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合同優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歡。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一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范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傭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雇主與雇員關系。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范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后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后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后才能開具收據。
(二)乙方不得為客戶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戶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一)甲方根據乙方代理的保險費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具體支付標準由甲方按不同險種、不同繳費期限和不同繳費方式確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統一對代理手續費標準進行調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續費以人民幣現金或轉賬的方式支付。
(三)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乙方才有權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1.投保單由乙方簽署姓名、代碼,并且經過甲方核保,甲方已據此簽出保險單。
2.甲方已收到相應的保險費。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項規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四)出現本合同第五條第(五)款情況時,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關的代理手續費。
(五)不論本代理合同是否終止,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過錯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時,乙方無權獲得與所退還保險費相關的代理手續費,已領取的必須退還甲方。
(一)簽發保險單,對乙方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保險業務具有最后確認權。
(二)有權制定和修改各項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隨時對代理手續費及其他待遇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與補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稅款。
(五)當客戶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戶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并書面通知乙方。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權范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一)在甲方授權范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戶提供收費、送單、咨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
(三)努力維持現有業務。
(四)應達到甲方確定的最低業績標準。
(五)按時參加有關的培訓、會議和研討等活動。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活動和業績情況進行記錄。
(七)承擔與開展代理業務有關的一切費用。
(八)按甲方規定領取有關單證時履行簽收手續。
(九)不得與客戶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一)在本合同訂立時,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交付保證金,保證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負責保管,合同終止后無息返還乙方。
(二)在訂立本合同時,乙方還需提供兩個經甲方同意或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為擔保人,與甲方訂立保證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合同。
第十條合同解除與終止
(一)甲乙雙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個月期限屆滿,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違反本合同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2.不符合個人代理人條件,或喪失代理人資格。
3.達不到甲方培訓、業績考核的合同維持條件的要求。
4.有違法犯罪或嚴重損害甲方信譽行為。
5.對甲方有不誠實的欺騙行為。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1.保證合同失效,從失效之日起1個月內又無新的擔保人。
2.乙方年滿60周歲。
3.乙方成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四)合同終止有關事宜
本合同終止后,乙方應立即按規定與甲方辦理交接手續,乙方應向甲方交回錢款、展業證書、本合同書、保險條款、單證、文件、手冊、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稱的印刷品以及歸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還應提交甲方需要的與甲方業務情況有關的臺賬和記錄(客戶記錄、資料)的復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權范圍或在代理合同終止后仍以甲方名義進行的活動,除經甲方追認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違反合同規定,乙方有權提出解除本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及甲方與代理業務相關的規定,甲方有權變更授權范圍或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一)《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行為準則》作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應在從事代理業務時始終予以遵守。
(二)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期限屆滿前_________個月如雙方均無異議,合同將自動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對外不作為任何身份證明。
(五)如果甲乙雙方在訂立本合同之前,曾訂立相關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雙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終止。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企業車輛保險相關事宜,本著平等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具體協議如下:
1、甲方及所屬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險由乙方承保,與乙方簽訂保險合作協議;在承保期間內乙方應及時處理甲方投保車輛的保險理賠工作。
2、甲方車輛向乙方投保險種: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商業三者險30萬或以上、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2萬或以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國產車按國產玻璃,進口車按進口玻璃)、不計免賠險。其他險種如劃痕、涉水損失險等,可由企業自選。
3、員工私家車可自愿選擇在乙方投保,投保險種由車主自主選擇。
4、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時提供本協議附件,以保證合作協議的執行。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間內,企業所有車輛(團車)保險到期須在乙方保險公司辦理保險,保險合作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本協議自動順延。
1、 安全培訓:乙方承諾對甲方企業員工做車輛安全知識、汽車保養、保險報案理賠知識的培訓,要求每季度培訓一次,具體由甲方安排,時間確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險公司,以便于乙方對培訓內容進行充分的準備。
2、 贈送險種:企業團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后,乙方免費贈送自燃險,乙方的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員工私家車投保車輛損失險后,車輛損失險中包含倒車鏡車燈及天窗玻璃的單獨損壞。
3、 保險理賠服務:
3.1、理賠時效:在甲方索賠資料齊全有效的情況下,**元以下案件,一個工作日結案并通知銀行支付賠款;**萬元以下的案件,七個工作日內結案并通知銀行支付賠款;人傷案件在治療結束,資料齊全有效、事故雙方達成協議后,15個工作日內結案并通知銀行支付賠款。
3.2、專項服務:需要向第三者車輛及對方保險公司遞交理賠資料或者協談的,乙方服務專員配合協助處理。
3.3、正常案件執行上述3.1、3.2服務承諾內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責任方無保險、保險保障不足或者償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業車輛損失的,甲方應將索賠權益轉讓給乙方,并配合提供有關信息,由乙方先行賠償之后實行代位追償,乙方必須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車輛損失險中包含雪災、冰陷造成的車輛損失,車輛局部損壞或全損均賠償。
3.6、全國范圍內縣級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內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費救援,超過百公里的救援費用由甲方承擔。
4、保險費的結算:
4.1、乙方保證每個車輛保險期間的無縫對接,保費與甲方月結月清。
5、甲方員工私家車輛享受以上服務承諾。
備注:行車證車主為企業的屬性為團車,行車證車主為個人的屬性為私家車
4.1、企業團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2、私家車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的*折計算投保
4.3、企業團車保險費用整單折扣在標準保費基礎上優惠*%。
4.4、員工私家車可自愿選擇在乙方投保,乙方的電話車險業務私家車商業險較傳統銷售渠道可再多省*%;
1、 乙方違反以上任何一條約定,甲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 在乙方違反協議內容約定時,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協議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萬元。
3、 經雙方協商一致,在乙方應及時處理好甲方理賠事宜后,合作協議繼續履行。
附件:甲方車輛清單、行車證復印件、甲方各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經 辦 人:
經 辦 人:
住 所:
住 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三
第一條 為使保險貨物在水路、鐵路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能夠得到經濟補償,并加強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損工作,以利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特舉辦本保險。
第二條 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兩種。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人按承保險別的責任范圍負賠償責任。
(一)基本險:
1.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地震、海嘯、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損失;
2.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出軌或隧道、碼頭坍塌所造成的損失;
3.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遭受不屬于包裝質量不善或裝卸人員違反操作規程所造成的損失;
4.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分攤的共同海損的費用;
5.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而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二)綜合險: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1.因受震動、碰撞、擠壓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或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2.液體貨物因受震動、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保藏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3.遭受盜竊或整件提貨不著的損失;
4.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的責任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和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四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1.戰爭或軍事行動;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險貨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損耗,以及由于包裝不善;
4.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
5.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五條 保險金額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計算。
第六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的同時,應按照保險費率,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獲悉后,應立即通知當地保險機構并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險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損失。
第九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一部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條 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收貨人應在十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否則保險人不予受理。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四
第一條 團體福利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 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年滿16周歲,身體健康并能正常工作的人,均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統一向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投保本保險。團體福利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第三條 保險人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保險費且保險人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本合同保險費繳付方式為躉繳。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四條 本合同所指基本保險金額為被保險人開始領取養老金時第一次應領取的金額。
第五條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男性60周歲,女性5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前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而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所交的保險費,保險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給付養老金,給付額度從被保險人第二次領取養老金開始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遞增,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可以繼續領取,直至領滿十年為止。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6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10%給付祝壽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四、被保險人生存至75周歲及以后,保險人每年于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40%給付老年看護金,直至被保險人身故為止;
五、被保險人在約定領取養老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以后身故,保險人將按保險單列明的基本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屆時,若被保險人已領滿十年養老金,保險合同效力在保險人給付身故保險金之后即行終止;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未滿十年,保險合同效力在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領滿十年養老金時即行終止。團體福利保險合同范文節選!
第六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三、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四、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五、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艾滋病)及其并發癥、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無駕駛執照、酒后駕駛。
第七條 投保人、受益人應于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應于保險事故發生后三十日內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第八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若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不足十年身故,其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繼續領取時,應出具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九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投保單位證明或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憑證;
三、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五、保險人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對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通知不能送達給投保人時,保險人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十一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且未開始領取養老金,投保人不愿繼續參加本保險而解除本合同時,保險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三、投保人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四、保險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在在保險單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養老金、祝壽金、老年看護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投保時,應將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費與應付保費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的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四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保險人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釋義
第十五條 本合同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合同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發生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件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基本保險金額表(每躉交千元保費/單位:元)
┌──────┬─────┬─────┬──────┬─────┬─────┐
│ 基本保額│ │ │ 基本保額│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 年齡 │ │ │年 齡 │ │ │
├──────┼─────┼─────┼──────┼─────┼─────┤
│ 16 │ 486.39 │ 344.08 │ 38 │ 137.32 │ 91.84│
├──────┼─────┼─────┼──────┼─────┼─────┤
│ 17 │ 460.42 │ 324.28 │ 39 │ 129.39 │ 86.44│
├──────┼─────┼─────┼──────┼─────┼─────┤
│ 18 │ 436.01 │ 305.63 │ 40 │ 121.93 │ 81.36│
├──────┼─────┼─────┼──────┼─────┼─────┤
│ 19 │ 412.97 │ 288.07 │ 41 │ 114.90 │ 76.58│
├──────┼─────┼─────┼──────┼─────┼─────┤
│ 20 │ 391.10 │ 271.51 │ 42 │ 108.30 │ 72.09│
├──────┼─────┼─────┼──────┼─────┼─────┤
│ 21 │ 370.28 │ 255.89 │ 43 │ 102.08 │ 67.87│
├──────┼─────┼─────┼──────┼─────┼─────┤
│ 22 │ 350.40 │ 241.13 │ 44 │ 96.24│ 63.90│
├──────┼─────┼─────┼──────┼─────┼─────┤
│ 23 │ 331.40 │ 227.20 │ 45 │ 90.75│ 60.17│
├──────┼─────┼─────┼──────┼─────┼─────┤
│ 24 │ 313.23 │ 214.03 │ 46 │ 85.59│ 56.67│
├──────┼─────┼─────┼──────┼─────┼─────┤
│ 25 │ 295.88 │ 201.60 │ 47 │ 80.74│ 53.38│
├──────┼─────┼─────┼──────┼─────┼─────┤
│ 26 │ 279.34 │ 189.86 │ 48 │ 76.18│ 50.28│
├──────┼─────┼─────┼──────┼─────┼─────┤
│ 27 │ 263.59 │ 178.78 │ 49 │ 71.91│ 47.38│
├──────┼─────┼─────┼──────┼─────┼─────┤
│ 28 │ 248.63 │ 168.33 │ 50 │ 67.89│ 44.65│
├──────┼─────┼─────┼──────┼─────┼─────┤
│ 29 │ 234.44 │ 158.47 │ 51 │ 64.13│ 42.10│
├──────┼─────┼─────┼──────┼─────┼─────┤
│ 30 │ 221.00 │ 149.17 │ 52 │ 60.59│ 39.70│
├──────┼─────┼─────┼──────┼─────┼─────┤
│ 31 │ 208.29 │ 140.41 │ 53 │ 57.29│ 37.45│
├──────┼─────┼─────┼──────┼─────┼─────┤
│ 32 │ 196.29 │ 132.15 │ 54 │ 54.19│ 35.34│
├──────┼─────┼─────┼──────┼─────┼─────┤
│ 33 │ 184.95 │ 124.38 │ 55 │ 51.29│ │
├──────┼─────┼─────┼──────┼─────┼─────┤
│ 34 │ 174.26 │ 117.06 │ 56 │ 48.58│ │
├──────┼─────┼─────┼──────┼─────┼─────┤
│ 35 │ 164.18 │ 110.17 │ 57 │ 46.05│ │
├──────┼─────┼─────┼──────┼─────┼─────┤
│ 36 │ 154.69 │ 103.68 │ 58 │ 43.69│ │
├──────┼─────┼─────┼──────┼─────┼─────┤
│ 37 │ 145.74 │ 97.58 │ 59 │ 41.49│ │
└──────┴─────┴─────┴──────┴─────┴─────┘
團體福利保險條款生存給付系數表(對應基本保額)
┌─────┬──────┬────┬──────┬─────┬────┐
│給付系數 │ 男 │ 女 │ 給付系數│ │ │
│ │ │ │ │ 男 │ 女 │
│年 齡 │ │ │年 齡 │ │ │
├─────┼──────┼────┼──────┼─────┼────┤
│ 55 │ │ 1.0│ 81 │ 3.5 │ 4.0│
├─────┼──────┼────┼──────┼─────┼────┤
│ 56 │ │ 1.1│ 82 │ 3.6 │ 4.1│
├─────┼──────┼────┼──────┼─────┼────┤
│ 57 │ │ 1.2│ 83 │ 3.7 │ 4.2│
│ │ │ │ │ │ │
├─────┼──────┼────┼──────┼─────┼────┤
│ 58 │ │ 1.3│ 84 │ 3.8 │ 4.3│
├─────┼──────┼────┼──────┼─────┼────┤
│ 59 │ │ 1.4│ 85 │ 3.9 │ 4.4│
├─────┼──────┼────┼──────┼─────┼────┤
│ 60 │ 1.0 │ 1.5│ 86 │ 4.0 │ 4.5│
├─────┼──────┼────┼──────┼─────┼────┤
│ 61 │ 1.1 │ 1.6│ 87 │ 4.1 │ 4.6│
├─────┼──────┼────┼──────┼─────┼────┤
│ 62 │ 1.2 │ 1.7│ 88 │ 4.2 │ 4.7│
├─────┼──────┼────┼──────┼─────┼────┤
│ 63 │ 1.3 │ 1.8│ 89 │ 4.3 │ 4.8│
├─────┼──────┼────┼──────┼─────┼────┤
│ 64 │ 1.4 │ 1.9│ 90 │ 4.4 │ 4.9│
├─────┼──────┼────┼──────┼─────┼────┤
│ 65 │ 1.6 │ 2.1│ 91 │ 4.5 │ 5.0│
├─────┼──────┼────┼──────┼─────┼────┤
│ 66 │ 1.7 │ 2.2│ 92 │ 4.6 │ 5.1│
├─────┼──────┼────┼──────┼─────┼────┤
│ 67 │ 1.8 │ 2.3│ 93 │ 4.7 │ 5.2│
├─────┼──────┼────┼──────┼─────┼────┤
│ 68 │ 1.9 │ 2.4│ 94 │ 4.8 │ 5.3│
├─────┼──────┼────┼──────┼─────┼────┤
│ 69 │ 2.o │ 2.5│ 95 │ 4.9 │ 5.4│
├─────┼──────┼────┼──────┼─────┼────┤
│ 70 │ 2.1 │ 2.6│ 96 │ 5.0 │ 5.5│
├─────┼──────┼────┼──────┼─────┼────┤
│ 71 │ 2.2 │ 2.7│ 97 │ 5.1 │ 6.0│
├─────┼──────┼────┼──────┼─────┼────┤
│ 72 │ 2.3 │ 2.8│ 98 │ 5.2 │ 6.1│
├─────┼──────┼────┼──────┼─────┼────┤
│ 73 │ 2.4 │ 2.9│ 99 │ 5.3 │ │
│ │ │ │ │ │ 6.2│
└─────┴──────┴────┴──────┴─────┴────┘
┌──────┬────┬─────┬──────┬────┬────┐
│ 給付系數│ │ │ 給付系數 │ │ │
│ │ 男 │ 女 │ │ 男 │ 女 │
│年齡 │ │ │年 齡 │ │ │
├──────┼────┼─────┼──────┼────┼────┤
│ 74 │ 2.5│ 3.0 │ 100 │ 5.4│ 6.3│
├──────┼────┼─────┼──────┼────┼────┤
│ 75 │ 2.9│ 3.4 │ 101 │ 5.5│ 6.4│
├──────┼────┼─────┼──────┼────┼────┤
│ 76 │ 3.0│ 3.5 │ 102 │ 5.6│ 6.5│
├──────┼────┼─────┼──────┼────┼────┤
│ 77 │ 3.1│ 3.6 │ 103 │ 5.7│ 6.6│
├──────┼────┼─────┼──────┼────┼────┤
│ 78 │ 3.2│ 3.7 │ 104 │ 5.8│ 6.7│
├──────┼────┼─────┼──────┼────┼────┤
│ 79 │ 3.3│ 3.8 │ 105 │ 5.9│ 6.8│
├──────┼────┼─────┼──────┼────┼────┤
│ 80 │ 3.4│ 3.9 │ 106 │ 6.0│ 6.9│
└──────┴────┴─────┴──────┴────┴────┘
注1:本表用于計算被保險人各年齡的生存給付數額,即基本保額x生存給付系數。
注2:本表所述生存給付為遞增養老金,祝壽金和老年看護金的總和。
注3:生存年齡超過106歲依此表類推。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五
第一條大學生平安保險合同(以下簡犯法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被保險人名單、健康告知書吸其它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條凡經全國統一高考錄取的本市各類高等院校的在冊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或學制一年以上的脫產委培生、進修生以及民辦院校的在冊學生,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第三條投保人通過就讀學校統一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投保手續。
第四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載明的身故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一百八十天內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根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如果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經過一百八十天治療仍未結束,則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況鑒定殘疾程序,按《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表》,給付部分或全部保險金。
第六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不論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分身體機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每年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全數時,該年度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或殘疾,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以及故意自傷身體;
(二)被保險人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灑后駕駛機動車;
(三)被保險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費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五)戰爭、軍事行為及動亂;
(六)核輻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藥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詐騙行為;
(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
第八條保險金額為每人每年人民幣一萬元。
第九條保險期限按學生在校學習的學制(包括在校學習、生活、參加社會實踐及寒暑假期間)確定,不足一年時按一年計算。保險期限自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辦妥畢(肄、結)業高校手續之日的二十四時止。
第十條保險費為每人每年三十元(費率為3‰)。無論被保險人學制長短,保險費均應在投保時一次繳清。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通知本公司,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時,須提交下列證件;
(一)保險單、被保險人名單及被保險人身份證;
(二)投保人所在學校及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被保險人死亡,須提供公安部門或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或永久喪失部份身體機能,應在治療結束后,治療沒有結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療情況,由本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程度鑒定書,一次性結案;
(五)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證明。
第十三條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金由受益人領取。被保險人殘疾時,保險金由被保險人領取或委托他人代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即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受益人應通過被保險人的就讀學校領取保險金。
第十六條在保險有效期內變更受益人時,投保人應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十八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九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
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不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一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經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在本市范圍內轉學,本公司仍承擔保險責任,直到保險期滿轉學時,投保人須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轉學去外地就學或退學的,經鳳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可辦理退保手續,本公司將下一學年以后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五條本保險條款法所述"保險事故"是指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保險合同的特征篇六
借款人沒有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分期還款時,銀行起訴借款人、汽車經銷商和保險公司要求借款人還款、汽車經銷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險公司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情況較多,銀行能否將借款人、汽車經銷商、保險人一同起訴,對此不同法院作出了不同理解,有的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有的法院認為不能合并審理,認為應當先由銀行起訴借款人和汽車經銷商,讓借款人還款,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不能時,由銀行再行起訴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討論稿第三十九條規定: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的,不得將保險人列為第三人或者共同被告;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筆者認為:此條規定顯然不妥。
(一)因為保證保險合同雖然具有獨立性。
其一,主要是講合同獨立存在,保險人承擔責任的獨立性,但因保證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借款合同的還款義務,保證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是與借款合同權利義務緊密相連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不能脫離借款合同獨立存在的。故將借款合同、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合并審理是可行的,那種先將借款及保證合同審理,并執行不能時,再審理保證保險合同的做法是錯誤的,因為法院利用自己的審判權將保險公司的責任變成了一種類似于一般保證的責任,且比一般保證責任更輕的責任。
其二,那種將借款合同與保證保險合同截然分開審理的做法,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顯然也是不可取的。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若說保證保險為保證性質,因保證保險對保險人的承擔責任約定不明,那么就應按連帶保證承擔責任,既然保險人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起訴債務人時,當然可以一同起訴保證人、保險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借款人、保證人、保險人了。所以將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必然分開審理,顯然是沒有依據的,是法院沒有依據地將保險公司責任滯后的職權主義的體現,這種職權主義違背了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且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
(二)銀行、保險公司、經銷商三方尚有三方合作協議,將三方合作協議作為其合并審理的依據,并無不當。
(三)把保證保險合同定為基礎借款合同和保險合同關系(討論稿第三十八條),而截然分開審理的方法是不可取的,顯然沒有脫出保證法和票據法解釋的窠臼,是一種法律上的模仿,這樣只能增加當事人的訴累,使債權人一次審理可以解決的問題變成了兩次審理和執行的問題。
(四)最高法院20xx年8月29日作出的(1999)經終字第428號判決書中已予以了認定,認為合并審理并無不當。雖然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但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還是具有指導意義的。因此第三十九條應修訂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投保人)、保證人之間的合同起訴投保人、保證人的應當準許;保險事故發生后,權利人依據保證保險關系而起訴保險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投保人(債務人)列為第三人。權利人依據其與債務人的合同及保證合同、保證保險合同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的人民法院亦應當準許。也就是說,債權人單獨起訴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或將債務人、保證人、保險人作為其共同被告一并起訴的,人民法院均應準許。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范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于物的擔保是由債務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于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如何處理?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常有關于擔保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問題,如何處理?
(一)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三)約定不明的擔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亦稱檢索抗辯權,是指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用于清償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并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其理解如下:
一是保證人被訴時,保證人可委托債權人為受任人向主債務人起訴,如債權人未能從主債務人獲得全部清償時,即可基于委任關系向保證人追償其余額和蒙受的損失。這樣,保證人僅于主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始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二是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僅在主債務人不為清償或不為全部清償時始對債權人負履行之責,因此其保證債務為附條件的債務,債權人必須先向主債務人訴追,并在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后,始能向保證人求償。
三是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債權人應先起訴主債務人,但保證人須拋棄因“證訟”而消滅訴權的利益,在起訴無效果時再對保證人起訴。起初,該約定雖與“證訟”的效力相違背,但因其內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認其有效。到后來當事人雖沒有這項特約,只要沒有相反的證明,亦推定其有此項特約。到優帝廢除“證訟”更改債的效力的規定后,這種約定或推定的約定便更為合法了。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后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根據這一改革,保證人的債務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債務人的債務了,從而使保證“真正取得了它現有的附加行為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