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月的主要內容包括舉辦培訓講座、組織質量競賽和經驗分享,以及制定和執行質量改進方案等。下面是一些質量月活動中的重要注意事項和常見問題解答,大家可以一起來學習和探討。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一
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2、 充分認識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牢記自己肩負的社會責任。食品安全大如天,是直接關系 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社會和諧穩定的大事。
3、 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準入制度。幾進入蒼松農貿市場的食品,要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對沒 有產品質量合格證的產品要主動蒼松農貿市場檢驗檢測中心送檢,并配合抽樣檢測。
4、 嚴格執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購銷臺帳。購銷臺帳應記錄 供貨方、采購方的名稱、地址、數量、質量、流向、時間并簽名。填寫必須清楚、規范、不缺項并妥善保管。
5、 嚴禁銷售假冒偽劣、腐爛變質、經檢驗不合格產品,并主支配合有關部門查封、扣押、 銷毀、追溯。
6、 銷售假冒偽劣、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造成危害的依法處理.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三
1、藥品管理按其性質分類存放、專柜保存,放置有序、避光、防潮、通風干燥,藥品標簽、登記清楚,劇毒藥品加鎖存放、易燃、揮發、腐蝕品種單獨貯存,定期對藥品進行檢查校正,過期藥品按照其特性做無害化處理。
2、藥品的保管、發放和回收由專人負責,嚴禁亂拿誤用,造成事故追究負責人責任。
3、藥品定制、采購由專人管理,并建立賬目,定期檢查藥品使用情況,以便提前做出購買計劃,以免影響檢測。
4、嚴禁私自出借或饋送藥品試劑,外單位借用時需經負責人同意,并做好記錄。
5、藥品的使用要講究節約,按規則使用,嚴禁污染藥品;藥品使用前,要先檢查藥品的保存情況及有效性,用后應蓋緊封嚴,及時歸位,做好使用登記。
6、廢液要用專門容器回收,集中銷毀處理,嚴禁亂倒亂放,以免污染環境,造成事故。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四
第一條 為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是指為了掌握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系統和持續地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害因素進行檢驗、分析和評價的活動,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普查和專項監測等內容。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是指為了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法對生產中或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的活動。
第四條 農業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工作,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條件的檢測機構承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建設,提升其檢測能力。
第六條 農業部統一管理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并指定機構建立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和信息管理平臺,承擔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綜合分析、結果上報等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和信息。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數據庫。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經費列入本部門財政預算,保證監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章 風險監測
第八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定期開展。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需要,可以隨時開展專項風險監測。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建設規劃,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網絡。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計劃向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的機構下達工作任務。接受任務的機構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編制工作方案,并報下達監測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工作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監測任務分工,明確具體承擔抽樣、檢測、結果匯總等的機構;
(二)各機構承擔的具體監測內容,包括樣品種類、來源、數量、檢測項目等;
(三)樣品的封裝、傳遞及保存條件;
(四)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抽樣方法、檢測方法及判定依據;
(五)監測完成時間及結果報送日期。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分布及變化情況,適時調整監測品種、監測區域、監測參數和監測頻率。
第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抽樣應當采取符合統計學要求的`抽樣方法,確保樣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應當按照公布的標準方法檢測。沒有標準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標準方法,但應當遵循先進技術手段與成熟技術相結合的原則,并經方法學研究確認和專家組認定。
第十四條 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任務的機構應當按要求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第十五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風險監測形勢會商制度,對風險監測結果進行會商分析,查找問題原因,研究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并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通報。
農業部及時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和衛生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監測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發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風險監測工作的抽樣程序、檢測方法等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監測結果可以作為執法依據。
第三章 監督抽查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點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條 監督抽查按照抽樣機構和檢測機構分離的原則實施。抽樣工作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執法機構負責,檢測工作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負責。檢測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實施監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當向被抽查人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不得少于兩名。
抽樣人員應當準確、客觀、完整地填寫抽樣單。抽樣單應當加蓋抽樣單位印章,并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被抽查人為單位的,應當加蓋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員簽字或捺印。
抽樣單一式四份,分別留存抽樣單位、被抽查人、檢測單位和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抽取的樣品應當經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人簽字或捺印確認后現場封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絕抽樣:
(一)具有執法證件的抽樣人員少于兩名的;
(二)抽樣人員未出示執法證件或工作證件的。
第二十三條 被抽查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告知拒絕抽樣的后果和處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絕抽樣的,抽樣人員應當現場填寫監督抽查拒檢確認文書,由抽樣人員和見證人共同簽字,并及時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對被抽查農產品以不合格論處。
第二十四條 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抽查的同一批次農產品,下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重復抽查。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接收樣品,應當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測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對檢測樣品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應當按照任務下達部門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與判定。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應當遵守相關操作規范。
檢測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測無法進行時,檢測機構應當如實記錄,并出具書面證明。
第二十七條 檢測機構不得將監督抽查檢測任務委托其他檢測機構承擔。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結果及時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檢測結果不合格的,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檢測報告報送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抽查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條 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下達任務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4小時內書面申請復檢。
第三十條 復檢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申請人承擔;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測機構承擔。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抽檢不合格的農產品,應當及時依法查處,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查處。
第四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二條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費用,監測樣品由抽樣單位向被抽查人購買。
第三十三條 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秉公守法、廉潔公正,不得弄虛作假、以權謀私。
被抽查人或者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參與抽樣、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 抽樣應當嚴格按照工作方案進行,不得擅自改變。
抽樣人員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饋贈,不得利用抽樣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負責,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檢測數據和分析結果。
檢測機構不得利用檢測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三十六條 監測任務承擔單位和參與監測工作的人員應當對監測工作方案和檢測結果保密,未經任務下達部門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透露。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抽樣和檢測工作紀律的工作人員,由任務承擔單位作出相應處理,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違反監測數據保密規定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任務承擔單位的負責人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處罰。
第三十九條 檢測機構無正當理由未按時間要求上報數據結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承擔檢測任務的資格。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結果或者出具檢測結果不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xx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五
為了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全面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保護產地環境,控制環境污染,使生產基地環境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標準要求。
二、認真執行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加強農業投入品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生產,保證生產過程符合無公害農產品技術規范。
三、規范化采收和安全貯運,防止二次污染。
四、加大農產品的檢測檢驗力度,確保銷售的產品符合無公害產品的標準。
五、做好基地和產品的認證,加強無公害農產品標識的加貼和管理。
六、健全記錄和檔案,建立完善的農產品追蹤服務體系。
七、實行產地環境和產品質量自檢,逐步推行產地產品檢測合格準入和準出制度。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六
1、領導和指導制度。監管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檢測員工作責任制。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確保不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形成全員參與聯合監管機制。要加強多部門協調,相互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切實提升農產品質量監管水平。具體職責為:
(1)負責糧油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負責推廣農業標準化生產,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
(2)負責指導科學使用農藥,農作物病蟲害發生的預測預報,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3)督促指導相關農場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生產記錄。開展相關的質量抽檢和監管檢查。
(4)配合有關單位做好農業、肥料使用管理、依法查處違禁農藥。
(5)開展測土配方施肥,指導農民合理用肥。
2、完善例會制度。要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例會制度,定期不定期召開質量監管會議,商討農產品質量監管存在問題及工作中好的經驗,通報農產品質量檢測結果,研究分析國家新聞媒體或上級業務部門通報的重大涉及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分析農產品質量安全形勢,認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隱患和薄弱環節,不定期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聯合執法行動。
3、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中,要牢固樹立食品問題無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的意識,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實、推諉扯皮,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或因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失職的,實行年度考核“一票否決”制度,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依法從嚴處理。
全年至少開展宣傳活動12次,要積極通過報刊、電視、農業信息網、農民信箱等媒體和專題講座、咨詢服務、科技下鄉、農技人員聯基地聯大戶等活動進行宣傳,不斷提高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安全生產技能,切實提高宣傳的廣度和深度。
1、宣傳培訓主要內容
(1)黨和政府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
(2)與人民群眾和行政相對人關系密切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規定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
(3)全縣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和打假治劣取得的成效,整頓和規范農產品現場秩序的重要部署、工作進展和典型案例。
(4)初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知識。
(5)需要及時公布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6)農產品監管工作中的新做法、新經驗、新成效。
(7)其他需要重點宣傳和培訓的內容。
2、宣傳培訓對象
(1)城鎮居民與農牧民。宣傳農產品質量安全基本常識,養成科學飲食的習慣,樹立依法維權的意識,做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自覺維護者。讓農民了解和掌握農業生產投入品的基本安全知識,自覺抵制有害物質的投入,按標準使用農藥、抗生素、激素、添加劑等物質,從源頭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2)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的培訓,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和農產品科學監管專業知識的培訓,牢固樹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觀念,提高依法行政和科學監管能力,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其履職能力和工作積極性。
(4)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以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農產品質量安全質量標準、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管理等知識為主要內容加強宣傳培訓,樹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意識、誠信意識、第一責任人意識和品牌意識,提高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3、主要措施
(1)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周”主題教育活動。
(2)采取日常宣傳和重點宣傳相結合、宣傳教育與監管工作相結合的方法,開展生動活潑、富有實效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質量月”“食品安全月”等時機,積極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教育,舉辦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咨詢和專業講座,報道農產品質量安全熱點問題,提高群眾識偽劣、防欺詐能力,自覺抵制不安全農產品。
(3)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開設媒體,集中宣傳農產品監管工作、普及
農產品監管法律法規和飲食安全常識。
(4)對農產品從業人員堅持實行“先培訓后上崗”制度,使依法經營、規范生產成為從業人員的自覺行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定期進行崗位培訓,不斷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科學監管工作的能力和服務水平。農技推廣人員要深入田間地頭,大力宣傳農業種植、養殖的安全知識,使農民自覺抵制國家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和獸藥。
依照法律權限將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信息,包括檢測信息第一時間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匯報形式可電話、書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或者向社會發布虛假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
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在組織對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生產管理和指導、農業投入品的監管以及處置相關事故等工作中,建立要情周報、工作月報、季報等制度,每月上報工作動態信息不少于2條,報送材料要詳實,要有綜述、有工作措施落實情況,有監測情況、有產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標,及時體現進展和成效。
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社會監督制度。鼓勵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社會監督。每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協管員或信息員,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農產品生產過程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監管所收到檢舉、揭發和控告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處理不了的請上級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給舉報一個結果,以免導致不良后果。
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預警制度和應急機制。要加強預警,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研究,開展風險分析、評估,及時發現可能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問題或潛在危害,針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發生快、危害大的特點,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能力建設,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敏感性和應急處置、媒體應對、輿論引導的能力,一旦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做到第一時間到現場掌握情況、分析原因。第一時間做出處置反應,包括取樣封存、問詢檔案記錄,第一時間向上級反映情況,情況要詳實,包括處置情況等。努力將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最大限度地降低負面影響。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七
第二十條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識的農產品,經包裝或者附加標識后方可上市銷售。
第二十一條包裝上市的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標注或者附加標識,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添加劑名稱。
不能包裝的`農產品,應當采取附加標簽、標識牌、標識帶、說明書等形式標明農產品的品名、生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質量標志使用權的農產品,應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名稱。
第二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農產品,可以進入市場銷售,但應當接受和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產品質量安全抽檢,并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送銷的農產品(憑市場主辦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和檢測報告);。
(六)實行定點屠宰并取得檢驗檢疫合格證的豬肉(憑檢驗檢疫合格標志,異地調入或其他需要依法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還需提供檢疫合格證明)。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
第二十五條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配送中心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不得進入該市場銷售,也不得轉銷其他市場或者其他經營者,并依法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銷售者和超市、配送中心必須建立農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的來源、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等,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二十七條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類市場主體應當配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和檢測員,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進貨檢查驗收、質量抽檢、問題農產品主動召回、不合格農產品處理、保存購銷臺賬和質量追溯等制度。
第二十八條餐飲服務業和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機關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體配餐、用餐單位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臺帳、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索票索證,不得采購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八
為深入貫徹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指導意見》(國發〔20xx〕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xx〕106號)要求,現就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銜接,強化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提出以下意見。
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農業活動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既包括傳統的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農業活動,也包括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產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制調整后,《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履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履行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后的相應質量安全監管職責。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分段監管,不包括農業生產技術、動植物疫病防控和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農業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可進入批發、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和風險監測工作。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各級政府及編制委員會確定的部門監管職責分工,認真履行法定的監管職責。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監管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職責,不斷提升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保障水平。省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聯合推動市縣兩級政府抓緊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縣、鄉政府績效考核范圍,建立相應的考核規范和評價機制。每年要組織開展一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合督查,切實推動監管責任落實。
各地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地方政府統一領導下,共同研究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職能交叉和監管空白問題,進一步厘清監管職責,細化任務分工,消除監管空白,形成監管合力。對于現行法律法規和。
規章制度。
尚未完全明確的監管職責和監管事項,要在統籌協調的基礎上,提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明確監管部門,出臺相應的監管措施,避免出現監管漏洞和盲區。農業部門要依法抓緊完善并落實農業投入品監管、產地環境管理、種植養殖過程控制、包裝標識、食用動物及其產品檢驗檢疫等制度規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研究制定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管理制度,落實好監管職責。
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建立以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為核心內容的產地準出管理與市場準入管理銜接機制。農業部門要抓緊建立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因地制宜地按照產品類別和生產經營主體類型,將有效期內“三品一標”質量標志、動植物病蟲害檢疫合格證明及規模化生產經營主體(逐步實現覆蓋全部生產經營主體)出具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質量檢測報告等質量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的基礎條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著手建立與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相對接的市場準入制度,將查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作為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基礎條件的質量合格證明作為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的基本條件。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依托基層執法監管和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督導巡查和監督管理,確保產地準出和市場準入過程中的質量合格證明真實、有效。
農業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快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可率先在“菜籃子”產品主產區推動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開展質量追溯試點,優先將生豬和“三品一標”食用農產品納入追溯試點范圍,推動食用農產品從生產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可追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在有序推進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同時,積極配合農業部門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建設,并通過監督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建立并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做好與農業部門建設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的有機銜接,逐步實現食用農產品生產、收購、銷售、消費全鏈條可追溯。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針對食用農產品在生產、收購、銷售和消費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計劃、有步驟、有重點地聯合開展專項治理整頓。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懲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專項整治和執法監管過程中需要聯合行動的,要統籌協調、統一調度和統一行動;在各環節查處的違法違規案件,該移交的要依法按程序及時移交;需要相互配合的,要及時跟進。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不斷推進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和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的建設與人員配備,并抓緊與編制、發改、財政等部門銜接溝通,加快建立健全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將基層監管能力建設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計劃,采取多項措施,著力提高基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監管能力。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和不定期互換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中的相關信息。建立風險評估結果共享制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交流合作。建立違法案件信息相互通報制度,密切行政執法的協調與協作。加強應急管理方面的合作,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合作和經驗交流。共同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統計制度,強化統計數據共享。可根據需要就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為解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領域突出問題提供政策建議。
各地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規劃的通知》(國辦發〔20xx〕3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編辦、質檢總局關于整合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xx〕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xx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xx〕20號)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共同做好縣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和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工作,逐步解決基層檢驗檢測資源分散、低水平重復建設、活力不強等問題。當前,根據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新的職能分工和監管工作需要,由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共同對已經建立的批發、零售市場(含超市、專營店等食用農產品銷售單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包括機構、人員、設備設施等)實施指導管理。建在市場外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以農業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建在市場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資源,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為主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農業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根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可共享農業系統和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建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和食品安全檢驗機構。
農業、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重大輿情跟蹤監測,建立重大輿情會商分析和信息通報機制,及時聯合研究處置突發事件和相關輿情熱點問題。兩部門要根據科普宣傳工作的需要,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科技知識培訓和法制宣傳。重大節日和節慶期間,要適時聯合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宣傳活動,全面普及食品科學知識,指導公眾放心消費。
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建立部際合作會商機制,成立分別由兩部門主管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級領導任組長的領導小組,積極推動和明確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調與合作事宜。各地要參照農業部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做法,盡快建立兩部門合作機制,明確對口的協調聯絡處(局、辦),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協作配合。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涉及的品種多、鏈條長,兩部門要在依法依規認真履職的基礎上,密切協作、加強配合,構建“從農田到餐桌”全程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各地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有關意見、建議,請及時與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聯系。
農業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九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公眾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山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畜牧獸醫、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公安、經濟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負責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培訓、技術推廣、日常巡查等工作,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和責任追究制度,保障工作經費,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加強工作能力和執法隊伍建設,推行綜合執法。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考核內容,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農產品質量安全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總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農產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范圍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鼓勵和扶持措施,積極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支持、引導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建設,提高農產品生產的規模化、集約化、標準化水平。
鼓勵農產品生產者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認證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創立農產品著名商標、馳名商標,加快優質農產品品牌建設。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生產技術指導和服務,組織制定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地方標準,推行安全清潔生產技術,改善農產品生產條件,提高農產品質量。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產地衛生環境和藥物殘留、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的調查、監測和評價,依法劃定和調整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和種類,及時治理、修復被污染的區域,保證農產品產地符合安全標準要求。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有效控制農藥、獸藥、化肥的使用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病蟲害監測預警預報,推廣物理、生物等綠色防控措施,加強對農藥、獸藥經營者、使用者的培訓,提高安全合理用藥水平。
第十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限制區域銷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葉、中草藥材等特色農產品生產區域和飲用水源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集中棲息地以及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要區域內,禁止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保護環境的要求,禁止在全部行政區域內銷售、使用劇毒、高毒農藥;在作出禁止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一條實行農藥、獸藥經營告知制度。農藥、獸藥經營者應當將經營農藥、獸藥的名稱、生產廠家、生產許可文號、登記證號等信息,告知銷售區域內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
農藥、獸藥經營者不得經營沒有生產許可文號、登記證號以及其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農藥、獸藥。
第十二條實行低毒、低殘留農藥、獸藥補貼制度。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財政、農業、林業、畜牧獸醫等部門,選定實施補貼的低毒、低殘留農藥和低殘留獸藥品種,并制定具體補貼辦法和補貼標準。
前款規定的低毒、低殘留農藥和低殘留獸藥品種,其生產企業和銷售價格由當地人民政府通過招標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實行劇毒、高毒農藥實名購買制度。購買劇毒、高毒農藥的,必須出示個人身份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說明實際用途;劇毒、高毒農藥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如實說明產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建立銷售臺賬,并要求購買者退回劇毒、高毒農藥使用后的容器、包裝物。
農藥經營者不得向下列人員出售劇毒、高毒農藥: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有效證件的;。
(三)不能說明購買用途或者用藥范圍超出農藥適用范圍的。
劇毒、高毒農藥容器、包裝物由農藥經營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并由農業主管部門集中銷毀。
第十四條實行集中用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性、大規模病蟲害,需要集中使用農藥、獸藥的,應當安排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實行統一防治,并在統一防治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采取相應防治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集中用藥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農藥生產企業或者經營企業儲備必要的農藥、獸藥。
第十五條實行高風險農藥、獸藥目錄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將下列農藥、獸藥列入高風險目錄,并限定其使用區域和農作物品種:
(一)經常發生藥害的;。
(二)易發生人畜中毒的;。
(四)其他需要進行重點監控的農藥、獸藥。
第十六條省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扶持政策,組織農藥生產企業開展小宗農作物和特色農作物農藥登記試驗,并根據農作物生長階段和病蟲害防治實際,試驗篩選安全高效的低毒、低殘留農藥品種向社會推薦。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組織開展測土施肥工作,并根據土壤測試結果定期調整、公布當地農作物及不同區域的施肥配方,建立測土施肥示范區,引導規范化、合理化施肥,提升科學施肥水平。
第十八條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不得經營國家禁止生產、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對經營的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其他物質。
養殖者應當嚴格按照安全使用規范和產品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等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不得在飼料、動物飲用水中添加國家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質養殖動物。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體系,配備專業人員,提高農藥、獸藥殘留及重金屬、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檢測和快速檢測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監測計劃和應急監測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及農業投入品進行風險監測,并對易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的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產品實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與其生產經營規模、品種相適應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如實記錄檢測結果,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依法進行包裝、標識;檢測不合格或者未依法進行包裝、標識的,不得上市銷售。
鼓勵聯戶經營、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等新型經營主體和有條件的農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包裝、標識。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商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聯合執法,依法做好農產品生產、運輸、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監督管理,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權限依法及時公布監測結果;監測或者執法中發現農產品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三)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農村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員,協助做好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監督。
第二十四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法生產、經營和使用農業投入品、違法生產銷售農產品等行為進行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查處;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涉案貨值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農藥、獸藥經營者未按規定執行經營告知制度,或者未按規定要求購買者退回和回收劇毒、高毒農藥的容器、包裝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農藥經營者在禁止區域內銷售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農藥經營者向未成年人等人員出售劇毒、高毒農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未按規定建立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經營和使用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銷售不合格農產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規定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農產品行為的;。
(四)未按規定對農藥、獸藥實施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自6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
第三十七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組織實施監測計劃,對生產或市場上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及時逐級上報監督抽查結果。
第三十八條經檢驗檢測多次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食用農產品,進入市場應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檢測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將檢測結果等案件資料移交相關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農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監督抽查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五日內,向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檢。
采用快速檢測方法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檢測,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時起四小時內申請復檢。復檢不得采用快速檢測方法。
因檢測結果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一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未按照規定包裝或者未附加標識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的,由相關行政部門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二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并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
鼓勵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記錄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和食用農產品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律義務。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義務。
第九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銷售者履行義務,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主要負責人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明確入場銷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根據食用農產品風險程度確定檢查重點、方式、頻次等,定期檢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隱患。
第十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
銷售者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對銷售者檔案及時更新,保證其準確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攤位數量等信息。
第十二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本單位出具產地證明;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或者個人生產的食用農產品,由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等出具產地證明;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以及農產品地理標志等食用農產品標志上所標注的產地信息,可以作為產地證明。
第十四條供貨者提供的銷售憑證、銷售者與供貨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采購協議,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出具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明或者銷售者自檢合格證明等可以作為合格證明文件。
銷售按照有關規定需要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提供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銷售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提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第十六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以及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發現存在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場管理規定或者與銷售者簽訂的協議進行處理,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第十八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不得進入批發市場進行銷售。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明確雙方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并根據食用農產品種類和風險等級確定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頻次。
鼓勵零售市場開辦者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第二十條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可以作為銷售者的銷售記錄和其他購貨者的進貨查驗記錄憑證。
銷售者應當按照銷售憑證的要求如實記錄。記錄和銷售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一條與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簽訂協議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屠宰廠(場)和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進行實地考察,了解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以及相關信息,查驗種植養殖基地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第二十二條鼓勵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改造升級,更新設施、設備和場所,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鼓勵批發市場開辦者與取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農產品地理標志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或者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合作協議。
第三章銷售者義務。
第二十三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第二十四條銷售者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配備與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要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
鼓勵采用冷鏈、凈菜上市、畜禽產品冷鮮上市等方式銷售食用農產品。
第二十五條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
(三)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
(六)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七)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
(九)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
(十一)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第二十六條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購和銷售。
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以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銷售企業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二十七條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貯存日期、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或者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貯存場所保存記錄。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第二十八條銷售者租賃倉庫的,應當選擇能夠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履行下列義務:
(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銷售者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履行相關食品安全義務。
第三十條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鼓勵銷售企業配備相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加強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
第三十一條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銷售按照規定應當包裝或者附加標簽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或者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包裝或者標簽上應當按照規定標注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等內容;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食用農產品標簽所用文字應當使用規范的中文,標注的內容應當清楚、明顯,不得含有虛假、錯誤或者其他誤導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銷售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以及省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包裝,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鮮活畜、禽、水產品等除外。
第三十四條銷售未包裝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在攤位(柜臺)明顯位置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鼓勵采取附加標簽、標示帶、說明書等方式標明食用農產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保存條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包裝或者標簽應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原產地,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進口鮮凍肉類產品的包裝應當標明產品名稱、原產國(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以及企業注冊號、生產批號;外包裝上應當以中文標明規格、產地、目的地、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內容。
分裝銷售的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在包裝上保留原進口食用農產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裝企業、分裝時間、地點、保質期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消費者,并記錄停止銷售和通知情況。
由于銷售者的原因造成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銷售者應當召回。
對于停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按照要求采取無害化處理、銷毀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但是,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用農產品,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應當將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配合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并記錄相關情況。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未依照本辦法停止銷售或者召回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銷售或者召回。
第四章監督管理。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三
市場經營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甲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等有關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應當核驗乙方的經營資格,并建立檔案,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檔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銷售者停止銷售后6個月。督促乙方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需建立銷售臺賬)。
(二)甲方應當建立確保食用農產品安全衛生的市場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還應當配備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本款適用于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款,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三)甲方有權向乙方索取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并按有關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負責抽查檢測和管理。甲方應將抽檢結果及時告知乙方,并在市場公示欄上予以公示。對不合格的食用農產品,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置。處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而產生的相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未進行檢測的,以法定檢測部門的檢測結果為準。
(四)乙方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甲方有權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五)乙方不能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或者不接受甲方對其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或者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禁止乙方入場銷售。
(六)甲方應當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供乙方使用。銷售憑證應當載明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數量、銷售日期以及銷售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項目。銷售憑證提供方式由雙方約定。(本項適用于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六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七)甲方有權禁止并處置乙方銷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售的食用農產品。
(八)發現乙方已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采取措施告知買受人,積極消除隱患。
(九)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的經營狀況以及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銷售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監督。
(十)乙方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難以及時從乙方獲得賠償的,甲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先行賠償,并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二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交納合同保證金元(人民幣)等手續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乙方在該市場銷售,應當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者設施。自覺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并接受甲方監管。
(二)乙方保證自己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食用安全、質量合格,不銷售假冒偽劣、摻雜摻假、有毒有害、質量不合格、國家明令禁售的食用農產品。乙方進入市場銷售食用農產品前,應當向甲方出示并保存所售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三)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
(四)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乙方應出示供貨方的授權證明。乙方銷售畜禽及其產品,應當從定點的屠宰場或批發市場進貨,并應查驗供貨商攜帶的產地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外省市出產的產品還應出示由本市指定的入境道口出具的運入證明、接受防疫檢查合格和車輛消毒證明。乙方應保證進貨的確認單和其他單證真實齊全、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相符,并將單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向消費者明示。
(五)經甲方檢測判定為不合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復檢,但乙方須預付復檢費用,復檢合格的,返還復檢費用。
(六)乙方出售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買受人出具銷售憑證。(本項適用于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如執行本項,可在第五條其他約定中予以明確。)。
第三條合同解除。
甲方收到乙方退場請求并依法終止入場經營(租賃)合同,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的,雙方應在合同終止之日或取消乙方入場經營資格之日起天內,在扣除消費者先行賠償金、違約方違約金等費用后,按"多退少補"原則,結清保證金。
第四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對乙方上市的食用農產品應知或明知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或不合法而未盡禁止、檢測、管理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和由此產生的其他法律后果。
(二)乙方偽造、擅自涂改產品單證或單證上的品種、數量與實際不符的;乙方出售摻雜使假以及國家明令禁售產品以及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毒有害或貨源不明、不合法食用農產品的,除承擔法律和本合同規定的相關責任外,還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三)乙方違反市場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規定,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來源不合法,或經甲方、政府部門檢測不合格的,甲方有權對乙方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告知;。
2.銷毀經檢測不合格的、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
3.禁止來路不明或來自非合法渠道的產品轉移,并報告有關部門處理;。
4.要求乙方作出書面檢討,并可予以公示;。
5.收取抽檢和組織銷毀、處置有毒有害食用農產品的實際費用;。
6.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7.收取違約金;。
8.暫停營業天;。
9.單方解除進場經營合同,取消乙方的入場經營資格(但不免除乙方應負的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四)甲方濫用前項權利,采取不適當方式處理,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產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其他約定。
第七條附則。
甲方選定合法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規則和檢測工作規程,以及雙方簽訂的營業場所租賃合同或進場經營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簽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聯系地址: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其他通訊方式:其他通訊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四
第六條做好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建設。鼓勵分散的農戶與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合作生產經營。
第七條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環境質量標準。重金屬、獸藥殘留、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標準的,不得進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
第八條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的生產基地和其他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硝酸鹽、油類、酸液、堿液、有毒廢液、放射性廢水和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傾倒、填埋有害的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九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養殖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使用、病蟲害防治、動物疫病防控等情況,生產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兩年;建立農產品銷售檔案,完整記錄農產品銷售品種、數量和銷售地等情況。
第十條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養殖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對生產的食用農產品進行自檢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檢驗、檢測、檢疫。
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向經營者提供經檢驗合格的農產品,并附質量合格證明。鼓勵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其他規模種植和養殖生產者制定實施嚴格的企業內控標準,積極開展內檢、農產品產地認定和農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生產安全優質的農產品。
第十一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農業投入品。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農膜等生產資料。
第十二條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胺磷等國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配劑;。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適期收獲、屠宰、捕撈和采集,提高食用農產品品質。蔬菜、水果等食用農產品的收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規定。畜禽、水產等食用農產品的屠宰或者捕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獸(漁)藥休藥期的規定。
第十四條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等農產品質量安全認證。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實行產銷對接。
第十五條食用農產品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安全跟蹤制度。食用農產品加工企業采購食用農產品及其原料應當按照規定索取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的檢驗記錄。
第十六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農產品質量負責,發現其生產的農產品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可能對人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主動召回農產品,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
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農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工商或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停止銷售該農產品。同時經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檢測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封存并作無害化處理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條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使用甲醛、甲醛次硫酸氫鈉;。
(三)違規使用色素;。
(四)使用硫磺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五)違規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
第十八條經初級加工、有包裝的食用農產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并且應當在產品包裝物上附具標識。標識應當以中文標明產品標準代號、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基地、加工單位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
第十九條家畜及其產品經過定點屠宰、集中檢驗檢疫合格后方可銷售。畜禽飼養場、屠宰場及其他畜禽生產場所發現經檢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產品,染疫的畜禽及其產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生產者應當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送交指定的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五
3.如何安全消費食用農產品。
4.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標志是什么?
5.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特點和關系是什么?
6.食用農產品標準包括哪些?是如何分類的?
7.食品標簽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標識代表什么含義?
8.常見的食用農產品標準代號有哪些?
9.《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有哪些要求?
11.買到假冒劣質農產品后該怎么辦?
12.什么是農藥殘留和農藥殘留量?
13.什么是畜禽產品安全?
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6篇)篇十六
第一條為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初級加工和經營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貴州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單位、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類市場主體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是指供食用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第三條進入市場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經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要求的農產品準予銷售,對未經認證或者經檢測不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禁止銷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工商、食品藥品監管、質監、商務、衛生、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按照政府的統一安排部署,結合各自職責,做好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