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協議是經過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下面是一些行業常見的合同協議范本,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一
1、上列男女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離婚協議。
2、男女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登記結婚。雙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礎,婚后沒有注重感情的培養,而且性格不合,已經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已沒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離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3、男女方共同財產:房產一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房產價值__________萬元。汽車一輛,車牌號碼為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萬元。號房及該套房內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車牌號碼為_______________汽車,歸男方所有,男方同時給予女方補償房價_______________萬元,于辦理離婚登記時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專用的物品,分別屬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債務有向男方姐姐借款__________萬元整,由男方歸還。共同的債權有__________萬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債務的,屬個人債務,由其個人償還,與另一方無關。
4、婚生兒子,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身份證編號。雙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撫養,男方應于每月的______號前支付女方撫養費_________元整。兒子年滿18周歲后由其選擇隨男方或女方生活。
5、男方有探視兒子的權利,每周___天,時間為_______________。兒子讀書時寒暑假期間的探視時間,雙方另行約定。
6、男女雙方簽訂本協議日起______天內,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7、離婚后,一方不得干擾對方的生活,雙方不得做有損婚生兒子健康成長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兒子的義務。
8、本協議一式___份,雙方各執___份,___份給婚姻登記機關。自離婚登記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女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二
離婚協議自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即雙方簽字時成立,但是離婚協議的成立不意味著生效。離婚。
協議書。
什么時候生效呢?離婚協議書中有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內容的約定,在民法上可以認為是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其所附條件—解除婚姻關系成就時發生效力。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出來的關于離婚協議書相關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離婚協議因涉及身份關系不受《。
合同。
法》調整,只能根據《民法通則》民事法律行為理論進行解釋。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滿足三個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系為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因此,應當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
離婚協議的成立并不意味著離婚協議的生效。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因此,離婚協議被認定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所附條件就是解除婚姻關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19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大陸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國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國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中國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二)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愿”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愿,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后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后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婚雖然離了,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由于女方一般對法律所知有限,不清楚自己在法律上有哪些權利,不知道如何很好地保護自己,同時由于離婚時女方往往由于太傷心、太難過而情緒波動較大,在達成離婚協議時常常感情用事,以至容易造成事后追悔的情況。因此,為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為避免離婚后追悔莫及或者再起糾紛,建議女性在達成離婚協議前先向有關專業人士咨詢,或者請律師代表自己與男方協商,或者請律師居中調處,在雙方發生爭議時請律師闡述有關法律規定,再由雙方提出自己的意見,然后在律師的幫助下達成離婚協議。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于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后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離婚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離婚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參照《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三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調解協議有效:
(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協議無效:
(一)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第六條下列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八條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九條調解協議的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
原糾紛的訴訟時效因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而中斷。
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后,當事人以原糾紛起訴的,訴訟時效自調解協議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口頭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口頭協議也是合同形式中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協議,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四
男方: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
女方: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月日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
男方與女方于_年_月認識,于_年_月_日在_登記結婚,因_致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愿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均自愿離婚;。
二、雙方無子女,固定房屋一處屬于女方所有(貸款由女方還清),汽車屬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財產糾紛。
三、離婚后,雙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對方今后的生活。
四、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
本協議一式兩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后立即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男方(簽名):______________。
女方(簽名):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五
男方:,男,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住址:。
女方:,女,漢族,年月日生,身份證號:,住址:。
男、女雙方于__年__月__日在__省__縣民政局登記結婚。__年__月__日,婚生小孩出生。現因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經雙方協商一致,現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婚生小孩隨男/女方共同生活,由女/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人民幣___元,于每月10號前以轉帳的方式支付,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另婚生小孩的日常一般醫療費用由男/女方負擔,重大醫療費用由男、女雙方平攤。
(一)關于房產的分配:夫妻雙方于年購有坐落在省市區小區棟單元室的房產一套,原登記價人民幣元,產權登記在男/女方名下,屬夫妻共同財產。現協商該套房產歸女方所有(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男方應配合女方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女方承擔。
(二)關于機動車輛的分配:
夫妻雙方婚后購有__牌小汽車一輛(車牌號:____),現協商該車輛歸男/女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給予男/女方車輛補償款人民幣__萬元。
(三)關于現金、存款和其它財產的分配:男、女雙方現有的各自名下的現金、存款歸各自所有,男方另補償女方人民幣__萬元。
協商不成,任一方可向市區人民法院起訴解決。
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男方(簽字):
女方(簽字):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六
申請執行人(下稱甲方):張____,男,漢族,____公司職工,____年10月23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泰安路____號5棟3—2—2。
被執行人(下稱乙方):李____,男,漢族,農民,____年11月1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____鎮人,住云南省大理市____鎮____村委會____村____號。
甲方與乙方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經大理市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判決生效后,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共同信守,決不反悔。
一、____市____區人民法院(____)____民一初字第__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乙方賠償甲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____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____元,訴訟保全費____元,合計______元。現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______元即案結事了,其他費用均由甲方負責,甲方完全同意,并自愿放棄不足部份。
二、上述款項在簽訂本協議書時當場付清,雙方不得再為此事發生糾紛。
三、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確認從簽定之日起生效。
四、本協議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______人民法院終結本案執行程序一份,內容相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張____乙方:李____。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七
(1)未經蓋章或簽字的協議是不成立的。
(2)《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從合同法第33條可見,盡管合同或協議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等形式,但是一旦采用書面的形式以達成合意的,需有蓋章或簽字才能確認是雙方的最終合意,合同才能成立。
(4)不能因為“同意”確實是某個單位或某個部門的經辦人員親筆就確認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則就無法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何以確認“同意”是何人所寫?如何確認是否用人單位或學校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是畢業生無法回答的;但是當用人單位希望主張合同成立時,卻輕而易舉指出是我單位員工某某人,代表我單位簽署的,我單位予以認可。這對合同雙方中的其中一方來說也是很不公平的。
就業協議書,《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關于就業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幾種解析:
(一)民事合同說民事合同說認為就業協議作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發生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是在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校在互利的基礎上通過自主選擇、自愿協商而達成的,是三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其充分體現了民法中的自愿原則,另外,協議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都是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隸屬關系,也不存在管轄關系,根據雙向選擇的原則,履行自己的職責。
(二)預約合同說預約合同說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將來與用人單位簽訂。
勞動合同。
的依據。所謂“預約”是指當事人之間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則被稱為“本約”。此說認為大學生就業協議簽訂的目的在于通過簽訂就業協議,保證將來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而未來雙方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則是就業協議的主要內容。
(三)附條件的合同說附條件合同說則認為就業協議是附加生效條件的合同。而其生效條件則是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接收。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成就與否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八
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區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一兒子,名________。因雙方性格不合生活習慣不同等無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1、存款:雙方婚后無積蓄,不存在存款分割問題。
2、房屋:
a:夫妻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____房一套,合同價人民幣_______萬元。購房時以甲方為主貸人貸款___萬元,現尚剩余貸款本金___萬元。該房購買時首付萬元,買房時向男方父母借款_____萬元。該房屋離婚后進行變賣處理。
房子還沒正式收房,無家電及家具用品等分割。
b:變賣房產所得款分割如下:首先償還男女雙方買房時向男方父母的借款。從離婚正式生效次月起,男方繼續負責房貨,待房屋變賣后,從變賣所得款里償還男方自離婚次月起所付房屋貸款。余下由男女雙方進行平均分配。
c:房產變賣期限不得超過20__年12月12日。
4、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無其他財產。
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雙方結婚時無首飾等物品,不存在歸還問題。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權和債務,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權的,無論何時發現,另一方均有權平分;如對外負有債務的,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甲方:________。
女方: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九
趙_,男,漢族,現年24歲,___________村民。
大河鎮大水昝煤礦。
案由:20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礦鍋爐工趙石成在煤礦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報案后于20______年10月10日及時趕現場進行尸表檢驗。經檢驗,全身無傷痕、無中毒跡象,排除他殺、自殺、投毒等人為因素,經征求死者家屬意見,不作醫學鑒定,初定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鎮綜治中、大河鎮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銅廠村委會于20______年10月11日召集煤礦領導及當事人親宿在煤礦現場調處,死者親屬申請法律援助并獲得批準,自愿達成善后處理協議書。
一、死者趙石成的善后處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礦積極配合親屬處理;
三、雙方自協議簽字之日起,由親屬領尸離礦,擇日安葬;
六、本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雙方當事人各一份。
當事人簽字:___________。
調解單位: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年10月10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
雙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婚姻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1、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有一兒子/女兒,取名:_____________________,離婚后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每月_______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后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周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b夫妻雙方婚后購有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樓房一套,購房時以男方/女方為主貸人向_______銀行按揭貸款購買,首付及按揭還款都來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該房屬夫妻共有財產。離婚后,該套房屋歸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內裝修內附屬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因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及辦理貸款主貸人變更手續所應支付的一切稅費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擔。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內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內的家用電器及家具等等(見清單),雙方同意作價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內付清。
2、機動車輛: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購有_______牌汽車一輛,離婚后歸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內付清。
3、股權、股票、債券等:(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4、債權與債務:(如前述依協議詳定)。
5、雙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財產(如首飾、衣服等)歸各自所有。
男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一
男方: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職業: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經商定,達成以下自愿離婚協議:
男方____________與女方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夫妻感情徹底破裂,雙方自愿離婚。
(一)雙方婚生子女_____由_____方撫養,_____方每月_____日前向_____方支付子女生活費計____元人民幣,直至其_____歲。
(二)子女大學畢業之前的教育費、醫療費由雙方平均分攤,非監護方應在見相關票據后5日內支付,但不排除緊急情況下非監護方的墊付責任。
(三)如果子女對外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由雙方平均分攤。
(四)非監護方探視子女的具體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夫妻共同財產明細(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元以上者)如下:
(二)如果一方持有、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單物或份額價值在___元以上者)未在上款列明,一經發現,另一方有權分得該財產的80%。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下:
(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下:
以下財產歸女方所有:____________。
以下財產歸男方所有:____________。
其他特別約定:____________。
(五)夫妻共同債務承擔:
(或:本自愿離婚協議書系在人民法院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的協議,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對外賠償等,延遲支付的一方應按日向全部墊付一方支付未支付金額千分之六的延期違約金。子女監護方阻止非監護方探視或不提供探視機會的,非監護方有權取得監護權,有權要求另一方支付精神損失賠償金,精神損失賠償金金額為監護方違約行為發生時的上年度全部收入。
男方:____________(簽字)女方:____________(簽字)。
(本自愿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存檔備案一份)。
(本自愿離婚協議書范本適用于登記離婚或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二
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因雙方性格不和,無法共同生活,自愿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現有的房產為婚前男方購買、歸屬男方。
三、房內家具、家電等設施歸屬男方。
四、婚前雙方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
五、雙方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
六、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考慮到婚姻存續期間,女方對家庭有較大的付出,男方愿意補償人民幣_____萬。男方承諾,上述款項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定付清。
七、除上述房屋、家具、家電外,并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于前述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匿、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匿前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后有權取得對方所隱匿、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并追究其隱匿、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隱匿、轉移方無權分割該財產。
八、若男方未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按時向女方支付前述_____萬元,則每逾期一日,其應向女方另行支付未履行金額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直至______萬元全部支付完畢為止。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記處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十、如本協議生效后在執行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女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年____月____日。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三
1、首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該參保人員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到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并按社會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錄用員工之日起至社會醫療保險繳費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錄用員工逾期辦理社會醫療保險,其補繳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3、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社會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社會醫療保險生效時間之接續社會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
參保人員從用人單位辦理減退手續后,在次月內被新用人單位錄用并辦理了續保手續,或在次月內以個人身份接續社會醫療保險關系,同時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自續保當月起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不予中斷;中斷繳費的,其社會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到該參保人員社會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
社會醫療保險生效時間之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后特殊情況的處理。
由于登記錄入、保費托收延遲等原因使參保人員就醫時未能刷卡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地稅部門簽字蓋章后的繳費到款憑證;由于社會保障(醫保ic)卡制作延誤的,憑地稅部門的繳費到款憑證和個人繳費證明,經社保機構制卡部門簽字蓋章后,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醫保規定結算待遇生效后的醫療費用。
小編提示:社會醫療保險生效時間跟商業保險差不多,也有約定的期限,但是社會醫療保險生效時間要比商業保險生效時間快,而且沒有觀察期,參保人交保費即可。但是中斷過后續保,社會醫療保險生效時間就會有很多情況,中斷越久,生效后時間越晚。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四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設備。在這里,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設備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設備的動機。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設備),而并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么要贈送設備),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
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后,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5.條件不得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將此屋買給丙,則租給你”,在這里,賣屋的條件和出租的內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于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如下兩類:
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條件,則合同在成立以后還不能立即生效,必須待生效條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產生效力,當事人才可以實際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二是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也被稱為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則合同已經實際發生效力,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才失效,如果條件不成就則合同將繼續有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行為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而只能聽任作為條件的事實自然發生。這里所說的不正當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甲之子從外地回來,乙應搬出另租房屋,該條件屬于解除條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否則,根據《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也就是說如果乙采取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視為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為人,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五
離婚協議并不是在簽訂后,立即生效,而需要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之后,把離婚協議備案在民政部門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協議離婚要注意些什么?
新的《婚姻登記條例》已于10月1日開始實施。該條例規定,只要男女雙方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離婚致處理意見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雖然的手續簡化了,但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協議離婚的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當事人雙方必須親自申請,不得委托別人代理,還要出具兩人共同簽名的。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等平等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且必須合法。
3、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為了盡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后,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后,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不辦復婚登記就繼續同居生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總之,要想避免發生糾紛,離婚雙方在簽協議時一定要注意維護自己的權益。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六
1、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從辦理參保手續的次月起,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該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到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錄用員工之日起至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錄用員工逾期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其補繳生效前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3、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暫停該單位在職參保人員享受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待遇,暫停期間所發生的本屬社會統籌醫療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人員參保人員。
從用人單位辦理減退手續后,在次月內被新用人單位錄用并辦理了續保手續,或在次月內以個人身份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同時向地稅部門繳納了自續保當月起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予中斷;中斷繳費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從地稅部門征收到該參保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當月1日起生效。
(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生效后特殊情況的處理。
由于登記錄入、保費托收延遲等原因使參保人員就醫時未能刷卡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地稅部門簽字蓋章后的繳費到款憑證;由于社會保障(醫保ic)卡制作延誤的,憑地稅部門的繳費到款憑證和個人繳費證明,經社保機構制卡部門簽字蓋章后,到相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醫保規定結算待遇生效后的醫療費用。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七
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一份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些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一)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行為能力是簽訂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須有法律上認可的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舉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一個10歲的小孩不具備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因為法律上認為一個10歲的小孩根本不能夠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含義。通常,年滿16周歲、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能力的。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形式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當事人不能約定,只能按照法律規定辦的權利義務。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月以上的試用期,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該條款將視為無效。
(三)勞動合同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訂立勞動合同的雙方必須意思表示真實,任何一方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與另一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9月10日 法釋[2003]15號)第15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并經審判人員審核后,雙方當事人同意該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該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者捺印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要求摘錄或者復制該調解協議的,應予準許。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該規定實施以來,為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減輕當事人訟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急待統一和規范。
第一種做法是強調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即為生效,當事人不得反悔。
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這樣的做法應當說是正確的。因為從司法解釋的名稱就可以看出來,該規定只適用于簡易程序,不適用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此類案件事實清楚、爭議不大,容易達成調解協議,且較易于執行,為進一步提高審判效率,所以有必要強調調解協議一經簽名或者捺印即為生效。以免簡單的民事糾紛久拖不決,人為地增加訴訟成本。甚至有一些人建議將該規定推廣到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
第二種做法是必須雙方在調解書上簽字方為生效,即當事人在調解協議簽字后允許反悔。
這種做法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第九十一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同時第九十條規定了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四類案件,該四類案件由雙方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除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四類案件外,一律是調解書送達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事人在簽收調解書之前,即使達成有調解協議,也應當準許其反悔。
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是合法的。理由如下:
一、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觸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無權對全國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進行修改。依據我國《立法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方面的基本法律,應當是全國人大的職權。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可以對基本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由此可見,修改民事訴訟法是全國人大的職權,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對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
司法解釋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對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規的問題所做的解釋。依據通常的理論認為,司法解釋對法律規定不夠具體而使理解和執行有困難的問題進行解釋,賦予比較原則的規定以具體的內容,即通過司法解釋彌補立法的不足。
二、最高院的解釋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調解協議上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
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即仍然需要向當事人送達調解書,針對當事人反悔的情況規定,調解協議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而《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四類特定類型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既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即使達成協議也必須制作調解書。對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協議,由雙方當事人、審判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最高法院的解釋是否可以說是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的具體化呢?筆者認為這樣理解是很牽強的。
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案件里第四項是一個彈性的兜底條款,但仍然規定不必制作調解書。而解釋里規定,符合規定的,應當另行制作調解書。對“應當”的理解應該是強制性的規定,不允許法院選擇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九十、九十一條的規定已經很具體而且明確,通常的理解應當是一致而無任何異議的。不符合司法解釋適用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的條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實質上已經對民事訴訟法的上述三條進行了修改,即采用了擴張解釋的方法對法律進行解釋,這樣的解釋合法性存在疑問。
三、剝奪當事人反悔的權利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
傳統的民事理論認為,法無禁止性規定的時候,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民事權利進行任意的處分。解釋事實上已經賦予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只能處分一次,即在調解協議達成時。調解協議一經達成就不得反悔,即具有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以及二百一十六、二百一十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里,沒有調解協議。也就是說,調解協議不是具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既然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民事權利只能處分一次,那么,解釋規定調解協議一經簽字即可以申請執行無疑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恰當的干預。
因此,筆者認為第二種做法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
最高院的解釋經過幾個月實踐的檢驗證明,對提高審判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穩定民事權利義務秩序,有著顯而易見的積極作用。應當盡快使該解釋的規定合法化,并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現代法治時代,對于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私權利可以任意為之,而公權利卻不得隨意為之。這是法治的顯著特征之一。那么,如何使合理的規定具有合法性呢?筆者建議采取以下兩種方法:
一、 提請有權機關作出立法解釋
按照《立法法》規定,有權對基本法律進行立法解釋的機關即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是使最高院的解釋合法化的途徑之一。
二、 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修改《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自實施至今已經進入第十五個年頭了。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民事訴訟法》的'許多規定已經不能適應許多新的情況,因此,對《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經是勢在必行。
按照《立法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那么,提交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是最合理、最適當的做法。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心虹:勞動爭議當事人提出申請,調解組織介入調解后,其結果無外乎兩個: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不成。對于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達成調解的,調解組織則應制作調解協議書。
由于調解的“靈活性”特點,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并未對調解協議書的格式作出規定,從實踐的角度看,調解協議只要能反映當事人真實的意思就可。一般來說,調解協議書首先應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聯系方式或身份證件號等。其次,載明調解的事由,以及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調解方案。本法僅對調解協議書的生效要件作出了法律規定,即調解協議書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11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可見,就法律性質而言,調解協議書屬于民事合同的性質。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十九
顧名思義,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均表示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其中,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只有在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才能生效。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條件不成就,協議當然不能生效。
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處于離婚邊緣的雙方當事人關注的問題。
通常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離婚協議已達成,雙方均簽字認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另一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一方必須執行協議內容,或向法院起訴時,法院是否一定會按離婚協議判決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
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其次,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
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
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
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二十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什么?夫妻協商一致的可以協議離婚,此時可以簽訂離婚協議書,那么離婚協議書是不是簽訂就生效呢?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成功。如果協議離婚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協議離婚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往往自行談判,起草和簽訂離婚協議。其實這是很多當事人對婚姻法等法律的.理解并不完全正確的表現。因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離婚協議經夫妻雙方簽訂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事實上,離婚協議是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并不當然為簽字或蓋章生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規定:離婚協議應經離婚登記而生效。離婚協議生效前,協議對雙方沒有拘束力,一方當事人不能將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依據。也就是說,夫妻在離婚前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即使雙方都在協議上簽字確認,但只能在婚姻關系解除時生效,如果婚姻關系未解除,該協議就不能生效。
因此,一旦協議離婚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原被告自行簽訂的離婚協議就成為了一張廢紙。人民法院會重新審查夫妻感情狀況、財產及子女撫養等情況,如調解不成,法院會依法判決。
離婚協議書生效的條件簡單點說,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并且協議離婚成功時才有效。如果是協議離婚不成,到法院起訴離婚,那早前的離婚協議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二十一
摘要: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在解決上訴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下離婚協議書所需的內容。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離婚協議書還應當寫明:
(1)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共同財產分割,包括住房、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
(4)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
(5)其他事宜,如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
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有關身份關系,故《合同法》是無法調整它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書在夫妻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因此只要夫妻在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時,無特殊情況的情況下就成立。然而,成立并不不是說協議生效。由于協議內容以夫妻解除婚姻關系為前提,因此雙方如果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那么要執行協議就相當于沒有存在的必要。
生效判決協議書(精選22篇)篇二十二
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合同法》第4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的是否成就來作為合同的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根據。
例如甲乙雙方約定,待甲將某項產品試驗成功以后,乙即向甲贈送一套設備。在這里,產品試驗成功是一個條件,在該條件實現時,贈送設備的合同即發生效力。合同中附條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當事人的動機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義,如上例中,產品試驗成功便是乙向甲贈送設備的動機。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例如贈送設備),而并不反映當事人的動機(即為什么要贈送設備),而附條件的合同則能夠將當事人的動機表現在合同中,從而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志,滿足當事人的各種不同需要。在附條件的合同中,條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必須具備以下要求:
1.條件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否則是毫無意義的。
2.條件是不確定的事實。也就是說,條件在將來是否發生,當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時,當事人已經知道作為條件的事實必然發生,則實際上當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條件。如果作為合同所附的條件是根本不可能發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轉動,則借錢給你”),則視為當事人根本不希望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將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作為合同失效的條件,視為根本未附條件。
3.條件是由當事人議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為條件的事實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規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條件視為未附條件。
4.條件必須合法。以違法或違背道德的事實作為合同的條件,稱為不法條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考慮在宣告不法條件無效后,合同是否已經在內容上合法且可以獨立存在。不符合這兩個條件,應當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屋的所有人時,才有權出租房子。對于以與合同的主要內容相矛盾的事實作為合同條件的,應認為合同未成立。
合同中所附的條件可以分為如下兩類:
生效條件也被稱為延緩條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發生的條件。
解除條件也被稱為消滅條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條件。
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條件,則合同已經實際發生效力,只有在條件成就時合同才失效,如果條件不成就則合同將繼續有效。
在附條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條件未成就以前,當事人均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當的行為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而只能聽任作為條件的事實自然發生。這里所說的不正當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道德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條件的成就。例如,甲乙雙方在租賃合同中規定,如果甲之子從外地回來,乙應搬出另租房屋,該條件屬于解除條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否則,根據《合同法》第45條:“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也就是說如果乙采取不正當的方式阻止甲之子從外地回來,視為解除條件已經成就,該合同應當解除。法律作出此種規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為人,保護善意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