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是從目的、要求、方式、方法、進度等都部署具體、周密,并有很強可操作性的計劃。寫方案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劃范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工會共建方案 工會合作方案篇一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 增強合作共事 , 促進企業發展 , 根據《xxx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xxx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xxx工會法》和《集體合同規定》及國家有關法規、規章 , 經協商一致 , 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工會是企業員工合法權益的代表 , 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本合同由工會 ( 員工代表 ) 代表員工與企業簽訂。
??第三條 甲乙雙方依法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第四條 本企業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五條 勞動合同由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并經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后生效。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標準,不得低于本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六條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企業應當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員工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員工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企業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
??第九條 企業或者員工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 , 給對方造成損害或損失的 , 按《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三章 勞動報酬
??第十條 本企業實行 工資制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員工月工資不得低于北海市*公布的當年度最低工資。
??第十二條 本企業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發放約定日為每月 日(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發放日遇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發放。
??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員工工資。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保證員工每周休息 日;實行特殊工時的崗位,要報xxx門許可。
??第十四條 本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 , 嚴格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
工會共建方案 工會合作方案篇二
集體合同規定xxx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2號
《集體合同規定》已于20xx年12月30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長鄭斯林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行為,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xxx勞動法》和《xxx工會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xxx境內的企業和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之間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第四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確定相關事宜,應當采取集體協商的方式。集體協商主要采取協商會議的形式。
第五條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有關規定;(二)相互尊重,*等協商;(三)誠實守信,公*合作;(四)兼顧雙方合法權益;(五)不得采取過激行為。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本單位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七條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開展集體協商、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八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某項內容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勞動報酬;(二)工作時間;(三)休息休假;(四)勞動安全與衛生;(五)補充保險和福利;(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七)職業技能培訓;(八)勞動合同管理;(九)獎懲;(十)裁員;(十一)集體合同期限;(十二)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十四)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十五)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勞動報酬主要包括:(一)用人單位工資水*、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二)工資支付辦法;(三)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四)工資調整辦法;(五)試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六)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七)其他勞動報酬分配辦法。
第十條工作時間主要包括:(一)工時制度;(二)加班加點辦法;(三)特殊工種的工作時間;(四)勞動定額標準。
第十一條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一)日休息時間、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辦法;(二)不能實行標準工時職工的休息休假;(三)其他假期。
第十二條勞動安全衛生主要包括:(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二)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三)安全操作規程;(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第十三條補充保險和福利主要包括:(一)補充保險的種類、范圍;(二)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設施;(三)醫療期延長及其待遇;(四)職工親屬福利制度。
第十四條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主要包括:(一)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勞動保護;(三)女職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檢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記制度。
第十五條職業技能培訓主要包括:(一)職業技能培訓項目規劃及年度計劃;(二)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職業技能培訓的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一)勞動合同簽訂時間;(二)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三)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四)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七條獎懲主要包括:(一)勞動紀律;(二)考核獎懲制度;(三)獎懲程序。
第十八條裁員主要包括:(一)裁員的方案;(二)裁員的程序;(三)裁員的實施辦法和補償標準。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產生并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確定1名首席代表。
第二十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未建立工會的,由本單位職工民主推薦,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擔任。工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協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會*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會主要負責人擔任。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第二十二條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
第二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單位人員代理。
第二十四條用人單位協商代表與職工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五條協商代表應履行下列職責:(一)參加集體協商;(二)接受本方人員質詢,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并征求意見;(三)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四)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五)監督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協商代表應當維護本單位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脅、收買、欺騙等行為。協商代表應當保守在集體協商過程中知悉的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企業內部的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二十八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其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一)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二)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履行協商代表職責期間,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就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工會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未建立工會的,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可以更換職工一方協商代表。 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換用人單位一方協商代表。
第三十一條協商代表因更換、辭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應在空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本規定產生新的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一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以書面形式給以回應,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進行集體協商。
第三十三條協商代表在協商前應進行下列準備工作:(一)熟悉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二)了解與集體協商內容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收集用人單位和職工對協商意向所持的意見;(三)擬定集體協商議題,集體協商議題可由提出協商一方起草,也可由雙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四)確定集體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五)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集體協商記錄員。記錄員應保持中立、公正,并為集體協商雙方保密。
第三十四條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宣布議程和會議紀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回應;(三)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四)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五條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或出現事先未預料的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職工*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三十七條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經職工*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八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1至3年,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一)用人單位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適用本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
第六章集體合同審查
第四十二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簽訂或變更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用人單位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審查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應當報送xxx或xxx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四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報送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下列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集體協商雙方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二)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三)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規定相抵觸。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將《審查意見書》送達雙方協商代表。《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名稱、地址;(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時間;(三)審查意見;(四)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審查意見書》應當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印章。
第四十六條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經集體協商重新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的,用人單位一方應當根據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將文本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四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四十八條生效的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第七章集體協商爭議的協調處理
第四十九條集體協商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以書面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協調處理申請;未提出申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五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共同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
第五十一條集體協商爭議處理實行屬地管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中央管轄的企業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因集體協商發生的爭議,由xxx指定的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同級工會和企業組織等三方面的人員協調處理,必要時,xxx也可以組織有關方面協調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自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結束協調處理工作。期滿未結束的,可以適當延長協調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第五十三條協調處理集體協商爭議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受理協調處理申請;(二)調查了解爭議的情況; (三)研究制定協調處理爭議的方案; (四)對爭議進行協調處理;(五)制作《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五十四條《協調處理協議書》應當載明協調處理申請、爭議的事實和協調結果,雙方當事人就某些協商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將繼續協商的有關事項予以載明。《協調處理協議書》由集體協商爭議協調處理人員和爭議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爭議雙方均應遵守生效后的《協調處理協議書》。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六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工會或職工代表提出的集體協商要求的,按照《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于20xx年5月1日起實施。原勞動部1994年12月5日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同時廢止。
[來源: ]
——有效的集體合同范本 (菁華1篇)
工會共建方案 工會合作方案篇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根據《xxx勞動法》、《xxx勞動合同法》和《xxx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社會保險與福利等事項進行*等協商的行為。
??集體合同是企業全體職工與企業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包括綜合性集體合同、專項集體合同、行業性集體合同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四條 職工一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雙方應當遵循相互尊重、公*合理、誠實守信、*等協商的原則。
??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所在地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應當加強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工作,全面推進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審查集體合同。
??地方總工會依法組織、指導、督促企業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和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指導和幫助企業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第二章 集體協商
??第一節 集體協商內容
??第七條 職工一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與企業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
??(三)休息休假;
??(四)勞動安全與衛生;
??(五)補充保險、福利;
??(六)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七)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八)職業技能培訓;
??(九)勞動合同管理;
??(十)獎懲;
??(十一)裁員;
??(十二)集體合同期限;
??(十三)變更、解除集體合同的程序;
??(十四)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的協商處理辦法;
??(十五)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六)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一方與企業就企業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等事項進行集體協商的行為。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進行一次,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協商:
??(一)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
??(二)工資支付辦法、支付時間;
??(三)年度工資總額和職工*均工資水*;
??(四)工資調整幅度和調整辦法;
??(五)津貼、補貼標準及獎金等分配辦法;
??(六)試用期、病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工資集體合同的起止時間,變更、解除職工工資集體合同的程序,
??(八)工資集體合同的終止條件,
??(九)工資集體合同的違約責任,
??(十)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的其他有關工資事項。
??第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二)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和職工*均工資水*;
??(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布的企業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
??(四)統計主管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五)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有關部門發布的地區、行業的職工*均工資水*;
??(六)其他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情況。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一方和企業均可以提出工資調整的協商要求:
??(一)本企業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變動的;
??(二)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持續較大變動的;
??(三)當地人民*發布的工資指導線變動的。
??第十一條 行業性工會、區域性工會可以與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或者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進行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十二條 依法訂立的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企業和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涉及本行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可以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
??(一)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行業工資調整幅度;
??(三)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和衛生標準;
??(五)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
??(六)行業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七)其他需要進行行業性集體協商的事項。
??第十四條 涉及本區域職工切身利益的下列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