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的規章制度可以提高組織效率,促進工作和學習的順利開展。在下面的內容中,我們將為大家提供一些關于規章制度的案例分析,以供參考和借鑒。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一
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制度,動火中應按規定落實程序。
:適用于公司內所有的動火管理。
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部位)。
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2)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
a)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b)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c)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d)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e)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動火證”。
f)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g)“動火證”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h)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動火證”。
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b)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c)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方可進入容器。
d)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e)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f)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仆猓駝t按廠規廠紀處罰。
g)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措施齊全,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7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h)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i)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謴驼?,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j)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k)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l)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m)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n)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o)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p)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4)動火安全措施:
a)將動火設備(塔、容器、油罐、管線等)內之油品、溶劑、油汽等可燃性物質徹底清理干凈,并有足夠時間進行蒸汽吹掃和水洗,達到動火條件。
b)切斷與動火設備相連通的設備管線,加盲板。
c)動火設備通以蒸汽(或氮氣)進行動火。
d)塔、油罐、容器動火,應做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者方可動火。動火前人在外邊進行設備內打火試驗。工作時人孔外應有專人監護。
e)塔內動火,可用石棉布或毛毯用水浸濕,鋪在相鄰兩層塔盤上,進行隔離。
f)動火附近之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應清除易燃物,并予封閉。
g)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其它設備搭火。
h)高空動火不準許火花飛濺,以海草席或石棉布進行圍接。
i)動火過程中,遇有跑油、串油和易燃氣體,應立即停止動火。
j)動火現場,備用滅火工具(如蒸汽管、滅火機、砂子等)。動火完畢,應將滅火工具放回存放處。
k)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封閉下水漏斗,清除油污,附近不得用汽油等易燃物質清洗設備零件。
l)下水井動火,應將易燃物吹掃干凈,封閉進出口。如向井內接管線,而不在井內動火,則將井內管子一端封閉予以隔離。
m)灌區動火,油罐不得脫水,清除易燃物,注意風向。
n)電纜溝動火,檢查無易燃氣體和積油,必要時將溝兩端隔絕。
o)上班開始工作前和下班后,均應認真檢查,條件是否有變化,不得留有余火。
5)安全措施和要求:
a)進入帶攪拌機的罐內作業,須先斷電并掛“禁止合閘”警告牌。
b)入罐作業前,必須脫開設備上物料、汽(水)管出入口、閥門并加設盲板。
c)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的容器設備檢修前,須將內部物料徹底排放或清除,并視具體情況用水沖洗或用蒸汽吹洗或用熱水煮洗或用藥液洗滌,氣體貯罐用氣體置換后再用空氣置換至無毒無味。
d)罐內要有足夠照明。干燥時,使用36v低壓燈,潮濕時,使用12v低壓燈。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防爆型低壓燈。
e)罐內要根據濃度架設安全架臺,安全梯要有防滑措施。
f)入罐(坑、釜、井)作業前,須嚴格佩戴好必要的防護用品,落實相應安全措施后方可入內,以防止中毒窒息,不明內部殘物特性,嚴禁入內。
g)罐內作業期間,必須指派監護人,負責內外聯系,落實應急措施。
h)罐內檢修必須敞口作業,應采取通風措施(禁止直接送氧),并采取間歇作業為宜。
i)如須進行其它動火等作業,應同時辦理手續,并落實其安全措施。
j)因故作業中斷的一天以上,應重新補辦罐內作業手續。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二
第十五條油庫管理人員必須精通倉庫各種油類安全存放的知識及有關注意事項,并會正確使用該油庫的安全設施及消防器材。
第十六條油庫主管負責人經常對油庫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有關安全及消防知識的教育,并進行考試。
第十七條各油庫的建筑及設備必須適合各種油類貯存。
第十八條油庫內嚴禁煙火,庫內外應保持清潔整齊,不得有破布,木屑垃圾等易燃物,倉庫附近道路必須暢通,不得有礙消防車通過的障礙物。
第十九條各種油庫必須設有充足合格的消防設備和黃沙,并經常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油庫照明必須是防爆燈,電線要有保護管,禁止使用明電線或破電線。
第二十一條各類油物要分開保管,不得混放一起,以免領取出現錯誤。
第二十二條搬動油桶時不得亂撞亂摔,要輕拿輕放,防止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倉庫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以保持室內溫度適宜,如室溫達到32℃應盡量避免搬運發放。
第二十四條開啟油桶時,禁止用鐵器敲打,必須使用銅質或鋁質工具。
第二十五條非油庫工作人員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入內,嚴禁穿鐵釘鞋,帶火柴及其它引火物入內。
第二十六條處罰。
(2)對違反規定,在油類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對所有存放藥品試劑的性質,保管辦法及安全注意事項精通熟悉,并會正確地使用本庫的安全及消防設施。
第二十八條倉庫主管領導須經常對倉庫管理員進行業務,安全及消防知識教育,并定期進行考試。
第二十九條倉庫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道路要保持暢通無阻。
第三十條倉庫的電氣設備及照明必須是防爆型,并定期檢查,保證完整無損。
第三十一條庫必須備用足夠,合適的消防設備。
第三十二條倉庫存放的藥品試劑必須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以防領錯。
第三十三條搬動藥品.試劑時,必須輕拿輕放,禁止摔打和撞擊,如包裝有破捐損的應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庫內嚴禁煙火及攜帶引火物。
第三十五條非本庫人員不得隨意入庫,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入庫時,應在登記簿上登記,經倉庫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進入。
第三十六條處罰。
(1)對本規定執行不力的當班人員.管理人員分別處100元.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輕重和損失大小處200—1000元罰款,特別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2)對違反規定,在藥品試劑倉庫抽煙動火人員處100元罰款,并責令其參加安全教育。當班人員不及時制止的,處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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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三
責任制是指一切工作由專人負責,責任范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章第十四條》規定的管理制度國家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科學技術,健全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管理制度,實行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健全勞動組織,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歡迎品鑒!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1、嚴守校門,嚴禁閑人自由進出培訓中心,不得無故脫離崗位。
2、注意觀察進出培訓中心人員情況,嚴禁學生課間出校門。
3、及時關鎖培訓中心門窗,經常巡視培訓中心,確保培訓中心財產安全。
4、如發現安全隱患及發生意外情況,及時向培訓中心領導反映和聯系。
5、節假日和放學后不準本校教師之外的一切人員進入校園。
二.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科任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第一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班主任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三.設備設施檢查制度。
1、成立培訓中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2、培訓中心值月、值日領導要每天或每周檢查設備設施情況。
3、全體教職工要關注身邊的安全隱患,及時向培訓中心領導匯報。
4、后勤人員要及時維修、維護培訓中心設施設備。
四、飲水安全制度。
1、保證水源安全衛經常給飲水桶清洗、流毒。
2.教育學生有秩序地飲水。
1、值日教師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各班配備安全巡視員,監管同學的課間行為。
3、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1、嚴禁學生攜帶銳器、危險器具進培訓中心,一經發現立即沒收。
2、嚴禁學生攜帶如剪刀、小刀等銳器上課。
3、培訓中心涉及的一些有毒,腐蝕藥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1、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常識教育,不準隨意觸摸電源和線頭等。
2、班內要指定專人開關電源。
3、教師在使用電器前必須檢查電源、線頭等。
4、電源總閘安裝的辦公室人員在到校和放學時,及時開關閘刀。
八、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培訓中心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培訓中心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
3、每學期對安全工作有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九、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培訓中心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全面落實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本標制度規定了本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的要求。
1、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法人任組長、管生產的副總任副組長、管安全的部門領導為常設辦公室主任、各部門及車間領導為成員組成。
2、安全管理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安全員一名,各車間按要求可設置一至二名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原則上由作業區負責人擔任)。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3)編制公司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組織培訓和演練;
(4)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
(5)組織編制公司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6)定期組織召開安全例會;
(7)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8)組織實施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并監督整改;
(9)建立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10)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12)參加部門新、改、擴建項目的安全環保措施項目審查,并參與項目驗收,嚴把安全環保職業衛生“三同時”關。
2、安全管理部門主要職責(主任及專兼職安全員)。
(1)負責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負責監督危險性較大施工、檢修安全專項技術方案的實施;
(3)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處罰;
(4)對生產作業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5)對于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長報告;
(6)對于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或問題,應立即向公司主管領導報告;
(7)按照程序組織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
(8)建立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檔案資料,負責做好安全教育、告知、警示和宣傳工作;
(9)負責定期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書面報告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和總結。
3、車間兼職安全員主要職責。
(1)負責所屬作業區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記錄;
(2)對本作業區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處罰;
(4)按照程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班組兼職安全員職責。
(1)經常教育、檢查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模具、原材料、安全裝置、個人防護設施。
(2)開展危險源的日常檢查,隨時使生產現場的環境和設備保持安全狀態,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
(3)堅持班前安全講話,做好新工人進公司“三級”安全教育、特種作業人員送培和復審教育、班組日常安全教育、換工及復工教育等工作,并做好工作記錄。
(4)指導和督促員工遵守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糾正違章作業。
(5)安排檢修和從事危險作業時,必須按危險作業管理程序申報和落實安全措施,并督促執行。
(6)班組發生事故,積極搶救傷員并按程序報告公司安全主管部門,保護事故現場,如實向事故調查組提供事故發生的真實情況,不準作假證、偽證。
1、《關于成立安全生產標準化貫標領導小組的通知》。
4、《會議紀要》。
1、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本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職責人義務,嚴把食品質量關,建立和執行以下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確保食品經營安全。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管理制度。1、從業人員務必有健康證明方可上崗。2、從業人員務必持續良好的個人衛生。3、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檔案至少保存三年。4、本單位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從業人員務必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5、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三、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1、每一天至少進行一次食品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改善,并做好食品安全檢查記錄備查。2、各崗位負責人、主管人員每一天開展崗位或部門自查,指導、督促、檢查員工進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規范。3、對貯存、銷售的食品進行定期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貼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下架退市,停止銷售,并做好退市記錄。4、對發現不貼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做好相關記錄,將狀況及時報告轄區食品藥品管理部門。5、用心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各項檢查活動,如實帶給被檢查食品的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相關信息。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采取處置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在2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食品藥品管理部門。7、因食品安全管理和經營的需要,修改、增加的相關制度及經營項目及時書面報告食品藥品管理部門。
四、食品進貨查驗和批發記錄制度。本單位采購食品,應當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索證檔案,不從無合格經營資質的供貨者處進貨,不理解來歷不明的上門送貨行為,不經銷三無(無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食品和過期變質等違法食品,保證所售食品質量安全。向供貨者索取進貨憑證。從事食品批發業務時,向購貨者帶給銷貨憑證。按食品藥品管理部門要求,建立食品銷貨臺帳,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貨日期等資料。妥善保管書式臺帳檔案,條件允許狀況下,建立電子臺帳,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貯存管理與廢棄物處置制度。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或設專門區域,不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2、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5、建立食品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及時清理不貼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和清理廢棄物質。6、倉儲的食品做到先進先出,由專人定期檢查,嚴防食品過期變質。食品貯存區應采取防鼠、防蟲、防潮、通風等措施,確保存放的儲物持續干燥清潔,整齊有序。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及處理制度。本單位發現經營的食品不貼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盡可能及時召回已售出的問題食品如實記錄下柜和召回狀況,并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國家監管部門通報要求下柜停售的不合格食品,要主動及時下柜,采取無害化處理、就地銷毀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貨者,不改頭換面重新上市;對群眾反映大、投訴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經鑒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銷售。
售應先進先出。倉庫區域要設立明顯的退換貨區域并加貼醒目標簽,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員工誤將過期食品上架銷售。6、建立營業場所臨近保質期食品定時、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和待銷售食品,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時,應及時轉至臨近保質期食品專區或專柜。
八、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1、為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要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狀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予以處置。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2小時內向食品藥品管理部門報告,防止事故擴大。3、用心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九、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售后服務規定,努力提高售后服務水平,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用心配合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消保委處理消費者投訴,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用心主動爭取與消費者達成處理協議,不無理拒絕和故意拖延。
十、散裝食品標簽標注制度。散裝食品應設置專門的銷售區域,以明顯的標志區分或隔離。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和存放設備、設施。在盛放散裝食品容器或隔離設施上顯著標識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資料。直接入品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散裝食品銷售應使用專用的售貨工具分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明確公司各崗位安全生產職責,增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心,促進公司的穩定、協調、持續發展,特制定本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二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管、群眾監督、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的規范。
第三條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行總經理負總責,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網絡,齊抓共管,對安全生產實行綜合治理。
第四條公司安全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類負責制;
公司總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總責;
公司各科室負責人對公司總經理負責;
公司各科室人員對本科室負責人負責;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依據職責對上一級領導負責。
第五條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轄范圍內行使安全生產全方位的檢查、監督職能,其它相關科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公司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依規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二章各級機構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2.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工作職責。
公司設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重大問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由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直接責任的相關人員組成。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定于每季度初召開,由總經理主持。參加人員為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成員。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高權力機構;
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公司的安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進行審定;
3、負責貫徹對國家和地方各級政府的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條例、條令的落實;
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5、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年度安全目標、管理方案及重大安全事宜進行審議決策;
8、監督安全生產活動和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提高公司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操作技能。
9、堅持事故“四不放過”原則,對重大事故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審定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的重大獎懲。
10、審查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使用情況。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警示標識標牌的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安全標識標牌的警示作用,減少或降低作業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室、工區(車間)、班組及駐場施工作業或提供服務的承包方、使用公司資產從事生產經營的承租方等單位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安全標識標牌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警示標識標牌是指場區內設置的用于安全警告、提示、指示作用的標志、標識、標線、標牌及爆閃燈、反光鏡等設施。
第四條公司安全環保保衛部是安全標識標牌監督管理部門,設置專人負責安全標志、標線、標牌的統計、制作、發放,并建立健全管理臺賬。各部室、工區(車間)、班組應經常檢查安全警示標識標牌的狀態,保持清潔醒目,完整無損,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提出增加、更新標識標牌的建議,經公司安全環保保衛部同意后統一制作安裝。
專項工程施工項目,必須配齊配全安全警示標識標牌。
第五條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
禁止標志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圖形顏色為紅色。
警告標志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圖形顏色為黃色。
指令標志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圖形顏色為藍色。
提示標志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圖形顏色為綠色。
第六條標志牌要求。
(一)標志牌的襯邊。
安全標志牌除警告標志邊框用黃色勾邊外,其余全部用白色將邊框勾一窄邊,即為安全標志的襯邊,襯邊寬度為標志邊長或直徑的0.025倍。
(二)標志牌的材質。
安全標志牌應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有觸電危險的作業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
(三)標志牌表面質量。
標志牌應圖形清楚,無毛刺、孔洞和影響使用的任何瑕疵。
第七條標志牌的型號選用(見附表)。
(一)工地、公司等的入口處設6型或7型。
(二)車間入口處、廠區內和工地內設5型或6型。
(三)車間內設4型或5型。
(四)局部信息標志牌設1型、2型或3型。
無論廠區或車間內,所設標志牌其觀察距離不能覆蓋全廠或全車間面積時,應多設幾個標志牌。
第八條標志牌的安裝。
(一)高度要求。
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位置要求。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標志牌隨母體物體相應移動,影響認讀。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其正面或鄰近位置不得有影響公共視線的障礙物。
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三)安裝間隙。
1、兩個或更多的正方形安全標志在一起設置時,各標志之間至少留有標志公稱尺寸0.2倍的間隙。
2、兩個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標志并列設置時,為避免混淆,在兩個標志之間至少應留有一個標志的間隙。
3、兩個以上標志牌可以設置在一根標志桿上,但不能超過4個。
4、正方形和其他形狀的標志牌共同設置時,正方形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其他形狀的標志牌與標志桿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5、兩個或多個三角形(圓形)標志牌或三角形、圓形、正方形標志牌共同設置在同一標志桿時,各標志牌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5cm。
6、兩個正方形的標志牌設置在一個標志桿上時,兩者之間的間隙不應小于標志公稱尺寸的0.2倍。
(四)固定方法。
1、附著設置的安全標志牌如用釘子固定,一般情況下圓形和三角形標志牌至少固定三點,正方形和長方形標志牌至少固定四點。固定點宜選在邊緣襯底色部位。用膠粘貼的標志牌應將其背面涂滿膠或將其邊緣、中心點涂上膠固定。
2、懸掛設置的安全標志牌至少用兩根懸掛桿(線),懸掛后不得傾斜。較輕的標志牌應配備較牢固的支架再懸掛。
3、柱式設置的安全標志牌應用螺栓、管箍等牢固地固定在標志桿上。
第九條設置原則。
(一)在施工作業現場的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供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出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邊緣及危險有害氣體或液體存放處等危險場所、部位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警示標志、標牌,進行危險提示、警示。
(二)大型設備設施安裝、拆卸、吊裝等危險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或安全隔離設施、警示標志等。
(三)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必須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必須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四)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五)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六)其他應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第十條安全標志設置范圍和地點。
(一)禁止標志。
1、“禁止吸煙”應設置在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和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等,如:木工車間、油漆車間等。
2、“禁止煙火”應設置在有甲、乙、丙類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如倉庫、油庫等。
3、“禁止用水滅火”應設置在生產、儲運、使用中有不準用水滅火的物質的場所,如:變壓器室、油庫等。
4、“禁止堆放易燃物”應設置在具有明火或高溫的作業場所,如:動火區,各種焊接、切割車間等。
5、“禁止堆放”應設置在消防器材存放處、消防通道及車間通道等。
6、“禁止啟動”應設置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檢修、更換零件等。
7、“禁止合閘”應設置在設備或線路檢修時,相應開關附近。
8、“禁止轉動”應設置在檢修或專人定時操作的設備附近。
9、“禁止靠近”應設置在不允許靠近的危險區域,如:高壓試驗區、高壓線、輸變電設備的附近。
10、“禁止入內”應設置在易造成事故或對人員有傷害的場所,如:高壓設備室入口處。
11、“禁止停留”應設置在對人員有直接危害的場所,如:危險路口、橋口及斗輪油壓下等處。
12、“禁止通行”應設置在有危險的作業區,如:起重現場,道路施工工地等。
13、“禁止跨越”應設置在禁止跨越的危險地段,如:專用的運輸通道、帶式輸送機和其他作業流水線,作業現場的溝、坎、坑等。
14、“禁止攀登”應設置在不允許攀爬的危險地點,如:有坍塌危險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旁。
15、“禁止伸出窗外”應設置在易于造成頭手傷害的部位或場所,如:班車車窗等。
16、“禁止倚靠”應設置在不能倚靠的地點或部位,如:班車車門、電梯轎門等。
17、“禁止坐臥”“禁止瞪踏”應設置在腐蝕性、坍塌、墜落、翻轉、易損等易于造成人員傷害的設備設施表面。
18、“禁止觸摸”應設置在禁止觸摸的設備或物體附近,如:裸露的帶電體,熾熱物體,具有毒性、腐蝕性物體等處。
19、“禁止拋物”應設置在拋物易傷人的地點,如:高處作業現場、深溝(坑)等。
20、“禁止戴手套”應設置在戴手套易造成手部傷害的作業地點,如:旋轉的機械加工設備附近。
21、“禁止游泳”應設置在禁止游泳的水域。
(二)警告標志。
1、“注意安全”應設置在易造成人員傷害的場所及設備等處。
2、“當心火災”應設置在易發生火災的危險場所,如:可燃性物質的生產、儲運、使用等地點。
3、“當心爆炸”應設置在易發生爆炸危險的場所,如:易燃易爆物質的生產、儲運、使用或受壓容器等地點。
4、“當心腐蝕”應設置在有腐蝕性物質的作業地點。
5、“當心觸電”應設置在有可能發生觸電危險的電器設備和線路,如:配電室、開關等。
6、“當心自動啟動”應設置在配有自動啟動裝置的設備處。
7、“當心機械傷人”應設置在易發生機械卷入、軋壓、碾壓、剪切等機械傷害的作業地點。
8、“當心塌方”應設置在有塌方危險的地段、地區,如:堤壩及土方作業的深坑、深槽等。
9、“當心坑洞”應設置在具有坑洞易造成傷害的作業地點,如:構件的預留孔洞及各種深坑的上方等。
10、“當心墜物”應設置在易發生落物危險的地點,如:高處作業、立體交叉作業的下方等。
11、“當心吊物”應設置在有吊裝設備作業的場所,如:施工工地、倉庫、車間等。
12、“當心碰頭”應設置在有產生碰頭的場所。
13、“當心擠壓”“當心夾手”“當心縫隙”應設置在有產生擠壓的裝置、設備或場所,如:電梯門、班車車門等。
14、“當心傷手”應設置在易造成手部傷害的作業地點,如:玻璃制品、木制加工、機械加工車間等。
15、“當心扎腳”應設置在易造成腳部傷害的作業地點,如:施工工地及有尖角散料等處。
16、“當心弧光”應設置在由于弧光造成眼部傷害的各種焊接作業場所。
17、“當心激光”應設置在有激光產品和生產、使用、維修激光產品的場所。
18、“當心叉車”應設置在有叉車通行的場所。
19、“當心車輛”應設置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
20、“當心墜落”應設置在易發生墜落事故的作業地點,如:腳手架、高處平臺、地面的深溝(池、槽)、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場所等。
21、“當心跌落”應設置在易于跌落的地點,如:樓梯、臺階等。
22、“當心滑倒”應設置在地面有易造成傷害的滑跌地點,如:地面有油、冰、水等物質及滑坡處。
22、“當心落水”應設置在落水后可能產生淹溺的場所或部位,如:城市河流、消防水池等。
(三)指令標志。
1、“必須佩戴遮光護目鏡”應設置在存在紫外、紅外激光燈光輻射的場所,如:電氣焊等。
2、“必須戴防毒面具”應設置在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氣溶膠、煙塵等作業場所。
3、“必須戴護耳器”應設置在噪聲超過85db的作業場所,如:鉚焊車間等。
4、“必須戴安全帽”應設置在頭部易受外力傷害的作業場所,如:建筑工地、起重吊裝等處。
5、“必須戴防護手套”應設置在易傷害手部的作業場所,如:具有腐蝕、污染、灼燙及觸電危險的作業等地點。
6、“必須穿防護鞋”應設置在易傷害腳部的作業場所,如:具有腐蝕、灼燙、觸電、砸(刺)傷等危險的作業地點。
7、“必須洗手”應設置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作業后。
8、“必須加鎖”應設置在劇毒品、危險品庫房等地點。
9、“必須接地”應設置在防雷、防靜電場所。
10、“必須拔出插頭”應設置在設備維修、故障、長期停用、無人值守狀態下。
(四)提示標志。
1、“緊急出口”應設置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在通向緊急出口的通道、樓梯口等處。
2、“可動火區”應設置在劃定的可使用明火的地點。
3、“擊碎面板”必須擊開板面才能獲得出口,如:班車窗戶處。
第十條標志牌的檢查。
(一)安全標志牌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二)在修整或更換激光安全標志時應有臨時的標志替換,以避免發生意外的傷害。
(三)檢查內容:
1、標志、標識牌及立柱是否變形、損壞或嚴重腐蝕;
2、反光膜是否破損、剝落、褪色,標牌是否被遮擋;
3、水泥基礎是否下沉或嚴重腐蝕;
4、是否需新增其他標識牌。
第十一條標志牌的維修。
標志牌、反光鏡的保養、維修由各屬地工區負責,由工區安全員組織維修組職工對腐蝕、損壞的標志牌進行維修,確保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安全環保保衛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四
郯城中聯水泥有限公司廠區動火作業許可證。
動火地點:動火類型:動火執行人:動火時間:年月日時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氣體分析:
動火負責人: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確認。
風險分析。
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貯存裝置動火,可能造成爆炸、中毒等事故易燃、易爆區域內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設施上動火作業時,殘留氣體易引發火災、爆炸高空進行動火作業時,可能出現高空墜落、濺落火花引發火災等事故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不明,可能引發中毒、火災、爆炸等事故。地面進行動火作業時,動火點附近有可燃物,可能引發火災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易引發火災,并迅速蔓延。
控制措施。
在動火作業前必須清洗置換,經分析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必須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第一文庫網作業。系好安全帶,清除動火點下方可燃物必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盡量清除易燃物,如無條件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無專人監火,不利于及時發現和預防火災。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動火工具設備、電、氣焊工具有缺陷,易出現火災、靠,不準帶病使用。動火工具設備必須完好,安觸電等事故。全附件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氣瓶離違章使用氣瓶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明火應在10米以上,乙炔氣瓶與氧氣瓶之間距離應在5米以上,并不準在烈日下暴曬。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塔器內部進行動火作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火花飛濺引起周圍業時,可能引發火災可燃物火災。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可進行氣體分析,確保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0%。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動火作業完畢后,未進行認真檢查,可能引發火災事動火作業完畢后,應清理現場、熄滅余火、切斷故。電源,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其他風險及補充措施(可附頁):
監火人:調度部門意見:備注:
受影響相關方意見:安全管理部門意見:
1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五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5.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六
2、動火必須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動火制度。
3、臨時動火應向安全部門申請辦理動火票,方可動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專人管理、監督,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4、固定動火必須經安全部門審查同意,報經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動火票,并明確動火防火人職責,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
5、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離,否則不得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完畢,必須對現場認真清理,消除余火,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
7、工業城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露天堆場周圍的雜草等易燃、可燃物應經常進行清除。
8、倉庫、車間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廠區內使用時,應經安全部門批準,同時必須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負責、定安全措施。
9、車間、過道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對準許使用電爐的生產部門,在生產(工作)時,要有專人照看,不用時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爐只能用于生產(工作)上,不準用于私人熱食品、燒開水。
由公司相關部門的.專業電工拉線接電。
12、一切固定的生產設施,應嚴格按照規范進行電氣線路的設計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13、電路安裝必須持有電工操作證者方能安裝,無證者不準安裝電路。
14、禁止使用電熱棒。
15、配電線路、電氣設備應保持清潔,配電箱(板)不得積塵,立式配電柜周圍一米內不準堆放物品,應保持干燥并掛牌專人管理。
16、電氣設備的導線、接點、開關不得有斷線、老化、裸露、破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
17、配、發、變電房(室)內嚴禁存放各種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明火作業和使用電爐,房(室)內通風要保持良好。
一、用火、用電、用氣應認真執行相關專業操縱規程和檢驗制度;
四、電焊、焊割作業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持有許可證書的職員實施,并選擇安全地點,焊割前要仔細檢查焊割點四周情況,清除可燃物,如不能清除時,應采取澆濕,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護。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的爆炸場所焊割,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和設備,未徹底清洗干凈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護措施前,不得進行焊割。焊割操縱不準與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縱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五、嚴禁私自增加用電容量和用電設備,嚴禁私拉電器線路,加裝用電設備必須經單位主管部分批準后,由單位電工同一施工、安裝。
六、電器事故處理及拉合開關的單一操縱應記進操縱記錄簿和運行日記上。必須按操縱完一項做一個記錄,全部操縱完畢后進行復查,并校正。
七、增加用氣設備、改動用氣管線,必須向燃氣治理部分申請,經審批后,由燃氣專業隊伍施工、安裝。
八、嚴禁在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石油液化氣。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七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機構,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調查處理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訂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提任,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保證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技術運用的準確性。
第八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業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九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1、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措施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3、制定、修訂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并對這些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經常深入現場指導生產中的勞動保護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情況時,有權指令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5、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
6、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時實現。
8、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9、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10、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上傳下達,做好信息反饋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最新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范本,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各機樓(房),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檢查、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做好設備、工具等安全檢查、保養工作。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與培訓
第十三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十四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設備、工程建設、勞動場所
第十五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七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條凡新建、改建、擴建、遷建生產場地以及技術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勞動保護設施的建設,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簡稱三同時)。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組織工程設計和竣工驗收時,應提出勞動保護設施的設計方案,完成情況和質量評價報告,經同級勞資、衛生、保衛等部門和工會組織審查驗收,并簽名蓋章后,方可施工、投產。未經以上部門同意而強行施工、投產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暢順,要有足夠的光線;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有危險的處所,必需有安全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二十二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雇請外單位人員在公司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主管單位應加強管理,必要時實行工作票制度。對違反作業規定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須索賠并嚴加處理。
第二十四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等工作人員,均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八
為了保證動火施工安全,使動火者明確自己的責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災事故的發生,特制訂安全生產動火制度,經安委會研究決定,望遵照執行。
一、本廠工程部或外來工程承包商在本廠內任何部位動火施工,都必須到本廠安委會申請“動火證”,“動火證”由項目責任人填寫,寫明動火位置、動火原因、動火時間、動火期限、清理隔離措施等,項目負責人簽名后上報安委會,由安委會主任或注冊安全主任批準簽字后,才能動火施工。
二、外來工程承包商申請動火證,必須向安委會提供有關證件(焊工證,上崗證等)備案,嚴禁無證人員動火施工。本廠工程人員在本廠內動火,需由注冊安全主任負責監督執行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冊安全主任親臨現場與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商定施工方案、應急措施、監護措施等。由項目責任人、監護人、部門經理、注冊安全主任共同檢查確認無誤并簽名后,報安委會審批。
四、安委會有關人員在批準動火之前,必須檢查有關證件,并對動火現場進行認真的安全檢查,注冊安全主任要確保動火設備本身已吹掃、置換、清洗干凈,進行可靠的隔離;設備內的可燃氣體分析及進罐作業的氧含量分析要結合;檢查周圍環境,有無泄漏點或敞口設備;地溝、地漏、下水井應進行有效的封擋;清除動火點附近的可燃物,環境空間要進行測爆分析;有風天氣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風吹散的措施;高空作業要防止火花四處飛濺;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注意通風;動火現場要有明顯的標志,并備足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完畢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絕火種。
五、注冊安全主任要現場監督,逐項落實安全措施,監護人不能離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只限一個點。
六、嚴格控制動火期限,過期的動火證不能再用,須重新辦理。
七、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動火分析是指對現場周圍環境及動火設備的易燃氣體分析,不宜過早,應在動火前半小時以內進行,動火間斷半小時以上應重新分析。
八、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人員要與監護人協調配合,在動火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應停止動火:(1)生產裝置緊急排放;(2)設備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氣體外泄。待恢復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冊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動火。
九、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應保持5米以上距離,距動火點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離,電焊機要放到指定地點,施工用臨時電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線要接在被焊設備上,并應靠近接焊點。
十、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沒有動火證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十二、動火結束后,由安委會主任協同注冊安全主任對操作現場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火險隱患后,由注冊安全主任在動火證上簽字,并由安委會收回動火證。
十三、動火施工單位如不執行上述規定,則由安委會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納入《員工獎懲條例》考核。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九
為了保證在動火作業中其作業人員的`人身以及發電設備系統的設備安全,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本廠安全生產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以規范動火作業工作。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q/cdt1010001—20xx)。
4.1本廠動火工作票分為《大唐**發電廠一級動火工作票》(aq—6)與《大唐耒陽發電廠二級動火工作票》(aq—07)。
4.2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一級動火工作票。
4.2.1制氫站區及圍墻外30米以內。
4.2.2汽輪發電機氫氣系統及周圍25米以內。
4.2.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2.4燃油庫區及圍墻外40米以內。
4.2.5蓄電池室。
4.2.6電纜夾層、電纜隧道。
4.2.6集控(含燃運)室、網控室、配電室、檔案室、通訊樓、煤粉倉。
4.2.7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
4.2.8變壓器區域內。
4.2.9鍋爐燃油系統區及燃油管路15米及以內。
4.2.10大修期間,氫管道10米以內。
4.3在本廠下列區域作業需動火時必須使用二級動火工作票。
4.3.1本廠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的區域。
4.3.2制粉系統檢修時,當揮發份大于10%時。
動火工作票的編號按《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5條”的規定執行。
動火工作票的填寫按動火工作票的票面內容和要求參照《大唐耒陽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6條”的規定執行。
7.1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除執行本制度外,還必須執行《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7.2各生產部門、公司以及外委單位施工作業中需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進行明火作業時,必須按本制度規定辦理一級或二級動火工作票。
7.3.1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按本廠公布的工作票簽發人等名單規定執行,簽發權限限于本部門所管轄的設備系統,其他人員無權簽發動火工作票。
7.3.2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動火等級簽發動火工作票。
7.3.3簽發的動火工作票按動火等級首先進行動火工作審批。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安環部部長、保衛部部長審核,由生產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二級動火由安環部消防專責、保衛部消防專責審核,由廠長助理、副總工程師或技術設備部部長批準。
7.3.4動火工作審批后,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到運行辦理許可手續(一級動火,由當值值長辦理動火許可、二級動火由當班專業運行班長辦理動火許可),辦理許可手續前,應按票面所制訂的安全措施要求分別做好安全措施,并簽名;由動火工作許可人安排測定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并按票面內容和要求做好記錄填寫。
7.4動火作業前要特別注意消除作業現場周圍的易燃物品,防止火災發生。
7.5動火作業中,作業現場必須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必要時應備消防車。
7.6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為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參照執行);一級動火工作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設副頁填寫,格式與票面一致。
7.7.1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氣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并在監護下在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后方可動火作業。
7.7.2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的專業副部長(或專工)、保衛部消防專責以及消防隊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7.7.3二級動火時,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及消防隊員始終在現場進行動火監護。
7.7.4外委施工等在本廠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域需進行動火作業,由本廠負責該外委施工項目的具體負責人,根據本制度規定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并在動火現場進行監護。
7.8動火作業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7.8.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等應移至安全場所。
7.8.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代替方法處理。
7.8.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7.9凡遇有動火現場未(含動火處理點)清理好;安全措施不到位;露天作業遇有5級以上大風;消防等監護人員不在現場;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嚴禁或立即停止動火。
7.10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另一份由許可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后應將這兩份工作票交回給簽發人。
7.11動火工作票不能代替檢修工作票,動火作業必須同時有該項作業的工作票。
7.12動火作業間斷及工作終結必須及時清理作業現場,不能留有任何火災隱患。
7.13動火作業結束或工作期限已到,必須及時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7.1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擔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7.15下列人員應負《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所規定的安全責任:。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各級審批人員、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消防監護人、動火執行人。
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參照《大唐**發電廠熱力機械(熱控)工作票制度》“第8條”的規定執行。
9.1本制度于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9.2本制度解釋權屬安環部。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
為加強公司各信息系統管理,保證信息系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及上級信息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和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包括網絡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制度、信息安全風險應急預案。
第一條公司網絡的安全管理,應當保障網絡系統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運行環境的安全。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公司網絡安全的活動: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公司網絡從事危害公司計算機網絡及信息系統的安全。
2、對于公司網絡主結點設備、光纜、網線布線設施,以任何理由破壞、挪用、改動。
3、未經允許,對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4、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的共享文件和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
6、利用公司網絡,訪問帶有“黃、賭、毒”、反動言論內容的網站。
7、向其它非本單位用戶透露公司網絡登錄用戶名和密碼。
8、其他危害信息網絡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各單位信息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網絡的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對本單位單位所屬計算機網絡的運行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信息中心。
第四條連入公司網絡的用戶必須在其本機上安裝防病毒軟件,一經發現個人計算機由感染病毒等原因影響到整體網絡安全,信息中心將立即停止該用戶使用公司網絡,待其計算機系統安全之后方予開通。
第五條嚴禁利用公司網絡私自對外提供互聯網絡接入服務,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用戶的使用權。
第六條對網絡病毒或其他原因影響整體網絡安全的子網,信息中心對其提供指導,必要時可以中斷其與骨干網的連接,待子網恢復正常后再恢復連接。
第一條、“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是一項常抓不懈的工作,每名系統管理員都必須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識,充分認識到信息安全保密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對重要系統的系統崗位員工進行信息系統安全保密培訓。
第二條、實行信息發布責任追究制度,所有信息的發布必須按規定辦理審核、審簽手續,必須真實有效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涉及國家及公司機密的信息系統必須與內部網和互聯網實施物理隔離,嚴格執行上網信息的審查制度和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企業內網發布的規定,杜絕泄密事件的發生。凡發布虛假、反動、色情、泄密等內容,追究信息報送和審核者責任,對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追究責任人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信息系統管理權限從安全級別上分為絕密、機密、秘密;從適用對象上分為高級管理員、系統管理員、高級用戶、中級用戶、一般用戶、特殊用戶;從操作承載體上分為服務器(包括系統服務器、應用服務器和控制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從設定內容上分為完全控制、權限設置變更廢止、創建、刪除、添加、編輯、更新、運行、讀取、拷貝、其他操作等。
第四條、所有信息系統的使用者和不同安全等級信息之間必須存在授權關系,并在新建信息系統開發建設階段形成方案并加以設計,在軟件系統中預留對應關系設置的功能,根據使用者崗位職務的變遷進行調整。
第五條、利用it技術手段,對信息系統的硬件配置調整、軟件參數修改嚴加控制。利用操作系統、數據庫系統、應用系統所提供的安全機制,設置相應的安全參數,保證系統訪問的安全;對于重要的計算機設備,要利用軟件技術等手段防止員工擅自安裝、卸載軟件或改變軟件系統配置,并定期對以上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信息系統如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系統運行和維護管理時,應嚴格審查其資質條件、市場剩余和信用狀況等,并且與其簽訂正式的服務合同和保密協議。
第七條、所有信息系統服務器、工作終端、用戶終端必須安裝安全防病毒軟件,對未安裝防病毒軟件的終端用戶有權拒絕為其提供網絡接入服務。
第八條、利用防火墻、路由器、入侵檢測等網絡設備,加強網絡安全,嚴密防范來自互聯網的黑客攻擊和非法侵入。
第九條、對于通過互聯網傳輸的涉密或關鍵業務數據,要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信息傳遞的保密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十條、對于停止運行的廢舊系統,應當做好系統中有價值及涉密信息的銷毀、轉移等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系統管理人員要遵守信息系統的各項管理制度,防止利用計算機舞弊和犯罪。
第十二條、對重要業務系統的訪問建立用戶管理制度,對于不同類別不同級別的各類管理及使用人員采取密碼分級管理,設定密碼有效期限,對密碼存儲采用非明文二次加密技術防止各類密碼泄露事故的發生。
為加強公司信息安全風險源的預防管理,提高應急防范能力,保障網絡系統、信息系統及信息機房的整體安全,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穩步健康發展,制定本預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文件精神。確保公司信息網絡系統安全運行,為公司整體安全形勢穩步發展提供保障。
本預案適用于各單位信息安全突發風險應急管理。
1、火災
2、意外斷電
3、重要數據丟失
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1、火災辨識及評估
5.1.1火災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火災
(2)強電線路短路引起的火災
(3)雜物堆積引起的火災
(4)溫度過高引起的火災。
(5)老鼠咬線引起的火災。
5.1.2火災風險評估
機房發生火災可能導致工作人員人身受到傷害;信息網絡設備受到損壞;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國家、集體財產受到損失。
5.2、意外斷電辨識及評估
5.2.1意外斷電辨識
(1)自然災害引起的意外斷電。
(2)短路跳閘引起的意外斷電。
5.2.2意外斷電風險評估
2、意外斷電可能導致煙霧報警系統、溫度報警和斷市電系統無法正常工作而帶來的間接財產損失。
5.3、重要數據丟失辨識及評估
5.3.1重要數據丟失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數據丟失。
(2)服務器故障引起的數據丟失。
(3)數據庫損壞引起的數據丟失。
5.3.2重要數據丟失風險評估
1、安全軟件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安全生產監控類系統數據無法正常采集于傳輸,影響到礦井安全生產的正常進行。
2、數據庫系統數據丟失可能導致經營管理類系統無法正常使用,影響公司相關部門經營管理工作和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4、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5.4.1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辨識
(1)意外斷電引起的核心交換機、防火墻損壞或故障導致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2)通信線路中斷引起的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
(3)服務器損壞或故障引起的大面積無法登錄互聯網。
5.4.2 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風險評估
1、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與生產礦井之間的信息傳輸中斷,管理部門失去對礦井生產的安全監管,安全生產無法正常進行。
2、網絡系統大面積癱瘓可能導致公司日常辦公無法正常進行。
5.5、高空作業辨識及評估
5.5.1高空作業辨識
(1)日常高空維修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2)工程高空施工可能造成人身傷害。
5.5.2高空作業風險評估
日常高空維修網絡設備、打掃衛生和高空施工可能造成工作人員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穩步發展。
根據各單位存在的主要風險源和風險評估,保障安全生產工作有序進行,制定本預案及措施。
6.1火災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火勢過大,人員無法靠近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求助消防部門進行滅火。
(2)發生重大火災時(包括機房局部、ups控制器、庫房局部),值班人員應立即逃離火災范圍,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拉響警報,向公司調度室和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力爭將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3)發生較大火災時(包括消防通道、辦公室)值班人員應啟動對應的火災應急預案,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或降低財產損失。
(1)火災發生時,值班和工作人員應立即脫離火災范圍,確保人身安全。
(2)根據火災大小確定火災風險等級,并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3)根據火災風險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及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火災情況。
(4)火勢過大無法控制時,應立即撥打火警119進行求助。
(5)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利用滅火器進行滅火,避免火災擴大,降低財產損失。
(6)盡最大可能搜集火災發生的相關信息,做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7)每月針對火災誘發根源進行徹底檢查(如易燃物品不能堆放、庫房物品分類并整齊擺放等),預防火災的發生。
6.2、意外斷電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發生自然災害和短路引起的意外斷電時,值班人員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斷電故障排查,并組織技術人員對機房核心交換機、防火墻、匯聚交換機、數據庫服務器、數據備份服務器、軟件服務器、軟件系統、煙霧報警、ups溫度監控、機房溫度監控系統進行隱患排查,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應當進行及時處理和上報。
(1)發生意外斷電時,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值班人員應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
(2)向本單位安監部門進行匯報。
(3)必須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與維修。
(4)搜集意外斷電發生的信息并作好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6.3、重要數據丟失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1)因意外斷電引起重要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安監部門進行匯報,邀請專業電力維修人員進行故障排查,恢復供電正常,排查機房設備及數據情況,發現設備故障和數據丟失,立即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恢復。
(2)因服務器故障引起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服務器維修和數據恢復,如果服務器和數據無法維修和恢復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維修,確保設備和數據安全。
(3)因數據庫無法啟動引起的數據丟失,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的響應等級,向公司總調度室和案件部門進行匯報,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數據恢復,如果數據無法恢復,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設數據安全。
(1)發生數據丟失時,值班人員應根據風險等級啟動相應相應等級。
(2)值班人員向本單位安監部門匯報。
(3)組織技術人員對數據進行恢復。
(4)本單位技術人員無法恢復丟失數據時,應向本單位負責人匯報并外請專業人員進行數據恢復,確保數據安全。
(5)做好數據丟失與恢復過程的記錄。
6.4、高空作業應急預案及處置措施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如果墜落人員處于昏迷狀態,其他維修人員應當立即進行簡單的急救(如將人平躺在地上,進行按壓胸部、掐人中、人工呼吸等),同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送往醫院進行搶救,并向公司總調度室、本單位負責人及安監部門匯報。
(1)日常高空維修必須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進行,否則不能進行維修作業。
(2)在日常工作中設計到高空維修,維修人員一定要2人或2人以上進行維修。否則,維修人員可以拒絕維修工作。
(2)高空維修人員必須佩帶安全繩索,并采用安全梯子進行高空作業。否則,不能進行高空維修作業。
(3)事故發生后要對事故的經過進行詳細記錄,為事故處理提供依據。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一
適用于生產現場所有管理、操作人員。
1.2生產現場衛生要求執行《衛生控制程序》。
2.1生產工程負責制訂本管理規定,責成各生產現場嚴格貫徹執行本規定;。
2.2生產工程每月進行一次生產現場管理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
3.1.1嚴格按照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加工。
3.1.2操作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1.3各種工裝設備及工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確保遵守使用規定。
3.2工作現場之整理整頓。
a)人員定置:規定每個操作人員工作位置和活動范圍,嚴禁串崗;。
b)設備定置:根據生產流程要求,合理安排設備位置;。
c)工件定置:根據生產流程,確定零部件存放區域,狀態標識和流程圖;。
d)工位器具定置:確定工位器具存放位置和物流要求;。
e)工具箱定置:工具箱內各種物品要擺放整齊。
3.2.2定置管理實施要求。
b)分類必標識:狀態標識齊全、醒目、美觀、規范;。
c)按區越定置:認真分析繪制生產現場定置區越,生產現場所有物品按區越標明位置,分類存放;不能越區、不能混放、不能占用通道。
3.2.3整理整頓要求。
b)整頓:在整理的基礎上,把生產現場需要的進行定置管理;。
c)清掃:生產加工部位除隨時清掃保持清潔整齊外,工作臺附近不得有雜物。
d)清潔:每個員工持證上崗,儀容整潔大方。
e)素養:上班時間未經主管同意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在非指定場所嚴禁抽煙;每個員工要養成良好工作作風和嚴明的紀律,不斷提高全體員工自身的素質。
3.3.1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操作規程教育,使其熟悉工裝/設備及工具之正確使用方法和防范意外的方法。
3.3.2生產現場油、電、機械傳動等容易產生安全事故的部位,必須有醒目的警示標志、標牌;對易燃品(如包裝材料)存放區,必須按照過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的規定,配備安全防范設施。
3.3.3操作人員要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確保起到安全防護作用,嚴禁違章作業。
3.3.4生產現場一旦發生安全事故,要采取應急措施,盡可能的確保人員安全,減少經濟損失。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二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學生飲用水衛生,保障學生的飲水安全,依據《食品衛生法》、《生活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認真執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堅持滅“四害”等病媒生物防治的常規工作,確保我校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學校學生生活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市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后,方可作為供水水源。加強對水源的防護,落實相應的水源保護措施,水源50米以內不許存在污染源。水井要設有井蓋,加固上鎖,設專人定時供水。二次供水蓄水池要加蓋、加鎖,溢水口要加設網罩。
三、對學校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生清理和消毒。學校的自來水供水蓄水池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清洗,每年至少采水樣送市疾控中心檢測一次。師生的飲水機由供水方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夏季每月一次,冬季每兩月一次,并做好定期清洗消毒記錄。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和有關規定。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生。
四、從事二次供水蓄水池和飲水機清洗消毒人員應有有效健康體檢證明,并按清洗消毒規程操作,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五、師生直接飲用的桶裝水必須是標有生產日期和qs認證標志的,并每月向供水方索取檢驗報告,以確保廣大師生用上安全、放心的純凈水。
六、學校在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欄,告知學生飲水安全須知,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一旦發現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時,學校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七、注意安全、節約用電。當天工作、學習結束后必須關閉房間所有電源,包括飲水機電源。嚴禁學生自行拆御飲水機,如有故障及時到總務處更換。
八、鍋爐房供水設備每學期使用前必須進行排污、清洗。鍋爐房提供師生飲用的開水須保證達到100℃。提供給學生直接飲用的開水應降溫到60-70℃后存入保溫桶,確保學生安全。
九、食堂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型肝炎、活動型肺結核以及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不得從事飲食工作。
十、學校應制定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并自覺接受當地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三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四
3、認真執行班長是班組安全第一責任人制度,落實好班長的安全責任,班長對班組的安全負有指導、督促、監督、檢查、考核的責任,輪值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安全工作。
4、認真執行班組互保聯保,互保聯保人對自己的對子負責,在正常作業情況下,在場成員非互保聯保對自動結對。
5、執行好周五安全、工前五分鐘活動,保證時間、內容,并認真記錄,班長要提前備課,保證每一次活動都有收獲。
6、執行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好“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的安全理念。各項操作、維護,作業,按相關安全規程執行,杜絕三違。
7、不斷深化、細化危險源預知預控活動,定期修訂。
8、班組成員如發生重大違法違紀現象,重傷以上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的質量、設備、污染事故,否決本班組一切指標。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五
廚房內嚴禁奔跑、繁忙時要保持鎮定、嚴禁在工作場所內打鬧。
使用機械設備時要檢查是否運作正常。
a、外觀b、聲音c、試機
機器只能由一人操作,嚴禁多人同時操作;
機器只能安全停止后,才能進行下一步工作。
清潔機器時應斷掉電源
機器有安全罩的應保持在正確位置,機器要善于保養
廚房的利器工具每位員工必須小心使用和保管,做到頂點存放專人負責使用后放回原處,刀具要保持清潔銳利以免打滑傷人,帶刀行走時,刀尖必須向下,用布擦刀口時必須向外。
使用廚具時特別是玻璃餐具每位員工都必須小心使用,注意碰撞,或其他原因損壞。
正確使用電器。嚴禁違規操作。
出現零件松動或設備故障應及時報修,未修好前做顯示提醒他人。
保持地面整潔及時清理油污和積水以免滑倒他人。
嚴禁單人搬動重物。
地面不得隨意堆放雜物。
過熱液體嚴禁存放于高處。
嚴禁尚油溫升高時濺入水分。
嚴禁長時間在冷凍物品間以免知覺下降發生意外。
嚴禁身份不明人員進入廚房,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嚴禁使用包裝有破損的食品,以免客人誤食。
統一殺蟲時要注意食品的保護,以免發生意外事故。
使用氣爐前必須先檢查氣門開關,然后再開始點火開氣以確保安全。使用爐灶時必須做到不離人。
每天使用氣爐要做記錄,做到誰先開氣誰簽名、確認,誰最后關氣誰簽名、確認提高責任心。
各種機電設備和電器要做到先熟悉使用方法后才能使用,既確保用具使用壽命,又確保人身安全。
冷動、雪柜使用時每個相關人員都必須在收工前仔細檢查雪柜的溫度及其它情況是否正常、預防停電或故障造成食物變質。
1、所有用于消防的通道嚴禁擺放任何障礙物。
2、嚴禁在廚房抽煙。
3、隨時清理爐具上的油污和積垢。
4、嚴禁用火時人員離崗。
5、嚴禁在煮液體時盛裝過量。
6、嚴禁強行使用未修復的爐具。
7、對松動的電路和泄露的爐具要及時報修。
8、對使用過的滅火具應及報告保安部。
9、滅火器的存放位置嚴禁隨意改動。
10、參加安全消防知識培訓落實“三句話”精神。(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
11、加強“三知”教育:
知本崗位火災隱患。
知預防火災的措施。
知撲救火災的方法。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六
(1)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各級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明確安全指標和獎懲辦法。
(2)安全教育制度:對新進企業工人進行公司、項目和班組的三級教育;工人變換工種,須進行新工種的安全技術教育。使工人掌據本工種操作技能,熟悉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充分了解施工現場特點及有關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學會使用施工現場配備和設置的安全防護用品及防護措施。并認真填寫“安全教育記錄卡”,及時做好記錄。
(3)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在每個分單項(體)開始作業前,必須由項目安全員和施工技術負責人對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全面的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工人充分了解施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技術性防護措施;受交底者履行簽字手續。
(4)特種作業持證上崗制:本工程項目施工中所需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工、焊工、起重工)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其操作證不得超期使用,名冊齊全。并上報監理公司審核批準后,由項目部安全員統一管理。
(6)班組“安全喊話”及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在施工過程中,每天作業前由班組長對所屬工人進行班前安全喊話,強調當天作業安全注意事項,提醒工人遵章守紀,杜絕違章作業。并監督工人相互檢查安全防護用品的穿戴情況,作好記錄。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應急措施,在重點防火部位(油漆庫房、乙炔、氧氣瓶庫房、)以及旁邊有可燃物的焊接作業點均按要求配備必消防滅火器。并且建立由項目經理擔任組長的消防應急小組,負責消防應急救援。
(8)按規范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四口”、“五臨邊”的防護工作,對各樓層周邊、通道和樓梯兩側邊以標高大于2米的平臺臨邊均按要求設置防護欄桿,現場施工人員一律戴好安全帽,2米以上的高空作業必須系緊安全帶,并掛在牢固位置。
(9)建立施工用電管理制度,加強現場施工用電管理。所有電路、配電箱、電機等必須由專職電工負責管理和維修,電器、用電機具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規范要求,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
(10)工傷事故處理:建立事故檔案,按調查分析規則、規定進行處理報告,認真做好“四不放過”工作(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隱患未整改合格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周圍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11)建立項目安全管理內業資料檔案。采用江寧區安全監督站統一印制的安全管理資料,資料填寫滿足《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要求。安全管理內業資料由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主要應包括安全責任制、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護措施及用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安全檢查與驗收、工傷事故統計等方面的記錄或臺帳。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七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門店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2小時巡查一次,營業結束后應檢查并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4.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5.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專業18篇)篇十八
一、出車前必須檢查是否攜帶好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
二、出車前必須檢查車輛各部件的緊固情況,檢查車輛制動、電路、油路、燈光等主要部件是否完好,操作靈活,做到安全、可靠。
三、行駛途中駕駛員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注意集中思想,安全行駛,如發生車輛異常必須停車檢查,排除或采取措施后才能恢復行駛。
四、嚴禁讓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車輛。
五、嚴禁駕駛員疲勞駕車、酒后駕車。
六、嚴禁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從事道路運輸。
七、嚴禁車輛超載、亂停亂放、闖紅燈和超速行駛等違法行為。
八、嚴禁車輛在出車前未經駕駛員或車輛維修人員的安全檢查私自出車,防止車輛"帶病"上路。
九、嚴禁在行駛途中將車輛交給與工作無關人員駕駛。
十、在特殊天氣、特殊路段,應嚴格控制車速、確保安全。
十一、收車后,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清潔檢查車輛,保證車輛第二天能正常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