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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因與原告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對于從原告處借款x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并愿意對尚未歸還的借款予以償還,只是因為答辯人目前經營虧損,暫無力償還,希望原告方能夠本著互諒的原則給予一定時期的期限,以便雙方能夠較為妥善的處理糾紛。
二、答辯人對于原告主張的未支付利息x元不予認可,答辯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計x0元,同時因雙方約定利息超出法律規定,答辯人懇請法庭能夠依法予以確定利息金額,對此答辯人依法提出三點意見。
2、原告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約定期間的利息要求支付明顯無依據。答辯人與原告在借據中對借款金額、期限,利息金額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確約定,需要說明的是雙方對借款期間內的利息作出了約定,并未對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約定。
3、原告主張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辯人認為對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應當以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更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約定期間屆滿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約定期間的高額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結合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中,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約定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條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常見于對約定期間內利率爭議的處理,但它仍包含和適用于逾期利率的計算,因此,《意見》124條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無約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說,以銀行基準利率來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為合理、科學和簡便,而且能與現行法規保持一致。
三、答辯人對原告訴請中要求支付的違約金.00元,因雙方在借款合同中無約定,其主張無約定的事實根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主張也于法無據。
四、原告方主張討要借款所產生的各種費用.00元,明顯無事實及法律依據,答辯人不予認可,其也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所述,答辯人對尚未歸還原告借款本金x元愿予以歸還,逾期后借款利息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利息金額,對于其超出事實和法律的請求,請法庭依法予以駁回。
此 致
x人民法院
答辯人:
訴訟代理人:鄧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二
委托代理人:錢________ 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
因原告馬某某訴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依據事實與法律,答辯人提交答辯意見如下:
一、原告未在借條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應免除保證責任。
借據顯示借款發生于20____年3月3日,約定20____年4月2日一次性歸還,保證期限至借款期限屆滿后兩年止,即20____年4月1日止;而本案起訴時間是________年6月7日,已超出保證期限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故原告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間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答辯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并不能認定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____紹嵊甘商初字第53號民事裁定書顯示:“原告馬某某未按本院通知在七日內預交訴訟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裁定本案按撤訴處理。”事實上,答辯人對于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毫不知情,更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該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表現形式。首先,《擔保法》規定了一般保證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在保證期間先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然后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法律并沒有規定連帶保證要求承擔保證責任必須采用訴訟或仲裁的形式。本案是連帶擔保責任,原告無需一定要用起訴的方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其次,原告起訴又撤訴的行為,說明原告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因為任何人都知道法院受理案件是以訴訟費的繳納(或者獲到法院的減免)為前提的,原告無故不繳訴訟費的行為只能導致撤訴的結果。原告明知而為之,所以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是她的真實意思。最后,從效力的角度,原告雖然向法院起訴,但答辯人沒有接到法院的通知,也沒有收到起訴狀副本,原告的“要求”并沒有有效地傳遞到答辯人,這樣的起訴當然沒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原告這種起訴又撤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原告已向答辯人要求承擔擔保責任。
三、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適用本案。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原告在保證期間始終未曾要求答辯人承擔保證責任,故根本不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更談不上訴訟時效的中斷。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
二〇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地址:xx市順慶區金魚嶺街42號
業主委員會負責人:xxx
被答辯人: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2012年5月29 日,答辯人因收到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轉來——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關于“判令被反訴人支付因違法阻攔反訴人鋪設天然氣管道導致反訴人改變原設計方案而造成的損失20000元”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二、“城市印象”小區六百多戶住戶,天然氣管道已按照小區戶數計算輸氣管徑,并已定型管徑。天然氣等能源利用配套設施在業主購置商品房時已向天然氣公司(其費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代收)購買天然氣使用權。“城市印象”小區規劃區域內的用天然氣等附屬設施自然屬于業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戶的“城市首座”小區要到我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小區生活用天然氣壓力必定有影響(因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未增壓)。這與《物權法》第九十二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相違背。
“城市首座”小區最終借道“城市印象”小區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氣管開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氣管道,對我小區的用氣質量影響相比較小,答辯人并給予方便。這符合《物權法》第八十八條(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規定。
四、在社區居委會和答辯人建議下,要求xx天然氣公司負責人書面承諾公示于我小區:“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后,承諾確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區天然氣用戶每天高峰用氣壓力無影響或正常使用,答辯人的合理訴求,xx天然氣公司一直不發布承諾書公示于小區。
五、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其中,決定第(七)項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事實上,過十分之一的業主民意同意都沒有,更不用說書面表決過半業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區要到城市印象小區開天然氣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徑輸送的天然氣管道”。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城市印象小區業委會或業主大會對此事不但未違法,而且是維護了法律的尊嚴,更不用說承擔什么損失費用或訴訟費用。
此致
xx市順慶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市順慶區城市印象業主委員會
二oxx年六月一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四
住所:zz市
法定代表人:zz
答辯請求
1、駁回本案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答辯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為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并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zz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zz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20xx年*月*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五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北農路2號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職務: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電力大學人文學院教師,聯系方式:1,
李獻東,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副總經理,聯系方式
因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北京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第一,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在起訴狀上所列被告為電力大學(北京),起訴書副本送給的是電力大學。電力大學不是電力大學(北京),因此,原告所告主體有誤。
第二,我校國際交流中心與賽音助樂奇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8日簽訂《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故沒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據無效合同向被告主張違約金于法無據。20xx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以第412號令發布了《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其中第36項明確規定旅館業屬于特種行業。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電力大學國際交流中心系內部接待,并沒有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也沒有領取營業執照,因而不具有對外簽訂提供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電力大學既然沒有對外簽訂客房服務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與原告所簽訂的《飯店預定合同》及其后的一系列補充合同系無效合同。
第三,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被告也是根據北京市昌平公安局昌平分局的要求終止此合同的履行,此乃不可抗力。被告及時通知了原告,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故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假設原告與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有效,合同中簽訂的高達200%,300%的違約金,也已經遠遠超出了原告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原告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得到支持。
基于上述事實,我方認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缺乏法律依據。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劉吉臻
委托代理人:
附:本答辯狀副本×份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六
答辯人:安,男,漢族,1xx4年x月25日,住鄭州市號16x4室。
被答辯人:盧曉沛,男,漢族,1xx6年12月31日生,住號4號樓12x2號。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目前不欠被答辯人任何款項,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借款事實不實,雙方更是根本不可能口頭約定過利息。
本案的事實是答辯人以前從事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工作,被答辯人找到答辯人,請求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行業人士稱此為養卡),以提升其信用卡信用額度,經不住被答辯人多次懇求,答辯人于x3年11月份以后同意幫其刷信用卡,以便通過增加刷卡次數及金額的方式獲得銀行更多的授信額度,然后再通過轉賬方式等方式按被答辯人要求的轉款賬號把錢轉給被答辯人,前后答辯人總共給被答辯人轉款近1xx萬元,并且答辯人出于朋友關系,刷卡的手續費都是答辯人為被答辯人墊付的,本案事實上根本不是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述的其總共借款給答辯人16萬元,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本案才出現不符合民間借貸常理的沒有借條、沒有收條等怪像,雙方提交的所有涉及銀行轉款的書證都是答辯人給被答辯人轉款的有關憑證,而沒有被答辯人給答辯人轉款的憑證,由于被答辯人沒有通過現金或者轉賬方式借給答辯人哪怕一分錢,所以雙方更不可能會口頭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被答辯人訴狀純粹是一派胡言,沒有任何有力關聯證據的支持。
二、被答辯人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的情形,人民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在x5年2月份后答辯人不在為被答辯人管理其信用卡,在結清被答辯人相關信用卡款項后,答辯人已經不在為被答辯人提供相關幫助,但是4月份以后,被答辯人不知出于何居心,通過背景復雜的專門討債的社會閑雜人員反復騷擾、威逼利誘答辯人,并且在微信上污言穢語罵被答辯人妻子和女兒等家人,威脅答辯人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在以非法手段獲得一些非法虛假證據后,被答辯人又立馬起訴答辯人至法院,混淆視聽,企圖以表面合法債務追討的方式來獲得不可告人的非法利益,甚至還說法院那邊都打點好了,立案后法院會立馬下判決拍賣答辯人房產等財產!答辯人實在是不堪其騷擾、恐嚇,為圖清凈及平安,在被答辯人口頭保證不再騷擾、恐嚇答辯人,自行去法院撤訴的前提下,在5月份又被迫給被答辯人轉賬3萬元,誰知嘗到甜頭的被答辯人不但未撤訴,還變本加厲的攻擊答辯人及答辯人家人,幻想獲得更多非法利益,請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全部訴訟請求,讓答辯人在本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答辯人:
代理人:王
x5年 x月 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七
答辯人:___,男,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 ____人,現住____,聯系電話____。
被答辯人:___,女,漢族,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人,現住____,聯系電話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答辯人___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____返還借款____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____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____萬元,被告____出具了《欠條》。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___,借款人——被告____。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____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____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____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____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于____年____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____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____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____年____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____年____月份底至____年____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___與被告____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八
住所:xx市
法定代表人:v
答辯請求
1、 駁回本案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 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廈民初字第 號案件,答辯人未簽署過本案訟爭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還款責任。
一、 答辯人并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在收到貴院送達的本案訴訟材料之前,答辯人對《借款合同》及其約定借款事宜毫不知情。經初步比對,發現《借款合同》中印章亦與答辯人公章不符。答辯人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
二、 《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首先,《借款合同》的內容構成一份借款合同,但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銀行轉款憑據等證據作為按《借款合同》實際出借款項的證明。
其次,答辯人更未收到過《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因此原告也不可能拿出表明答辯人收到過借款的證據。
答辯人由此判斷,本案中《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并未實際產生。
綜上,答辯人從未簽署《借款合同》,絕非《借款合同》所指借款關系中的借款人,況且《借款合同》約定借款也并未實際產生。因此,答辯人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請貴院依法駁回原告針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有限公司
(蓋章)
日期:x年5月05日
借貸民事答辯狀篇九
負責人:何* *,職務: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的起訴沒有真實的證據,其用于起訴的兩張借條是偽造的,答辯人從未向被答辯人借過款,本案的真實情況是被答辯人利用偽造的借條,并利用工作之便偷蓋公章和人名章,虛構借款事實。希望通過向貴院起訴達到其非法占有答辯人資金的違法目的。理由如下:
1、被答辯人提供的兩張借條存在明顯的瑕疵。
首先,按正常借款規范和習慣,如果申請人借款,尤其是高達70萬元的借款,借款雙方肯定要簽訂借款協議,在雙方不了解的情況下必須有擔保人或者抵押物,并由借款人簽字確認。然而,被答辯人所提交的兩張借條通篇都是打印的,除了公章和私章外,沒有任何人的簽字,更沒有答辯人負責人* *的簽字,顯然是被答辯人利用其工作中能夠掌握公司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偽造的。
其次,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20xx】文鑒字036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是“標稱時間‘20xx年1月19日’和‘20xx年6月27日’的兩張借條上“浙江省* *市*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濟南分公司”公章印文不應是標稱時間段形成。兩張借條上公章印文與20xx年4月—20xx年9月的樣本印文印油色料成分相同。前兩次法庭調查時被答辯人均陳述:借款當時他把20萬和50萬元現金帶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然后* *交給他借條,當時借條上加蓋了公章和人名章。如果被答辯人陳述的是事實,那么借條上加蓋公章的時間就與司法鑒定中的分析的事實相矛盾,也就是說涉訴的兩張借條是有瑕疵的,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2、本案被答辯人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與答辯人負責人在同一辦公室工作,并且,由于本案被答辯人在公司任重要職務,答辯人經常委托本案被答辯人攜帶公司的公章、印鑒外出辦理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事務,所以,被答辯人具有掌握和使用答辯人公章、印鑒的便利條件,其有條件偽造借條。
3、在該兩張借條上標稱的借款時間段,答辯人并不需要資金,答辯人賬上的資金是充足的,并且,答辯人的上級公司剛撥付給答辯人大額款項(有銀行憑證為證),根本不需要借款,更不需要高息借款,被答辯人所訴稱的借款理由是不存在的。
4、如果答辯人真的向被答辯人借款70萬,那么公司財務賬冊,業務往來及銀行賬戶上肯定會有記載,公司的會計、出納肯定會知道,但答辯人財務賬冊及銀行賬戶上沒有該兩筆借款的任何記載,公司也沒有任何人知道有該兩筆借款,并從來沒有聽被答辯人和任何人提起過此事。顯然,該兩筆借款是根本不存在的。
二、下面答辯人陳述本案的一些事實情況:
20xx年11月24日,答辯人的負責人* *讓被答辯人領取了公司在東營市* *縣工程的保證金12萬元,被答辯人將9萬元存到被答辯人開戶的個人賬戶上,20xx年12月3日被答辯人把答辯人公司的所有保證金退還給了答辯人。如果答辯人真的借了被答辯人的70萬元逾期不還,那么被答辯人應該與答辯人交涉借款償還問題,將該保證金與借款抵消的。這也是與日常生活經驗嚴重不符的情況。
之后,答辯人又找到被答辯人的兒子了解情況,被答辯人的兒子說不知道此事。無奈答辯人又向公安局報案。公安局已經就該案向相關人員作了紀錄。
20xx年4月14日,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法庭調查,被答辯人當庭陳述:70萬元是自己的積蓄,一直放在家里,從家里直接拿到答辯人的辦公室交給* *的,等等嚴重違背常理的陳述,法庭調查結束時被答辯人拒絕在調查筆錄上簽字。
被答辯人原是中鐵建工集團* *建筑工程處下屬機械廠的普通工人,在崗工資月工資1300元,20xx年下崗,下崗生活費每月205元。被答辯人的妻子也是該單位的普通工人,20xx年退休,工資每月1400元。被答辯人的家庭成員均系工薪階層,至今還住著50-60平方的房子,家庭并不富裕,按照我們的了解70萬元對于這樣的普通的工薪家庭應該一輩子都難攢起來。并且被答辯人養育了一子一女,試問,依據被答辯人的收入情況以及養育孩子長大成人、生活消費的情況,被答辯人能夠積攢70萬元顯然不是事實。
被答辯人在法庭上陳述,這70萬元一直放在家中沒有存過銀行。就這個陳述,我們隨便征求一個人的意見,都會認為這種陳述是虛假的。
綜合以上所有的情況,被答辯人的關于借款事實的陳述都與正常的借貸關系相悖,。
三、被答辯人有掌握答辯人印章的便利條件,進一步證實涉訴的兩張借條不能單獨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
事實上無論是答辯人還是其負責人* *,他們都沒有向被答辯人私下借過錢。雖然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上的公章和人名章的確是答辯人公司的印章,但是被答辯人作為答辯人的副經理,有臨時使用印章單獨辦理業務的職務便利。被答辯人曾是答辯人聘用的副經理,自20xx年10月至20xx年11月一直在答辯人單位工作,時間長達三年多。事實上,20xx年1月—6月公司剛成立不久,被答辯人到答辯人公司的時間也不長,但答辯人的負責人* *對被答辯人很相信,因為剛從浙江來到濟南,對這兒的情況不熟悉。被答辯人當時也很熱心的幫忙(找房子、買辦公用品、配公司的鑰匙等等),正是對被答辯人的信任才放松了對其的警惕心,讓被答辯人有很多機會掌握公司印章。
在此期間,答辯人負責公司的工程招投標、簽訂合同、購買材料、管理工人、發放工人飯票、生活費等重要工作。在工地食堂的菜票上要加蓋人名章是也是被答辯人加蓋的,有很多工人作證。
事實上直到被答辯人提起起訴,答辯人才第一次見到這兩份借條,客觀事實應該是被答辯人打印了涉訴的兩張借條并利用職務便利加蓋公章和人名章。
綜上所述,通過該案答辯人認識到了印章管理的過失,但是被答辯人偷蓋印章偽造借條非法占有答辯人的資金的行為也是嚴重違反法律的違法行為,在此也請本案被答辯人審慎考慮其行為的性質和后果,審慎考慮是否撤回訴訟,我們也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依法查明本案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此致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0xx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