議一試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有同等效果,本協議合伙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七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論期限有一年、二年甚至是五年、十年,都由雙方約定而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在試用期因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不能勝任工作且在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具體如下: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使用期,即對于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無論其是否轉換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4、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5、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書 電子版 勞動合同法完整版篇八
20xx年11月,某集團公司客運子公司為了應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決定與乘務員簽定勞動合同。由于該公司的60多名乘務員全部為臨時聘用的年輕女性,對勞動合同法不甚了解,認為簽定勞動合同是公司對自己的約束,根本不愿意簽定勞動合同。為了規避用工風險,該公司擬定了一份聘用合同,合同書只簡單地規定了職工崗位、工資待遇以及崗位職責和注意事項。20xx年3月,集團要求全部清退“臨時工”,文件傳達后乘務員集體將客運公司告到了仲裁委,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等。經仲裁委確定,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雖然無效,但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客運公司有義務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那么,在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勞資雙方各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呢?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都屬于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參照本單位相同崗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由此可以看出,無效勞動合同的前提是,雙方簽訂過合同,但是因為合同沒有合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所以簽訂的合同無效。事實勞動關系指的是用人單位雇用勞動者,但是不與勞動者簽訂任何合同。《勞動合同法》禁止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規定用工單位必須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由此可見,無效合同與事實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無效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付出勞動的勞動者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在事實勞動關系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因此,在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沒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
以上案例引發出這樣一個問題,即,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否等同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是否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法律后果?這些后果歸納為五項:一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是否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二是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是否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四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五是連續訂立二次無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我們試圖在現有法律法規中尋找到答案。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7條規定:“無效勞動合同是指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定條件,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后果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確認,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列舉了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三種情形: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從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起因可分為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原因和雙方共同原因。
(一)雙方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
雙方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效主要表現為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應根據民法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刑事責任,其收益應收歸國有、返還集體或個人。比如,國有單位法人代表與某個勞動者惡意簽定競業限制協議,規定該勞動者離開本單位兩年內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為每月五萬元,或者該勞動者未出具書面委托書的情況下讓某人代替其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而企圖獲取雙倍工資等,都屬于雙方惡意串通所為。此類情況隱蔽性強,調查取證相當困難,對國家和集體危害性很大。
(二)勞動者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利用假學歷、假獲獎證書、假工作經驗、假身體狀況、假教育背景、假失業等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履行事先告知勞動者的義務,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原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損失。
(三)用人單位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者的勞動關系解除權。根據《勞動合同法》38條,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仍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賠償損失。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二條和第三條,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應當對勞動者賠償:
(一)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二)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三)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