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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一
委托人:
受托人:
現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方與糾紛一案中,作為我方訴訟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權限為:代為提交訴狀、申請保全、回避;參加全部庭審包括陳述案情、庭審調查、庭審辯論;代為理退訴訟或保全費用。
特別授權:簽收一般法律文書;簽收裁判文書;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進行和接受調解、和解;代為撤訴;提出反訴;提起上訴;代為申請強制執行,領取接收財物和款項。
委托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二
答辯人邱夢影(化名),女,1965年11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41號302室。
被答辯人金大云(化名),男,1963年2月3日生,漢族,住上海****七村29號401室。
答辯人收到了*民(民)初字第61**號案的起訴狀的副本,現針對被答辯人訴求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四、依法分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1990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婚后一段時間感情很好,1995年11月8日兒子金云飛出生。
后來被答辯人染上賭博惡習,經常夜不歸宿,以至嗜賭成性,棄妻兒和家庭于不顧,甚至白天睡大覺,把工作扔到腦后,整天游手好閑,渾渾噩噩,得過且過,工作單位頻繁更換。
答辯人無數次苦口婆心勸告,勸其不要沉迷下去,對工作和家庭應負起責任,振奮精神,從頭再來,均遭被答辯人的無理拒絕,使答辯人付出的心血全部付諸東流。
二、答辯人一直認為“成一個家難、拆一個家易”。
因此,答辯人不但悉心照料病魔纏身的兒子,還在被答辯人近8年不在家情況下,主動挑起精心呵護公婆的重擔:刷鍋洗碗,料理家務,噓寒問暖,陪伴聊天,精神贍養,陪同就醫,排隊掛號,付款取藥,床前伺候,都心甘情愿,有人說答辯人是個頂著一個天的女丈夫。
這不但獲得了公婆的理解,也感動了居委會,法官不妨去周圍群眾中作些了解,是非真相必將大白于天下。
三、答辯人堅持對家庭負責,對兒子成長負責,期望被答辯人改弦易轍,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為此當年東挪西湊為其歸還了三萬元賭債,但其不思悔改,無可救藥,竟然將其名下屬于夫妻共有房子偷偷賣掉去歸還新的賭債,并辭去上海好端端的工作,拋棄妻子兒子及其父母,欺騙說去廣西**出差,而且一去就是近8年幾乎不歸,弄得答辯人和兒子不得不在被答辯人父母房子里委屈居住。
既然被答辯人堅持非離婚不可,在法院兩次不準予離婚之后又第三次起訴,答辯人無奈只好成全他的訴愿,但被答辯人應當允許答辯人免費在現住房陪同兒子住至初中畢業,期滿答辯人自行搬出,否則不同意離婚。
四、兒子已經年滿10周歲,答辯人已經征求兒子意見,表示愿意隨父親和爺爺一起生活,原因是母親近幾年不會有住房,不利于自己的學習成長,為此請求法院尊重兒子的選擇。
答辯人愿意每月支付兒子撫養費500元,到兒子滿18周歲為止。
答辯人強調指出,兒子是過敏性體質,難以治愈的哮喘纏身不去,幾乎每兩個月住院一次,但被答辯人自開始不給家里提供什么費用。
近8年來兒子的學費、家教費、業余項目學習費、生活費、醫藥費等等全部費用,都由答辯人一人獨自承擔,近8年已經支出了19元,花掉了所有的積蓄,使答辯人成了真正的“月光族”,有時不得不伸手借債,故請求依法判決被答辯人支付兒子撫養費的50%,即96000元。
五、被答辯人欺騙家人說去廣西**出差,答辯人及公婆家人都信以為真,后來方知其在上海辭職的真相,實際是調到了設在廣西**的中國***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常半年甚至一年無音信。
有次回家答辯人發現其旅行袋中有避孕套和壯陽充劑,而且拒絕過夫妻性生活,答辯人才感到問題的嚴重,便委托公公前去廣西**探明虛實,公公回來說被答辯人“變壞了”。
后來答辯人發現其在廣西**與其他女人同居多年至今,并且生有孩子,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屬于重大過錯。
答辯人多年的勞累與精神折磨,經常徹夜難眠,以致今天浮腫難退,患上高血壓、心臟病,不得不常年與藥物為伴,身心俱疲多傷,為此請求判決被答辯人支付精神撫慰金10000元。
六、結婚時購買的電器、家俱等一切財產都歸被答辯人所有,惟有在被答辯人分文不給家里時答辯人獨資購買的微波爐、冰箱、電扇,還有結婚時雙方父母贈與的兩個戒指、一根項鏈和一根手鏈,請求判決歸答辯人所有。
綜上事實和理由,被答辯人嗜賭成性,不可救藥;滿口謊言,欺騙家人;8年不盡丈夫和父親義務;在外與其他女人同居并生有孩子,廣西公司提供了他的一些具體信息,證明他具有重大過錯,給答辯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
答辯人保留追究被答辯人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為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弘揚家庭和諧與社會文明,請求法院深入居委,查明真相,主持公道,支持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林xx針對原告周xx的`訴訟請求,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規定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理由是原告與答辯人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原告xxx在訴狀中稱“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長期懷疑原告有外遇,從不關心、信任妻子,夫妻經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爭吵鬧矛盾,被告從不盡丈夫責任,也不給原告生活費,更不孝敬原告父母,原告仍讓盼被告改正,但被告至今仍不改變,夫妻關系實在無法改善,現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況不實,答辯人林定祥并沒有原告所說的那些行為,夫妻和睦,所以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
二、如果原告堅持要離婚,答辯人也同意離婚,但須要原告滿足下列條件:
1、婚生子林xx隨答辯人生活,原告每月給付婚生子林xx300元撫養費,一直支付到婚生子成年為止,且一次性付清,理由是原告在婚前已經有兩個孩子(具體指原告在與答辯人結婚前,與別人所生的孩子)。
3、原告起訴離婚,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答辯人要求原告補償10000元,理由是:原告在與答辯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其他男人保持有非正常性男女關系。
4、本案訴訟費用應由原告承擔。
綜上,原告的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答辯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三
是一個總面積2391平方公里的農業大縣,全縣總人口130.5萬人,其中農村人口113.2萬人。近年來,縣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加,2003年,全年受理離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數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數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離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數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數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長了29件。離婚案件占全院各類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農村離婚案件占85%。農村大量離婚案件的產生反映出許多深層次的社會問題,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門、農村基層政權組織、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及社會各界的關注,對新時期正確處理農村婚姻家庭問題提出了許多新課題。近期,我們隨機調閱了2003年以來100件農村離婚案件的卷宗,從中分析并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并針對實際情況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
(一)一方當事人多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這類案件占到85件。這些當事人一般集中在春節前后打工回鄉過年、省親期間到法院起訴離婚。從2004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內,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數達120人,審查后能夠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類案件受理數的87%,呈現出一枝獨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離婚案件達到31件,創下我院歷史新高。
(二)女性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對比男性高,離婚后不會面臨生存困境,多不主張家庭財產權和子女撫養權,有的即使提出此類主張也不十分強烈,而要求離婚的態度相當堅決。不惜舍棄親情,放棄財產以達到離婚的目的。
(三)離婚當事人年齡小,婚齡短。從百件案件的統計看,離婚當事人的平均年齡為31.39歲,其中男性最低年齡為32.1歲,女性為30.6歲,年齡在40歲以上的當事人僅有12人。婚齡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齡4年10個月,婚齡最短的只有90天。
(四)離婚當事人的文化程度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當事人中,小學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僅有84人。
(五)離婚的理由有所變化。以前,婚姻案件中離婚的理由多為暴力因素所致,導致案件當事人感情破裂而離婚。目前,該類因素引起的離婚案件明顯下降,僅占3%。還有的當事人雙方婚前不認識,后經人介紹相識,而后結婚,因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后沒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無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離婚,結束沒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審理難度增大。當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慮、痛下決心后起訴離婚的。因此案件調和難度大。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很難拿出確鑿有效的證據加以證明,加大了法院審理難度,使法院無法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百例離婚案件調解和好的僅有15件,調解離婚的46件,判決不準離婚的12件,判決準予離婚的27件。
較為正當理由。但通過調研我們發現,當前農村離婚案件形成的原因發生了變化,呈現出多因并存的局面,離婚理由的正當性也受到了挑戰。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動提出離婚的比例加大。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區是農業大縣,人均土地僅為1.2畝,經濟較落后,為尋找更加舒適的生活空間,受“淘金熱”的沖擊,大量青年男女紛紛外出打工。目前,全縣外出打工農民有25.6萬人,使成為我省勞務輸出大縣。由于與打工地的生存環境和生活條件的極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發生蛻變,產生婚外情。在產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況下,女性想通過離婚達到“去舊迎新”的目的,一離了之。大多數女性主動提出離婚,均基于這一類原因。少數發起來的男性農民,飽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書陪伴,漸漸喜新厭舊。但通常他們不主動要求與“妻子離婚,但長期不履行夫妻義務,對妻子、孩子、家庭不聞不問,迫使女方提出離婚,使女方成為“被動中的主動者”,而達到離異目的,這也是導致女性提出離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縣找郢鄉42歲吳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與她人姘居長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錢,全靠她一人帶著三個孩子,耕種近十畝承包地,還要照顧兩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壓和感情長期遭受摧殘的情況下,吳某被迫起訴離婚。
(二)市場經濟的負效應和農村健康文化的匱乏導致婚姻觀扭曲。這是農村離婚率上升的第二位原因。在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一些人沒有處理好物質文明建設與神文明建設的關系,思想上沒有健康、積極、向上的精神追求,再加上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蝕,以及媒體尤其是電視、報刊對婚外情近乎鼓勵、贊揚性的大量宣傳,導致了一些農民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在農村,健康文化生活嚴重匱乏,大眾文化缺乏必要的監管,不健康的低級歌舞表演充斥鄉村田野,在刺激人們感官的同時,也在沖擊著農民的人生觀、婚姻觀,那些年齡輕、文化層次低、婚齡短、判斷是非能力和抵御誘惑能力差的青年農民,缺乏正確的引導,在此不良風氣的影響下,把婚姻看作兒戲,缺家庭責任感和社會責任感,隨意提出離婚。
(三)為擺脫不幸婚姻,追求幸福生活,使婚姻當事人大膽提出離婚。但這已是離婚的第三位原因。由于的經濟文化等條件的制約,婚姻家庭中仍受舊思想、舊文化的約束,在貧困偏遠的農村地區,仍存在包辦、買賣婚姻,男女雙方的婚姻完全建立在錢財的和父母之命的基礎上,沒有真正的感情基礎。隨著打工潮的興起,婚姻當事人外出打工后有獨立或相對原來較高的經濟收入,經濟上的寬余使得他們對精神生活的要求越來越高,自身素質得到提高,他們逐步認識到夫期雙方性格不和、志趣不投、感情質量不高,產生離婚找一個與自己相配伴侶的強烈愿望。在抽查的.百件案件中,此類案件有8件。在農村,受封建思想影響仍然較深,相當多男人認為打老婆、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長期的家庭暴力,使受害人(主要是女方)不堪忍受對方的虐待、打罵,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唯一的選擇只能是以離婚解脫,引發訴訟。我們在抽查中還發現,因一方好逸惡勞,吃喝嫖賭博等不良惡習引起離婚案件的有4件,因一方患有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或是因一方有生理缺陷造成夫妻生活失調、不能生育子女引起離婚的有3件,凸現出隨社會的文明進步,人們視野的開拓和文化品味的提升,當事人對不幸婚姻大膽否定,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社會趨勢。
離婚固然有其積極的一面,但農村離婚率的極劇增高不僅影響了生產和生活,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會影響社會穩定,影響人口質量,負面作用還是主要的,處理不好會帶來一系列的不良社會后果。
(一)影響農村的社會穩定。農村的離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具有很強的地緣性。雙方當事人往往是南北二村的人,田連地埂,雞犬相聞,老親加新親,同時還有田地老婆不讓人“的傳統心理,一旦一方通過起訴提出離婚,作為被告及其家庭和家族會認為是一種非常恥辱的事情,極易引起雙方家庭和家族的矛盾和沖突,甚至導致惡性刑事案件的發生。去年以來,我院在審理婚案件過程中就曾出現過多起雙方家聚集家族成員搶人的情況,情緒比較激動,如果處理不當,必然引起械斗,造成惡劣的后果。
(二)子女心靈失衡,健康成長受阻。在農村,受文化程度的限制,離婚往往導致無辜的子女從此失去父愛或母愛,給子女帶來生活上的困難,心理上的壓力,容易使其形成自我封閉的性格,導致學習成績的下降,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去年以來我院審理的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中,不少被告人就是離婚單親家庭的成員,成為父母離婚犧牲品。
(三)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受到沖擊。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嫁與他鄉的農村離婚婦女大部分在夫家承包土地,因土地承包的長期化,她們離婚后,即使重新遷回娘家,也很難再承包到土地,其承包經營權得不到有效保護。二是離婚婦女的財產權分割權。有的離婚時丈夫惡意轉移、藏匿家庭共同財產女方難以得到應有的財產份額。有的男方外出打工,夫妻關系雖名存實亡,但其收入屬夫妻共同財產,女方很難掌握實際財產,難以分割。三是子女探視權。有的農村婦女因收入低或無固定收入痛失了對孩子的撫養權,探望子女時對方強加阻攔,探視權得不到實現。
(四)借離婚之名行非法之實。少數當事人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給社會帶來很多危害。百件案件中有2件這樣的情況。少數農村離婚訴訟當事人受重男輕女、傳宗接代思想的影響,通過“假離婚的方式達到生育男孩的目的,從而影響了計劃生育政策的有效執行。百件案件中有1件這種情況,后被駁回訴訟請求。
離婚率過高,潛伏著許多不良后果,應引起社會各界的足夠重視,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有效遏制離婚率不斷上升的勢頭。
(一)深化“五個一”工程,堅持文化下鄉。要加大對農村文化傳媒市場的監管力度,新聞媒體應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對宣揚、鼓勵婚外戀等不健康生活方式的電視臺、報社、雜志社予以懲處,徹底凈化文化傳媒市場。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公民道德教育,倡導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家庭美德,讓村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自覺抵御西方資產階級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蝕。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廣大農村廣泛宣傳婚姻家庭法,加強公民道德規范教育,倡導和睦親善、平等互愛的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觀,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提升農村人員思想道德素質。
(二)樹立正確的婚姻觀,自立人生。要充分發揮政府婚姻管理機關、農村基層群眾組織、家庭等多方面的管理、教育、服務的職能作用,有效地預防違法婚姻的發生;有關職能部門針對違法婚姻現象普遍存在這一現狀,加強婚姻管理,清查和制裁違法婚姻,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
(三)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制裁絕不手軟。離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一個方面,在社會主義社會里,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基于愛情的結合,婚姻關系的存續也應以愛為基礎。由于種種原因,也有一些夫妻缺乏應有的感情基礎,或者婚后感情惡化。通過法定程序解除已經失去存在條件的婚姻關系,使當事人有可能重新建立幸福美滿的家庭,對整個社會都有積極的意義。但是,要反對借口離婚自由而違反法律和道德的行為。這就要求廣大群眾要自覺遵守《婚姻法》的規定,對違反規定的給予相應制裁。對一般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除對違法者批評教育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民事制裁。以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方面的合法權益。對“二奶”、“包二爺”,情節嚴重,構成重婚的,要從嚴打擊。
(四)規范“打工”,綜合防范。對農村的勞務輸出規范管理,正確引導,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勞務輸入部門要定期對被用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五)發揮審判職能,正確處理離婚案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應以事實為依據。在審判實踐中,即要看婚姻基礎,又要看婚后感情。婚姻基礎的因素,直接關系到婚姻的質量,對婚后的感情和離婚糾紛的產生原因等,都會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當事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對夫妻感情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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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四
調查目的:維護社會主義和諧穩定,營造良好的婚姻家庭。
調查方法:實地調研。
家庭是構成社會的基本單位,離婚的增多就意味著家庭的不穩定,家庭的不穩定則會帶來社會秩序的混亂。由此可見,離婚不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問題。筆者分別從滿城縣法院近十年的離婚案件進行了分析比較,并從審結的離婚案件中隨機抽取了100件(判決和調解的案件)進行了分析。
一、統計情況和特點。
從以上表中可以看出,離婚案件的比例總體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據民事案件較大的比例。近年來,許多國家的離婚率直線上升。據美國統計,在過去1間離婚增長率是人口增長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離婚告終。我國20xx年離婚率為13%,而到了20xx年離婚率竟增加到25%,有的大城市甚至達到了30%。
1、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結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結婚1—3年的15件,占15%;結婚3—5年的16件,占16%;結婚5—10年的30件,占30%;結婚10—的25件,占25%;結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2、年齡比較小,離婚率較高。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30—40歲的離婚的占34.5%,40—50歲離婚的占13.5%,50歲以上離婚的占5%。
3、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女方起訴為58件,占58%;男方起訴為42件,占42%。男方提出離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或無感情基礎,女方有婚外情,經濟糾紛及對性生活不滿;而女性提出的離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經濟糾紛,男方被判處刑罰。
4、離婚的原因比較集中。從分析表明,離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導致離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確對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導致離婚的23件,占23%;(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長期分居而導致離婚的17件,占17%;(4)因雙方感情不合分居而離婚的11件,占11%;(5)因一方患有嚴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處刑罰而離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經濟困難而離婚的2件,占2%;(9)因婆媳關系不和導致離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網戀而導致離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5、離婚比例高。通過判決或調解離婚的,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訴案件在內)。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點。
1、舉證困難。在證實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證據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比較少。書面證據主要就是結婚證、身份證或戶口本。大部分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證據也不是很充分,從統計的判決準予離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結婚常住人口登記卡,當事人的陳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是因為證據不足,從統計的12件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因證據不足的為8件,占67%。
2、公告送達多。公告送達的案件為11件,直接送達的為89件。
3、被告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審理的為24件,占24%。
4、調解的比例比較低。調解結案的為31件,占31%。判決結案的為69件,占69%。(20xx年該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調解率為46%)。
5、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短期內再次訴訟的多,且離婚比例高。在六個月到一年內,第二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離婚訴訟判決準予離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準予離婚的為15件,占78.9%。
二、上述現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從婚前感情基礎來分析:現在在外打工的絕大部分都是年輕人,特別是農村的年輕人,打工與異性接觸的機會大,又沒有父母的監督和幫助,戀愛比較自由。但也產生一個負面作用,雙方了解不是很深時,就已經進行同居生活。從分析表明,婚前戀愛時間不到一年占18%,特別是早婚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結婚時一方未到婚齡的占15%。
從婚后的感情建立來分析:結婚的時間的長短與年齡成正比例,30歲以下,一般結婚在以內,結婚10年以內的比例為36%;從年齡分析上30歲以下離婚的占46.5%。即年齡越小,其結婚的時間越短,夫妻之間的感情還不很牢固,加上年輕氣盛,說離就離。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較小,認為孩子小越好辦,對孩子的感情上不會有較大的影響。隨著年齡的增大,結婚的時間越長,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隨著孩子長大,雙更多的要考慮孩子的感情及其影響,也就會比較理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五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現委托余xx律師在本人與其配偶離婚糾紛一案中,作為本人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余正洪的委托權限如下:
代為承認、放棄或變更訴訟請求,提起上訴和反訴,進行調解、和解、代簽法律文書(特別授權)。
本委托書有效期自雙方簽訂之日起至一審判決止。
委托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六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2)依法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
(3)孩子撫養權依法判歸原告;
(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年月,自行相識戀愛,后于年月日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年月日育有一女/子,現年歲。
婚初雙方夫妻關系尚可,但是在之后因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為生活瑣事產生糾紛,而且,缺乏夫妻間起碼的情感交流和夫妻生活,使得雙方的感情日漸疏遠,直至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原告曾試圖挽回與被告的夫妻感情,但是幾經努力,雙方感情仍沒有好轉跡象,毫無效果,致使原告對婚姻失望。近期,原告抱著“好聚好散”的心態曾試圖與被告協商解決離婚事宜,但是被告一拖再拖,毫無誠意可言,原告等待數月之久,仍無協商可能。
現原告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并無和好可能,故原告特依《婚姻法》第32條之規定,向貴院起訴,請求依法判如訴請,以維護原告之合法權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七
桐廬法院離婚案件在民商事結案中的占比:11.43%;9.56%;9.34%;6.52%;9.84%;10.11%。除20比例較高,20比例略低外,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基本持平。我們以每個年度100件案件隨機抽取了我院六年間的600件離婚案件進行閱卷,掌握了相關情況。
1.訴訟主體。原告的男女比率-20分別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訴的人數基本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齡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個年齡段的案件數分別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離婚相對集中的年齡段為30歲至45歲。
3.起訴理由。家庭瑣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負家庭責任57起、57起、離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閃婚16起、犯罪13起、拆遷利益6起。起訴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瑣事爭吵,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斷案方式。法院調解離婚184件、撤訴167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63件、判決離婚66件、調解和好20件。主要結案方式為調解離婚、撤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離婚案件特點分析及問題探源。
(一)數據呈現的特點。
1.女性作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年的離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訴的案件高達74.45%。
2.婚齡愈短的離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樣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訴離婚的數量分別為11、16、17、17、28、29(起)。
3.30歲至40歲的中年人離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277起,占比46.17%。
5.離婚理由趨于多元化。男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離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遷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卻呈現出復雜和多元化。
6.調解離婚與判決駁回的案件比例較高,調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問題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觀導致兒女婚姻不幸福。據了解,我縣農村地區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對方家境很少考慮對象的人品與修養,只讓兒女雙方見上一兩面就談婚論嫁,加之涉及到禮金等經濟因素,多數在短時間內就鬧離婚。這些不和諧因素勢必會帶來婚姻風氣不正、離婚人群年輕化、法院調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輕人的婚姻觀易受外界干擾。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類物質誘惑充斥著年輕人的生活,離婚已成為時尚。脆弱的包容心與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說離就離。
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文化程度相對不高。文化知識的匱乏會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從而走上悲劇的婚姻歷程。許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感到迷惘與不知所措,并未尋求法律救濟。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4.舉證難既不利于法官斷案,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現實審判中,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之類的情形當事人基本無法證明,只要分居時間未到法定條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駁回訴請結案。認定感情破裂已成為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
5.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成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子女的撫養權,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若協商不成法院則從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決。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財產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動產,農村房屋并非夫妻雙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另案解決,但財產問題處理不好,離婚事宜也隨之擱淺。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
制定專門的審判程序。當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糾紛的解決。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爭議時,通過威懾力及強制性控制雙方激烈爭端,但是婚姻糾紛并非單純意義上的“控制”而是一種“治愈”。第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一般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適用三段論的模式做出裁判,這種剛性解決方式并不適用于婚姻糾紛。第三,法官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嚴肅感某種程度上會給當事人帶來壓力。而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序。
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據當地的習俗設計不同的樣式,盡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圍,給當事人一種親切、溫馨的感覺。法官可以跟當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讓當事人到了法庭能夠感受到溫暖。婚姻法庭的組成人員除了法官外需要調查員、社區工作人員和適當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糾紛的解決。
引入處理婚姻糾紛調查制度。由社區工作者與法官組成調。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八
答辯人:__,女,年月日生,戶籍地: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與上訴人__離婚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上訴請求1應予駁回。
(二)上訴請求2應予駁回。
(三)上訴請求3應予駁回。
(四)上訴請求4應予駁回。
二、下列財產,一審不予處理或錯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請求中院予以糾正。
1、被上訴人用于購買__房產的__萬元婚前存款;。
2、__房產裝修款__元;。
3、__汽車;。
4、上訴人貸款炒股轉走的現金__元。
三、由于時間變化,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已經發生變化,列舉如下:
2、__銀行貸款,現本息余額是__元。
四、根據事實,請求中級法院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如下認定:(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順序)。
1、認定被上訴人的婚前財產為__房產一套和現金人民幣__萬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2、認定__房產系上訴人出售__房產的房款所購買;(判決書第__頁倒數第__行,維持一審認定)。
3、認定被上訴人出資婚前存款__萬元購買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4、認定被上訴人用出售__房產的房款裝修__房產;(依據證據,重新認定)。
5、認定上訴人非法轉移現金__元;(判決書第__頁第__行,依據司法解釋,重新認定)。
6、其余認定不變。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一審有關事實認定錯誤,處理不當,應予糾正。
請求中院查明事實,作出正確的判決。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答辯人:__,女,年月日生,戶籍地:身份證號碼:
答辯人因__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認為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原因有四:
一、______;。
二、______;。
三、______;。
四、______。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九
民事起訴狀原告:xxx,男,19年區月日出生,漢族,住市區小號樓單元號,聯系電話:
被告:xx,女,198年月號出生,漢族,住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0年月經人介紹認識,相一段時間之后于200年月在市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于200年12月舉,行了結婚典禮。
婚后,被告經常為一些小事與原告爭吵,并對原告和原告的父母進行辱罵,后發展到身體沖突。
到年月,雙方實在無法共同生活,于是開始分居。
分居之后原告曾努力彌補雙方的關系,但是被告及其父母卻不斷對原告提出無理的要求,并數次辱罵原告,被告還數次故意毀壞原告及親屬家的物品。
被告的行為令原告身心俱疲,在朋友、同事間難堪、痛苦,并嚴重損及原告自尊、人格。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人生觀、價值觀不同,感情確已破裂,不存在復合的可能,因此,原告在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與被告離婚,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xx區人民法院具狀人:年月日附:結婚證復印件原被告身份證復印件民事起訴狀原告王××,女,19xx年2月19日生,漢族,住承德市雙橋區北溝小區5號樓6單元602室,身份證號132628195602191450。
被告劉××,男,1969年10月25日生,漢族,農民,住承德市承德縣雙峰寺鎮賈營村一組56號,身份證號130821196910xxxxxx。
案由:離婚訴訟請求:1.要求與被告離婚;2.由原告撫養兒子劉×;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約********元,其中*******元歸我所有。
4、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或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于××××年×月經人介紹相識,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兒子劉×。
由于婚前我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經常參與賭博、娼等違法活動,不務正業,經我多次苦心規勸,仍劣性不改。
被告婚后的所作所為,對家庭及親人極端不負責任,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完全、徹底破裂,夫妻關系名存實亡。
另我們夫妻存續期間擁有夫妻共同財產約*******元。
現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被告離婚并由我撫養兒子劉×,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元中的*******元歸我所有。
在(20××)第×號民事判決書中已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從20××年分居至今,雖然貴院在此判決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關系的機會,但原被告的情況依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彌補。
為此,對已經名存實亡的婚姻關系,原告依法再次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本院受理雙方離婚后經開庭審理于年4月3日下達(2008)芙民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雙方不予離婚。
小孩撫養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原、被告于1993年相識,并于同年九月結婚,現有小孩兩個:杜振源,男,1994年7月17日出生;杜琴,女,年8月17日出生。
原、被告在婚后期間,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一直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經常因為家庭瑣事而口角不斷。
1998年由于被告經常打牌,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被告見家中無錢,就到外面借高利賭,于是原、被告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還時常毆打原告,經村干部調解,被告仍無悔改之意。
二00一年被告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既未與家里通信,也未給小孩撫養費。
現在原、被告兩人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兩人的婚姻關系。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年12月結婚。
婚后生育兩個女兒,大女兒楊惠琳出生于年1月19日,二女兒楊思琪出生于年12月23日,現均隨原告共同生活。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好逸惡勞的惡習全都表現出來,被告外出打工從未給家里寄過生活費,他沒錢了還讓原告從娘家借了19000元,后還了5000元,至今還欠14000元。
被告于2008年12月23因敲詐勒索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原告和孩子在家盼望被告出獄后能好好的過日子,但被告出來后,非但不回家,還玩失蹤。
原告后來托人打聽到了被告的電話,打通后原告和被告商量著說想離婚,但被告以殺死原告全家相威脅,不同意離婚。
現原、被告已無感情可言,仍不能共同生活。
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兩個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結婚時嫁妝系原告所買,要求歸原告所有,由被告負擔訴訟費。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
上訴人(一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由上訴人補償被上訴人64317元。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審判決未查明案件的事實,致使在分割房產時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
1、被上訴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審期間,上訴人舉證證明了被上訴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辦公樓有一套房屋對外出租。雖然被上訴人對該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但被上訴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權權能;同時,該房屋房產權國資委已經多次承諾,該房屋如遇征收,補償款一律向被上訴人支付。即,被上訴人實際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訴爭房產,即便是判決歸上訴人所有,也不會造成被上訴人沒有房屋居住的“現實危害”。
2、上訴人無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審查明的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僅有一套房屋即訴爭房產,除此之外,上訴人在別處再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審判決結果將導致上訴人流離失所!更為可悲的是,上訴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隨上訴人生活,一審判決結果不但致使上訴人居無定所,更是要讓九旬老母隨上訴人一同流落街頭!
基于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訴爭房產時,未查明相關事實,致使判決結果造成實體上的不公平。懇請二審法院體恤上訴人的生活困難,依法改判!
此致
上訴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一
答辯人(被上訴人):李xx,女,xxx年3月10日出生,漢族,省縣人,住xx市xx區四季青鄉區14號樓。
答辯人因與張xx(以下稱“上訴人”)出資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海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已提出上訴。現答辯人針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是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法股東,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上訴人稱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不是事實。xxx年7月9日,答辯人受讓張xx在公司的20%股份,如此,公司完全由答辯人出資經營。答辯人受讓張xx的股份是用個人資產出資的,并在受讓股權后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答辯人受讓張xx股權及相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等均是委托丈夫xx辦理的。股權受讓后,答辯人也一直在公司工作,而且公司是答辯人夫婦共同投資經營的事實,不僅上訴人明知,而且也是眾所周知,上訴人主張答辯人沒有實際出資,顯然是歪曲事實。對此,答辯人在一審訴訟中已提供了工商檔案材料等充分證據證實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同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陳述:“xx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xx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權”。顯然,上訴人認為xx是“有代理權”的人,而不是“股權轉讓人”,上訴人該等主張也印證了其明知答辯人是公司合法股東的事實。
二、上訴人不構成善意第三人。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以“與上訴人簽訂轉讓協議是被上訴人的丈夫xx拿過來的”、“xx與被上訴人是夫妻關系,xx的簽字應該代表被上訴人,上訴人有理由相信xx有代理權”為由,主張其是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依法不能成立。事實是,上訴人早在十年前就與答辯人一家相識,且常有往來。尤其是上訴人于xxx年到答辯人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工作后,一直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對公司和答辯人家庭的情況十分了解。也就是說,上訴人明知答辯人是公司的股東,而且在知道答辯人住所、聯系電話,經常會與答辯人見面的情況下,與答辯人丈夫xx簽署轉讓答辯人股份的出資轉讓協議的行為,不合常理,更不構成善意第三人。理由為:第一,上訴人明知答辯人在公司的出資是個人出資,即使是答辯人的丈夫也不當然享有處分權或者代理處分權;第二,上訴人在能夠與答辯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與xx實施轉讓答辯人在公司出資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第三,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實其已實際支付了出資轉讓款,即上訴人并沒有支付出資轉讓對價。三、上訴人冒用答辯人簽名取得的《出資轉讓協議》,當屬無效。本案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已確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xx”的簽字并非答辯人所簽,同時主張出資轉讓協議書中冒用“李xx”簽字的行為人是答辯人的丈夫xx。但是,上訴人未提供證據對出資轉讓協議書中“李xx”的簽名是xx所為予以證實,而根據答辯人對丈夫xx字體的辨認,《出資轉讓協議》中“李xx”的簽名并不是xx書寫。據此,上訴人在答辯人既沒有轉讓出資的意思表示,也未進行過轉讓出資的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采取冒用答辯人簽名的方式偽造了《出資轉讓協議》,該出資轉讓協議依法應屬無效。上訴人據無效《出資轉讓協議書》,且在未支付對價的情況下,辦理了工商登記,取得公司股東身份,顯屬惡意侵權,損害了答辯人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維持。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二
答辯人:張x,女,苗族,19xx年x月xx日生,工作單位:xx縣xx局住址:xx小區聯系電話:xxxxxxx。
被答辯人:李x,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生,工作單位:xx縣xx中學聯系電話:xxxxxx。
原告的《訴狀》,答辯人已收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是原告為達到與答辯人離婚目的并獨占雙方共同財產而說的一面之詞,答辯人根據本案事實和法律,現答辯如下:
一、原告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沉迷賭博,粗于照管家務和兒女,沒有履行家庭責任,不懂尊老愛幼與事實完全不符,完全是被答辯人單方的一面之詞。
答辯人婚后一直尊老愛幼,對家庭負責,潔身自愛,勤于家務,答辯人沒有參加賭博的惡習,更沒有將自身工資賭光的事情。
二、不照管不教育小孩不是答辯人存在的問題,恰恰相反,不管不顧小孩的是被答辯人。
答辯人于20xx年xx月xx日生下女兒xxx,在縣醫院住院期間,都是答辯人母親照顧答辯人的生活。
小孩在2個月以前,天天是白天睡覺晚上哭鬧到天亮,都是答辯人和自己的母親﹙王美英﹚輪流抱她哄她,作為父親的被答辯人及所謂的爺爺奶奶,從來沒有在晚上小孩哭鬧時來抱過她。
那時小孩小,答辯人又在做月子,孩子的婆婆有嚴重的風濕病,但為了無辜的小孩當時我們母女只好忍氣吞聲。
滿月后,女兒都是答辯人一手拉扯到現在。
三、被答辯人是一個重男輕女封建思想嚴重的大男子主義者,經常對答辯人施予家庭暴力。
被答辯人一家人在答辯人剛嫁他們家門就已經有重男輕女的思想了,在答辯人懷孕初始就多次表達希望答辯人生下大胖兒子給他家傳宗接代的愿望。
剛結婚時,雙方感情不錯,后來感情發生問題主要是因為答辯人生下的`小孩是姑娘,所以被答辯人一家開始對答辯人開始有偏見,不時冷言冷語。
后來,答辯人及其母親﹙熬xx﹚處處找我的渣,就說答辯人打麻將不做會家務,總之是想盡一切的辦法驅趕我。
他們經常揚言把答辯人離了,再去娶一個沒有生過小孩的女人,為他們家生再生一個男孩。
最嚴重的是在20xx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被答辯人吃好了就去客廳沙發上躺著看電視。
答辯人正在喂女兒吃飯,看見被答辯人已經吃好就去客廳叫他來喂幾分鐘,但被答辯人馬上就動手打答辯人。
因此,答辯人于20xx年3月24日要求去民政局離婚。
后來為了小娃,答辯人還是忍了。
但是到5月21日,被答辯人一家又故伎重演,將答辯人母女倆趕出家門,還把答辯人的母親一起痛罵并侮辱。
所以,不是被答辯人訴狀所稱的是答辯人將小孩將小孩強行抱走,離開家門而是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及女兒驅趕出家門。
由上所述,因為原告家庭成員存在嚴重的重男輕女思想,他們不適合撫養答辯人的女兒xx。
法院判準女兒張xx由答辯人撫養,并由被答辯人每月支付女兒500元的生活費,直至女兒年滿18周歲為止。
四、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主張如下:答辯人認為婚姻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包括位于xx縣xx鎮xx路xx小區的房產、洗衣機、電視機、沙發等夫妻共同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答辯人要求法院依法公平公證分割我夫妻存續期間的產生的上列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被答辯人重男輕女是真,答辯人賭博、離家出走不管老幼是假;被答辯人意圖獨占雙方共同財產是真,雙方無共同財產是假;被答辯人實施家庭暴力是真,答辯人惡語傷人是假;被答辯人對婚姻存在重大過錯是真,答辯人存在過錯是假,以上幾點才是本案事實,才是雙方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
所以答辯同意與被答辯人解除婚姻關系,但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屬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共同財產,同時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答辯人賠償因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給答辯人造成的精神損失費兩萬元,并且將女兒的監護權判給答辯人,并讓被答辯人承擔每月500元的生活費用。
此致xx縣人民法院答辯人:張x。
xxx。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三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女,漢族,195×年××月××日生,云南省××縣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官南路怡園××小區×幢×單元×號。
答辯人因離婚糾紛一案,現就上訴人魏××不服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xxx3)民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提起的上訴,發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審判決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時間雖然不算短,但是這是在極特殊的情況下存續的。男女雙方自從建立婚姻關系后在較長的時間內,始終是伴隨著爭執和吵鬧,二人始終沒有能夠做到互諒互讓,沒有做到家庭的和諧和睦。早在xxx3年2月就曾提出過離婚,并簽署了離婚協議。由于多年來雙方當事人均需上夜班,如果離婚獨自一人無法單獨照顧年幼的女兒,出于為孩子著想,才一直未辦理離婚手續,使早已破裂的婚姻表面上一直得以延續而已。原審法院結合案件實際,還有于開庭后征求了現在已獨立生活并在本案中居中立的女兒的口頭及書面意見后,認定本案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已破裂,從而判決離婚并無不當。
二、原審中上訴人已表態愿意有條件離婚,其現認為雙方還有和好可能無任何依據。
一審中上訴人曾在庭審中提出多種意見,要么在何情形下才同意離婚;要么錯誤地認為晉寧縣的房子為其個人財產,兩處房產都歸其所有才同意離婚等所謂解決雙方糾紛的方案(對此可查詢原庭審筆錄)。這就說明在內心里,上訴人已完全認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現狀。如今,上訴人上訴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不知這可能出于何處,依據又是什么。本案的事實是,兩人在xxx3年協議離婚但未辦理離婚登記后,上訴人并未進行自我檢討,認識其自身錯誤,并未包容和寬待女方,反而至今還一味把爭吵和感情破裂的原因歸咎于被上訴人,認為是被上訴人的無理取鬧。持別要說明的是本案中雙方目前已分居近一年,在兩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及一審判決離婚后至今的`時間內,雙方并無任何溝通或者交流,和好之說如何談起。被上訴人過去已忍受了多年痛苦的婚姻,身心俱疲,目前身體狀況也不好,心灰意冷,無法再維持這名存實亡的婚姻,上訴人居然還聲稱雙方還有和好的可能,這簡直就是對自己的一種傷害。被上訴人堅決要求離婚!
三、上訴人稱一審判決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的主張不能成立。
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稱的房屋出租的租金,無任何證據證實,所謂租金目前并無結余。對此,一是自女兒讀初中后,上訴人的工資負責家庭的日常伙食費,被上訴人的工資及后來的房租,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用品購買及女兒的教育支出。女兒畢業后就業費用也由被上訴人支付;二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了位于晉寧縣的房屋,而裝修則是由被上訴人一人負責并出資,購房款與裝修款花光了包括所收取的房租在內的所有的積蓄;三是隨著年齡的增長,被上訴人身體一直不好,需要不時治療。同時,還需照顧92歲高齡的老母親,被上訴人所有收入不足以彌補各項開支,而多次找上訴人協商,上訴人均不愿拿出錢來,以至被上訴人在退休后至今還一直在昆明打工,辛勤操勞,補貼家用。由此可知,被上訴人現在手中哪兒來積蓄,如果說到積蓄,上訴人在一審答辯狀第三頁中倒是陳述其保管有“2萬3千元存款單”,倘若如此,那倒是夫妻共同存款,應當在本案中進行分割。
至于本案中雙方的共同財產即對兩套房屋的分割。分割時應基于兩人已經年老,主要考慮養老、居住的問題,根據實際情況,昆明市官渡區的這套房屋作為被上訴人單位的福利房,被上訴人的同事、朋友大都在該小區生活,判給被上訴人便于被上訴人日后的生活。并且,被上訴人92歲高齡的母親,住在昆明,需要被上訴人不時進行照顧,被上訴人目前的工作單位也在昆明,在昆明居住方便被上訴人的工作、生活及對老人的贍養。而上訴人目前已經融入到晉寧縣房子所在社區的生活中,由其在晉寧居住生活有助于其享受晚年生活。故,原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定,做出一人擁有一處房產的判決并無不當。
因此,上訴人在上訴狀中稱一審判決分割財產不公等主張不能成立。我方在此要重點說明的一點是,原審判決還沒有遵照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應當照顧婦女一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如果說財產分割不公也應是被上訴人認為分割不公才對。
此致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被上訴人):王某某。
二〇xx年八月二十七日。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四
尊敬的法庭:
面對原告起訴與我離婚,面對我與原告之所以今天走上法庭的地步有其不能忽視的原因,以及我不能不面對現實而表明我的觀點和態度。
第一、我從沒有思考我會主動走這一步,也不會走這一步。
因為我不愿意為此而干擾我從事我所追求的事業。
第二、我與原告不屬于感情破裂范疇而是屬于雙方對待家庭如何健康發展的思維方式不同而產生的分歧。
從長期的相處中雙方都承認在近30年的婚姻生活中不管出現怎樣的情況雙方都在為這個家庭而努力營造,從白手起家走到今天的基本小康雙方都付出了極大的代價這也是我們的孩子都反復的與我們雙方所表達的心聲。
而我也絕不會改變這個正確的信念。
這也是婚姻關系得以能長期保持的根本原因。
再加之雙方均無不良嗜好和行為如:賭博、酗酒、三者插足以及性生活的不和諧。
第三、原告為什麼會起訴:
1、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由于雙方脾氣性格差異較大原告文化素養思維素質和處理能力與我有很大的差距且總是處于劣勢地位,再加之生活的瑣事矛盾的激化過程中雙方針鋒相對互不相讓造成“兩口子打架”的局面而原告再一次處于劣勢而產生對我的積重難返的怨恨所為。
為此我完全能夠理解原告想急于解脫的的心情。
2、我所堅持的原則是:我的收入【近兩千元】用于家庭的重大開支和再“創業”積累如:為孩子購置房產等,而原告的收入【近1千元】用于家庭生活的開支,為此原告執意不同意雙方又互不讓步而造成。
第四、雙方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告方:
1、勤儉持家的過分表現限制了我生活的某些自由而近似于“苛刻”使我不能接受;。
2、對娘家的過分依賴不考慮我的感受;。
4、不從長遠觀點看待家庭的發展而只顧眼前利益甚至“存私房錢”;。
6、對待孩子的某些重大問題上屢次背著我造成極大的被動而執迷不悟;。
7、不能正確認識應盡義務而以“優點”自居也傷害了被告的感情。
被告方:
1、以“義務”的過分強調而忽視了自己事業的成功而原告為此所付出的代價;。
4、不拘小節的生活方式和處理方法忽視了原告的感受傷害了原告的感情;。
5、沒有正確地處理好事業與家庭的關系,這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6、很少與原告溝通意見使其雙方矛盾積壓;。
7、大男子主義忽視了原告人格和自尊極大傷害了原告的感情。
綜上分析可見,雙方都應吸取教訓以溝通為上和為貴才是明智的選擇。
第五、我的最后表態:
2、原告所指控的所謂“家庭暴力”不具法定意義,因此被告不同意離婚;。
3、我在尊重原告選擇的同時更尊重法庭的調解和判決。
最后補充:本人想聽一聽孩子的意見。
謝謝法庭!
答辯人:+++。
++年+月+日。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五
答辯人______,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址______。現居住于______。聯系電話______。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依法受理。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的起訴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法定離婚條件,答辯人不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一)雙方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礎。
(二)雙方均系再婚,對婚姻的認識更加深刻,更應好好的珍惜這段感情,維系再次獲得的婚姻。
雙方都是經歷過一次婚姻的人,再婚組成一個家庭不容易。經歷了第一次婚姻之后,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都應當樹立更加牢固的夫妻生活。雙方能夠走到一起,就證明雙方更明白婚姻生活的重要性。被答辯人堅持離婚,其理由也無非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什么雙方性格不合,如果真的是性格不合,被答辯人又為何要與答辯人結婚呢?這只不過是被答辯人沒有正當離婚理由的一中托詞。夫妻一起生活就是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擔起一個家的責任。雙方應該堅守自己的第二次婚姻,共同維系這份感情,更何況雙方還存在著維系婚姻關系的重要因素——兒子______。為了孩子,也應恢復正常的夫妻關系。
因此,法院不能僅以性格不合就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因此而判決雙方離婚。
(一)兒子尚小且患病,需雙方的共同照顧與呵護。
雙方婚后生有一子——______。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更何況兒子現在剛滿一周歲,還是襁褓中嗷嗷待哺的小嬰兒,且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更加需要父母雙方共同的呵護與關愛。反之,將會不利于孩子的.病情,嚴重影響女兒的就醫治療。兒子長大后也會使其心靈充滿陰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一旦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兒子判歸答辯人撫養為宜。
在兒子______出生后,被答辯人就對兒子極其冷淡、漠不關心,兒子的一切生活都是由答辯人一人負責,被答辯人未盡到做父親的監護職責。如果兒子由其撫養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另外,雙方的兒子______剛滿一周歲,尚未斷奶,更需要母親的照顧與關愛,一旦雙方離婚,從有利于孩子哺育的角度來衡量也不便由男方撫養。但男方須向其支付必要的生活、教育、治病就醫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所提之訴訟請求,既無事實根據又無法律依據。同時又考慮到孩子的健康成長問題,因此請求法院查明事實,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六
答辯人:
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
聯系電話:
答辯人因_____起訴離婚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_______的婚姻關系。
我與________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議離婚,在協商過程中,雙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________的婚姻關系。
二、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____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______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________元,與事實不符。該_____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_____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民法典及民法典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日期:
附:
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七
職務: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住所地(實際經營地):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譽權、隱私權的行為,刪除被告網站上刊登的全部侵權文章;。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______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刊登了一篇文章,題為《____________________》。該文章中進行了明確的報道,詳見原告提交的證據,同時警方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____檢察院(對本案原告)維持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即被告明知原告對_________(化名)的行為未構成____罪,但仍在報道中多處公開談論他人的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對原告的隱私權、名譽權造成了一定損害,同時也造成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原告及其代理人多次通過電話、發送律師函、申請表等方式催告被告,要求停止侵害、刪除文章,恢復原告的名譽,但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會。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
起訴狀副本____份;
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八
答辯人(被告):林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白沙大道xxx號江南xx苑xxx10棟x單元xxx號房。
就原告朱xx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被告特作以下答辯:
一、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原告為達到離婚的目的,在《民事起訴狀》中指責被告,稱被告“性格偏執,脾氣古怪,難以相處……”等等理由,被告不予同意。婚姻是男女雙方的事,不是一方的事,原告光說別人,不講自己,可以捫心自問一下自己的表現如何。既然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亦無意與其維持婚姻關系,故,被告同意與原告離婚。
二、婚生女兒朱xx由被告攜帶撫養,原告每月支付其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被告堅決要求擁有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女兒朱xx也必須由被告攜帶撫養。其他的事情被告可以和原告協商,但在女兒朱xx的攜帶撫養權這個問題上,被告不能協商。
1、女兒朱xx于xxx2年2月7日出生,至今未滿兩周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條“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之規定,女兒朱xx應由被告攜帶撫養,隨被告生活。
2、被告原畢業于廣西幼兒師范學校,系幼兒教育專業,教育女兒朱xx正好合適。況且,朱xx是女孩,隨被告生活甚是方便。與被告相比,原告沒有任何理由攜帶撫養女兒朱xx。
3、原告及其母親重男輕女,不應由原告攜帶撫養女兒朱xx。因生育的是女孩,被告在坐月子期間便已體會到原告及其母親的封建意識,女兒朱xx不能由原告攜帶撫養。
4、原告每月的工資為2700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二款“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等法律之規定,被告認為,原告每月應支付女兒朱xx生活費810元,教育費和醫療費憑有效票據由原告與被告各負擔一半,至女兒年滿18周歲止。
三、夫妻共同財產,由原告與被告均分。
四、原告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被告生下女兒朱xx七個月后,便開始上班,但由于女兒尚小,并且不愿跟隨別人,被告只得親自照看女兒,因此斷斷續續的工作最后也不得不中止。由于被告離婚時生活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原告應支付被告生活困難幫助費10000元。
五、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此致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十九
答辯人:王,女,19xx年×月×日生,漢族,××市人,××市某單位職工,住××市××區號。
因王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及請求如下:
一、同意與周離婚;。
二、要求婚生兒周小×由答辯人撫養,周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周小×18周歲止;。
三、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公司股份的賠償責任500萬元;。
四、判令周清償答辯人個人債務4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周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這也是周密謀已久的事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周與答辯人系200×年×月×日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周系再婚,而答辯人為初婚,200×年×月×日生育一兒周小×。兩人雖系經介紹認識談婚,婚前相處較短,但答辯人認為周已經過一次失敗的婚姻,應該會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歸宿,只是把家里當做換洗衣服的場所。周小×出生后,仍未能喚醒周作為一個父親、作為一個丈夫應盡的職責,在將答辯人母親張房屋拆遷補償款及積蓄騙光之后,便積極謀劃與答辯人的離婚。
周與答辯人之間的離婚糾紛已是第三次訴至法院審理,周曾于200×年g月×日時就向貴院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由于在庭審過程中,答辯人發現周偽造結婚證騙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頭訓誡處罰,并且答辯人還發現周惡意轉移公司股份,在此種情況下,周于200×年11月×日向貴院提出了撤訴。
基于周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周提出撤訴后,為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答辯人又于當月向貴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后由于答辯人準備不足向法院申請撤訴。
現周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系的維系沒有任何意義,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二、周并無撫養子女的責任心及誠意,請求判定周小×由答辯人撫養,并判令周每月支付20__元的撫養費。
從20__年2月×日周小×出生之日起,周就沒有認真負責地盡過一個父親的職責,周生活一直以來就是由答辯人承擔。非但如此,周小×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辯人的母親陪同答辯人一起將周小×送至醫院就診,周小×的入學及學習問題亦由答辯人一人負責。周從來就沒有好好地關心過周小×的生活、學習,其要求撫養周小×完全就是一個掩人耳目的托詞。
三、請求判令周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賠償答辯人500萬元的損失。
周為達到與答辯人離婚時,答辯人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20__年8月×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前火速炮制了一份與其胞弟周大×的200萬元的借條。很快又在周操縱下,該公司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周將其所有股權折抵200萬元的債務,并完成股權轉移。
以上行為,周顯然想通過一個合法的形式來實現其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首先,股份的轉移發生在周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個月內,并且從20__年3月份開始,周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貨款及住房的物業費,20__年6月份開始,答辯人一家便無法聯系上周,并揚言要與答辯人離婚,讓答辯人一分錢都得不到。
其次,債務的炮制與股份轉移亦發生在周親兄弟之間,更何況周大×根本就沒有向周借出200萬元的能力。
四、請求判令周歸還答辯人借款40萬元。
在婚姻生活期間,周以各種手段騙得答辯人的信任,共向答辯人借取個人存款40萬元,并于20__年×月×日向答辯人出具欠條,約定20__年12月前歸還。但此后,周便策劃著與答辯人離婚,并意圖轉移財產致使答辯人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此款系答辯人個人財產,應由周清償。
此致
××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陳訴離婚案件(優質20篇)篇二十
答辯人: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生,漢族,______市人,______市某單位職工,住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號。
因王______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特答辯及請求如下:
一、同意與周______離婚;。
四、判令周______清償答辯人個人債務40萬元。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周______之間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這也是周______密謀已久的事情,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周______與答辯人系___年___月___日于北京市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周______系再婚,而答辯人為初婚,___年___月___日生育一兒周小___。兩人雖系經介紹認識談婚,婚前相處較短,但答辯人認為周______已經過一次失敗的婚姻,應該會珍惜再一次的婚姻。
但周______在婚后很快就暴露其本性,常常在外花天酒地、夜不歸宿,只是把家里當做換洗衣服的場所。周小___出生后,仍未能喚醒周______作為一個父親、作為一個丈夫應盡的職責,在將答辯人母親張______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及積蓄騙光之后,便積極謀劃與答辯人的離婚。
周______與答辯人之間的離婚糾紛已是第三次訴至法院審理,周______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時就向貴院提出過離婚訴訟請求。由于在庭審過程中,答辯人發現周______偽造結婚證騙取法院立案,遭到了法庭的口頭訓誡處罰,并且答辯人還發現周______惡意轉移公司股份,在此種情況下,周______于___年11月___日向貴院提出了撤訴。
基于周______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在周______提出撤訴后,為維護答辯人合法權益,答辯人又于當月向貴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后由于答辯人準備不足向法院申請撤訴。
現周______再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答辯人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婚姻關系的維系沒有任何意義,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二、周______并無撫養子女的責任心及誠意,請求判定周小___由答辯人撫養,并判令周______每月支付____元的撫養費。
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周小___出生之日起,周______就沒有認真負責地盡過一個父親的職責,周______的生活一直以來就是由答辯人承擔。非但如此,周小___的每一次患病都是答辯人的母親陪同答辯人一起將周小___送至醫院就診,周小___的入學及學習問題亦由答辯人一人負責。周______從來就沒有好好地關心過周小___的生活、學習,其要求撫養周小___完全就是一個掩人耳目的托詞。
三、請求判令周______因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1000萬元的公司股份,賠償答辯人500萬元的損失。
周______為達到與答辯人離婚時,答辯人無法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_____年8月___日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前火速炮制了一份與其胞弟周大___的200萬元的借條。很快又在周______的操縱下,該公司召開公司股東會,同意周______將其所有股權折抵200萬元的債務,并完成股權轉移。
以上行為,周______顯然想通過一個合法的形式來實現其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首先,股份的轉移發生在周______提起離婚訴訟前半個月內,并且從_____年3月份開始,周______便未支付房屋的按揭貨款及住房的物業費,______年6月份開始,答辯人一家便無法聯系上周______,并揚言要與答辯人離婚,讓答辯人一分錢都得不到。
其次,債務的炮制與股份轉移亦發生在周______親兄弟之間,更何況周大___根本就沒有向周______借出200萬元的能力。
四、請求判令周______歸還答辯人借款40萬元。
在婚姻生活期間,周______以各種手段騙得答辯人的信任,共向答辯人借取個人存款40萬元,并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答辯人出具欠條,約定_____年12月前歸還。但此后,周______便策劃著與答辯人離婚,并意圖轉移財產致使答辯人無法分割共同財產。此款系答辯人個人財產,應由周______清償。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