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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一
1.甲方已認真閱讀并理解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網上交易風險揭示書》。甲方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期貨交易委托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2.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協議所有條款,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乙方的免責條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之約束。3.甲方保證填寫于本協議所屬的開戶資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準確及完整,并對所提供資料產生的后果負責。甲方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實,使得乙方不能及時有效地與甲方取得聯系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應確認自身用于網上交易的電腦系統安全、可靠。對于因該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單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不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系統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費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過錯而造成密碼失密,從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權人使用其帳號、密碼時,應立即與乙方聯系,并自我采取相應的保護、防范措施。
1.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并愿意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的約束。
2.乙方已在我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合法資格。
3.乙方開展網上期貨交易業務,已具備以下條件:3.1建立了規范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3.2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3.3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
4.乙方對甲方的交易資料、委托事項和密碼負有保密義務,乙方未經甲方明確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項及開戶資料。
1.開戶提示:甲方欲開通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必須親自到乙方或乙方異地營業部臨柜辦理。2.設備提示:甲方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包括:計算機、電話線、調制解調器等。甲方還應具備能登錄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能力。甲方進行網上期貨交易所必需的軟件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指定的站點下載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密碼提示:甲方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甲方應注意對自己的交易密碼保密,建議甲方定期變更密碼,不要使用與個人數據有關的密碼。4.交易提示:
4.1甲方通過互聯網下達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托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而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由于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由于在網絡中斷、堵塞或網上期貨交易方式被凍結等情況下,甲方應使用電話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為網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則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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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二
人的精力有限,將有限的精力投入到自己擅長的領域,才有可能取得成功。期貨也是如此。猴子掰玉米,這山望著那山高的心態,容易導致情緒化交易,追漲殺跌,失敗率提高,心態會更浮躁,容易迷失自我。
任何未知領域的探索都要用真金白銀付出代價,才明白自己在這個市場中不過是滄海一粟,即使窮其一生也未必能探索完整。這些不成熟的操作暴露出人性的弱點,人是喜新厭舊的,并且,在這些不斷的嘗試中,可能導致資金縮水。
適合自己的交易機會其實并不多,沒有必要天天操作,但想贏利更多的心態導致自己還是忍不住試單,結果接連虧損,雖然虧損是在止損范圍內的,但這也證明了自己還是沒能克服人性貪婪的弱點,總想捕捉市場上突然而至的機會,結果卻落入風險的圈套。
因此,交易應當有所為,有所不為。
正視弱點。
人的本能是逃避痛苦,不敢面對自己的過失。在這點上,可能是因為經歷或年齡的緣故,直面痛苦,直面錯誤,已經不成為問題。問題在于,經常反復改正的弱點在不經意間就會冒了出來,沒辦法,能掙錢的本領和正確的機會都是考驗人性的,必須不斷反省,磨礪自己。
在這個博弈的場所,欲望有可能是盤面誘導的對象,在欲望的支配下急功近利下的`單子,有可能行情不對卻沒有及時平倉,有可能獲利后行情結束卻不想獲利了結,只會導致虧損。即使是盈利了,也不過是意外之財,早晚如數甚至加倍奉還。
難怪說:在市場中,關鍵不是行情,是人性!在人性的欲望的左右下,人的智商會降低若干,直到吃了虧才有可能醒悟。
堅強和執行力。
期貨如戰場,必須有臨危不懼的本事。否則,心臟隨盈虧跳動,早晚出問題,不是資金出問題,就是健康出問題。
至于執行力,也就是遵守交易紀律,心手合一是一種境界,可是人人都說好難辦到。天下莫能知,莫能行。認知和行動不一致,懂再多也無法踏上成功的彼岸。
也許在今后的操作中,要像莊子故事里粘蟬的老人一樣,專一專注,才可能修成正果。
平常心。
期貨的神話太多了,一夜暴富的故事,是激勵也是麻醉劑。也許今天的明星就是明天的流星,此時的高手能人就是彼時的滿盤皆輸的落魄之人。發揮自我,以一顆平實的心,向正確的方向努力,才能長存久安。
有時候我會自卑、會不安、會羨慕那些所謂的高手,可是事實證明,誰看對多空沒有意義,有時候決定成敗的不是看對多空的對錯,而是開倉的頭寸。只有做回真實的自己,不斷完善自我,維系心性平實狀態,才能成為持續穩定的高手。這才是期貨市場最不起眼卻最重要的功夫。
古人說:淡中有真味。平淡地看得失成敗,事去而心始現,事去而心隨空。真理皆存于樸實而非浮華。
交易心經。
中國佛家有“迷時師渡,悟了自渡”的禪理,而《十年一夢》的作者青澤形容期貨投資者是冥河的擺渡者。我想,在這條冥河上,你剛入期貨之門未曾悟道時,你的老師傳授你知識和技巧,幫你擺渡過河,讓你到達入門的彼岸。
而當你登堂入室后,今后的路,你要自己走。你如同一個剛剛從爬學會走的嬰兒,必須擺脫大人的攙扶,才能真正學會走路。而那條載你渡河的船,你不可能把它背在身上,這條船是你老師的,你必須打造一條屬于你、適合你的新渡船。即建立屬于自己的交易思想和投機哲學,也許這條路會艱難曲折,甚至漫長,但是,你必須這樣,你才能通向更高的境界。
在這個過程中,你慢慢體會到,投機技術不是靠學習和模仿來完善的,它需要靠實踐,靠體驗。就像一個圍棋運動員的訓練過程一樣,在學習生涯中,他下棋的動作只不過是訓練、智慧同技巧相配合,然后在多次的實戰運用中悟道,最終達成掌握棋道精神的實質。
期貨的誘惑太多,能做到《心經》的“行深”,才能“無我”。縱觀身邊失敗的投資者,暴倉的原因不外是以自我為中心,靠主觀和幻想去交易,但市場不是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一個真正的交易者,他會深入思考,讓自己的心態更穩定,心理承受能力更強大,才能真正觀察到市場的每個變化,作出正確獨立的思考。期貨市場里最忌刻舟求劍,固守成見,只有追隨市場的腳步,踏好趨勢的節奏,謀定而后動,才能無往不利。
自渡是很苦的。在一筆筆的交易中,發掘自我不足之處的根源;在一根根k線中,獨自抵制盤面漲漲跌跌的誘惑;在一秒秒的時間里,耐心等待那個屬于自己的機會。這其實是一個獨立訓練“心力”的過程,因為你知道,沒有訓練過的心,容易亂。你努力讓自己的心定,你知道總有一天,你會發現,成功的交易其實是那么自然。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三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四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第三章期貨公司。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四條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的,應當是期貨交易所會員。
符合規定條件的境外機構,可以在期貨交易所從事特定品種的期貨交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五條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應當事先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經客戶簽字確認后,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期貨公司不得未經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作獲利保證;不得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第二十六條下列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期貨交易,期貨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為其進行期貨交易: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三)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四)未能提供開戶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七條客戶可以通過書面、電話、互聯網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貨公司下達交易指令。客戶的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全面。
期貨公司不得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第二十八條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公布上市品種合約的成交量、成交價、持倉量、最高價與最低價、開盤價與收盤價和其他應當公布的即時行情,并保證即時行情的真實、準確。期貨交易所不得發布價格預測信息。
未經期貨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期貨交易即時行情。
第二十九條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于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于會員所有,除用于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于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一)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期貨業協會。
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并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五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
第一條。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保證金。
第三條。
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乙方資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后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
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
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
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
強行平倉。
第八條。
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
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
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采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
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范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
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并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并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戶時,甲方有權對其合并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
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
甲方采取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后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
指定事項。
第十七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指令下達人:_________。
第十八條。
甲方接受乙方或者乙方授權的資金調撥人的調撥資金指令。乙方授權下列人員為乙方的資金調撥人:_________。
第十九條。
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
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
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簽字。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約定采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
乙方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
報告和確認。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的期貨交易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只要乙方在該交易日進行過交易或者有持倉,甲方均應在每個交易日閉市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
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后,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
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
保證金帳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
第三十二條。
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帳,并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帳戶余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戶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余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稅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
信息、培訓與咨詢。
第三十五條。
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甲方提供的任何關于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
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
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帳戶的清算。
第四十六條。
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執行質押物對乙方帳戶進行清算,并解除同乙方的委托關系: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戶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
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辦理銷戶手續。第十五章。
糾紛處理方式。
第四十九條。
甲方雙方發生交易糾紛或者其他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
甲方的《開戶申請表》、《客戶須知》及《客戶聲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客戶聲明。
客戶應當如實聲明不具備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如果客戶未履行如實聲明義務,期貨經紀公司有權解除《期貨經紀合同》。附件二。
《期貨經紀合同》指引。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使用的《期貨經紀合同》不得與《期貨經紀合同》指引相抵觸。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制定或者修改《期貨經紀合同》,應當將合同樣本報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審查。
第三條。
期貨經紀公司在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前,應當向客戶出示《期貨交易風險說明書》及本指引所附《客戶須知》,經客戶閱讀理解并簽字。
第四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期貨經紀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并向客戶提示其所負的說明義務。客戶在書面確認完全理解合同主要條款的含義后方可與期貨經紀公司簽訂合同。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備置期貨交易法律法規、期貨交易所規則、業務規則及其細則等相關文件供客戶查詢。客戶有權向期貨經紀公司詢問上述規則的含義,期貨經紀公司對于客戶的詢問有解釋的義務。
第六條。
期貨經紀公司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由客戶如實填寫《開戶申請表》。開戶申請表應包括客戶資格、資金來源、從事期貨交易目的、是否有期貨交易經驗等與資信有關的內容。
第七條。
個人客戶開戶時應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單位客戶開戶時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署的文件,并保證開戶行為和代表單位開戶的人有正當的授權。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避免與客戶的任何利益沖突,保證公平對待所有客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當維護客戶最大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客戶開戶的保證金最低標準和風險控制條件,但對所客戶應當采用統一的標準和條件。
第十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約定強行平倉、追加保證金的條件及有關事項,但對所有的客戶應當采用統一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合同》應當統一規定對交易結果的通知、確認和異議的程序和方式,并與客戶約定采用的具體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公司相關業務規則開展經紀業務。有關業務規則的任何變動在生效前應通知客戶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十三條。
客戶須知。
第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對客戶作出獲利保證或者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擔風險。
客戶應當明確期貨交易中任何獲利或者不會發生損失的承諾均為不可能或者沒有根據的,并且聲明從未在任何時間從期貨經紀公司的任何代表或者工作人員處得到過此類承諾。
第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客戶不得要求期貨經紀公司以全權委托的方式進行期貨交易。
全權委托指期貨經紀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代客戶決定交易指令的內容。
第三條。
在期貨交易所限倉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按照限倉規定限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當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數量超過限倉要求時,期貨經紀公司有權對超量部分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第四條。
在期貨交易所根據有關規定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對客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的情況下,期貨經紀公司有權未經客戶同意對其持有的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期貨經紀公司不承擔由此產生的后果。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六
第六十五條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
(五)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十)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六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四)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或者挪用保證金的;。
(五)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六)未建立或者未執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漲跌停板、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的;。
(七)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八)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六十七條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托的;。
(二)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事項的;。
(四)違反規定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的;。
(五)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的;。
(六)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的;。
(七)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八)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十一)偽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
(十二)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三)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期貨業務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證的;。
(十四)進行混碼交易的;。
(十五)拒絕或者妨礙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檢查的;。
(十六)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期貨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未經批準擅自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股權的,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拒不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或者報送、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期貨公司有下列欺詐客戶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
(一)向客戶作獲利保證或者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的;。
(二)在經紀業務中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三)不按照規定接受客戶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戶委托內容擅自進行期貨交易的;。
(四)隱瞞重要事項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的;。
(五)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的;。
(六)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的;。
(七)挪用客戶保證金的;。
(八)不按照規定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或者違規劃轉客戶保證金的;。
(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欺詐客戶的行為。
期貨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編造并且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期貨交易市場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提供虛假申請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期貨業務許可的,撤銷其期貨業務許可,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條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在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利用內幕信息從事期貨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期貨交易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交割倉庫有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期貨交易所暫停或者取消其交割倉庫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進行期貨交易,或者單位、個人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四條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非法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組織期貨交易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設立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供應商拒不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或者未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供相關軟件資料,或者提供的軟件資料有虛假、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并處業務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宣布該個人、該單位或者該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為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第七十九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會員、客戶商業秘密,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八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除本條例已有規定的外,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涉及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處理;屬于其他有關部門法定職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移交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七
第十五條期貨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條例規定設立的經營期貨業務的金融機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公司,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六條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于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第十七條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制度,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其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業務種類頒發許可證。期貨公司除申請經營境內期貨經紀業務外,還可以申請經營境外期貨經紀、期貨投資咨詢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與期貨業務無關的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期貨公司不得為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提供融資,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八條期貨公司從事經紀業務,接受客戶委托,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
第十九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合并、分立、停業、解散或者破產;。
(二)變更業務范圍;。
(三)變更注冊資本且調整股權結構;。
(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控股股東發生變化;。
(五)設立、收購、參股或者終止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三項、第六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所列其他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條期貨公司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批準:
(一)變更法定代表人;。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設立或者終止境內分支機構;。
(四)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前款第三項所列事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期貨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期貨業務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營業執照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注銷;。
(三)主動提出注銷申請;。
(四)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期貨公司在注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前,應當結清相關期貨業務,并依法返還客戶的保證金和其他資產。期貨公司分支機構在注銷經營許可證前,應當終止經營活動,妥善處理客戶資產。
第二十二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業務管理規則、風險管理制度,遵守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客戶保證金的存管安全,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定,向期貨交易所報告大戶名單、交易情況。
第二十三條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資格,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八
網上交易包括自助交易、遠程終端交易和互聯網交易。乙方利用甲方的網上期貨交易系統委托期貨買賣業務時,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出于自愿申請使用_________網上期貨交易系統,乙方閱讀理解并已簽署了本公司的《網上交易風險揭示書》。
第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網上交易軟件及其它安裝、操作說明,并為乙方提供適當的指導。第三條:乙方安裝好甲方的網上交易系統后,必須立刻用甲方提供的客戶登錄,并自已重新在交易終端上設置交易密碼。
甲方建議乙方經常、不定期地變換密碼,由于密碼泄露他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不承擔損失。第四條:乙方通過網上交易方式進行期貨交易,輸入客戶碼和交易密碼后,方可進行網上交易。
乙方的客戶碼和交易密碼是甲方驗證乙方身份的重要印簽,乙方對此負有保密責任。凡使用乙方客戶碼和交易密碼進行的網上交易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的有效委托,具有同書面委托同等的法律效力。
乙方同意,甲方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對使用乙方客戶碼和交易密碼進行的一切網上交易結果承擔全部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由于網上交易系統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存在中斷的可能性,為保證乙方的`交易正常進行,在乙方不能正常進行網上交易時,甲方為乙方提供電話下單方式。第六條: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網上交易的所有規則,凡因違反甲方上述規則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網上交易軟件由甲方提供。乙方必須對甲方提供的軟件及文檔資料保密,不得擅自修改、轉讓、拷貝,保證除用于網上交易外不做它用,保證不做影響甲方正常交易以外的任何工作,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乙方使用網上交易。
第八條:因不可抗力和各種不可預測因素(如地震、臺風、火災、水災、停電、系統故障和通訊故障等)造成的乙方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第九條:本協議雙方簽字后生效,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協議將自動終止。
1、如遇與國家有關部門或國家證監會出臺的政策或規定相抵觸而無法繼續履行此協議內容。
2、公司網上主站或服務器受到嚴重攻擊而陷入癱瘓,無法進行期貨交易時。第十條: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規范期貨交易行為,加強對期貨交易的監督管理,維護期貨市場秩序,防范風險,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從事期貨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期貨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第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
第六條設立期貨交易所,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未經國務院批準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期貨交易場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組織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
第七條期貨交易所不以營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期貨交易所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任免。
期貨交易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八條期貨交易所會員應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期貨交易所可以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會員由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組成。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期貨交易所的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條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并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并報國務院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第十一條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一)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二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期貨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并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
(一)提高保證金;。
(二)調整漲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會員或者客戶的最大持倉量;。
(四)暫時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緊急措施。
前款所稱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或者發生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異常情況消失后,期貨交易所應當及時取消緊急措施。
第十三條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
(二)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復交易品種;。
(三)上市、修改或者終止合約;。
(四)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五)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期貨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但應當首先用于保證期貨交易場所、設施的運行和改善。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一
茲委托_________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托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x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于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托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于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后正式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后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托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托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并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并由貴公司事后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托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托關系,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xx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托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托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托書的規定對于本人以后委托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托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xx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并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托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托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姓名:
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證明人姓名:
簽名:
身份證號:
電話:
住址: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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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人:_________。
證明人:_________。
茲委托_________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托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于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托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于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后正式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后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托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托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并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并由貴公司事后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托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托關系,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托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托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托書的規定對于本人以后委托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托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并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托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托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簽章):_________。
證明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三
保證金制度是期貨交易的特點之一,是指在期貨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須按照其所買賣期貨合約價值的一定比例(通常為5%-10%)繳納資金,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交易所調整保證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風險。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期貨交易結算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又稱“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結束后,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同時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
三、漲跌停板制度。
所謂漲跌停板制度,又稱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即指期貨合約在一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波動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過該漲跌停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漲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約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為基準確定的。
四、熔斷制度。
所謂“熔斷”制度,就是在期貨交易中,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停止一段時間,或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價幅不能超過規定點數之外的一種交易制度。
五、持倉限額制度。
持倉限額制度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頭寸的最大數額。實行持倉限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和防止期貨市場風險過于集中于少數投資者。
六、大戶報告制度。
大戶報告制度是與持倉限額制度緊密相關的又一個防范大戶操縱市場價格、控制市場風險的制度。通過實施大戶報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對持倉量較大的會員或投資者進行重點監控,了解其持倉動向、意圖,對于有效防范市場風險有積極作用。
七、強行平倉制度。
強行平倉制度是指當會員、投資者違規時,交易所對有關持倉實行平倉的一種強制措施。強行平倉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風險的手段之一。
我國期貨交易所對強行平倉制度主要規定是當會員結算準備余額小于零,并未能在規定時限內補足的。
八、強制減倉制度。
根據《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強制減倉是當市場出現連續兩個及兩個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漲停(跌)等特別重大的風險時,中金所為迅速、有效化解市場風險,防止會員大量違約而采取的措施,即,中金所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投資者按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同一投資者雙向持倉的,其凈持倉部分的平倉報單參與強制減倉計算,其余平倉報單與其反向持倉自動對沖平倉。
九、套期保值審批制度。
交易所對套期保值申請者的經營范圍和以前經營業績資料、現貨購銷合同等能夠表明其現貨經營情況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其套期保值額度。
十、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末平倉合約的過程。以標的物所有權轉移進行的交割為實物交割,按結算價進行現金差價結算的交割為現金交割。一般來說,商品期貨以實物交割為主,金融期貨以現金交割為主。
十一、結算擔保金制度。
結算擔保金是指由結算會員依中金所的規定繳存的,用于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結算擔保金分為基礎擔保金和變動擔保金:
基礎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參與中金所結算交割業務必須繳納的最低擔保金數額。
變動擔保金是指隨著結算會員業務量的變化而調整的擔保金。
十二、風險準備金制度。
風險準備金制度是指,由交易所設立,為了維護期貨市場正常運轉提供財務擔保和彌補因不可預見風險帶來虧損而提取的專項資金的制度。
十三、風險警示制度。
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提到的風險警示制度是指,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公開譴責、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貨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定期公布期貨交易有關信息的制度。期貨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貨交易活動中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期貨交易行情、各種期貨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所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中國證監會制定披露的其他相關信息。
—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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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四
證明人:_________。
茲委托_________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托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于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托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于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后正式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后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托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托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并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并由貴公司事后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托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托關系,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托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托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托書的規定對于本人以后委托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托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并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托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托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簽章):_________。
證明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五
在委托人的委托書上的合法權益內,被委托人行使的全部職責和責任都將由委托人承擔。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接觸并使用委托書的人越來越多,你寫委托書時總是無從下手?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期貨交易委托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同編號:13769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期貨經紀公司計算機系統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和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及其他相關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認真閱讀并理解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網上交易風險揭示書》。甲方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期貨交易委托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2.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協議所有條款,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乙方的免責條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之約束。
3.甲方保證填寫于本協議所屬的開戶資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準確及完整,并對所提供資料產生的后果負責。甲方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實,使得乙方不能及時有效地與甲方取得聯系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應確認自身用于網上交易的電腦系統安全、可靠。對于因該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單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不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系統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費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過錯而造成密碼失密,從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權人使用其帳號、密碼時,應立即與乙方聯系,并自我采取相應的保護、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并愿意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的約束。
2.乙方已在我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合法資格。
3.乙方開展網上期貨交易業務,已具備以下條件:
3.1建立了規范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3.2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
3.3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
4.乙方對甲方的交易資料、委托事項和密碼負有保密義務,乙方未經甲方明確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項及開戶資料。
5.由于技術維護、系統升級或故障導致網上期貨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乙方應及時告之甲方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證甲方交易的正常進行。
1.開戶提示:甲方欲開通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必須親自到乙方或乙方異地營業部臨柜辦理。
2.設備提示:甲方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包括:計算機、電話線、調制解調器等。甲方還應具備能登錄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能力。甲方進行網上期貨交易所必需的軟件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指定的站點下載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密碼提示:甲方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甲方應注意對自己的交易密碼保密,建議甲方定期變更密碼,不要使用與個人數據有關的密碼。
4.交易提示:
4.1甲方通過互聯網下達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托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4.2網上委托客戶需自行支付上網所需一切費用,如:上網費、電話費等。交易費用收取與電話等委托方式相同。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而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由于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由于在網絡中斷、堵塞或網上期貨交易方式被凍結等情況下,甲方應使用電話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為網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則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終止甲方的網上期貨交易:
1.甲方提出撤銷申請,經本公司核準的;
2.甲方蓄意破壞本公司加密設施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統竊密或破壞交易系統的。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六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期貨公司應當為每一個客戶單獨開立專門賬戶、設置交易編碼,不得混碼交易。
第三十一條期貨公司經營期貨經紀業務又同時經營其他期貨業務的,應當嚴格執行業務分離和資金分離制度,不得混合操作。
第三十二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不得挪用。
第三十三條期貨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條期貨交易的結算,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期貨交易所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期貨交易所應當在當日及時將結算結果通知會員。
期貨公司根據期貨交易所的結算結果對客戶進行結算,并應當將結算結果按照與客戶約定的方式及時通知客戶。客戶應當及時查詢并妥善處理自己的交易持倉。
第三十五條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第三十六條期貨交易的交割,由期貨交易所統一組織進行。
交割倉庫由期貨交易所指定。期貨交易所不得限制實物交割總量,并應當與交割倉庫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交割倉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具虛假倉單;。
(二)違反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限制交割商品的入庫、出庫;。
(四)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期貨交易;。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會員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交易所先以該會員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交易所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期貨公司先以該客戶的保證金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足的,期貨公司應當以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并由此取得對該客戶的相應追償權。
第三十八條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向結算會員收取結算擔保金。期貨交易所只對結算會員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以結算擔保金、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對非結算會員的結算、收取和追收保證金、代為承擔違約責任,以及采取其他相關措施,由結算會員執行。
第三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應當保證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不得惡意串通、聯手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操縱期貨交易價格。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期貨交易融資或者擔保業務的資格,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第四十二條國有以及國有控股企業進行境內外期貨交易,應當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關于企業以國有資產進入期貨市場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對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商品期貨交易的品種進行核準。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五章期貨業協會。
第四十四條期貨業協會是期貨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期貨公司以及其他專門從事期貨經營的機構應當加入期貨業協會,并繳納會員費。
第四十五條期貨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期貨業協會的章程由會員大會制定,并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期貨業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
(五)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六)組織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七)組織會員就期貨業的發展、運作以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八)期貨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業協會的業務活動應當接受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有關期貨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并依法行使審批權;。
(二)對品種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制定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標準和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
(五)監督檢查期貨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六)對期貨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七)對違反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開展與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等資料;。
(六)查詢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的保證金賬戶和銀行賬戶;。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九條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應當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業務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
對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報送的年度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核,并制作審核報告。審核人員應當在審核報告上簽字。審核中發現問題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必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交割倉庫,以及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關聯人報送相關資料。
第五十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五十一條國家根據期貨市場發展的需要,設立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設立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
客戶和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以及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應當遵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進行每日稽核,發現問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期貨公司持續性經營規則,對期貨公司的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凈資本與境內期貨經紀、境外期貨經紀等業務規模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等風險監管指標作出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條件、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保證金存管、關聯交易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或者出現經營風險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采取談話、提示、記入信用記錄等監管措施或者責令期貨公司限期整改,并對其整改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期貨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為嚴重危及期貨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涉嫌嚴重違法違規正在被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調查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
(二)停止批準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
(三)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轉讓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六)限制期貨公司自有資金或者風險準備金的調撥和使用;。
(七)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行使股東權利。
對經過整改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對經過整改仍未達到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嚴重影響正常經營的期貨公司,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貨業務許可、關閉其分支機構。
第五十七條期貨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期貨市場秩序、損害客戶利益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期貨公司采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或者接管等監管措施。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對該期貨公司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第五十八條期貨公司的股東有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行為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責令其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
在股東按照前款要求改正違法行為、轉讓所持期貨公司的股權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限制其股東權利。
第五十九條當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必要的風險處置措施。
第六十條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應當滿足期貨公司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不符合要求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期貨公司予以改進或者更換。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的交易軟件、結算軟件的供應商提供該軟件的相關資料,供應商應當予以配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供應商提供的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十一條期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或者股權被凍結或者用于擔保,以及發生其他重大事件時,期貨公司及其相關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自該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向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等市場相關參與者提供相關服務時,應當遵守期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并按照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機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和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保守國家秘密和有關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規定接納會員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手續費的;。
(三)違反規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規定公布即時行情的,或者發布價格預測信息的;。
(五)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報告義務的;。
(六)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七)不按照規定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的;。
(八)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準備金的;。
(九)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規定的;。
(十)限制會員實物交割總量的;。
(十一)任用不具備資格的期貨從業人員的;。
(十二)違反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應當責令退還多收取的手續費。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有本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二項所列行為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第六十六條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經批準,擅自辦理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事項的;。
(二)允許會員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或者違反規定從事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的;。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七
茲委托_________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托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于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托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于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后正式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后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托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托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并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并由貴公司事后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托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托關系,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托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托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托書的規定對于本人以后委托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托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并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托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托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八
茲委托_________證券公司(下稱貴公司)代理期貨商品的買賣和有關業務,本人愿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有關委托的期貨買賣,概由貴公司代理本人與對方的當事人訂立契約,或由貴公司再行委托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訂立契約。
2.有關上述契約的訂立,如在國內,則按照國內的有關法規訂立,如在國外,則按照所在國家的有關法規訂立。凡代理本人所訂立的契約,對于本人完全發生效力,本人不得持任何異議。
3.本委托合約訂立后,貴公司應于本人另行簽署授權書后正式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一切交易由本人簽署后立即生效,本人將承擔應該承擔的義務和后果,此授權除本人以書面通知貴公司終止外,合約繼續有效。
4.貴公司或貴公司的代理人,因訂立上述合約,或因買賣及有關業務而應支出的費用,包括稅收、運輸、存倉、管理和其他合理所需的款項,概由本人如數承擔。
5.委托買賣的商品,其名稱、商標、規格、數目、價格和訂約以及交貨付款的日期等均需另行填寫“訂單”,經本人或本人指定的被授權人簽名或蓋章,送請貴公司核實后執行。如果商品的價格未經本人或被授權人填明或約定,即以貴公司當日或當時所公布的價格為準,由貴公司記入訂單,本人約對同意,絕無異議。
6.本人可以保證,所委托買賣的商品都以現款和實貨交付與收受,并且負責承擔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本人應在貴公司先行儲存款定數額的保證金(數額按交易所規定辦),以備本人有應負責支付的款項而不及時支付時,由貴公司全權處理,并由貴公司事后通知本人,這樣做手續完備,本人毫無異議。
7.上述保證金的數額,將根據本人所委托買賣商品的實際情況,由貴公司增加或減少,如果未能按照規定調整保證金數額時,貴公司可以停止代理本人買賣,必要時還可以終止委托關系,結清收支帳款,如有不足,任憑貴公司依法追討賠償,或留置本人所有的商品,任由處置。如果本人還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況,貴公司也可以照此辦理。
8.如果本人有實際困難或特殊原因而不能以實貨實物為交付或收受時,均請貴公司平倉了結契約后就帳面進行計算,由本人負責其損失或收益。
9.貴公司因受委托而代理買賣商品,所需的通訊和業務方面的費用,由貴公司按照會計標準核算(按照交易規則),都由本人負責支付花銷。
10.本人委托貴公司買賣的商品,其進出口和其他一切手續,以及信用證的開出,概由本人自行辦理。
11.本人把簽字式樣和印鑒留存貴公司,以便貴公司核對。
12.本人將約定的聯絡方式及本人的通訊地址,應向貴公司登記,請依照使用。如果發生不正確的效果,均由本人負責。如果通訊地址和約定的聯絡方法需要變更時,本人應向貴公司重新登記。否則,如因而發生任何損害概由本人負責,而與貴公司無關。
13.貴公司寄交本人的訂單執行報表和帳單的郵寄后三天內除非由本人或貴公司管理部門經理提出修正外,均視為正確無誤而不得提出異議。
14.訂單、通知書、印鑒卡、登記簿、帳冊和有關文件的格式,均由貴公司訂購使用。
15.本委托書內約定的內容,如有不夠完善的地方,可由貴公司酌情修改或補充,通知本人認可即生效。
16.如有涉及法律的糾紛,在國內一律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文為依據進行法律訴訟,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都由敗訴的一方單獨承擔。
17.本委托書的規定對于本人以后委托貴公司代理買賣商品及其有關業務全部有效,本契約將一直有效,除非雙方同意終止契約。本人還委托貴公司代表本人簽署和執行本人帳戶內的交易。
18.本人一切買賣訂單的發生均可被視為本人深思熟慮后的決定,貴公司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僅供本人參考之用,并非交易獲利的保證。
19.貴公司制定的交易規則,應被視為本委托契約的一部分,由雙方共同遵守,本人在簽訂本委托契約的同時接受貴公司交易規則的副本。
20.本人特此聲明已閱讀并充分了解本委托契約書各條文的內容,特簽名如下。
簽署人(簽章):_________證明人(簽章):_________。
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身份證統一編號: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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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條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保證金。
第三條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乙方資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后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章強行平倉。
第八條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采取減倉措施。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范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第十二條除非乙方事先特別以書面形式聲明并得到甲方的確認,甲方對乙方在不同期貨交易所的未平倉合約統一計算風險。當乙方保證金不足使乙方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開新倉,并可對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
乙方在甲方實際控制若干交易帳戶時,甲方有權對其合并計算風險。
第十三條由于期貨交易所編碼規則的不同,乙方可能在不同的期貨交易所將擁有不同的交易編碼。在這種情況下,乙方在不同的交易編碼下同時存在盈利和虧損時,在虧損部分未得到充分填補前,乙方不得要求提取盈利部分。
第四章通知事項。
第十四條甲方采取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書、強行平倉通知書。
甲方在每一交易日閉市后按照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方式)向乙方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
甲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乙方約定時間和方式)向乙方提供上月交易結算月報。
第十五條乙方對甲方提供的每日交易結算單、交易結算月報的記載事項有異議的,應當(按照甲方、乙方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約定時間內未向甲方提出書面異議,視為乙方對記載事項的確認。
第十六條甲方或者乙方要求變更本章的約定事項,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經對方確認后方生效。否則,由此造成的通知延誤或者損失均由該方負責。
第五章指定事項。
第十九條乙方以下列通訊地址和號碼作為乙方與甲方業務往來的唯一有效地址和號碼: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雙方可以約定其他通訊方式)。
第二十條乙方如需變更其指令下達人、資金調撥人或者變更業務往來方式,需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按規定程序確認后方生效。乙方未及時書面通知甲方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第六章指令的下達。
第二十一條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過書面、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書面方式下達的指令必須由乙方或者其指令下達人簽字。電話、電腦等方式下達指令的,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指令記錄。乙方同意,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與書面指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可以約定采用某種指令下達方式)。
第二十二條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指令,包括保證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和交易所規則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和無效;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發出指令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者未全部成交之前向甲方要求撤回或者修改指令。但如果該指令已經在期貨交易所成交,乙方則必須承擔交易結果。
第二十四條乙方若申請套期保值頭寸,應當按照相關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文件或者證明,并對上述文件的真實有效承擔責任,甲方應協助乙方申請套期保值頭寸。
第七章報告和確認。
日閉市后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乙方發出顯示其帳戶權益狀況或者成交結果的交易結算單。
第二十六條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甲方提出異議后,甲方應根據原始指令記錄和交易記錄及時核實。當對與交易結果有直接關聯的事項發生異議時,為避免損失的可能發生或者擴大,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異議時,有權將發生異議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發生的損失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甲方的交易結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或者強行平倉不符合約定條件,甲方有過錯并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閉市前重新執行乙方交易指令,或者恢復被強行平倉的頭寸,并賠償由此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八章現貨月份平倉和實物交割。
第二十八條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出交割申請。乙方申請交割,應符合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的實物交割申請。
第二十九條乙方應當在甲方統一規定的期限前,向甲方提交足額的交割資金或者標準倉單、增值稅發票等期貨交易所要求的憑證及票據。
超過上述規定的期限,乙方未下達平倉指令,也未向甲方提交前款資金、憑證及票據,甲方有權在未通知乙方的情況下,對乙方的未平倉合約進行平倉,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結果由乙方承擔。
第三十條交割通知、交割貨款交收或實物交付及交割違約處理辦法依照相關期貨交易所和甲方的交割業務規則執行。
第九章保證金帳戶管理。
第三十一條甲方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結算銀行開設期貨保證金帳戶,代管乙方交存的保證金以及質押的可上市流通國庫券。
第三十二條甲方為乙方設置保證金明細帳,并在每日交易結算單中報告保證金帳戶余額和保證金的劃轉情況。
第三十三條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保證金帳戶中劃轉保證金。
(一)依照乙方的指示支付結余保證金;。
(二)為乙方向期貨交易所交存保證金或者清算差額;。
(三)為乙方履約所支付的實物交割貨款或者乙方未履約情況下的違約罰款;。
(四)乙方因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或者期貨交易所予以罰款,甲方為乙方支付罰款;。
(五)為乙方支付的倉租或者其他費用;。
(六)乙方應當向期貨經紀公司、期貨交易所支付的手續費和其他費用以及相關稅項;。
(七)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劃款事項。
第三十四條乙方保證金屬于乙方所有。甲方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從事期貨經紀業務時,乙方的保證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章信息、培訓與咨詢。
第三十五條甲方應當在營業場所向乙方提供國內期貨市場行情及與交易相關的分析報告服務。甲方提供的任何關于市場的分析和信息僅供乙方參考,不構成對乙方下達指令的指示、誘導或者暗示。
乙方應當對自己的交易行為負責,不得以根據甲方的分析或者信息入市為理由,對交易虧損要求甲方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甲方應當以發放培訓教材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期貨交易知識和交易技術的培訓服務。
第三十七條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的原始交易憑證,有權隨時了解自己的帳戶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十一章費用。
第三十八條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代理進行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手續費收取的標準按附表執行。
第三十九條乙方支付給期貨交易所的各。
項費用以及涉及乙方的稅項由乙方承擔,前述費用不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手續費之內。
第十二章免責條款。
第四十條由于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由于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或者相關期貨交易所規則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臺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由于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沒有過錯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三章合同生效和修改。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字后,于乙方開戶資金匯入甲方帳戶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如有變更、修改或補充,雙方需協商一致并簽訂變更、修改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補充,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發生本合同未列明的事宜,按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章程、規則和本公司有關的業務細則以及期貨交易慣例執行。
第十四章帳戶的清算。
(一)乙方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期貨監管部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
3.本公司職工及其配偶、直系親屬;。
4.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
5.金融機構、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6.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批準文件的國有企業或者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
7.單位委托開戶未能提供委托授權文件的;。
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乙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
(三)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破產程序;。
(四)乙方在甲方的帳戶被提起訴訟保全或者扣劃;。
(五)乙方出現其他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乙方應對甲方進行帳戶清算的費用和清算后的債務余額負全部責任。
第四十七條甲方因故不能從事期貨業務時,甲方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妥善處理乙方的持倉和保證金。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客戶持倉轉移至其他期貨經紀公司,同時轉移乙方保證金。由此產生的有關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四十八條乙方可以通過撤銷帳戶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的期貨經紀合同。
甲方、乙方終止委托關系,乙方應當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五章糾紛處理方式。
(一)提請仲裁;。
(二)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章其他事宜。
第五十條甲方的《開戶申請表》、《客戶須知》及《客戶聲明》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要與本合同同時簽署。
第五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十九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商品期貨合約,是指以農產品、工業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二)金融期貨合約,是指以有價證券、利率、匯率等金融產品及其相關指數產品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
(三)保證金,是指期貨交易者按照規定交納的資金或者提交的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準倉單、國債等有價證券,用于結算和保證履約。
(四)結算,是指根據期貨交易所公布的結算價格對交易雙方的交易結果進行的資金清算和劃轉。
(五)交割,是指合約到期時,按照期貨交易所的規則和程序,交易雙方通過該合約所載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或者按照規定結算價格進行現金差價結算,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六)平倉,是指期貨交易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合約的品種、數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
(七)持倉量,是指期貨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倉合約的數量。
(八)持倉限額,是指期貨交易所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高數額。
(九)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
(十)漲跌停板,是指合約在1個交易日中的交易價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規定的漲跌幅度,超出該漲跌幅度的報價將被視為無效,不能成交。
(十一)內幕信息,是指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政策,期貨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對期貨交易價格發生重大影響的決定,期貨交易所會員、客戶的資金和交易動向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期貨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監督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期貨交易所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由于任職可獲取內幕信息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十三條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八十五條在期貨交易所之外的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交易場所進行的期貨交易,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不屬于期貨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產品的其他交易活動,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七條本條例自4月15日起施行。6月2日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二十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期貨經紀公司計算機系統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和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及其他相關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認真閱讀并理解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網上交易風險揭示書》。甲方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期貨交易委托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2.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協議所有條款,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乙方的免責條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之約束。
3.甲方保證填寫于本協議所屬的開戶資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準確及完整,并對所提供資料產生的后果負責。甲方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實,使得乙方不能及時有效地與甲方取得聯系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應確認自身用于網上交易的電腦系統安全、可靠。對于因該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單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不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系統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費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過錯而造成密碼失密,從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權人使用其帳號、密碼時,應立即與乙方聯系,并自我采取相應的保護、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并愿意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的約束。
2.乙方已在我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合法資格。
3.乙方開展網上期貨交易業務,已具備以下條件:
3.1 建立了規范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3.2 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
3.3 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
4.乙方對甲方的交易資料、委托事項和密碼負有保密義務,乙方未經甲方明確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項及開戶資料。
5.由于技術維護、系統升級或故障導致網上期貨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乙方應及時告之甲方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證甲方交易的正常進行。
1.開戶提示:甲方欲開通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必須親自到乙方或乙方異地營業部臨柜辦理。
2.設備提示:甲方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包括:計算機、電話線、調制解調器等。甲方還應具備能登錄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能力。甲方進行網上期貨交易所必需的軟件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指定的站點下載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件,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密碼提示:甲方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甲方應注意對自己的交易密碼保密,建議甲方定期變更密碼,不要使用與個人數據有關的密碼。
4.1 甲方通過互聯網下達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托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4.2 網上委托客戶需自行支付上網所需一切費用,如:上網費、電話費等。交易費用收取與電話等委托方式相同。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而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由于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由于在網絡中斷、堵塞或網上期貨交易方式被凍結等情況下,甲方應使用電話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為網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則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終止甲方的網上期貨交易:
1.甲方提出撤銷申請,經本公司核準的;
2.甲方蓄意破壞本公司加密設施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統竊密或破壞交易系統的。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期貨委托書(專業21篇)篇二十一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期貨經紀公司計算機系統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和自愿、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及其他相關業務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已認真閱讀并理解乙方《___________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網上交易風險揭示書》。甲方清楚地認識到使用網上期貨交易委托系統可能遭受的風險,并明確全部承擔該種風險。
2.甲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前,已經詳細閱讀了本協議所有條款,準確理解其含義,特別是其中乙方的免責條款,并愿意受到所有條款包括免責條款之約束。
3.甲方保證填寫于本協議所屬的開戶資料,以及以其它方法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資料,均真實、準確及完整,并對所提供資料產生的后果負責。甲方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提供的資料不實,使得乙方不能及時有效地與甲方取得聯系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應確認自身用于網上交易的電腦系統安全、可靠。對于因該電腦系統故障、感染病毒以及被非法入侵等原因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責任。
5.甲方單獨使用網上交易系統,不與他人共享;甲方不得利用該系統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并從中收取費用。
6.凡是使用甲方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乙方均視為甲方親自辦理之有效委托。甲方由于自己疏忽或其他過錯而造成密碼失密,從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己承擔,乙方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甲方在知道有未授權人使用其帳號、密碼時,應立即與乙方聯系,并自我采取相應的保護、防范措施。
8.甲方不利用技術或其他手段,攻擊乙方網絡,破壞乙方系統,否則承擔由此造成的乙方或其他方的損失,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乙方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并愿意受本協議的所有條款的約束。
2.乙方已在我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并獲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有從事期貨經紀業務的合法資格。
3.乙方開展網上期貨交易業務,已具備以下條件:
3.1建立了規范的內部業務與信息系統管理制度;
3.2具有一定的公司級的技術風險控制能力;
3.3建立了一支穩定的、高素質的技術管理隊伍。
4.乙方對甲方的交易資料、委托事項和密碼負有保密義務,乙方未經甲方明確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委托事項及開戶資料。
5.由于技術維護、系統升級或故障導致網上期貨交易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乙方應及時告之甲方并提供電話委托等其他替代網上交易的交易方式,保證甲方交易的正常進行。
1.開戶提示:甲方欲開通網上期貨交易委托,必須親自到乙方或乙方異地營業部臨柜辦理。
2.設備提示:甲方應具備網上交易所必需的設備。包括:計算機、電話線、調制解調器等。甲方還應具備能登錄國際互聯網(internet)的能力。甲方進行網上期貨交易所必需的軟件必須是乙方提供的或從乙方指定的站點下載的`。甲方若使用其他途徑獲得的軟件件,所產生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3.密碼提示:甲方辦理開通手續時,必須自行設置交易密碼。甲方應注意對自己的交易密碼保密,建議甲方定期變更密碼,不要使用與個人數據有關的密碼。
4.1甲方通過互聯網下達的交易委托,以乙方的電腦記錄為準。甲方對其委托的各項交易活動的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4.2網上委托客戶需自行支付上網所需一切費用,如:上網費、電話費等。交易費用收取與電話等委托方式相同。
1.因地震、火災、臺風及其他各種不可抗力引起停電、網絡系統故障、電腦故障而造成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因電信部門的通訊線路故障、通訊技術等問題造成委托系統不能正常運轉,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3.由于政策重大變化或乙方不可預測和不可控制因素導致突發事故造成的甲方經濟損失,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由于在網絡中斷、堵塞或網上期貨交易方式被凍結等情況下,甲方應使用電話委托等其他委托交易方式作為網上委托的替代方式。否則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應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終止甲方的網上期貨交易:
1.甲方提出撤銷申請,經本公司核準的;
2.甲方蓄意破壞本公司加密設施或有其他違規行為的;
3.甲方利用乙方的交易系統竊密或破壞交易系統的。
協議雙方如有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