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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一
(1)當代大學生自主創業意識較強,對創業有著濃厚的興趣,渴望成功,充滿生命活力,有創業的激情和夢想。
(2)大學生想通過創業展示自我生命的價值和才能,為社會和自己創造財富。
(3)當代大學生有較好的文化素養和創業潛能,他們往往在人際交往、協調溝通、想象空間、運動空間、團隊合作、組織管理、敢想敢干等方面表現出較強的才華和活力,在非智力因素和創業心理素質方面有較大的優勢。
二、大學生創業的劣勢。
(1)大學生創業的積極主動性不夠。很多大學生都是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前提下,才會去考慮創業。
(2)當代地方高校大學生對自己的創業能力缺乏客觀的評價,在心理上對創業的難度準備不足,很多學生都帶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總是希望自己能通過創業快速發財,缺乏長期創業心理準備,對在創業過程種要遇到的風險和困難預計不足。
(3)地方高校有不少大學生形成了個體學習的智障,成為創業行動的絆腳石。
(4)不少地方高校大學生對創業有心理障礙。主要表現在:怕苦怕累。怕競爭,不愿從基層干起,在做人做事方面欠缺等方面。害怕失敗,怕出差錯。怕丟臉,死要面子,對自己缺乏自信,低估自己。不敢接受挑戰,不敢嘗試冒險。總擔心自己不行;缺乏敏感度,事事漠不關心。不善觀察和思考。
三、大學生創業的機會。
(1)具備一定的創業環境和條件。國家的相關法律制度和政策逐步健全和完善,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大量的基礎服務機構和設施如電力、通信、交通、金融、保險等條件也得到改善并逐步完備,為自主創業提供了較好的環境和條件。
(2)高校的支持。為解決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各高校及其就業指導部門也作了大量的工作。如開設大學生創業選修課。邀請創業成功人士談創業經歷,讓大學生掌握創業的基本政策和知識;開展大學生創業策劃大賽。創業論壇等活動,培養學生創業興趣,在實踐中鍛煉學生的創業能力。
四、大學生創業的威脅。
(1)越來越大的創業競爭壓力。大學生創業,可能會面臨同學、校友的競爭,傳統從業者的競爭。來自大陸以外地區和國家大學生的創業競爭,尤其是港、澳、臺地區的大學生的競爭。
(2)大學開設的創業教育課程少,也缺乏對大學生創業能力的訓練,造成大學生自主創業缺乏相關的氛圍和環境。
(3)經濟危機的威脅。在這種全球經濟衰退的大環境下,社會創業政策保障不力、創業環境不善也是—個不容忽視的原因。
(4)從家庭來看。很多家長要求自己的孩子有一份安穩的工作,而不要一進社會就承擔太大的風險。這種潛在的對創業不信任的社會心理對想創業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一種巨大的心理壓力。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二
由于人才培養是一個知識和技能的積累與轉化的動態過程,高職院校學生作為一種特殊的人力資源,需要經過一段必要的培養和成長過程,才能夠形成并發揮各項可雇傭性。為了明確高職院校會審專業學生可雇傭性的核心要素,本文引入“職業生涯發展理論”,對高職院校會審專業學生可雇傭性進行動態分析。
“職業生涯發展理論”認為,作為個體的勞動者都需要面對獲得工作、從事工作和變更工作三個發展階段,每個階段的可雇傭性都有不同的代表因素,見圖1。
從圖1中可以看出,獲得工作階段主要工作是求職應聘,需要專業知識支持人才獲得工作崗位;從事工作階段的主要工作是執行任務,需要相應的實踐工作技能支持人才完成工作任務;變更工作階段則對人才有更高的要求,在滿足綜合素質要求的基礎上需要把握機會,轉變自己的職業生涯狀態,獲得更高的提升。
具體到高職院校會審專業學生的可雇傭性,考慮到畢業生的求職方向是以實踐技能為主的用人單位,如企業、事務所等,雇主單位在招聘時著重考察學生的會審專業知識,對潛在雇員進行可雇傭性的甄選和鑒別。當學生獲得工作崗位正式開始從事工作時,執行工作任務的技能成為其可雇傭性的最大體現。由于會審專業的業務豐富多元,會經常面對變更工作的情況,在這一階段,學科理解和技能都不再是體現可雇傭性的主要因素,需要依靠全面的綜合素質來面對調整工作、升遷或跳槽等多種復雜的情況。因此,對于會審專業的高職院校學生而言,可雇傭性并不是一種籠統的概念,需要針對其職業生涯發展的不同階段、不同環境和不同條件,構建高職院校會審專業學生可雇傭性模型。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三
摘要:法律意識是當代大學生必備法律素質的重要內容,不僅影響著大學生的思想觀念和行為特征,同時,也對我國法治國家的建設具有重要的影響。現階段我國大學生法律知識較為匱乏,大學生違法犯罪事件的逐漸增多,因此,高校通過《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加強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已經迫在眉睫。本文就創新《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方法進行了研究分析。
關鍵詞:創新;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大學生;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是人們需要具備的一種基本社會意識,能夠充分反映出人們對現有法律的看法以及對自身權利義務的認識程度,并影響著人們法治觀念和日常行為。大學生作為祖國的未來,其法律意識的培養更需要受到高校的重視,因此,要求高校能夠通過對《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創新,增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以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規范其日常行為。
法律的學理性較強,沒有一定的法律理論功底,難以形成正確的法律意識[1]。而從現階段的情況來看,非法律專業學生的法律知識來源主要是依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獲得,但是很多高校在這一課程的安排上,課時相對較少,教授的知識內容也較為淺顯,再加上學生過于注重學分,對課程學習的要求不高,能夠通過考試即可,導致很多大學生對法律知識僅是一知半解,甚至存在錯誤理解的情況。例如硫酸燒熊事件中的當事人曾表明,自己學過這一課程,知道獵殺野生動物違法,但是并不知道用硫酸燒傷動物也算違法。由此可見,現今大學生的法律知識嚴重不足,其法律知識水平已經難以支撐起自身法律意識。針對現階段大學生法律意識單薄的情況,還需要學校能夠加強教育,創新課程,是學生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利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從而加快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
二、以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為目標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創新方法。
(一)教學觀念的創新。
高校必須意識到法律教育不是德育教育的從屬,應有自己的獨立地位[2]。從而加強對大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視程度,適當增加《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課時,并要求授課教師能夠轉變原有教學觀念,實現自身觀念的創新,明確認識到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不僅僅是對其進行法律知識的傳授,更是幫助其樹立正確的法治理念的過程,將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作為課程教學的核心目標,從以往教學中單純理論知識的培養,拓展到知識運用等方面的教學,提升大學生的法律運用能力,促進其綜合素質的發展。
(二)教學方法的創新。
教學方法是幫助教師實現教學目的、完成教學內容的重要手段,教學方法的有效運用,對提升學生學習效果有著重要作用。因此,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教師應加強對教學方法的創新,以增強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效果。傳統教學方法過于枯燥、單一,教師可以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結合學生較為感興趣的內容,有針對性的對學生實施教學。例如大學生對身邊發生的事情較為關注,教師可以選取具有代表性的實際案例,利用案例對學生實施教學,使《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更貼近大學生的實際生活,從而引發學生的情感共鳴,意識到法律的重要性,實現法律意識的提升。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多媒體技術在高校教學中也得到了廣泛運用,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輔助教學,同時刺激學生的視覺、聽覺神經,以提升教學效果。例如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堂教學中,利用多媒體為學生播放《法律講堂》、《社會與法》或者《今日說法》等法制節目,激發學生興趣,使學生能夠通過節目獲取更多的法律知識,以支撐其法律意識。同時,教師也可以通過創設情境的方法,設計課程相關的法律課題,為學生創設辯論、法庭等情景,使學生融入情境之中,切身體會法律的作用,獲得一定的情感體驗,從而實現法律意識的提升。另外,還要求教師能夠盡可能多的為學生安排教學實踐活動,例如旁聽法庭審案、擔任社區矯正志愿者等,使學生能夠在潛移默化中受到意識熏陶,引起其對法律的深思,實現其法律意識的有效提升。
(三)考核制度的創新。
為有效解決學生過于重視學分的問題,實現法律意識培養有效性,高校應加強對考核制度的創新,采用多種考核方法,例如寫論文、開卷考試等,并充分結合學生的考勤、作業完成情況、學習態度等對學生進行綜合、公平的評價。
三、結論。
法律意識是大學生的必備素質,目前大學生法律意識較為薄弱,因此,要求高校將《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作為培養途徑,加強對教學理念、教學方法、考核制度等方面的創新,以實現對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培養。
[參考文獻]。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四
法律文書制作形式的規范性,是由法律文書在訴訟活動及非訴訟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和其本身具有執法性質以及它屬于特殊實用文體所決定的。它要求法律觀點明確、規格有矩、條理清晰、事理分明、事項齊備、文字精當,具體應用時,使人們準確無誤地理解它的主旨,便于執行。因此,它的結構、內容要素、語言等都具有鮮明的格式化特點,具體表現為:
1、結構固定。法律文書的結構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首部內容依次為制作文書的機關名稱、文書名稱、文書編號、當事人身份事項等;正文一般要寫明犯罪事實或爭議、糾紛的事實、適用法律解決問題的理由以及結論三項內容;而尾部則須交待清楚文書送達的機關名稱、落款、附注等項內容。
2、事項固定。法律文書不同文種的事項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并固定不變。人民法院的訴訟文書對案由、案件來源、審理經過等都有規定的要求,而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則更明確了被告人的身份事項及排列順序: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犯罪經歷以及因本案被采取強制措施情況等。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對審判程序的簡縮語也是固定的,一審用“初”字,二審用“終”字,復核審用“核”字,提起再審用“監”字,一審程序再審用“再初”字,二審程序再審用“再終”字,變更執行內容的減刑、假釋案件用“執”字。
3、稱謂固定。法律文書中當事人的稱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表述,不得混淆。如一審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稱謂為“原告”、“被告”,一審刑事自訴案件稱謂為“自訴人”、“被告人”,而一審刑事公訴案件當事人稱謂則是“被告人”、“被害人”等。
4、用語固定。為了確保法律文書更好地為司法實踐服務,保障法律文書的質量,法律文書中的許多用語基本固定。如裁判文書的案由、案件來源、法庭組成、審判方式、當事人到庭情況等,格式中都規范了固定用語。一審民事判決書事實部分層次用語也固定為“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三人述稱”、“經審理查明”。而在公安機關的刑事法律文書樣式中,對提請批準逮捕書、起訴意見書等文字敘述類文書的理由部分都規定了固定用語。如提請批準逮捕書的理由部分規定為:“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根據犯罪構成簡要說明罪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條之規定,涉嫌_罪,有逮捕必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特提請批準逮捕?!?/p>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五
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是由國家教育部組織的全國各職業院校在校學生參與的專項賽事。從2007年開始,每年由相關部門聯合定期舉辦一年一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在指導學生參加全國汽車維修技能大賽過程中,針對高職院校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專業學生,著重訓練參賽選手們的團隊協作能力、計劃組織能力、汽車維修能力、汽車故障診斷和排除能力,以及效率、成本和安全環保意識等職業素養,促使學生崇尚技能、熱愛技能。
一、教學設計突顯專業技能培養。
專業技術能力是汽車維修行業的學生應具備的核心能力之一,其中包括團隊協作能力、計劃組織能力、汽車維修能力、汽車故障診斷和排除能力,以及效率、成本和安全環保意識等職業素養,這些都是保證學生在企業工作中具備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笆谥贼~,不如授之以漁”,學生學習的不僅是知識,更重要的是獲取知識的能力。針對學生職業能力與職業素養培養的教學設計有以下幾個方面。
1、教學思路。根據汽車檢測與維修行業對于職業院校學生的職業能力與職業要求,從行業的實際需要出發,以企業專家參與與課程建設為基礎,實施理論與實際訓練為一體的教學模式,在授課和訓練的過程中發現和掌握學生的性格特點與思想的變化過程,結合實際操作中的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講解和分析,通過學生個人評估掌握前后的個人變化,從而讓學生達到熟練操作技能,增強個人自信,彌補性格缺陷,了解行業現狀和具備職業素質的目的。
2、教學內容。根據技能大賽參賽項目的設置與要求,在授課內容與實際訓練項目上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主要內容分為:基本身體素質、綜合理論知識、實際操作技能、團隊協作分工與總結與交流等幾部分。
3、教學實施。采取工學結合、任務驅動、項目導向、“教、學、做、練”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即以典型修理工作任務為載體,以大賽設立項目為載體,以工作情景為依托,以訓練過程為導向,按照“任務分析—制定計劃—收集資料—任務實施—發現問題—分析解決—強化訓練—總結評價”的程序模式,在提高學生身體素質的同時突出學生實踐技能和職業素質的養成,重在培養學生的綜合職業能力。
教學實施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任務分析。任務分析是大賽訓練的第一個步驟,主要是根據大賽某一個指定參賽項目的內容和要求,制定若干子項目,在理論內容講解之后初步了解學生的掌握情況,結合學生的特點、水平和知識掌握的情況制定不同的訓練項目,任務的難度、訓練的要點以及最終達到的結果都會不同,但宗旨就是通過訓練使學生掌握技術要求、彌補操作弱點、增強團隊配合以及發現學生自身隱藏的一些問題。
(2)制定計劃。通過教師對于任務的講解,學生們以小組為單位根據任務的要求和內容制定工作計劃和具體分工,目的是可以在后面的訓練過程中達到任務清晰、分工合理、責任明確、提高效率的目的。
(3)收集資料。學生們根據前面制定好的計劃,結合任務的要求和教師的講解對任務進行分析討論,然后列舉出完成該任務需要準備的資料以及相關的工具和設備,然后分析整理,最后對列舉出的內容進行搜集和準備,以便在后面的工作中使用。
(4)任務實施。學生們在這個階段的任務主要是根據制定的計劃和收集的資料開始落實到具體工作上。在實施過程中學生以小組為單位開始自主學習,并按照開始的分工進行有序的工作。
(5)發現問題。在學生們工作的過程中,教師始終在觀察和記錄各組學生的情況。展示完成后其他各組同學結合本組的情況和特點對其他組的同學的完成情況進行點評,使各組學生發現各自的優缺點,教師結合訓練過程中的記錄發現各組學生出現的較為集中的問題。
(6)分析解決。教師結合訓練過程中的記錄,對于各組學生出現共性的問題進行集中的講解和分析,然后再對各組出現的個性的問題進行分開的.講解和分析,使各組學生充分了解自身的問題以及與其他各組的差距,使后面的練習更加有針對性。
(7)強化訓練。各組學生通過前面的練習和教師的講解已經了解自身的問題點,接下來就是進行改進和訓練。訓練時可以把問題點分開進行有針對性的練習,解決一個問題后再繼續下面的練習,最后再把整個項目進行強化訓練,從而達到大賽參賽項目的要求。
(8)總結評價??偨Y評價是整個訓練的最后一步,教師結合每個工作階段存在的問題點進行共性和個性的講解與分析,使學生們對于自身的問題有一個更加清楚的認識和理解,以便在后面的訓練過程中進行調整和改進。
二、訓練過程強化學生團隊合作意識。
選取本院汽車專業2008級的12名學生名進行大賽的準備和訓練。將學生分為3個小組,每組4名學生。設其中組長一名,負責學習和訓練任務的監督和協調;副組長一名,負責學習和訓練的場地和設備維護;工具員一名,負責學習和訓練用工具的準備和維護;資料員一名,負責學習和訓練用的各種資料的準備和維護。針對于大賽項目的訓練過程有以下幾個環節。
1、每天上課之前,所有學生進行身體素質的訓練,訓練內容以跑步和增加上肢力量為主,使學生在進行動手操作時保持一個良好的身體狀態。在簡單休息后,教師對于一天的課程內容進行介紹,然后各組根據一天的學習內容進行相關準備。
2、根據大賽指定項目的要求進行項目分解,把一個大的比賽項目分解成若干個子項目進行訓練。
3、對于一個子項目進行理論講解,各組學生集中學習,分組討論。
4、根據計劃內容教師布置訓練任務,以任務作驅動、項目作導向,各組學生接到任務后開始任務分析并進行相關準備。
5、按照“任務分析—制定計劃—收集資料—任務實施—發現問題—分析解決—強化訓練—總結評價”的程序模式,在教室與實訓場地實施“教、學、做、練”一體化教學,教師在整個過程中進行巡回指導,發現學生的問題,根據問題進行分析解決并糾正學生的操作手法。
6、訓練的過程中,我們還聘請了企業的專家到學校進行現場指導并對學生的學習效果進行評價,并幫助學生改正問題。
由于教學的內容來自全國大賽的項目,教學過程中,學生可以在教師的示范與指導下完成學習過程并由淺入深的逐步熟練,這樣使學生的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在訓練過程中不斷的提升。
三、訓練評估促進學生職業素養的形成。
1、學生個人評估。通過自制問卷讓所有學生對于自身理論知識與社會能力、身體素質與實際操作動手能力的學習效果進行調查。
2、教師評估。教師對于所有學生的自身理論知識與社會能力、身體素質與實際操作動手能力的學習效果進行評價。
3、企業專家評估。企業專家對于所有學生的職業素質與職業能力的學習效果進行評價,結果見表5。分析表格的調查結果不難發現,以大賽設立項目為載體,帶給學生的是不僅是理論知識和動手能力的提高,還兼顧了各項社會能力的提高,對于學生掌握和提高專業能力與職業素質有著極大的幫助和推動的作用,而且對于學生的工作態度、敬業精神、責任心有著很高的認可。
四、汽修技能大賽教學與訓練的思考。
針對高職學生汽修技能大賽專業能力培養的教學與訓練,我院學生在北京市高職院校技能比賽和全國職業院校技能比賽中均取得了較好的成績,學生們在學習知識的同時也讓學生在以技能大賽為背景的條件下盡早地接觸真實環境的工作任務,對于學生綜合素質和綜合能力的培養和發展是非常有利的,不僅可以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還可以擴大學生的眼界,增長見識。讓學生在走上工作崗位之前做好充足的準備,這樣也體現出我們職業教育以提高學生技能素質為目的一貫理念。實踐證明,讓學生早接觸真實環境的工作對于學生綜合素質的培養非常有利,同時還可以達到以下的效果。
1、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增加學生對于專業課程學習的興趣。通過在參加技能大賽的整個過程中,學生們不斷的學習和訓練,在不斷積累新知識的同時也會用到以前學過的舊知識,當學生把新舊知識進行融合并利用在大賽的項目之中,整體的學習效率和學生的自信心都會大大提高,這時學生的學習興趣就被大大的激發出來,而且更加渴望學到更多的專業知識。
2、增加學生的動手機會,培養學生在真實環境下的工作能力。根據大賽指定的參賽項目,進行項目分解,把一個大的比賽項目分解成若干個子項目進行訓練,再根據實際時間計劃安排各個子項目的課程講解和訓練。
3、增強學生的學習能力,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意識。在大賽的訓練過程中每個學生在小組里的分工是不同的,要想高效地完成學習和訓練的任務,小組里的每名學生就要恪守自己的工作職責,并且要保證完成小組組長分派給自己的任務。
4、增強學生的溝通能力,培訓學生自主解決問題的意識。在訓練過程中,每個學生的分工不同,當訓練中遇到一些問題時,組長會和所有組員進行溝通,每個組員提出自己的意見,然后一起討論,最終確定一個解決的方案,然后實施解決問題。
5、融“教、學、做、練”為一體的教學模式。以技能大賽目標,根據大賽設立項目為教學載體,以訓練過程為導向,采取工學結合、任務驅動、項目導向、“教、學、做、練”一體化的教學模式,在提高學生身體素質的同時也突出學生實踐技能和職業素質的養成,在傳統教學方法下,學生只能從書上了解專業知識,而且新舊知識無法很好地結合在一起,更無法應用到實踐當中去。在大賽的準備和訓練過程中,學生在做中學、學中做,在訓練過程中領會教學內容,并將學習到的新、舊知識融會貫通地運用到實踐當中。這樣不僅充分調動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而且還增加學生對于其他專業課程學習的興趣,在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綜合職業能力方面有著很大的幫助和推動作用,而且效果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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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六
(一)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在法律知識的廣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識是法律意識的一個重要內容,一個人掌握法律知識的廣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識水平高低的一個重要依據。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專業學生那樣掌握得有深度和廣度。但從自身的綜合素質方面來講,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還是應該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識。雖然可以通過法律基礎課和專業法律課學習一些法律知識,但這些知識還是遠遠不夠的,整體的法律知識水平還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學校在課程設置時專業課設置太多,擠占了相關法律課的課時;二是學生從就業的角度上大都重視專業課的學習,而對相關法律課重視不夠,學習法律課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識水平,而是為了應對考試;三是相關法律課程中有關法律的知識雖然全面,但都過于籠統概括,導致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不夠系統、全面和深刻,對法律的認識一知半解,處于感性階段,缺乏理性的認識,很難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識,內化為自身的法律意識??傊谶@種情況下,大學生不可能有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
(二)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在生活中運用法律知識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主要是通過課堂式的學習,在課堂上通過老師的講授能夠學到一定的法律知識,學完之后,學生們都知道遇到問題、糾紛應該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來捍衛自己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真正遇到問題時,如何維護合法權利就慌了手腳。例如,同學之間發生矛盾沖突時,有的同學就不能采取正確的方法解決,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過激的方式,最終造成比較的嚴重后果;有的學生在購物消費時不知向商家索要發票或購物憑證;有的學生畢業找工作時不知道怎么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等等。這些情況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一是學生平時不注重維權權意識的培養;二是學校在學生權利維護方面缺少引導;三是社會對法律知識的宣傳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運用法律知識的實踐能力還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基于規則行為意識的法制觀念淡薄。法制觀念是法律意識的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識水平的依據。它與法律知識水平之間存在著密切的關系。由于當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較低,法律意識薄弱,即使與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問題都不關注,他們認為自己很難遇到法律問題,其實人在社會中生存,時時刻刻都與法律及其法律相關的問題緊密聯系。另外,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缺乏權利觀念,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而是以消極的態度對待法律。這都非常容易使這些學生脫離法制的生存環境,產生錯誤的觀點,對事務缺乏冷靜、理智的判斷,例如有些學生在畢業找工作時,不能明確地作出判斷,曾出現過大學生上當受騙誤入傳銷組織的現象;有些學生由于沒有足夠的法律意識,缺乏法律知識,有時在無意識的狀態下就觸犯了法律。出現法制觀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學校里法制宣傳活動近乎冷淡;二是學生自身缺乏培養法制意識,無論是在平時的學習中,還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學校疏于學生法制意識方面的培養;三是有些學生參與法律實踐活動少,甚至幾乎為零。因此,幫助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樹立法制觀念,提高法律素養勢在必行。
針對以上分析,我們知道當前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還很貧乏,法律意識水平還很低,法制觀念還很淡薄,因此,從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強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中高職院校應該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律常識教育,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為學生營造濃厚的校園法制環境。
(一)高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提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常識水平?!端枷氲赖滦摒B與法律基礎》是我國普通高校開設的一門公共基礎課,它以培養學生的道德修養和法律意識為核心,是提高學生法律知識最直接、最主要的課程。在課堂教學過程中,依靠傳統枯燥無味的課堂說教,是難以達到讓學生認識、接受和認同法律知識的,所以任課教師要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采取一些能激發中高職學生情感的教學方式、方法,將封閉式的`教學模式轉變為互動式教學模式,讓學生融入到法律知識中。一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是中高職生法律素質培養的根本保證。中高職學生法律情感的發展依賴于教育工作者個人的人格魅力及其與學生之間的相互關系,作為學校法律課程的教師,應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質,充分發揮自身的人格魅力,來影響和感染學生;二是在教學內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內容,注重理論聯系實際,關注社會熱點問題,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對學生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三是在教學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為主,根據教學內容的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例如講授法、討論法、模擬法庭教學法等)提高教學效果;教學案例要具有典型性,與教學內容緊密結合,貼近生活,能引起學生的共鳴,并對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具有促進作用;四是在教學手段上,應運用多媒體技術和多媒體課件等現代化教學手段進行教學,提高教學效率,使教學過程充滿動感和活力,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及社會實踐活動培養和提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的法律常識。非法律專業中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礎課的課堂教學是遠遠不夠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課堂以及社會實踐活動等教育形式,調動學生的主動性,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一是在課外多舉辦法律專題講座??舍槍W生在學習、生活以及今后就業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舉辦法律專題講座,通過法律講座解答學生所關心的疑難和熱點問題,幫助學生樹立遵紀守法、依法辦事的觀念以及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對學生法律知識的提高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是安排學生通過電視或網絡收看媒體播出的各類法制節目。例如,收看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經濟與法》、《道德觀察》等法制欄目。
三是通過舉辦法律知識演講、法律知識競賽、辯論賽、討論會、專題論壇或利用發生在學生身邊的典型案例組織學生進行專題討論等方式來提高學生的法律常識。
四是走出課堂,旁聽審判,通過這一途徑取得的效果遠比老師在課堂上泛泛講解更有感染力和現實意義;庭審過程中的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環節,會讓學生體會到法律的神圣和威嚴。
五是通過模擬法庭,讓學生自己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訴訟法程序,也通過模擬對犯罪分子的審判,對旁聽的學生起到震懾作用,使得法律的預測作用得以發揮,進而促使學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傳日,可以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傳活動中去。如組織學生走上街頭,向廣大群眾宣傳法律知識等。這樣,不但提高了中高職學生的法律知識水平,也對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一定的作用。
(三)學校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大學生良好的心理素質,為提高學生的法律知識創造條件。大學生違法犯罪是因為法律意識的貧乏,而法律意識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發展不成熟,因此學校要很重視學生的心理需求,經常性地開展一些心理咨詢活動,設立心理輔導機構,讓學生隨時都能夠了解自己,很好地進行解壓和宣泄壓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緒,從而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世界觀。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學生具有較強的意志力、穩定的情緒、樂觀向上的進取精神,從而抵制各種不良風氣的影響,以提高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根據一項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學生有心理障礙,尤以焦慮不安、強迫癥等為主。因此,中高職院校應開展心理健康教育來培養學生的良好心理素質,使其能夠全面認識自我,并且正確掌握心理調適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質,同時學校應積極開展心理咨詢,緩解學生的心理壓力,幫助其提高法律修養。
(四)學校要為學生法律知識的提高提供和諧的內部環境。一個學校的法制狀況將直接影響對學生法律意識培養的效果,因此學校應從各個方面著手,努力營造一個依法治校的氛圍。
一是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特別是《學生手冊》的制定,不僅要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一致,而且要切實保障學生的權利。近年來,學生狀告母校的事件時有發生,引起這種糾紛的主要原因是在?;騽偖厴I的學生因違反校規而受到學校的懲罰,包括不發畢業證、開除、勒令退學等。學生被學校處分后覺得過于嚴厲,于是提起訴訟,這說明隨著學生和社會公眾法制意識的增強,要求學校管理進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學校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采取各種手段,對管理人員進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識,使管理者能夠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覺用法律法規來規范自己的言行;明確管理者的法律責任,避免管理的隨意性和無序性,保證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從而確保學生法律權利和正當利益的實現。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別是對學生違規違紀的行為,要依法處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對學生普遍關注的獎學金的發放、優秀生的評選、貧困生的資助,學生干部的選拔和管理,要照章辦事,不能因人而異,做到有法必依。
四是建立健全學生的申訴機制。我國《教育法》規定了學生的申訴權和起訴權,中高職院校要鼓勵、允許和支持學生進行申訴,給學生提供通暢的權益救濟渠道,充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為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氛圍。
綜上所述,中高職學生是我國未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重要力量,培養和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使他們成為既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又有較強法律意識的高級技能型人才,不但是時代的要求,也是提高公民基本素質的需要,同時對于加強和維護校園安全也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七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后,由借款人作為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給貸款人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該業務自開辦,在短時間內實現了蓬勃發展,并帶動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繁榮。但是,由于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不僅客觀上風險要在經營中逐步釋放,而且隨著保險事故的不斷發生和理賠調查的日趨深入,該業務在管理上遺留的問題和導致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筆者將理論研究和業務實踐相結合,就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中可能涉及的三類糾紛進行法律分析。
當購車人發生欠款并構成保險事故后,銀行有權選擇依據貸款合同向購車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也有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索賠。這種情況下,除非保險條款或合作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保險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否則保險人沒有權利要求銀行先起訴購車人、擔保人。同時,在沒有賦予保險人先訴抗辯權的情況下,為防止銀行在購車人發生欠款后濫用訴權,即便銀行自愿選擇起訴購車人、擔保人,在未經與保險人協商一致時,該訴訟費一般是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的。
因此,銀行和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首先應關注共同利益、從實際出發,對于購車人惡意欠款或無力還款、確已無法通過催收或協議處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購車人或擔保人具有可執行財產能夠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盡快協商一致,由保險人承擔訴訟等經費并以銀行名義起訴購車人、擔保人,以及盡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銀行起訴保險人的案件。
銀行起訴保險人的案件是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爭議焦點主要是保險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實踐中爭議較大、較難處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種類型:
(一)涉嫌詐騙的案件。
涉嫌貸款詐騙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車經銷商單獨或串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提供虛假材料以虛構汽車買賣關系、同一車輛向多家銀行貸款、非法提取貸款現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銀行貸款。此類案件中,有的是購車人偽造、變造或收購、借用他人身份證購車,有的是提供虛假財產狀況證明、虛增車價,有的則是虛擬購車主體、擔保人或抵押財產等情況。因此,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應根據實際,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險利益問題。《保險法》第12條規定了“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因此,對于涉嫌詐騙的業務,如果貸款人并未實施購車行為,保險人可根據新《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定而拒絕賠償。
2.銀行審貸和投保人如實告知的義務。針對涉嫌詐騙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業務,保險人通?;凇顿J款通則》、《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和保險條款的約定,以銀行疏于履行審貸義務、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筆者認為,盡管《貸款通則》和《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等明確規定了銀行的審貸義務是獨立的,并且銀行有審慎地進行資信調查的義務,條款中也通常約定了保險人在因被保險人過錯導致貸款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務中,仍然應該根據銀行疏于審貸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具體情形區別判斷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詐騙的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的具體情形千差萬別,但無論是空車套貸、虛增價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請貸款的材料中存在虛假信息。既然存在虛假信息,則必然說明銀行在審貸過程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隱瞞了真實情況。
針對保險人關于銀行審貸疏忽的抗辯,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條件應以銀行的過錯為限,不宜包括輕微的疏忽、更不應以虛假信息推定銀行存在過錯。特別是購車人收購、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的情形,筆者認為應構成表見代理,貸款合同成立,保險人不能以銀行未盡到資信調查義務或當事人之間沒有一致意思表示為由而不承擔保險責任。
針對保險人關于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抗辯,筆者認為盡管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對“最大誠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應以“有限告知”為原則,同時應逐步確立書面詢問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拒絕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分離的,被保險人是進行保險索賠的權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以及對投保人有關情況的調查直接關系到被保險人權益的風險。
根據《保險法》規定,對投保人的選擇和有關情況的調查是保險人的法定義務,其該義務的履行也關系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過雙方協議將保險人的審查義務和銀行的信貸資產審查結合在一起,或者以銀行的資信審查代替保險人的承保審查。筆者認為,銀行的資信調查和保險人的承保審查義務的法律依據不同,前者是依據《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后者是依據《保險法》,其側重的專業重點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為一談或相互替代,相反,應分別予以強化。
1.根據《貸款通則》第32條規定,“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險條款通常約定被保險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記錄的義務。
2.根據《保險法》關于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應及時通知保險人的規定,保險條款通常也在被保險人義務中約定被保險人發現投保人有潛在的不還款風險或任何可能導致保險合同風險增加的情況,應通知保險人并協助減少或消除風險。
3.為避免投保人因貸款所購車輛自身發生事故損失而產生的不還款風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貸款所購車輛的損失險、盜搶險等車輛保險,且保險條款通常約定投保人未按時續保上述車輛保險的,被保險人應代投保人投保。銀行違反上述保險法規定或保險合同約定的被保險人義務,保險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或減小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賠付銀行損失后,向購車人、擔保人進行追償的案件。
保險人在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之后,有權向購車人、擔保人進行追償,但筆者認為該追償不等同于保險代位求償。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基于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轉移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該制度設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讓被保險人因投保而取得額外的利益,也不能讓有過錯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賠償責任。
新《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見,保險代位求償權是代位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因此有觀點認為,由于保證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債務人,其是否還款、是否按約定履行義務直接決定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與第三人沒有直接關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過錯致使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當然也不存在保險代位求償權。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就是沒有區分保險事故發生的具體情形,將保險人的追償權等同于代位求償權的錯誤認識。
(一)投保人因主觀意愿而發生惡意違約。
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承保的風險具有信用性,與投保人對債務履行的主觀愿望具有一定的聯系。對于保險人而言,其在依賴投保人的誠信態度的基礎上為其信用承保,無法通過一般的詢問和告知來了解投保人的主觀世界,況且投保人的主觀意愿隨時可能發生變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觀惡意造成保險事故發生,即出現了保險人承保的不確定性危險的必然發生,保險人得為該射幸率的發生而給付保險金,并將因為缺乏第三方責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償權。但是,保險人不享有對第三方的代位求償權,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債務人)或擔保人追償;保險人在向被保險人履行了保險賠償責任之后,被保險人對投保人不再享有賠償金額范圍內的債權,該債權及相應的擔保權一并轉移至保險人,實務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也會就權益轉讓問題簽署權益轉讓書。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響履約能力而發生善意違約。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權或合同違約行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損害了投保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能力,造成保險事故發生,一般稱為善意違約。這種情況下,由于投保人最終可以從第三方獲得損失的救濟,而保險代位權的本質是“一個為了防止被保險人獲得超過全額補償,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險人的原則”(n案中的布萊特法官),故筆者認為此時保險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債務人)、擔保人追償,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向有責任的第三人追償。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發生違約。
除了主觀因素以外,某些客觀上的事件,例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以及戰爭、武裝沖突等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當事人故意或過失而偶然發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投保人(債務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償責任。對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導致的保險事故,保險合同從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角度出發,立足于減輕并合理分配風險,一般約定為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償。同時,此類情形下因無特定第三方的過錯,亦不存在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八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張先生婚后擁有一套房屋,最近他們為了購置新房決定將房子賣掉。張先生與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尋找買家,掛牌價為230萬元,簽約后張先生就到國外出差一個月。劉先生通過中介看了這套房子覺得非常滿意,但希望價格再能便宜一點,通過雙方幾次協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又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為此劉先生支付了定金20萬元。誰知簽約后半個月,張先生就從國外回來了,當他得知房價為138萬元,覺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劉先生,告知劉先生這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李女士一個人無權處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劉先生認為李女生有權簽訂合同,且已經交付了定金,堅決要求履行這份合同。
雙方協商不成,為此劉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系爭房屋系李女士和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同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對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應為無效。法院判決購房合同無效,李女士返還劉先生定金20萬元及其利息。
【律師評析】。
所謂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對全部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共同共有財產關系一般發生在互有特殊身份關系的當事人之間,較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關系而發生的夫妻共同財產關系,以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財產形式。
根據法律規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該處分行為是否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認。獲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認的,該處分行為合法有效。沒有獲得追認而擅自處分共有房產的,合同無效。
目前法律實務中存在著如下幾種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種人身關系。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約定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員相互之間,也是人身關系,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關系。不能把親屬關系都當成家庭關系。如張某與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單獨居住。張某的家庭成員就只有3個人,而不是5個人。家庭共有財產,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其中比較典型的是基于農村共同生產生活而產生幾代同堂的現象,其共同居住人對家庭財產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遺產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繼承的財產,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分割之前,數人(相互之間是親屬,是同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的財產。一般認為,這種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購買房產時,一定要核實所購房產是否屬于共有,買賣共有房產的一定要取得全體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為規避最終認定為共有房產而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購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產證上的產權人是多個人的,一定要核實每個人的身份,并由每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除非有公證的委托書,否則不同意代簽字。
2、如果房產所有人是在婚狀態,且房產證上產權證為一個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買賣合同上簽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聲明。
3、如房產所有人系單身,且房產證上產權人為一個人名字的,需要該所有人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
4、為防止出賣人故意隱瞞其他共有人,買受人可以讓出賣人出具一份無其他共有人的承諾,并明確約定違反承諾的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xx年)。
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條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4、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xx年)。
第二條未經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賣人對外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追認的情況下,應認定買賣合同無效;但買受人有理由相信出賣人有代理權,符合表見代理構成要件的,應確認買賣合同有效。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九
導言:
法律是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規范了人們的行為準則,保護了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我深知法律分析的重要性。通過學習和實踐,我逐漸體會到法律分析的深刻意義和技巧。在本文中,將從具體案例、法律原則、證據收集、論點駁斥和合理判斷這五個方面,總結并分享我在法律分析中的一些心得體會。
第一段:具體案例的重要性。
在法律分析中,具體案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案例是法律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通過分析具體案例,我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律規定和原則如何運用于實際情況中。我記得在一次民事糾紛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侵權,想要獲得賠償。通過研究相關案例,我發現這個案件與之前某判例非常相似。我找到了該判例的相關規定和判斷理由,并且將其應用于該案件中,幫助原告獲得了勝訴。這個案例讓我深刻體會到具體案例在法律分析中的重要性,它能夠為我們提供一個合理、具體的法律依據。
第二段:法律原則的靈活應用。
法律原則是法律分析中的基石,它們為我們提供了一般性的規定。然而,在實際案件中,往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對法律原則進行靈活應用。在一次刑事辯護案中,我的當事人被指控盜竊。根據相關法律原則,我們應該查明當事人是否有盜竊故意。經過詳細的證據分析,我發現當事人做出有力的辯解,并且提供了一些證據,證明他在案發時其實并不在現場。根據這些情況,我采用了“無罪推定”的法律原則,并成功為當事人辯護。這個案例讓我明白,靈活地應用法律原則能夠更好地滿足案件的實際需求。
第三段:證據收集的重要性。
在法律分析中,證據收集是至關重要的一環。證據直接關系到案件事實和可能的判決。在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中,原告主張被告違反合同約定,要求獲得賠償。而被告否認了這一指控。通過徹底、全面地收集證據,我發現了一些與原告有利的證據,包括合同文件、通信記錄等。這些證據起到了證明原告主張的作用,同時我還注意到被告提供的一份證據存在漏洞。因此,在法庭上我能夠有效地利用證據,使得原告能夠順利贏得了訴訟。這個案例讓我深刻認識到,證據收集的全面性和準確性對于法律分析的重要性。
第四段:論點駁斥的技巧與策略。
在法律分析中,論點駁斥是一項必備的技巧。不同的當事人會提出各種各樣的論點,而我們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原則進行駁斥。在一起離婚案中,被告聲稱原告不忠,并要求離婚。然而,通過分析證據和法律規定,我發現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支持這一論點,并且根據相關法律原則,雙方需共同承擔夫妻關系的責任。因此,我在辯論中充分利用了這些論據,并駁斥了被告的論點。最終,法庭作出了維持原告訴求的判決。這個案例使我深刻理解到,在法律分析中,論點駁斥是一項重要的技巧和策略。
第五段:合理判斷的重要性。
在法律分析中,合理判斷是最終目標。我們需要根據事實、法律規定以及相關判例進行綜合權衡和判斷。在一起侵權賠償案中,我需要確定被告應該賠償多少錢。通過對相關法律規定和判例的仔細研究,并結合實際情況,我做出了一個合理的賠償金額。最終,法庭對我的判斷表示了認可,并作出了相應的判決。這個案例使我深刻認識到,在法律分析中,合理的判斷能夠給當事人帶來公正和合理的結果。
結語:
通過對具體案例的分析、法律原則的靈活應用、證據收集的重要性、論點駁斥的技巧與策略以及合理判斷的重要性的探討,我更加深刻地體會到了法律分析的核心要義。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將繼續努力,不斷提高自己在法律分析方面的能力,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維護法治社會作出自己的貢獻。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
袁甲、袁乙和袁丙是兄弟姐妹關系,但又不屬于同胞兄弟姐妹,三個人的關系相對較復雜。尤其袁乙是二婚時女方帶過來的孩子,屬于袁父的繼女。如今,父母相繼去世,因為復雜的家庭關系導致在遺產的繼承問題上好似成了一團亂麻。
復雜的兄妹關系。
袁甲的父親叫袁某,母親叫張某。張某在袁甲10歲的時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專畢業后即參加工作,很早離家。8月,袁甲因生產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F年9歲的兒子袁小宇隨母親生活。
袁某在張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劉某。劉某也是再婚,來袁家時帶來一個8歲的小女孩,袁某視女孩如己出,后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劉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親劉某去世。5月,父親袁某去世。父親去世時留有一套房屋。該房屋原為袁某承租單位的公房,單位房改售房時,袁某以5萬元的價格買下了這套房子,并登記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繼女起訴爭分遺產。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著一份稱是袁某留給她的遺囑找到袁丙,并叫來袁小宇,要求按照遺囑,將這套房中的一小間登記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認這份遺囑,袁乙與其爭執不過,將袁丙和袁小宇訴至法院。
庭審中,袁乙提供署名為袁某的代書遺囑一份,訴請法院按照遺囑繼承審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對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的效力不予認可。
北京廣衡律師事務所主任趙三平律師分析說,其實,袁乙的做法是正確的。她將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緣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即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繼承人袁某的兒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兒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親繼承袁某的遺產,這項權利并不因他是否隨母親改嫁而喪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遺產的繼承人之一。
兩案為何一勝一敗。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書遺囑只有被繼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場,不符合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的法律規定,法院最后駁回了原告袁乙的訴訟請求。
趙三平律師說,一個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規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養關系呢?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考慮: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4、繼子女在勞務上對繼父母給予主要扶助。具備其中之一即可。
袁乙8歲時就隨母親來到袁家生活,并隨繼父姓袁,袁某一直將袁乙扶養長大,已可以確定他們之間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被繼承人袁某的房屋由袁乙、袁丙、袁小宇三人繼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額。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一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臨街小百貨店的老板魏某準備回家吃午飯,剛剛邁出店門,突然就有一個東西砸在自己的頭上,疼得他大叫起來,趕緊用手捂住頭部,鮮血從手中流了出來。他的妻子和兒子急忙上前扶住,發現其頭部砸傷。同時發現,“肇事者”原來是從樓上掉下來的一只圓盤大小的烏龜。魏某的小百貨店在小區的一樓,上面還有2到7層是居民住宅,烏龜肯定是住在2至7層的居民在陽臺上飼養的。魏某兒子拿著烏龜從2樓找到7樓敲門讓鄰居認領,但是這些鄰居均不承認自己飼養烏龜。報警后,魏某表示,希望養龜的住戶能夠自覺承認,承擔責任,如果無人承認,他將向2至7樓居民集體索賠。請用侵權法的相關原理對本案進行分析。
分析。
這個案件雖然簡單,但是在法律上卻非常復雜,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動物致害,還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的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及其責任,本案造成損害的是烏龜,當然是動物。但是,這個烏龜又不是一般的動物致害,而是在樓上墜落下來造成的損害,因此又比較接近《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的建筑物的懸掛物、擱置物脫落、墜落造成損害的物件致害責任。前者是無過錯責任,后者是過錯推定責任。更為復雜的是,本案致害物烏龜的所有人不明,目前還沒有查明究竟誰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終無法查明這一點,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說的有可能是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樓上6戶居民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這又接近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對此究竟應當怎樣適用法律,確定侵權責任,我的意見是:
1.本案的實質確實是動物致害的.侵權行為。
不論怎樣,這個案件造成損害的都是烏龜,是動物,而不是其他沒有生命的物。但是這個案件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區別?!睹穹ㄍ▌t》第127條規定的動物致害侵權責任,說的是動物的自主加害,是因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沒有管理好,而使動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則不然,是因動物管理不當在樓上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盡管如此,這個案件終究是動物造成的損害,適用《民法通則》第127條確定的規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造成了損害、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構成侵權責任。
2.但是,本案畢竟與一般的動物致害侵權行為有所不同。
因此在確定其侵權責任的時候,應當參考《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這就是,烏龜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墜落而造成的損害,因此可以按照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規則處理。如果確認墜落的烏龜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應當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此,盡管沒有更為重要的意義,但是卻對下面的意見具有指導意義。
3.如果經過警方偵查也無法確定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這個案件就極類似于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
在重慶法院判決的建筑物拋擲物的侵權責任案件中,一個高層建筑上有人拋擲一個煙灰缸,造成過路人傷害,無法確定究竟是該建筑物的哪一個人所為,因此,法院為了保護受害人損害賠償權利的實現,確定由該建筑物的不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這個行為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就是建筑物拋擲物責任的規則。盡管有很多人反對這個案件確立的規則,但是,法理認為這樣的規則是合理的,從保護受害人的角度上說是公平的。當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中,沒有規定這個規則,因為存在很大的爭議。如果無法查清致害的烏龜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點,就是烏龜必然是魏某樓上2至7樓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為了保護受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得到實現,也就是依據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則,可以參照物件致人損害的建筑物拋擲物的規則,確定由2至7樓的6戶居民對魏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夠證明自己從來沒有養過烏龜,也就是不可能實施這樣的管理不當的行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結論。
可見,這個案件在適用法律上的復雜程度,沒有現成的規則可以適用。因此,要經過以上這些復雜的過程才能夠確定。至于其損害賠償責任的確定倒是簡單,就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的確定標準確定即可,沒有特殊的規則。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二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缎谭ā返?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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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三
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期間,跟隨律師及相關案件進行了實習并且承擔了一部分工作,現選擇其中一個案件進行一部分改編并且結合一些熱點法律問題與爭議完成案例分析報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個夜黑風高的夜晚,北京時間凌晨1點28分,司機陳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在道路上行駛,在一個v字型路口進行調頭,由于路口轉彎角度較大,加之是夜晚,視線不明確,司機陳某沒有看到調頭路口處有一個醉漢被害人王某躺在馬路口,汽車碾壓王某于車下,之后陳某下車查看并看見王某躺在汽車底下,隨后司機陳某慢慢挪動汽車并且駕車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發現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經法醫專業鑒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車碾壓后造成內出血從而引發創傷性失血導致休克,最終死亡。交警部門時候對事故現場進行了相關的勘察,認定被害人王某處于v字型路口偏左側的地方,交警大隊進行實物實驗,利用一輛汽車進行現成模擬發現王某所處的位置在汽車調頭時是無法被發現的,即處于一個視野盲點,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難以發現,即使發現也無法再及時的采取相關補救措施。一周后,司機王某被有關部門逮捕歸案,并且交代了相關案件情況,其中包括被告人陳某說他當時以為被害人王某已經死亡的主觀意志,其他情況與交警部門所認定的結果一致。
本案中的爭議點主要有兩個:第一個是司機陳某對于撞人這個行為的定性,即是否屬于意外事件。第二個是陳某之后的逃逸行為如果來界定。
(一)、陳某撞人的行為屬于意外事件。
并沒有當場死亡。即使司機減緩速度(深夜,如果周圍不安全,司機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給被害人李某造成嚴重傷勢的后果。是被告人陳某對被害人的遺棄和逃逸行為給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幾率。而且法律不應當強人所難,實際情況中沒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時有利于被告的原則,沒有斷定被告人陳某造成損害的結果是故意或過失的證據,應當作出對被告人陳某有利的裁定和判決,不應當定陳某在撞人行為上違反了交通運輸法規。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為應當認定為間接故意殺人首先,基于第一點的判斷,由于被告人陳某的撞人行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認定。交通肇事罪與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和客觀方面是否違法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主觀上有過失,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如行為人沒有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并且是由于不能預見、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不能認定為犯罪?!缎谭ā返?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結合法條及相關的分析,被告人陳某逃逸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而陳某卻不對王某進行作為義務,對王某的現狀聽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陳某主觀上認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離,但是,沒有對王某判斷是生是死而大意逃離仍然是被告人陳某的過錯,即使王某死亡,陳某仍然不應當丟棄被害人王某,應當由醫生對王某的生死進行評斷。所以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在這不應當得到適用。存疑時有利于被告原則的含義是在對事實存在合理疑問時,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決、裁定。張明楷教授認為此原則有以下幾種適用界限:(1)只有對事實存在合理懷疑時,才能適用該原則;(2)對法律存在疑問時,應根據解釋目標與規則進行解釋,不能適用該原則;(3)在立法上就某種情形設置有利于被告的規定時,對被告人的有利程度,應當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根據;(4)在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的認定存在疑問時,應進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5)雖然不能確信被告人實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為,但能夠確信被告人肯定實施了另一處罰較輕的犯罪行為時,應擇一認定為輕罪,而不得適用該原則宣告無罪。對當事人的聽之任之的主觀心理的推斷是合理的,不論被告人陳某是認為王某已死還是未死,對與王某來說,最壞的結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陳某卻放棄了給王某一絲生存的機會,選擇了最壞的結果,那是法律不允許的,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是也必須合理公正。綜上所訴,被告人丁某的逃離行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
三、基本結論或觀點。
綜上所述,案件中被告人陳某屬于意外事件,但是隨后其駕車逃逸的行為卻構成了間接故意殺人罪,等待陳某的將是法律合理公正的裁判。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四
睢寧縣的李某結婚前以個人名義按揭購買了一套婚房,之后與王某結婚生子。天有不測風云,李某因意外死亡,留下王某和兒子。圍繞李某這套房屋該歸誰,王某與公公婆婆糾纏了數年。
王某表示,自己和李某婚后一起償還貸款,房子她有權利繼承。王某的公婆則稱,當初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子,房子應該歸他們。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這起糾紛案件作出判決,王某和兒子獲得補償18萬余元,房屋歸王某的公婆所有。
【案情回放】。
婚前購置婚房。
20歲出頭的李某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睢寧縣的一所中學當老師。李某的父母李建和劉某很欣慰并催促李某找對象成家。
“結婚得有婚房啊!”李某和父母商量后,決定先購置套婚房。5月,李某看中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子還配有一間車庫,總房價為7.5萬多元。李某和開發商簽訂了房屋銷售合同。同年6月,李某辦理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30000元。
同時,李某經人介紹認識了王某,兩人相戀。月,李某和王某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可愛的兒子小李出生了。到,李某還清了住房貸款本息。夫妻倆也卸去了一個沉重的負擔。
意外身亡房產歸誰起分歧。
事實上,李某購買的這套商品房,和妻子王某單獨居住的時間并不長?;楹?,李某的父母和他們住到了一起。之后,李某和王某住到了單位的公房,這套商品房則由李某的父母居住了。
9月的一天,王某收到噩耗,李某因為車禍不幸身亡。時年30多歲的李某就這么走了,留下妻子王某和年幼的兒子。悲痛過后,現實的財產分配問題讓王某和公婆李建、劉某的關系愈發緊張起來。
王某多次要求對當初李某購買的房屋進行分割,可是李建、劉某總是不同意,還表示這套商品房是他們當初以兒子的名義購買的,購房款也是他們出資的,覺得這房子根本和王某沒有什么關系,所以一直拒絕分割。
【法庭辯論】。
老人是否出資成焦點。
經歷了4年多的糾紛依然沒有一個結果,當初那套房子的價格也翻了幾番。6月,王某帶著兒子小李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李某去世時留下的95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
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王某的申請,睢寧法院依法委托土地評估公司對房屋價值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該房屋價值(不包括室內裝裝潢、裝飾)為32萬多元,車庫價值為2.6萬多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涉案房屋是屬于李某個人所有還是屬于李建、劉某及李某共同所有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王某認為,雖然房產證上只有李某一個人的名字,可婚后是她和李某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的。而李建、劉某則表示,是他們出資給李某買的房屋,所以,這個房子他們老倆口也有份。李建、劉某為此提交了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及現金繳款單原件等證據,證明該房屋的繳費均是他們共同繳納。
法院認為,因為證據上交款單位均為李某,在無其他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為李某出資繳納。兩位被告僅憑持有該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房屋貸款為二被告出資繳納。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的權屬做出明確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該證明。本案中,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推翻該證明,不能證明二被告為該房屋的共同出資人。
【法院判決】。
老人補償兒媳、孫子18萬余元。
去年12月,睢寧法院對此案審理結束。法院認為,原告王某能夠享有原告主體資格要求分割被繼承人婚前個人的財產。本案中,因房屋取得時間在王某與李某結婚登記時間之前,在原告王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償還房屋貸款部分本息2.5萬多元,對此部分,應從該房產價款中先予以分出1.2萬多元給原告王某,剩余部分作為李某遺產進行分割。
我國《繼承法》同時規定,繼承開始后,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兩原告與兩被告均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享有繼承權。考慮兩被告現實際居住情況,將涉案房屋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繼承為宜。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在被繼承人李某名下某房屋產權由被告李建、劉某共同所有;被告李建、劉某共同分別給付原告王某上述房屋補償款9.7萬元、給付小李上述房屋補償款8.4萬余元(由其監護人原告王某保管)。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五
法律分析是司法人員必備的重要能力之一。通過對案件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深入研究和分析,能夠準確判斷案件的性質和處理方式,為司法裁決提供有力支持。法律分析不僅需要扎實的法律知識和敏銳的觀察力,還需要良好的邏輯思維和綜合分析能力。在接觸和實踐法律分析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其重要性,并在此過程中逐漸掌握了一些技巧和方法。以下是我的法律分析心得體會:
首先,對案件事實進行準確全面的梳理是法律分析的首要步驟。案件事實是法律分析的基礎,只有對事實有準確的了解,才能開展后續的法律分析。因此,我在進行法律分析之前,首先會仔細研讀案件材料,在此基礎上對案件的主要事實進行梳理和總結。這個過程中,我會注意到案發經過、相關證據、當事人的行為以及案件的背景信息等。事實的準確把握對于正確的法律分析至關重要,只有清楚了解事實,才能更好地運用法律知識。
其次,學會提取關鍵信息是做好法律分析的基本功。在案件事實中,往往有很多細節和繁雜的信息,如果全部都納入法律分析,就會導致分析過程混亂和冗長。因此,我會通過先行篩選并提取出案件事實中的關鍵信息,以及與案件性質和法律規定有關的信息,并將這些信息展現在我的法律分析中。關鍵信息的提取可以讓法律分析更加簡明扼要,并且更加重點突出。
再次,學會靈活運用法律知識是做好法律分析的關鍵。在進行法律分析時,應該充分運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識來服務于案件的分析。這就要求我們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廣博的法律知識儲備。通過在法律學習和實踐中的不斷積累,我漸漸形成了一定的法學思維和方法。在進行法律分析時,我會系統地復習和總結已學習的法律知識,并將其應用到具體案件的分析中。同時,我也會不斷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拓寬視野,提高分析的深度和廣度。
此外,注重邏輯思維和分析能力的提升是法律分析的重要方面。法律分析是一門科學而嚴謹的學問,它要求我們在邏輯思維和分析能力方面具備較高的要求。在進行法律分析時,我會借助邏輯學的知識和方法,完善自己的邏輯思維和推理能力。我會進行推理、歸納和演繹等多種邏輯推理方法的運用,確保自己的法律分析結論具有較高的邏輯準確性和說服力。
最后,與其他法律學者和從業人員進行交流,學習別人的經驗和觀點,不斷完善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是必要的。法律分析涉及到廣泛的領域和復雜的問題,單靠個體的智慧和能力很難達到最佳效果。與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才能夠互相借鑒、交流學習、共同提高。因此,我會積極參與法律研討會和學術交流,與其他法律從業人員進行交流和討論,讓自己不斷吸取新的思維方式和分析方法。
總之,法律分析是一門學問,需要不斷磨礪和提升。通過深入學習和實踐,我逐漸掌握了一些法律分析的技巧和方法,并形成了自己的學習和實踐系統。我相信,只有不斷追求和完善自己的法律分析能力,才能更好地為司法工作服務,為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做出更大的貢獻。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六
2008年6月,公民張某已經滿17周歲,在一家商店工作,能以自己的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按照我國民法通則關于公民民事行為能力的規定,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金項鏈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商場有權拒絕張某父母的要求。
文檔為doc格式。
法律分析論文(專業17篇)篇十七
最近,一項調查報告顯示,隨著我國物業管理公開招投標制度的逐步推進,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頻發正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被辭退的物業管理公司與新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原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委員會之間就物業管理交接事項頻繁發生糾紛,不僅影響物業區域內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對物業管理公司的企業形象產生很大負面效應,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著我國物業管理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本文將從法律層面對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產生的原因和性質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解決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方法和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程序的建議。
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頻頻發生的原因有很多:物業管理公司的觀念不適應物業管理市場化要求、物業管理招投標的程序不完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在溝通方面存在誤解、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從法律層面上分析,產生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原因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業主大會以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到位為由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而物業管理公司以種種理由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辦理交接,由此導致糾紛。我國有關由業主大會公開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對本物業區域進行管理的制度剛剛建立,目前大多數的物業區域都由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業主只能被動接受,很多物業管理公司的競爭意識、危機意識不強,服務不到位,也不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雙方缺乏良性互動。在《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賦予業主大會公開選聘、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后,很多小區的業主大會積極行使這一權利,以服務不到位為由解聘原物業管理公司。當前產生的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大部分屬于這一類,如去年12月8日,杭州最早的高層住宅小區――中山花園業主大會就以“收費過高、管理不善、開支混亂”為由解聘原物業管理公司,并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入駐,但是因為原物業管理公司不配合接交而產生糾紛,導致小區出現物業管理“真空”。
2、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前期物業管理結束,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管理公司進駐管理,而原物業管理公司不甘退出,繼續占據小區,拒絕與新物業管理公司進行交接,因而產生糾紛。如今年3月1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原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撤出的廣州翠湖山莊新舊物管交接糾紛案,就是由于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完成后業主委員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但是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卻拒不移交物業管理權,并與新物業管理公司發生嚴重沖突,致使小區遭受重大經濟損失。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資料是物業管理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必須承擔的責任,即《合同法》所規定的“附隨合同義務”(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因此,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屬于合同一方不履行“附隨合同義務”而產生的合同糾紛。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在形式上表現為物業管理公司不移交物業管理用房、資料,但本質上是物業管理公司不移交物業管理權。具體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委員會與所聘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簽訂有物業服務合同,并且明確約定了合同期限。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庇纱宋覀兛梢钥闯?,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必須明確約定服務期限,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雖然可以約定期限也可以不約定期限,但是實際上《物業管理條例》已經明確規定了其最長有效日期――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
對于這類有明確期限的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雙方都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以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為了適應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的實際情況,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規定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當事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目的是為了享受方便、及時并且與物業管理費相當的物業服務,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提供相應的服務,致使業主不能實現其合同目的,或者出現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則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合同法》的以上規定提前解除合同?!逗贤ā返诰攀邨l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性質,物業管理公司提供的是一種服務,不可能恢復原狀,但是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就擅自改變小區內公共設施設備或者有違章搭建情況的,則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恢復原狀。這種行為給業主造成損失的,物業管理公司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币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做好物業管理交接工作是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承擔的“附隨合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被解除,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小區的物業管理,原物業管理公司拒不進行交接而產生糾紛的,原物業管理公司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不依法進行交接的行為給業主或新物業管理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如果有業主拖欠物業管理費或者由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的,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權要求欠費的業主清償其所欠費用。
2、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服務期限,或者雙方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由于我國推行物業管理公開招投標的時間不長,當前還有大量的物業區域由開發商確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往往比較簡單,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合同。對于沒有約定服務期限的情況,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沒有做出相應規定,但是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钡诹l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使用下列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彼裕绻麡I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沒有約定服務期限,而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入駐管理,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主動要求撤離的話,法律是允許的,但是首先應當爭取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達成有關協議,解決好物業管理用房、資料移交的問題,只有在無法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單方面的行為解除合同,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否則,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由于雙方在事實上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這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此,如果業主委員會聘請了新的物業管理公司,或者物業管理公司主動要求撤離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雙方本著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對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算,辦理物業管理交接手續。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可以采取以下五種方式進行解決:
1、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由被解聘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可能還包括新聘的物業管理公司)雙方在自愿、平等、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物業管理交接有關事項如拖欠物管費的支付、物管公司代收代繳水電費的結算、物管公司對小區公共建設額外投入的回收等進行協商,以解決雙方之間的爭議。由于這種協商解決的方式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有利于化解糾紛、平息爭議,最大程度的避免雙方的經濟損失,維護雙方的社會聲譽,避免給小區全體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造成影響。因此這種方式對于雙方來說都是最有利的,一旦發生物業管理交接糾紛,雙方應盡量通過協商的方式妥善解決。
2、由物業管理協會、居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調解解決。隨著物業管理協會組織建設的不斷完善,其在物業管理行業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在不斷加強,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請求物業管理協會進行調解,雙方在物業管理協會代表的主持下解決各項爭議并形成書面協議。此外,發生糾紛后,當事人也可以請求居委會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進行調解。
3、申請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處理。《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同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發生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后,如果雙方無法通過協商或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由其進行立案查處。如果在交接過程中發生治安甚至刑事案件的,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對其中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依法進行處理。
4、提交仲裁委員會裁決。如果當事人雙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雙方達成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將爭議事項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由于仲裁委員會處于嚴格的中立地位,其作出的裁決具有很強的社會公信力,并且仲裁是當事人自愿作出的選擇,有利于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但是我國實行“或裁或審”的原則,當事人一旦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就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定條件的除外),因此在選擇仲裁之前,雙方當事人都應作充分考慮。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雖然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各地基本上確認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當無法通過上述四種方式解決爭議時,業主委員會可以就物業管理交接糾紛向法院起訴物業管理公司,由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相應的,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起訴業主委員會。
四、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的立法建議。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交接程序,減少物業管理交接糾紛的發生,我們必須盡快制定、完善相關立法,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交接的程序和法律責任。
第三,在《物業管理條例》中對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的有關事項如業主欠繳的物管費如何支付、物業管理公司代收代繳的水電費如何清算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