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簽訂是保障雙方權益、規范勞動關系的重要環節。勞動合同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勞動合同范文,希望能夠幫到大家了解勞動合同的一些基本要素。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一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所在地:地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的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自年月日起至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周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為元。
二、試用期滿后,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為元,或根據甲方的薪酬制度確定為。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乙方的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為一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加法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
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傳遞文件通訊地址如下:
甲方:郵編:乙方:郵編:
任何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在變更后三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視為未變更;如在投遞過程中出現如下,包括但不限于:地址不正確、無人接收或簽收、收件人拒絕接收或簽收等,均視為已送達。
第十條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后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二
1、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閱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后,長期在一個企業等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系,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則,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我國勞動法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的這一分類標準,將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特別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只使用勞動者的“黃金年齡”。
1、錄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在國家勞動部門下達的勞動指標內,通過公開招收、擇優錄用的方式訂立的勞動合同。錄用合同一般適用于招收普通勞動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用人單位按照預先規定的條件,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勞動者;應招者根據用人單位公布的條件,自愿報名;用人單位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勞動者;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單位通過向特定的勞動者發。
聘書。
的方式,直接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這種合同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如企業聘請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
3、借調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職工個人之間,為借調職工從事某種工作,明確相互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借調合同一般適用于借調單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職工。當借調合同終止時,借調職工仍然回原單位工作。
(3)按照勞動者一方人數的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個人勞動合同,一般是由勞動者個人同用人單位簽訂;另一種是集體合同,一般是指在中外合資企業中,由工會代表勞動者集體同企業簽訂的合同。
(4)按照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劃分為:全民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集體所有制單位勞動合同、個體單位勞動合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等。
(5)按照用工制度種類的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固定工勞動合同、合同工人勞動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臨時工(季節工)勞動合同等。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并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合同??陬^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寫成書面形式的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用書面形式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議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試用期從。
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年月日止;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試用期從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元。
乙方月工資為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規章制度。
執行。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編碼:
乙方(簽名):
鑒證人員(蓋章):
合同訂立日期:年月日鑒證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現居住地址:郵編:戶口所在地: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其中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于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2.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為元。
3.甲方因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間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制定并落實職業病防范措施。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的,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特點,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乙方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夏季清涼飲料費。
七、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可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約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四
甲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3、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浙江省。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__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
四、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_______,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工資形式為______________。
五、社會保險。
1、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3、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4、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5、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2、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3、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至少一式___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年備查。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五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__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社會保險和福利。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九、乙方在職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當乙方在甲方未滿約定服務年限解除本合同時,甲方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培訓費(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計收賠償金,其標準為每服務一年遞減實際支付的培訓費總額的_________%。
十、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一、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鑒證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鑒證機關(蓋章):_________。
鑒證編碼: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鑒證人員(蓋章):_________。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據甲方生產需要招用季節性臨時工,乙方符合招工條件(另文)者自愿報名,經考核合格者予以錄用(試用期為____天)。
二、錄用后,生產期間,按計件工資標準,定時發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費用。
三、生產期間,甲方向乙方提供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當年用工結束時統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產以外勞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須遵守以下的廠紀廠規。
1、按照規定上下班,服從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況不能上班者,必須事先請假)。
3、愛護公司財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
發生丟失要給予賠償。
4、注意環境衛生,進餐統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許在車間內進食。
5、未經甲方準許,不得攜帶廠內任何物品出廠。
6、嚴格按甲方各管理規定(另文)做好本職工作,保證產品質量。
7、滿25天以上才能計發工資,在公司規定日發放工資,其它時間不予發放。
五、如違反上述廠規廠紀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予以辭退;乙方對工廠工作安排,工資待遇或其它種種原因如有不滿,同樣有權解除合同離廠。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時開始簽訂,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即生效,當年用工結束時即終止。
七、注意安全生產,乙方如違反操作規程所出現的'事故,乙方應負責主要責任;乙方確因無法避免的工傷事故,甲方承擔醫療期間醫療費用及工資。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約定時間不一致,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1、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在與乙正式勞動合同范本方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履行新任崗位工作職責、工作內容和相關協議,待原訂合同期滿后,再按照新任崗位、工作地點簽訂合同。
1、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
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并按照規定上下班。
2、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費用在項目提成里支付。
4、乙方加班不能自行決定,須經上級安排或者按照程序報上級批準,否則不視為加班。
1、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可以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依法變更勞動合同部分條款。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導致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時,可以對本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
3、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4、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6、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合同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并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者(亦包括無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員)。乙方違反保密義務則視為嚴重違反本合同,如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全額追索。此保密義務在合同終止或期滿后任何時間對乙方仍有約束力。
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1、在簽訂本合同之時,乙方須保證自己已不存在其他的勞動關系。
如果由于乙方未與原工作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引起的糾紛,視為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甲方有權與其立刻解除勞動關系。全部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對此不負任何法律責任,乙方還必須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對外承擔的損失、招聘費、培訓費等)。
2、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1、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合同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文件,視為已送達。
2、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
3、下列文件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八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_____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_____、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_____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_____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九
甲方:
住所:
聯系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以下簡稱《_____》)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3、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浙江省。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周不超過_______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
四、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_______,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___元,工資形式為______________。
五、社會_____。
1、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_____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_____費用。社會_____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_____、女職工_____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_____、醫療_____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_____、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_____、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_____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_____條件。
3、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4、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5、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2、符合《_____》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3、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_____的規定執行。
4、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_______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_____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九、本合同至少一式_______份,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份。甲方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_______年備查。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
(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的管理機構,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消防公益性專項預算,用于撫恤、救助在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定期分析、通報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協調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五)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五)對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實行規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和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經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供水、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供電、電信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建筑物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和滅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級、增設消防車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嚴格用火管理,落實電氣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適合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防火滅火能力。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便于消防車和水泵取水的設施;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
第二十條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在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還應當符合消防規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者自確定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抽查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受委托的機構應當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并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自修改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筑物、場所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并通過視頻、在醒目位置張貼圖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帶入、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
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確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對有條件的場所,推廣使用自動滅火設施。
第三十條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用于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通知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征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四章宣傳教育培訓。
1.2016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全文。
3.《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修訂送審稿)》。
4.2016年《揚州古城保護條例》全文。
5.《上海市推進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條例》8月1日實施。
6.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全文】。
7.《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政策解讀。
8.《通遼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全文。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一
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提出的,可以不發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九條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三)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按照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及患絕癥的,還應當按國家規定標準加發補助。
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發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實得月平均工資低于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發。勞動者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發。工資計發基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外商(含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生活補助費,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二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四章宣傳教育培訓。
第五章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的管理機構,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消防公益性專項預算,用于撫恤、救助在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定期分析、通報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協調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五)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五)對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實行規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和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經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供水、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供電、電信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建筑物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和滅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級、增設消防車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嚴格用火管理,落實電氣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適合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防火滅火能力。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便于消防車和水泵取水的設施;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
第二十條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在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還應當符合消防規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者自確定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抽查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受委托的機構應當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并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自修改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筑物、場所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并通過視頻、在醒目位置張貼圖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帶入、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
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確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對有條件的場所,推廣使用自動滅火設施。
第三十條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用于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通知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馂墓娯熑伪kU。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征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四章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的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從事消防職業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移動通信客戶端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編入中小學地方教材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有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火災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普及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有針對性的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本單位人員預防火災、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對師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消防規定、標準等知識,經過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四十一條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傳月、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章。
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和消防規劃,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
符合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具體單位名錄由省公安機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執勤。專職消防隊的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組建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逐步改善和提高專職消防隊員的待遇,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職業的高危險性相適應。
第四十四條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建立后,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裝備,增強滅火救援能力,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熟悉轄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分布和重大危險源等基本情況,開展實地、聯合演練,提高演練的針對性和消防隊的實戰能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技能訓練,提高火災撲救和防火檢查能力。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組織建立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和設置消防應急救援通信專網,并根據本地實際需要,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平臺。
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向實施火災撲救的消防隊提供火災現場的相關信息。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火災統計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類型、區域和產業分布,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為主要對象,制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對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隨機抽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火災統計分析、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和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記錄、證書;。
(二)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抽查有關人員消防知識、技能掌握情況;。
(三)詢問有關消防安全情況;。
(四)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名后歸檔。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重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自動消防系統、室內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對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登記、受理,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實地核查:
(二)對第一項以外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職責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時,有權進入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鄉(鎮)、街道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聘用的消防文職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檢查、一般火災事故調查等執法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重新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重新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現場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未定期檢測、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保存檢測報告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護火災現場的;。
(二)不如實提供火災情況的;。
(三)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或者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的。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1.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4.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5.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全文】。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三
第一條為規范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勞動關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條例。
本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各級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并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四
(20xx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xx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消防工作及其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區(工業園區)設立的管理機構,依照本級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第四條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規章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經費和人員,組織實施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條公民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學習防火、滅火常識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增強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第六條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和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志愿服務活動。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資用于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安排消防公益性專項預算,用于撫恤、救助在執勤訓練、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中傷亡的人員。
第二章消防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地方消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保障資金投入;。
(三)制訂并組織實施年度及重點防火期消防工作計劃;。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對區域性火災隱患和嚴重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八條縣級以上消防安全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定期分析、通報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協調成員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督促成員單位落實本系統、本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四)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責任目標考核;。
(五)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消防工作。
消防安全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系統、本行業的特點,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措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
(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
(五)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五)對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六)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二)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三)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四)國家和省公安機關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三)協助有關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十三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實行規范化管理,除履行消防法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定期開展防火檢查;。
(二)將每日防火巡查記錄存檔,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立即消除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確實不能立即消除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時限和措施。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開展消防安全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消防安全評估發現的問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及時整改。
消防安全評估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四條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農家樂、民宿的消防安全具體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綜合樓、商住樓、居民住宅區的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對共用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
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應當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
提倡居民家庭配備滅火器和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等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四)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沒有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三章火災預防。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消防工作的實際需要,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經依法批準的消防規劃,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修改。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與城鄉其他基礎設施建設同步實施。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增建、改建、配置或者技術改造。
供水、電力、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督促供水、供電、電信企業保障公共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建筑物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和滅火需要的建筑密集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實施改造,或者采取防火分隔、提高耐火等級、增設消防車通道和消防供水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提高防火、滅火能力。
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或者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嚴格用火管理,落實電氣防火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九條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適合消防車通行的道路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防火滅火能力。
農村設有生產生活供水管網的,應當設置室外公共消火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應當設置便于消防車和水泵取水的設施;取水困難的,應當修建消防水池等儲水設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設備。
第二十條因城鄉建設需要,確需拆除、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單位在依法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報縣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其中,遷移公共消防設施的,還應當符合消防規劃。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發現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恢復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條對不符合消防規劃的建設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設工程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備案抽查時,應當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或者自確定檢查對象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公告抽查結果。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審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文件。受委托的機構應當保證審查工作質量,并對其出具的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確需修改的,應當自修改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重新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或者備案的建筑物、場所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不得影響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導員,開展防火巡查,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并通過視頻、在醒目位置張貼圖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不得帶入、存放、使用煙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六條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應當提高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具體要求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二)對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監督;。
(三)發現承租人有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及時制止;。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對承租房屋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日常管理;。
(二)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
已建的養老機構、福利機構,未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相關消防設施的,應當在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期限內設置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等設備、器材。
第二十八條企業集體宿舍、居住人數較多的出租房屋、居民住宅區以及其他停放電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設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置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檢查工作。
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
第二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確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的,應當按照國家消防安全技術要求,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火災自動報警等設施,加強用火用電管理,確保場所消防安全;對有條件的場所,推廣使用自動滅火設施。
第三十條車輛、船舶等交通工具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用于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工作人員使用滅火器材和組織、引導乘客及時疏散的技能;并通過廣播、電視、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一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消防安全規定,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設置與施工進度相適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加強用火用電管理,消除火災隱患。
第三十二條單位、個人敷設電線、燃氣管道和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及時更新老化電氣線路,不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用電、用氣。
供電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及時更換、改造老化供電設施和電氣線路;加強用電管理,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查,督促電氣火災隱患的整改。
對用電單位和個人超負荷用電、違規拉線接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供電企業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電力運行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中止供電。
第三十三條自動消防系統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安裝,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報告存檔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雙人值班制度;與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可以實行單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員應當持消防職業資格證上崗,掌握火警處置及啟動消防設施設備的程序和方法,確保及時發現并準確處理火災和故障報警。
第三十四條建筑區劃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的維修、更新、改造所需經費,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未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前款規定的經費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業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分攤。
共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嚴重失修,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通知后,建設單位或者業主不進行維修、更新、改造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或者指定有關單位代為維修、更新、改造,所需費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引導賓館、飯店、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火災高危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機構在承保前可以對投保單位進行火災風險評估。投保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作為確定和調整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費率的依據之一。
火災高危單位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中確定,并由公安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六條征信機構可以將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處罰、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納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七條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
消防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管理制度和執業準則,規范執業行為,提高服務質量。
其他有關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按照章程對本行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服務,發揮行業服務和行業監督作用。
第四章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和素質。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整合現有宣傳教育資源,建立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實踐場所,為公眾提供免費的消防安全常識培訓服務。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從事消防職業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消防安全技術、知識的宣傳教育;協調有關部門指導、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加強互聯網公共消防服務平臺建設,通過移動通信客戶端開展網絡消防宣傳教育和管理服務。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編入中小學地方教材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各類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旅游等部門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有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科學技術、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普、普法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開設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欄目,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傳、火災安全警示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識普及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和婦女聯合會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第四十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工作和有針對性的應急疏散演練,提高本單位人員預防火災、撲救初起火災、疏散逃生自救等能力。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定期對師生開展消防安全、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的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與本單位有關的消防規定、標準等知識,經過必要的消防安全培訓。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
第四十一條每年11月為全省消防安全宣傳月,11月9日為全省消防日。在消防安全宣傳月、消防日,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集中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五章。
消防組織和滅火救援。
第四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要求和消防規劃,組織建立專職消防隊。
符合消防法規定的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具體單位名錄由省公安機關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三條專職消防隊應當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執勤。專職消防隊的組建、管理、使用和保障,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下轉第四版)。
(上接第三版)。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組建單位被撤銷或者分立、合并以及其他情形,確需撤銷或者重新改造、組建的,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逐步改善和提高專職消防隊員的待遇,按照規定為專職消防隊員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應當與其職業的高危險性相適應。
第四十四條單位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建立后,應當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裝備,增強滅火救援能力,并實行二十四小時值勤。
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熟悉轄區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分布和重大危險源等基本情況,開展實地、聯合演練,提高演練的針對性和消防隊的實戰能力。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志愿消防隊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消防技能訓練,提高火災撲救和防火檢查能力。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組織建立消防調度指揮中心和設置消防應急救援通信專網,并根據本地實際需要,組織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共享平臺。
公安、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救護等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滅火救援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發生火災,必須立即疏散人員并組織力量撲救,向實施火災撲救的消防隊提供火災現場的相關信息。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有關人員應當按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年度火災統計分析反映的主要起火原因、建筑類型、區域和產業分布,以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區域和重點行業為主要對象,制定年度消防監督檢查計劃,對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隨機抽查。
第四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健全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制度,建立執法檔案,定期向社會公布年度火災統計分析、消防監督檢查結果和影響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單位的消防安全文件、記錄、證書;。
(二)抽查測試消防設施、器材、消防安全標志,抽查有關人員消防知識、技能掌握情況;。
(三)詢問有關消防安全情況;。
(四)對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有關人員簽名后歸檔。
第五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嚴重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自動消防系統、室內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火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五)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對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當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接到對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登記、受理,并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實地核查:
(二)對第一項以外的投訴、舉報,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
核查后,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不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職責的,應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投訴、舉報。
第五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時,有權進入有關單位和場所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火災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改正或者責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予以配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委托鄉(鎮)、街道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對有關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聘用的消防文職人員,經培訓考試合格后可以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消防監督檢查、一般火災事故調查等執法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重新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重新申請消防驗收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未重新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筑物的外墻裝修裝飾、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廣告牌的設置影響防火、逃生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單位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是個人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租人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停放電動車,或者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車充電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現場未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自動消防系統未定期檢測、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未按規定保存檢測報告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要求保護火災現場的;。
(二)不如實提供火災情況的;。
(三)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或者擅自清理、移動火災現場物品的。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法定監督檢查職責的;。
(四)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整改的;。
(六)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五
第三十七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有專項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辦理;沒有約定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變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將勞動者的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新的用人單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國家規定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特別支付的招收錄用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六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三十日前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與勞動者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續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
第十七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當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收到書面要求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相應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第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勞動教養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前款第(三)項所指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指因用人單位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區搬遷、企業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勞動者未離開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后的用人單位的,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說明情況并聽取意見,經書面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聽取意見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并按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從裁減人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要新招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解散、關閉、被撤銷、拍賣時,其全部或部分勞動者被其他用人單位接收,勞動者愿意與接收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接收單位可以依據接收協議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原用人單位、接收單位、勞動者三方必須簽訂接受協議,對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齡作出處理。協議約定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齡不計算為接收單位連續工齡的,原用人單位應當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未被其他單位接受或者勞動者不愿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原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破產時,對勞動者勞動合同關系的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法定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二十六條勞動者應征入伍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待勞動者服役期滿回原用人單位后,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原崗位不存在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新的工作崗位,原用人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安置。
第二十七條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中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待有關機關對其審查終結后,再按照本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七
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參考文本由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鑒證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做好勞動合同及其檔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設立勞動合同臺帳,及時做好有關記錄、統計、變更和上報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勞動者作出辭退、除名、開除的決定后,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履行完必要手續的十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發還《勞動手冊》等證件,并將其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者新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憑上述證件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流動(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六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八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按下列第______款確定: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_____月______日止;試用期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動報酬。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________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_______元。
乙方月工資為_________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_______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十九
甲方:住所:聯系電話:乙方:住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后,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為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x年未簽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x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經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種形式: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x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x年以上不滿x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x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其中,試用期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x年x月x日起。其中,試用期自x年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x年x月x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3、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x省。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小時,每周不超過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小時。
四、勞動報酬。
1、乙方試用期內的月工資為x元;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滿后,乙方的月工資為x元,工資形式為。
五、社會保險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為的行為,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1、甲方應按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相關手續,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按規定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2、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應享受的假期及相應待遇,按生育保險、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公)負傷(死亡)的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待遇及醫療補助費發放,均按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及相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遵守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護等有關規定。
2、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設備、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
3、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如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乙方有權拒絕。
4、甲方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對具有職業病危害(如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的物質)的崗位(工種),甲方應當如實告知乙方有關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并采取符合國家職業衛生要求的預防措施和防護設施。
5、乙方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甲方應組織乙方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及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及時如實告知乙方檢查情況,并為乙方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合同,并及時辦理書面變更手續。
2、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國家、省、市規定的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
3、工傷職工、患職業病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依據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4、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x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結工作交接手續。
八、本合同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不可復制,請直接。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二十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在了解勞動者的有關情況、查驗有關有效證件后,即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從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相應的招用備案登記手續。
訂立勞動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單位及工作崗位等與訂立勞動合同有關的情況。
第八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及支付的方式與時間;。
(五)法定社會保險;。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十一)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約定保密的要求、期限和相應的責任。
對承擔縣級以上(含縣級)的重點工程、技術改造項目、科技攻關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及業務骨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或者補充訂立有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條件的協議。
第十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原固定職工距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第一次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如果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可以約定超過三個月的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已在本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的勞動者,不再實行試用期。
國家和省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物),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證件。
第十三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經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按無效的勞動合同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及其他相應待遇。
浙江省勞動合同條例(模板21篇)篇二十一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證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進行前期管理。
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是,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較小的,經所在地縣級物業主管部門同意,建設單位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前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建筑面積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具體規定。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作為物業買賣合同的附件。
臨時管理規約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管理,房屋外觀的維護,業主的其他義務以及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但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時應當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予以明示,并有義務作出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物業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三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期限尚未屆滿,但業主大會已按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四條物業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查驗,作相應記錄,發現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相符合或者有質量問題的,應當向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在辦理物業交接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三)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修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五)業主名冊;。
(六)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接收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為物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與新建物業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積、位置應當在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中載明。
因依法調整規劃,物業竣工驗收后的實測地上建筑面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地上建筑面積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超過部分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補充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確實無法補充配置的,應當按照該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平均銷售價格支付不足部分的相應價款,列入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由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其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物業的基本情況;。
(三)物業服務事項和服務質量要求;。
(四)物業服務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管理和使用;。
(七)合同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辦法。
物業服務合同的條款應當事先經業主大會審查同意,但業主大會已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的除外。
當事人對本條第一款第(三)項內容進行約定時,一般應當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有關業主人身、財產安全防范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當事人對本條第一款第(四)項內容的約定,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規定。
當事人可以參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三十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交接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聽取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配合居民委員會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第三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專業公司實施,但不得將該物業的整體服務事項委托他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約定由非業主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有明確的約定。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住宅物業的最終用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專有部分以單個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二)部分業主共有部分以該共有部分的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三)全體業主共有部分以全體業主作為最終用戶。
第三十五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不得強制要求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確需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的,應當簽訂委托代收協議,并支付相應的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酬金制收費方式的,物業管理的各項資金應當按規定建賬立制,其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公布,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實行包干制收費方式的,應當定期公布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以及相關場地經營所得的.收支情況。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和物業管理用房等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受其委托調解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矛盾和爭議。
第五章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三十九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損害業主共同利益。
因物業維修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當征求直接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事先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綠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應當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時恢復原狀。
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