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過得真快,總在不經意間流逝,我們又將續寫新的詩篇,展開新的旅程,該為自己下階段的學習制定一個計劃了。怎樣寫計劃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計劃應該怎么制定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計劃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計劃書篇一
工作計劃一
根據黨的*大和全國、全區經濟工作會議以及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區地稅工作實際,*年全區地稅工作的總體要求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工作宗旨,進一步加強依法治稅能力建設,提高隊伍素質,提升管理水平,優化稅務服務,促進地稅和諧,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按照這一總體要求,*年全區地稅系統要努力抓好以下各項工作:
(一)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大精神,全面提高地稅工作水平
全區各級地稅機關要按照《^v^中央關于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大精神的通知》要求,把學習宣傳貫徹*大精神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首要政治任務,用*大精神武裝頭腦,指導實踐。要緊密結合地稅工作實際,明確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點,切實做到“五個堅持”、“五個努力”: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努力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堅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稅收事業又好又快發展;堅持促進社會和諧,努力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稅收;堅持發揚改革創新精神,努力開創稅收事業發展新局面;堅持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努力建設高素質的稅務干部隊伍。把*大精神貫徹落實到稅收工作的各個方面,全面提高稅收工作水平。
堅持組織收入原則。全區各級地稅機關要始終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完善收入任務分配機制,提高收入質量,努力做到稅收增長速度與經濟增長速度相協調,宏觀稅負和稅收彈性系數合理適度,收入任務與稅源相適應,依法治稅和完成收入任務相統一,收入進度與時間基本同步,按質按量完成全年收入任務。
強化稅源監控。*年要以“規范采集,加強分析,突出應用”為重點,按照全區地稅系統《重點稅源監控管理辦法》的要求,繼續抓好重點稅源監控,完善重點稅源扁平化管理辦法。要充分認識數據采集在稅源管理中的基礎性地位,規范重點稅源數據采集、錄入、維護工作,確保重點稅源管理數據的質量。要及時對監控數據進行分析,評估本地區稅源狀況和稅收收入形勢,分析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征收管理情況,客觀反映稅源變化、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要突出抓好稅源監控結果的應用,針對監控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制定有效措施,提升征管質量。
加強稅收分析預測。建立和完善地方稅源分析指標體系,堅持月、季、年收入分析預測制度,加強對影響稅收的經濟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的分析。要突出稅收分析重點,提高稅收分析的質量,著重分析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區域和產業政策、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地方重大項目等因素對地方稅收的影響,把握我區地稅收入的發展變化趨勢,充分運用分析預測結果為實際工作服務。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將稅源分析預測情況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使其掌握當地經濟稅源情況,為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科學決策提供參考。
完善對組織收入工作的考核。要堅持把組織收入工作作為地稅部門的中心任務,落實組織收入工作責任制,確保組織收入工作領導到位,責任到位。要完善組織收入工作的考核辦法,堅持好字優先,既要考核數量,更要考核質量,防止弄虛作假、有稅不收或虛收,保證收入質量。
(三)規范稅收執法,落實稅收政策,為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加強稅收法制建設。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按照國家^v^《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辦法》要求,對內、外部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核把關,切實提高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的質量。建立完善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稅務行政復議應訴等制度。
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及時總結在部分市、縣局推行的稅收執法責任制試點,完善稅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重點研究如何改進稅收執法責任制的考核手段和過錯責任追究方式,逐步在全系統全面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建立行政執法案例分析制度,切實抓好稅收執法檢查。做好稅收政策執行情況反饋工作,提高稅收執法的規范化水平。
抓好稅收政策的落實。積極穩妥地做好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的實施工作。認真做好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銜接工作,清理相關優惠政策,制定和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和辦法,落實各種過渡性安排,確保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順利實施。抓緊從財政部門接收耕地占用稅的征管資料和數據信息,實施好新修訂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繼續做好修訂后的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重新核定應稅車船、應稅土地、應稅房產信息數據,完善車輛、土地和房產信息數據庫。進一步抓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充分發揮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加強對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的督查,確保各項稅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提出促進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要從全國、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緊緊圍繞經濟稅收工作中的熱點、難點、焦點問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把握經濟稅收規律,提高決策水平和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的能力。要利用新一輪稅制改革穩步推進、區域經濟的協調發展問題日益受到重視、泛北部灣經濟區開發合作上升到國家戰略的歷史機遇,重點抓好地方稅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稅收優惠政策研究,促進泛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的稅收政策研究,提出政策建議,為稅制改革提供借鑒,為黨委、政府決策提供參考。要加強對國家稅收政策調整、新稅收政策的執行、繼續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等政策因素對地方經濟稅收影響的研究分析,提出相應的措施,促進我區經濟結構的優化和經濟增長質量的提高。
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日常稅務檢查,督促納稅人按規定辦理申報納稅及其他涉稅事宜。強化稅務稽查,充分發揮稽查規范內部執法和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的功能。認真組織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對存在問題較多的地區和行業,集中力量開展稅收專項整治。研究建立日常征管與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將案件稽查和日常檢查有機結合起來。凡涉嫌偷逃騙稅的,管理部門要及時移交給稽查部門,防止以評代查;加大對涉稅違法案件的處罰力度,防止以補代罰。加強稽查案例分析,以查促查、以查促管。改進和完善案源分析和選案工作,創新稽查工作方式,積極推行分級分類稽查,整合稽查力量,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化稽查人才。加強與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的協作,積極推進綜合治稅和協稅護稅工作,努力營造和維護良好的稅收秩序。
健全完善征管制度。以征管信息化為依托,以全面推行稅源監控和優化納稅服務為重點,積極構建科學的征收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梳理和優化征管工作流程,制定相關業務需求,處理好業務需求與技術保障之間的關系。構建征管執法文書管理、納稅評估管理、納稅服務管理等信息平臺,以信息化規范稅收執法,提高工作質量與效率。繼續做好稅控器具的推廣應用工作,加強稅控數據管理,確保稅控數據準確、完整、及時采集和有效利用。對現有的征管制度進行清理和規范,及時修訂或廢止部分繁雜、無效的制度。修訂完善我區地稅系統稅收管理員制度和納稅評估管理辦法,對基層稅收管理員所承擔工作職責進行合理劃分,切實加強納稅評估。完善和落實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良性互動機制,努力實現以分析評估結果指導稅務稽查、以稅務稽查保障分析評估成果的管理目標。加強對緩稅、欠稅、減免稅的核算管理,嚴格執行與國庫的對賬制度和會統核算制度。
加強稅種管理。積極推進營業稅分行業管理,推行建筑業、房地產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強化貨物運輸業、餐飲娛樂業等行業營業稅的征管。加強企業所得稅分析評估和匯算清繳工作,構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信息交換平臺,加強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健全和完善反避稅工作制度和業務規程,組織力量對一些跨國、跨地區的關聯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和審計,著重解決通過轉讓定價等方式逃避稅收問題。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大力推行扣繳明細申報。繼續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自行納稅申報工作。強化對房地產交易和拍賣等行業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管理檔案。按照一體化管理的要求,加強房地產相關稅種的管理。做好城建稅的委托代征和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工作。做好工會經費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代收工作,加大清理核實應繳費力度,努力提高征繳率。
加強內部行政管理。鞏固作風效能建設成果,按照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要求,進一步規范機關內部行政管理工作。規范請示匯報制度,加強上級地稅機關對下級地稅機關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確保政令暢通。清理、規范機關各項管理制度,切實減輕基層負擔。加強公文管理,嚴格審核把關,提高公文質量和運行效率。控制會議數量,壓縮會議規模,改進會議形式,提高會議效率。嚴格部門預算管理,加強項目預算、監督和檢查。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規范工程、商品、服務采購。加強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國家財產安全。完善后勤接待制度,規范后勤接待工作。堅持厲行節約原則,努力降低行政執法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計劃書篇二
第 9 號
現發布《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使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范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衛生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衛生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衛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和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及行政應訴工作,依照本辦法辦理。
(一)對衛生部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二)對衛生部直接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四)國務院指定管轄的復議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由衛生部受理的復議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衛生部提出對該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一)對衛生部部門規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不服的;
(二)對衛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衛生行政機關仲裁、調解或者處理的民事糾紛不服的;
(四)行政復議法第八條規定不以行政復議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聽取意見;
(三)組織審理行政復議案件;
(七)辦理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提出的規定審查申請;
(八)國務院辦理裁決案件中要求衛生部辦理的事項;
(九)組織和具體辦理出庭應訴事宜;
(十)指導下級衛生行政機關的復議和應訴工作;
(十一)承擔部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設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有專人負責。
(五)協同行政復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司局主管業務范圍有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第八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主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條規定;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負責接待的人員應當做好記錄,并由申請人簽字。衛生部其他工作機構收到復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行政復議辦公室。
(一)主要事實不清,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到衛生部當面說明問題或情況;
(三)案情重大、影響面廣或書面復議不能正確解決行政糾紛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衛生部行政復議辦公室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載明下列內容:
(二)答辯的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
(五)具體的請求;
(六)作出答復的日期。
書面答復應當加蓋被申請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一)案情比較復雜、影響較大的;
(二)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第十三條 復議人員調查時,應制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衛生部在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內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主動補充調查,并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向衛生部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審理情況,向部長提出復議決定的建議: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衛生部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復議決定中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復雜的行政復議案件應提交衛生部行政復議委員會討論決定。第十八條 復議決定書由部長簽發,加蓋衛生部fp章,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按法律規定執行。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需要延長法定期限的,應當經部領導批準,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衛生部送達復議決定書,可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也可以委托下級行政機關或組織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二十條 復議案件審理完畢,復議人員應當在收到復議決定書送達回證之日起5日內,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
(一)該規定是衛生部制定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其他行政機關制定的,應當在7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制定該規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衛生部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一)確定應訴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行政復議辦公室或者有關司局推薦由部長決定委托出庭應訴的代理人。
(二)辦理委托手續。行政復議辦公室根據部長的決定,為訴訟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
(三)準備答辯狀。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的訴訟,有關司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擬出答辯狀,并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一并送行政復議辦公室,經審核后,送部長批準。
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復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適用上款。
(四)對經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由行政復議辦公室起草答辯狀,送部長簽發。
(五)行政復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目起l0日內,將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或者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后,案件參與人應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后10日內立卷歸檔。
(二)逾期不提供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狀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應訴嚴重失職的。
第二十五條 復議人員失職、銜私舞弊的,依照行政復議法由衛生部對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計劃書篇三
一是組織對執法人員的輪訓;
二是在相關科室配合下做好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政策、“單獨兩孩”政策的宣傳解釋等工作。
二、依法行政方面
一是繼續加強人口計生依法行政、依法執業日常監控,建立健全全市違法行政、違法執業限期整改制度。
二是繼續開展“計劃生育依法行政便民服務先進單位”創建活動,并納入全市大目標管理考核,對全市已獲得示范單位的鄉鎮街組織回頭看。
三是開展人口計生執法質量考評活動,深化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案卷評查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四是認真貫徹落實《xx省行政程序規定》《xx省政府服務規定》,積極依法依程序辦事。
五是繼續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信息系統”、“兩非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兩非”典型案件查處的指導。
六是在辦 證、辦事過程中推行“首接責任制”,誰首先接手誰負責,能辦的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申報資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辦事人,不能辦的做好解釋說明。
八是建立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從社會各界聘請一批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監督員,定期收集意見和建議,提高執法水平和質量。
九是積極開展涉農專項整治行動,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二、性別比治理方面
繼續把綜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納入人口計生工作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并作為鄉鎮街評模評先的門檻指標。落實b超檢查、妊娠分娩和出生登記、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孕情監測等各項管理制度。健全“兩非”案件查處部門聯動機制,進一步明確衛生、公安、藥監等部門案件查處職責:衛生重點考核對涉案醫生查處情況、公安重點考核辦案時出警及配合力度。擬上半年組織相關單位和縣市區外出學習。
三、綜合治理方面
不斷完善綜合治理部門和市直協管單位考核評估方法,鼓勵綜合治理部門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手段,引導、協調市直部門制定本系統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的規范性文件或制度。推動綜合治理部門信息“實時通”應用,實現信息共享。加大綜合治理工作平時督查力度,注重日常工作落實,認真組織半年督查,建立綜合治理工作通報制度。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計劃書篇四
(湘司發[2007]76號 2007年6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保障和監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辦案質量,根據《行政復議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定》和《湖南省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實行業務工作部門和法制工作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驗;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收集證據材料;
(三)制定實施方案,提出初步決定意見或答辯意見;
(四)協助法制工作部門的應訴工作,派人出庭參與應訴。
相關業務工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拒絕履行上述職責。
第六條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政機關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九)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九條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行勞動教養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所作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各類資格考試成績的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如果同時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當事人對省直屬監獄、勞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司法廳受理;對市(州)監獄、勞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以最先提出復議申請的申請人選擇的行政復議機關為復議機關。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即時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處理。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范圍,但被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之日為行政復議受理之日。申請人申請內容如不符合前款規定或材料不齊全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二)被申請人不明確,或者告知變更被申請人而不同意變更的;
(三)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的;
(四)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時效;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七)重復申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四)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被申請人發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被申請人應在10日內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提交法制工作部門。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的內容應當包括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的程序,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該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受理申訴機關發出責令受理通知書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報告責令其受理的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因下列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文書送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協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
法制工作部門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與相關業務工作部門共同研究,就各自的任務進行分工,并提出時間要求。有關業務工作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案件調查、協助收集證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拒絕。
第十八條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被申請人可以查閱申請人、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經法制工作部門審查同意后準予撤回。申請人在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的,不予受理;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受被申請人脅迫、欺騙的;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串通規避法律的;
(三)申請人不能說明撤回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第三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的。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被申請人如不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行政復議請求與理由;
(四)復議結論;
(五)告知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救濟權利;
(六)作出復議決定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第二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5日內,應當組織協調有關業務工作部門共同制定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業務工作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助法制工作部門的應訴工作,并派人出庭參與應訴。
司法行政機關應按時向法院遞交答辯狀和出庭應訴。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二十六條 接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后,法制工作部門應即刻組織相關業務工作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
決定上訴的,由法制工作部門組織相關業務工作部門和人員擬定上訴狀,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在法定期限內遞交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制工作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業務工作部門向本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業務工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法制工作部門擬定申訴書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條 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后,應即刻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報告。必要時上級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派員指導。
行政應訴案件辦結后5日內,法制工作部門應寫出案件辦理情況報告,并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復印件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費列入本機關經費預算,必要的辦公設施、交通工具等應當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使用的文書,按司法部印發的格式制作,由辦公室統一編號。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到復議申請不及時轉交致使延誤行政復議、應訴時效的,或者具有違反行政復議、應訴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業務工作部門包括監獄管理、勞教管理、律師管理、公證管理、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國家司法考試管理等工作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計劃書篇五
一、工作開展情況
(一)履行普法職能,繼續深入宣傳貫徹、。根據“五五”普法工作的要求, 4月24日法制宣傳日,與縣監察局、人事局、司法局組織全縣行政執法部門以上街開展“法制宣傳一條街”等活動,我辦重點宣傳了、、等公共法律、法規知識,為的正確施行奠定基礎,也進一步提高了廣大群眾行政復議知識及法律意識。
同時,積極參加縣依法治縣辦、縣政法委組織的法制宣傳,多渠道宣傳、,豐富了廣大城鄉群眾的法律知識,為正確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合法渠道反映訴求,減少越級、違法*、纏訪,逐步形成與建設法治*相適應的法治環境、社會氛圍和的正確、廣泛施行奠定了群眾基礎。
(二)履行執法監督職能,認真進行執法監督。根據的規定,我辦制定并下發了,量化了對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考核標準,使執法監督制度化、具體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上半年,繼續與縣人大法工委、縣監察局對縣國土局、縣農業局(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縣建設局、縣文廣局(文化稽查隊)等行政執法單位進行執法質量抽查,通過對制度建立、執法案卷等具體事項進行檢查,被檢查機關自實施以來,執法日趨規范,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法規基本準確,程序合法,沒有違反的現象。
(三)履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及行政合同審查職能。自我辦20____年制定下發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核與備案辦法后,縣*及*辦公室和*各部門起草的規范性文件印發前都能先進行法律審核。上半年共審查縣*辦公室及部門送審規范性文件2件,行政合同2份,并針對具體問題提出了相應意見。
(四)履行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職能,做好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工作。行政復議工作:至6月底,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2件(與20____年持*),內容均為不服鄉鎮*和縣*執法部門行政處理決定。其中受理7件,不予受理1件,監督鄉鎮*自行撤銷不當行政行為1件。說明原因,引導當事人徑直提起訴訟2件。共審結7件,其中維持具體行政行為4件,撤銷1件,駁回復議申請1件。未結1件(新受理)。
行政應訴工作:因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6件。鄉鎮部門應訴2件,縣*應訴4件,經法院審理后,撤訴1件,撤銷1件,維持2件,在審3件。
(六)行政執法依據梳理工作。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提升服務質量,我辦克服人少事多的困難,經過近一年的清理,理清了縣級行政執法部門的權力清單,并即將完成此項工作,然后向社會公示后編印給各行政執法部門。同時,行政審批事項清理工作也正在進行中。
(七)其他有關工作。一是認真做好日常來信來訪接待工作,當好縣*及辦公室的助手,半年共接待(含涉糾紛、涉法)*群眾23人次。對來訪者,審慎地做好法律、法規、政策的引導、解釋工作,為維護政策統一和農村社會穩定做出應有貢獻。二是及時組織持到或超期人員進行換證。三是對縣*領導交辦的相關工作認真審查,及時提出相應法律意見。四是積極完成縣*辦領導安排的全縣消防工作檢查等工作及縣*辦公室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存在的問題
我辦當前主要存在的問題仍與上年一樣:一是人員少,還不能適應當前*法制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現在:隨著法制宣傳的不斷深入,行政復議案件增幅較大。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壓力較大。根據建設法治*、推進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當前還有一些*法制工作因人員少、被抽調時間長而不能正常開展,距省州法制工作要求還有較大差距。二是不能對鄉鎮*進行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培訓,鄉鎮*的行政執法總體水*仍然不高,且發展不*衡,相當數量的糾紛還不能就地協調解決,法制工作服務農村、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能還不能充分體現。三是因為監督、處罰機制不健全,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仍不能正常開展,急待進一步加強。四是法制信息、調研工作不能正常開展,還急需加強。
三、下步工作思路
針對前述具體問題,我辦將繼續以貫徹執行為宗旨,以服務*、服務人民為主線,按照如下思路開展工作:一是迅速組織全縣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學習,及時按要求抓好中各項具體要求的落實工作。二是定期向縣*領導匯報*法制工作,爭取更大支持,及早增編補員,增加辦案力量,以緩解行政復議案件增多的壓力;三是進一步加強規范性文件審查備案工作,為*依法決策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四是加大執法質量監督檢查和培訓力度,繼續協調縣人大法工委、縣監察局、縣人事局、縣司法局組織開展依法行政檢查和行政執法培訓,并使之常規化,促進提高執法質量,從基層基礎方面加強和推進全縣依法行政工作,促進*衡發展。五是繼續加大工作力度,大膽創新工作方式,按年初既定工作計劃開展*法制各項工作;六是克服困難,結合實際加強對行政執法、行政復議等工作的調查研究,為加快我縣*法制工作進程,推進依法行政工作作出有力貢獻。
*個人工作總結篇二
一、圍繞*法制工作重點,積極推進政務公開化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