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可以為雙方提供法律保障,明確了租賃關系中各方的權利和責任。對于租賃合同的范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你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結構和內容。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一
第一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地址:_________________,經常居住地地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女,出生,族,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二
各區、縣人民法院:
近來,對因公房租賃發生糾紛的案件是作為民事案件受理還是作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為此,經研究,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 房管所與公民在履行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所產生的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況外,公民與房管所之間因公房租賃產生的其他爭議,凡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1.為什么要實行房地產租賃管理?
房地產租賃市場成為特區整體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帶來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一部分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逃避國家計劃生育管理或從事各種犯罪活動;出租人偷稅漏稅,隨意提高租金;承租人逃租、擅自轉租、故意破壞房地產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深圳市政府于1990年3月成立了“深圳市房地產租賃管理辦公室”,同年12月制定頒發了《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租賃管理規定》(深府[1990]402號文)。1992年市人大獲得立法權后于12月26日討論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租賃條例》,于次年5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市人大頒布的`第一個房地產法規,標志著深圳房地產租賃市場管理開始走上了正規化、法制化的軌道。《條例》的宗旨就是要維護深圳經濟特區的房地產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所有進入市場的出租房地產,包括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 (指深圳特區內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搭建的臨時性、簡易性用房和室內停車場),均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實行許可制度?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出租,須持有《房地產租賃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房地產不得出租。《許可證》由市主管機關統一印制,區主管機關發放,但市主管機關規定由其發放的除外。
實行許可制度,一方面規定出租房地產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和要求;另一方面為承租人租用合法的出租屋提供了保障。
3.如何申領《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有哪些具體規定?
申領《許可證》,房地產所有人首先須到出租屋所在地管理機關領取《房地產出租申請書》,填好后向租賃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出租申請書》;
(2)房地產權利證書或證明其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3)申請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委托他人代管或共有的房地產出租,可由代管人或共有人申領《許可證》,但必須出具書面委托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同意書必須依法經過公證或認證。經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審查符合規定的,自房地產出租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給《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租賃管理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4.房地產租賃為什么要辦理登記?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租賃條例》第十條規定,房地產租賃關系的設立、變更,當事人應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10日內到出租屋所在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實行登記制度,一方面對房地產租賃雙方的合法關系予以保障,另一方面租賃過程中雙方發生的矛盾和糾紛,便于政府主管部門的調解和跟蹤管理;第三,便于有關部門介入出租屋的整治,利于出租屋的綜合環境改善和提高。
5.如何辦理租賃登記手續,有哪些具體規定?
辦理租賃登記,由當事人向出租屋所在租賃管理所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租賃許可證》;
(2)房地產租賃合同書;
(3)承租人身份或法律資格證明。
租賃所應自接到租賃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并書面答復申請人。租賃所逾期不作出答復的,即視為予以登記,當事人應自逾期之日起15日內到租賃所辦理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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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三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
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按其性質可分為兩類:一是經出租人明示同意或出租人未明示同意,但知道后卻未表示反對,且符合租賃合同約定用途而為的裝飾裝修,屬善意添附;二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或雖經出租人同意但超出合同約定用途的合理范圍擅自進行的裝飾裝修,屬惡意添附。對于惡意添附,不論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原則上均不應予以折價補償,裝飾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裝飾裝修物的現值損失,是指附合裝飾裝修物在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尚存在的實際價值,應按承租人已使用房屋的時間予以折舊,不能按照租賃期限進行分攤。
實踐中,在處理無效房屋租賃合同涉及的裝飾裝修物糾紛時,應根據出租人的需要程度和可利用價值,結合過錯責任原則,分別對待:(1)屬出租人過錯的,由出租人補償承租人的裝飾裝修損失。對于未形成附合的,損失主要包括裝飾裝修物的折舊費用、拆除費用、恢復原狀費用及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而受到的其他損失;對于形附合的,該損失是租賃合同無效時裝飾裝修物尚存在的價值,即現值。(2)屬承租人過錯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裝飾裝修損失,并由承租人賠償承租人因租賃合同無效受到的其他損失。(3)屬雙方共同過錯的,應由雙方當事人按過錯責任分擔裝飾裝修現值損失。
【解讀】適用本條的前提條件有三:(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即善意添附;(2)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合同無效不在此列;(3)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
適用本條的注意事項:(1)承租人可以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進行拆除,且不以出租人同意為必要條件;(2)承租人在拆除裝飾裝修物時,必須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不得對房屋造成毀損,否則應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3)當事人對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另有約定的,應依照意思自治原則從其約定。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本條與第十條相對應,規定了合同解除時,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規則: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法按照約定的租賃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價值,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損失。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應自行承擔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的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裝飾裝修的,應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參照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
(3)因當事人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對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將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減去出租人同意補償的部分的剩余價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對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則按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
(4)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共同分擔,一般為平均分擔。
所謂“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物殘值”,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剩余的租賃期限內尚存在的價值。計算殘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賃期限,將裝飾裝修費用平均分攤,從而得出合同解除時剩余租賃期內附合的裝飾裝修費用價值。若雙方對裝飾裝修投資數額無法達成一致,可委托專門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解讀】承租人要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必須經過出租人同意。“同意”分為明示和默示,明示有書面、口頭、電話等表現形式,對此由承租人負舉證責任;如果出租人雖未對裝飾裝修事宜明示同意,但其行為已經表明其已同意裝飾裝修的,則可直接認定出租人對裝飾裝修已經默示同意。
對于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可在不損害出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對于已經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予以補償,出租人亦無權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被撤銷時,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將房屋返還并恢復原狀,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的,其有義務將裝飾裝修物、擴建物拆除后返還房屋給出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在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若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雖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裝飾裝修、擴建行為構成違約,但出租人的違約行為更為嚴重,承租人可以雙方違約為由作為減輕賠償責任的抗辯;若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僅可依據本條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同時也可要求承租人賠償合同解除給其造成的損失;雙方合意解除合同,且未對合同解除后裝飾裝修、擴建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出租人仍可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解讀】所謂擴建,是指在原有建筑基礎上加以擴充的建設項目,一般通過加高、加層等建筑方式形成,本質上仍屬于房屋建筑活動,按照《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擴建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若系雙方過錯所致,則由雙方按照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4)若雙方均無過錯,則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場合,經出租人同意的擴建費用可做如下處理:(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擴建費用由出租人承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雙方按各自的過錯程度分別承擔。(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仍應負擔相應的擴建費用,但可以承租人違約為由請求減少擴建費用的負擔;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出租人可以承租人違約、自己并無受益等為由,主張不承擔擴建費用。(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手續,則應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但可以適當減少;若未辦理合法手續,則由雙方按照過錯程度各自承當相應的擴建費用。(4)因不可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若辦理合法擴建手續,則由出租人承擔擴建費用,否則,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分別承擔。
關于擴建造價費用的計算,最高院主張采用工程造價費用支出法,即以擴建時,承租人實際支付的工程造價費用作為擴建費用。
【解讀】適用本條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群租,可分為自主群租和他主群租兩種,自主群租即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資給多個承租人,他主群租一般表現為房屋中介與“二房東”將房屋出租給多個承租人,后者屬于本條屬于的轉租行為。
(2)再轉租、多手轉租行為符合轉租的法律特征,應適用本條規定。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解讀】《合同法》第224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為督促出租人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本條將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推定為出租人同意轉租。該6個月期限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關于中斷與中止、延長的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在效力上屬無效行為,出租人既可起訴要求確認轉租合同無效,亦可行使合同解除權。出租人解除合同后,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歸于終止,善意的次承租人(訂立轉租合同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在房屋租賃合同被解除或被認定無效情形下,都涉及房屋的返還問題,此時,案件的處理結果必然與次承租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當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或者擴建,則此承租人對訴訟標的享有獨立的請求權。因此,本條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次承租人具有第三人的訴訟地位,既可以是具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不構成不當得利。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房屋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于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形形式,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損害,故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承租人收取租金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解讀】《合同法》第227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經催告后可以解除合同。在轉租合同有效的場合,若出租人因承租人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而行使合同解除權時,次承租人可以代償請求權抗辯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在轉租合同無效的場合,如轉租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次承租人無代償請求權。
次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金與違約金后,對承租人享有兩種權利,一是對于承租人的追償權,二是對于其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和轉租合同中其應支付的租金相折抵。
【解讀】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的情形下,承租人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但實際占有房屋的是次承租人。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賃關系終止時,即不再擁有占有、使用租賃房屋的合法依據,從而構成對出租人所有的租賃房屋的無權占有,出租人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返還房屋,同時,出租人亦有權向次承租人主張逾期騰期間的占有使用費。
【解讀】《合同法》第234條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房屋。本條司法解釋將前述規定中的“共同居住”擴大為“共同經營”,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對于承租人租賃房屋用于以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合伙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若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伙人可以概括繼受原租賃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該共同經營人或合伙人取代承租人在原合同中的地位,成為新的承租人。
正確適用本條司法解釋,涉及到個人合伙的認定。認定個人合伙,首先要依據合伙協議;沒有合伙協議且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只要具備合伙條件(共同出資、共同參與經營、共擔風險、共享收益),并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證明合伙人之間存在口頭合伙協議的,也可認定為個人合伙。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解讀】本條系“買賣不破租賃”及其適用例外的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若無法定或約定的除外情形,該原則即應被適用。
抵押期間,抵押人將抵押物出租,此時在同一標的物上抵押權與租賃權并存,抵押權更注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而租賃權則更注重標的物的使用價值,二者并不沖突。但由于抵押權設定在先,因而具有優先效力,此后成立的租賃權不得損害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發生所有權的變動后,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押后出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但先出租后抵押的房屋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仍應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涉及到法院依法查封的場合下,若查封在先,租賃在后,則法院強制拍賣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若租賃在先,查封在后,可以使用該原則。
【解讀】本條規定了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措施。
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只在租賃房屋作為買賣合同法律關系的標的物時發生,在贈與、互易以及因公征用等法律關系中則不得適用,亦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關于“合理期限”的認定,《民通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但該條目前已被廢止。最高院民一庭認為可以參考本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該“15日”的屆滿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日期,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必須給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復期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應于出賣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復期之前履行通知義務。
在房屋轉租場合,次承租人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理論上存在爭議,但最高院民一庭認為房屋優先購買權的主體應為承租人而非次承租人,且優先購買權不得轉讓。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時,無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可以請求法院判令其直接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形成買賣合同關系,為避免承租人濫用權利,在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對其課以一定的義務,如承租人主張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的,應當交付一定數額的定金或提供擔保,以使出租人信任其履行能力。
承租人雖無權以優先購買權受侵害為由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并不意味著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有效,保護其履行。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效力應當依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規定判斷。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主張以同等條件與出租人成立買賣合同后,應當優先保護出租人履行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由此第三人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主張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解讀】抵押權的實現時可能會與租賃權沖突,但抵押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并不沖突,不論抵押權設定在租賃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租人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折價、變賣均屬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為,不管買受人是抵押權人還是其他人,出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均享有優先購買權。
“同等條件”的確定要依照買受的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房屋價格,該價格體現的是第三人與出租人的意思表示。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約束的只是出租人對締約相對人的選擇權,而非約束出租人對房屋的處分權。房屋出賣價格的確定是出租人行使處分權的表現,故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只能按照第三人與出租人確定的同等條件,承租人對該條件不具有異議權和抗辯權。
【解讀】拍賣的特質導致其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存在一定沖突,由于優先購買權屬“準物權”,有一定的優先效力,在拍賣程序亦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6條規定,“拍賣過程中,有最高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此所謂“跟價法”。
在拍賣負擔有優先購買權的租賃房屋時,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拍賣通知,出租人在拍賣5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于拍賣日到場。(2)優先購買權人應按照拍賣通知或拍賣公告的要求,與其他競買人一樣進行競買登記、繳納競買保證金,在拍賣日到場參加競拍。
(3)舉牌應價,若承租人在出現最高應價時未作出以該價格購買的意思表示,則拍賣房屋由最高應價人購買。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解讀】房屋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產生于共有人所有權關系之中,具有物權性質,而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基于租賃關系,本質上仍屬債權性質,按照物權優于債權的理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要優于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家庭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具有濃厚的人身色彩,與純粹的買賣關系有很大區別,故本條確認出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承租人不得主張優先購買權。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應及時答復,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則喪失優先購買權,這里強調“明確表示”。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舉重以明輕”,在第三人善意購買出租房屋,并辦理登記手續情形下,可對抗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解讀】本解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的行為引起的糾紛,在本解釋施行之后提起訴訟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提起的訴訟,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訴訟系屬中,無論處于一審還是二審程序,均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在本解釋施行前提起再審程序,且于本解釋實施時仍在審理中的,應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四
出租方:(以下筒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筒稱乙方)。
甲方將出租給乙方經營使用,經雙方共同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店面包括二層租給乙方,租期為年,從年月日到年月日止。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繳納租金為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分月份繳納,每月租金為壹仟元整,乙方應在每月五日前繳清。
三:乙方應按時足額支付租金,逾期未付清租金的,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并收回店面,沒收押金。
四:乙方必須對甲方的財產妥善愛護使用,并負責維修,若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租賃期間,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工商、稅收、衛生、房屋出租稅費等其它一切費用由乙方繳納。
六:租賃期間,乙方如需裝修在不影響整體結構和外觀的前提下,必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進行,所需各種費用由乙方自付,租賃期滿裝修部分不得拆除。
七:租賃期間,乙方不得將店面轉讓給他人使用,乙方在租賃未到期間,需要解除合同時,甲方將沒收乙方押金。如乙方找到他人出租,必須得先通過甲方同意,由甲方與他人簽訂合同后,再退還乙方押金。
八:乙方租賃期間滿,必須將店面、房間完整無損交還甲方,所經營的商品乙方自行處理。如需續租,乙方應在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向甲方告知,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九:本合同訂立之日,乙方交押金壹仟元給甲方,合同期滿,如果乙方沒有違約,甲方將押金歸還乙方。
十:本合同簽訂之前店面的一切債務由甲方自行負責,本合同簽訂之后店面的一切債務由乙方負責。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從簽字之日起生效執行。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身份證:身份證: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出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乙方要求承包甲方在____________的門面____個,達成協議如下:
一、租金:共____個門面每個____元月,共____元月,交付時間為每月____日。開業前乙方還需向甲方交付押金____元,租期過后如對甲方的財產無損壞則由甲方退還,否則扣除。其它所有的稅、費、水、電費包括租賃稅等都由乙方承擔。
二、經營內容:乙方經營飲食、娛樂及其它商業內容,但必須在國家政策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執行,否則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擔。
三、經營時間為____年,既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后,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承租。
四、其它事宜雙方另行協商,此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具有法律效力。
____年____月____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五
出租方:----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的位置及面積數量。
甲方將所屬位于----市--東路----商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擁有本合同標的物的管理權、使用權。
二、租賃期限。
1、起租日期應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個月時間用于乙方的各種裝修、調試、大進貨、招商等等開業準備工作。
3、具體計算交納房租時間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4、租賃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數額。
1、租金第一、二年總計金額為萬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為萬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幣種為人民幣。
四、租金交納方式及時間。
1、租金為每季度交納一次。
2、原則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開業后第二個月的前三天交納。
4、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五、水、電費的計算。
1、乙方租賃面積內水、電表獨立安裝,單獨計費;乙方使用電梯的電費、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并接入乙方的電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結算,甲方有權停電、停水,在此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物業管理費先服務后交費,需另外再簽訂協議。
六、房屋的改造及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經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基礎上對承租區進行局部改造和裝修,所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保證乙方營業、辦公和生活環境不受影響。
七、物業管理。
由甲方所屬的----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商城進行物業管理。
1、甲方必須確保乙方水、電的正常供應,并負責主配電房正常運轉的管理、維護保養。
2、乙方負責超市內部水、電及空調主機房的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在乙方營業時間內停電、停水。由于甲方物業管理原因停水、停電其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停電、停水時間補償給乙方相應時間內的房租,停電、停水時間超過三個小時,乙方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電、停水甲方不負責任,但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停電、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協調有關部門允許在----商城前門正常停放車輛,并負責車輛管理,廣場停車場內不準作為貨物出租車停車場及對外用于其他經營,并達到車輛擺放整齊及商場進出口暢通。
6、甲方負責商城內其他業主營業時間及其他事項協商,行使統一管理。乙方經營時間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負責消防設施的配置、檢查、驗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維修應限制在2次/年內,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業管理項目明細必須在乙方裝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內容需按乙方要求辦理。
10、甲方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足夠、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須無償提供乙方相當的廣告位置。
12、籌備期間甲方給乙方無償提供3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一處。
13、甲方須一次性解決乙方的排水問題,不留后遺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六
雙方就因乙方租用甲方________________門面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2、乙方租用甲方門面,時間為________________到________________。形式為____年____簽。
3、付款方式:年租金為_________元整(大寫)。每_____年交一次房租。如果乙方生意好,甲方每年最多只能加______元,________元為上限。
4、乙方在租賃期間,自行裝修門面,甲方予以協助。甲方必須保證乙方的簡易房的建設權力,并且在合同期內不被拆除。若是被城管拆除,甲方按照天數推出租金給乙方,無需其他補償。
5、乙方在經營中要遵紀守法,一切相關稅費由乙方自己承擔。在租賃期間,如要求退租門面,或是自己經營不善,甲方不退租金,乙方可以轉讓,但必須征得甲方同意。
6、水電的暢通及屋面漏水應由甲方負責。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根據市場價格調整而調整。
以上合同望甲、乙雙方共同遵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七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名稱:公司名稱: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規定,為明確甲方與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在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下經過充分協商,特定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內容。
一、甲方將位于市區號門面租賃給乙方。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
二、甲租賃給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積為平方米,使用面積為平方米。甲方同意乙方所租房屋作為經營用,其范圍以乙方營業執照為準。
四、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房間內有:消防設施及供配電等設備。上述設備的運行及維修費用,包含在租金之內,乙方不再另行付費。
第二條租賃期限。
五、租賃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條租金及其它費用。
六、合同有效年度租金共計為元(人民幣)。
七、每一個租賃年度按月計算。
八、電費按日常實際使用數(計量)收費,每月10日前交上月電費(甲方出示供電局收費發票)其它費用,雙方協商補充于本條款內。
第四條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九、甲方。
(一)甲方應保證所出租的房屋及設施完好并能夠正常使用,并負責年檢及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凡遇到政府部門要求需對有關設施進行改造時,所有費用由甲方負責。
(二)對乙方所租賃的房屋裝修或改造時的方案進行監督和審查并及時提出意見。
(三)負責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并為乙方辦理營業執照提供有效的房產證明及相關手續。
(四)甲方保證室內原有的電線、電纜滿足乙方正常營業使用,并經常檢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設除外),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乙方通報。由于供電線路問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乙方全額賠償。
(五)在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再次引進同類(飾品)商戶。如違約應向乙方賠償元人民幣經濟損失費,并清除該商戶。
(六)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的消防設施符合行業規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轄區防火部門出具的電、火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七)上述設備、設施出現問題甲方應及時修復或更換,如甲方不能及時實施,乙方有權代為修復或更換,費用(以發票為準)由房租扣除。
十、乙方。
(一)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行經營及辦公。
(二)合同有效期內,對所租賃的房屋及設施擁有合法使用權。
(三)按合同內容交納租金及其它費用。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時間。
十一、乙方在簽訂合同時付給甲方元人民幣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內將第一月的租金元人民幣付給甲方。
十二、乙方從第二次付款開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可采用銀行轉帳、支票、匯票或現金等方式。
第六條房屋裝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對所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或改造時,必須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改造的費用由乙方自負。在合同終止、解除租賃關系時,乙方裝修或改造與房屋有關的設施全部歸甲方所有(可移動設施除外)。
第七條續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滿后,乙方有優先續租權。
十六、乙方如需續租,應在租期屆滿前二個月向甲方提出,并簽訂新租賃合同。
第八條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變更、企業遷址、合并,不影響本合同繼續履行。變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為本合同當然執行人,并承擔本合同的內容之權利和義務。
十八、本合同的某項條款需要變更時,必須用書面方式進行確定,雙方訂立補充協議,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內書面答復對方,在十天內得不到答復視同同意,最后達成補充協議。
十九、雙方各自辦理財產保險,互不承擔任何形式之風險責任。
二十、乙方營業時間根據顧客需要可適當調整。
第九條違約。
二十一、甲、乙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乙方已交納定金后,甲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數向乙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設備,屬于甲方違約。甲方每天按年租金的1%向乙方支付延期違約金,同時乙方有權向甲方索回延誤期的定金,直至全部收回終止合同。
二十二、在合同有效期內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單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權拒絕支付超額租金。
二十三、任何一方單方面取消、中斷合同,應提前二個月通知對方。
二十四、乙方未按時向甲方支付所有應付款項屬于乙方違約,每逾期一天,除付清所欠款項外,每天向甲方支付所欠款1%的違約金。超過60日甲方有權采取措施,收回房屋。
二十五、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不視為違約。甲方應將乙方已預交的租金退還給乙方。
二十六、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未能正常營業,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二十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后,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八、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如協商不成時,可訴請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二十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十一、甲、乙雙方需提供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三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一條其他。
三十三、本合同正文共五頁,隨本合同共六個附件:
附1:甲方有效房產證明復印件。
附2:用電及防火安全合格證復印件。
附3:甲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附4:乙方營業執照復印件。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
簽字地點:簽字地點: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八
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張某(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北京宋莊小城鎮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張某(以下簡稱被告)、第三人北京宋莊小城鎮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三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罡明,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季宗旗,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金某、覃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2月1日,原告為組建北京市某機篩場,以其法定代表人任某的名義租賃了被告位于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宋莊村京榆路南的房屋100多平方米,承租后原告的.集體成員共同自建了廠房等房屋200多平方米。原告承租了該房屋,并且辦理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被第三人委托的拆除人員強制拆除。據原告到第三人處調查得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被告得到了第三人補償給原告的停產停業補償費21萬元、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20萬元、拆遷補助費7500元。被告應當將上述款項給付原告。另外,原告于209月27日向被告支付了年一年的租金1萬元,被告應當返還原告11、12月份的房屋租金共計1666元。故訴請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返還原告停產停業補償款21萬元;2、被告返還原告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20萬元;3、被告返還原告已經支付給被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租金1666元;4、被告返還原告搬遷補助費7500元。以上共計419166元。
被告辯稱,我和原告的租賃關系已終止,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辯稱,拆遷是針對被拆遷人,不針對承租戶,我們和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被拆遷人和其承租戶之間的糾紛和我們沒有關系。
經審理查明:被告在北京市通州區宋莊鎮宋莊村京榆路南有一院落。月1日,被告將該院落中面積為83.44平方米的廠房(3間正房和2間廂房)及一個小院落出租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任某,年租金138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至20間原告法定代表人任某陸續在其承租的廠房旁自建了部分房屋。年任某以租賃的房屋為經營場地注冊成立原告,原告向被告交納租金并使用承租房屋進行機篩生產,雙方未簽訂租賃合同,從起年租金變更為10000元。原告向被告交納租金至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10月20日,因京榆舊路需要拓寬改造,被告的院落在拆遷范圍內,在未對被告院落內建筑物進行測量和評估的情況下第三人與被告通過協商簽訂《非住宅搬遷貨幣補償協議》,對被告整個院落(包括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補償3700000元,含被搬遷房屋補償和搬遷補助費,其中搬遷補助費包括搬家補助費、移機費、其他補助費,但對被搬遷房屋補償和搬遷補助費沒有具體細分補償和補助數額。現被告已從第三人處領取全部補償款3700000元。
2008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通知,要求終止和原告之間的租賃關系,并要求原告將承租的房屋騰空移交被告,將自建房屋拆除清理,否則后果自負。2008年10月31日,因原告沒有搬遷和騰空房屋,第三人將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及原告自建的房屋強行拆除。庭審中,原告主張其自建房屋面積為217平方米,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告向本院提供部分自建房屋拆除前的照片,但未能提供準確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建房屋面積情況,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主張原告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但均是棚子不應當補償,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原告的自建房屋均是棚子。庭審中,被告同意返還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
另查,第三人在京榆舊路拓寬改造中對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是參照通政發21號文件即《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關于確定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區位補償價標準及有關補助費的通知》(以下簡稱21號文件)所規定的標準進行。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拆遷補助系參照21號文件中規定的標準進行。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拆遷補助系參照21號文件中規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價補償。
21號文件中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標準規定宋莊試點小城鎮規劃范圍內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按550元/平方米。21號文件中經營性用房的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標準規定連續生產經營兩年以上,年納稅額在1800元以上,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被拆除房屋確定的經營面積給予700-800元/平方米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21號文件中搬遷補助費和提前搬家獎勵費規定經營性用房的搬遷補助費以實際經營面積按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原告從2002年至2008年一直進行機篩生產經營。,原告繳稅額為9370.12元。2008年10月31日,原告承租的房屋及自建的房屋被強制拆除后原告自行進行了搬遷。庭審中,原告主張應當參照21號文件中規定的宋莊試點小城鎮規劃范圍內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控制幅度1550-2630元/平方米的標準,按照922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其自建房屋的拆遷補助費,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租金收條、搬遷貨幣補償協議、繳稅票據、照片、21號文件、雙方當事人陳述及開庭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查明的事實,因原告主張其自建房屋面積為217平方米,未能提供準確真實的有效證據證明,被告自認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被告稱原告的自建房屋均為棚子不應當補償,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應當認定原告的自建房屋面積為90平方米。原告承租被告廠房面積為83.44平方米,加原告自建房屋面積,原告生產經營面積應為173.44平方米。
因第三人是基于對被告整個院落內的建筑物進行補償,包括對原告承租房屋及自建房屋的補償,被告應當將該部分補償給付原告。因第三人是基于和被告的協商對被告整個院落進行統一整體補償,不能細分出對原告各項補償的補償數額,且第三人是參照21號文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故本案應當參照21號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按本院認定的原告自建房屋的面積和生產經營面積計算被告應當給付原告的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助費及搬遷補助費。因第三人對地上建筑物系參照21號文件規定的房屋重置成新均價補償,故本院認為原告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應當按照2號文件中宋莊試點小城鎮規劃范圍內房屋重置成新均價5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原告主張按922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依據不足。
原告要求被告給付自建房屋拆遷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自建房屋部分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應當由原告所有,原告承租房屋部分的停產停業補助費應當由原告和被告分配,具體分配比例由本院酌定。參照21號文件規定的補償標準,原告主張按照700元/平方米計算停產停業補助費并無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停產停業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承租房屋和自建房屋搬遷系其自行搬遷,故原告主張參照21號文件中規定的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補助費并無不妥,但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搬遷補助費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還原告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的租金1666元,本院不持異議。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五、駁回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三千七百九十四元,由原告北京市某機篩場負擔二千五百元(已交納),被告張某負擔一千二百九十四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當相應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
地址: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共計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裝修損失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營損失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________市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被告將坐落于________市________區________莊園________樓的________房出租給原告,合同約定房屋租賃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個月。租金為每月________元,支付時間分別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付款方式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交付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房屋租金________元及押金________元,并開始裝修、營業,裝修共花費_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_月,在原告忙于其他業務期間,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將房屋租給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業務無法開展。
在此期間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但對方拒不繼續履行,對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與被告簽定的合同事實清晰、有效,被告違約事實清楚。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租賃合同訴訟范文本訴狀副本________份。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一
為正確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二條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第三條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承租人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為由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四條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第五條出賣人違反合同約定的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承租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拒絕受領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物嚴重不符合約定的;
(二)出賣人未在約定的交付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滿后仍未交付的。
承租人拒絕受領租賃物,未及時通知出租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租賃物,造成出租人損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不影響其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承租人以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為由,主張減輕或者免除相應租金支付義務的除外。
第七條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出租人轉讓其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權利,受讓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或者變更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條承租人或者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讓租賃物或者在租賃物上設立其他物權,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租人主張第三人物權權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的,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同于他物導致承租人不能返還,出租人要求其給予合理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因出賣人的原因致使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無法占有、使用租賃物,承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在一審訴訟中僅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未對租賃物的歸屬及損失賠償提出主張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進行釋明。
第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因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毀損、滅失等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賃物折舊情況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融資租賃合同因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而解除,出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或者以融資租賃合同雖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但出賣人及租賃物系由承租人選擇為由,主張承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租人的損失已經在買賣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獲得賠償的,應當免除承租人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賠償相應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無正當理由收回租賃物;
(二)無正當理由妨礙、干擾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
(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導致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
(四)不當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承租人對出賣人索賠逾期或者索賠失敗,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明知租賃物有質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
(二)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時,未及時提供必要協助的;
(三)怠于行使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四)怠于行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只能由出租人行使對出賣人的索賠權的。
第十九條租賃物不符合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且出租人實施了下列行為之一,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出租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出租人在承租人選擇出賣人、租賃物時,對租賃物的選定起決定作用的;
(二)出租人干預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出租人意愿選擇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三)出租人擅自變更承租人已經選定的出賣人或者租賃物的。
承租人主張其系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對上述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選擇。
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第二十三條訴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物價值;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參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租賃物價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認為依前款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或者拍賣確定。
第二十四條出賣人與買受人因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或者出租人與承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僅對其中一個合同關系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另一合同關系的當事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與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未對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租賃物的實際使用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承租人基于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直接向出賣人主張受領租賃物、索賠等買賣合同權利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出租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欠付爭議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租賃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六條本解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6〕19號)同時廢止。
本解釋施行后尚未終審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二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三
經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乙方__使用。
一、租房從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月租金為____元,繳租為____支付一次,人民幣_________元,以后應提前___天支付。
三、約定事項。
1、乙方正式入住時,應及時的更換房門鎖,若發生因門鎖問題的意外與甲方無關。因用火不慎或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電、氣災害等非自然類的災害所造成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2、乙方無權轉租、轉借、轉賣該房屋,及屋內家具家電,不得擅自改動房屋結構,愛護屋內設施,如有人為原因造成破損丟失應維修完好,否則照價賠償。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漏水,和陽臺擺放、花盆的安全工作,若造成損失責任自負。
3、乙方必須按時繳納房租,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協議終止。
4、乙方應遵守居住區內各項,按時繳納水、電、氣、光纖、電話、物業管理等。乙方交保證金________元給甲方,乙方退房時交清水,電,氣,光纖和物業管理等費用及屋內設施家具、家電無損壞,下水管道,廁所無堵漏。甲方如數退還保證金。
5、甲方保證該房屋無產權糾紛。如遇拆遷,乙方無條件搬出,已交租金甲方按未滿天數退還。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電話;電話;。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四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_____________(數額)。
2、請求判令解除原被告間的租賃合同。
3、請求返還原告所有的屋內家具一套,價值約________________元。
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五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5月23日。
店面租賃合同糾紛(精選16篇)篇十六
上訴人(一審原告):xx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縣婁山關鎮。
負責人:某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判項“即:關于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內容,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以及對第一、二、三項判決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第四判項“即: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的請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為此,現提起上訴,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5-7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拆除了5-7層租賃房屋內的床和燈飾,但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首先,被上訴人并未拆除房屋內的電視閉路、管網線路、通電、空調、供水等實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賃該房屋而產生的水電費用等;其次,該房屋長期被被上訴人用門卡、鑰匙鎖著,處于被上訴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訴人并不愿意向上訴人交付門卡、鑰匙等必備的用具;第三、被上訴人至今仍在經營使用房屋,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上訴人是將位于xx縣婁山關鎮某區賓館,面積約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層約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層約3210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某某酒店,該房屋只有全部整體交付,才能夠實現房屋的商業用途,而且,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該房屋;第四、被上訴人移交部份租賃物,且一樓大廳、電梯等均屬被上訴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訴人也無法再對該房屋進行利用或者再進行出租;第五、被上訴人經營酒店,其所有的管網、水電、等等均是相互串連,上訴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難以進行實際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并未搬完內部相關實施,也未恢復房屋的租賃原狀。此外,雙方還就怎樣進行移交,是局部移交?還是整體移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雙方產生爭議。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從xxx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xx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9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出租給被上訴人的房屋,除了第1層,第5-8層以外,還有第9層房屋,且租賃期限為。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上訴人“要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第一層,以及第5-9層房屋”的請求,但是,又判決駁回了上訴人主張的“關于第9層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層,雖然是xx縣某某商會在具有經營和使用其中3間房屋,但該房屋并不是上訴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看管不力,擅自容許某某商會進入辦公,且該商會的副會長就是被上訴人的直系親屬,故,應當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訴人已經向某某商會發放了通知,主張了權利。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其適用法律明顯不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將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就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向上訴人歸還房屋,可在這一期間(未交付前)卻是某某商會在具體使用其中部分,故,對于某某商會占用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對交付房屋之后,所產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費用,可以由上訴人向其主張。
三、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鑒于上訴人是將房屋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酒店,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經營該酒店,且實際尚未向上訴人交付、歸還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被上訴人也并未向上訴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車庫租金,構成嚴重違約,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問題,被上訴人也并未提出調減,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返還房屋及交付租金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在第二判項雖然支持了從xxxx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是,該部份僅為xxxx年9月1日-xxxx年10月14日期間的違約金;對于被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經營酒店期間,所產生的應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判決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駁回上訴人部份請求不當。為此,上訴人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蓋章)。
xxxx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