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優秀的合同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贈與合同的性質跟特征贈與合同屬于何種性質篇一
范x民法典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民法典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民法典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民法典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①。
②。
3、民法典第186條
③。
4、民法典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民法典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⑦。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典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性合同為例外
⑨。
2、民法典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合同。
⑩。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民法典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民法典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
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民法典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性合同者如何從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民法典者提供參考。
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民法典第189條是對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性合同,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民法典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性合同,民法典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民法典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
贈與合同的性質跟特征贈與合同屬于何種性質篇二
1.贈與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贈與合同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才能成立。一方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無贈與的意思表示,贈與合同均不成立。正是這一特征,是贈與合同區別于遺囑。
2.贈與合同以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于受贈人為目的。贈與是對財產歸屬的一種處分行為,其目的是贈與物的所有權從贈與人處轉移至受贈人處。贈與合同的成立,將導致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
3.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負有轉移贈與物的所有權給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則僅享有接受贈與物的權利,并不承擔對價性義務。
4.贈與合同是無償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是沒有對價格給付條件的,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所有權無須支付對價。
5.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5條把贈與合同規定為諾成合同,與傳統觀點把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不同。按照《合同法》,贈與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需將贈與財產交付受贈人,合同即告成立。
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故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贈與人的義務及其免除。
(一)贈與人的義務
1.交付贈與物并轉移財產的義務。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的約定交付贈與物是贈與人的主要義務。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將贈與物交付受贈人,同時,還應將贈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受贈人。但是,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特殊情形中贈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同同為無償合同,原則上贈與人對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是,在下列兩種特殊情形,贈與人負有責任:1.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物有下次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2.贈與人故意不告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但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損害贈與物的賠償義務。《合同法》第189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規定的意旨在于設置贈與人對贈與物的善良管理義務,防止因贈與人的惡意或者重大過失損害受贈人的合法利益,而一旦發生此種損害,則將損失分配給惡意或者重大過失者。
(二)履行贈與義務的免除
贈與合同雖為諾成合同,但是因其為無償合同,在特殊情形,如果拘泥合同效力,難免使當事人利益分配失卻公平。因此,《合同法》第195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依該條請求免除履行義務的,負有舉證義務,證明自己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導致經濟狀況惡化的原因并不重要,關鍵是要有經濟狀況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事實。
贈與合同的性質跟特征贈與合同屬于何種性質篇三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一、贈與人_________自愿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二、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三、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四、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于贈與物品的保管。
五、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量的復制,復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館藏服務。復制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制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量復制。
六、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
七、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后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后,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滿之后,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