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取決于調查方法和樣本選擇的科學性,因此在調查過程中應該嚴格遵循科學的原則和規范。調查報告范文六:社交媒體對青少年自尊心影響的調查研究。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一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立案調查的案件,認為已經查清違法事實,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機構寫出全部案件情況和處理意見呈請有關機構、領導或上級機關的書面報告。因此報告必須規范、全面、準確,讓案件承辦人以外的人看了,對該案便一清二楚。但現在實際辦案中,形成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往往沒有做到這一點。
目前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正文缺項嚴重。最易缺的有:調查經過,調查的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通過調查取得的證據,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的計算方法等等。
二是過于簡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過于簡單,不能反映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二是不能反映查辦個案的全貌。如在查辦無照經營案件時,就只“現查明,某某在××(地方)從事××經營,未在工商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了……”這么三言兩語,承辦單位負責人、核審人員、審批局長看了,不能對案情、調查經過、違法事實一目了然。
三是正文結構過于拘泥。現在多數案件承辦人員,在撰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時采用的是三段式寫法,第一段落交待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第二段落交待當事人基本情況,剩余的內容全部裝入第三段落,千篇一律。事實上這并不符合為文要求和規范,我們完全可以根據需要分層次、分段落進行敘述,尤其是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
案件的由來和調查經過。應以說明的表達方式概括地交代由來,包括發案經過,立案時間和批準立案的機關;調查經過,包括承辦人員的組成,調查時間、范圍、方法、步驟和主要問題及結果等。不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都應如實全部寫上。
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單位的,寫單位全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經濟性質、經營方式、經營范圍、營業場地、注冊資金等有關情況。當事人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單位、職務或職業、住址等。
違法事實。寫明已查清的違法事實和證據。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作案時間、地點、動機、目的、經過、手段、情節、非法經營額、非法所得、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圍繞這些取得的.關聯證據。
案件性質。通過對當事人所實施的違法事實和證據的綜合分析,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某個具體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其違法性質。注意不能一律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根據法律法規條款規定的方式不同,有時應用“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如列舉式規定。
處罰依據、處罰建議。處罰依據,是指進行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它是在案件性質認定后,或者是在先引案件定性依據的法律、法規條款后引用罰責條款,即依據什么法規,具體條、款、項進行何種處罰。處罰建議,是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法律規定,結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危害社會的輕重程度、主觀認識和態度,即從重、從輕理由,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逐項說明,并說明計算方法等。如有意見分歧,也應敘述,以供領導審批案件時參考。
當然,根據案情不同和案件性質的不同,可以適當增減其中一部分內容。如有的案件必須闡明當事人有主觀故意,有的則不需要;有的要載明當事人是否有“前科”;有的要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否曾經要求當事人“限期辦理”等。
現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的首、尾部一般沒什么問題,故不贅述。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二
204年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三
公司領導:
我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黃某盜竊一案,經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查證,已調查終結,相關調查處理資料已轉交我司紀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黃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入港參加工作,現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調度室陳軒電話,稱在405泊位34號門機處抓獲一名盜竊門機電纜嫌疑人,要求出警處置。接警后民警鄭華、吳祥生立即趕到現場調查。經查,發現34號門機電纜已被拆離電源箱,綁住電纜的“地牛”繩索被剪斷,電纜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間的鐵路土擋處發現兩把剪刀和一把割紙刀。據現場門機大隊員工反映,他們8日晚23時30分剛開完交接班會,在候工室候工,23時50分,34號門機報警器傳來斷電報警,值班隊長立即組織員工分兩路向34號門機包抄,在門機下抓獲盜竊嫌疑人黃某,黃對盜竊門機電纜供認不諱。
經查證詢問,黃某供認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駕駛摩托車竄入t5場,發現堆場的硅錳袋有開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盜竊了約5公斤硅錳放入摩托車尾箱,然后又用膠袋盜竊約15公斤硅錳準備裝入摩托車時,被保稅倉裝卸隊帶班梁其貴發現,黃扔下硅錳棄車逃跑。回到家后又換上橙色工作服,21時許從家里帶著作案工具竄到405泊位34號門機盜竊電纜,被門機大隊員工抓獲。
綜上所述,黃某盜竊港口物資、破壞港口設施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霞山港區派出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由于黃某案件性質十分惡劣,理應給予嚴肅處理,根據集團和我司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黃某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公司紀委。
附:1、黃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2、關于黃某盜竊案件的綜合材料。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四
近年來,由于科技和經濟的發展,各地檢察機關在自偵案件中廣泛使用同步錄音錄像,這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過,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應的問題:同步錄音錄像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它所產生的證據的法律性質是什么?筆者試就上述等問題略述己見。
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未對同步錄音。
錄像有明確的規定,僅僅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時采用錄音、錄像的記錄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了搜查的時候,在必要情況下,必要的時候,可以錄像。這些規定是具有與法律同等效力的,應該是視為同步錄音錄像的直接法律依據。
從我國刑事訴訟法來看,第42條第2款規定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七種證據;相對應的也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等七種偵查行為,上述七種偵查行為除通緝外,都是刑事證據產生的直接形式,可見立法者為了保證刑事證據本身的客觀性、合法性,專門就收集證據的偵查行為作出了特別的約束。但由于視聽資料作為刑事證據中的一種,是新生事物,刑事訴訟法還沒有對其收集程序加以規范。但是沒有對其規范并不意味著它不需要規范,在司法實踐中,它恰恰因為缺少規范性收集程序,導致偵查機關各行其是,公訴和審判部門各有標準,從而形成事實上的司法不統一。
在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將警察偵查行為劃分為五類,把在警察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的錄音直接規定為偵查行為。雖然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為偵查行為,但在司法實踐上,還是從立法意圖來看,同步錄用錄像都屬于一種偵查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
由此可以得出,檢察機關采取同步錄音錄像是一種訴訟行為,是一種偵查行為,是為證實案件事實,以記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扣押、搜查過程為手段的偵查行為。當然由于法律效力的問題,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亟需對它的取得方式加以總結、規范,并與審判部門達成一致,最終使依據該規范產生的視聽資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有人認為同步錄音錄像在檢察機關辦理的自偵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證明供述或證言筆錄內容的“三性”中的客觀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其所證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因而它不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但可將其視為言詞證據、物證、書證等其他類證據的附屬資料,與其共同形成一證據種類。
筆者對此不敢茍同,首先有必要區分同步錄音錄像與一般錄音錄像的不同,視聽資料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而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的法律規定,可以明顯看出七種證據是并列關系,不是包含關系,視聽資料是獨立于前六種證據的。現在不少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對證人作證時進行錄音錄像,用以固定證據,雖然是以視聽資料的形式出現的,但所形成的資料應該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證據一類的,與書面筆錄是沒有什么區別的,只是表現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錄音錄像是對過程進行記錄,不僅僅專門針對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還包括對當時的環境、檢察人員行為等進行全方位的、直觀的、不間斷的進行記錄。因此不能簡單地將同步錄音錄像形成的證據歸于《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前六種證據。
其次,誠然同步錄音錄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資料和供述或證言等書面證據一起形成完整的證據,但并不能就此認為不能單獨作為一項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它同樣能間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或部分事實,具備視聽資料的特點,可以單獨作為一類證據當庭質證。
從現行的法律來看,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檢察機關貫徹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視聽資料進行了解釋并規定了在偵查過程中可以由檢察人員或檢察機關指派有關人員制作,與案件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關的錄音、錄像、照片、膠片、聲卡、視盤、電子計算機內存信息資料等就是視聽資料。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同步錄音錄像所形成的資料是視聽資料的一種,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
(一)制定錄音錄像的操作規則。
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偵查》一章中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詢問被害人、勘驗、檢查、扣押書證、物證、鑒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進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記錄、記錄完畢由誰在筆錄上簽名、被收集人對收集的證據有異議的如何處理等細節問題,為收集除視聽資料以外的六種證據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規則,但對于視聽資料的收集程序、內容要求未作規定。
另一盤則供以后在訴訟中使用。如果后來在法庭審理時,當事人對警察提供的錄音帶所記錄的內容提出異議,則由法官主持,將封存的那一盤錄音磁帶調出,當眾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錄音磁帶進行核對。近來,英國警察機關根據《錄音實施法修正案》的規定,在進行訊問時,除了必須同時制作兩盤錄音帶外,有條件的還要同時制作兩盤錄像帶。據了解,從1999年開始,所有的警察機關在進行訊問時,必須同時錄音、錄像(兩盤錄音帶同時錄制,兩盤錄像帶也必須由同一個錄像機同時錄制,而不允許拷貝)。英國的這種制度和作法,保證了警察調查取證的合法性和證詞的可靠性。
(二)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采用了同步錄音錄像以后,不僅僅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而且檢察人員一舉一動皆在視線之內,哪些話是不違反法律的,哪些是違反法律的,都是我們所要考慮的問題,這就不能不談到非法證據的排除問題。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西方國家審判制度的重要規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包括兩個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經排除;通過不合法的搜查、訊問和取證等偵查行為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必須予以排除。這項規定在我國的法律中沒有什么思想基礎和社會根基,但在我國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這項規則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45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而在立法層面上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法則。新的刑事訴訟法實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在各自發布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了這一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則。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第一款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以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所以說一旦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應徹底否定其證據效力,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但是從司法實踐來看,以上規定脫離了實際情況,以“欺騙”為例,什么是欺騙,法律語焉不詳,而只是籠統地把所有“欺騙行為”歸于非法方法,這顯然是違背了偵查活動規律的。在自偵案件中,檢察人員往往會采取一定的審訊或詢問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會用到“欺騙”或者“哄騙”手段,這是偵查規律的必然要求。美國著名刑偵專家費雷德·英博在論述“允許使用的審訊策略和技術”問題時所言“審訊人員也應該了解法律所允許的審訊策略和技術。這些策略和技術建立在以下事實基礎上:即絕大多數罪犯不情愿承認其罪行,從而必須從心理角度促使他們認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過使用包括哄騙因素在內的審訊方法來實現。”美國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納曾經指出:“法律并不絕對地防止以欺騙手段獲得口供。在審訊中,是允許耍一定的小詭計的。特別是夸大警察已經獲得的、對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證據,讓嫌疑人覺得招供也沒有什么的預先的戰術設計,這都是許可的。其主要理由是,這些獲得許可的小詭計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國現在法律,則將以采取一切欺騙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非法證據”的規定顯屬不妥,因為它混淆了正當的審訊策略與通常足以導致被訊問人作出非自愿性陳述的非法審訊方法之間的界限,從而違背了偵訊活動的規律。
從這可以看出,此問題得不到解決的話,偵查人員將會無所適從。國外對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來說,排除法則(此處是指實物證據的排除)不是明文規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則。”并據此以判例的形式對司法實踐中相關“疑點證據”的可采性問題加以引導和統一規范。中國不適用判例法,但應該借鑒國外優良的規定,建立起中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五
桐廬法院離婚案件在民商事結案中的占比:2008年11.43%;2009年9.56%;2010年9.34%;2011年6.52%;2012年9.84%;2013年10.11%。除2008年比例較高,2011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來案件數量基本持平。我們以每個年度100件案件隨機抽取了我院六年間的600件離婚案件進行閱卷,掌握了相關情況。
1.訴訟主體。原告的男女比率2008-2013年分別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訴的人數基本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齡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個年齡段的案件數分別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離婚相對集中的年齡段為30歲至45歲。
3.起訴理由。家庭瑣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負家庭責任57起、57起、離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閃婚16起、犯罪13起、拆遷利益6起。起訴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瑣事爭吵,性格不合導致雙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斷案方式。法院調解離婚184件、撤訴167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163件、判決離婚66件、調解和好20件。主要結案方式為調解離婚、撤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離婚案件特點分析及問題探源。
(一)數據呈現的特點。
2.婚齡愈短的離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樣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訴離婚的數量分別為11、16、17、17、28、29(起)。
3.30歲至40歲的中年人離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訴離婚的277起,占比46.17%。
5.離婚理由趨于多元化。男性作為原告起訴離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離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遷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訴離婚的理由卻呈現出復雜和多元化。
6.調解離婚與判決駁回的案件比例較高,調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問題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觀導致兒女婚姻不幸福。據了解,我縣農村地區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對方家境很少考慮對象的人品與修養,只讓兒女雙方見上一兩面就談婚論嫁,加之涉及到禮金等經濟因素,多數在短時間內就鬧離婚。這些不和諧因素勢必會帶來婚姻風氣不正、離婚人群年輕化、法院調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輕人的婚姻觀易受外界干擾。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各類物質誘惑充斥著年輕人的生活,離婚已成為時尚。脆弱的包容心與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說離就離。
3.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文化程度相對不高。文化知識的匱乏會導致其法律意識淡薄,從而走上悲劇的婚姻歷程。許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是感到迷惘與不知所措,并未尋求法律救濟。對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審判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當事人之間矛盾的化解。
4.舉證難既不利于法官斷案,也不利于保護婦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現實審判中,家庭暴力、與他人同居之類的情形當事人基本無法證明,只要分居時間未到法定條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駁回訴請結案。認定感情破裂已成為離婚案件的棘手問題。
5.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成為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對子女的撫養權,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若協商不成法院則從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決。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財產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動產,農村房屋并非夫妻雙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在離婚案件中作出處理,而是讓當事人另案解決,但財產問題處理不好,離婚事宜也隨之擱淺。
三、處理離婚案件的建議和對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專門的家事審判程序。
制定專門的審判程序。當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糾紛的解決。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職能就是在當事人不能自行解決爭議時,通過威懾力及強制性控制雙方激烈爭端,但是婚姻糾紛并非單純意義上的“控制”而是一種“治愈”。第二,法官在處理糾紛時,一般應該嚴格的按照法律適用三段論的模式做出裁判,這種剛性解決方式并不適用于婚姻糾紛。第三,法官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嚴肅感某種程度上會給當事人帶來壓力。而現行的民事訴訟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適應婚姻家庭案件審理的現實需求,有必要針對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況,設定專門的審判程序。
建立專門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據當地的習俗設計不同的樣式,盡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圍,給當事人一種親切、溫馨的感覺。法官可以跟當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讓當事人到了法庭能夠感受到溫暖。婚姻法庭的組成人員除了法官外需要調查員、社區工作人員和適當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糾紛的解決。
引入處理婚姻糾紛調查制度。由社區工作者與法官組成調。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六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根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五類,包括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不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擬予銷案的調查終結報告、擬送其他機關處理的調查終結報告和其他終止調查的調查終結報告。相關程序規定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有不同的內容要求。
辦案機構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當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的,應撰寫調查終結報告。
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構成。其中,正文包括7個方面的內容:。
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職業或工作單位、住所等情況。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等情況。
違法事實包括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目的、手段,以及違法情節、違法所得、違法后果等一系列實際情況。記載違法事實,應客觀真實、內容全面、重點突出。
相關證據是指辦案人員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收集到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既然是相關證據,就一定與案件事實密不可分,無論其是否有利于當事人。
證明內容是辦案人員對證據與當事人違法行為關聯性的分析論證。對于重大案件及證據較多甚至相互矛盾的復雜案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證明內容非常必要,有利于辦案機構對證據的全面性、關聯性及證明力進行梳理,去偽存真,正確認定違法事實;有利于核審機構進行審查,以及最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性質是指違法行為所屬的`具體類型,如無照經營、虛假廣告、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這項內容涉及辦案機構對所調查違法行為的定性和認識,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說明自由裁量的理由,即辦案機構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其對所列違法行為原則上如何處罰,是從輕、從重還是減輕處罰,這樣處罰的理由是什么。在行政處罰案件中,辦案機構應該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主觀過錯情況,根據立法的目的、原則和相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是否處罰以及如何處罰。
處罰依據即辦案機構擬具體適用的法律條文。需要注意的是,在調查終結報告中應具體寫明所依據法律的名稱和具體條文,不能籠統地寫成依據某法或者依據有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報告中寫明處罰依據,是案件法律適用正確的基礎。
處罰建議即辦案機構最后對案件當事人提出的具體處罰意見,包括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或數額。
除制作擬予行政處罰的調查終結報告外,辦案機構還應草擬行政處罰建議書,連同案卷交核審機構核審。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七
從已發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點:
一、濫伐林木數量大,森林資源破壞嚴重。少則超指標濫伐數十立方米,多則超指標濫伐數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縣扶羅鎮常委副鎮長,分管經貿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間,姚在經營并兼任縣振扶開發公司法人期間,因開采重晶石礦需要木材撐洞和做礦架等用,于是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先上車后補票”或“不補票”的辦法,先后委托礦農在蒙沖蓋林場鐵巖山、黃爪灣、仙人坡肢、蒙沖灣等11處山場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組、老田組的、講溪組的、岑墳組的、皂溪村利寨組的、樂組的、鐵榜組的及丈溪村的與鎮企業辦聯營的股份林場杉木823侏。經聘請林業工程師鑒定,該823侏活立木蓄積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證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積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積92.9707立方米,計濫伐林木價值30020元。
二、發案村多為偏遠山村。這些地方交通不發達,經濟落后,群眾經濟來源是“以農為主,靠山吃山”,傳統農業模式典型。山區立地條件差,發展經濟受制約,而森林資源相對豐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發在清明節前。近幾年氣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毀林面加大,給集體帶來了較大的損失。如被告人吳代學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時,進到獅馬沖的責任田將一個星期前吹田坎時砍下來的柴草歸堆在水田坎邊,并堆在一起,用隨身帶去的氣體火機點燃雜草。結果造成森林失火,過火林地面積276畝,燒毀林木蓄積393立方米,燒毀幼林6500株,直接經濟損失達52140元。
四、絕大部分法律意識淡薄,林業法律法規知識欠缺,對濫伐林木的嚴重后果認識不足。濫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組干部,有的涉及鄉鎮領導,他們均認為超指標砍伐不要緊,林業站發現了最多罰點款,或者認為為了村組或鄉鎮集體利益超指標砍伐一點林木只有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對超指標濫伐林木的認識到了離譜的境地。如有人認為樹是村集體的,自己有權砍自己的樹,不管林業部門的事,對林業部門工作人員的制止置若罔聞。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納悶,并質問辦案人員其為了集體的利益,為何要其個人承擔責任。如被告人楊清權,系縣茶坪鄉林業工作站站長,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間,多次組織村民無證砍伐鄉管林木,執法犯知法,共濫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濫伐森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2萬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業管理人員的瀆職行為助長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按操作規程辦事,在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不了解采伐地點資源狀況,把采伐地點定得不具體,甚至只規定到村到組,無法進行作業設計或根本不搞作業設計,造成采伐混亂。另一方面,林業管理人員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后,沒有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不檢尺,有的甚至連砍代現場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運輸檢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執法欠力度,打擊不到位。由于諸多原因,林業公、檢、法的經費始終沒有解決,辦案費用均是自理,并有創收任務,因此,嚴重存在“以罰養警”現象。致使對犯罪分子打擊不力,處罰不到位。相當一部分案件被林業公安以罰代刑消化,起訴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經濟利益的驅動,絕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從輕處罰,其中更多的是被判處了緩刑。根本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組干部濫伐林木案件屢屢發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對策。
一、法律宣傳要深入,形式要多樣化。《森林法》雖已實施十多年,但在廣大農村尤其是偏遠山區,群眾對該法的內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這么個法,對違反該法要受何種處罰,缺乏足夠的認識。因此,有關森林的法律法規的宣傳要進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橫幅、寫寫標語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組、到農家,形式多樣化,使廣大群眾真正了解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同時可以采取到鄉鎮,到林區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說法,以案宣傳,用群眾身邊的事身邊的.人教育群眾,必然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辦案經費到位,加大打擊力度。由于辦案經費緊張,裝備落后,辦案手段原始,不僅嚴重挫傷了廣大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而且產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爭著辦、無油水的案件不辦、拖著辦或查而不力。查辦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錢被從輕處罰。因此要努力保障辦案經費,以便充分調動林業政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加大打擊犯罪分子的力度,嚴肅執法,杜絕以罰代刑,以費代刑的現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從快從嚴,懾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濫伐林木的現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強林政管理,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加強林業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培養,加強林業部門的干部隊伍建設,使林業部門的工作人員做到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規程操作,依法發放采伐許可證,加強林木采伐的監督管理,嚴格檢尺制度,從源頭上堵住濫伐林木的發生。同時,林業主管部門對林業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不護短,依法嚴懲,確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員盡責,防止濫伐林木的發生。
四、加強森林防火宣傳,提高防火意識。森林失火多發生在鄉村,多發在邊遠村組,且時間多集中在清明節前。因此,宣傳工作要到位,要細致,采取走村串戶地進行把工作做扎實,對重點戶要跟蹤督促。此外,還要重打擊,對造成影響大,損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從嚴查處和懲治。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八
調查報告標題的格式一般為“關于(被調查人職務)×××(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調查報告”。其中:
“被調查人職務”部分,可只寫被調查人擔任的主要職務,如已退休或在調查期間已被免職的,可寫明其原任主要職務;另根據實際情況,此部分也可不寫。
“(嚴重)違紀(違法)”部分,單純違犯黨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既違犯黨紀又違反政紀,或單純違反政紀的案件,可表述為“違紀違法”;擬給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可表述為“嚴重違紀違法”。
調查報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內容。
一、立案依據及調查工作的簡要情況。調查報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來源及立案依據,即根據什么人或什么單位的舉報、移送(如中央巡視組移送)等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涉嫌違紀問題,按照哪一級組織決定或哪幾位領導批示,何時初步核實,何時立案審查,何時采取“兩規”措施,以及調查工作的大體經過。其次要寫清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根據組織人事部門提供的被調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審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以前犯過什么錯誤,受過何種處分,是否當屆中央委員、候補委員或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級紀委委員,是否當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其中被依法終止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的也應寫明。
二、調查核實的問題和主要案情。這是反映調查成果的關鍵部分,是調查報告的中心。要根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要求,全面、具體、詳細地反映案情的來龍去脈、發展過程、因果聯系以及被調查人的違紀責任,并突出主要違紀事實和違紀事實的主要情節。要圍繞違紀構成要件展開敘述,寫明被調查人違紀的時間、地點、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從輕、從重、減輕、加重處分的情節等,有些案件還要寫明違紀的背景情況。
針對不同案件類型,要采取不同的敘述方法。對于一人一錯、多人一錯和一人多錯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違紀的先后順序來敘述。對于多人一錯的案件,還要按照責任的輕重,把每一個責任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應負的責任敘述清楚。對于一人多錯且違紀性質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調查人行為性質的輕重程度來敘述,先寫重錯,后寫輕錯。對違紀問題的性質,應作出準確概括,提出定性結論,若有的案件性質一時難以認定或難以概括表述,則采取寫實辦法,是什么問題就寫什么問題。具體敘述中,可將違紀問題分類后列小標題,將違紀事實與該事實的定性意見合為一部分,一事一議一定;對同一性質的違紀問題,應按時間順序敘述。對多人多錯的案件,可針對被調查人在違紀過程中的地位、行為、情節、所負責任等情況,將共同違紀的主要事實敘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責任;對被調查人除參與共同違紀外,還單獨實施其他違紀行為的,可在敘述其參與共同違紀事實后,再寫單獨違紀事實。
此外,對上級要結果的案件,無論查實或查否,都要對涉及的問題一一作出回答。對查實、查否和查清后構不成違紀的問題,要分別寫明。
三、調查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線索。應逐項列出涉嫌違紀問題清單,寫明線索基本情況、是否查證、證據狀況等。如線索較多、情況復雜,也可形成單行報告,作為調查報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況。應寫明暫予扣留、封存、提請保全、先行登記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數量、價值、保管等情況。如與司法機關協同辦案的,可一并寫明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與本案有關的涉案款物數量、價值等情況。
五、被調查人對錯誤的態度。要寫明被調查人的一貫表現和認錯態度。被調查人的態度,是指其對自己所犯錯誤的認識、看法及采取的行動,是執紀中需慎重考慮的重要量紀情節。被調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及上述人員的家屬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威脅、圍攻、毆打以及其他形式打擊報復;直接或指使他人出偽證、不出證,隱匿、篡改、銷毀證據,或嫁禍于人;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騙、威脅、賄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證據,或唆使知情人變證;直接或指使他人與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況,訂立攻守同盟,對抗檢查或進行反調查等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應重點寫明。
六、處理建議。要依據違紀的事實、性質和有關人員責任、態度,對照黨紀條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提出恰當、明確、具體的處理意見,并寫出相應的根據。主要包括:(1)黨紀處分意見,應寫明處分種類。如被調查人系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公務員,本應給予、但未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的,應一并寫明受處分后擬安排擔任的非領導職務層次(退休待遇)。(2)其他處理意見,如需追究被調查人刑事責任或其他紀律責任以及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的,需依法終止被調查人人大代表資格或撤銷其政協委員資格的,應一并寫明。(3)涉案款物處理意見,應詳細寫明建議對涉案款物作出收繳、責令退賠或發還等處理的意見。
另外,如系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起草調查報告,主要包括:(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須由調查組全體成員簽名。但有的案件調查組人員較多,又下設綜合組、談話組和若干外查組等,相互之間分工明確,某一外查組客觀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組負責調查的違紀問題相關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與討論調查報告既不可行、又沒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調查組組長召集各組組長集體討論,并在調查報告上簽名。考慮到談話組同志直接向被調查人談話調查,掌握情況較為全面,有條件的,可讓談話組其他同志一并參與討論。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較復雜,調查組在討論案件性質、有關人員的責任及處理建議時,可能會意見不一。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內部應再進行深入討論,使大家的意見盡量統一。如經過反復討論仍有較大分歧,按調查組組長的意見寫出調查報告。而鑒于調查組成員都直接參與了案件調查工作,對案情較了解,其不同意見對案件審理部門和紀檢機關領導同志在審理或處理案件時有一定參考價值,故應當在報告中對不同意見作適當反映,或另寫出專門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問題。
準確把握調查報告定位。調查報告擬認定的違紀事實,不得超出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違紀事實材料內容。調查報告是一種只限于紀檢機關內部運轉的審查辦案文書,只代表調查組及承辦案件的案件檢查部門意見,不代表所在紀檢機關意見,不宜直接向紀檢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或部門發送,也不宜作為會議材料提供給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以免誤導集體決策。案件審理部門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的案件審理報告,如不同意調查報告的部分或全部內容,并經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同意的,原案件調查報告歸檔備查,不再修改。
及時做好情況通報工作。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對被調查人的違紀事實、歷史情況及現實表現,往往有比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為進一步完善調查報告,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調查組可將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通報,并征求意見。實踐中,一般是由調查組口頭向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通報情況,且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根據通報內容,組織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對被調查人的黨紀處分,不得要求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向調查組所在紀檢機關報告其處理意見和建議。
高度重視實名舉報反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署真實姓名的檢舉人,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向其口頭通報所檢舉問題的調查結果并征求意見。對案情需保密的,應要求檢舉人不得泄密或擴散。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審理部門經審理并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審議后,再適時反饋舉報人。
此外,對被調查人同時違反黨紀政紀的,調查組只需起草一個案件調查報告,需給予被調查人黨紀、政紀雙重處分的,應分別寫明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具體意見及法律法規、黨紀條規依據。需注明密級的案件調查報告,應在首頁的左上角標注密級。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九
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著很多沒有完全解決的問題。根據上級法院的安排,我們近期對泰安市兩級法院審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我們采取走訪、統計、研討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專題調研,走訪了駐泰三大證券公司,召開了有資深律師、證券界人士參加的座談會,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礎上,形成了本調查報告。
(一)我市兩級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
截至20xx年3月,我市兩級法院共計受理委托理財類案件6件,其中,委托買賣股票糾紛1件,因委托理財合同而引發的財產關系損害賠償糾紛2件,一般委托合同糾紛2件,信托合同糾紛1件。在這6件案件當中,已經審結的2件,正在審理的4件。
(二)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件的特點及問題。
通過調研,發現我市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總體上呈現以下特點:
1、案件的數量較少但標的較大。從案件總量上看,與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財糾紛案件數量較少,但是,該類案件總標的達到1.65億元。
2、案件多發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財糾紛中,只有泰山區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買賣股票糾紛系發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發生于20xx年之后,這是由于股市長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發生的一些委托理財合同中約定的收益無法兌現,導致當事人發生糾紛,從而成訟。
3、案由較多,不統一。現在委托理財糾紛并沒有統一的類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在確定案由時也不統一,如有的定成委托買賣股票糾紛,有的定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有的定成信托糾紛,還有的定為一般委托合同糾紛。
(三)在審判實踐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2、審判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不足,判決缺少統一尺度。由于實踐中對委托理財合同的性質仍存在較大爭議,加之委托理財合同與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很少能找到適用于此類合同糾紛的法條,加大了案件的審理難度。
委托理財的概念,在實踐中比較模糊,不夠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財現象比較復雜,因此對概念的界定,實際上決定著法院受理委托理財糾紛案件的范圍。因此,委托理財的概念是我們首先需要予以明確的。有人提出將委托理財定義為客戶將其資金交付給管理人并由后者將該資金投資于證券、期貨等交易市場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進行管理,所獲利益由雙方按照約定進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費的活動。這里強調金融性質顯然是從委托投資的對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資的主體,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經貿、實業投資及其委托管理。所以,這一概念沒有涉及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將國債、股票或期貨合約等作為合同標的的情況,因此有些偏頗。還有觀點認為,委托理財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委托人將其所有或募集的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從事營利性投資經營活動,以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委托理財活動必須在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開設資金賬戶,通過證券或期貨經營機構方可進行。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財的實質,但卻忽略了現實當中存在的以實物資產作為理財對象的情況。
我們認為,委托理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委托管理或資產委托管理的行為。嚴格地說,“委托理財”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作為一個約定俗成的用語,它包含了現實生活中各種各樣的委托理財現象。委托理財合同有廣狹二義。廣義的委托理財合同泛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如不動產)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而狹義的委托理財合同僅指委托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的金融資產(如貨幣、票據等)委托給受托人從事投資管理活動的合同。以受托資產的種類為標準,委托理財可分為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和非金融性資產的委托理財。金融性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委托人將其資金、證券等金融性資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證券、期貨等金融市場上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組合投資、管理活動所引發的合同糾紛。我們所說的委托理財糾紛,就是指的此類糾紛。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
公司領導:
我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黃某盜竊一案,經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查證,已調查終結,相關調查處理資料已轉交我司紀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黃某的基本情況。
黃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6日入港參加工作,現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務中心環保隊員工。
二、案件經過。
20**年4月9日零時30分,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區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調度室陳軒電話,稱在405泊位34號門機處抓獲一名盜竊門機電纜嫌疑人,要求出警處置。接警后民警鄭華、吳祥生立即趕到現場調查。經查,發現34號門機電纜已被拆離電源箱,綁住電纜的“地牛”繩索被剪斷,電纜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間的鐵路土擋處發現兩把剪刀和一把割紙刀。據現場門機大隊員工反映,他們8日晚23時30分剛開完交接班會,在候工室候工,23時50分,34號門機報警器傳來斷電報警,值班隊長立即組織員工分兩路向34號門機包抄,在門機下抓獲盜竊嫌疑人黃某,黃對盜竊門機電纜供認不諱。
經查證詢問,黃某供認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駕駛摩托車竄入t5場,發現堆場的硅錳袋有開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盜竊了約5公斤硅錳放入摩托車尾箱,然后又用膠袋盜竊約15公斤硅錳準備裝入摩托車時,被保稅倉裝卸隊帶班梁其貴發現,黃扔下硅錳棄車逃跑。回到家后又換上橙色工作服,21時許從家里帶著作案工具竄到405泊位34號門機盜竊電纜,被門機大隊員工抓獲。
三、處理建議。
綜上所述,黃某盜竊港口物資、破壞港口設施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霞山港區派出所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給予黃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由于黃某案件性質十分惡劣,理應給予嚴肅處理,根據集團和我司的有關規定,建議給予黃某行政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公司紀委。
20**年4月22日。
附:1、黃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
2、關于黃某盜竊案件的綜合材料。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一
為了有效化解執行信訪案件,強化執行力度,突破執行難關,我們對全省法院的執行信訪案件進行了專題調研。在調研過程中,除了對執行信訪案件中存在的普遍問題進行全面、客觀把握之外,還專程與一些長期上訪的當事人進行對話。通過執行信訪這面“鏡子”,可以反觀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執行部門及時改進作風,跟進制度,扎扎實實將執行工作落到實處,用實際行動解決執行難問題。由于執行信訪案件在所有信訪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執行信訪已與執行難等問題形成一個鎖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將產生連鎖反應,推動其他環節的運行,使法院執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環軌道。
執行信訪案件本身都有著許多明暗交織的原因促成,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也會在執行信訪案件中有所顯現。據調查,執行信訪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執行效果與被執行主體的經濟實力密切相關,執行信訪案件也存在“巧婦難為無米之炊”現象。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屬弱勢群體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財產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等類案件。此類執行案件化解難度大,最易引發信訪。申請執行人往往因為年幼待養、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難;與此同時被執行人往往也十分貧窮、無履行能力。執行工作陷入無物可執,雙方皆有實際難處的兩難怪圈。
對訴訟案件的信訪,可以通過申訴復查、再審等方式救濟。而執行信訪案件的解決途徑單一,惟有將案件執行完畢這一條途徑,一些本應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的市場交易風險,一旦裁判確定,而又執行不能,風險則有可能轉嫁到執行法院。交易風險的存在,往往意味著必須有人為風險埋單,公權力救濟途徑使申請人規避了市場交易風險,由于種種客觀原因限制,一旦執行不能,申請人就會糾纏于法院,使得本來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審理途徑,轉變為執行信訪案件,問題堆積于執行環節。在執行環節中法院執行措施并無明顯不妥,但信訪人認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辯后執行法院不予理睬,致當事人信訪。一些執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濟途徑受阻,如應按執行異議、復議程序處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導致當事人被迫以信訪途徑申訴。
由于甘肅省高級法院加大了執行的督導,執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請執行人信訪比例下降,而被執行人、案外人的信訪比例卻呈上升趨勢。二零一二年,我們通過實施《執行流程管理辦法》,《執行公開標準》,《執行監督信封》制度,大力強化規范執行,公開執行,強化執行監督。二零一三年,實行“一線工作法”,深入基層加強執行案件的督察督辦,執行績效大幅提升。從執行信訪案件的數據反映來看,申請執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執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訪比例呈明顯上升趨勢。究其原因,可歸納為三個:一是執行力度加強導致被執行人情緒激化和對立;二是被執行人企圖通過執行信訪扼制執行;三是執行財產處分力度加大,在執行過程中,觸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當然,執行信訪案件累積也不乏有些上訪人基于投機取巧、無理取鬧僥幸心理而引發。該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正確執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對執行結果不滿、對法律條文理解不清,或通過執行人員的解釋仍然不理解,對法院有對立情緒。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為偏激,或對通過執行方式解決問題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實現不了,就把自己應承擔的風險全部強加于法院執行之上。
執行工作相對于審判工作而言,更容易發生信訪,這與執行工作的強制性和對抗性有密切關系,與案件審理環節實體判決和程序不當甚至違法相關聯,也有整個社會的誠信制度和氛圍息息相關,等等。
由于立、審、執分立,相關環節脫位,每個階段的辦案人員只關注自己負責的這一階段,而不在意其他環節的問題;有的甚至只求自己這一段平安過關、回避矛盾,將信訪風險推到下一個環節;有的存在判決等執行依據表述不清、執行內容不確定,或執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進入執行環節即遭遇難以執行的困境。
2、執行依據表述不明。案件執行的法律依據是已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的主文內容,執行內容不明確,使執行工作陷入被動,從而容易引發當事人的`上訪。一些在審理期間就本已喪失繼續履行條件的案件,判決的判項卻是“繼續履行合同”等簡單的表述,進入執行環節后令執行人員無法操作。
3、片面追求調解率。調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許多案件調解時辦案人員并不注重自動履行問題,對將來能否執行考慮不周、缺乏預判,甚至明知調解確定的內容無法實際兌現卻仍然積極以法律文書確認無法履行的調解結果,致調解后并無履行保障,將權利人權益無法兌現的難題交給了執行環節。
1、法院執行環節成了矛盾的最后歸結點。案件執行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最后環節,是矛盾糾紛的最終歸結點。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審判階段就得到了解決,但也有不少矛盾會繼續存在發展。這些最復雜的矛盾到執行階段已不可回避,最終爆發甚至激化。因此,執行作為訴訟的最后環節,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銳之處,也最容易引發信訪。
2、措施不力、依據有誤。執行過程中采取執行措施或所依據執行法律文書有暇疵、甚至錯誤導致執行信訪申請人利益受損。這類案件是指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執行或執行中存在瑕疵行為,或執行法律文書中有瑕疵,并給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造成影響的案件。這類執行案件的主要特點是:執行人員執行方法不當,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或簡單粗糙,機械地就案辦案,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
3、執行風險告知不明。當事人往往認為法院已判決了執行就是法院理所應當的事,沒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時應當向當事人清晰地告知執行風險責任,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的執行案件,應當向申請執行人告知清楚,申請執行人在執行階段負有舉證責任,如果不能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流動去向、財產狀況或線索,就要承擔執行不能的風險責任。但在工作實踐中,有的辦案人員未及時告知,導致申請執行人誤解,心存不滿。這樣當事人易把案件的風險責任全部歸于法院的執行環節。
4、終結程序設計不合理。執行案件往往無法一蹴而就,需要時間和條件。而當案件執行工作受制于客觀因素,短期內無法執行的,可以以程序終結結案。隨著情況的變化,需要恢復執行時,對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這種舊案并不計入辦案考核指標,缺乏相應的約束和激勵機制;而管理者也難以完全主動掌握,是否要恢復執行,有賴于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情況并由申請人提出請求,是否恢復卻要由法院執行部門決定。申請人往往認為執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將查找財產等職責轉嫁于申請人,對法院工作不滿。
無可質疑的是,執行隊伍中絕大多數執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執行干警對執行工作認識不足,缺乏應有的責任感和正義感,存在工作責任心不強、態度消極、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工作作風不正等行為,也是造成執行信訪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現為:案件執行力度不夠,辦事效率不高,執行效果不佳;執行方法不當,執行人員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辦案,沒有做好做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導致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激化,還引發當事人與執行人員之間情緒嚴重對立;執行公開性不夠。執行人員中嘴勤手懶現象普遍存在,執行人員接受一個執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沒有相關記錄,不但案卷反映不出來,當事人也不知道,這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法院沒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個執行過程沒有向當事人說清,有關道理沒有說透,也是造成當事人信訪的因素之一。
就甘肅省三級法院而言,執行機構在執行信訪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時間和精力。省法院執行局內設三個處,執行信訪案件專門由一個處負責,在接訪和督辦上全局三個處全員參與,對化解執行頗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訪化解任務勢必影響執行工作和執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如何化繁為簡,從工作機制,制度建設入手,將執行信訪引入法治軌道,成為一大難題。
萬事行為先。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也必須以切合實際的行動扎實推進。
據調查,執行隊伍建設各地均存在歷史欠賬太多,近幾年來,在強調執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礎上,執行隊伍人員配備相對有所改善,但重審判、輕執行的思想觀念未得到根本扭轉,最高法院規定的執行人員比例普遍未達到。同審判部門相比,學歷偏低,行政輔助人員轉任執行員,年齡偏大問題普遍存在,導致整體業務素質和辦案能力不強,造成執行質量和效率不高,進而引發信訪,所以內部治理還需從隊伍建設抓起,要選強配齊執行人員,從審判業務部門交流一批精通業務,重視程序,具有豐富社會經驗的中堅力量充實法院隊伍。
執行中應做到暢通法定救濟渠道,充分保障信訪人的權利救濟途徑,尤其應充分發揮執行程序異議復議制度的功能,將無序化的信訪問題引導信訪人積極行使相應法律權利,使之進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決。一些當事人因對案件的期望值與實際發生相距甚遠而上訪,上訪理念偏差,固守“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心態,以上訪為要挾,以求達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績效考核評比中將重大信訪、進京訪列為一票否決,使執行信訪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誤區,有關部門往往為息事寧人,做無原則的讓步。對于這類案件,法院要能頂住壓力。對于生活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信訪人,適當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圍解決信訪人的實際困難,是體現法院人文關懷、為民司法的有效舉措。但對不符合救助條件卻以無理鬧訪、纏訪的信訪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應改變花錢買平安的做法。否則,不僅破壞了基本的法律原則,造成極大的不公平,還會引發鬧訪人爭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動輒漫天要價等諸多負面效應,在社會管理方面后患無窮。由于在接訪處理過程中存在多部門干預,意見不一,難有定論等情形,導致此類信訪數量上升。類似案件中信訪人的利益訴求顯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馳,也與信訪的本質相悖,不僅不應被如此的無理取鬧而擾亂了正常的司法審判、執行工作,而且應將此類案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并將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給那些企圖通過鉆法律空子僥幸獲利的上訪人以可乘之機。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虛假訴訟、虛假調解之事;法院的執行查詢、劃撥、交付等執行措施處處受人阻撓;協助義務人對協助執行事項不予協助的情形常常發生;執行人員在執行中受到打罵圍攻的事例屢見不鮮。甚至有的案件申請法院執行后久無結果,申請人轉而尋求討債公司解決問題。顯然這是法院執行強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執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強制措施予以應對。
多數法院對于執行工作流程已有標準化管理,立案通知、風險告知、權利義務告知、財產報告等方面大都有書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交流,節省了辦案人員的時間、精力,也使當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進程。但由于執行工作要求時效性,執行過程中并沒有要求證據交換、質證等程序,在追加被執行人、執行到期債權等多類案件中,相關方會感到法院執行工作不夠公開透明。因此,法院應自覺接受執行各方當事人的監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網絡增強執行工作透明度,嚴禁暗箱操作,切實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執行中除了要規范運用異議復議程序,還應強化聽證制度,強化執行監督。
現行的執行案件結案計算標準,對于提高結案率有很大益處,但對于推進執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執行案件的結案指標統計將程序終結案件納入結案數據,至執行結案率、實際到位率等數據虛高不實;而程序終結制度其實是自欺欺人之舉,許多法院將無法按期執行完畢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終結的方式報結,而執行案件并未得到實際執行,久積成弊。一些信訪人看到法院宣傳的執行結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卻沒有得到執行,更會心生不滿。因此,建議最高法院從上到下統一執行機構的案件管理,改革執行案件的結案統計標準,改革執行案件程序終結制度。
執行實務中尚有很多法律規定空白之處,近年的修法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執行工作法律規定不完善的現狀。建議最高法院針對執行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爭議問題,盡快完善立法,及時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以適應日新月異的現實變化。
當今社會許多市場主體追逐財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風險意識,更有一些人誠信理念缺失,失信、賴債之事頻發。有些人明顯有履行能力卻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對抗執行。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不完備,客觀上助長了失信人恣意妄為。應從制度層面對此種情形加以轄制,使其切實體會到失去誠信、不履行執行案件債務責任的嚴重后果。近些年法院開始實行對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規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都是強化社會誠信、促進執行工作的有力舉措。法院應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發揮勇于擔當責任的領頭羊作用。建議今后對失信被執行人市場準入,招標投標,銀行融資,資質認定等方面出臺相應的禁止或限制措施,從制度上限縮其市場空間,在促進執行工作開展的同時,也引領社會的誠信一體化建設,進而為執行工作創造良好的誠信氛圍。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二
區公安分局被評為全省“三基”工程建設先進集體和全省執法質量優勝單位;開發區公安分局也被評為全省執法質量優勝單位。我們認為,我區的社會治安工作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圍繞全國“會議”、北京奧運會和村級換屆選舉等重點事件和敏感時期,加強對重點人、重點事、重點物的排查和控制,認真做好風險評估、預案演練等相關工作,并落實各項管控措施。建立重大群體性的事件隱患專案經營和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化解、預防和處置重大群體性的事件,確保社會政治穩定。
始終保持對違法犯罪分子的“嚴打”高壓態勢。區公安分局破獲刑事案件2898件,同比上升4.55%,其中破獲毒x犯罪案件165件,同比上升13.79%;查處治安案件5159件6028人次。開發區公安分局破獲刑事案件928件,同比上升4.04%;查處治安案件2590件,同比上升58.4%。兩個公安分局共破獲命案7起,破案率達100%。
深入實施“實效大防范”工程,扎實開展“平安大行動”,建立點、線、面相結合的巡防機制,不斷深化“三基”工程建設。加強外來人口管理,全區外來人口登記率達93%以上。繼續完善群防群治機制,大力實施社會科技防范“天網”工程,實行人防、物防、技防三結合,確保社會治安穩定。
認真落實從優待警、從嚴治警措施,嚴格按照隊伍正規化管理的要求,深入開展大學習、大討論、大練兵、大接訪等活動,不斷提高民警素質,確保了隊伍的清正廉潔。全年沒有發現干警有違法違紀行為。
我區的社會治安工作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存在的問題也比較多,面臨的困難不少,總體形勢仍比較嚴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雖然通過公安機關開展“首季攻堅”、“四整治一攻堅”等專項行動,各類嚴重刑事犯罪苗頭有所遏制,發案總量有所下降,但總的來說,刑事治安案件依然偏高。2008年,全區(包括開發區)共立刑事案件7669件,受理治安案件14863件。尤其是侵財型案件呈上升趨勢,僅2008年11月區公安分局所立的618件刑事案件中,“兩搶”案件有35件,同比上升45%;入室盜竊案件有276件,同比上升20.6%。同時,青少年違法犯罪有增無減,黃、賭、毒等案件明顯反彈,利用高科技手段實施詐騙愈演愈烈。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社會利益格局的調整以及當前金融危機的影響,各種深層次矛盾和問題進一步凸現,對社會穩定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和沖擊。其中,因征地拆遷、鄰里糾紛、復退軍人待遇、非正常死亡、勞資糾紛等矛盾和問題引發的群體性的事件尤為突出。據調查,2008年1-11月,全區共發生5人以上集體上訪事件達141批次,涉及人員達1655人次,同比分別增長74%和49%。
流動人口管理制度還不夠完善,管理工作僅僅停留在登記上,在動態管理上沒有真正做到底數清、情況明。對出租房屋管理還不夠到位,公共場所管理較為薄弱,特別是對網吧、酒吧、發廊等娛樂場所的管理,由于涉及多個部門,尚未形成合力。群眾工作基礎薄弱,治保調解組織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另外,由于個別部門和單位領導認識不夠到位,資金投入不足,監控設施覆蓋面不廣,也削弱了社會治安防控能力。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三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加大,城鎮經濟不斷發展,大量的農民從農村轉移到城市,成為城市建設的生力軍。農民工群體為中國城鎮化的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是不可否認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缺乏,特別是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問題較為突出。建筑行業(含交通道路建設)的從業人員絕大部分是農民工,解決好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是關系農民工切身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社會城鎮化發展、關系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為了進一步了解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問題,近日,筆者針對我市市本級20xx年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投訴、受理情況進行了認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報告:
據統計,20xx年市本級人社部門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42件,清欠農民工工資1557萬元,涉及農民工1680人。處置欠薪xx18件,涉及農民工1239人。
(一)拖欠工資主體主要集中在建筑業。
從市本級投訴人的從業行業看,建筑業投訴涉及1520人,占投訴涉及總人數的%。建筑業以體力勞動為主,行業進入的門檻低,適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壯年農民工,這個行業也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最嚴重、最普遍的行業。
(二)投訴涉及人員勞動合同覆蓋率低。
20xx年,xx市本級接到投訴的涉及人員基本上都沒有具體的勞動合同,沒有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發生勞務爭議時很難提供必要的依據作為工資發放的依據。
(三)群體性案件發生的比例較高。
在市本級受理的被拖欠工資的案件中,群體性的欠薪案件發生比例較高,20xx年共立案42件,造成xx的有18件,占所處理案件總數的%。建筑行業農民工,以鄉土地緣為紐帶形成各個作業班組,一旦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鄉土人情往往會使得他們趨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討薪。極個別人員采取堵路、潑汽油、到政府部門x等極端方式討薪,從而釀成xx。群體性案件容易導致社會矛盾和暴力沖突,是造成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農民工xx意識不強。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不少人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由于農民工求職心切,在受雇用時不知道要與老板簽訂書面的合同,常常僅是以口頭形式和老板約定相關合同。一旦發生糾紛,農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在法理上很難取得有利對待。
(二)建設單位(業主)、施工單位的資金鏈出現問題。20xx年受銀行信貸政策調整及國家限制購房政策的影響,部分建設單位和企業融資困難,流動性資金不足,直接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項目層層轉包、違法發包情況嚴重,個人承包者無能力支付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建筑工程應當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并要求企業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目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將工程勞務發包給包工頭,一個工程項目經過3-5次的轉包普遍存在。由于包工頭資金不充裕,承擔風險的能力差,一旦出現包工頭之間因結算存在爭議或資金不及時到位,或者施工企業將工程款交給包工頭,讓包工頭發放農民工工資,但包工頭卷款逃跑工程等情形,都會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
(四)承包建設者為了擴張經營規模,承攬與自身管理能力不相適應的工程。工程項目的撥款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手續,而且只能按照合同規定的節點撥付工程款。建筑公司采取層層分包、轉包的方式要求包工頭墊款施工。在承建單位資金不充足的情況下,只能拖欠包工頭的工程款,包工頭又將風險轉嫁到農民工身上,形成惡性欠薪的循環。
四、對策及措施。
(一)廣泛宣傳,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氛圍。各級政府和機關部門應高度統一思想認識,將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作為創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指標之一。通過在街道、社區、網絡、電視媒體等方式宣傳,內容緊貼企業主和勞動者關心的內容,引導企業嚴格遵循《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提高企業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和諧發展。
(二)建立勞動者xx援助制度,提高勞動者增強xx意識。建立完善勞動者xx免費法律援助制度。各級政府應當增加就業培訓的投入,舉辦各種針對務工的各種就業培訓及法律普及培訓,增強勞動者的法律素質,提高勞動者的xx意識。同時還應當盡可能的收集相關就業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業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的應對措施,特別是當工資遭受拖欠時,一定及時找相關工會或勞動部門解決,如不能及時取得應得的工資,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xx,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高度重視,整治非法掛靠、違法分包行為。一是成立工程專項治理整頓領導小組,制定整治方案,分步實施。二是調查摸底,造冊登記。對轄區內在建工程的基本概況、在建企業情況、違法違規事實等一個不漏登記在冊。特別是弄虛作假,騙取工程的;不具備與工程建設相符的施工能力,經多次督促整改仍無改觀的;有嚴重違法、xx行為的等要詳細登記,表述清楚。三是明確職責,查處到位。只要認定為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一律視為無效。若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四是嚴格工程項目的審批管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項目企業不再審批新建項目。五是嚴格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擔保管理,對沒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務以及發生新拖欠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部門一律停止其新項目的招標投標。
(四)建立健全企業信用機制。要建立健全嚴格的信用管理機制,完善各行業特別是建筑市場不良信譽記錄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逐步建立健全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公示制度。對各個企業實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對容易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重點企業和單位,專項登記造冊,專人跟蹤監控;被監控的用人單位要每月定期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書面報告勞動用工、工資支付、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等情況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合法、科學的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對勞動保障誠信示范企業和企業勞動保障失信行為通過一定的信息平臺予以公示,對多次拖欠工資或拖欠數額巨大的用人單位要在政府網絡和新聞媒體公布,向社會曝光。
(五)明確職責,建立健全拖欠工資齊抓共管機制。加強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齊抓共管態勢。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是勞動執法的主體,但是勞動執法并不是完全獨立的,需要其它執法部門和職能部門的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涉及面廣,復雜多變,僅靠勞動監察部門的力量,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與各部門的協調,堅持多溝通、多聯系、多配合,使各部門在工作中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發揮多職能部門的作用,推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如:建設行政部門要按照標準嚴格把好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關,杜絕不夠資質、沒有經濟實力的建筑企業承建工程,嚴肅查處建筑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對建筑施工企業發生拖欠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導致集體停工、xx或集體xx等事件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以任何形式參加新項目的投標,并給予相應的企業資質處罰;取消或降低資質等級;經貿、招商等部門要對新辦企業嚴格審查,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無故克扣、拖欠工資的企業,不予辦理工商執照年審等。
(六)在建筑工地推行“一卡通”切實保障農民工工資的發放。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到銀行辦理“一卡通”農民工工資專戶,并根據實名制用工信息為農民工辦理“一卡通”工資卡。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承包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工資性工程款必須按月支付。建設單位按照工程進度或工程量每月將工資性工程款存入施工總承包企業在銀行開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施工總承包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將農民工工資通過工資專戶直接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卡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一卡通”工資專戶,并監督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通過工資專戶將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本人工資。
(七)依照法律規定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份子堅決打擊。人社部門及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行xxxx自治區人社廳、公安廳、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規定》,規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處理“惡意欠薪”案件,增強法律的震懾力,保障農民工權益。在打擊不支付報酬犯罪分子的同時,堅決遏制農民工惡意討薪。各部門在解決拖欠問題時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于極少數企業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虛作假、偽造拖欠證據索取不當利益,或為達到其他目的,以討薪名義,敲詐勒索,制造xx,給社會帶來負面、甚至惡性影響的“不法討薪”行為,要予以曝光并嚴懲;觸犯法律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四
市信訪局:
按照市信訪大廳《來訪事項轉送通知單》(伊信訪轉字[20xx]149號)要求,我廠信訪領導小組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處理王晶瑩上訪問題,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上訪人王晶瑩,女,46歲,多年下崗,20xx年辦理了退休。該人從1996年我市企業實行養老統籌開始到20xx年,始終沒有繳納養老保險。直至20xx年,才分兩次補交了1996年至20xx年欠繳的養老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加企業承擔部分)共計9,505,89元。當時,人勞部門同志已經為其講清楚企業部分交不上了,但王晶瑩同志主動要求補交,并認可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統由其個人承擔。現上訪人王晶瑩反悔當初,要求我廠償還她繳納的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同時,還要求工廠補發她的下崗生活費。
我廠于1995年全面停產,企業無財力,職工養老保險企業承擔部分完全由天保補助解決。具體由市財政控制使用,按職工個人交納額的一定比例進行資金匹配,每年辦理一次。職工個人沒有交納的,天保補助不匹配。由于王晶瑩同志在1996年至20xx年期間,沒有按年度及時交納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金,致使企業應承擔的部分沒有匹配上。起因在于王晶瑩同志個人沒有及時繳費。類似情況,我廠還有百余例。
處理情況:
2、關于補發下崗生活費問題,我廠現有在冊下崗職工167人,無一人享受下崗生活費,因此,根本不存在補發放下崗生活費問題。
當否,請指示。
伊春木材綜合加工廠信訪辦。
20xx年8月13日。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五
**市信訪局:
****2011年**月**日接到市信訪局“*信轉交[2011]**交**號”文后,對于信訪人**、***等**人反應********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高度重視,立即召開了黨政聯席會,專門組成了以****志為組長,******同志為成員的信訪工作調查組,對該信訪件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采取談話、核實等方法對信訪人提出的問題展開調查。該案件已查證清楚,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信訪人基本情況。
****,男,漢族,****年**月生,現住***,戶籍所在地*************,男,漢族,身份證號*******,現住*******,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二、反映問題。
信訪人反映***************,要求:**********。
經調查查證,******是******的工程項目,總承建方為,*****公司將工程施工分包給******等人,***又分別將工程分包給*****等人進行施工。
1、信訪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訪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四、處理建議。
根據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意見:
一、信訪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無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資的問題。調查組經調查認為:****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項雙方存有爭議,建議進行司法調解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信訪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資問題,應由***支付。
經調查組調解,***答應于***年*月**日前支付***萬元給**用于工人工資發放。下余部分正在與各方協商解決,進行妥善處理。
三、信訪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項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問題,經調查組調解,**公司答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調查人:**。
**。
***年**月**日。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六
現在,我發現有許多小學生總會帶一些零花錢來小賣部里去買零食 可是,這些同學的零花錢是從哪里來的呢?因此我為此事作了一份調查報告。
我調查了一些同學們,他們有的說: 是壓歲錢。 有的說: 是早餐省下的。 可是,這些同學說的是真的假?我決定去問問這些同學的家長。他們有的回答: 我沒有給她錢呀! 也有的回答: 怪不得我給他坐車錢,他還是那么晚才回來。 根據我的調查,我發現去偷爸爸媽媽的有百分之二十,騙爸媽的有百分之五十,其他的同學有百分之三十。
有些同學是去偷或騙爸媽的錢。
小學生的零花錢主要是從這些地方得來的:
爸爸媽媽給他們的搭車錢,他們卻用來買些零食。
過年的壓歲錢用來上網吧,打游戲機等。
大量的事實告訴我們,他們手上的錢,大部分都不是父母給他們的,而是他們自己偷的或騙的。
小學生從小就有這種不良習慣,會影響小學生的一生。所以我希望家長得把這件事管理一下,不能再讓小學生發生這種事。
案 由:私設暗管廢水排放至廠區西南側自然坑
案 件 來 源:群眾舉報
當 事 人:邢臺縣聚龍再生造紙廠
法定代表人:武鳳燕
職 務:廠長
地 址:邢臺縣東先賢村
電 話:13931904622
調查經過:20xx年2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來到邢臺縣聚龍再生造紙廠,對該廠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廠廢水排放至廠區西側,未達到零排放,污泥處置未存放至專用場所。
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事實:私設暗管廢水排放至廠區西南側自然坑內
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
經過我的一番調查和走訪十個家庭的用電情況,我發現有2個家庭的耗電量非常小,原因是家里的家用電器工作時間小,并且家里的有些家用電器就幾乎不用。相反,有的家庭的耗電量則是非常大的。原因是家里的用電器不僅多,而且用電器幾乎一天24小時的工作,那么耗電量能不大嗎?有32個家庭的用電器較多,但耗電量卻小,有3個家庭的家里的家用電器較多,耗電量相對前面家用電器較多的家庭,家里的家用電器耗電量居中。
通過我的調查和走訪,深入研究分析后,那些家用電器較多的家庭耗電量非常大的家庭,冬天來了嘛,家里的電褥子一天幾乎都是開著的,家里的電視機,電腦等用完不拔電源,指示燈仍然亮著,耗電量較小,居中的家庭,家里的電褥子是晚上睡覺前開著,睡覺的時候關掉,并且家里的其他家用電器也不注意節能,而有的加庭耗電量較小,是因為電褥子睡覺的時候開一會,睡覺的時候關掉,家里的其他家用電器也注意節能,例如:看完電視主動拔掉電視機的電源。
其實,我們每個家庭都可以做到節省電的,一個小小的動作便可以做到節省電。如果一個家庭一天節省1度電,那么全中國大約13億人口便可以節約13億度電。13億度電,那將消耗我們的多少資源,那是一個那一想象的天文數字,每一個人只需簡單的一個動作,便可以為地球節約資源。希望每個人都能從自己做起,從身邊做起,做到不浪費,節約每一度電。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七
一是建立預審查制度。案件承辦部門在登記接收保險舉報投訴案件后,應及時進行預審,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或者不適宜由本部門辦理的案件,原則上,應于分管局長簽批后3日內退回法制處并做出相關說明。
二是明確了核查范圍。所有實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都應進行調查核實,且在調查核實過程中可以要求舉報人說明情況,提供資料;匿名保險舉報投訴事項則應區別情況辦理,凡舉報線索清楚,附有一定證明材料的,均應調查處理。
三是規范了立案流程。對屬于案件承辦部門職責范圍并決定赴現場進行檢查的舉報投訴案件,應填寫立案審批表,經案件承辦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提請分管局長簽批。決定立案的,應當在決定立案之日起3日內指定案件調查人員,并啟動相應的現場檢查程序;決定暫時不予立案的,不直接進入現場檢查程序,需要赴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的,案件承辦部門可以下發《案件調查通知書》,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形成案件調查報告,由分管局長根據案件調查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決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立案審批表上簽批意見;核查完成后決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長在信訪案件辦理單上簽批意見。四是實行回避制度。《規程》明確規定,案件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案件調查事項或者信訪人、被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一是規范了案件調查程序。調查人員在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工作證件等合法證件。在具體取證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中國保監會現場檢查工作規程》的相關規定,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編制案件調查工作底稿,如實記錄檢查相關情況和認定事項內容,具體檢查人員應當簽字確認。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八
25月18日,宣州區執法人員在對位于梅西路西林二村b棟17號的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注冊資本金異常變動,隨做了現場檢查筆錄,在進一步的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存在涉嫌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經請示批準立案調查,辦案人員于5月20日,對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證據,制作了談話筆錄,現調查終結,匯報如下:
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成了日期:20xx年3月3日,住所:xx市區西林二村b棟17號,法定代表人:楊大松,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號:3425000xxxxx,經營范圍: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注冊資本金:六十萬元整。
20xx年3月3日,楊大松與吳成蘭共同出資60萬元,分別占出資額的75%、25%,注冊成了xx市華藝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從事室內外裝飾工程設計、施工;門窗制作、安裝;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水電安裝;廣告設計、制作、發布;以下限分公司經營;家具生產、銷售的經營活動。公司成了后,當月的.7日,楊大松又將公司承包給程紅福經營,并將公司的資金60萬全部交由程紅福操作,由楊大松本人掌管賬目,并約定從經營的利潤中提取8%-10%歸公司所有,程紅福負責公司的運轉費用。由于經營不善,二人所協議之事,于7月底終不歡而散,以上事實,楊大松本人均予以確認。
證據一:現場檢查記錄一份(證明檢查中發現的情況);。
證據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證據三:談話筆錄一份(證明違法事實及經過);。
證據四:承包協議一份(證明違法事實的存在);。
證據五:當事人給承包人的資金轉賬單復印件一份(證明承包經營的存在)。
當事人自公司成了后,未按公司法的規定正常經營,反而以承包的方式將公司營業執照出租給程紅福經營,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64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規定,屬于擅自出租營業執照的行為。
當事人沒有對以上事實提出異議,因為不懂,并且該行為已經終止,請求從輕處罰,鑒于上述情況,依據《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三條,建議對當事人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7條“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的規定,并建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
案件查處調查報告(專業19篇)篇十九
**市信訪局:
****20xx年**月**日接到市信訪局“*信轉交[20xx]**交**號”文后,對于信訪人**、***等**人反應********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問題,高度重視,立即召開了黨政聯席會,專門組成了以****志為組長******為成員的信訪工作調查組,對該信訪件所涉及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調查組采取談話、核實等方法對信訪人提出的問題展開調查。該案件已查證清楚,現將調查結果報告如下:
****,男,漢族,身份證號*******,現住*******,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信訪人反映***************,要求:**********。
經調查查證,******是******的工程項目,總承建方為,*****公司將工程施工分包給******等人,***又分別將工程分包給*****等人進行施工。
1、信訪人***,承接***分包的****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2、信訪人****,承接***分包的***工程,工程款***元,已支付***元,剩余***元未支付。
根據調查情況,調查組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作出處理意見:
一、信訪人****反映的***公司拖欠其工程款,致使自己無法支付所下欠工人工資的問題。調查組經調查認為:****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其工程款,下余款項雙方存有爭議,建議進行司法調解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信訪人*****等人反映的***拖欠工資問題,應由***支付。
經調查組調解,***答應于***年*月**日前支付***萬元給**用于工人工資發放。下余部分正在與各方協商解決,進行妥善處理。
三、信訪人***反映的承接**公司***項目***元左右工程款未支付的問題,經調查組調解,**公司答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到位。
調查人:**。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