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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一
一、 駕駛員的職責及安全行車規定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3、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4、遵守交通規則,不疲勞駕車,不違章駕車。
5、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由當事人負責。
8、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煙。
9、接送學生前20分鐘,司機應提前做好準備,隨時等候出車。
10、司機要服從園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1、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
12、司機未經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再向管理部門報告。
二、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三、跟車教師安全工作職責
1、跟車教師必須提前10分鐘上車,負責安排幼兒入座上車維持秩序,作好安全乘車的準備工作。上車時,跟車教師清點幼兒人數,讓幼兒站隊上車,沒有教師帶領的幼兒不能上車。接幼兒來園時跟車教師要下車接幼兒上車,安排好幼兒的座位。車到園后,幼兒下車,跟車教師與本班教師交接,清點本趟車上各班幼兒人數。
2、跟車教師要加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始終和司機保持密切合作,協調一致,對家長、幼兒態度和藹、細心周到,服務熱情。
3、跟車教師在開車前后及時開關車窗,以保障車內空氣流通,并根據氣候變化為幼兒上下車做到及時增減衣服。押車教師要時刻提醒幼兒,幼兒不要將頭手等身體的部分伸出窗外,窗戶不要打開的過大。
4、跟車教師保證各班聯系單及幼兒園通知單,準時發給家長;并將幼兒服藥準確地帶回交到各班教師手中,保障幼兒及時服藥。
5、跟車教師要掌握幼兒尤其新入園幼兒的乘車起始、終點,對家長提出的線路更換和正確建議高度重視并及時反映,以便更好地解決而服務于家長。
6、老師根據各車接送名單,接送幼兒的往返乘車并不準有幼兒漏上或錯上車的事故出現。
8、送幼兒時車要靠邊停,跟車教師要先看一下前后是否有車輛,確認無車輛時,教師要先下車后再讓幼兒下車,同時教育幼兒下車后不要奔跑,等車走后再走。確保每個幼兒安全到家。
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二
現行的幼兒園管理條例全文共五章三十二條,那么,下面是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幼兒園管理條例》和《幼兒園工作規程》是政府加強對幼兒教育管理和指導的兩個重要行政法規。兩個法規的施行(試行),將使我國幼兒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軌道,推動幼教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作為政府管理教育的職能部門,必須把實施《條例》和《規程》的工作認真抓緊、抓好。要調查研究,分析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和幼兒園各方面的基本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辦法或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后,組織實施。
二、《條例》和《規程》是舉辦、管理和評估幼兒園的基本依據。各地應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媒介,并采用報告會、講座、培訓班等形式,廣泛宣傳兩個法規,使各有關部門、廣大幼教工作者、幼兒家長以及社會人士都能知曉。
宣傳、學習兩個法規,對不同對象應有不同要求。在當前,應重點組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員、教研人員,各類幼兒園主辦單位的有關人員或公民個人,以及幼兒園園長、教師進行學習。通過學習,使他們了解幼兒園的任務,管理體制與原則,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標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以及法律責任和執法、監督等,樹立以法治教的觀念,做到依法辦事。
三、實施兩個法規,要從我國的具體國情出發,堅持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的原則。要采取積極態度,努力創造條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齊步走”。在辦園條件和水平上,應在堅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對不同地區、不同類型、不同條件的幼兒園,分別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也可制定不同類型幼兒園的具體工作規程。在實施步驟上,應本著積極、穩步、扎實的精神,依據可能條件,逐步實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門還應選擇基礎較好的地方和幼兒園,先行試點,待取得經驗后,再依實施規劃逐步推開,使本地區的幼兒園分期分批達到《規程》的基本要求。對現有幼兒園中辦園條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動他們積極改善辦園條件,調整、充實、提高保教人員,逐步提高保教質量,一般不要采取關、停等簡單辦法處理。
四、《條例》和《規程》規定了國家對幼兒園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則,各地應根據需要,按照職責、權限,制訂相應的地方性行政法規和必要的規章、制度。如:幼兒園審批、注冊辦法,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審定、進修和考核制度,幼兒園編制標準,幼兒園經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幼兒園收費辦法,幼兒園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等等。制訂地方行政法規、規章,應通盤考慮,區別輕重緩急,有先有后,統一安排。
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三
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慢性傳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
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管理制度《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項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幼兒園園舍和設施,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四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本市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方面和諧發展,并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教育事業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愿捐助興辦幼兒園。
區、縣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對各類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幼兒園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一)幼兒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戶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并須有幼兒專用、每人一床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四)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的建筑面積和建筑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四)幼兒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并經過保育職業培訓,管理制度《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并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章 設置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注冊:
(一)在市區、縣屬鎮、獨立工業區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在郊縣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區(縣)教育局、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準予辦理登記注冊;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應當將準予登記注冊的幼兒園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區(縣)教育局應當將準予登記注冊的幼兒園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注冊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局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
第十七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
(一)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并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須檢查幼兒身體狀況并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制定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幼兒園應保證幼兒飲水,兩餐間隔時間不少于三小時半,對幼兒大、小便的次數和時間不得限制。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幼兒園的一日活動應動靜交替,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非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的時間每天不得少于三小時。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編制幼兒營養平衡的食譜,定期進行營養素攝入量分析。
(一)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
(二)幼兒餐具、玩具必須定期消毒;
(三)對患傳染病的幼兒必須及時隔離,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游戲中,必須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該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五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培訓幼兒園教師,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護制度,教師與家長交接幼兒制度。
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五
第一條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幼兒園教育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制訂幼兒園的發展規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地居民人口相適應。
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的幼兒園的發展規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師應當具有醫學院校畢業程度,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畢業程度,或者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培訓,管理制度《幼兒園教育管理條例》。
慢性傳染并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或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幼兒園可以依據本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管理條例原文幼兒園管理條例頒布時間篇六
我們全體教師在園領導的組織帶動下,認真學習了《綱要》,深刻領會《綱要》的最新精神。根據《綱要》要求——“環境是重要的教育資源,應通過環境的創設和利用,有效的促進幼兒發展?!毕旅婢汀毒V要》蘊涵的幼兒環境教育來談談自己的一點認識。
《綱要》特別強調了環境教育,強調了環境在促進幼兒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作用。社會生態系統理論說明:兒童是社會生態環境中的一份子,愛主動探索周圍環境,而非被動的學習者。周邊的社會生態環境為兒童提供了潛在的發展機會,并對其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同時幼兒的反應行為與習慣亦會影響到與其直接相關的家庭、幼兒園、社區。
當前,我國實施獨生子女政策,由于家庭的過度呵護,電視電腦的普及,以及城市不利于親近自然和社會交往的居住環境等,使幼兒的生活空間越來越狹窄,越來越虛擬化。通過環境相互作用獲得經驗和獨立解決問題的機會越來越少,使幼兒變得依賴與被動。因此,《綱要》大力提倡幼兒環境教育是非常具有現實針對性和長遠發展意義的。我們的幼兒教育不僅要關注那些有目的性的學科知識和技能,更重要的是要促進幼兒的身心發展,為其提供優質的物質和精神環境,并協助兒童主動的觀察甚或管理周圍的環境活動,推動幼兒素質教育。
因此,我們要充分挖掘各種環境資源,并創設和利用好這重要的資源。比如,給幼兒提供豐富的游戲活動材料,這既要符合幼兒年齡特點,又要適合幼兒的個體發展水平。層次不同,難易程度也不同,從而讓每個幼兒在活動中得到不同發展。同時,要充分挖掘足夠的空間,并創設利用好每個環境,擴大幼兒活動的范圍,使其與周圍之間產生積極的交互作用。
《綱要》中指出,幼兒同伴群體及幼兒園教師集體也是寶貴的教育資源。教師的態度和管理方式應有助于形成安全、溫馨的心理環境,老師的言行舉止應成為幼兒學習的良好榜樣。所以,我們努力要為幼兒創設一個寬松的、和諧的、安全的、自由的環境,讓幼兒自由自在地在這環境中生活、游戲、學習、發展?!毒V要》還指出,家庭是幼兒園重要的合作伙伴,教師要爭取家長的理解、支持和主動參與,并積極支持、幫助家長提高教育能力。的確,家長的作用也是不小的,我們要認真做好家長的工作,取得他們的信任,得到他們的幫助和支持。這樣,才能更好的做好幼兒教育工作。
以上是我學習《綱要》后的一點體會,在以后的工作實踐中,我將不斷的更深入的學習,把《綱要》精神逐步落實到自己的工作中去。,這樣才不愧于孩子,才對得起自己的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