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約定的一種法律文件,規定了雙方在保險事務中的權益和義務。以下是一些經過專業審核的保險合同范文,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一
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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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險。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保險責任。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沖突、反動、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償率: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償率為20%。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責任。
2.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責任免除。
1.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2.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3.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被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5.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車輛被搶劫、被搶奪;
6.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7.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十九條保險金額。
1.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2.實際價值按投保時同種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含車輛購置附加費)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后確定。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扣除一年折舊)。
3.當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十條被保險人義務。
2.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行車執照、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四十一條賠償處理。
1.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的,按本條款第三條有關規定計算賠償金額;
(2)全車損失,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償率;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2.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四十二條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第二節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三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四條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5)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十五條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車上人員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人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十六條賠償處理。
保險車輛以公安交通車輛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輛行駛證上載明的噸(座位)為準,進行核賠。
(3)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償率,免賠償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十七條相同。
第三節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七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四十八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償率。
第四節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四十九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五十條責任免除。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2.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一條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五十二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償率。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保險人:(公章)_________被保險人:(公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二
第一部分基本險。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本部分規定了機動車輛保險承保的標的種類及基本險險別。
一、車輛損失險: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本身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保險責任。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只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一、本條列舉了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靜止的或運動中的物體的意外撞擊。
這里的碰撞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二是保險車輛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關于車輛裝載的規定載運貨物(車輛裝載貨物與裝載規定不符,須報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時間、路線、時速行駛),車與貨物即視為一體,所裝貨物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造成的本車損失。
2.傾覆:保險車輛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車翻倒,車體觸地,使其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3.火災: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這里指外界火源以及其他保險事故造成的火災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4.爆炸:僅指化學性爆炸,即物體在瞬息分解或燃燒時放出大量的熱和氣體,并以很大的壓力向四周擴散,形成破壞力現象。
發動機因其內部原因發生爆炸、輪胎爆炸等,不屬本保險責任。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由物質構成并占有一定空間的個體倒下或陷下,造成保險車輛損失。
如:地上或地下建筑物坍塌,樹木傾倒,致使保險車輛受損,都屬本保險“外界物體倒塌”責任。
6.空中運行物體墜落:隕石或飛行器等空中掉落物體所致保險車輛受損,屬本保險的“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責任。
吊車的吊物脫落以及吊鉤或吊臂的斷落等,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也視為本保險責任。
但吊車本身在操作時由于吊鉤、吊臂上下起落砸壞保險車輛的損失,不屬本保險責任。
7.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所產生的損失。
8.雷擊:由雷電造成的災害。
由于雷電直接擊中保險車輛或通過其他物體引起保險車輛的損失,均屬本保險責任。
9.暴風:風力速度28.5米/秒(相當于11級風)以上。
在掌握上,只要風力速度達17.2米/秒(相當于8級大風),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即構成本保險責任。
11.暴雨: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
洪水:凡江河泛濫、山洪暴發、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泡損、淹沒的損失,都屬于本保險的“洪水”責任。
海嘯:海嘯是由于地震或風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漲落現象,按成因分為地震海嘯和風暴海嘯兩種。
由于海嘯以致海水上岸泡損、淹沒、沖失保險車輛都屬本保險的“海嘯”責任。
保險車輛水淹后因操作處理不當和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不屬于本保險責任。
12.地陷:地表突然下陷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的“地陷”責任。
13.冰陷:經交通管理部門允許車輛行駛的冰面上,保險車輛在通過時,冰面突然下陷造成車輛的損失,屬本保險的“冰陷”責任。
14.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風化、雨蝕而崩裂下塌,或山上巖石滾落,或雨水使山上沙土透濕而崩塌,致使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屬本保險的“崖崩”責任。
15.雪崩:大量積雪突然崩落的現象。
16.雹災:由于冰雹降落造成的災害。
17.泥石流:山地突然爆發飽含大量泥沙、石塊的洪流。
18.滑波:斜坡上不穩的巖體或土體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體向下滑動。
19.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保險車輛在行駛途中過渡,駕駛員把車輛開上渡船,并隨車照料到對岸,這期間因遭受自然災害(指本條第一款第4項所列的災害),致使保險車輛本身發生損失,保險人予以賠償。
二、保險車輛在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時,為了減少車輛損失,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可在與保險金額相等的限額內進行賠償(此項費用不包括車輛的修復費用)。
施救措施是指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為減少和避免保險車輛的損失所實行的搶救行為。
保護措施是指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自然災害或事故發生以后,為防止保險車輛損失擴大和加重的行為。
例如:保險車輛受損后不能行駛,雇人在事故現場看守的合理費用,有當地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的可以賠償。
合理費用是指保護、施救行為支出的費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在處理上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
1.被保險人使用他人非專業消防單位的消防設備,施救保險車輛所消耗的費用及設備損失可以賠償。
2.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雇用吊車及其他車輛進行搶救的費用,以及將出險車輛拖運到修理廠的運輸費用,按當地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予以負責。
3.在搶救過程中,因搶救而損壞他人的財產,如果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的,可酌情予以賠償。
但在搶救時,搶救人員個人物品的丟失,不予賠償。
4.搶救車輛在拖運受損保險車輛途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支出,如果該搶救車輛是被保險人自己或他人義務派來搶救的,應予賠償;如果該搶救車輛是受雇的,則不予賠償。
5.保險車輛出險后,被保險人奔赴肇事現場處理所支出的費用,不予負責。
6.保險人只對保險車輛的救護費用負責。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受損保險車輛與其所裝貨物(或其拖帶的未保險掛車)同時被施救,其救貨(或救護未保險掛車)的費用應予剔除。
如果它們之間的施救費用分不清楚,則應按保險車輛與貨物(或未保險掛車)的實際價值進行比例分攤賠償。
7.保險車輛為進口車或特種車,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當地確實不能修理,經保險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費,可予負責。
但護送車輛者的工資和差旅費,不予負責。
8.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應分別理算。
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護費用與修理費用相加,估計已達到或超過保險金額時,則可推定全損予以賠償,但保險人不接受權益轉讓。
9.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對其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保險人不予負責。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本條規定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這里有兩層含義,一是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指持有駕駛執照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及他們的直系親屬或被保險人的雇員、或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在執行被保險人委派的工作期間、或被保險人與使用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具有營業性的租賃關系。
二是合格,指上述駕駛員必須持有效駕駛執照,并且所駕車輛與駕駛執照規定的準駕車類相符。
只有“允許”和“合格”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時,保險人才予以賠償。
保險車輛被人私自開走,或未經車主、保險車輛所屬單位主管負責人同意,駕駛員私自許諾的人開車,均不能視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開車,此類情況發生肇事,保險人不予賠償。
二、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保險車輛作為一種工具被運用的整個過程,包括行駛和停放。
例如,保險吊車固定車輪后進行吊卸作業,可稱“使用保險車輛過程”。
三、第三者: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險人或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四、人身傷亡:人的身體受到傷害或人的生命終止。
五、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他人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六、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的駕駛員承擔的事故責任所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
在我國,交通事故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但對在非公路地點發生的車輛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一般不予受理。
這里可請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研究處理,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出險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有嚴重分歧的案件,可提交法院處理解決。
七、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
1.保險合同的規定:指基本險條款、附加險條款、特別約定以及保險批單等保險單證所載的有關規定。
2.保險人并不是無條件地完全承擔“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理賠時還應剔除保險合同中規定的不賠部分。
例:甲廠和乙廠的車在行駛中發生相撞。
甲廠車輛損失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10000元,乙廠車輛損失4000元,車上貨物損失5000元。
交通管理部門裁定甲廠車負主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70%,為16800元;乙廠車負次要責任,承擔經濟損失30%,為7200元。
其賠款計算是這樣的:。
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1680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甲廠車損5000元+乙廠車損4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30%=7200元這兩輛車都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和第三者責任險,由于第三者責任險不負責本車上貨物的損失,所以,保險人的賠款計算與交通管理部門的賠款計算不一樣,其賠款計算如下:。
甲廠自負車損=甲廠車損5000元×70%=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乙廠車損4000元+乙廠車上貨損5000元)×70%=6300元保險人負責甲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
(甲廠自負車損3500元+甲廠應賠乙廠6300元)×(1-免15%)=8330元乙廠自負車損=乙廠車損4000元×30%=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甲廠車損5000元+甲廠車上貨損10000元)×30%=4500元保險人負責乙廠車損和第三者責任賠款為:(乙廠自負車損1200元+乙廠應賠甲廠4500元)×(1-免5%)=5145元。
這樣,此案甲廠應承擔經濟損失168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8330元;乙廠應承擔經濟損失7200元,得到保險人賠款5145元,這里的差額部分即保險合同規定不賠的部分。
八、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賠償責任以外對事故進行妥善料理的有關事項。
如:保險車輛對他人造成傷害所涉及的搶救、醫療、調解、訴訟等具體事宜。
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本規定規定了車輛損失險的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列舉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指車輛由于使用造成的機件損耗。
二、朽蝕:指機件與有害氣體、液體相接觸,被腐蝕損壞。
三、故障:由于車輛某個部件或系統性能發生問題,影響車輛的正常工作。
四、輪胎爆裂:指輪胎磨損過度、質量上的欠缺或充氣過量,引起的突然破裂。
輪胎長期不間歇行駛;或者路況不好,或者氣候火熱且充氣過足,或者超載、超速使輪胎負荷過重,或者頻繁使用緊急制動等等,都會使輪胎加速磨損,出現爆裂。
自然磨損或朽蝕所致保險車輛機件老化、變形等損失屬正常性的損失,不是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故障、輪胎爆裂,一是機件或輪胎本身欠缺,屬質量問題;二是使用過度,屬于疏于維護保養所致,都不是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險人也不負賠償責任。
但由于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而引起保險事故(如碰撞、傾覆等),造成保險車輛其他部位的損失,保險人應予以賠償。
五、地震:地球內部的變動引起地殼的震動。
無論地震使保險車輛直接受損,還是地震造成外界物體倒塌所致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六、人工直接供油:不經過車輛正常供油系統的供油。
七、自燃:本條款所稱自燃,非指物理學所定義的自燃,而是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以及不明原因產生起火,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八、高溫烘烤:無論是否使用明火,凡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因加熱、烘烤升溫,導致保險車輛的損失。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三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三)保險車輛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二)保險車輛被詐騙、罰沒、扣押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民事、經濟糾紛而導致保險車輛被搶劫、搶奪;
(四)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五)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六)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知道保險車輛被盜竊、搶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向出險當地公安刑偵部門報案,并通知保險人。
(二)被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車輛停駛手續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三)全車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并實行20%的免賠率。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車輛購置附加費繳費證明)或免稅證明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免賠率。
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
(四)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車輛停駛手續或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保險人賠付結案。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后被找回的:
保險人尚未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
保險人已支付賠款的,車輛應歸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將賠款返還給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同意收回車輛,車輛的所有權歸保險人,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有關手續。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風擋玻璃或車窗玻璃的單獨破碎,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投保方式。
投保人與保險人可協商選擇按進口或國產玻璃投保。保險人根據協商選擇的投保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責任免除。
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玻璃單獨破碎。
第四條其他。
本附加險在保險期限內發生賠款,續保時,不影響除本附加險以外的其他險種的無賠款保險費優待。
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一)火災、爆炸、自燃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三)輪胎爆裂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二)所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全部損失,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二)施救費用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支出計算賠償。
(三)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
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適用范圍。
適用于已投保車輛損失保險的家庭自用或非營業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9座以下的客車。
第二條保險責任。
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損失。
第四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為5000元。
第五條賠償處理。
在保險金額內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因發生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車輛停駛,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員未及時將保險車輛送修或拖延修理時間造成的損失;
(二)因修理質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約定的賠償天數確定;約定的日賠償金額最高為300元,約定的賠償天數最長為60天。
第四條賠償處理。
全車損失,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內按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之日起至修復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實際天數超過雙方約定修理天數的,以雙方約定的修理天數為準。
在保險期限內,賠款金額累計達到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本附加險保險責任終止。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險車輛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四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動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一章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章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三章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_________、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七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
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
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償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四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償。
第五章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險車輛在_________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_________年無賠款,優待金額為上年繳保險費的10%;連續_________年無賠款,優待金額為上年繳保險費的15%;連續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無賠款,優待金額為上年繳保險費的2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以按_________項處理:
(一)申請仲裁機關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機動車輛保險附加盜搶險條款和費率因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對被保險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車輛被盜3個月后,保險人按保險金額或出險時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該險種的保險費率為機動車輛損失保險費率的20%~30%。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2)雷擊、暴風、龍卷風、洪水、破壞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及停放期間翻倒;(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致使損失擴大部分;(3)保險車輛遭受第一條各款所列災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被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1)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重置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為限;(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賠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3)本車的駕駛人員;(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軌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
本部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
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十九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合同。
無賠款優待。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保險車輛在一年保險期間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優待,優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10%,不續保者不給。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輛計算。
索賠事宜。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自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本公司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款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條本條款中的重置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的新車購置價。
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的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和本公司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時,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五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5.運載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產生火災;。
自燃,即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七)玻璃單獨破碎;。
(八)保險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后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第五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沖突、**、扣壓、罰沒、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險人或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三)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四)競賽、測試、在營業性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五)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露;。
(七)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八)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證;。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軍隊或武警部隊駕駛證駕駛地方車輛;持地方駕駛證駕駛軍隊或武警部隊車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5.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掛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指導;。
6.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7.持學習駕駛證及實習期在高速公路上駕車;。
9.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九)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十一)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補償和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于計算機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奪、被搶劫,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
第八條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但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新車購置價的80%。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掛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掛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掛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時,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十一條保險期限為一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月計算。
保險合同解除時,按照《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規章》的有關規定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賠償處理。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三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五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新車購置價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及施救費用。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七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八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率為20%。
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損害賠償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定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基本險條款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確實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在符合賠償規定的范圍內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并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本條款第二十條規定的或保險人要求能證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的各種必要單證。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三十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償。
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條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保險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條款不適用與深圳市及僅在深圳特區內行駛的同時掛深圳、香港兩地牌照的機動車輛。
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初,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破壞;。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政府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國家機關罰沒、扣押;。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而致保險車輛被搶奪、被搶劫;。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被保險人義務。
(二)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行駛證、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車鑰匙,以及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和車輛已報停手續。
第五條賠償處理。
(一)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證,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證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二)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證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其他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愿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和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該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二)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造成的貨物損失;。
(三)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違章搭乘的人員或違章所載貨物;。
(五)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上承運貨物的賠償限額和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賠償處理。
(一)車上傷亡人員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三)每次賠償均實行相應的免賠率,免賠率及辦法與基本險第二十條相同。
無過失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和財產直接損毀,保險車輛一方過失,且被保險人拒絕賠償未果,對被保險人已經支付給對方而無法追回的費用,保險人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標準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下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泄漏所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責任免除。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以及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車輛停駛,保險人按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全車損毀的,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限額計算賠償;。
(三)在保險期限內,上述賠款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第二條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扣押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拖延車輛送修或修復時間的損失;。
第三條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90天。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發生全部損失的按出險時保險車輛實際價值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自身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保險金額。
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以新增加設備的實際價值確定。
第三條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率按照基本險第二十條確定。
第四條其他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價格。
不計免賠特約險條款。
只有在同時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險。當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中任一險別的保險責任終止時,本附加險的保險責任同時終止。
第一條保險責任。
辦理了本項特約保險的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賠償,對其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按基本險條款規定計算的免賠金額,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責任免除。
對于個附加險項下規定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六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車輛損失險
第一條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火災 、爆炸;
(3) 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 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戰爭、軍事沖突或動亂:
(2) 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 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 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 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 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 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 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
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 部分損失 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 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 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 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 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 本車的駕駛人員;
(4)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員和財產;
(5) 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 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
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
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四條 本公司賠償后,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七
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輛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行駛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的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車輛,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車輛,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特種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特種車輛下的受害者。
第四條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承擔保險責任,附加險不能單獨承保。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墜落;
2.火災、爆炸、自燃;
3.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4.暴風、龍卷風;
5.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載運保險特種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或操作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特種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第六條第三者責任保險: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操作人員在使用保險特種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二)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本條(一)所列原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賠償的數額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責任免除。
第七條保險特種車輛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單獨損壞;
(二)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五)車輛標準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保險特種車輛所載貨物墜落、倒塌、撞擊、泄漏造成的損失;
(八)保險特種車輛上固定的機具、設備由于內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引起的損失。
第八條保險特種車輛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二)本車駕駛或操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在作業中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毀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
第九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特種車輛損失;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場所修理、養護期間;
(三)利用保險特種車輛從事違法活動;
(四)駕駛或操作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五)保險特種車輛肇事逃逸;
(六)駕駛或操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損失;
(十)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或操作人員使用保險特種車輛;
(十一)被保險人、駕駛或操作人員的故意行為;
(十二)保險特種車輛(不含牽引車、清障車)拖帶其他車輛或物體。
第十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責任限額。
第十一條特種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從下列三種方式中選擇確定,保險人根據確定保險金額的不同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新車購置價是指在保險合同簽訂地購置與保險特種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稅)的價格。
(二)按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
本保險合同中的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后的價格。
折舊率表。
車輛種類。
年折舊率。
礦山專用車。
其他特種車。
折舊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不計折舊。最高折舊金額不超過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新車購置價的80%。
(三)在投保時保險特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
(四)投保車輛標準配置以外的新增設備,應在保險合同中列明設備名稱與價格清單,并按設備的實際價值相應增加保險金額。新增設備隨保險特種車輛一并折舊。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與乙方原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就網吧企業管理業務的合作協議,現因甲方單方違約違反合作協議中的第六條將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使雙方無法繼續合作。
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該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協議甲方需返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_____萬元人民幣整。現因甲方無能力償還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現用甲方個人在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持用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抵押。
三、在此同時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_______________網絡中心”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需保證所抵押給乙方的股份,在此協議之前與協議簽定之后甲方不得在以任何形式抵押與轉讓、質押或擔保給第三方,并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四、在協議期間甲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毀約和轉讓股份,如有違約就必須即日償還乙方所投入的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和賠償經濟損失*萬元人民幣。
五、甲方需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一次付清乙方所投入合作資金*萬元人民幣整。
六、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簽名蓋章)。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九
本公司按照承保險別,依據本保險單中載明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及其它特別約定,承擔被保險人下列機動車的保險責任。
序號。
廠牌型號。
發動機號。
發動機號。
使用。
性質。
噸位。
第三者責任險b。
附加險。
保險。
價值。
費率。
%
保險費。
基本。
保險費。
保險。
小計。
賠償。
限額。
車架號碼。
座位。
保險。
金額。
保險費。
座位數。
每座限額。
每座保費。
限額小計。
保費小計。
二、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
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9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9號)、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七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償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
甲、乙雙方為妥善解決債務問題,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債權轉讓協議,以資信守:
一、甲、乙雙方一致確認:截至本協議簽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計人民幣大寫元(小寫)。
二、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甲方將對丙的車輛債權轉讓給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協議直接向丙主張債權。
三、陳述、保證和承諾:
1、甲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實施本協議項下的債權轉讓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其轉讓的債權系合法、有效的債權。
2、乙方承諾并保證:
(1)其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有權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2)其受讓本協議項下的債權已經獲得其內部相關權力機構的授權或批準。
四、本協議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債權。
五、如本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則甲方仍繼續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義務。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作的陳述、保證、
承諾或任何其他義務,致使其他方遭受或發生損害、損失、索賠等責任,違約方須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賠償。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加蓋公章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后生效。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一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章基本險。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節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1.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2.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節責任免除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2.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溫烘烤造成的損失;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5.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2.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4.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戰爭、軍事沖突、暴、扣押、罰沒;
2.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3.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4.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5.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后;
6.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7.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2.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3.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節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為五個賠償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四節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
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部損失
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
2.部分損失
(1)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
(2)保險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的計算基礎(含免賠金額)等于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
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負全部責任的兔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兔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單方肇事事故的絕對免賠為20%。
第十八條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
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
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
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變更用途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發生地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證、制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五節無賠償優待
第二十八條保險車輛在上一年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續保時可享受無賠款減收保險費優待,優待金額為本年度續保險種應交保險費的10%。
被保險人投保車輛不止一輛的,無賠款優待分別按車輛計算。
上年度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中任何一項發生賠款,續保時均不能享受無賠款優待。
不續保者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上年度無賠款的機動車輛,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不完全相同,無賠款優待則以險種相同的部分為計算基礎;如果續保的險種與上年度相同,但投保金額不同,無賠款優待則以本年度保險金額對應的應交保險費為計算基礎。
不論機動車輛連續幾年無事故,無賠款優待一律為應交保險費的10%。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扣減保險費金額3%的退保手續費。
第三十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號牌,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三十一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
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二條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方法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因本保險合同產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未盡事宜,可另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本合同附件_________,名稱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合同各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二章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責任險、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第一節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三十七條保險責任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二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三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四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章保險責任。
第一條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
合同。
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二章除外責任。
第三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第三章賠償處理。
第十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五
機動車輛保險所承保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摩托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人按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
(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行駛中平行墜落;。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
(一)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三)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金額和賠償限額。
第七條 車輛的保險價值根據新車購置價確定。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可以按投保時保險價值或實際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
第八條 第三者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分5萬、10萬、20萬、50萬、100萬五個賠償檔次,被保險人可以自愿選擇投保。
第九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應向保險人書面申請辦理批改。
賠償處理。
第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第十一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二條 車輛損失險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不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值計算賠償。
(二)部分損失以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計算賠償;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計算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償款達到保險金額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_________、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數額。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十六條 保險車輛、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償中扣除。
第十七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人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
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
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
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
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單證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償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在被保險人提起訴訟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由于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的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自保險車輛修復或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3個月內不提交本條款第十條規定的各種必要單證,或自保險人書面通知被保險人領取保險賠償之日起1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償,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對投保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六
本保險分為車輛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本公司按承保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本公司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最高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五條公有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重置價值確定,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私有或個人承包車輛的保險金額,由被保險人和本公司協商確定,但最高不超過投保時的實際價值。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七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損壞后,應當盡量修復,補償保險人修理前應當會同本公司檢驗受損車輛,明確修理項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費用,否則,本公司有權重新核定親修理費用。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支付的賠償金額,本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給予補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6)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引起停電、停水、停氣、停產、停業或停駛造成的損失以及各種間接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應當按出險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賠償。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賠償金額,本公司有重新核定。本公司賠償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變或賠償費用的增加不再負責。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投保時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當如實申報、并應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使保險車輛保持正常技術狀態。
第十七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送他人或變更用途,被保險人應當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請辦理批改。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非法轉賣、。轉讓保險車輛。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本公司提供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本公司應當迅速審查核實。賠款一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本公司應當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第二十三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被保險人向本公司提出賠償請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條款的有關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并協助中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保險車輛必須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和牌號,并經檢驗合格,否則本保險單無效。
第二十六章本條款中的重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車購置價。本條款中的實際價值是指保險合同簽訂地該車市價。
第二十七條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在深圳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七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納管理成本費用人民幣元整。每月的營運總產值按協議分配,其中甲方占,剩余部分由甲方依相關協議分配給乙方及駕駛員。
2、甲方負責對運輸營運收入即營運產值進行財務核算,在按規定扣繳各種開支之后,于第三個月匯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
3、甲方為乙方代辦該車輛進行集裝箱運輸所需的各種證件及海關司機本,費用由乙方全額支付。但乙方應自行為該車輛及時購買公路規費及車輛保險。
4、甲方負責該車輛營運的業務承攬,并全權對該車輛依公司管理規定進行統一管理、調度。
5、該車輛駕駛員由甲方負責與其簽訂相關承包協議,并負責該駕駛員的業務指導及培訓。甲方與駕駛員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依其兩方自主簽訂的承包協議確定。
6、必要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處理因營運需要的各種事務,不得推諉。
7、在出現交通事故需承擔賠償責任時,在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后,駕駛員所仍無法承擔的那部分賠償責任應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未能及時購買車輛保險,而不能得以保險賠償時,則此部分的賠償責任完全由乙方承擔。對于駕駛員的任何人身損害,需賠償時乙方同意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協議期內,為保證甲方的正常營運,乙方欲將該車輛出售、轉讓時,應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否則,應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轉讓、出售該車輛時,本協議自行終止。
9、協議期內,乙方不得將該車輛予以抵押或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且乙方應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10.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均等效力。因履行本協議的有關爭議由協議簽定地深圳市人民法院管轄。
11.除因有協議終止的事由出現外,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長期有效。
12、本協議附乙方擔保書一份。
(蓋章)(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機動車輛保險合同(匯總18篇)篇十八
第一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本公司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火災?、爆炸;
(3)?全車失竊(包括掛車單獨失竊)在3個月以上;
(4)?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駕駛人員隨車照料者)。
第三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戰爭、軍事沖突或暴亂:
(2)?酒后開車、無有效駕駛證、人工直接供油;
(3)?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
(4)?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失竊或停放期間翻倒;
(5)?被保險人或其駕駛人員的故意行為。
第四條?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本公司也不負責:
(1)?自然磨損、朽蝕、輪胎自身爆裂或車輛自身故障;
(2)?保險車輛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使損失擴大部分;
(4)?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六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要求調整保險金額,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批改。
第八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支出,本公司按以下規定賠償:
(2)?部分損失?投保時按重量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車輛,按實際修理費用陪償;投保時保險金額低于重置價值的車輛,按保險金額與出險當時的重置價值比例賠償修理費用。?上列車輛損失賠償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按全部損失賠償或部分損失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時,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遭受全損后的殘作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一條?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均不屬于本保險的責任范圍,本公司概不負責:
(1)?被保險人所有或的代管的同產:
(2)?私有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的駕駛人員;
(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5)?拖帶的未保險車輛或其他拖帶物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本公司對下列各項概不負責:
(1)?酒后開車或無有效駕駛證:
(2)?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八條?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合同的保護、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提供的各種單證必須真實可靠,被保險人如果有涂改偽造單證或制造假案等欺騙行為,本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追回已付保險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