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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合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并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章產權登記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占有、使用國家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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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二
第一條為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增長,減輕財政負擔,按照黨的十八大“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精神和上級有關文件要求,圍繞我市打造陽光政治,實施“五五三一”戰略工作大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市機構編制人員管理應當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三條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機構編制委員會
第四條市機構編制委員會(以下簡稱編委會)是市委、市政府常設議事協調機構,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行政體制改革和機構人員編制管理的日常領導工作。市長任編委會主任,常務副市長、市委組織部長分別任副主任。
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編委辦)是市編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既是市委的工作機構,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機構,負責全市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構人員編制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編委會管理范圍是全市黨政群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及直屬事業機構、鄉鎮街道機關及全市事業單位內部及下屬機構設置、名稱規范、機構規格、編制員額、領導職數、職責范圍、經費來源的確定及人員出入編等相關事宜。
第六條編委會實行會簽制與會議紀要制。凡涉及管理范圍內的工作均通過編委會議研究確定,各部門依據會議紀要內容嚴格執行。
第三章機構管理
第七條機構管理實行市編委會集體審批制度。凡屬于行政事業機構設立、升格、撤銷、合并、劃轉、更名,均由市編委會研究,按權限進行審批。
(一)全市各類機關機構設立、升格,由市編委辦提出方案,經市編委會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過,報滄州市編委審批。
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設立,由市編委辦提出方案,報市編委會研究審批;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的撤銷、合并、劃轉、更名,由市編委辦核準。
(二)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實行下管一級審批制度。
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的設立、升格,由市編委辦提出方案,經市編委會研究,提交市委、市政府通過,報滄州市編委審批。
股級事業單位的設立、升格,由主管部門寫出申請,市編委辦提出方案,經編委會研究通過,報滄州市編委審批;股級事業單位的撤銷、合并、劃轉、更名由市編委辦核準。
(三)事業單位經批準設立、升格、撤銷、合并、劃轉、更名的,應按照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第四章編制管理
第八條編制管理主要程序:
(一)我市行政編制和政法編制總額的分配及各機關行政編制的核定,由市編委辦提出方案,報市編委會審定。
(二)事業單位編制實行總量控制,以2012年底統計數為基數,并有所減少。上級沒有制定編制標準的,根據其職責任務,按照精簡的原則由市編委辦進行確定。事業編制分配由市編委辦提出方案,經市編委會審定。
(三)事業單位編制實行總量控制下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的發展現狀適時調整編制,有增有減,但不得突破總量。
事業單位編制性質的逆向劃轉需報經滄州市編委會審批。
(四)市編制部門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編制。
(五)對機關事業單位實行《機構編制管理證》、個人實行《編制使用證》管理,并錄入市機構編制信息平臺。“兩證+平臺”是作為組織、人社、財政部門對人員調配、錄用、政策性人員分配、核撥經費、核定工資、辦理社會保險的依據。市編委辦負責“兩證+平臺”的審核管理工作。
第九條職務職數管理
(一)全市各類科級機關及級別相當的事業單位科級領導職數及全市科級領導職數總量的核定,均由上級編制部門審批、備案。
(二)科級行政機關內設機構、直屬事業機構及級別相當的事業單位的內設機構、股級事業單位干部職數的配備比例和標準由市編委會核準。
(三)科級和股級干部配備必須控制在市編委核準的職數限額內。
第五章人員管理
第十條人事計劃管理
(一)每年根據上級要求和工作需要,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向組織、人社部門申報年度增人計劃。
(二)市人社部門會同組織部門,按干部管理權限對各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內上報的年度增人需求進行匯總分析,依據本年度全市人員變化及編制超缺情況,編制全市下年度機關公務員招錄和事業單位人員招聘計劃,提交市編委會審核后,報滄州市組織、人社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人員調配管理
(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要嚴格按照《河北省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調配辦法》和我市《黨政系統增(減)人員流程表》、《教育、衛生系統內人員流動程序表》、《黨群系統增(減)人員審批表》、《政府系統增(減)人員審批表》,堅持“空編先核準后補充,滿編先出后進,超編只出不進”的原則,確保按編進人,做到人員身份與所在單位編制類別、崗位相一致。
(二)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工作人員,在不超編制限額的情況下,屬黨群系統的,由市長、常務副市長、組織部部長、財政局局長、編辦主任“五人”當面會簽批準;屬市政府系統的,由市長、常務副市長、人社局局長、財政局局長、編辦主任“五人”當面會簽審批。
(三)嚴格控制工作人員占編不在崗,借調科級干部或借調人員至黨群系統工作的,一律由市委常委會議研究批準;借調人員至市政府系統工作的,一律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批準。所有借調經審批后,一律報編制部門備案。
(四)各單位工作人員考取研究生、調出本市及自然減員,其主管部門需在當月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編制、組織(人社)、財政部門核準會簽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新增人員
新增公務員嚴格按照《公務員法》及相關規定執行。除國家政策性安置軍轉干部、公務員調任以外,必須堅持“凡進必考”。
事業單位新增人員,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人員外,嚴格遵照《河北省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執行,一律實行公開招聘。
(一)按照市編委會研究的招聘計劃,人社部門制定具體招聘方案,成立市招聘工作領導小組并具體負責實施。
(二)組織、人社部門在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錄用調配人員。
(三)在職工作人員考取研究生后,停發工資保留編制,如回本市工作,本著“專業對口”原則,由組織、人社部門安排相應工作。
第六章編制實名制和“清人核編”制
第十三條在編制限額內配備工作人員,實行實名制管理。嚴格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本單位召開會議,研究本單位編制、人事、財政開支情況,并形成紀要按干部管理權限分別上報。
(二)組織、人社、財政、編辦分別召開會議,對上報單位的人員調入、列入財政開支、個人身份編制等情況進行核查,并形成紀要。
(三)組織、人社、財政、編辦等部門將情況核實無誤后,與紀委和實名制單位共六部門起草《xx單位實名制情況的通知》,由書記、市長、常務副市長、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及六部門主要負責人簽閱后,全市印發文件并報四大班子領導和相關單位及實名制涉及人員。
第十四條清人核編制是指定期由組織、人社、編制、財政部門對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管理進行清理核實,監察部門全程實施監督,是編制、人員、經費管理協調制約工作機制。
(一)每年分兩次由編辦牽頭,組織、人社、編制、財政部門對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經費情況進行審核清理,分別形成會議紀要上報市編委會。
(二)經編委會研究后,將各單位編制人員經費清查情況,通報各主管部門,并在部門公示。
(三)市財政局每月向各單位發放工資,應先由編制、組織、人社部門提供各單位變動人員名單,財政部門核實無誤后,發放工資。
(四)全市各機關事業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第七章紀律和監督
第十五條嚴格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的通知》(冀辦字〔2014〕71號)要求,進一步強化相關紀律責任。
(一)嚴肅機構設置紀律。不準超出規定的機構限額設置機構,不準擅自更改機構的性質、規格和職責權限,不準擅自變更機構層級、調整機構隸屬關系和經費渠道,不準超機構規格配備設置內設機構,不準擅自變動、變更機構名稱。
(二)嚴肅編制管理紀律。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行政編制,不準擅自改變行政編制的使用范圍。嚴格控制事業編制的使用范圍,不得把事業編制用于黨政機關,不得混合使用事業編制與行政編制。
(三)嚴肅職務職數管理紀律。嚴禁超出核定的領導職數配備干部;嚴禁超機構規格提拔干部;嚴禁違反規定自行設置領導職務名稱配備干部;嚴禁用職務和職級待遇獎勵領導干部,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嚴禁突破比例限額、超出規定范圍,變相設置非領導職數干部。
(四)嚴肅審批管理紀律。業務部門不準干預下級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人員編制配備。不準以業務部門的工作要求和行業標準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上級業務部門提出的涉及機構編制事項的要求,一律無效,機構編制部門要堅決予以抵制。
(五)嚴肅違法違紀查處紀律。認真貫徹落實和嚴格執行中央和上級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法律法規文件規定。各單位嚴禁私自進人,特別是干部調整期間,一律實行人事凍結。涉及單位“一把手”離任的,要實行干部離任人事審計制度。編委辦和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監督檢查協調機制,加大對機構編制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對違反機構編制紀律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糾正并進行通報批評。對于需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部門按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機關是指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民主黨派和群眾團體機關。所稱事業單位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依法辦理登記的單位。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三
1、固定資產的驗收由資產管理相關人員、使用部門和采購人員共同驗收。
2、采購物品或設備運到后,由總務人員和設備使用部門對物品或設備進行開箱檢查,并填寫驗收單。
3、填寫所收物品或設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出廠日期,制造單位,包括附屬設備和技術文件等。
4、驗收單一式三聯,在與采購合同或采購訂單核對一致后,由總務人員人員、設備使用部門和供貨商分別簽字確認,并歸檔保存。
5、在對物品或設備進行開箱驗收后,資產管理人員填制《固定資產增加單》,簽字確認。將驗收合格后的固定資產交給使用部門。
6、驗收后續工作。
(1)、對購入物品或設備辦完相關手續后,固定資產管理員應對固定資產及時進行編號。
(2)、固定資產一經編號,不得改變,也不能重復編號,同一編號不能重復使用。
(3)、驗收后應及時生成該固定資產序號并及時貼于固定資產上。
7、賬務處理
(1)、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同時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
(2)、如果不能及時取得發票,可按合同金額或采購訂單上的金額登記固定資產電子賬,待取得發票后,再對設備原值進行調整。
8、財務科會計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購物金額是否與合同或采購訂單一致。
9、在核實無誤后,生成相關的會計憑證。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四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1992年10月16日人事部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辭退的范圍、條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作了明確規定。
一、辭退的含義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二、辭退的條件
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二是單位進行撤并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是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愿隨遷的;
四是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是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后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是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是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是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是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1)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2)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4)患絕癥、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5)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三、辭退的程序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并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四、辭退的法律后果
(一)人事關系的消滅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后,就解除了單位與個人的人事關系,單位與個人之間不再發生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辭退后的待遇
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后一次性發給,并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準如下:1.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2.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3.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75%。已實行失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干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干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干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并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規定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四)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并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五)被辭退人員的住房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準,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訂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五、紀律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后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五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xx市xx區xxx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管理,建立和健全激勵機制,充分調動編外用工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積極性,激勵先進、鞭策落后,切實提高編外用工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保障我中心能更好的履行職能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參照《xx市xx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規范管理工作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本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對象為與中心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在區編辦備案的所有編外人員。
第三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實際、獎勤罰懶,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則,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四條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表現等情況;
能:主要考核業務、辦事和協調能力;
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行政審批中心規章制度等情況;
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完成工作任務數量、質量、效率,服務對象滿意程度等情況;
廉:主要考核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結果應用
第五條考核評比方法。實行100分制評分。根據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內容進行打分。最后得分由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五部分組成。
(一)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20%)。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服務態度、工作能力和組織紀律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2。
(二)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30%)。復審人員根據考核對象的整體受理業務數量、工作責任心、業務熟悉程度等方面做綜合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三)互評分(30%)。考核對象相互做民主測評。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測評分*3。
(四)日常行政管理評分(20%)。
1、審批中心扣分情況。考核對象因上下班遲到早退、忘打卡、違反工作紀律、日常衛生等情況被行政審批中心扣分的,需按照對應情況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扣分數*4。
2、請假情況(不包含病假)。考核對象因事請假的需按照請假天數做相應扣分。基礎分為10分,最后得分=10-累計請假天數*0.1。
(五)附加分。
1、每個復審人員在民主評分時,同時選出5個優秀考核對象,被選中的考核對象每人次附加0.2分。
2、考核對象被評為月度服務之星的每次附加0.2分。
3、考核對象被評為年度先進工作者的附加0.4分。
考核對象最終年度考核評分=中層及以上干部民主測評分+復審人員民主測評分+互評分+日常行政管理評分+附加分。
第六條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標準等次。
1、優秀。年度考核評分在90分(包含90)以上的可以評為優秀,人數控制在5人以內。得分90以上超過5人的按照分數從高到低擇優評選。
4、不合格。年度考核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合格。
第七條考核結果作為當年發放年度績效獎勵和下一年度是否續聘的依據。考核優秀的比考核良好的年度績效獎勵多500元,考核良好的比考核合格的年度績效獎勵多1000元。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績效獎金,且下一年度不再續聘。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實行“一票否決”制,凡是存在違法違紀、被有關部門通報或處理的人員,除按照規定處理以外,考核一律定位“不合格”等次。
第九條考核對象本年度投訴超過3次以上的不得評為優秀,超過5次以上的或因投訴造成不良影響的不得評為良好以上。
第十條考核對象連續兩年考核排名在末三位的,中心有權利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第十一條本考核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xx市xx區xxx中心負責解釋。
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
2022年編外人員工資標準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六
________先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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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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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并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權限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于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并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七)向主管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占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托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托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以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于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后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二十條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占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并以此作為占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征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占用費。征收的占用費,用于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末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的(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準以下的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和計劃單列某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權限。
第二十八條對在規定標準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并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各級國家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做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后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準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并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并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各級國有資產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并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末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條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松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權限,擅自批準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行政事業資產的占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于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占資產和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五)對用于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適用于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集體性質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在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后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各某某、自治區、直轄某和計劃單位列某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辭退人員管理辦法篇八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管理,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和編外人員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規和機關事業單位機構與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編外聘用人員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工單位)聘用在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等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業編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聘用的人員。
第三條編外人員的招聘采用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的形式進行,由用工單位委托按程序確定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負責招聘,編外聘用人員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是法律上的勞動關系,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圍及分類
第四條編外用工崗位按照具體承擔的工作職責分為以下四類:
(四)后勤管理類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雜崗位的工作人員。主要有庫管員、宿舍管理員、門衛、保潔員、駕駛員、炊事員、護林員、綠化工、鍋爐工、維修工、垃圾清運工等。
第五條編外用工原則上限于臨時性、季節性、輔助性等工作崗位。
(一)現有在職人員能保證工作正常開展的,不得申請編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編外用工:
3.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用工的。
第三章聘用原則及條件
第六條編外聘用人員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第七條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派遣的編外聘用人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素養;
(二)愿意履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義務,遵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制度和紀律;
(三)在法定勞動年齡段以內;
(四)身體健康且能勝任崗位工作(政策性安置具備勞動能力的殘疾人除外);
(五)具備崗位要求的資格和能力;
(六)根據工作實際需具備的其他條件;
(七)機關事業單位聘用編外人員,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本縣戶籍大中專畢業生、“三支一扶”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建檔立卡戶、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及其家屬、現役軍人家屬和疫情期間參與防控的志愿者等,特殊崗位可適當放寬年齡和學歷要求。
第四章聘用申報及審批
第八條編外聘用人員的使用實行申報核準制度。有編外用工需求的用人單位,需按規定程序申報用人計劃,經核準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招錄聘用手續,納入正常管理。
(一)計劃申報。用工單位需要聘用編外人員的,根據單位職能、編制、人員和工作任務提出編外用工申請,經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后,填報《**縣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使用計劃申報表》,向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書面申請年度編外用工計劃。
(二)計劃審批。縣人社局會同組織部、編辦、財政局根據申報單位用工申請,對編外用工指標初審后,由人社局匯總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研究。
第九條未在規定時間按規定程序申報編外用工指標的,一般不予辦理。因不可預見因素補充編外用工的,按從緊原則申報和追加編外用工使用計劃。
第五章聘用方式及管理
第十條人社局根據相關會議,指定專人監督指導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做好編外人員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進行用工派遣,用工單位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人力資源派遣協議,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根據用工單位需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通過縣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告,并嚴格組織報名、審查、考試(面試)、體檢、公示、聘用等程序。教育、衛生、市政等編外用工多的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共同開展招聘工作。
第十二條縣委組織部、編辦、人社局和用工單位選派工作人員成立監審組,對招聘形式和過程進行核定監督。
第十三條人力資源服務費由縣財政承擔,由用人單位向縣財政局申請,縣財政局按程序核準后,撥付到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至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第六章勞動合同及薪酬待遇
第十四條機關和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經費列入部門年度預算;
差額補助、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編外用工經費原則由各單位自籌解決。
對引進的緊缺人才按照人才引進相關政策執行。薪酬標準參照在編人員進行適當調整。消防員工資按照上級部門文件執行,不列入本辦法。
第十六條在冊編外人員工資實行統發,每月由縣財政局根據實有人數統一撥付至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用工單位依據外聘人員平時考核及出勤情況填報外聘人員月工資清單,簽字確認無誤后,再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負責發放。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和編外聘用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工單位與編外聘用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的,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合同規定依法解決,也可依法申請仲裁、調解,或提起訴訟。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七章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條用工單位及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要經常組織編外聘用人員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及能力作風等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編外聘用人員的素質,維護機關事業單位整體形象。
第十九條編外聘用人員不得獨立從事執法工作,對政策性強、保密性強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編外聘用人員。
第二十條編外聘用人員在合同期內由用工單位和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共同管理,用工單位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考核辦法并報縣人社局備案,考核結果作為編外聘用人員續聘、工資待遇與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用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編外用工管理第一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編外人員的單位,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糾正。對于違反規定聘用的編外人員,若已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依法終止合同或不予續聘,若未簽訂勞動合同,應依據法定程序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條用工單位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本單位本年度實際使用編外聘用人員數量、人員類別、薪酬待遇、社保費繳納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報縣委編辦、縣人社局和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編外聘用人員違反用工單位規章制度、不履行工作職責或符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退條件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聘用人員退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并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補充人員,確保用工單位工作連續開展。
第二十四條編外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用工單位退回人力資源服務公司。
(一)在試用期內無法勝任現職工作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年度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的;
(五)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與非法組織活動的;
(六)因簽訂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不能勝任崗位工作情形的。
第八章組織管理
確需繼續使用的人員,在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要在核定的員額標準內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獲批準后完善法定手續,勞動關系一律轉入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由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與聘用的編外人員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嚴肅違規責任追究制度。縣委組織部、編辦、人社局、財政局等職能部門以及用人單位要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工作程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編外聘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編外人員或超計劃使用編外聘用人員;
(四)聘用編外人員擔任事業單位法人及機關事業單位中層領導職位;
(五)擅自聘用退休人員及機關事業單位辭退(解聘)人員為編外人員;
(七)未按規定與編外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足額發放工資及繳納社會保險;
(八)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對上述違反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規定的行為,將移交縣紀委監委等相關部門予以處置。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鄉鎮、街道,縣屬各企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各類重點工作臨時機構和縣屬國有企業招聘編外聘用人員參照此辦法進行。其他已經縣委、縣政府相關會議研究決定的特殊行業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按照會議研究意見辦理,并報編制、人社、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