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個人素質的提升,報告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邏輯的合理性。大家想知道怎么樣才能寫一篇比較優質的報告嗎?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優秀的報告文章怎么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公車使用管理自查自糾報告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篇一
村委會公章一律由鄉(鎮)人民*負責制發。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并申請補發,由制發機關登記后辦理補發。使用已作廢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
1、凡需加蓋公章的,一般都應事先由村委會主任簽署意見后再蓋公章。對證明村民年齡、文化、民族、職業等基本情況的,保管公章人員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給予辦理。
2、凡涉及貸款、承包、擔保、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村委會公章時,應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通過后方可蓋章。如有違規行為的,保管公章人員可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3、不準非保管人員擅自隨身帶公章外出。不準保管公章人員家屬隨便使用公章,嚴禁白紙蓋公章。
村民委員會公章,由村專人保管,保管人應嚴格按規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機吃、拿、卡、要,不得亂蓋公章,違者按規定予以撤換和處理。
公車使用管理自查自糾報告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篇二
1.1 公司公務用車的證照保管,車輛年審、車輛保險支出等事項統一由財務部負責管理。公司車輛由專人駕駛、保養、維修、檢驗、清潔等。
1.2 本公司人員因公用車,須事前向總經理申請調派,總經理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車,不按規定申請,不予派車。
1.3 車輛駕駛人必須具有合法的相應駕照。
1.4 未經總經理批準,公司車輛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員使用。
1.5 費用報銷
1.5.1 公務車油料由財務部發放油卡加油,或由司機代付,回公司憑發票實報實銷。
1.6 車輛維修應事先填寫“車輛保修申請單”,注明行駛里程,經總經理核準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臘等事先應及時報告。
1.7 公司一般公務用車應指定特約修理廠維修,否則維護費不準報銷。如情況特殊,經總經理同意可據實報銷。可自行修復的,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1.8 車輛于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200元時,應事先征得總經理批準。
1.9 如因駕駛員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于保養,致使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其所需要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公司或責任人予以負擔。
1.10 在無照駕駛、非公駕駛外出、未經許可車輛駕駛員將車借予他人使用,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事故或造成車輛損壞等情況,由車輛駕駛員及其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后果,堅決杜絕酒后駕車。
1.11 私闖紅燈、亂停車、駕駛未佩帶安全帶、駕駛時車速超規定等駕駛車輛違反交通規則行為,其罰款和費用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雙方承擔比例。
1.12 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并立即與公司聯絡處理。突發性其它類臨時事故或故障,也應遵守“先報告再處理”原則。
d.特大事故(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經濟損失的8%處罰。
1.14 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公司承擔相應維修費用。
1.15 公司領導自行出車,出現責任事故,按本制度規定處理。
1.16 公司駕駛員要認真做好對公司領導和各部門的駕駛服務。
1.17 工作積極主動,服從分配,同事之間搞好團結互助,有事提前請假,不得無故缺勤。
1.18 公司職工不得用公車學習汽車駕駛,否則,一切后果及損失由車輛保管者負責。
1.19 對用車者服務
b.維護公司的良好形象;
c.乘車人帶大件物品時,司機應予以幫助。
1.20 離車注意
a.司機因故需離開車輛時,必須鎖死車門;
b.車中放有貴重物品或文件資料,司機必須在離開時,應將其放與后行李箱后加鎖。
1.21 出發前后工作
a.清潔車內外衛生,確保整車干凈整潔;
c.司機應根據目的地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
d.隨車運送物品時,接貨時應仔細清點所裝貨物內容,做好交接記錄,送達目的地后應準確發放所需物品,并與接收人做好交接登記工作,不得擅自挪用運送貨物,如經發現給予相應處罰。
1.22 個人形象
a.司機要保持良好的個人形象,保持服裝的整潔衛生;
b.注意頭發、手足的清潔;
c.注意個人言行;
d.在駕駛過程中,努力保持正確的姿勢。
1.23司機與公司領導或客戶同行時,應保守機密,不得隨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關信息及內容。
1.24 屬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種車輛(包括貨車、叉車、拖拉機等)參照本管理制度的有關條款執行。
1.25 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6 本制度經總經理核定、批準后發布施行,總經辦對其負有解釋權。
公車使用管理自查自糾報告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落實《 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推動節能減排,降低行政成本,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是指黨政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勤執法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法執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分級管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本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下級黨政機關 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車輛編制根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按每 20 人不超過 1 輛確定;地方各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標準,由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確 定。
(二)執法執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司法和紀檢監察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決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車重復配備。
(三)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實行指標管理,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直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黨政機關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
第七條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二)執法執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 應急救援、警衛和特殊地理環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務車標準配備。
第八條 黨政機關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確因地理環境和工作性 質特殊的,可以適當配備國產越野車。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和警衛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第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八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 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 因提前更新。更新后,舊車處理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節約的原則,可以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十條 黨政機關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或者配備更新越野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報公務車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標準和現狀, 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使用公務車配備更新計劃,統籌安排購置經費,并實行嚴格管理。財政部門會同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制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
第十三條 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會同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汽車產業規劃、政策和政府采購的規定,綜合考慮車輛技術參數、 安全性能、節能減排、售后服務等因素,定期發布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根據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和年度 配備更新計劃,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采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維修保養成本。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 減少駕駛,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實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 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使。外事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不得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統計匯總本省、自治區、 直轄市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國管局、中直管理局負責統計匯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同級黨政機關通報或者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定,把公務用車的配備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一) 違規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二) 違規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三) 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四) 違規使用公務用車。
第二十條 試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應當對本地區、 本部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情況進行總結和完善,不再依照本辦法核定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更新公務用車。有條件的地區和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單位、各級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各級黨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照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各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辦法,報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公車使用管理自查自糾報告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篇四
一、提高認識,加強教育
為確保本次自查自糾專項治理工作有序推進,取得成效,我局按照通知要求,在組織領導干部職工認真學習文件精神的基礎上,對照通知重申有關規定,逐一排查在公車管理、執行公務用車規定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求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加強公車管理、執行公務用車規定的重要性,在切實抓好我局辦公車管理的同時,帶頭執行好領導干部公務用車的有關規定,以自我的模范行動,為干部職工做好榜樣。進一步加強全體干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強干部職工的法紀意識,充分認識到領導干部違規駕駛公車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切實做到從領導做起,從自身做起,杜絕違規駕駛公車行為。
二、認真開展自查自糾
我局自查自糾狀況:
(一)我局有6部公務車,嚴格按下達的編制數配備使用,沒有超編制自行購置配備公務用車。
(二)沒有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車。
(三)沒有違反規定換車、借車。
(四)沒有攤派款項購車。
(五)沒有豪華裝飾公務用車。
(六)沒有違反規定使用越越野車、皮卡車或違反規定用途使用。
(七)沒有使用軍隊、武警、公安車號牌。
(八)沒有向管理服務對象借車。
三、加強管理,扎實開展治理
為進一步規范我局公務用車,我局對公務車輛的使用范圍、有關紀律等進行了明確規定,強化日常管理。同時,為保證安全、嚴格紀律,要求局領導干部做到“四個禁止”即禁止用公款和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禁止醉駕、禁止違反公車規定用車、禁止豪華裝飾公務用車。切實做到在公務用車方面認真執行上級文件規定,嚴守紀律、嚴格管理、嚴格監督,杜絕違紀違規行為發生。
我局的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由于領導重視,至目前為止未發生紕漏。今后,我局將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公車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務用車管理。
公車使用管理自查自糾報告 公車使用管理制度篇五
凡本系統以單位名義購置或租賃的執行公務的車輛全部納入公車規范管理范圍。局辦公室負責對局系統公務車信息進行登記造冊。
二、加強公車使用管理
公車僅限公務活動使用,嚴禁公車私用。局機關的公務用車實行統一調度管理、相對固定使用,日常用車由用車領導通知駕駛員出車,業務處室在征得領導同意后使用公車。各單位公務用車調度管理辦法根據各自情況自行確定。遇防汛防臺緊急情況,所有公務用車由局辦公室統一調度使用。
三、實行公車集中停放管理
除公務活動時段外,所有公務用車都應在指點地點停放。局大樓內所有公務用車在局大樓前場地停放,其他單位車輛的停放地點由各單位指定。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停放至指定地點的,需經用車領導同意并報辦公室備案。
節假日(雙休日)期間因公務需要使用公車的,使用人需事先將用車情況向局辦公室報告,由辦公室根據市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后方可用車。公務活動結束后將公車停放至指定地點。
四、加強公車日常管理
公務用車的維修、保養、年檢、保險以及燃油費、路橋費的報支等由各單位辦公室會同財務部門統一扎口管理。
五、駕駛員管理
各單位應加強對公務用車駕駛員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訓。全體駕駛人員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謹慎駕駛,安全文明行車,熱情周到服務。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公車私用,嚴禁交由其他人員駕駛。
六、強化監督管理
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監督,定期組織檢查。對違反禁令頂風違紀的、因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以上通知,請即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