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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證明怎么開篇一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二、正文: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理解和掌握離職證明的知識,主要目的是保護自己的職場利益。
1、離職證明的意義
證明你在原單位的工作行為;
現在很多單位入要求新人提供離職證明,成為了入職必備材料之一;
同時,表明你與前單位已解除關系,避免糾紛。
2、離職證明的內容
內容包括4部分,
人員基本信息(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職務信息(任職時間、崗位、職級、收入等)、離職原因、公章。
關于內容,需強調:
一、無論公司是否有范本,最好只體現基本信息,因為職務信息可能影響新雇主的判斷。
比如,之前職務是客戶部,應聘新單位的市場部,雖然實際工作內容一樣,但也會造成誤解。
比如,你應聘經理職位、且在面試時也介紹的是經理工作經歷,但實際上是主管,這就更不便讓新單位知道了。
二、員工被開除的,一般開具開除通知書或開除證明書;
但有的公司也是寫到離職證明上,離職原因標注開除的原因。
這類問題,需要與公司和人事溝通好,無論怎么解決,千萬不好體現在離職證明上。
三、由于勞務派遣、外包、子公司等情況,存在公司名稱和蓋章名稱不一致的現象。
一定做好準備,不要被新單位提問時,無法解釋或吞吞吐吐,造成不必要的誤會。
總之,離職證明越簡單越好。
3、離職證明的程序
正常離職,和原單位沒有糾紛,開離職證明會比較順利。
先咨詢人事部門,公司是否有固定范本,如果有,直接由人事部門出具即可;
如沒有范本,在網上找一份,只要人事部門認可即可。
當然,這個時間不會太長,短則一天、遲不過一周。特殊情況除外。
大多數公司,人事部門就能全部搞定這事,直接給你完成版的。
除非有的公司,人事部門會寫好內容,讓自己你去找印章保管人,這類情況很少。
4、離職證明的提供
雖然新單位會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但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規定,離職證明的交閱方。
所以,有以下問題需注意,
新單位不會強求離職證明的格式,只要涵蓋基本信息,有公章即可;
如新單位沒有硬性要求的,可提供復印件,原件自己留存;
離職證明
先生/女士/小姐(身份證號為xxxxxxx)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職,我公司擔任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助理職務,至20xx年xx月xx日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在職期間無不良表現,經協商一致,已辦理離職手續。
因未簽訂相關保密協議,遵從擇業自由。
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日
離職證明怎么開篇二
有,因為本來單位在試用期就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進行勞動備案的,那么員工離職就應出示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不過一般的單位會嫌麻煩,不去備案(因為工作時間短),這也情有可原,但最起碼應該給你開離職證明,不然那你可以要求他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請采納,謝謝!
試用期結束,已經5個月了,公司不同意轉正,我想離職,公司要求說要等招到人才行,未簽勞動合同,離職是否有離職證明?提出辭職多久可離開公司?
你好,未簽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雙倍工資。你可以隨時離職,并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我現在的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而那家公司要求要有,我該怎么辦啊?
試用期合同的簽訂不合法,你有無簽訂正式勞動合同,離職證明《試用期有離職證明嗎》。試用了多長時間了?我可以詳細地回答你的問題,并告訴你下一步如何做?先把分賞給我
什么叫試用期?
你干的好繼續,干不好或者不想干就滾蛋
所以你現在屬于臨時工,不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式工,隨時可以走,要毛的離職證明
退一萬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你是試用期
你提前和現在公司打個招呼說不想干了,就可以閃人
入職時簽訂了勞動合同,保險什么的從試用期就開始上,
1,現在試用期一個月多離職的話單位給出具離職證明嗎,
2,要是不給開得話原公司的離職證明能要回來嗎?
3,據說公司的老員工離職的時候人事要員工先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才給開離職證明,否則不給開,請問這樣合理嗎? 我該怎么做?
1、現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間也要給員工買社保;
2、你原單位的離職證明要回來可能懸,因為已經作為你現公司入職附件的其中之一了。
3、你可以提供給他你下單位的名稱啊,這也什么好隱瞞的。這個沒有什么強制規定的,你可以選擇告訴與不告訴,我不是很明白你們現在公司向知道下家單位名稱的目的。
綜合一下,就是你既然在現在的單位供職已經有一個月,他們公司完全有義務給你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可以咨詢當地12333,或者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申訴。
簽了合同就可以要求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為離職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
但是你需要有辭職時單位領導通過的書面證明材料,不然單位會耍賴。
你們單位要求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的做法是違法的。
1、既然是在試用期內,那么需要履行《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提前三天書面通知義務,且工作至三天以后。屆時,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辦理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及社保、檔案轉移手續。
2、因為剛入職就離職,可能會引起單位的反感,因此需要提前溝通,妥善處置。
3、“離職的時候人事要員工先提供下家公司的名稱才給開離職證明,否則不給開”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是違法的。建議與單位協商處理。